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施工企业常见合同纠纷处理建筑施工企业常见合同纠纷处理及税务风险防范及税务风险防范施工业务流程及重要概念01建筑施工业务流程及重要法律概念签订施工合同施工许可开工施工组织、设计变更等业主发包、中标验收、备案;付款保修、索赔等基本流程:建筑施工业务流程及重要法律概念相关规定建筑法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建筑施工业务流程及重要法律概念相关规定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
2、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建筑施工业务流程及重要法律概念相关规定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建筑施工业务流程及重要法律概念相关规定建筑法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建筑施工业务流程及重要法律概念
3、相关规定建筑法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建筑施工业务流程及重要法律概念相关规定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筑施工业务流程及重要法律概念相关规定建筑法第六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
4、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建筑施工业务流程及重要法律概念建筑施工业务流程及重要法律概念建筑施工业务流程及重要法律概念重要概念发包人: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发包人有时称发包单位、建设单位或业主、项目法人。违法发包: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或者肢解发包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建筑施工业务流程及重要法律概念重要概念转包: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
5、,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违法分包: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挂靠: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建筑施工业务流程及重要法律概念重要概念实际施工人:依照法律规定被认定为无效的施工合同中实际完成工程建设的主体,包括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分支机构、工头等法人、非法人团体、公民个人等,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
6、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确定的概念,目的是为了区分有效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施工人、建筑施工企业等法定概念。建筑施工业务流程及重要法律概念重要概念黑白合同:建筑行业的惯称,又称阴阳合同,即发包方与承包方针对同一建设工程订立两份实质性内容相异的合同,其中一份是根据招投标文件签订并备案的中标合同,即“白合同”;而另一份是双方私下签订的合同,是双方实际履行的依据,即“黑合同”。建筑施工业务流程及重要法律概念重要概念投标联合体:一种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投标联合体一般适用于大型建设项目和结构复杂的建设项目。建筑施工业务流程及重要法律概念重要概念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简称
7、工程价款结算: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建筑施工业务流程及重要法律概念建筑施工服务纳税简介02建筑施工服务纳税简介建筑施工服务纳税简介建筑施工服务纳税简介建筑施工服务纳税简介建筑服务税目建筑施工服务纳税简介建筑施工服务纳税简介建筑施工服务纳税简介相关案例案例1: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甲建筑企业到石家庄市赵县施工,甲企业2018年2月收到赵县项目的预收款时,需要在机构所在地长安区税务局预缴税款。5月收到赵县项目进度款,纳税义务发生时,由于属于本地项目,在机构所在地长安区税务局申报纳税。案例2: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甲建筑企业到
8、天津市施工,甲企业2018年6月收到天津项目的预收款,需要在天津项目所在地税务局预缴税款;2018年8月收到天津项目的工程进度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需要在天津项目所在地税务局预缴税款,在长安区税务局纳税申报。建筑施工服务纳税简介总结:发生建筑服务,根据规定销售额,结合纳税人身份,在规定期限内向机构所在地申报增值税。建筑施工服务纳税简介建筑施工服务纳税简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
9、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建筑施工服务纳税简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1.已完工作的测量;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建筑施工服务纳税简介纳税
10、人跨省异地代扣代缴挂靠合同的连带责任及税务处理风险03挂靠合同的连带责任及税务处理风险案例1基本情况1、2010年12月,北京中建国材绿色材料开发有限公司(发包人)与中扶公司(承包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合同签订后,被告张某在该工地带领原告龙某等人进行施工,原告负责管理生产。3、2011年10月30日,被告张某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记载“中扶建设(北京中建国材绿色材料开发有限公司)项目部、2011年1月10月30日欠到工地现场生产经理龙某工资120 000元,车费和办公费垫支23 387.43元,合计143 387.43元,在2012年1月10日之前付清”。被告张某在该欠条上签字,并加盖
11、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建国材轻板工程项目资料专用章。4、2012年8月28日,被告张某在该欠条再次签字承诺于2012年12月10日付款。经核实,该工程已于2012年底完工,被告中扶公司与张某尚未结算。挂靠合同的连带责任及税务处理风险案例1庭审中1、中扶公司称:被告张某以中扶公司的名义承包工程,该公司只负责提供手续和发票,对于工程结算情况不知情。2、被告张某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称其系中扶公司的员工,其所打欠条系职务行为,原告的工资不应由其承担。挂靠合同的连带责任及税务处理风险案例1法院认为1、被告张某以中扶公司的名义承包工程,中扶公司收取相关费用并提供手续,张某与中扶公
12、司之间系挂靠关系,原告对于被告张某与中扶公司之间的挂靠事实不知情,且被告中扶公司与被告张某建立的挂靠关系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是非法的,故中扶公司应当承担清偿原告劳务费的连带责任。2、被告张某主张其系中扶公司员工,出具欠条系其职务行为,被告中扶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且张某未能提供任何确实、有效的证据证实其与中扶公司确存在劳动关系,同时考虑到张某在涉案工程施工的同时,亦挂靠其他公司承包工程,且其承诺为涉案工程的投标文件编制、工程竣工资料整理和移交等工作支付相关费用,故法院对张某的该项辩解意见,不予采信。3、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张某给付原告龙某劳务费共计人民币十二万元,被告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给付
13、责任。挂靠合同的连带责任及税务处理风险恶意串通形式上:被挂靠人实质上:挂靠人连带责任挂靠合同的连带责任及税务处理风险案例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1137号第十四条: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挂靠人与挂靠人应当对施工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被挂靠人不承担责任的除外。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粤高法发201137号第二十五条: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履行该合同产生的民事责任,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挂靠合同的连带责任及税务
14、处理风险尽量不挂靠挂靠:限制挂靠方权利挂靠:内部责任清晰约定挂靠合同的连带责任及税务处理风险思考:1、税款缴纳责任是否也连带?2、挂靠经营的税费应由谁缴纳?挂靠合同的连带责任及税务处理风险案例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挂靠合同的连带责任及税务处理风险案例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统
15、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发包人:中扶公司承包人:被告张某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合同约定:张某承担法律责任纳税人:张某?挂靠合同的连带责任及税务处理风险案例1营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九条 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
16、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独立经营+独立核算+上缴管理费=挂靠人缴税自发包起30日内,向主管税局报告否则,承担纳税连带责任挂靠合同的连带责任及税务处理风险税务合规挂靠人:不独立财务核算被挂靠人为纳税人依据挂靠协议内部担责挂靠人:独立核算+经营+管理费被挂靠人向税局报告挂靠人为纳税人挂靠合同的连带责任及税务处理风险思考:挂靠人为个人,如何独立核算?挂靠合同的连带责任及税务处理风险合同效力、招投标法与纳税责任04合同效力、招投标法与纳税责任案例2基本情况2014年12月,某县国有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经依法公开招投标程序确定了施工中标人并签订了合同,之后工程施工如期
17、实施,但在施工过程中,招标人(项目单位)发现承包人(中标人)以虚假手段骗取中标,并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交了该承包人业绩造假、项目负责人简历造假等证明材料。合同效力、招投标法与纳税责任案例2结果1、招标投标法1)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2)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一)使用
18、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合同效力、招投标法与纳税责任案例2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有能力意思真实不违法不低俗有效合同效力、招投标法与纳税责任案例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
19、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合同效力、招投标法与纳税责任施工合同可因违反招投标法无效无效合同不应付款工程合格=需要付款合同效力、招投标法与纳税责任思考:1、合同无效,印花税能退吗?2、合同无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合同效力、招投标法与纳税责任特点:书立时贴花,后续无效,不退。金额增加,补贴;金额减少,不退。合同效力、招投标法与纳税责任案例2国家税务
20、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第七条不兑现或不按期兑现的合同,是否贴花?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法规,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法规贴花。合同效力、招投标法与纳税责任案例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其中: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
21、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合同效力、招投标法与纳税责任案例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合同效力、招投标法与纳税责任建筑施工合同无效,不影响缴纳义务合同效力、招投标法与纳税责任只有下列规定情况才会退税: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规定,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
22、予退还已纳契税。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438号)规定,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合同效力、招投标法与纳税责任延伸案例2009年9月7曰,上海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江苏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完成某住宅工程内的土建、水暖、电路安装等工程,包工包料,一次包死,工程合同价款5132457元,调整因素为设计变更,该合同进行了备案。2009年9月11日,甲乙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协议书,将工程造价按每平方米65
23、7元一次性包死,地下室部分按照每平方米388元计算,工程合同价款调整为5376238元,该合同未进行备案。施工过程中,双方对合同外部分工程进行了变更。2011年11月08日工程验收合格。2011年11月22日,乙公司将工程决算书送达甲公司,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了签收。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工程款4854357元。2011年12月13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发送催收工程款通知,该通知载明,应付工程款合计5563408元,甲公司已付款4854357元,垫付铝材款313576万元,钢材159628万余元。遂,乙公司起诉甲公司要求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35847元,支付利息15330.55元。再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
24、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9月11日的合同对9月7日的备案合同进行了实质性的修改,工程款的结算应按照备案合同的约定进行。合同效力、招投标法与纳税责任延伸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
25、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效力、招投标法与纳税责任延伸案例1、一般来说,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不得改变!2、工程价款只是合同价款的一部分,合同效力、招投标法与纳税责任延伸案例合同效力、招投标法与纳税责任建筑施工领域:1、按40万元计算缴纳增值税、所得税。2、按300万元缴纳印花税。非建筑施工领域:按300万元计算缴纳增
26、值税、所得税、印花税因为法院支持白合同约定付款,但黑合同放在纳税人处。建筑施工合同解除条件与纳税义务风险05建筑施工合同解除条件与纳税义务风险案例3之案情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300万元)施工+收款200万元诉讼(100万元)鉴定:质量不合格,但承包人拒绝修复法院判决:1、解除合同;2、付款100万元;3、支付维修费184万元不维修=不合格=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解除建筑施工合同解除条件与纳税义务风险案例3之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7、(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第十一条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建筑施工合同解除条件与纳税义务风险案例3之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28、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建筑施工合同解除条件与纳税义务风险案例3之法律规定合同法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
29、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建筑施工合同解除条件与纳税义务风险合同解除实质:目的不能实现形式:通知救济:法院或仲裁确认条件案例3之法律规定建筑施工合同解除条件与纳税义务风险案例3之延伸思考:1、什么时候建筑施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2、合同解除的效力?建筑施工合同解除条件与纳税义务风险案例3之延伸别墅群电梯工程合同电梯到货60日完成安装开始施工但逾期多次催告起诉法院判决:解除+返还工程款+支付违约金理由:1、严重逾期=目的不
30、能实现2、多次催告=完成程序建筑施工合同解除条件与纳税义务风险案例3之延伸建筑施工合同解除条件与纳税义务风险案例3之延伸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向前:不再履行向后:恢复原状、补救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建筑施工合同解除条件与纳税义务风险案例3延伸之税务建筑施工合同解除条件与纳税义务风险案例3延伸之税务建筑施工合同解除条件与纳税义务风险案例3延伸之税务建筑施工合同解除,印花税不退。解除协议本身,非印花税凭证。建筑施工合同解除条件与纳税义务风险案例3延伸之税务财税核算,都以原合同应
31、付日期计提款项的!解除时,记得:告知财务冲账!建筑施工鉴定与纳税义务06建筑施工鉴定与纳税义务案例4案情防水工程施工未付工程款,诉讼被告辩称:质量不合格不能司法鉴定(申请未获准)法院判决:违约、支付工程款理由:业主自行修缮,失去鉴定基础!建筑施工鉴定与纳税义务案例4之法律规定鉴定原则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不鉴定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建筑施工鉴定与纳税义务案例4之法律规定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应当根据
32、当事人申请及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确定委托鉴定的事项、范围、鉴定期限等,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鉴定人将当事人有争议且未经质证的材料作为鉴定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就该部分材料进行质证。经质证认为不能作为鉴定依据的,根据该材料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十二条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建筑施工鉴定与纳税义务建设工程鉴定质量类鉴定施工阶段质量鉴定既有建设工程质量鉴定灾损鉴定其他专项鉴定造价类鉴定造价鉴定工期鉴定暂停施工相关费用鉴定
33、 合同终止相关费用鉴定 不可抗力相关费用鉴定 案例4之鉴定实务分类建筑施工鉴定与纳税义务案例4之法律规定建筑施工鉴定与纳税义务思考:鉴定结果与合同约定有出入时,怎么缴税?建筑施工鉴定与纳税义务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鉴定变更合同约定?原合同+鉴定结论=新合同根据新合同约定或法院判决计税建筑施工鉴定与纳税义务建筑施工合同种类繁杂具以征税的,需要综合查找那个实质有效合同合同无效时的工程款处理及纳税风险07合同无效时的工程款处理及纳税风险案例5之案情1、某工程公司经竞标取得某大型住宅工程的施工承包权,然后以劳务分包的名义将工程施工合同转让给挂靠某建筑工程公司的另一施工企业(实际
34、施工人)。2、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实际施工人力量薄弱、管理能力有限等原因,时常拖欠材料款和人工工资,造成工程进度一度不能达到合同的要求。承包人为了按时保质地完成建设工程,在不断督促实际施工人及时清偿相关债务无效的情况下,迫不得已为其垫付了部分材料款和人工工资,并为其部分材料采购提供了担保,致使承包人为实际施工人垫付材料款和人工工资以及担保责任执行款之和大于承包人欠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项,实际施工人对承包人为其超付的款项这一事实予以确认。3、在承包人多次向实际施工人讨要多支付的款项未果的情况下,承包人无奈以被挂靠企业为被告提起欠款的诉讼。4、在诉讼过程中,被挂靠企业提出的主要抗辩理由是:双方实系非
35、法转包关系应属无效,要求法院因非法转包取得非法利益为由要求法院没收原告的非法所得,并以工程价款约定太低为由,要求重新鉴定工程价款。合同无效时的工程款处理及纳税风险案例5之分析建设单位工程公司建筑公司实际施工人发包转包挂靠垫款法律关系合同无效时的工程款处理及纳税风险案例5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
36、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合同无效时的工程款处理及纳税风险案例5之分析建设单位工程公司建筑公司实际施工人发包转包(无效)挂靠垫款法律关系合同无效时的工程款处理及纳税风险思考参照无效合同支付工程价款能否借鉴定进行调整?合同无效时的工程款处理及纳税风险案例5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建设
37、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 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合同无效时的工程款处理及纳税风险合同无效时的工程款处理及纳税风险合同无效的处理竣工验收合格参照合同约定支付竣工验收不合格修复后合格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不合格不支付工程价款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法院可以收缴非法所得合同无效时的工程款处理及纳税风险被告的鉴定申请不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于支持应由实施施工人起诉转包人(前提:工程合格
38、)合同无效时的工程款处理及纳税风险合同无效,印花税照缴根据法定收款条件,及时修改税费计提数据垫款和销售额不能对抵工期纠纷与税务处理风险08工期纠纷与税务处理风险案例6之简介工期纠纷与税务处理风险案例6之简介工程完工提交竣工报告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竣工验收备案工期纠纷与税务处理风险案例6-1之案情一、工期及违约责任约定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公司)因与昆山市超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华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中建公司承包超华公司开发建设的超华欧尚购物中心项目。工期:(1)项目总工期(含室外工程)为370日历天(含节假日)。工期节点要求:施工至0.00,工期150日历天(土方开挖
39、至土方全部完成为30日历天);0.00以上至竣工验收合格(含室外工程),工期220日日历天内。开工日期以发包人的书面通知为准。(2)工期处罚条例:承包人延误工期在一个月内,均按每延误一天罚款10万元处理;延误工期超过一个月以上,均按每延误一天罚款15万元处理,同时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或指定其他施工单位施工,但工期处罚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该款项在工程结算价中直接扣除。(3)本工程总工期发包人只对承包人延误进行处罚,分包单位(业主指定分包单位除外)延期工期处罚由承包人自行处理。(4)本工程工期因不可抗力及发包人(包括指定分包单位)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可按实际延误时间签证顺延。工期纠纷与税务处理风
40、险案例6-1之案情二、施工情况2006年10月30日,超华公司就涉案工程向中国建总发出开工通知,通知中国建总于2006年10月31日开工。涉案工程于2007年8月31日主体封顶,同年12月25日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地下室2008年12月27日交付,一、二层2008年12月28日交付,三、四层2009年6月8日交付。2009年7月2日,涉案工程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四方竣工验收合格。三、最高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项目合同约定工期370天,即自2006年10月31日开工至2007年12月30日竣工,但实际竣工时间为2009年7月2日,实际工期976天,延误工期590天。超华公司对项目工期
41、延误应承担主要责任;中建公司在组织施工中也存在一定疏漏和不足,对工期延误应承担次要责任。由超华公司承担延误工期90%的责任,中建公司承担延误工期10%的责任。工期纠纷与税务处理风险案例6-1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工期延误确定后,如何确定延误责任?工期纠纷
42、与税务处理风险案例6-1之法规审判逻辑:超华公司发包人需要举证承包人在工程履约过程中过错行为与工期延误的因果关系。分析过程:第一步,识别出承包人有权延期,但不能获得补偿的延误事件。本案高温顺延16天。第二步,分别阐述1、中建公司正负零以下施工工期完全符合施工期限要求。2、中建公司施工中并无导致工期延后的事实。3、在主体封顶至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并无充分证据证明中建公司施工中存有延后工期的事实。第三步,认定超华公司对项目工期延误应承担主要责任(90%),中建公司对工期延误应承担次要责任(10%)。工期纠纷与税务处理风险案例6-2之案情2007年9月14日,合力公司与潘某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
43、,由合力公司对潘某的吴兴磊达打包机厂办公楼、厂房和辅房工程进行轻包施工,约定开工时间为2007年9月18日,竣工时间为2008年4月8日。2007年9月28日,双方签订补充合同一份,约定无论原材料涨跌,工程价固定为3488000元,但对开竣工日期未作变动。工程完工后,2009年1月8日进行了竣工验收,验收后因工程无法正常使用,潘某于2009年5月2日、2009年5月24日两次致函合力公司要求修复。2009年6月2日,双方签订返修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合力公司于2009年6月5日前进场返修,2009年6月30日前完成返修,并注明因工期延误、合力公司返修致使潘水根不能正常使用的损失,潘某保留向合力公司
44、索赔的权利。全力公司返修后仍无法正常使用,以致纠纷成讼。工期纠纷与税务处理风险案例6-2之案情二审法院双方于2007年9月14日所签订的合同约定开工时间为2007年9月18日,竣工时间为2008年4月8日,共计工期200天;补充合同未对相应时间和期限作出变更。而上诉人(合力公司)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中载明的开工时间均为2007年12月4日,被上诉人(潘某)提交的工程中间结构验收资料汇报也显示车间的开工时间为2007年12月4日。本院认为,合同中所约定的开工时间是当事人通过协商暂时确定的理想开工时间,实际是否按约开工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开工时间将根据双方履
45、行情况而发生变化。现双方在开工报告中均盖章签名,确认开工日期为2007年12月4日,此后在中间验收及竣工验收时都认为开工时间是2007年12月4日。故在双方对是否按照约定时间开工或者实际开工时间有争议的情况下,应以开工报告载明的开工时间确定,即涉案工程的开工时间应为2007年12月4日。工期纠纷与税务处理风险案例6-2之法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开工时间以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为依据。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发出后,仍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应以开工条件成就时间确定。没有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的,应以实际开工时间确定。工期纠纷与税
46、务处理风险工期纠纷与税务处理风险案例6-2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
47、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工期纠纷与税务处理风险工期纠纷影响企业财税处理吗?工期纠纷与税务处理风险合同开工日实际开工日合同竣工日实际竣工日保修期限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工程余款合同余款合同价款=工程价款+赔偿款+索赔款+其他款项其他款项=总管理费+总包配合费+垫资款+奖励金工期纠纷与税务处理风险开竣工时间纠纷影响进度款和余款的核算竣工结算(收入确认)时间会推迟不能仅凭一纸施工合同做财税核算工期纠纷与税务处理风险案例6-3之财税案例基本情况:某大学图书馆(甲方)蒸发制冷中央空调安装工程经过招标,远大工程有限公司(乙方)中标。中央空调设备不含税金额2200
48、万元,安装工程不含税1800万元,总计4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400万元。合同签订日为2018年11月19日。合同内容:1、乙方负责空调设备的采购及安装服务。含税价格为4400元。此价格为图纸范围内含税包干价,不作任何签证(甲方变更除外)。工程工期为4个月,总共120天,双方初步约定乙方于2018年12月1日起入场施工,2019年3月30日完工。2、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支付30%,乙方进场施工后再付20%,其余甲方付款按月形象进度的给乙方支付工程款至总价款的70%。乙方工程完工后10日内,甲方组织验收,乙方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后,甲方付至工程总价款的80%。乙方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在一个
49、月内完成内部结算审核定案,该结算审核定案后10天内给乙方付至结算价款的97%,剩余为质保金,质保期满2年后一星期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工期纠纷与税务处理风险工程质量证明&保修责任与税务处理09工程质量证明&保修责任与税务处理案例7-1之案情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上海锦普大厦工程,由于在第11-14层结构施工中,使用了由发展商提供的上海某实业公司建材分公司供应、安徽某供电局水泥厂生产的安定性不合格的“电力牌”普通硅酸盐水泥,造成了一起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消除隐患,严格按建设法规、规定执行,经市建委、市建管办研究决定,爆破报废锦普大厦第11层至第14层混凝土结构,予以重浇。开发商
50、面对即将封顶的高层外销商品住宅不得不拆除原混凝土结构重新施工的严重后果,别无选择,分别将水泥供应商、制造商和承包商三方一齐推到了被告席。工程质量证明&保修责任与税务处理案例7-1之质量证明工程质量证明&保修责任与税务处理案例7-1之质量纠纷来源主要来源发表人违法发布、指定分包等甲供不合格勘察设计、监理资质、能力转包、违法分包施工人资质能力、转包、分包偷工减料工程质量证明&保修责任与税务处理案例7-1之规定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十二条发包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