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德生命人寿保险合同培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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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保险学富德生命人寿保险合同培训课件2第三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第二节保险合同的主体第三节保险合同的客体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形式与内容第五节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与终止3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一、保险合同的含义二、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性三、保险合同的特性四、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五、保险合同的种类4一、保险合同的含义 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它是保险关系双方之间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即根据当事人的双方约定,一方支付保险费于对方,另一方在保险标的发生约定事故时,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或者当约定事故出现时,履行给付义务。5二、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性(一)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

2、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三)合同必须合法6三、保险合同的特性(一)最大诚信(二)双务性(三)机会性(射幸性)(四)补偿性(五)条件性(六)附和性(七)个人性7四、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二)保险利益原则(三)损失补偿原则(四)近因原则8(一)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是比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更高的一个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之一。 保险合同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当然应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但由于保险合同的特殊性,通常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更高程度的诚实信用,习惯上称为“最大诚信”原则。9(二)保险利益原则 保

3、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又称可保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10(三)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所得到的赔偿应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 通过补偿,使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不允许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11(四)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指在处理赔案时,赔偿与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必须属于保险责任。 近因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它

4、并非指时间、空间上最近的原因。12五、保险合同的种类(一)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1、财产保险合同: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2、人身保险合同: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13五、保险合同的种类(二)根据保险价值在合同中是否预先确定为标准: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这种分类主要针对财产保险而言 人身保险属于定额保险合同1、定值保险:多适用于艺术品、古董等不易确定价值的财产保险,以及海上保险。2、不定值保险:大多数财产保险均采用此类形式。14五、保险合同的种类(三)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超额保险合同。1、

5、足额保险合同2、不足额保险合同3、超额保险合同15五、保险合同的种类(四)根据保险当事人的不同: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1、原保险合同:投保人直接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2、再保险合同: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16第一节回顾一、保险合同的含义二、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性三、保险合同的特性四、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五、保险合同的种类17第二节保险合同的主体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含义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三、保险合同的关系人18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含义 保险合同的主体指的是在保险合同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 具体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保险人与投保人为订立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或称缔约人

6、)。 被保险人与受益人称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19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含义1、财产保险合同:主体相对简单,只包括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多数情况下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同属一人。2、人身保险合同: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四种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既可以是同一个人,也可以是不同的三个人。20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一)保险人(二)投保人21(一)保险人1、定义: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2、条件:(1)只有依法定程序申请获准,取得经营资格才可经营;(2)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经营。22(二)投保人1、定义: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

7、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2、条件:(1)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3)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23三、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一)被保险人(二)受益人24(一)被保险人1、定义: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2、条件(1)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对被保险人一般没有特殊的资格限制,基本上与对投保人的要求是一致的。25(一)被保险人2、条件(2)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只能是有生命的自然人。 在自然人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但在我国,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中,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成

8、为被保险人,投保人不得为其投保,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只有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人身保险,可以不受上述限制,但死亡给付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限额。26(二)受益人1、定义: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2、条件(1)受益人可以是任何人,没有资格限制。自然人、法人及其他合法组织均可作为受益人。自然人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均可被指定为受益人。(2)受益人取得受益权的惟一方式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指定,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27(二)受益人3、受益人与继承人的区别(1)受益人享有的是受益权,是原始取得;继承人享

9、有的是遗产的分割,是继承取得。(2)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无须偿还被保险人的生前债务;继承人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有为被继承人偿还债务的义务。28第二节回顾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含义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三、保险合同的关系人29第三节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一、保险利益的定义二、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三、保险利益的种类四、确立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30一、保险利益的定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31二、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一)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利益(二)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经济利益(三)保险利益应为确定的经济利益(四)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32(一)保险利

10、益应为合法的利益 如果投保人以非法利益投保,例如以盗窃来的赃物投保家庭财产险,以违禁品投保海洋货物运输险等,保险合同无效。33(二)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经济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能够以货币计算或估价的经济利益。 投保人对有可能遭受的非经济上的损失或非法的经济损失,如精神创伤、刑事处罚等,不能构成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合同相对特殊一些,人身价值无法确定,但被保险人的生、死、伤、残等均可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经济上受到影响,这种影响从某种意义上是可以用货币来计算或估价的。34(三)保险利益应为确定的经济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已经存在的或可以确定的利益。 此种利益可以分为现有利益

11、和期待利益。 如投保人对一座已经建成并在使用过程中的楼房具有的经济利益,可视为现有利益。 如根据有效的租赁合同所产生的对预期租金的收益,可视为期待利益。35(四)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人的寿命和身体的价值或利益是不能用货币来计算或估价的。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判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只能以人与人的关系为基础,而不是以人与物或责任的关系为基础。 我国保险法采取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对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加以明确。36三、保险利益的种类(一)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37(一)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1、因所有权、使用权而

12、产生的保险利益;2、因有效合同而产生的保险利益; 如买卖合同中,卖方对货款、买方对货物均会产生相应的保险利益 租赁合同、保管合同也如此3、因可能产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而产生的保险利益。38(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以下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父母、子女;3、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人身保险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39四、确立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一)与赌博从本质上划清界限(二)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40第三节回顾一、保险利益的定义二、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三、保险利益的种类四、确立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4

13、1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形式与内容一、保险合同的形式二、保险合同的主要事项三、投保人的主要义务四、保险人的主要义务42一、保险合同的形式 保险合同的形式包括: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暂保单、批单。(一)投保单 又称要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文件。(二)保险单 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的正式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文件。43一、保险合同的形式(三)保险凭证 又称小保单,是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订立的书面文件,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 如果保险凭证尚未列明其内容,则应以同类保险单载明的详细内容为准; 如果保险单与保险凭证的内容有抵触或保险凭证另有特约条款时,则应以保险凭证为准。

14、44一、保险合同的形式(四)暂保单 是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未出具之前,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向投保人签发的临时保险凭证,亦称临时保险单。 暂保单一般具有与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同等的法律效力,但通常有效期限不超过30天。(五)批单 是保险人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出具的修订或更改保险单内容的证明文件。 凡经批改过的内容,以批单为准; 多次批改,应以最后批改为准。45二、保险合同的主要事项(一)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三)保险标的;(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46二、保险合同的主要事项(六)保险价值;(七)保险金

15、额;(八)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九)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十)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十一)订立合同的年月日;47三、投保人的主要义务(一)交付保险费的义务(二)如实告知的义务(三)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四)保险事故通知义务(五)防灾防损和施救的义务(六)提供有关证明、单证和资料的义务48四、保险人的主要义务(一)赔付保险金的义务(二)告知义务(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的告知)(三)及时签发保险单证的义务(四)积极进行防灾防损的义务49第四节回顾一、保险合同的形式二、保险合同的主要事项三、投保人的主要义务四、保险人的主要义务50第五节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与终止一、保险合同的订立二、保险合同

16、的变更三、保险合同的无效四、保险合同的终止五、保险合同的争议51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一)要约 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保险合同中,一般以投保人提交填写好的投保单为要约。(二)承诺 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通常,保险人在接到投保人的投保单后,经核对、调查等必要程序后,确认一切符合承保条件时,签单承保,即为承诺,保险合同即告成立。52二、保险合同的变更(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二)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53(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即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 保险人变更主要是指因保险企业破产、解散、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的

17、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较为常见1、财产保险的情形2、人身保险的情形541、财产保险的情形(1)在一般险种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必须得到保险人同意才可变更,保险合同才可继续有效,否则,保险合同终止。(2)在特殊险种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可随保险标的的转让而自动变更,无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如货物运输保险。552、人身保险的情形(1)投保人的变更 只要新的投保人具有法律规定的保险利益,无须经保险人同意,但须告知保险人。 如果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2)受益人的变更 只要投保人、被保险人指定变更,无须经保险人同意,但应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手

18、续。 如果投保人变更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同意。(3)被保险人的变更 一般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用新的保险合同加以替代。56(二)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是指当事人之间享受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发生的变更,表现为保险合同条款事项发生的变更。 保险合同变更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 批单是保险合同变更时最常用的书面单证。57三、保险合同的无效(一)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二)无效保险合同的确认及法律后果58(一)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1、合同主体不合格 投保人无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保险人不具备法定条件,不是依法设立的 保险代理人没有保险代理资格或代理权2、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 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3、客体不合法 投保人对保

19、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4、内容不合法 投保人所投保的风险是非法的59(二)无效保险合同的确认及法律后果1、保险合同的无效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进行确认 合同的无效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60(二)无效保险合同的确认及法律后果2、保险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1)返还 保险人返还给投保人已收取的保险费; 如保险人已支付赔款,被保险人应如数返还给保险人。(2)赔偿 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3)追缴 保险合同因违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被确认无效的, 如双方均系故意行为,应将双方已经取得的财产进行追缴并收归国库。 如系一方故意,该方应将依无效合同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还对方,非故意一方依无效合同从故意方

20、取得的财产也应被追缴,收归国库。61四、保险合同的终止(一)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二)保险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三)保险合同因解除而终止 法定解除 约定解除(四)保险合同因违约失效而终止62五、保险合同的争议 对保险合同发生争议时,一是涉及对保险合同的解释,二是涉及争议处理方式。(一)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二)保险合同争议处理方式63(一)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1、文义解释原则2、意图解释原则 只适用于文义不清、用词混乱和含糊的情况。3、有利于非起草人的原则 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保险法:对于

21、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不得滥用此原则。64(二)保险合同争议处理方式 四种方式: 和解 调解 仲裁 诉讼651、和解 指在争议发生后由当事人双方在平等、互相谅解基础上通过对争议事项的协商,互相作出一定的让步,取得共识,形成双方都可以接受的协议,以消除纠纷,保证合同履行。662、调解 指在第三人主持下根据自愿、合法原则,在双方当事人明辨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以便合同得到履行。673、仲裁 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即仲裁机构

22、作出裁决,双方有义务执行仲裁裁决。 一般仲裁委员会就每一个案件都要设立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或三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有权选择其中的任何一种方式。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683、仲裁 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得向同一仲裁委员会或其他仲裁委员会再次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申请仲裁必须以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仲裁协议为前提,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单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将不予。订有仲裁协议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694、诉讼 指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按照民事法律诉讼程序向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提出权益主张,并要求法院予以裁判和保护。 诉讼有民事诉讼、行

23、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之分,保险合同争议的诉讼属于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诉讼,通常由被告所在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704、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先调解后审判、二审终审制。第二审判决为最终判决。 当事人对已生效的调解书或判决书必须执行,一方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对第二审判决还不服的,只能通过申诉和抗诉程序。71第五节回顾一、保险合同的订立二、保险合同的变更三、保险合同的无效四、保险合同的终止五、保险合同的争议72保险合同复习题1、保险合同的特性有哪些?2、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哪些人?3、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对哪些人具有保险利益?4、确立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何在?5、投保人的主要义务有哪些?6、保险合同无效有哪些原因?7、请解释什么是“有利于非起草人的原则”。8、保险合同争议处理的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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