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解读202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ppt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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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112022-4-142022-4-14主讲人:XXX 时间:20XX.XX学习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222022-4-142022-4-14 前 言 / PREFACE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22年3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2日起施行。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332022-4-142022-4-

2、14目 录地方组织法修改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01地方组织法修改的指导思想、原则和过程02地方组织法修改的主要内容03地方组织法的修改决定解读04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修改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第一部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和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组 织 法 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一、地方组织法修改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修改背景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一、地方组织法修改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修改背景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一、地方组织法修改的必要性和重

3、大意义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根本的是要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保证党领导人民依法有效治理国家。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国家政权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地方政权机关建设和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这一最高政治原则,确保各地方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制定和修改有关法律法规要明确规定党领导相关工作的法律地位;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要求载入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的组织法,健全党对这些机关实施领导的制度规定,确保其始终在党的领导下积极主动、独立

4、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修改地方组织法,明确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地方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和有效执行。一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一、地方组织法修改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二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一、地方组织法修改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三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一、地方组织法修改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支撑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根本

5、政治制度。修改地方组织法,贯彻落实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加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建设和工作,进一步充实完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适当增加省、设区的市两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完善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设置,明确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可以在街道设立工作机构,健全地方人大组织和工作制度,使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地方国家政权体系中成为自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机关、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权力机关、全面担负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始终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四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一、地方组织法修改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四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

6、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修改的指导思想、遵循的原则和工作过程第二部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和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组 织 法 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二、地方组织法修改的指导思想、遵循的原则和工作过程指导思想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二、地方组织法修改的指导思想、遵循的原则和工作过程基本原则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二、地方组织法修改的指导思想、遵循的原则和工作过程工作过程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二、地方组织法修改的指导思想、遵循的原则和

7、工作过程工作过程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二、地方组织法修改的指导思想、遵循的原则和工作过程工作过程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二、地方组织法修改的指导思想、遵循的原则和工作过程工作过程地方组织法修正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会议审议后,先后两次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修正草案印发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组织部署全国人大代表研读讨论并征求意见。2022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宪法法律委召开会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代表研读讨论中提出的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地方组织法修正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全国人大宪

8、法法律委认为,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会议审议、广泛征求意见和多次修改完善,地方组织法修正草案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已经比较成熟。据此,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正草案)。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修改的主要内容第三部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和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组 织 法 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三、地方组织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一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三、地方组织法修改的主要内容3.根据宪法有关规定精神

9、,明确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在国家法治统一中的职责,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实施。4.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一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三、地方组织法修改的主要内容1.适当增加省、设区的市

10、两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目前,省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是1979年地方组织法规定的,40多年来一直没有修改,设区的市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自2004年后也一直没有调整。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地方立法、监督等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普遍人口较多,经济社会发展面临重大任务,保证适当数量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利于优化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结构,增加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代表性、广泛性,集思广益,充分发扬民主,提高立法、监督等工作质量。中央人大工作会议明确提出,适当增加省、设区的市两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此次修改,拟将省和设区的市两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的上下限和最高

11、限,分别增加10名。同时,明确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按人口多少并结合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的需要确定。二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三、地方组织法修改的主要内容2.根据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和地方人大工作实际,完善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充实、细化常委会主任会议和专门委员会的职责。一是,明确省、设区的市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二是,明确地方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等工作机构

12、;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可以比照本法有关规定,在街道设立工作机构。三是,明确专门委员会的任期、职责和工作,规定专门委员会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履行职责到下届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新的专门委员会为止;向本级人大主席团或者常委会提出议案,承担本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听取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题汇报,研究和督促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四是,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职责,具体列举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的事项。二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

13、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三、地方组织法修改的主要内容3.贯彻党中央有关精神,总结地方实践经验,完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一是,细化和补充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预算决算的审查监督职能,根据预算法和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其调整方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监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乡镇人大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监督政府

14、债务。二是,强化人大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的职能,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三是,充实细化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职责,包括听取和审议有关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四是,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增加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讨论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和项目,可以作出决定或者决议,也可以将有关意见、建议送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单位研究办理。五是,

15、适应建立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要求,根据有关方面意见,删去地方人大常委会“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的职权。二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三、地方组织法修改的主要内容4.健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议事制度。一是,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地方人大召开会议的实践,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会议召开的日期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决定并予以公布;遇有特殊情况,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常委会或者其授权的主任会议、乡镇人大主席团,可以另行决定并予以公布。二是,明确地方各级人

16、大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和会议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三是,根据地方的实践经验,增加规定:乡镇人大听取和审议乡镇人大主席团的工作报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常委会会议。5.根据地方人大工作实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修改地方国家机构正职领导人员选举有关内容。一是,根据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多年来的实际做法,将地方国家机构正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的规定,修改为“可以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二是,明确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地方国家机构正职领导人员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人选。二远近远近

17、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三、地方组织法修改的主要内容6.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增加规定:一是,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由常委会办事机构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报告,并予以公开。二是,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充分发挥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作用;并应当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三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联系代表的工作机制,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扩大代表对各项工作的参与,充

18、分发挥代表作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通过建立基层联系点、代表联络站等方式,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听取对立法、监督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二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三、地方组织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承担着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管理社会事务、服务人民群众的重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快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和全面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的精神,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实践经验,地方组织法修正草案增加了

19、以下规定:1.专设一节,明确地方政府建设的原则要求。增加规定:一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坚持依法行政,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二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提高行政效能,建设服务型政府。三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加强廉政建设,建设廉洁政府。四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诚信原则,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建设诚信政府。五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政务公开,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推进政务数据有序共享,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六

20、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提高决策的质量。七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接受监督,确保行政权力依法正确行使。三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三、地方组织法修改的主要内容2.根据党中央有关精神,总结地方实践经验,完善地方政府职权和工作方面的有关规定。一是,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二是,补充完善乡镇人民政府的有关职权,增加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预算。三是,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需要,可以建立跨部门指挥协调机

21、制。四是,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明确基层政府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相互关系,增加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3.明确地方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和要求。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过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决定等程序,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三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三、地方组织法修改的主要内容4.贯彻

22、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精神,明确地方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优化协同高效以及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按照规定程序报请批准,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5.根据党中央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精神,增加规定街道办事处的职责;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居民列席有关会议的制度。三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三、地方组织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根据修改后的宪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适应地方“一府一委两院”政权机关架构的需要,增加规定:一是,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监察委

23、员会的工作。二是,明确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提名和选举任免、辞职等程序;明确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明确对监察委员会主任的罢免制度和对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质询制度。三是,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监察机关的职务。四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三、地方组织法修改的主要内容贯彻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总结地方实践经验和做法,增加规定:一是,省、设区的市两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开展协同立法。二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共同建立跨行政区划的区域协同发展工作机制,加强区域合作;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的

24、区域合作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五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三、地方组织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和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在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职责中分别增加“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等内容,并将“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修改为“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同时,将少数民族聚居的乡镇人大行使职权时“应当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修改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权中的“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修改为“保障少数民族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此外,还作了一些文字表述性、法律衔接

25、性修改和完善,将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的内容分节规定,并对部分条文顺序作了调整。六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修改决定解读第四部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和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组 织 法 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四、地方组织法修改决定解读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四、地方组织法修改决定解读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

26、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实施。”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

27、远近远近远近四、地方组织法修改决定解读八、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为六节:第一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和任期”,包括第七条至第九条;第二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第三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举行”,包括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五条;第四节“地方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选举、罢免和辞职”,包括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二条;第五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包括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七条;第六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包括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五条。九、将第一条改为两条,作为第七条和第六十一条,修改为:“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

28、、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第六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政府。”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四、地方组织法修改决定解读十、将第七条改为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自治

29、州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开展协同立法。”十一、将第八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监督政府债务,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第三项修改为:“(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民政、社会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第六项修改为:“(六)选举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

30、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四、地方组织法修改决定解读第八项修改为:“(八)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第九项修改为:“(九)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第十四项修改为:“(十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十二、将第九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和项目”。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第一款

31、第八项修改为:“(八)听取和审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增加一项,作为第一款第九项:“(九)听取和审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第一款第十二项改为第十三项,修改为:“(十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四、地方组织法修改决定解读第二款修改为:“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十三、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乡、民族乡、镇的

32、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两次。会议召开的日期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并予以公布。”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遇有特殊情况,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常务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主任会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另行决定,并予以公布。”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

33、会会议。”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四、地方组织法修改决定解读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和会议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十五、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可以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

34、表大会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四、地方组织法修改决定解读十六、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的

35、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十七、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修改为:“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

36、、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四、地方组织法修改决定解读“第三十四条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各专门委员会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履行职责到下届人民

37、代表大会产生新的专门委员会为止。“第三十五条各专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开展下列工作:“(一)审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议案;“(二)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组织起草有关议案草案;“(三)承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四)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安排,听取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题汇报,提出建议;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四、地方组织法

38、修改决定解读“(五)对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六)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负责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促办理工作;“(七)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十八、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第二款修改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39、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予以公开。”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四、地方组织法修改决定解读十九、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充分发挥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作用。”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40、大会代表应当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二十、第三章“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为四节:第一节“常务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包括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八条;第二节“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包括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第三节“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举行”,包括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五条;第四节“常务委员会各委员会和工作机构”,包括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条。二十一、将第二条与第四十条第一款合并,作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四、地方组

41、织法修改决定解读二十二、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第四款第一项、第二项分别修改为:“(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四十五人至七十五人,人口超过八千万的省不超过九十五人;“(二)设区的市、自治州二十九人至五十一人,人口超过八百万的设区的市不超过六十一人”。第五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前款规定,按人口多少并结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结构的需要确定。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42、市辖区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按人口多少并结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结构的需要确定。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经确定后,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内不再变动。”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四、地方组织法修改决定解读二十三、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

43、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开展协同立法。”二十四、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五十条,第四项修改为:“(四)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民政、社会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第五项修改为:“(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

44、近远近远近四、地方组织法修改决定解读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六)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监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审查监督政府债务”。第六项改为第七项,修改为:“(七)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听取和审议有关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等;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八)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增加一项,作为第九项:“(九)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年度

45、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增加一项,作为第十项:“(十)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第九项改为第十三项,修改为:“(十三)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四、地方组织法修改决定解读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增加一项

46、,作为第十五项:“(十五)根据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任免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第十二项改为第十七项,修改为:“(十七)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删去第十四项。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常务委员会讨论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和项目,可以作出决定或者决议,也可以将有关意见、建议送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或者

47、单位研究办理。有关办理情况应当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四、地方组织法修改决定解读二十五、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遇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二十六、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四条,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

48、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一)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订会议议程草案,必要时提出调整会议议程的建议;“(二)对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四、地方组织法修改决定解读“(三)决定是否将议案和决定草案、决议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对暂不交付表决的,提出下一步处理意见;“(四)通过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等;“(五

49、)指导和协调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六)其他重要日常工作。”二十七、将第五十条改为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任免。”二十八、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等工作机构。”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比照前款规定,在街道设立工作机构。”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远近四、地方组织法修改决定解读二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条:“县级以上的地

50、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联系代表的工作机制,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扩大代表对各项工作的参与,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建立基层联系点、代表联络站等方式,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听取对立法、监督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三十、第四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为四节:第一节“一般规定”,包括第六十一条至第六十九条;第二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和任期”,包括第七十条至第七十二条;第三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包括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八条;第四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设置”,包括第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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