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v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第一章 劳动法概述v一、劳动法的概念v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法,即调整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v雇佣关系是先于劳动关系出现的劳动力与报酬的交换关系,雇佣关系发展到特定阶段出现劳动法的调整,将其中一部分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被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的雇佣关系作为劳动法的调整对象社会化为劳动关系,没有被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的雇佣关系则仍以雇佣关系的形式存在,接受民事法律的调整。 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v1、劳动关系:劳动力所有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具有以下特征:v
2、(1)当事人固定,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v(2)劳动关系产生于劳动过程中。v(3)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双重性质v(4)劳动关系具有纵向关系和横向关系相互交错的特征。 (5)劳动关系是对抗性与非对抗性质兼有的社会关系。2.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分v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主要有以下区别:v(1)从合同的主体上看。劳动关系的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个人。劳务关系的双方可能都是个人,或者都是单位,也可能一方是单位,一方是个人。
3、v(2)从用工双方的关系上看。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而劳务关系的双方则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劳动者只是按约提供劳务,用工者也只是按约支付报酬,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v(3)当事人在承担义务方面看。劳动关系支付报酬的方式多以工资的方式定期支付(一般是按月支付),有规律性。劳务关系多为一次性的即时清结或按阶段按批次支付,没有一定的规律。工资需执行最低工资标准,遵守其他一系列的规定。除此之外,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还需承担其他的义
4、务,如社会保险,培训,社会福利等。v(4)从法律的适用上来看。劳动关系中产生的纠纷应由劳动法来调整。劳务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平等主体的双方在履行合同中所产生的纠纷,应由民法来调整解决。v案例分析:A公司主要从事床上用品的生产、销售,生产季节性较强,每年7月至9月是生产旺季。朱某自2001年以来,每逢生产旺季,自带其本人的小货车至该公司从事运输等工作。双方约定A公司每月支付朱某报酬2000元,油费、过路费、违章罚款等费用均由A公司支付。期间,朱某日常生活起居均在公司内。v某日,朱某受A公司指派在购买发动机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朱某之妻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部门审查后认为朱某自备劳动工
5、具为A公司提供劳动服务,具有临时性、短期性的特点,且双方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社会关系。遂认定朱某与A公司之间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3.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其它社会关系v概念:在劳动关系的运行过程中及其前后所发生的、为实现劳动关系而发生的社会关系。v其主要类型:v劳动行政关系。v劳动服务关系。v劳动团体关系。v劳动争议处理关系。3、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 v()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v()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v()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
6、()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v()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动者v()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v(6)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v(7)事业单位聘用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聘用制工作人员v(8)非全日制用工和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和劳务派遣v非法用工主体参照执行。非法用工主体参照执行。v而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中的非合同劳动关系及农民、军
7、人、家庭佣而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中的非合同劳动关系及农民、军人、家庭佣人等劳动关系,分别由公务员法、农业法、军事法、民法调整。人等劳动关系,分别由公务员法、农业法、军事法、民法调整。v以主体和劳动力使用关系形成方式为标准来确定劳动关系。以主体和劳动力使用关系形成方式为标准来确定劳动关系。 v刘某自1998年1月开始为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打扫卫生,范围为社区公共区域。在2005年,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刘某签订了一份书面的“*社区清扫员承包社区环境卫生责任书”,该“责任书”约定:承包时间从 2005年1月1日至 2005年12月30日,承包地点为社区公共区域,还对基本工资,清扫的具体要求等等做出了
8、约定。直到2007年,由于该社区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将所辖范围的卫生清扫工作承包给了一家清洁公司,因此社区于 2007年3月31日与刘某终止了承包关系。v刘某认为自己与社区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社区这么多年一直没有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也没有支付加班工资及劳动工具费用,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于是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 v今年2月,李先生被某保健公司聘为保健品推销员,与该公司签订了保健品直销业务代理合同,有效期2年。合同约定:他代表该公司和顾客洽谈销售业务,推售该公司的产品,报酬为销售价和出厂价之间的差额,公司不负担任何费用。目前,李先生已工作半年了,收入却不乐观,月平均收益没达到本市最
9、低工资标准,他想问,其与该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能否享受最低工资待遇?v练习:练习:1、我国劳动法适用于一定范围的劳动者,以下适用于劳动法的是() A.国家机关公务员 B.宾馆大堂经理 v C.现役军人 D.公立医院院长 2、下列社会关系中,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A、劳动者甲与劳动者乙发生借款关系B、某公司向职工集资而发生的关系C、两企业之间签订劳务输出的合同关系D、某民工被个体餐馆录用为服务员产生的关系v3.关于劳动关系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vA.劳动关系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vB.劳动关系既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也包括劳动行政部门与劳动者、用人单位之间的
10、关系v C.劳动关系既包括财产关系也包括人身关系v D.劳动关系既具有平等关系的属性也具有从属关系的属性v4.下列哪一事项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由劳动法调整? vA.甲厂职工陈某操作机器时不慎将参观的客户蒋某致伤,蒋某要求陈某赔偿 vB.汪某因身高不足1.70米而被乙厂招聘职工时拒绝录用,汪某欲告乙厂 vC.丙公司与劳务输出公司就30名外派劳务人员达成的协议 vD.丁公司为其职工购房向银行提供的担保 三、劳动法的形式和体系三、劳动法的形式和体系v(一)形式:v1、规范性文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国际公约(劳工公约和其他公约)。v2、准规范性文件:劳动政策、劳动标准(强
11、制型和推荐型,劳动基准属强制型)、抽象劳动行政行为、工会规章、规范性劳动法解释、集体合同。v(二)体系:v劳动关系协调法: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用人单位内部规则、民主管理、争议处理法。v劳动基准法:工时、工资、劳动保护、劳动监督法。v培训与就业法:就业法、培训法。四、劳动法的目的与发展历史v劳动法的直接目的:倾斜保护劳动者v终极目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发展历史:v1.早期工业化时代的“劳动关系”范围:不存在劳动法意义上之劳动关系 v2.管理时代的劳动关系范围考 :国家干预劳动关系的形式单一,主要为工厂立法 ;并不是工厂内的所有雇佣关系均开始社会化为劳动关系,只有部分劳动者的雇佣关系开始接受国家干预
12、 v3.成熟化的劳动关系时代 :各国逐渐深入认识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势地位的事实,并以人权保障为目标之一扩大了劳动关系的范围。劳动关系形式的多样化和复杂化v4.新时期劳动关系范围 :国家干预劳动关系的范围进一步扩大,绝大部分雇佣关系均被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畴 v劳动法调整范围总结:v雇佣关系的本质决定了国家干预的必然性v国家干预的特性决定了干预范围的存在v劳动关系双方力量对比的变化v国家干预的目标第二章第二章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v第一节第一节 劳动合同的概念和分类劳动合同的概念和分类v第二节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v第三节第三节 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订立v第四节第四节
13、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v第五节第五节 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v第六节第六节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第一节第一节 劳动合同的概念和分类劳动合同的概念和分类v一、劳动合同的概念一、劳动合同的概念v劳动合同又成为劳动契约或者协议,是劳动劳动合同又成为劳动契约或者协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利和义务的协议。v思考思考:劳动合同是否一种文本?:劳动合同是否一种文本? v讨论:讨论:是否将雇佣劳动关系单独立法?是否将雇佣劳动关系单独立法?v应修改现行应修改现行劳动
14、法劳动法,扩大其适用范围,扩大其适用范围,把雇佣、劳务关系也涵盖进去。把雇佣、劳务关系也涵盖进去。二、劳动合同的分类二、劳动合同的分类v以合同期限为标准的分类以合同期限为标准的分类:定期劳动合同、不定期劳动合同:定期劳动合同、不定期劳动合同与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的劳动合同与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的劳动合同 思考思考:定期劳动合同还是不定期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更有利?:定期劳动合同还是不定期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更有利? v定期劳动合同定期劳动合同是明确规定了合同的有效期限并且可依法延长是明确规定了合同的有效期限并且可依法延长期限的合同;期限的合同;v不定期劳动合同不定期劳动合同:指没有规定合同有效期间的合同,
15、劳动关:指没有规定合同有效期间的合同,劳动关系可以在劳动者的法定劳动范围内和企业的存在期限内持续系可以在劳动者的法定劳动范围内和企业的存在期限内持续存在,只有在符合法定或者约定的条件下,劳动关系才终止;存在,只有在符合法定或者约定的条件下,劳动关系才终止;v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的劳动合同:是把完成某项工作规定为:是把完成某项工作规定为合同终止条件的劳动合同。合同终止条件的劳动合同。我国现行法律对合同期限的规定我国现行法律对合同期限的规定:v1、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言、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言,只要双方协商,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即可签订定期劳动合同,对定期劳动一致,即可签订
16、定期劳动合同,对定期劳动合同一般无最长期限的限制。经双方协商一合同一般无最长期限的限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期满后由于劳动单位原因未办致可以续签,期满后由于劳动单位原因未办手续的视为双方同意续签。手续的视为双方同意续签。2、对于不定期劳动合同而言、对于不定期劳动合同而言:v经协商一致,可签订不定期劳动合同;经协商一致,可签订不定期劳动合同;v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v(一)劳
17、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v(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足十年的; v(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v (四)用人单位自用工之
18、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四)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v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v.2009年2月,下列
19、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哪些人具备法定条件?()vA.赵女士于1995年1月到某公司工作,1999年2月辞职,2002年1月回到该公司工作vB.钱先生于1985年进入某国有企业工作。2006年3月,该企业改制成为私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v年满50岁的钱先生与公司签定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vC.孙女士于2000年2月进入某公司担任技术开发工作,签定了为期三年、到期自动续期三年且续期次数不限的劳动合同。v2009年1月,公司将孙女士提升为技术部副经理vD.李先生原为甲公司的资深业务员,于2008年2月被乙公司聘请担任市场开发经理,约定:v先签定一年期合同,如果李先生于期满时提出请求,
20、可以与公司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v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v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v一、劳动合同形式一、劳动合同形式v(一)定义(一)定义:劳动合同内容赖以确定和存在的方式。:劳动合同内容赖以确定和存在的方
21、式。v(二)形式选择二)形式选择v 我国劳动法要求合同必须采用书面方式,否则无效。我国劳动法要求合同必须采用书面方式,否则无效。v (一)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关系v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v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v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v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v70.赵某于2008年4月2日应聘到某公司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3个月后的一天,赵某在工作中受伤,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费并享受工伤待遇,公司以未与赵某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
22、予以拒绝。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vA.赵某与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无从确认vB.赵某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自赵某开始工作之日起已建立vC.赵某有权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费,但无权享受工伤待遇vD.公司应当自2008年4月2日起向赵某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v答案:BDv第六条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v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
23、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第七条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v.赵某于2008年4月2日应聘到某公司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3个月后的一天,赵某在工作中受伤,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费并享受工伤待遇,公司以未与赵某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予以拒绝。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vA.赵某与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无从确认vB.赵某与公
24、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自赵某开始工作之日起已建立vC.赵某有权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费,但无权享受工伤待遇vD.公司应当自2008年4月2日起向赵某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二、劳动合同的内容二、劳动合同的内容v(一)即劳动合同的条款,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即劳动合同的条款,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化。具体化。v1、法定必备条款、法定必备条款:一般法定必备条款一般法定必备条款,是法律要,是法律要求各种劳动合同都必须具备的条款,包括合同期求各种劳动合同都必须具备的条款,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条件;劳动报酬、劳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合同终止条件;违约责任。动纪律;合同终止条件;
25、违约责任。v特殊法定必备条款特殊法定必备条款,因各合同有所差别。,因各合同有所差别。v2、约定必备条款、约定必备条款 是法定必备条款的必要补充,是法定必备条款的必要补充,对劳动合同的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决定意义。对劳动合同的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决定意义。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v第十七条第十七条v(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v(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v(三)劳动合同期限;(三)劳动
26、合同期限; v(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v(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v(六)劳动报酬;(六)劳动报酬; v(七)社会保险;(七)社会保险; v(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v(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v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
27、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二)若干合同条款的特殊规定(二)若干合同条款的特殊规定v1、试用期条款、试用期条款: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
28、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v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v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v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vv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第二十条劳动者
29、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v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劳动者说明理由。 v练习练习:下列关于试用期规定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30、()A.约定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B.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C.对再次就业的职工不得约定试用期D.是否约定试用期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14.某甲在一企业工作,试用期未满便想解除劳动合同,请问下列各项表述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A.甲应当提前30日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企业解除合同B.甲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解除合C.甲可以随时通知企业解除合同D.甲在试用期内不得解除合同2.服务期v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
31、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v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保密和禁止同业竞争保密和禁止同业竞争 v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v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
32、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v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v司法解释(四)司法解释(四)v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v前款规定
33、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v第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v第八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v第九条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v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
34、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v第十条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v保证金条款保证金条款 现行法律禁止约定劳动者交纳保证金,在实践中用人单位让交怎么办?此时需要灵活处理,不要固执顶撞。可在得到工作后找上级劳动主管部门反映,要回已缴纳的保证金。v4、违约金和赔偿金条款、违约金和赔偿金条款 v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77.2008年1月,王某应聘到甲公司工作。甲公司依据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向王某收取了
35、2000元押金。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只要王某同意,收取押金就合法B.无论王某是否同意,甲公司均无权要求交纳押金C.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甲公司限期退还押金D.劳动行政部门应对甲公司处以押金数额二倍的罚款案例讨论案例讨论: v黄某于2003年7月1日应聘到某中外合资公司任销售部经理,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违约金为人民币5万元。公司为其配置了手机、笔记本电脑,出资送其参加汽车驾驶培训,并提供汽车一部供其使用。2003年10月,公司又送黄某到日本培训3个月,当时签订了培训协议。培训协议规定:公司承担黄某在培训期间的所有费用,培训期满后,黄某必须履行完5年的劳动合同,并且在从公司离
36、职后3年内不得到与公司有竞争业务的其它公司任职,否则,公司有权要求黄某偿付培训费并支付违约金。黄某回国后为公司仅服务了一年,便辞职到另一家广告公司担任副总经理职务。公司遂要求黄某偿付全部培训费并支付违约金,同时,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黄某赔偿公司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v问:公司的要求应支持多少?理由为何?v从2008年8月起,雷先生就在江津区一家动力公司工作。2008年8月18日,该公司发布公告,要求员工在2008年8月31日前,到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随后,该公司将一份未填写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内容的格式合同文本拿给雷先生等人签字,雷先生等人以合同内容不完整及未给员
37、工参加社会保险为由拒签。v之后,雷先生继续在该公司工作,该公司也没就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再找雷先生等人协商。2012年5月29日,该公司通告要求雷先生等人在2012年6月10日前,到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逾期不签订的,将按劳动合同法处理。v雷先生等人因同样原因再次拒签。2012年6月13日,该公司以雷先生等人不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决定解除与雷先生等人的劳动关系。2013年3月,雷先生将官司打到了江津区法院。v案件审理中,该公司称,是雷先生等人拒签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才解除了与他们的劳动合同关系,所以,公司不应支付雷先生等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vv法院审理认为,在雷先生提供的证人证言,该
38、公司提供的雷先生的录音光盘及公司陈述中均可证实,该公司在要求雷先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所提供的劳动合同属格式文本,未填写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合同主要内容,证明原告、被告对劳动合同内容尚未达成一致,雷先生有权不签订该劳动合同。v该公司不仅未依法书面终止与雷先生的劳动关系,还与雷先生继续履行事实劳动合同多年,应视为已从2009年1月1日起,与雷先生等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公司在2012年6月13日以雷先生等人拒签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解除与雷先生等人的劳动关系,于法无据,属违法解除。(重庆晚报 唐中明)v 【李迎春律师点评】本案中用人单位至少犯了两个大错,一、未与劳动者
39、就合同内容进行协商就直接要求劳动者签空白劳动合同。劳动者不签理由正当,用人单位无权以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而解雇;二、用人单位在无书面劳动合同情况下仍继续用工,理应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风险,比如二倍工资,超过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节第三节 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订立v一、订立的概念与原则一、订立的概念与原则v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经过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经过相互选择和平等协商,就劳动合同条款达成相互选择和平等协商,就劳动合同条款达成协议,从而确立劳动关系和明确相互权利和协议,从而确立劳动关系和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义务的法律行
40、为。v应遵循如下原则:合法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应遵循如下原则:合法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和协商一致原则和协商一致原则二、劳动合同的效力二、劳动合同的效力v(一)劳动合同有效(一)劳动合同有效v合同有效的条件:合同有效的条件:v1、主体必须合格、主体必须合格v2、内容合法、内容合法、v3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v4、形式合法、形式合法、v5、订立程序合法。、订立程序合法。(二)劳动合同无效(二)劳动合同无效v是指劳动合同由于缺少有效要件而全部或部分不具有法律是指劳动合同由于缺少有效要件而全部或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效力。v法律后果法律后果:自订立时就无法律约束力(但不同于一般合同:自订立时就无法律约
41、束力(但不同于一般合同的无效,因为劳动力具有特殊性)的无效,因为劳动力具有特殊性)v一般的处理步骤:自合同订立时起至合同被确认为无效至,一般的处理步骤:自合同订立时起至合同被确认为无效至,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自确认无效起,事实劳动关系终止。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自确认无效起,事实劳动关系终止。v特殊法律后果特殊法律后果:v1、对收取得保证金和扣押证件,要返还劳动者、对收取得保证金和扣押证件,要返还劳动者v2、用人单位对合同全部无效有过错的,用人单位应在终止、用人单位对合同全部无效有过错的,用人单位应在终止事实劳动关系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v3、对劳动
42、者造成损害的要承担赔偿责任、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要承担赔偿责任v4、因使用童工等应承担赔偿责任和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因使用童工等应承担赔偿责任和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责任。责任。v建议:应规定可变更和可撤销的合同建议:应规定可变更和可撤销的合同v20.某建筑工程队低价招用20名学徒工,合同中规定他们每天必须从事高空作业或繁重搬运工作,否则不能结算当月工资。用工当月,工程队因违反安全施工规定造成事故,致使学徒工多人伤亡。有关部门经调查发现这些学徒工均是不满15周岁的边远地区农民子弟。对此,劳动行政部门拟采取的下列哪一项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vA.责令雇主解除劳动合同,遣返这批学徒工vB.责令雇主承担
43、遣返费用,并给予经济补偿vC.收缴雇主在非法用工期间的经营所得vD.告知事故受害者及其家属向雇主索赔的权利,并协助他们向雇主索赔v答案:C第四节第四节 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的履行v一、概念v劳动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履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的法律行为。v应遵循的原则:亲自履行、全面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v遵循特殊规则:v1、履行不明确条款的规则 首先要确定条款的内容,要遵循这样的顺序来确定: 内部规则,集体合同、有关劳动法规和政策、通行的习惯、协商v向第三人履行规则 只有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才可以向第三人履行,如借调合同 ,如交税v3、履行约定之外的劳动义务规则,只有
44、在特殊情形下才可以,如遇有紧急情形时等v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v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v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v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v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v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
45、举和控告。 v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v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v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v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v司法解释四:v第十一条 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6、。第五节第五节 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v一、劳动合同终止的概念和事由一、劳动合同终止的概念和事由v(一)概念(一)概念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灭,广义的劳动合同的终止包括劳动合同的解除,狭义的不包括。v(二)合同终止的事由(二)合同终止的事由:v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v(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v(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v(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v(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v(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v(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
47、情形。 v受限制: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二、劳动合同的解除概念和种类二、劳动合同的解除概念和种类v劳动合同的解除,即合同当事人依法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分类:v(一)以解除方式为标准(一)以解除方式为标准v协议解除,即合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而解除。v单方解除,即享有单方解除权的当事人依单方的意思表示而解除合同。二、劳动合同的解除概念和种类二、劳动合同的解除概念和种类v(二)以解除条件的依据为标准的分类(二
48、)以解除条件的依据为标准的分类v法定解除,即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在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v约定解除,即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在符合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依法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v思考思考:约定解除等于协议解除吗?v(三)以解除原因为依据分类(三)以解除原因为依据分类:过错解除和无过错解除三、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三、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v(一)双方同意解除(一)双方同意解除:劳动法第二十四条合同当事人协调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v(二)单方解除(二)单方解除,包括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和劳动者单方解除(二)(1)用人单位的即时辞退v(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
49、录用条件的; v(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v(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v(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v(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v(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v案例案例2:朱小姐应聘进入甲公司,担任招聘主管一职,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04年6月1日至2005年8月31日),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即从2004年6月1日至2004年8月31日;试用期工资3200元,转正以后岗位工资3200元,考核工资800元。v2004
50、年8月31日,也就是试用期的最后一天,朱小姐因突患急性胃肠炎去医院就诊,医院开具了一天的病假单。2004年9月1日,也就是试用期结束转正后的第一天,朱小姐照常去公司上班,却收到了公司的试用期终止合同通知,落款时间为2004年8月31日。朱小姐觉得十分委屈,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审理后,驳回了朱小姐的申诉请求。vv朱小姐又起诉至法院。v庭审中,朱小姐认为,公司规定病假应事先打电话至公司请假,并于病好后补交医院病假证明。其于8月31日早上打过电话给公司,告知公司患了急性肠胃炎,需请一天病假,也得到了公司的同意;而公司在电话中并未通知要与其解除劳动合同。9月1日上班后,公司领导找其谈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