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芜湖市1+5+6政策体系修订解读芜湖市投资促进局2019年4月27日目录123政策体系修订的思路政策体系修改的发力点修订具体条款解读1政策体系修订的思路政策体系修订的思路基本原则: “大稳定、小调整”“大稳定”体现为“三个不变”: 一是政策框架不变,二是政策思路不变,三是扶持方式不变。“小调整”体现为: 对一个总纲、五项公共扶持支持政策和六大产业扶持政策进行微调,重点对政策的具体条款予以动态完善。政策体系修订的思路 总体是以中央和省政策为指导,做好承接落实;以政府工作报告为指引,跟进重点工作;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完善政策内容。2政策体系修改的发力点政策体系修改的发力点1、完善投资基金体系建设
2、(1)强调与上对接。加强与中国制造2025发展基金、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基金等符合国家和省重点战略的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或投资基金)合作对接,继续做大政府股权投资基金规模;政策体系修改的发力点1、完善投资基金体系建设(2)完善对下支持。市级政府股权投资基金作为母基金,参与县区(开发区)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其中:市级投资基金出资15%,各县区(开发区)出资不低于市级出资,剩余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社会资金,原则上单只基金规模不超过3亿元,重点用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各县区(开发区)会同市属国有企业通过委托市场化竞争方式遴选专业化管理机构负责基金运营管理。逐步构建市、县区合力联动的政府投资基金体系
3、。政策体系修改的发力点2、优化兑付决策流程(1)优化申报兑付流程。努力破解政策扶持资金“申报繁、审批慢、兑现迟”难题。政策审核兑现建立“企业服务中心统一受理,产业政策管理部门(或决策机构)主导审核,财政部门统一兑现”的工作机制,根据管理权限和属地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原则上由县区(开发区)负责审核兑付,市级配套资金采取事先预拨、事后清算、抽查复核方式,不影响县区(开发区)审核兑付时效。核准制项目奖补资金原则上7个工作日内兑付完毕;评审制项目奖补资金原则上1个月内兑付完毕。并据此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管理职责。政策体系修改的发力点2、优化兑付决策流程(2)调整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政策审定决策流程。重大招
4、商引资项目政策先由各成员单位提出政策审查意见,再由政策审定小组研究审定。县区(开发区)自行引进的特别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市政府仅对需市级给予政策支持的事项进行决策,其余均由县区(开发区)自行决策。政策体系修改的发力点3、突出政策引导推动作用(1)支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一是调整部分自主创新政策规定支持的方向和力度,新增省高新技术培育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联盟专利池、国家专利、科技服务机构奖励;加大对核心研发团队支持力度。二是转变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支持方式,由原市级主导调整为县区(开发区)主导,由县区(开发区)根据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要,结合本区域发展规划招引科技团队,市级给
5、予支持。政策体系修改的发力点3、突出政策引导推动作用(2)支持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重新修订现代服务业政策,整体较去年政策修改较大。新增鼓励现代服务业企业融资、支持品牌建设和服务集聚区发展等综合性支持政策,针对互联网+软件企业,新增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扶持政策;对金融业、现代物流业、文化旅游业、服务外包、电子商务、健康服务业、会展经济政策条款进行补充和完善,累计补充条款10条,统一各行业参加展会补助标准。政策体系修改的发力点3、突出政策引导推动作用(3)支持传统优势产业改造提升。一是调整促进新型工业化若干政策规定、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综合奖补暂行办法,对经市级认定为智能制造示范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给予奖
6、励,扩大政策受益范围。二是完善商贸粮食业发展政策,新增农贸市场改造、扶持地产精品展销区和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单位奖补。政策体系修改的发力点3、突出政策引导推动作用(4)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一是进一步降低政策门槛,增强战略性新兴产业政策条款的可操作性,对新能源汽车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政策不设“独立供地建设”前置条件。二是将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人才专项政策(试行)、芜湖市加快微电子产业发展政策规定纳入政策体系;三是新增芜湖市关于推进中外合作园区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采取参股投资、项目补助、“贷转补”、股权激励、贴息和事后奖补等方式,用于支持中外合作园区重大项目建设、技术研发、海外并购、人才
7、引进与激励、应用推广等。3修订具体条款解读修订具体条款解读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增加以下内容作为第三条第(二)项:“(二)市级政府股权投资基金作为母基金,参与县区、开发区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营、专业化管理原则运行,重点用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其中:市级投资基金出资15%,各县区、开发区出资不低于市级出资,剩余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社会资金,原则上单只基金规模不超过3亿元。各县区、开发区会同市属国有企业,通过委托市场化竞争方式遴选专业化管理机构负责基金运营管理”。修订具体条款解读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第七条 规范政策兑现工作机制。按照受理、审核、兑现“三
8、分离”的原则,建立“企业服务中心统一受理,产业政策管理部门(或决策机构)主导审核,财政部门统一兑现”的工作机制,实行线上线下同步推进、流程办理、限时办结,政策兑现全过程坚持公开透明,注重初始、结束等办理节点与企业(个人)的信息对称,不断提高公众知晓度、企业满意度。修订具体条款解读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规范政策兑现管理权限。产业政策审核兑现根据管理权限和属地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对税收归属市级的企业(个人),由市企业服务中心直接受理,市级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审核,市级财政部门兑付。对税收归属县区、开发区的企业(个人),由各县区、开发区负责受理审核兑付奖补资金,审核结果报市级产业政策管
9、理部门备案,并对审核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修订具体条款解读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规范政策兑现工作流程。坚持“闭环运行、风险防控”管理原则,统一按照“中心集中受理、管理部门审核、涉企系统录入、审核结果公示和资金拨付”的模式运行,纳入政策兑现网上运行平台流转。其中:审核结果公示需在易企网或政府门户网站进行,除有明确规定外,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所有的政策支持事项须从中心申报启动,不得“体外循环”。修订具体条款解读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规范政策兑现审核时限。自企业提交全部符合规定的材料开始计算兑现时限,需要补正材料的,自补正材料提交后开始计算兑现时限。核准制项目
10、原则上7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评审制项目原则上1个月内处理完毕;其中需要提交政府决策的事项,待政府决策后3个工作日兑现完毕。各级相关部门要严格对照流程,切实履行职责,细化内部流程,在规定时限内落实每个环节步骤,确保兑现工作规范高效。修订具体条款解读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第四章 管理职责第十一条 产业政策主管部门承担政策制定、执行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主导政策兑现认定。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职责。第十三条 市企业服务中心职责。修订具体条款解读关于加快推进芜湖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将第二条第6点中“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的综合支持”修改为:
11、“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对其用于科研业务用房建设(租赁)经费以及研发设备购置经费,按照30%比例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为1亿元”。修订具体条款解读关于加快推进芜湖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第8点内容修改为:对新认定的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以及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给予4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国家计量认证(CMA)的检验检测中心(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安徽省实验室、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给予100万元一次
12、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检验检测中心(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计量认证(CMA)检验检测中心(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工作站,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修订具体条款解读关于加快推进芜湖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对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以及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国家检验检测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开展省级以上研
13、发机构绩效评价,对获得优秀等次的国家和安徽省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以及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计量认证(CMA)的检验检测中心(企业)、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运营优良的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工作站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奖励。修订具体条款解读关于加快推进芜湖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在第三条第10点“单个法人企业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后增加“以上技术合同须在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登记。对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市设立技术转移机构的,给予10万元运营启动经费。设立芜湖市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通过直接股权投资
14、或与社会资本、国家和省基金、县区政府资金以及其他投资者合作等形式,重点支持我市高新技术领域中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成果转化”。修订具体条款解读关于加快推进芜湖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将第五条第将第五条第14点中点中“获得授予国家发明专利的,每件给予获得授予国家发明专利的,每件给予1万万元补助,自授权当年起元补助,自授权当年起6年内给予实际缴纳年费年内给予实际缴纳年费80%资助,资助,每年兑现一次;对进入实质性审查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每年兑现一次;对进入实质性审查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4000元补助元补助”修改为:修改为:“被授予中国发明专利的,每件给予被授予中国发明专利的,每件给予1
15、万元资助。发明专利自授权当年起万元资助。发明专利自授权当年起6年年费一次性缴纳的,年年费一次性缴纳的,给予给予80%补助补助”。修订具体条款解读关于加快推进芜湖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将第五条第将第五条第15点中点中“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和万元和20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获得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获得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发明团队分别给予发明团队20万元、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万元一次性奖励”修改为:修改为:“对获得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
16、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万元、30万元、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分别给予20万元、万元、15万元、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通过省知识产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通过省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验收的贯标企业给予权管理规范验收的贯标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万元奖励”。修订具体条款解读关于加快推进芜湖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删除第六条第删除第六条第17点中点中“县区应成立注册资本金不少于县区应成立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0万万元的风险投资公司,市级资金按元的风险投资公司,市级资金按1 1配套注资配套
17、注资”。修订具体条款解读关于加快推进芜湖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将第六条第将第六条第18点内容修改为:点内容修改为:18扶持企业上市挂牌。以创新思路解决企业股改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扶持企业上市挂牌。以创新思路解决企业股改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开辟开辟“绿色通道绿色通道”,加快办理速度。企业因上市、挂牌进行规范性改制发生的成,加快办理速度。企业因上市、挂牌进行规范性改制发生的成本,同级财政给予一定补贴。拟在境内上市的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本,同级财政给予一定补贴。拟在境内上市的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完成股改并经评估在两年内具备上市条件的,给予完成股改并经评估在
18、两年内具备上市条件的,给予100万元奖励;企业辅导备案万元奖励;企业辅导备案获安徽证监局受理的,给予获安徽证监局受理的,给予150万元奖励(含省级奖励)万元奖励(含省级奖励);企业向证监会递交首发企业向证监会递交首发上市申请材料获受理的,给予上市申请材料获受理的,给予200万元奖励万元奖励;企业成功上市后,再给予企业成功上市后,再给予300万元奖万元奖励(含省级奖励),其中企业给予核心管理团队不低于励(含省级奖励),其中企业给予核心管理团队不低于150万元奖励。境外上市万元奖励。境外上市的企业,经营主体和纳税在我市的,参照境内上市标准一次性给予奖励。的企业,经营主体和纳税在我市的,参照境内上市
19、标准一次性给予奖励。修订具体条款解读关于加快推进芜湖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完成股改并经评估在一年内具备挂牌条件的,给予服务协议、完成股改并经评估在一年内具备挂牌条件的,给予100万元奖励;万元奖励;成功挂牌后,再给予成功挂牌后,再给予110万元奖励,其中企业给予核心管理团队不低于万元奖励,其中企业给予核心管理团队不低于40万万元奖励;对元奖励;对“新三板新三板”挂牌企业给予挂牌企业给予3年内每年年内每年30万元的持续督导费用补贴。万元的持续督
20、导费用补贴。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挂牌后完成股万元奖励,挂牌后完成股改的,再给予改的,再给予30万元奖励;完成股改并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万元奖励;完成股改并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45万元。万元。修订具体条款解读关于加快推进芜湖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对成功在对成功在“新三板新三板”和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中小企业首次和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中小企业首次股权融资的,在省级股权融资的,在省级1%奖励(不超过奖励(不超过70万元)的基础上,市再按
21、其首万元)的基础上,市再按其首次股权融资额的次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不超过给予奖励(不超过70万元)。企业转板可按相应标万元)。企业转板可按相应标准补足奖励资金,但相同阶段奖励累计只能享受一次。外地迁至我市准补足奖励资金,但相同阶段奖励累计只能享受一次。外地迁至我市的上市(挂牌)企业,一次性给予上述我市企业同等奖励。企业享受的上市(挂牌)企业,一次性给予上述我市企业同等奖励。企业享受政策后政策后5年内未取得境内外上市申请受理函、股转公司受理函或迁出年内未取得境内外上市申请受理函、股转公司受理函或迁出我市的,由所在县区、开发区依法追回财政奖励资金。我市的,由所在县区、开发区依法追回财政奖励资
22、金。修订具体条款解读芜湖市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实施办法将第五条内容修改为:将第五条内容修改为:“市政府委托市属国有投资机构按照相关法市政府委托市属国有投资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与科技团队签订投(增)资协议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与科技团队签订投(增)资协议”。修订具体条款解读芜湖市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实施办法增加以下内容作为第六条:增加以下内容作为第六条:“市、县区累计扶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市、县区累计扶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其中市扶持资金万元,其中市扶持资金原则上分原则上分1000万元、万元、600万元、万元、300万元、万元、150万元四个档次。对芜万元四个档次
23、。对芜湖经济发展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重点扶持团队,可采取湖经济发展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重点扶持团队,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事一议”的的方式,支持额度可突破方式,支持额度可突破2000万元。科技团队可叠加享受人才和科技万元。科技团队可叠加享受人才和科技创新相关政策,但不包括其他股权激励创新相关政策,但不包括其他股权激励”。修订具体条款解读芜湖市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实施办法将第六条改立为第七条。将第六条改立为第七条。将该条第(三)项中将该条第(三)项中“注册注册3年以内年以内”修改为:修改为:“在我市新注册(含变更)在我市新注册(含变更)3年以内年以内”。将该条第(五)项中将该条第(五)项中“并能在
24、自公司注册之日起并能在自公司注册之日起18个月内转化为产品并形个月内转化为产品并形成销售收入成销售收入”修改为:修改为:“自扶持资金首笔款项拨付之日起自扶持资金首笔款项拨付之日起18个月内转化为产个月内转化为产品并形成销售收入品并形成销售收入”。增加以下内容作为该条第(七)项:增加以下内容作为该条第(七)项:“县区支持每个科技团队的投资入股县区支持每个科技团队的投资入股资金不少于资金不少于150万元万元”。修订具体条款解读芜湖市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实施办法将第八条改立为第九条。将该条第一款修改为:将第八条改立为第九条。将该条第一款修改为:“扶持资金奖励形式主要包扶持资金奖励形式主要包
25、括上市奖励、业绩奖励和回购奖励等,兑现时限自扶持之日起最长不超过括上市奖励、业绩奖励和回购奖励等,兑现时限自扶持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0年年”。将该条第(二)项改立为第(一)项,内容修改为:。将该条第(二)项改立为第(一)项,内容修改为:“上市奖励。上市奖励。科技团队创办的企业自市扶持资金首笔款项拨付之日起科技团队创办的企业自市扶持资金首笔款项拨付之日起60个月内(含个月内(含60个个月)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香港联合交易所等成功上市(以正式月)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香港联合交易所等成功上市(以正式发行之日为准),市扶持资金所形成权益的发行之日为准),市扶持资金所形成权益的70%奖励给
26、科技团队成员,每奖励给科技团队成员,每延迟延迟12个月(不足个月(不足12个月按个月按12个月计算)上市奖励比例减少个月计算)上市奖励比例减少20%;5年内在年内在“新三板新三板”挂牌的,奖励市扶持资金在企业中所占股份的挂牌的,奖励市扶持资金在企业中所占股份的30%,后续实现转,后续实现转板上市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仍按照上市的奖励政策兑现板上市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仍按照上市的奖励政策兑现”。修订具体条款解读芜湖市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实施办法各县区负责科技团队招引和落地服务工作,在资金、土地供各县区负责科技团队招引和落地服务工作,在资金、土地供给、基础设施配套、工作和生活场
27、所提供以及团队成员配偶给、基础设施配套、工作和生活场所提供以及团队成员配偶就业、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支持;市科技局负责科技团队招就业、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支持;市科技局负责科技团队招引工作协调督查和技术先进性评审工作;市财政局(国资委)引工作协调督查和技术先进性评审工作;市财政局(国资委)负责资金保障和监督;市属国有投资机构负责市级团队项目负责资金保障和监督;市属国有投资机构负责市级团队项目投资相关工作;市直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科技团队投资相关工作;市直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科技团队服务工作。服务工作。修订具体条款解读芜湖市重大招商项目“一事一议”实施办法将第一条第(一)项中将第一条第(
28、一)项中“重点发展的九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发展的九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机器人及智能装备、新型显示及光电信息、新能源汽车、(机器人及智能装备、新型显示及光电信息、新能源汽车、现代农机、通用航空、节能环保、新材料、生命健康、轨道现代农机、通用航空、节能环保、新材料、生命健康、轨道交通装备)交通装备)”修改为:修改为:“重点发展的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机重点发展的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机器人及智能装备、新能源汽车、现代农机、航空产业、微电器人及智能装备、新能源汽车、现代农机、航空产业、微电子、新型显示、轨道交通装备、新材料、节能环保装备、产子、新型显示、轨道交通装备、新材料、节能环保装备、产业互联网及共享
29、经济)业互联网及共享经济)”。修订具体条款解读芜湖市重大招商项目“一事一议”实施办法将第一条第(二)项将第一条第(二)项“包括各类文化元素的主题公园、旅游包括各类文化元素的主题公园、旅游休闲、体育设施、医疗卫生、现代物流类、总部或地区总部休闲、体育设施、医疗卫生、现代物流类、总部或地区总部经济投资项目经济投资项目”修改为:修改为:“包括各类文化元素的主题公园、旅包括各类文化元素的主题公园、旅游休闲、体育设施、医疗卫生、游休闲、体育设施、医疗卫生、健康养老、健康养老、现代物流类、总现代物流类、总部或地区总部经济投资项目部或地区总部经济投资项目”。修订具体条款解读芜湖市重大招商项目“一事一议”实施
30、办法第六条内容修改为:第六条内容修改为:“对于县区、开发区自行引进的特别重大招商对于县区、开发区自行引进的特别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需市政府给予政策支持的,由各县区、开发区将需市级引资项目,需市政府给予政策支持的,由各县区、开发区将需市级审定的招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评估意见及招商引资意向审定的招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评估意见及招商引资意向协议文本(须经本级法制部门审查)报送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政策协议文本(须经本级法制部门审查)报送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政策审定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决策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四条执行。县区、审定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决策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四条执行。县区、开发区结合市级
31、政策支持意见完善协议文本,负责与投资方签订投开发区结合市级政策支持意见完善协议文本,负责与投资方签订投资协议资协议”。修订具体条款解读芜湖市促进新型工业化若干政策规定将第二条第将第二条第7点中点中“对经省经信委认定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对经省经信委认定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数字化生产线项目和符合当年省经信委项目申报标准的间、数字化生产线项目和符合当年省经信委项目申报标准的机器人示范应用项目机器人示范应用项目”修改为:修改为:“对经省认定的智能工厂、数对经省认定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数字化生产线项目和符合当年省经信委项目申报字化车间、数字化生产线项目和符合当年省经信委项目申报标准的机器人示范应
32、用项目和市级智能制造示范项目标准的机器人示范应用项目和市级智能制造示范项目”。修订具体条款解读芜湖市促进新型工业化若干政策规定将第二条第将第二条第11点中点中“对新认定为省级信息消费体验中心的企对新认定为省级信息消费体验中心的企业,给予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万元一次性奖补”修改为:修改为:“对新认定为国家级信对新认定为国家级信息消费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息消费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为省级信息消费体验中心的企业,给予认定为省级信息消费体验中心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万元一次性奖补补”。修订具体条款解读芜湖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综合奖补暂
33、行办法将第三条第(一)项中将第三条第(一)项中“地税、国税部门地税、国税部门”修改为:修改为:“税务部税务部门门”;将;将“其中,认定为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数字化生产其中,认定为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数字化生产线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线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15%予以奖补予以奖补”修改为:修改为:“其中,经省其中,经省级认定为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数字化生产项目按设备投级认定为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数字化生产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资额的15%予以奖补;经市级认定为智能制造示范项目按设予以奖补;经市级认定为智能制造示范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备投资额的13%予以奖补予以奖补”。修订具体条款解读芜湖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规定改动较大,从原来的的十条35点改为十一条51点,增加了第二条综合奖补政策。新增鼓励现代服务业企业融资、支持品牌建设和服务集聚区发展等综合性支持政策,针对互联网+软件企业,新增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扶持政策;对金融业、现代物流业、文化旅游业、服务外包、电子商务、健康服务业、会展经济政策条款进行补充和完善,谢谢大家聆听芜湖市投资促进局2019年4月27日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