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第一编、第五编、第六编 第一编第一编 总总 则则 1. 第四条 煤矿企业与煤矿的界定 【规程条文】第四条 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简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煤矿必须制定
2、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执行说明】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以下简称规程)所指“煤矿企业”是指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任何行业的企业,只要从事煤炭生产或煤矿建设,均属于规程所指的煤矿企业,均需要遵守规程。 煤矿是指直接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的业务单元,可以是法人单位,也可以不是法人单位。 本条所规定的煤矿企业必须建立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煤矿也必须建立。 2. 第十条 煤矿井下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规定 【规程条文】第十条 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试
3、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必须经过论证并制定安全措施;新设备、新材料必须经过安全性能检验,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执行说明】目前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共12个大类、118个小类。对纳入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设备,煤矿企业必须选择、采购安全标志在有效期内的产品。产品到矿后应验收,核查安全标志标识、证书及其与产品铭牌、使用说明书所载信息的一致性。产品采购、到矿时安全标志有效,方为合法产品。在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实施之前采购的无安全标志的产品,应执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矿用产品安
4、全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煤安监技装字2002141号)的规定。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是指未在煤矿井下或本矿区及条件相近其他矿区应用的技术和工艺。为防范新技术、新工艺试验中造成事故,在试验之前应组织开展论证。试验新技术、新工艺的论证可由煤矿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安全措施应包括预防、监测、控制、管理措施及应急预案。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设备、新材料,指尚未在煤矿井下或本矿区及条件相近其他矿区应用、纳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设备和材料。由于缺乏相应标准和安全使用规范,应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新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审核发放过程中仅仅考核安全性能,在井下试验时煤矿应与研发单位共同
5、研究制定相关安全保障措施。 3. 第十二条 煤矿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编制 【规程条文】第十二条 煤矿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执行说明】(一)煤矿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编制内容。每一生产和在建煤矿,都必须编制年度煤矿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以下简称计划)。计划应能起到防范事故发生、并在一旦发生事故能指导迅速抢救受灾遇险人员的作用。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1.根据本矿的采掘等生产计划、区域地质条件和其他自然因素,列举瓦斯爆炸、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喷)出、火灾、水害、冲击地压、滑坡等事故的预兆、预防措施等。 2.制定发生事故后所
6、有现场人员的自救、撤离、抢救等措施、方案、职责,明确避灾路线,规定所必须的工程、设备、仪表、器材、工具、标识的数量、使用地点、使用方法和管理办法等。 3.制定处理事故的组织领导和有关单位、部门及其负责人的任务、职责、通知方法和顺序。 4.列出有关处理各种事故必备的技术资料:通风系统示意图、网路图(在这两种图上都应当标明通风设施的位置、风向、风量)及反风试验报告;供电系统图和电话的安装地点;地面和井下消防洒水、排水、注浆、充填、瓦斯抽采和压风等管路系统图;地面和井下消防材料库的位置及其所储备的材料、设备、工具的品名和数量登记表;井上下对照图,图中应标明井口位置和标高、地面铁路、公路、钻孔、水井、
7、水管、储水池以及其他存放可供处理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的地点。 (二)计划编制、审批与落实程序。 1.计划的编制、修改方法和审批程序: (1)计划必须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通风、采掘、机电、地测、技术等单位的有关人员编制,并有矿山救护队参加。 (2)计划必须在每年开始前一个月报矿长批准。 (3)在每季度开始前15天,矿总工程师根据矿井自然条件和采掘工程的变动情况,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修改和补充。 2.计划的贯彻执行: (1)已批准的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执行。 (2)已批准的计划应当及时向全体职工(包括全体矿山救护队员)贯彻,组织学习,并熟悉避灾路线。不熟悉计划有关内容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 (3)必须
8、按照规程第十七条规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对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必须采取措施,立即修改。 (4)已批准的计划(含所附工程图和表册)应当分别送交矿长、副矿长、矿总工程师,调度、生产、地测、机电、通风、运输、安全、救护等业务部门及驻矿安全机构等。有上级企业的,还应当报上级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和调度室、安全、计划等相关部门。上述单位和负责人应当经常或定期检查计划的贯彻执行情况。 4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编制 【规程条文】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健全规章制度,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并定期检查补充。 煤矿必须建立矿井安全避险系统,对井下人员进行安全避险和应急救援
9、培训,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 【执行说明】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的规定,参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的要求,结合本企业生产特点和实际,编制应急预案(应急救援预案)。 煤矿也应当根据本矿的实际情况,结合计划编制应急预案(应急救援预案)。第五编第五编 职职 业业 病病 危危 害害 防防 治治 73. 第六百四十一条 煤矿粉尘监测的方法 【规程条文】第六百四十一条 粉尘监测应采用定点监测、个体监测方法。 【执行说明】个体监测方法是指用佩戴在作业人员身上的粉尘浓度个体采样器连续
10、在呼吸带抽取含尘空气,测定一个工班内作业人员所接触的平均粉尘浓度的方法。所测得的结果对了解作业人员每天实际接触的粉尘浓度以及评价粉尘对作业人员健康的危害具有实际意义。 我国煤炭行业使用的粉尘浓度个体采样器的分粒特性应当符合BMRC曲线,即分粒的尘粒最大空气动力学直径为7.07m,其沉积效率为0。 50%的沉积点的粉尘粒径为5.0m。 个体采样是全工作日连续一次性采样,空气中粉尘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按下式计算:211000480TWAQmm 式中 TWA空气中粉尘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mg/m3; m2采样后的滤膜质量,mg; m1采样前的滤膜质量,mg; Q采样流量,L/min; 480时间加
11、权平均容许浓度规定的以8h计,min。 定点监测是采用定点长时间或定点短时间采样方法对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进行测定的方法。 定点采样时若采样仪器不能满足全工作日连续一次性采样,可在全工作日内进行分次的1h以上的长时间采样,或分次的短时间15min采样。空气中粉尘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按下式计算: TWA (C1T1C2T2CnTn)/8 式中 TWA空气中粉尘8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mg/m3; C1、C2、Cn 长时间采样或短时间15min采样测得空气中粉尘浓度,mg/m3; T1、T2、 、Tn 劳动者在相应的粉尘浓度下的工作时间,h; 8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规定的8h。 第六编 应 急 救 援
12、74. 第六百七十六条 建立矿山救护队的规定 【规程条文】第六百七十六条 所有煤矿必须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井工煤矿企业应当设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所属煤矿应当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否则,不得生产。 矿山救护队到达服务煤矿的时间应当不超过30min。 【执行说明】(一)不具备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是指生产规模较小、从业人员较少、建立矿山救护队确有困难的煤矿企业。 (二)煤矿建设期间,煤矿建设单位如果没有矿山救护队或者其矿山救护队距离在建煤矿行车时间超过30min,应当与在建煤矿就近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并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三)矿山救护队到达服务煤矿的时间应当不超过30min,是指矿山救护队驻地至服务煤矿的最远距离,在路况正常、无极端天气、车辆正常行驶等情况下,以行车时间不超过30 min为限。 (四)兼职救护队的基本要求为: 1.兼职救护队队员应由煤矿生产一线班组长和业务骨干人员组成。 2.兼职救护队规模根据煤矿的生产规模、自然条件、灾害情况确定。 3.煤矿应定期组织对兼职救护队员进行救护知识培训。 4.兼职救护队主要任务是,协助矿井安全预防性检查;控制和处理煤矿初期事故,救助遇险人员;协助救护队开展事故救援工作。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