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增值税纳税地点与预征管理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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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业增值税纳税地点与预征管建筑业增值税纳税地点与预征管理理13636号文附件号文附件1 1 第四十六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增值税纳税地点增值税纳税地点23636号文附件号文附件1 1 第四十六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三)其

2、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增值税纳税地点增值税纳税地点3适用的增值税政策适用的增值税政策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称“36号文”)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以下称“17号公告”) 建筑业增值税预征管理建筑业增值税预征管理4需要预征的情形需要预征的情形 所称跨县(市、区)提

3、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建筑业增值税预征管理建筑业增值税预征管理5具体的征收管理方式具体的征收管理方式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建筑业增值税预征管理建筑业增值税预征管理6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办法的项目预征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办法的项目预征 预征方式一般纳税人跨县

4、(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预征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建筑业增值税预征管理建筑业增值税预征管理7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项目和小规模纳税人预征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项目和小规模纳税人预征 预征方式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

5、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预征税款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建筑业增值税预征管理建筑业增值税预征管理8注意事项注意事项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建筑业增值税预征管理建筑业增值税预征管理9差额预征的凭证差额预征的凭证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

6、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建筑业增值税预征管理建筑业增值税预征管理10预征税款提交的资料预征税款提交的资料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建筑业增

7、值税预征管理建筑业增值税预征管理11机构所在地税款的计算机构所在地税款的计算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机构所在地计算增值税时除了适用于简易征收的项目外,则应该按照一般计税办法计税,不存在差额征税的情况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建筑业增值税预征管理建筑业增值税预征管理12小规模纳税人的处理小规模纳税人的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

8、税发票。建筑业增值税预征管理建筑业增值税预征管理13纳税人台账管理纳税人台账管理 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建筑业增值税预征管理建筑业增值税预征管理14预征时间预征时间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建筑业增值税预征管理建筑业增值税预征管理15未预征税款的处理未预征税款的处理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未按照本办法缴纳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建筑业增值税预征管理建筑业增值税预征管理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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