医院药品淘汰管理制度医院药品淘汰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规范药品淘汰工作流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药事工作原则,经药事管理和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以下简称药事会)研究,制定如下药品淘汰工作制度:一、药品淘汰的范围:1、 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批准文号的药品,按规定立即淘汰,不得使用。2、临床使用量小(连续三个月总量消耗20 个最小包装单位)并且可以被替代的药品;3、在临床治疗中出现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药品;4、在临床使用中严重违反医院行风管理规定所涉及的药品;5、讨论通过的新药,在三个月试用期间用量很少(三个月总量消耗20 个最小包装单位)的品种.6、临床专科在填写新药采购申报认证表时,同时应考虑淘汰种本科室原先使用的同类或类同药品,待所申请的新药正式引进时,专科提出的待淘汰药品不再购进。特殊情况(如新设的专科及无法替代的药品等)可不提交淘汰药品,但需经药学组讨论,并提交药事管理委员会研究.二、药品淘汰的审批:属以上药品淘汰范围任意一项的药品,均由药剂科负责提请药事会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