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用航空飞行校验管理规则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飞行校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则。第二条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民用航空飞行校验(以下简称“飞行校验”)是指在运行环境下对设备空中辐射信号进行采样和测试,检查设备性能和飞行程序,为设备开放以及飞行程序使用提供必要依据的空中验证活动。第三条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所使用的地面、空中设备和飞行程序的飞行校验。飞行校验验证的设备和飞行程序成为校验对象。第四条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飞行校验工作的统一管理。民用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空管局”)负责办理飞行校验管理的具
2、体事宜。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的飞行校验工作。民航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空管局”)负责办理本辖区飞行校验管理的具体事宜。飞行校验工作由民航总局指定的飞行校验机构和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具体实施。第二章第二章第一节第一节 飞行校验的种类和优先次序飞行校验的种类和优先次序第五条第五条 飞行校验分为特殊校验、定期校验、投产校验、监视校验等四类。第六条第六条 特殊校验是指在出现下列特殊情况时,对校验对象受影响部分进行有针对性的飞信校验:(一) 飞行事故调查的情况;(二) 维护人员、飞行人员发现有不正常现象,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认为需要进行飞行校验的情况;(三) 由于设备的频率、
3、辐射单元、射频组件、场地保护区域、电磁环境等因素的改变,可能导致空间信号发生变化的情况;(四) 非设备、场地原因造成的设备停用超过90天候需重新投入使用的情况。第七条第七条 定期校验是指为确定校验对象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和持续满足运行要求,按照规定的校验周期对运行的校验对象所进行的飞行校验。第八条第八条 投产校验是指为获取校验对象全部技术参数和信息而进行的全面飞行校验,包括航路航线和飞行程序增加、调整后的飞行校验。第九条第九条 监视校验是指投产校验后的符合性飞行校验,或者总局空管局、地区空管局认为其他有必要的情况下,对运行中的设备进行的不定期飞行校验。第十条第十条 飞行校验应当按照飞行校验种类的优
4、先次序安排。飞行校验种类的优先次序由高至低依次为特殊校验,定期校验,投产校验,监视校验。第二节第二节 飞行校验科目飞行校验科目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特殊校验应当至少完成本规则附录一有关科目。对于本规则第六条第一、二、三项所列的情况,飞行校验机构和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校验方案,确定校验科目,并报地区空管局批准或直接执行投产校验科目。对于本规则第六条第四项所列的情况,设备停机少于270天的应当执行定期校验科目;超过270天(含)的应当执行投产校验科目。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定期校验、投产校验应当按照本规则附录一有关科目执行。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监视校验中的符合性飞行校验科目应当按
5、照本规则附录一执行。其他监视校验应当由总局空管局、地区空管局根据具体监视要求确定校验科目。第三节第三节 飞行校验的对象和周期飞行校验的对象和周期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校验对象包括导航设备,通信设备、监视设备和飞行程序以及其他需要校验的设备。导航设备包括航向信标、下滑信标、全向信标、测距设备、无方向信标机、指点信标、卫星导航设备。通信设备包括甚高频地空通信系统、高频地空通信系统、内话设备。监视设备包括航管一次雷达、航管二次雷达、机场监视设备、精密进近雷达、自动相关监视系统、空中交通管制自动化系统、多点定位相关系统。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导航设备飞行校验按照如下周期执行:(一)类仪表着陆系统每270天执行
6、一次定期校验,但是在投产校验后90天内应当增加一次监视校验。(二)类、类仪表着陆系统每120天执行一次定期校验,但是在投产校验后90天内应当增加哦一次监视校验。(三)全向信标、无方向信标机、独立使用的测距设备,在承担进近导航功能时没540天执行一次定期校验,但是在投产校验后270天内应当增加一次监视校验;在承担航路导航功能时每1080天执行一次定期校验,但是在投产校验后540天内应当增加一次监视校验。(四)独立使用的航向信标每540天执行一次定期校验,但是在投产后270天内应当增加一次监视校验。(五)测距设备或指点信标与其他导航设备配合使用时,与该导航设备同周期校验。(六)其他导航设备的飞行校
7、验周期按照需要确定。第十六条 监视设备按规定在设备投产前、大修后和系统升级后应进行飞行校验。第十七条 通信设备的飞行检验周期按照需要确定。第十八条 飞行程序的飞行校验周期按照需要确定。第十九条 飞行校验周期按照以下方法计算:(一)飞行校验周期应当从投产校验或上一次定期校验完成的日起开始计算。(二)在特殊校验中,执行定期或投产校验科目的导航设备,其飞行校验周期从此次校验完成日期起重新计算;未执行定期或投产校验科目的导航设备,此次特殊校验不影响其飞行校验周期。(三)监视校验不影响飞行校验周期的计算。(四)导航设备同时承担航路和进近功能时,其飞行校验周期应当按照其功能分别计算。(五)测距设备或指点信
8、标与其他导航设备配合使用时,其飞行校验周期应当按照该导航设备的飞行周期分别计算。第三章 飞行校验的实施机构第一节 飞行校验机构第二十条 飞行校验机构负责检验任务的执行和组织保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标准执行飞行校验任务,确保校验飞行顺利实施,并对校验测量结果和飞行校验结论负责。第二十一条 飞行校验机构中执行飞行校验任务的飞行校验员应当经过有关部门考核、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资格。第二十二条 执行校验任务的航空器,应当配备适合执行飞机校验任务的飞行校验系统。第二十三条 飞行校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民航的有关规定,对飞行校验所使用的飞行校验系统、测试仪器、仪表以及其备件进行管理,确保其符合使用要求。飞行校
9、验系统应当按照维护手册的技术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检测和校准,以保证校验系统本身的准确度。飞行校验系统的定位系统应当独立于飞行校验接收机,其与飞行校验接收机等产生的累积误差应当优于公布导航信号性能的五倍。第二十四条 飞行校验机构应当制定完备的的校验实施程序,并建立相关的校验技术档案。第二节 检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第二十五条 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负责联络勤务保障,协调空域,调试地面设备,以确保校验对象具备校验条件。第二十六条 检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安排人员配合完成飞行校验任务,并且对其进行必要的培训。第二十七条 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针对校验任务制定完备的校验协调程序。第二十八条 校验对象
10、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向飞行校验机构提供与校验对象有关的航行、设备、勘测等资料,并确保其准确、有效。第二十九条 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按照指配的专用频率提供地面和飞行校验机组间的地空通信手段,并且不应当影响相关管制单位的正常工作。第四章 飞行校验的实施第三十条 飞行教研机构应当与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建立协调机制,双方共同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主动提供服务,完成校验对象的飞行校验任务。第三十一条 飞行校验机构按照规定的校验周期和要求安排定期校验和监视校验。第三十二条 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提前向当地空管局提出特殊校验和投产校验的申请,地区空管局审核后的飞行校验机构提出飞行校验需求,并且协调确定校
11、飞时间。投产校验申请应当至少提前10天提出。第三十三条 在飞行校验实施前,飞行校验机构应当根据设计的有关航路航线、飞行程序确定飞行计划和校飞方案,其中投产校验方案需报地区空管局审核同意。飞行校验机构应当至少提前7天将飞行计划和校验方案通知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并且报地区空管局备案。第三十四条 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在飞行校验实施前组织召开由校验机组和有关部门参加的协调会议,确定飞行校验实施细节,指定专人负责协调飞行校验的实施。第三十五条 飞行校验通常应当依照目视规则进行。第三十六条 校验对象在实施飞行校验期间不得对外提供使用,其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发布航行通告。第三十七条 飞行校验期间,
12、飞行校验员应当及时通报飞行校验情况,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及时调整设备,使校验数据达到最佳值。第三十八条 飞行校验机构应当依据飞行校验规则(MH2003)和飞行校验的技术要求和取值方法的要求执行飞行校验,并确保校验结论正确。第三十九条 飞行校验机构应当在飞行校验完成后1天内出具校验报告。第四十条 飞行校验机构在校验实施期间发现校验对象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向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和地区空管局报告。第四十一条 飞行校验机构应当向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提供飞行校验日常业务咨询、飞行校验结论问询等服务。第四十二条 飞行校验期间出现以下情形的可中断本次飞行校验:(一)如果校验对象出现不正常情
13、况且48小时内不能排除的;(二)如果因为校验飞机或校验设备故障、恶劣天气、空域限制等影响,造成飞行校验无法再48小时内继续进行的。第四十三条 中断飞行校验后,执行本次飞行校验的飞行校验机组应当出具已校科目的书面报告,并且说明具体情况。第四十四条 因为第四十二条(一)导致中断飞行校验时,校验对象应当停止对外提供使用。因为第四十二条(二)导致中断飞行校验时,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与飞行校验员对校验对象状况和未校验项目进行研究,如果调整项目已经恢复正常,已教研项目数据正常,未调整项目数据正常并且该校验对象没有超出定期飞行校验周期的,该校验对象可继续提供使用。若校验对象不满足上述要求,则该校验对象
14、应当继续停止使用。第五章 飞行校验报告管理第四十五条 飞行校验记录数据和飞行校验报告是每次飞行校验结果的基本证明文件。第四十六条 飞行校验机组应当根据校验对象及其种类、科目实施飞行校验,准确记录每个测量参数的检查结果。在飞行校验结束后,应当根据各参数记录的最终结果,结合其多支持的运行标准,分析飞行校验记录数据,出具校验结论,提出校验建议,填写飞行校验报告。第四十七条 飞行校验机组应当按照附录二的要求记录飞行校验记录数据。第四十八条 飞行校验员和飞行人员应当共同完成飞行校验报告,并由飞行校验机构提交给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飞行校验报告应当包括对校验对象参数及系统状况的描述、测量参数的最终结果和
15、校验结论,具体内容见附录三。第四十九条 设备校验结论分为合格、限用和不合格。合格是指校验对象的多有技术参数均符合飞行校验规则(MH2003)中规定的标准值和容差。限用是指校验对象的技术参数不能在指标覆盖区域内均符合飞行校验规则(MH2003)中规定的标准值和容差,但在部分区域内符合上述规定的标准值和容差。导航设备的标准覆盖区域见附录四。不合格是指校验对象的主要技术参数不符合飞行校验规则(MH2003)中规定的标准值和容差,不能提供安全可靠的引导,或存在安全隐患,信号质量不可靠。第五十条 飞行校验结束后,校验结论为限用或者不合格的,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向校验对象躲在的空中交通管理部门通
16、报,并且按照规定发布航行通告。第五十一条 飞行校验机构和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妥善保存飞行校验记录数据和飞行校验报告,直至校验对象被撤销。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二条 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局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方式对飞行校验机构、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飞行校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十三条 飞行校验机构应当每季度想总局空管局报告校验对象飞行校验完成情况。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每年向地区空管局报告校验对象飞行校验执行情况。第五十四条 飞行校验机构和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自检制度,开展自检活动,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当予以及时解决或者通报有关部门。第五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违反本规章的
17、行为,有权向民航局或者地区管理局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 飞行校验机构安排未获得资格的飞行校验员或者使用未按照规定检测和校准的飞行校验系统执行飞行校验任务的,由民航总局对飞行校验机构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第五十七条 飞行校验机构违反本规章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影响校验对象正常对外提供使用的,由民航总局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人民币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八条 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对外提供使用未按照规定进行飞行校验的校验对象,或者校验对象对外提供适用的范围与飞行校验结论不符的,由民航总局或者地区管理局责令
18、限期改正,处以警告或者人民币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九条 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违反本规章第二十八条导致飞行校验结论错误的,由民航总局或者地区管理局处以警告或者人民币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附录一飞行校验科目一、航向信标、下滑信标、指点信标的飞行校验科目(一)航向信标的投产校验、定期校验、投产校验后增加的符合性飞行校验按照下表中所要求的科目进行检查。序号校验科目投产校验定期校验投产校验后增加的符合性飞行校验1识别2调制度3航道宽度/对称性4平均宽度/对称性5航道校值6航道结构7宽度告警8校值告警9余隙10高角余隙11覆盖17nm/3512极化13调制平衡根
19、据需要检查14相位15功率告警注: 表示应检查的科目。(二)下滑信标的投产校验、定期校验、投产校验后增加的符合性飞行校验按照下表中所要求的科目进行检查。序号校验科目投产校验定期校验投产校验后增加的符合性飞行校验1调制度2下滑道宽度/对称性3平均宽度/对称性4下滑角5下滑到结构6入口高度7宽宽度告警8窄宽度告警9下限告警10余隙11覆盖12调制平衡13相位14超障余隙根据需要检查15功率告警注: 表示应检查的科目。(三)指点信标的投产校验、定期校验、投产校验后增加的符合性飞行校验按照下表中所要求的科目进行检查。(四)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当按下表中的对应科目对仪表着陆系统进行特殊校验:a.在仪表着陆
20、系统保护区内或附近新增了障碍物、建筑物或架空电缆等,可能会影响导航信号的的质量;b.在仪表着陆系统保护区内或附近进行金蛇活动或跑道修补等,不能确定其对导航信号质量的影响;c.设备的工作频率发生了改变;d.更换、维修、移动、或重新安装了下滑天线辐射单元;e.更换、维修、移动、或重新安装了航向天线阵辐射单元;f.更换了整个发射机单元或发射机的射频组件(如射频电缆和天线部件,射频电桥,掉之气,功放、功分器)。序号校验科目投产校验定期校验投产校验后增加的符合性飞行校验1覆盖2识别信号3音频频率注: 表示应检查的科目。航向信标特殊校验科目序号校验科目对应的特殊校验情况1识别a,b,c,e,f2调制度a,
21、b,c,e,f3航道宽度a,b,c,e,f4宽度对称性a,b,c,e,f5航道校值a,b,c,e,f6航道结构a,b,c,e,f7宽度告警a,e,f8校值告警a,b,c,e,f9余隙及高角余隙a,e,f10覆盖a,e,f11极化a,e,f12调制平衡根据需要检查13相位根据需要检查14功率告警a,e,f下滑信标特殊校验科目序号校验科目对应的特殊校验情况1调制度a,b,c,d,f2下滑半宽度a,b,c,d,f3宽度对称性a,b,c,d,f4下滑角a,b,c,d,f5下滑到结构a,b,c,d,f6入口高度a,b,c,d,f7宽度告警a,d,f8下限告警a,b,c,d,f9余隙a,e,f10覆盖a,
22、e,f11调制平衡根据需要检查12相位根据需要检查13超障余隙a,b,c,d,f14功率告警a,d,f二、全向信标、测距设备的飞行校验科目(一)全向信标的投产校验、定期校验、投产校验后增加的符合性飞行校验按照下表中所要求的科目进行检查。指点信标特殊校验科目序号校验科目对应的特殊校验情况1识别a,c,f2音频a,c,f3副轴覆盖a,c,f4主轴覆盖a,c,f序号校验科目投产校验定期校验投产校验后增加的符合性飞行校验1覆盖2识别信号3话音4辩向、旋转5极化6圆周7基准方位8飞行可用性9方位误差10弯曲11抖动和摆动12调制度13监控器当发现设施超过告警值而监控器不告警时应检查14接收机地面检查点1
23、5频率干扰16航路、航线17等待和进近程序涉台径向18进离场程序涉台径向36个月注:1、 表示应检查的科目。 2、16、17、18项根据航路航线及涉台程序是否使用检查 3、投产校验、定期校验、投产校验后增加的符合性飞行校验应对仅仅程序中所有涉台径向,包括等待、初始、中间、最后进近航段,进行检查。 4、投产校验应对进离场程序中涉台径向,包括等待程序,进近检查;投产校验后增加的符合性飞行校验不检查进离场程序中涉台径向;投产校验之后按照36个月的周期对进离场程序中的所有涉台径向,包括等待程序,进行定期校验。(二)测距设备的投产校验、定期校验、投产校验后增加的符合性飞行校验按照下表中所要求的科目进行检
24、查。序号校验科目投产校验定期校验投产校验后增加的符合性飞行校验1覆盖2识别信号3测距误差4航路、航线5等待和进近程序6进离场程序36个月注:1、 表示应检查的科目。 2、4、5、6项根据航路航线及涉及台程序是否使用检查。 3、其他校验科目与和DME配合使用的设备同期检查。 4、 投产校验、定期校验、投产校验后增加的符合性飞行校验应对进近程序中所有涉台径向,包括等待、初始、中间、最后进近航段和DME圆弧,进行检查。 5、 投产校验应对进离场程序中所有涉台径向,包括等待程序和DME圆弧,进行检查;投产校验后增加的符合性飞行校验不检查进离场程序中涉台径向;投产校验之后按照36个月的周期对进离场程序中
25、的所有涉台径向,包括等待程序和DME圆弧,进行定期校验。 (三)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当按下表中的对应科目对全向信标、测距设备进行特殊校验: a.在台站附近新增了较大的障碍物或建筑物,可能会影响覆盖、信号场强和航道的质量; b.对地网进行过较大面积的维护或扩展; c.设备的工作频率发生了改变; d.为增加或减少服务区域,对设备输出功率进行了调整。 全相信标特殊校验科目序号科目对应的特殊校验情况1识别a,b,c,d2辨向a,b,c,d3极化a,b,c,d4圆周校值a,b,c,5弯曲a,b,c,d6抖动和扇摆误差a,b,c,d7可飞行a,b,c,d8覆盖a,b,c,d9调制度a,b,c,d10基准径向
26、a,b,c,11监控器告警a,b,c,12程序方位a,b,c,d测距设备特殊校验科目序号科目对应的特殊校验情况1识别a,c,d2覆盖a,c,d3准确度a,c,d4支持程序a,c,d三、无方向性信标的飞行校验科目 (一)无方向性信标的投产校验、定期校验、投产校验后增加的符合性飞行校验按照下表中所要求的科目进行检查。 序号校验科目投产校验定期校验投产校验后增加的符合性飞行校验1有效覆盖2航路、航线覆盖选择一条航路、航线飞到所要求的最大距离3识别信号4等待和进近程序涉台径向5过台6进离场程序涉台径向36个月注:1、 表示应检查的科目。2、 2、4、6项根据航路航线及涉台程序是否使用检查。 3、 投产
27、校验、定期校验、投产校验后增加的符合性飞行校验应对进近程序中所有涉台径向,包括等待、初始、中间、最后进近航段,进行检查。 4、 投产校验应对进离场程序中所有涉台径向,包括等待程序,进行检查;投产校验后增加的符合性飞行校验不检查进离场程序中涉台径向;投产校验之后按照36个月的周期对进离场程序中的所有涉台径向,包括等待程序,进行定期校验。 (二)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当按下表中的对应科目对无方向性信标进行特殊校验: a.在台站附近新增较大的障碍物或建筑物,可能会影响信号场强和覆盖。 b.更换了不同类型的天线,或对原天线进行了更改,或对地面进行了处理。 c.为扩大或缩小服务区,对天线电流进行了更改。d.
28、设备的工作频率发生了改变。 无方向信标特殊校验科目序号科目对应的特殊校验情况1识别a,b,c,d2覆盖a,b,c,d3过台a,b,d4等待和进近程序a,b,c,d附录二 飞行校验记录数据飞行校验记录数据一、飞行校验记录数据包括飞行校验所使用的设备数据、地形数据、飞行程序以及校验中记录飞行校验状态和结果的记录图纸。 二、飞行校验记录图纸包括下列信息:使用的设备数据,校验日期和时间,系统的状态,校验系统自检的结果,记录仪的校准,飞行校验系统的校准,机载接收机的输出,机组成员,设备的识别,设备的类型,校验的类型,校验的数据,飞机的机尾号,飞机的姿态,距离、高度以及其它与校验有关的数据。 三、飞行程序
29、的飞行校验记录数据另行规定。 附录三 飞行校验报告 飞行校验报告必须准确地反映出系统的工作状态、空间信号的质量、仪表飞行程序以及地形数据等。飞行校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有关飞机的信息,包括机号,机载系统的名称和数据库版本号,是否在有效期内,机长的姓名,校验起止日期和时间。 二、有关飞行校验的情况,包括校验系统的名称,校验数据库版本号,校验员的姓名,校验飞行的圈数和各科目的名称,校验持续的总小时数。 三、有关设备资料的情况,包括台站名称,设备名称,设备类别,设备类型,频率/呼号,组成部分,校验类型。 四、有关校验的参数,包括校验前的参数,校验后的参数,各参数的标准值、容差,各参
30、数的取值方法(范围)。 五、校验结论是根据各参数最终被校验的情况,结合其支持运行标准,校验员对校验的结果做出客观的评价。 六、由于受非校验因素的限制,无法对被校设施的标准覆盖区进行完整的空中检查时,校验结论应为限用,并应当在校验报告中注明其受限的范围。对限用的设备,应按照如下方式描述: (一)准确描述出不可用的径向线或方位。 (二)准确描述出不可用高度和海里数。 (三)对于VOR/DME/NDB,描述径向线或方位时应使用顺时针方向,高度应使用术语:高于或低于平均海平面(MSL)高度,距离应使用术语:超出XX海里距离或在XX海里距离范围内。(四)对航向信标的方位应使用前向航道(进港)的左侧或右侧
31、和距跑道入口的海里数来描述其横向位置。描述高度应使用高于或低于平均海平面(MSL)高度。如果DME是标准仪表进近图中的一部分,也可以使用DME距离。 (五)下滑信标应使用前向航道(进港)的左侧或右侧和距跑道入口的海里数来描述其横向位置。描述高度应使用高于或低于平均海平面(MSL)高度。如果DME是标准仪表进近图中的一部分,也可以使用DME距离。 七、飞行校验报告中微安数精确到1微安,高度精确到1米,方位精确到0.1度,百分比精确到百分之0.1,海里数精确到0.1NM,角度精确到0.01度,宽度精确到0.01度。 八、飞行校验报告中有初始和最终结果项目的应当分别记录设备初始和最终的测量结果。 飞
32、行程序的飞行校验报告另行规定。 附录四 导航设备的标准覆盖区导航设备的标准覆盖区 导航设备的标准覆盖区是指导航信号组成的一个空间区域,在这个区域内存在可用的信号场强且在运行上不受信号干扰的限制。 一、仪表着陆系统的标准覆盖区如下: (一)对于航向信标,前向10度以内为25NM,+10至+35度和-10至-35度范围内为17NM。 (二)对于下滑信标,水平方向航道中心线两侧各8度范围,垂直方向0.3倍下滑角至1.75倍下滑角之间,最小覆盖为10NM。 (三)如果存在测距设备与仪表着陆系统配合使用的情况,则测距设备的标准覆盖区同航向信标。 二、全向信标和测距设备的标准覆盖区如下: (一)对于终端区
33、的导航系统,高于台站标高300米(对于山区机场600米)或最低扇区安全高度以上至台站标高3600米以下最小覆盖为25NM。 (二)对于航路导航系统,高于台站标高300米(对于山区机场600米)或最低扇区安全高度以上至台站标高5500米以下最小覆盖为40NM;高于台站标高5500米以上至台站标高13700米以下最小覆盖为100NM。 三、无方向性信标的标准覆盖区如下: (一)载波功率输出300W(含)以内的,高于台站标高450米或最低安全高度最小覆盖25NM。 (二)载波功率输出介于300w至600W(含)之间的,高于台站标高450米或最低安全高度最小覆盖50NM。 (三)载波功率输出600W以上的,高于台站标高450米或最低安全高度最小覆盖75NM。 谢 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