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了解建筑工程合同的基本内容。01了解建筑工程合同法律的基础知识。02掌握工程索赔的概念、程序和方法。04熟悉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03知 识 目 标技 能 目 标具备阅读建筑工程合同的能力。01具备协助编制工程监理投标文件的能力。02具有协助处理工程施工索赔事件的能力。03 7.1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概述7.1.1 合同法律关系 合同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合同关系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当事人。它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1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合同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合同法律关系客体包括物、行为及智力成果。2合同法律
2、关系客体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3合同法律关系内容合同法律关系指由合同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在民事流转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法律关系包括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合同法律关系客体和合同法律关系内容3个要素。7.1.2 合同担保及工程保险 1保证4留置2抵押3质押5定金6 工 程保险 合同担保指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以确保债权实现和债务履行为目的的措施。 合同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技术点睛:技术点睛: 抵押和质押的主要区抵押和质押的主要区别是别是: :抵押是不转移抵押财抵押是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质押将其动产
3、产的占有;质押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7.1.3 合同公证和鉴证法律制度1、 合同公证的概念和原则2、合同鉴证 合同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申请,依法对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予以确认的法律制度。合同公证一般实行自愿原则。 合同鉴证是指合同管理机关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申请对其所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证明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并督促当事人认真履行的法律制度。我国的合同鉴证也实行自愿原则。3、合同公证与鉴证的相同点与区别 原则相同。自愿原则。内容和范围相同。目的相同。为了证明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相 同 点合同鉴证是工商机关实施的行政管理行为。合同公证是公证处
4、实施的司法行政行为。效力不同。法律效力的适用范围不同。区 别 7.2合同法律制度7.2.1 合同的概念1、 合同的法律特征2、 合同的订立原则3、合同的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所指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等。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7.2.2 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1、要约 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要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第一
5、,内容具体确定;第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1)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不属于订立合同的行为。(2)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3)撤回、撤销和失效撤回要约。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撤销要约。要约在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法律规定的以下3种情形不得撤销: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b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c受要约
6、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要约失效的情形。a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b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c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d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2、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应当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并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1)承诺期限要约确定的期限称为承诺期限。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做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信方式做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
7、达。要约以对话方式做出的,应当即时做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要约以非对话方式做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2)承诺的生效时间 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自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做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3)承诺的撤回承诺人发出承诺后反悔的,可以撤回承诺,其条件是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即在承诺生效前到达
8、要约人。 (4)承诺的迟延与迟到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为迟延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迟延承诺应视为新要约。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迟到承诺为有效承诺。 (5)承诺的内容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非
9、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做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3、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1)合同成立的时间 在一般情况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尤其注意实际履行与合同成立的关系。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合同成立的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
10、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对此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只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要约依法可以撤回也可撤销;承诺自通知到达
11、要约人时生效。7.2.3 合同的履行与终止1、合同的履行规则(1)约定不明时合同内容的确定规则(2)向第三人履行和由第三人履行(3)中止履行、提前履行与部分履行2、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3、代位权4、撤销权5、合同解除合同的履行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减少财产以致危害债权的行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合同的解除分为合意解除和法定解除。7.2.4 违约责任继续履行补救措施BADC
12、免责事由D损害赔偿违约责任C 7.3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7.3.1 招标投标法律制度概述1、招标投标2、总则3、招标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类。7.3.2 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 1、招标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a.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b.抢险救灾的。c.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d.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e.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
13、建设项目,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进行邀请招标。a.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b.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过大的。c.建设条件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将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招标人负责提供与招标项目有关的基础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
14、整性。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文件,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做出说明,并提出相应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也不得在出售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投标须知。投标文件格式及主要合同条款。项
15、目说明书,包括资金来源情况。勘察设计范围,对勘察设计进度、阶段和深度要求。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勘察设计费用支付方式,对未中标人是否给予补偿及补偿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评标标准和方法。投标有效期。2、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组成3、投标4、开标5、评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开标,或者拒绝开标。 勘察设计评标一般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结合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上阶段设计批复文件,对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以及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
16、进行综合评定。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应在接到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后15日内,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推荐结果确定中标人,或者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6、订立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经济补偿的,也应在此期限
17、内一并给付。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7.3.3 建筑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1、建筑工程监理及其范围 建筑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业主)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其他建设工程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专业化监督管理。必须实施建设监理的项目有: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2、建筑工程监理招标主
18、体3、参加投标的监理单位 建筑工程监理招标主体是承建招标项目的建设单位,又称业主招标人。招标人可以自行组织监理招标也可以委托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向招标管理部门备案。 参加投标的监理单位首先应当是取得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公司、监理事务所或兼承监理业务的工程设计、科学研究及工程建设咨询的单位,同时必须具有与招标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资质等级。4、监理招标方式5、监理招标文件(1)监理的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类。(2)建设工程监理招标与投标程序 (1)投标须知(2)合同主要条件(3)招标人(单位)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包括
19、交通、通信、住宿、办公用房等)。(4)对监理单位的要求。包括对现场监理人员、检测手段、工程技术难点等方面的要求。(5)有关技术规定。(6)必要的设计文件、图纸和有关资料。6、监理招标的特点7、监理投标技术标书 技术标书又称监理大纲,它是监理单位在业主委托监理的过程中为承揽监理业务而编写的监理方案性文件。它的主要作用有两个:一是使业主认可技术标书中的监理方案,从而承揽到监理业务;二是为今后开展监理工作制定监理规划,便于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目标控制,并最终达到总体目标的实现。 技术标书的内容应当依据监理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编制。 招 标 宗 旨是 对 监 理 单位 能 力 的 选择。 报 价 在
20、选择 中 居 于 次要地位。 邀 请 投 标人较少。8、监理投标商务标书10、建设工程监理开标9、附件 商务标书一般包括监理单位的综合实力及投标报价。开标程序。a.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举行开标仪式,宣布会议开始。b.为了保证开标的公正性,还可以邀请相关单位的代表,如招标项目主管部门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监察部门代表及公证人员参加。投标文件的附件主要包括投标人的资质证书、项目组监理工作人员的资质证书等。c.招标单位或代理机构检验各投标单位法人代表证件或法人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件,检验投标人的总监理工程师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d.请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也
21、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当场对投标书的密封、签署等情况进行检查,以确认其有效性。开标时如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应宣布废标:a.未密封或书写标记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标书。b.未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印章的标书。c.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标书。d逾期送达的标书。e.投标人未按照相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11、评标 13、签订监理合同 12、定标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也可以由评标委员会通过评审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
22、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1建设工程监理评标方法2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作为依据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延长监理时间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所订立的合同应该按规定向有关管理部门备案。7.3.4 施工招标投标管理1、建设工程招标方式 2、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0202030304040101 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手续的,已经批准。招标范围、招
23、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0 05 5 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3、建设工程招标程序 (1)招标准备(2)组织资格审查(3)发售招标公告(4)现场踏勘(5)投标预备会(6)投标文件的编制与递交(7)组建评标委员会(8)开标(9)评标(10)合同签订技术点睛:技术点睛: 评标委员会成员数量评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一般为一般为5 5人以上单数,其中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能少于成
24、员总数的不能少于成员总数的2/32/3。 7.4建筑工程施工索赔7.4.1 施工索赔的概念 工程索赔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工程索赔是双向的,发包人(建设单位)和承包人(施工单位)都可能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一般来讲,发包人索赔额较小,而且处理方便,可以通过冲账、扣拨工程款、扣保证金等实现对承包人的索赔;而承包人对发包人的索赔则比较困难一些。 通常情况下,工程索赔是指承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对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费用增加而要求发包人给予补偿损失的一种权利要求,可称其为承包人的施工索赔(简称施工索赔)。
25、发包人对属于承包人应承担责任造成的损失而向承包人要求的赔偿主张,称为发包人的反索赔(简称反索赔)。7.4.2 施工索赔的分类及其原因1、索赔的起因 2、索赔事件的分类 01合同双方违约02合同错误03工程环境变化04合同变更05不可抗力因素承包人与发包人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索赔之间的索赔01承包人与分包人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索赔之间的索赔02承包人或发包人承包人或发包人与供货商之间的与供货商之间的索赔索赔03承包人或发包人承包人或发包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与保险人之间的索赔索赔043、发生施工索赔的主要内容 (1)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创造施工条件(2)工程设计变更(
26、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或进度款(4)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5)因施工中断,或发包人工作失误导致工效降低(6)不利的自然条件或人为障碍增加了施工的难度,导致承包人必须花费更多的时间和费用 (7)工期延长或延误(8)发生非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终止或放弃(9)物价上涨引起索赔(10)货币贬值导致索赔(11)其他因素引起的索赔4、工期索赔 在工程施工中,常常会发生一些未能预见的干扰事件使施工不能顺利进行,使预定的施工计划受到干扰,造成工期延长。这样,对合同双方都会造成损失。 承包人提出工期索赔的目的,一是免去或推卸自己对已产生的工期延长的合同责任,使自己不
27、支付或尽可能不支付工期延长的违约金;二是进行因工期延长而造成的费用损失的索赔。 工期索赔主要依据合同规定的总工期计划、进度计划以及双方共同认可的对工期修改文件,调整计划和受干扰后实际工程进度记录,如施工日记、工程进度表等。承包人应在每个月底以及在干扰事件发生时,分析对比上述资料,以发现工期拖延以及拖延原因,提出有说服力的索赔要求。5、工期索赔计算方法 (3)其他方法工程现场施工中,可按照索赔事件的实际增加天数确定索赔工期;通过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协议确定索赔工期。(2)比例分析法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 000万元以上5 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8、的事故。(1)网络分析法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 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比例分析法是通过分析增加或减少的单项工程量(工程造价)与合同总量(合同总造价)的比值,推断出增加或减少的工期。网络分析法是通过分析延误前后的施工网络计划,比较两种工期(关键线路的)计算结果,计算出工程应顺延的工期。6、费用索赔 7、费用索赔的计算方法 费用索赔以补偿实际损失为原则,对发包人不具有任何惩罚性质。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个方面。因此,所有干扰事件引起的损失以及这些损失的计算,都应有详细的具体证明,并在索赔报告中出具这些证据。实际费用法01总费用法0
29、2修正的总费用法037.4.3 索赔程序1、索赔提出的程序 索赔事项发生后28 d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理由。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 d内,向监理工程师递交正式的索赔通知书,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 d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28 d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做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
30、 d内,向监理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同规定相同。2、 施工索赔的几个关键环节(1)索赔意向书(2)索赔项目种类及起止日期计算方法(1)延期发出图纸引起的索赔(2)恶劣的气候条件导致的索赔(3)工程变更导致的索赔(4)以承包人之能力不可预见引起的索赔(5)由外部环境而引起的索赔(6)监理工程师指令导致的索赔(7)其他原因导致的承包人的索赔3、 做好同期记录4、提交详细情况报告 在索赔事件的进行过程中,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索赔事件的阶段性详细情况报告,说明索赔事件目前的损失款额影响程度及费用索赔的依据。 索赔意向书提交后,就应从索赔事件起算日起至索赔事件结束日止,
31、认真做好同期记录。每天均应有记录,要有现场监理工程人员的签字。索赔事件造成现场损失时,还应注意现场照片、录像资料的完整性,且粘贴打印说明后请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期记录的内容有:事件发生时及过程中现场实际状况、导致现场人员、设备的闲置清单;对工期的延误;对工程的损害程度;导致费用增加的项目及所用的人员、机械、材料数量、有效票据等。5、提交最终索赔报告 6、施工索赔小结 索赔时效。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索赔。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否则可能会丧失索赔利益的实现。施工索赔实现的关键是承包人提供的证据确凿充分。施工索赔是单方主张权利要求,经对方签字确认后即成为工程签证
32、,在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其他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来解决索赔事项。 当索赔事件所造成的影响结束后,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最终索赔详细报告,并同时抄送、抄报相关单位。技术点睛:技术点睛: 索赔事项发生后索赔事项发生后28 d28 d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未在前述意向通知书,未在前述28 d28 d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丧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丧失要求的权利,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失要求的权利,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 d28 d内,向监内,向监理工程师递交正式的索赔通知书,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理工程师递交正式的索赔通知书,监理工程师在收
33、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 d28 d内给予答内给予答复,复,28 d28 d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地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人应当阶段性地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 某工程由土建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两部分组成,业主与某建筑公司和某安装公司分别签订了施工合同和设备安装合同,土建工程包括桩基础,土建承包商将桩基础部分分包给某基础工程公司。桩为预制钢筋混凝土桩共计 1 200 根,每根的混
34、凝土量0.8 m3,承包商对此所报单价为500 元/m3,预制桩由甲方供应,每根价格为 350 元/根。桩基础按施工进度计划规定从 7 月 10 日开工至 7 月 20 日结束。在桩基础施工过程中,由于业主方供应的预制桩不及时,使桩基础 7 月 13 日才开工,7 月 13 日至 18 日基础公司的打桩设备出现故障,7月 19 日至 22 日出现了属于不可抗力的恶劣天气无法施工。合同约定:业主违约一天应补偿承包方 5 000 元;承包方违约一天应罚款 5 000 元。 问题: 1.在上述工程拖延中,哪些属于不可原谅的拖期?哪些属于可原谅而不予补偿费用的拖期?哪个属于可原谅但给予补偿费用的拖期?
35、 2.桩基部分的价格为多少?承包方此项应得款为多少? 3.土建承包商应获得的工期补偿和费用补偿各为多少? 4.设备承包商的损失由谁负责承担?应补偿的工期和费用为多少? 【解】 1.从7月10日至12日,共3 d,属于不可原谅且补偿费用的拖期(业主原因); 从7月13日至18日,共6 d,属于不可原谅的拖期(分包商原因); 从7月19日至22日,共4 d,属于可原谅但不予补偿费用的拖期(不可抗力原因)。 2.(1)桩基部分价格=1220.8500=48(万元)。(2)承包方此项应得款: 可原谅且给予补偿费用的拖期为 3 d,应给承包商补偿 35 000=1.5(万元); 不可原谅的拖期共 6 d,对承包商罚款 65 000=3.0(万元); 承包商此项应得款=48-(1 200350/10 000)+1.5-3.0=4.5(万元);3.(1)土建承包商应获得的工期补偿为 3+4=7(d)。(2)土建承包商应获得费用补偿为 35 000-30 000=-15 000(元),即应扣款 1.5 万元。4.(1)设备安装承包商的损失应由业主负责承担。因为设备安装承包商与业主有合同关系,而土建承包商与设备安装承包商无合同关系。(2)设备安装承包商应获工期为 3+6+4=13(d)。(3)设备安装承包商应获费用补偿为 135 000=6.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