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解 读郑甫鹏 4.总则 4.1矿山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活动日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危险源监控和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等,严格执行值班制和交接班制。 4.2矿山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由不低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和安全生产工作经验、从事矿山专
2、业工作五年以上并能适应现场工作环境的人员担任。 4.3矿山企业应认真执行安全检查制度。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立即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应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的情况应记录在案。 4.4矿山企业应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应上岗作业。矿长应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至少接受20h
3、的在职安全教育。新进地下矿山的作业人员,应接受不少于72h的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由老工人带领工作至少4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新进露天矿山的作业人员,应接受不少于40h的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调换工种的人员,应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的培训。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参加劳动、参观、实习人员,人矿前应进行安全教育,并有专人带领。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应记录存档。 4.5除下列情况外,连续24h内,任何作业人
4、员均不应在井下滞留或被强制滞留8h以上(包括上、下井时间): 因事故或突发事件导致滞留时间延长; 作业人员为负责人、水泵工、信号工或紧急维修人员。 4.6矿山企业的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及危险区域,应根据其可能出现的事故模式,设置相应的、符合GBl4161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应任意拆除或移动安全警示标志。设备的裸露转动部分,应设防护罩或栅栏。 4.7危险性较大的矿用产品,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矿山企业应对安全设备、设施和器材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上述设备、设施和器材,不应毁坏或挪作他
5、用,未经许可不应任意拆除。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应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 4.8矿山企业应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对预案及时进行修改。矿山企业应使每个职工熟悉应急预案,并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矿山救灾演习。4.11矿山企业的地面工业建(构)筑物,应符合GBJl6的规定。凡有人通过或工作的地点,建筑物均应设置安全进出口,并保持畅通。需离地面2m以上操作设备或阀门时,应设置固定式平台。采用钢平台时,应符合GB40534的规定。有跌落危险的平台、通道、走梯、走台等,均应设置护栏或扶手,并有足够的
6、照明。栏杆的设置应遵守GB40533的规定,钢直梯和钢斜梯设置应遵守GB40531、GB40532的规定。通道、斜梯的宽度不宜小于O.8m,直梯宽度不宜小于O.6m。常用的斜梯,倾角应小于45;不常用的斜梯,倾角应小于60。天桥、通道、斜梯踏板和平台,应采取防滑措施,或用防滑钢板、格栅板制作。 4.12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的高处作业时,应佩带安全带或设置安全网、护栏等防护设施。高处作业时,不应抛掷物件,不应上下垂直方向双层作业。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时,不应在露天进行起重和高处作业。 4.13作业场所有坠人危险的钻孔、井巷、溶洞、陷坑、泥浆池和水仓等,均应加盖或设栅栏,并设置明显的标
7、志和照明。行人和车辆通行的沟、坑、池的盖板,应固定可靠,并满足承载要求。 4.18任何人不应酒后进入矿山作业场所;受酒精或麻醉剂影响的人员不应从事露天或井下作业。不应将酒类饮料和麻醉剂带入作业场所(医疗用麻醉剂除外)。 作业前应认真检查作业地点的安全情况,发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征兆时,应迅速撤出危险区,同时设置警戒和照明标志,禁止人员和车辆通行,并报告矿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处理结果应记录存档。 地下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每个作业人员和其他下井人员出入矿井的登记和检查制度。人井人员应携带照明灯具。 419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和长远发展规划的同时,应编制安全卫生工程技术措施计划
8、和规划,并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该费用应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应挪作他用。6.地下部分 6.1矿山井巷 6.1.1一般规定 6.1.1.1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应遵守GBJ213的规定。 6.1.1.2井巷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基建期应由施工单位编制,生产期由矿山企业自行编制。 井底车场矿车摘挂钩处,应设两条人行道,每条净宽不小于1.Om; 带式输送机运输的巷道,不小于1.Om。 6.1.1.3每个矿井至少应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间距应不小于30m。大型矿井,矿床地质条件复杂,走向长度一翼超过1000m的,应在矿体端部的下盘增设安全出口。每个生
9、产水平(中段),均应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应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井巷的分道口应有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均应熟悉安全出口。 6.1.1.4装有两部在动力上互不依赖的罐笼设备、且提升机均为双回路供电的竖井,可作为安全出口而不必设梯子间。其他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应有装备完好的梯子间。 6.1.1.5井下存在跑矿危险的作业点,应设置确保人员安全撤离的通道。 6.1.1.6竖井梯子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梯子的倾角,不大于80; 上下相邻两个梯子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大于8m; 上下相邻平台的梯子孔错开布置,平台梯子孔的长和宽,分别不小于O.7m和O
10、.6m; 梯子上端高出平台1m,下端距井壁不小于O.6m; 梯子宽度不小于O.4m,梯蹬间距不大于O.3m; 梯子间与提升间应完全隔开。 6.1.1.7行人的运输斜井应设人行道。人行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有效宽度,不小于1.Om; 有效净高,不小于1.9m; 斜井坡度为1015时,设人行踏步;1535时,设踏步及扶手;大于35时,设梯子; 有轨运输的斜井,车道与人行道之间宜设坚固的隔离设施;未设隔离设施的,提升时不应有人员通行。 6.1.1.8行人的水平运输巷道应设人行道,其有效净高应不小于1.9m,有效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人力运输的巷道,不小于O.7m; 机车运输的巷道,不小于O.8m;
11、调车场及人员乘车场,两侧均不小于1.Om; -井底车场矿车摘挂勾处,应设两条人行道,每条净宽不小于1.0m; -带式输送机运输的巷道,不小于1.0m。 6.1.1.9无轨运输的斜坡道,应设人行道或躲避硐室。行人的无轨运输水平巷道应设人行道。 人行道的有效净高应不小于1.9m,有效宽度不小于1.2m。 躲避硐室的间距在曲线段不超过15m,在直线段不超过30m。躲避硐室的高度不小于1.9m,深度和宽度均不小于1.0m。躲避硐室应有明显的标志,并保持干净、无障碍物。 6.1.1.10在水平巷道和斜井中,有轨运输设备之间以及运输设备与支护之间的间隙,应不小于O.3m;带式输送机与其他设备突出部分之间的
12、间隙,应不小于O.4m;无轨运输设备与支护之间的间隙,应不小于O.6m。 6.1.3.2用装岩机、耙斗装岩机、铲运机、装运机或人工出碴之前,应检查和处理工作面顶、帮的浮石。在斜井中移动耙斗装岩机时,下方不应有人。 6.1.3.3斜井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井口应设与卷扬机联动的阻车器; 井颈及掘进工作面上方应分别设保险杠,并有专人(信号工)看管,工作面上方的保险杠应随工作面的推进而经常移动; 斜井内人行道一侧,每隔3050m设一躲避硐; 井下设电话和声光兼备的提升信号。 6.1.4.1采用普通法掘进天井、溜井,应遵守下列规定: 架设的工作台,应牢固可靠; 及时设置安全可靠的支护棚,并使其至工作面
13、的距离不大于6m; 掘进高度超过7m时,应有装备完好的梯子间和溜碴间等设施,梯子间和溜碴间用隔板隔开;上部有护棚的梯子可视作梯子间; 天井、溜井应尽快与其上部平巷贯通,贯通前宜不开或少开其他工程;需要增开其他工程时,应加强局部通风措施; 天井掘进到距上部巷道约7m时,测量人员应给出贯通位置,并在上部巷道设置警戒标志和围栏; 溜碴间应保留不少于一茬炮爆下的矿岩量,不应放空。6.1.5井巷支护 6.1.5.1在不稳固的岩层中掘进井巷,应进行支护。在松软或流砂岩层中掘进,永久性支护至掘进工作面之间,应架设临时支护或特殊支护。 6.1.5.2需要支护的井巷,支护方法、支护与工作面间的距离,应在施工设计
14、中规定;中途停止掘进时,支护应及时跟至工作面。 6.1.5.3架设木支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不应使用腐朽、蛀孔、软杂木和劈裂的坑木。永久支护坑木,应进行防腐处理; 支架架设后,应在接榫附近用木楔将梁、柱与顶、帮之间楔紧。顶、两帮的空隙应塞紧,梁、柱接榫处应用扒钉固定; 斜井支架应有下撑和拉杆;坡度大于30的斜井,永久性棚架之间应架设撑柱; 柱窝应打在稳定的岩石上; 爆破前,靠近工作面的支架,应加固; 发现棚腿歪斜、压裂、顶梁折断或坑木腐烂等,应及时更换、修复。 6.1.6.3维修斜井和平巷,应遵守下列规定: 平巷修理或扩大断面,应首先加固工作地点附近的支架,然后拆除工作地点的支架,并做好临时
15、支护工作的准备; 每次拆除的支架数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密集支架的拆除,一次应不超过两架; 撤换松软地点的支架,或维修巷道交叉处、严重冒顶片帮区,应在支架之间加拉杆支撑或架设临时支架;6.1.6 井巷维护和报废6.1.6.1 对所有支护的井巷,均应进行定期检查。井下安全出口和升降人员的井筒,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地压较大的井巷和人员活动频繁的采矿巷道,应每班进行检查。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并作好记录。6.1.6.2 维修主要提升井筒、运输大巷和大型硐室,应有经主管矿长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6.1.6.3 维修斜井和平巷,应遵守下列规定:平巷修理或扩大断面,应首先加固工作地点附近的支架,然后拆除工
16、作地点的支架,并做好临时支护工作的准备; 每次拆除的支架数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密集支架的拆除,一次应不超过两架; 撤换松软地点的支架,或维修巷道交叉处、严重冒顶片帮区,应在支架之间加拉杆支撑或架设临时支架; 清理浮石时,应在安全地点操纵工具;维修斜井时,应停止车辆运行,并设警戒和明显标志;撤换独头巷道支架时,里边不应有人。 6.1.6.5 报废的井巷和硐室的入口,应及时封闭。封闭之前,入口处应设有明显标志,禁止人员人内。报废的竖井、斜井和平巷,地面入口周围还应设有高度不低于1.5m的栅栏,并标明原来井巷的名称。 6.1.6.6 废竖井和倾角30以上的废斜井,其支护材料不应回收,如必须回收,应有
17、经主管矿长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倾角30以下的废斜井或废平巷的支护材料回收,应由里向外进行。 6.1.6.7 修复废旧井巷,应首先了解井巷本身的稳定情况及周围构筑物、井巷、采空区等的分布情况,废旧井巷内的空气成分,确认安全方司施工。 6.2地下开采 6.2.1 一般规定 6.2.1.1 地下采矿,应按设计要求进行。 6.2.1.2 每个采区(盘区、矿块),均应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并经上、下巷道与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安全出口应稳固,并根据需要设置梯子。 6.2.1.3 矿柱回采和采空区处理方案,应在回采设计中同时提出中段矿房回采结束,应及时回采矿柱,矿柱回采速度应与矿房回采速度相适应;矿柱
18、回采应采取后退式回采方式,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6.2.1.4 应严格保持矿柱(含顶柱、底柱和间柱等)的尺寸、形状和直立度,应有专人检查和管理,以保证其在整个利用期间的稳性。 6.2.1.5 溜矿井不应放空。不合格的大块矿石、废旧钢材、木材和钢丝绳等杂物,不应放人井内,以防堵塞。溜井口不准有水流入;人员不应直接站在溜井、漏斗的矿石上或进入溜井与漏斗内处理堵塞。采用特殊方法处理堵塞,应经主管矿长批准。 6.2.1.7围岩松软不稳固的回采工作面、采准和切割巷道,应采取支护措施;因爆破或其他原因而受破坏的支护,应及时修复,确认安全后方准作业。 回采作业,应事先处理顶板和两帮的浮石,确认安全方准进行
19、。不应在同一采场同时凿岩和处理浮石。作业中发现冒顶预兆应停止作业进行处理;发现大面积冒顶危险征兆,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并及时上报。在井下处理浮石时,应停止其他妨碍处理浮石的作业。 井下潜在或已发生危及作业人员健康或安全的危险状态,而当班作业结束前来不及消除时,应由当班负责人作好书面记录,内容包括危险状况和所采取处理措施。下一班负责人在本班作业人员开始位于危险区的作业前,应确认上一班的记载内容,并对可能受其影响的作业人员提醒危险状况、已采取的处理措施、为消除危险状态应做的工作。 6.2.1.8应建立顶板分级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应有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 6.2.1.9 工程地质复
20、杂、有严重地压活动的矿山,应遵守下列规定: 设立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地压管理,及时进行现场监测,做好预测、预报工作; 发现大面积地压活动预兆,应立即停止作业,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 地表塌陷区应设明显标志和栅栏,通往塌陷区的井巷应封闭,人员不应进人塌陷区和采空区。 6.2.1.10 采用留矿法、空场法采矿的矿山,应采取充填、隔离或强制崩落围岩的措施,及时处理采空区;较小、较薄和孤立的采空区,是否需要及时处理,由主管矿长决定。 6.2.1.11 矿井停电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井下不应爆破,内燃设备应停止作业。 相邻两个中段同时回采时,上中段回采工作面应比下中段工作面超前一个工作面斜长的距离,且
21、应不小于20m; 6.2.3.2采用无轨装运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 出矿巷道中运行的车辆遇到人员,应停车让人通过; 运输巷道的底板应平整、无大块,巷道的坡度应小于设备的爬坡能力,弯道的曲线半径应符合设备的要求; 不应用铲斗或站在铲斗内处理浮石,不得用铲斗破大块; 人员不应从升举的铲斗下方通过或停留; 溜矿井应设安全车挡; 车箱装载不应过满,作业人员操作位置上方应设防护网或板; 每台设备应配备灭火装置。 内燃设备,应使用低污染的柴油发动机,每台设备应有废气净化装置,净化后的废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应符合GBZl、GBZ2的有关规定; 运输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采用汽车运输时,汽车顶部至巷道顶板的
22、距离应不小于O.6m; 斜坡道长度每隔300400m,应设坡度不大于3、长度不小于20m并能满足错车要求的缓坡段;主要斜坡道应有良好的混凝土、沥青或级配均匀的碎石路面; 不应熄火下滑; 在斜坡上停车时,应采取可靠的挡车措施; 每台设备应配备灭火装置。6.3.2.5 倾角大于10的斜井,应设置轨道防滑装置,轨枕下面的道碴厚度应不小于50mm。6.3.2.6 提升矿车的斜井,应设常闭式防跑车装置,并经常保持完好。 斜井上部和中间车场,应设阻车器或挡车栏。阻车器或挡车栏在车辆通过时打开,车辆通过后关闭。斜井下部车场应设躲避硐室。6.3.2.7斜井运输的最高速度,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运输人员或用矿车运
23、输物料,斜井长度不大于300m时,3.5ms;斜井长度大于300m时,5ms; 用箕斗运输物料,斜井长度不大于300m时,5ms;斜井长度大于300m时,7ms; 斜井运输人员的加速度或减速度,应不超过O.5mS2。 6.4通风防尘 6.4. 1井下空气 6.4.1.1 井下采掘工作面进风流中的空气成分(按体积计算),氧气应不低于20,二氧化碳应不高于O.5。 6.4.1.6 采掘作业地点的气象条件应符合表7的规定,否则,应采取降温或其他防护措施。 6.4.1.7 进风巷冬季的空气温度,应高于2;低于2时,应有暖风设施。不应采用明火直接加热进入没井的空气。 在严寒地区,主要井口(所有提升井和作
24、为安全出口的风井)应有保温措施,防止井口及井筒结冰。如有结冰,应及时处理,处理结冰时应通知井口和井下各中段马头门附近的人员撤离,并做好安全警戒。 6.4.2.3 采场形成通风系统之前,不应进行回采作业。 矿井主要进风风流,不得通过采空区和塌陷区,需要通过时,应砌筑严密的通风假巷引流。 主要进风巷和回风巷,应经常维护,保持清洁和风流畅通,不应堆放材料和设备。 6.4.2.5 箕斗井不应兼作进风井。混合井作进风井时,应采取有效的净化措施,以保证风源质量。 主要回风井巷,不应用作人行道。 6.4.2.6各采掘工作面之间,不应采用不符合6.4.1要求的风流进行串联通风。 井下破碎硐室、主溜井等处的污风
25、,应引入回风道。6.4.2.7 采场、二次破碎巷道和电耙巷道,应利用贯穿风流通风或机械通风。电耙司机应位于风流的上风侧。 6.4.2.8 采空区应及时密闭。采场开采结束后,应封闭所有与采空区相通的影响正常通风的巷道。 6.4.2.9 通风构筑物(风门、风桥、风窗、挡风墙等)应由专人负责检查、维修,保持完好严密状态。主要运输巷道应设两道风门,其间距应大于一列车的长度。手动风门应与风流方向成8085的夹角,并逆风开启。 6.4.3.1 正常生产情况下,主扇应连续运转。当井下无污染作业时,主扇可适当减少风量运转;当井下完全无人作业时,允许暂时停止机械通风。当主扇发生故障或需要停机检查时,应立即向调度
26、室和主管矿长报告,并通知所有井下作业人员。 6.4.3.2每台主扇应具有相同型号和规格的备用电动机,并有能迅速调换电动机的设施。 6.4.3.3主扇应有使矿井风流在lOmin内反向的措施。当利用轴流式风机反转反风时,其反风量应达到正常运转时风量的60以上。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反风试验,并测定主要风路反风后的风量。 采用多级机站通风系统的矿山,主通风系统的每一台通风机都应满足反风要求,以保证整个系统可以反风。 主扇或通风系统反风,应按照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6.4.3.4 主扇风机房,应设有测量风压、风量、电流、电压和轴承温度等的仪表。每班都应对扇风机运转情况进行检查,并填写运转记录。有自动监控及测
27、试的主扇,每两周应进行一次自控系统的检查。6.4.4 局部通风6.4.4.1 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应安装局部通风设备。局扇应有完善的保护装置。6.4.4.2 局部通风的风筒口与工作面的距离:压入式通风应不超过lOm;抽出式通风应不超过5m;混合式通风,压入风筒的出口应不超过lOm,抽出风筒的人口应滞后压人风筒的出口5m以上。6.4.4.3 人员进入独头工作面之前,应开动局部通风设备通风,确保空气质量满足作业要求。独头工作面有人作业时,局扇应连续运转。6.4.4.4 停止作业并己撤除通风设备而又无贯穿风流通风的采场、独头上山或较长的独头巷道,应设栅栏和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进入。若需要重新进
28、入,应进行通风和分析空气成分,确认安全方准进入。6.4.4.5 风筒应吊挂平直、牢固,接头严密,避免车碰和炮崩,并应经常维护,以减少漏风,降低阻力。6.4.5 防尘措施6.4.5.1 凿岩应采取湿式作业。缺水地区或湿式作业有困难的地点,应采取干式捕尘或其他有效防尘措施。6.4.5.2 湿式凿岩时,凿岩机的最小供水量,应满足凿岩除尘的要求。6.4.5.3 爆破后和装卸矿(岩)时,应进行喷雾洒水。凿岩、出碴前,应清洗工作面10m内的巷壁。进风道、人行道及运输巷道的岩壁,应每季至少清洗一次。6.4.5.4 防尘用水,应采用集中供水方式,水质应符合卫生标准要求,水中固体悬浮物应不大于150mgL,pH
29、值应为6.5-8.5。贮水池容量,应不小于一个班的耗水量。6.4.5.5 接尘作业人员应佩戴防尘口罩。防尘口罩的阻尘率应达到级标准要求(即对粒径不大于5m的粉尘,阻尘率大于99)。 6.5电气设施 6.5.1.1矿山企业各种电气设备或电力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应遵守GB50070的规定。 6.5.1.2井下各级配电标称电压,应遵守下列规定: 照明电压,运输巷道、井底车场应不超过220V;采掘工作面、出矿巷道、天井和天井至回采工作面之间,应不超过36V;行灯电压应不超过36V; 手持式电气设备电压,应不超过127V; 6.5.1.3由地面到井下中央变电所或主排水泵房的电源电缆,至少应敷设两条独立
30、线路,并应引自地面主变电所的不同母线段。其中任何一条线路停止供电时,其余线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担负全部负荷。无淹没危险的小型矿山,可不受此限。6.5.1.4 井下电气设备不应接零。井下应采用矿用变压器,若用普通变压器,其中性点不应直接接地,变压器二次侧的中性点不应引出载流中性线(N线)。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不应用于向井下供电。 架线式电机车整流装置的专用变压器,视其作业要求而定。6.5.1.5 向井下供电的断路器和井下中央变配电所各回路断路器,不应装设自动重合闸装置。6.5.1.6 引至采掘工作面的电源线,应装设具有明显断开点的隔离电器。从采掘工作面的人工工作点至装设隔离电器处,同
31、一水平上的距离不宜大于50m。6.5.1.8 矿山企业应备有地面、井下供(配)电系统图,井下变电所、电气设备布置图,电力、电话、信号、电机车等线路平面图。 6.5.2.1 水平巷道或倾角45以下的巷道,应使用钢带铠装电缆竖井或倾角大于45的巷道,应使用钢丝铠装电缆。 移动式电力线路,应采用井下矿用橡套电缆。 井下信号和控制用线路,应使用铠装电缆。井下固定敷设明照明电缆,如有机械损伤可能,应采用钢带铠装电缆。 6.5.2.2 敷设在硐室或木支护巷道中的电缆,应选用塑料护套钢带(或钢丝)铠装电缆。 6.5.2.3 敷设在竖井内的电缆,应和竖井深度相一致,中间不准有接头。如竖井太深,应将电缆接头部分
32、设置在中段水平巷道内。 6.5.2.4 在钻孔中敷设电缆,应将电缆紧固在钢丝绳上。钻孔不稳固时,应敷设保护套管。 6.5.2.5 必须在水平巷道的个别地段沿地面敷设电缆时,应用钥质或非可燃性材料覆盖。不应用木材覆盖电缆沟,不应在排水沟中敷设电缆。6.5.2.6 敷设井下电缆,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水平巷道或倾角45以下的巷道内,电缆悬挂高度和置,应使电缆在矿车脱轨时不致受到撞击、在电缆坠落时不致落在轨道或运输机上,电力电缆悬挂点的间距应不大于3m,控制与信号电缆及小断面电力电缆间距应为1.01.5m,与巷道周边最小净距应不小于50mm; 不应将电缆悬挂在风、水管上,电缆上不应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与
33、风、水管平行敷设时,电缆应敷设在管子的上方,其净距不应不小于300mm; 在竖井或倾角大于45的巷道内,电缆悬挂点的间距:在倾斜巷道内,电力电缆应不超过3m,控制与信号电缆及小截面电力电缆应不超过1.5m;在竖井内应不超过6m;敷设电缆的夹子卡箍或其他夹持装置,应能承受电缆重量,且应不损坏电缆的夕皮; 橡套电缆应有专供接地用的芯线,接地芯线不应兼作其他用途; 高、低压电力电缆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100mm;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50mm,并应不小于电缆外径。 6.5.5.1 井下所有作业地点、安全通道和通往作业地点的人行道,都应有照明。 6.5.5.2 采掘工作面可采用移动式电
34、气照明。有爆炸危险的井巷和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携带式蓄电池矿灯。炸药库照明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执行。 6.5.5.3 从采区变电所到照明用变压器的380V220V供电线路,应为专用线,不应与动力线共用。照明电源应从采区变电所的变压器低压出线侧的断路器之前引出。 6.5.5.4 地表调度室至井下各中段采区、马头门、装卸矿点、井下车场、主要机电硐室、井下变电所、主要泵房和主扇风机房等,应设有可靠的通讯系统。6.6防排水6.6.4 井下排水设施6.6.4.1 井下主要排水设备,至少应由同类型的三台泵组成。工作水泵应能在20h内排出一昼夜的正常涌水量;除检修泵外,其他水泵应能在20h内排出一昼夜的
35、最大涌水量。井筒内应装设两条相同的排水管,其中一条工作,一条备用。6.6.4.2 井底主要泵房的出口应不少于两个,其中一个通往井底车场,其出口应装设防水门;另一个用斜巷与井筒连通,斜巷上口应高出泵房地面标高7m以上。泵房地面标高,应高出其人口处巷道底板标高O.5m(潜没式泵房除外)。6.6.4.3 水仓应由两个独立的巷道系统组成。涌水量较大的矿井,每个水仓的容积,应能容纳2-4h的井下正常涌水量。一般矿井主要水仓总容积,应能容纳6-8h的正常涌水量。水仓进水口应有蓖子。采用水砂充填和水力采矿的矿井,水进入水仓之前,应先经过沉淀池。水沟、沉淀池和水仓中的淤泥,应定期清理。6.7.3井下灭火6.7
36、.3.1发现井下起火,应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扑灭,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区、队、班、组长,应按照矿井火灾应急预案,首先将人员撤离危险地区,并组织人员,利用现场的一切工具和器材及时灭火。 火源无法扑灭时,应封闭火区。6.7.3.2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电源。在电源切断之前, 只准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灭火。6.7.3.3主管矿长接到火灾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查明火源及发火地点的情况,根据矿井火灾应急预案,拟定具体的灭火和抢救行动计划。同时,应有防止风流自然反向和有害气体蔓延的措施。6.7.3.4需要封闭的发火地点,可先采取临时封闭措施,然后再砌筑永久性防火墙。进行封闭工作之前,应由佩戴
37、隔绝式呼吸器的救护队员检查回风流的成分和温度。在有害气体中封闭火区,应由救护队员佩戴隔绝式呼吸器进行。在新鲜风流中封闭火区,应准备隔绝式呼吸器。如发现有爆炸危险,应暂停工作,撤出人员,并采取措施,加以清除。 7职业危害与防治 7.1管理和监测 7.1.1矿山企业应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职业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7.1.2矿山企业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测尘仪器、气体测定分析仪器、水质测定分析仪器和其它有关职业健康方面的仪器等,并应按国家规定进行校准。 7.1.3矿山企业应经常检查防尘设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防尘设施正常运
38、转。 7.l.4矿山企业应对作业地点的气象条件(温度、湿度和风速等),每月至少测定一次。 7.2.1矿山企业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新入矿工人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如胸透、听力测定、血液化验等指标):并建立健康档案;对接尘工人的职业健康检查应拍照胸大片;不适合从事矿山、井下作业者不应录用。 7.2.2对接触粉尘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应按照卫生部规定的职业病范围和诊断标准,定期对职工进行职业病鉴定和复查,并建立职工健康档案。体检鉴定患有职业病或职业禁忌症,并确诊不适合原工种的,应及时调离。 7.2.3下列病症患者,不应从事接尘作业: 各种活动性肺结核或活动性肺
39、外结核; 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严重,如萎缩性鼻炎、鼻腔肿瘤、气管喘息及支气管扩张; 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胸膜病变,如肺硬化、肺气肿、严重胸膜肥厚与粘连; 心、血管器质性疾病,如动脉硬化症,、期高血压症及其它器质性心脏病; 曾有接尘史,并已产生影响的; 经医疗鉴定,不适于接尘的其他疾病。 7.2.4下列病症患者,不应从事井下作业: 7.2.3所列病症; 听力已下降,严重耳聋; 风湿病(反复活动); 癫痫症; 精神分裂症; 经医疗鉴定,不适合从事井下作业的其他疾病。 7.2.5血液常规检查不正常者,不应从事有放射性的矿山井下作业。 7.2.6对职工的健康检查,应每两年进行一次,并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40、。对检查出的职业病患者,应按国家规定及时给予治疗、疗养和调离有害作业岗位。 夷安监发201415号 夷陵区安监局 关于严防十类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通知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一厂(矿)出事故、万厂(矿)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总局关于“把历史上的事故当成今天的事故看待,警钟长鸣;把别人的事故当成自己的事故看待,引以为戒;把小事故当成重大事故看待,举一反三;把隐患当成事故看待,防止侥幸心理酿成大祸”的要求,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严防十类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448号)文件精神,紧密结合我区实际,为切实促进我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
41、定,进一步减少非煤矿山事故总量,有效遏制较大事故发生,我区总结归纳了着重需要严防的十类非煤矿山事故类型共44项。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防冒顶片帮事故 1、科学制定采矿方法。要避免在地质构造线附近、断层、节理、层里破碎带、泥化夹层等地质构造软弱面附近布置井巷工程。要合理确定相邻两组矿脉的回采顺序,严格控制采场暴露面积和采空区高度等技术指标,使采场在地压稳定期间采完。 2、加强顶板有效支护。对相对稳定一时处理不了的顶板要采取临时支护措施,对松软破碎的岩层要超前支护,在动压巷道应采用喷锚与金属网联合支护方式,应有专门设计,明确喷锚工作面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锚杆形式、角度、喷体厚度及强度,对围
42、岩稳定性差或过大变形的巷道,要采用钢拱架或钢筋混凝土浇筑支护等有效防护手段,尽可能采用光面爆破等爆破手段,减轻对顶板的震动破坏,确保顶板的稳定性。 3、落实敲帮问顶规程。掘进及回采作业前,必须“敲帮问顶”,处理顶板和两帮的浮石,确认安全方准进行作业;处理浮石时,应停止其他妨碍处理浮石的作业,严禁在同一采场同时凿岩和处理浮石;在打锚杆进行支护的作业过程中,一定要落实“二次撬锚”作业规程。 4、加强顶板管理的培训。地下矿山要针对本矿山实际情况,制定有效的顶板处理规程,并确保井下检查井巷和采场顶帮稳定性、撬浮石、进行支护作业的人员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5、落实顶板分级管理制度。
43、地下矿山要做好顶板鉴定与分级管理工作,对确定需要重点进行监控的顶板区域,要及时告知从业人员。发现冒顶预兆,应停止作业进行处理,发现大面积冒顶危险征兆,应立即通知井下人员撤离现场,并及时上报。 二、严防中毒窒息事故 1、健全完善通风管理机构。地下矿山企业要建立通风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通风技术人员和测风、测尘人员,通风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2、完善机械通风系统。必须安装主要通风机,并设置风门、风桥等通风构筑物,形成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独头采掘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必须安装局部通风机,严禁使用非矿用局部通风机,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3、强化监测监控。所有通
44、风机必须安装开停传感器,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风压传感器,回风巷必须设置风速传感器;必须为从事井下作业的每一个班组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人员进入采掘工作面之前,必须检测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出现报警严禁进入。 4、及时封闭废弃井巷。废弃矿井和井下废弃巷道要及时封闭,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5、提升应急能力。加强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维护、运行管理,自救设备必须配备到位。要在井下主要通道明确标示避灾路线,并确保安全出口畅通;要制定中毒窒息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定期对入井人员进行通风安全管理和防中毒窒息事故专题教育培训,开展防中毒窒息事故应急演练;发生中毒窒息事故后,必须采取有效的通风措施,并立即启
45、动应急预案,严禁擅自或盲目施救。三、严防采空区塌陷事故1、准确掌握本企业采空区情况。地下矿山要对本矿井和相邻矿井的采空区主要参数及特征及时随生产情况进行更新,健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井上井下对照图,合理布置井上、下地压变化观测网及观测人员,并对采空区进行分类管理。对采空区上方无含水层或极弱含水层的,顶板坚硬整体性好,采后长时间(824月)不冒落,易发生大面积垮落的,要进行封闭或强制放顶。对受地质、水文及其他条件影响,不具备放顶条件的采空区,要进行稳定性分析,并进行采空区封闭,封闭程度要安全可靠。2、强化采空区监控监测。地下矿山要建立并严格执行采空区监测预报制度、定期巡查制度和连续观测制度,利用信号
46、柱,木滑尺和地压仪等行之有效的方法,定人、定时、定范围、定职责、定措施,进行严密地监测,做好监测记录,定期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评估,发现情况及时报告并紧急处理。对采空区较大的地下矿山必须建立地压监测系统,实时在线监测,发现大面积地压活动预兆,应立即停止作业,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地表塌陷区应设明显标志和栅栏,通往塌陷区的井巷应封闭,严禁人员进人塌陷区和采空区。 3、大力推广充填采矿法。新建地下矿山首先要选用充填采矿法,不能采用的要经过设计单位或专家论证,并出具论证材料。对已形成的老采空区需要进行充填的,要请有资质的安全服务机构编制科学、合理的充填方案,并通过省安监局审查批准后,严格按照方案要求组
47、织施工,确保充填支护效果。 4、按设计保留保安矿柱。要按设计要求留足矿柱,在地质条件变化处增设矿柱,在掘巷和矿房放矿时采用控制放炮、光面爆破等措施,保护矿柱。留设的保安矿柱,一经留设,严禁开采。 5、切实制定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科学制订预防采空区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明确采空区灾害的发现、预防、处理及救援处置措施和方案,定期进行采空区事故救援的演练。发现采空区有塌陷征兆,要立即启动预案,撤出所有人员,严防事故发生。四、严防尾矿库溃坝事故1、健全尾矿库安全管理制度和机构。要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立专门的尾矿库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尾矿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
48、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2、严格按设计建设和运行。严禁尾矿坝堆积坡比陡于设计值;采用上游式筑坝的,必须于坝前均匀放矿,保持坝体均匀上升,不得不经论证在库后或一侧岸坡放矿,不得冲刷初期坝和子坝,严禁矿浆沿子坝内坡脚线流动冲刷坝脚,坝顶及沉积滩面应均匀平整,沉积滩长度及滩顶最低高程必须满足防洪设计要求;尾矿坝下游坡面上不得有积水坑,当坝面或坝肩出现集中渗流、流土、管涌、沼泽化、渗水量增大或渗水变浑等异常现象时,要立即停止生产,及时处理;严禁尾矿库高水位运行,严禁危库、险库生产运行,严禁无监测监控设施(系统)或非正常使用运行,严禁无应急机制的尾矿库生产运行。3、强化安全监测。要严格按照尾矿
49、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和尾矿库安全监测技术规范(AQ2030-2010),对尾矿坝位移、渗流、干滩、库水位、降水量、外坡坡比、坝体滑坡、浸润线、排渗设施、周边山体稳定性、违章建筑、违章施工和违章采选作业等进行监测和检查,要建立完善监测监控设施(系统)。4、强化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汛期前要对排洪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疏浚,确保排洪设施畅通,要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并加强演练;汛期和洪水过后要对坝体和排洪构筑物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与清理,发现问题及时修复,同时,采取措施降低库水位。五、严防坠罐跑车事故1、确保操作人员具备相应资格。要建立健全提升运输设
50、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提升机司机、信号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2、确保提升设备符合安全要求。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地下矿山必须使用已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提升运输设备,用于提升人员的竖井应优先选用多绳摩擦式提升机;要限期淘汰非定型罐笼、1.2米以下(不含1.2米)用于升降人员的提升绞车、KJ、JKA、XKT型矿井提升机、JTK型矿用提升绞车,严禁使用带式制动器的提升绞车作为主提升设备。3、严格落实防坠罐跑车措施。罐笼、安全门、摇台(托台)、阻车器必须与提升机信号实现联锁,提升信号必须与提升机控制实现闭锁;提升矿车的斜井要设置常闭式防跑车装置;斜井上部和中间车场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