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法公司法北京交通大学北京交通大学主讲:张艳红主讲:张艳红第五章第五章公司控制股东和实际控公司控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民事责任制人的民事责任一、控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权利与义务一、控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权利与义务二、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标准和方式二、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标准和方式三、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事后救济三、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事后救济 一、控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概念一、控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概念公司法公司法217217条条(二)(二)(一)控股股东,(一)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
2、总额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股东。 第一节第一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一、控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一、控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二)实际控制人(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
3、支配公司行为的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人。 第一节第一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三)、控制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和参股股东(三)、控制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和参股股东 控股股东控股股东 法定持股比例法定持股比例 参股股东参股股东 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如:股东甲对如:股东甲对A A公司投资公司投资51%51%,公司,公司A A拥有公司拥有公司B51%B51%股权,公司股权,公司B B拥有公司拥有公司C C的的51%51%股权,公股权,公司司C C拥有公司拥有公司D D的的51%51%股权。股权。股东甲控制了公司股东甲控制了公司D D。(实际持股比例只有。
4、(实际持股比例只有6.7%6.7%) 第一节第一节 控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三)、控制的认定(三)、控制的认定 指对一个公司的经营管理或方针政策具有决指对一个公司的经营管理或方针政策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力,该种影响力可以决定一个公定性的影响力,该种影响力可以决定一个公司的董事会的选任,决定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司的董事会的选任,决定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管理活动,甚至使该公司成为某种特定的工管理活动,甚至使该公司成为某种特定的工具。具。 第一节第一节 控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三)、控制的认定(三)、控制的认定 实际举证责任倒置实际举证责任倒置(1 1)董事兼任)董事兼任(2
5、 2)相同股东)相同股东(3 3)统一管理)统一管理(4 4)间接控股)间接控股现有经理人控制公司的趋势。现有经理人控制公司的趋势。 第一节第一节 控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三)、控制的认定(三)、控制的认定 实际举证责任倒置实际举证责任倒置(1 1)董事兼任)董事兼任(2 2)相同股东)相同股东(3 3)统一管理)统一管理(4 4)间接控股)间接控股现有经理人控制公司的趋势。现代公司所有权现有经理人控制公司的趋势。现代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结果。与经营权分离的结果。 第一节第一节 控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二、控制股东的权利二、控制股东的权利 普通权利普通权利
6、 特殊权利特殊权利 :实际控制权,通过实际控制行:实际控制权,通过实际控制行使公司法使公司法3838条规定的股东会的权利。条规定的股东会的权利。第一节第一节 控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三、控制股东的义务三、控制股东的义务 特殊义务特殊义务 :控制股东对公司和中小股东的诚信义务和程序控制股东对公司和中小股东的诚信义务和程序 制约。制约。(一)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一)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主要体现为忠实义务主要体现为忠实义务- -消极消极 注意义务注意义务- -积极积极第一节第一节 控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二)诚信义务的适用范围(二)诚信义务的适用范围 1. 1.控制权
7、的出售控制权的出售- -控制权溢价归属控制权溢价归属恶意时应向小股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恶意时应向小股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 2.侵害小股东侵害小股东- -小股东行使异议权小股东行使异议权 3. 3.内部人交易内部人交易-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内部信息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内部信息买卖本公司的股票。(证券法买卖本公司的股票。(证券法4242条)条)我国公司法对我国公司法对1 1、2 2均无规定。均无规定。第一节第一节 控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二)诚信义务的适用范围(二)诚信义务的适用范围 1. 1.控制权的出售控制权的出售- -控制权溢价归属控制权溢价归属恶意时应向小股东承担损害赔
8、偿责任。恶意时应向小股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 2.侵害小股东侵害小股东- -小股东行使异议权小股东行使异议权 3. 3.内部人交易内部人交易-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内部信息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内部信息买卖本公司的股票。(证券法买卖本公司的股票。(证券法4242条)条)我国公司法对我国公司法对1 1、2 2均无规定。均无规定。第一节第一节 控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三)控股股东控制权的制约程序(三)控股股东控制权的制约程序 股东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法(公司法4343条规定)条规定)1.1.累计投票制的设立累计投票制的设立第一百零
9、六条第一百零六条【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第一节第一节 控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三)控股股东控制权的制约程序(三)控股股东控制权的制约程序 1. 1.累计投票制的设立累计投票制的设立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10、使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公司共有公司共有50005000万股,选举万股,选举9 9位董事,甲公司持位董事,甲公司持有有6060万股,乙公司拥有万股,乙公司拥有37003700万股,丙公司拥万股,丙公司拥有有7070万股。万股。第一节第一节 控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1.1.累计投票制的设立累计投票制的设立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公司共有公司共有5
11、0005000万股,选举万股,选举9 9位董事,甲公司持位董事,甲公司持有有6060万股,乙公司拥有万股,乙公司拥有37003700万股,丙公司拥万股,丙公司拥有有7070万股。万股。乙丙能否选上一位代表自己的董事乙丙能否选上一位代表自己的董事 ?第一节第一节 控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2. 2.表决权代理行使制度表决权代理行使制度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七条【表决权的代理行使表决权的代理行使】股东可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围内行使表
12、决权。(1 1)代理人资格?)代理人资格?(2 2)代理人人数?)代理人人数?(3 3)授权委托书(配备)授权委托书(配备)第一节第一节 控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3. 3.股东表决权的排除股东表决权的排除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
13、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避免了控制股东关联交易侵权。避免了控制股东关联交易侵权。第一节第一节 控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四)控制股东退出公司的审查(四)控制股东退出公司的审查 1. 1.退出审查标准退出审查标准股东之间的合作基础是否确已丧失?股东之间的合作基础是否确已丧失? 2. 2.限制情形限制情形(1 1)公司陷入僵局)公司陷入僵局(2 2)长期不分红)长期不分红(3 3)攫取或滥用公司资产)攫取或滥用公司资产(4 4)因股东个人原因难以继续合作)因股东个人原因难以继续合作第一节第一节 控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四)控制股东退出公司的审查(
14、四)控制股东退出公司的审查 1. 1.退出审查标准退出审查标准股东之间的合作基础是否确已丧失?股东之间的合作基础是否确已丧失? 2. 2.限制情形限制情形(1 1)公司陷入僵局)公司陷入僵局(2 2)长期不分红)长期不分红(3 3)攫取或滥用公司资产)攫取或滥用公司资产(4 4)因股东个人原因难以继续合作)因股东个人原因难以继续合作第一节第一节 控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一、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一、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禁止关联行为禁止关联行为】公司的控股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
15、损害公司利益。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条(三)款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第二十条(三)款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第二节第二节 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法律责任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法律责任一、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一、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滥用基础:滥用基础: 资本多数决资本多数决 公司独立人格公司独立人格第二节第二节 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法律责任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法律责任一、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一
16、、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Y Y 主要方式主要方式1.1.利用关联交易利用关联交易 公司法公司法217217条条(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有关联关系。第二节第二节 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法律责任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法律责任一、控制股东滥用
17、控制权一、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Y 2.Y 2.操纵利润分配操纵利润分配 公司法公司法4 4、3535条有规定,但未规定条有规定,但未规定利润分配利润分配 的时限的时限也没有规定不分配的条件也没有规定不分配的条件第二节第二节 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法律责任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法律责任一、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一、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Y 3.Y 3.恶意转让股权恶意转让股权公司法公司法142142条有限制条有限制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二节第二节 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法律责任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法律责任一、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一、控
18、制股东滥用控制权Y 4.Y 4.恶意解散公司恶意解散公司提出异议的股东有权购买提出解散公司的股东提出异议的股东有权购买提出解散公司的股东的股权,使公司存续。?的股权,使公司存续。?第二节第二节 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法律责任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法律责任二、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标准二、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标准主观标准主观标准欺诈标准欺诈标准商事判断标准商事判断标准 法律有效介入常为一次性违约法律有效介入常为一次性违约或侵权。而公司行为是一种典型的重复交易或侵权。而公司行为是一种典型的重复交易行为。行为。第二节第二节 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法律责任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法律责任二、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标准二、
19、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标准客观标准客观标准合法程序标准合法程序标准利益损害标准利益损害标准第二节第二节 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法律责任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法律责任一、对公司的救济一、对公司的救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公司经营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经营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指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怠于起指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怠于起诉时,公司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所获诉时,公司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所获得的赔偿归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得的赔偿归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原告:股东原告:股东 被告:大股东、管理层或第三人。被告:大股东、管理层或第三人。诉讼结果对其他
20、股东有约束力。诉讼结果对其他股东有约束力。第三节第三节 对滥用控制权的事后救济对滥用控制权的事后救济一、对公司的救济一、对公司的救济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股东维护公司利益的起诉权股东维护公司利益的起诉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设监事会的
21、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节第三节 对滥用控制权的事后救济对滥用控制权的事后救济一、对公司的救济一、对公司的救济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后拒绝提起诉
22、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节第三节 对滥用控制权的事后救济对滥用控制权的事后救济二、对其他股东的救济
23、二、对其他股东的救济(一)管理公司的权利(一)管理公司的权利公司法公司法102102条条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三节第三节 对滥用控制权的事后救济对滥用控制权的事后救济二、对其他股东的救济二、对其他股东的救济(一)管理公司的权利(一)管理公司的权利 股东提案权股东提案权 103
24、103条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决议事项。 第三节第三节 对滥用控制权的事后救济对滥用控制权的事后救济二、对其他股东的救济二、对其他股东的救济(一)退出
25、公司的权利(一)退出公司的权利公司存续期间,股东基于特定的事由,收回其公司存续期间,股东基于特定的事由,收回其所持股权的价值,从而丧失其股东身份的制所持股权的价值,从而丧失其股东身份的制度。度。是对股东合理期待落实的一种补救。是对股东合理期待落实的一种补救。分为:主动退出权分为:主动退出权 被动退出权(除名权)德国被动退出权(除名权)德国 第三节第三节 对滥用控制权的事后救济对滥用控制权的事后救济二、对其他股东的救济二、对其他股东的救济(一)退出公司的权利(一)退出公司的权利我国:小股东的退出权我国:小股东的退出权 “ “用脚投票用脚投票”权利权利公司法公司法7272条条公司法公司法7575条
26、条 第三节第三节 对滥用控制权的事后救济对滥用控制权的事后救济公司法公司法7575条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五条【异议股东请求公司收购股权的异议股东请求公司收购股权的情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第三节第三节 对滥用控制权的事后救济对滥用控制权的事后救济(二)公司合并
27、、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节第三节 对滥用控制权的事后救济对滥用控制权的事后救济二、对
28、其他股东的救济二、对其他股东的救济(一)对侵权行为的诉权(一)对侵权行为的诉权撤销股东会决议的诉权撤销股东会决议的诉权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的决议违反了法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的决议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了股东的合法权益,股东法规的规定,侵犯了股东的合法权益,股东有权起诉要求该违法或侵权行为。有权起诉要求该违法或侵权行为。 第三节第三节 对滥用控制权的事后救济对滥用控制权的事后救济二、对其他股东的救济二、对其他股东的救济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无效决议及其法律后果无效决议及其法律后果】公司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29、无效。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人民法院撤销。第三节第三节 对滥用控制权的事后救济对滥用控制权的事后救济二、对其他股东的救济二、对其他股东的救济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30、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三节第三节 对滥用控制权的事后救济对滥用控制权的事后救济三、对债权人的救济三、对债权人的救济(一)揭开公司面纱(一)揭开公司面纱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又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又称“刺破法人面纱刺破法人面纱”或或“揭开公司面纱揭开公司面纱”和直索股东制度和直索股东制度是指为了防止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制度的滥用,是指为了防止公
31、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制度的滥用,保护公司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京具体法律关保护公司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京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法律事实,否认公司和股东各自的独系中的特定法律事实,否认公司和股东各自的独立人格,否认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立人格,否认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和中制度。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和中制度。 第三节第三节 对滥用控制权的事后救济对滥用控制权的事后救济三、对债权人的救济三、对债权人的救济第二十条第二十条【股东滥用权利的责任股东滥用权利的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32、公司债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节第三节 对滥用控制权的事后救济对滥用控制权的事后救济三、对债权人的救济三、对债权人的救济揭开法人面纱情形揭开法人面纱情形第一、控制第一、控制第二、欺诈第二、欺诈第三、资本显著不足第三、资本显著不足第四、人格混同第四、人格混同分清合同责任和揭开法人面纱的侵权责任。分清合同责任和揭开法人面纱的侵权责任。 第三节第三节 对滥用控制权的事后救济对滥用控制权的事后救济(二)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权推后居次(二)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权推后居次1.1.自动居次原则自动居次原则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权一律居次。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权一律居次。2.2.衡平居次原则衡平居次原则只有不公正行为引起的债权,才居次清偿。只有不公正行为引起的债权,才居次清偿。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 第三节第三节 对滥用控制权的事后救济对滥用控制权的事后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