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破产是指债务人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状态。当债务人不能以其财产清偿到期债务时,法院对债务人的总财产进行概括的强制执行,以使全体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的程序。也称破产还债。债权人债务人社会v(1)对于债权人:通过破产程序,可以使他们的债权请求得到公正的待遇,避免了在缺乏公平清偿秩序的情况下可能受到的损害。v(2)对于债务人:通过破产程序,可以起到两种作用,一是淘汰落后,二是起死回生。v(3)对于社会通过破产程序,建立优胜劣汰机制,实现资源优化组合,促进经济发展。破产受理是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破产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接受,并由此开始破产程序的司法行为。v 破产受理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
2、管理人是指在破产受理后,由法院选任成立的,用来接管破产企业,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v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v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v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v(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v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v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
3、制作财产状况报告;v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v(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监督管理人(清算组); 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 通过和解协议; 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
4、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A、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v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1)概念:破产债权是在破产受理前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经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可强制执行的财产请求权。v(2)特征:vA、必须是破产受理前成立的针对债务人的债权;v(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
5、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v(2)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v(3)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形成的债权;v(4)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形成的债权;(破产人的债权人已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v(5)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形成的债权; v(6)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形成的债权;v(7)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
6、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形成债权;v(8)人民法院认可的其他债权。v1、概念:是指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破产程序中所发生的费用。v2、范围:v(1)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v(2)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v(3)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全体债权人利益发生的对第三人应当支付的费用。v2、范围:v(1)因管理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v(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v(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v(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
7、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v(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但管理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由管理人承担责任;v(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1、概念: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管理人取回,这就是取回权。v2、特点:v(1)在破产受理后,方才构成取回权。v(2)取回权取必须通过管理人行使,不得擅自从破产企业中拿走财产。v(3)权利人在取回保管、留置在破产人处的财产时, 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在交付保管费、劳务费等之后,方得取回。v(4)取回权的行使,只限于取回物。v1、概念:破产受理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8、,就是别除权。v2、特点:v(1)别除权是针对破产人特定财产行使的权利。v(2)别除权是对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v(3)别除权的行使不受破产分配程序的限制。v1、概念: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这就是抵销权。v2、特点:v(1)破产债权人用于抵销的债权和债务均须在破产受理前成立。v(2)必须由债权人主动向管理人提出,按一定程序行使。v(3)必须在破产清算分配终结之前行使。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