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讲 专利权属发明创造的归属 1、专利权属的含义2、个人与单位之间所产生的专利权属问题3、因合同而产生的专利权属问题4、专利权的共有12一、专利权属的含义(一)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一项发明创造在申请专利之后专利局授权之前,申请人所享有的权利就是专利申请权,专利授权后,就成为专利权。在申请专利之前,称为科技成果权。3一、专利权属的含义(二)专利权属的含义专利权属,包括专利权权属,也包括专利申请权权属。专利权属就是指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的归属,也就是说,谁是真正的专利权人或对专利申请拥有权利的人。专利权属的意义:直接决定专利权的归属。4一、专利权属的含义(三)专利权属引起的纠纷1、个人申请专利后,个
2、人所在的单位认为该专利归单位所有;案例一:1997年,陈鸿奇到光华公司处工作至2002年12月份2003年3月10日,陈鸿奇成立了欧格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2003年5月22日,陈鸿奇以本人和陈坚承为设计人,以欧格公司为专利权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种塑料编织袋双面印刷机的翻面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光华公司以陈鸿奇和欧格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认定其为专利权人。 5案例二: 2003年4月18日,岑杰英应聘到日昭公司工作,工作至2003年7月。 2003年11月17日,岑杰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高吻合全屏蔽保护式导电金属管母线”专利,并获得授权。日昭公司认为该专利应归其所有,向
3、法院提起诉讼。62、单位获得专利后,完成的个人认为该专利归个人所有案例三:北京市专利管理局于年月日确认“钻孔压浆成桩法”发明为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北京市地铁地基工程公司所有。陶义不服,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将该发明专利权判决归其个人所有。 73、一个单位(个人)申请专利后,另一没有合同关系的单位(个人)认为应归其所有。案例四:时代桃源公司于2004年12月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的名称为“低压头组合式填埋气焚烧火炬”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中国科学院工程热物理研究所认为该专利应归其所有,向法院起诉。84、两个单位(个人)在履行合同中完成,由一方申请专利后,另一个认为应归其所有或共有案
4、例五:2001年1月19日,陕西省西安恒泰本草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恒泰公司,)与王增禄就开发染料木素签订了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由王增禄受委托独立完成染料木素制备工艺的研究工作并提供相关的新药申报资料。2002年4月份,完成合同约定的研发工作。恒泰公司将染料木素制备工艺申请专利。王增禄以自己应为专利权人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9二、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专利权属问题 10二、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专利权属问题 (一)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划分的法律规定专利法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
5、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11二、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专利权属问题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法律规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
6、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12二、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专利权属问题(二)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专利权属问题 案例一:陈鸿奇、汕头市欧格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欧格公司)与汕头市光华机械实业有限公司(光华公司)专利权属纠纷案。 案情:1997年,陈鸿奇到光华公司处从事销售工作,之前则从事钢材贸易。2003年3月15日,陈鸿奇在光华公司最后一次领取了2002年12月份的工资6000元。在光华公司工作
7、期间,陈鸿奇曾多次代表光华公司与其它厂家签订合同,销售了多台塑料挤出复膜机组、纸塑成筒粘合制袋机组、制袋机组中的立式印刷机、吹膜机等光华公司生产的机器设备。2003年3月10日,陈鸿奇成立了欧格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包装机械、印刷机械和塑料工业专用设备的制造和销售。2003年5月22日,陈鸿奇以本人和陈坚承为设计人,以欧格公司为专利权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种塑料编织袋双面印刷机的翻面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 13二、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专利权属问题案例一(续)(一审,广州中院,2005)由于陈鸿奇在光华公司处工作近6年,并从事与该专利技术领域有关产品的销售,在其履行
8、职务的过程中,应该对所销售的产品的技术性能、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等有充分的了解;而且,陈鸿奇在到光华公司处工作之前从事与本案争议专利技术领域无关的行业,并没有该专利技术领域相关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因此,可以推断陈鸿奇在其本职岗位上,已获得该专利技术领域有关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其中也包括了光华公司在该技术领域中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陈鸿奇单纯以其只负责销售并没有负责和参与技术研发为由,否定在完成讼争专利技术时利用了光华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纳。结论:涉案发明属于职务发明,应归光华公司。 14二、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专利权属问题案例一(续)分析:1、发明创造完
9、成的时间,是否是在光华公司工作期间或离职后一年内作出的?陈离开光华公司的时间是在2003年1月。专利申请的时间是在2003年5月,所以是在离职后一年内作出的。2、是不是本职工作?陈从事的主要是销售工作,本职工作应是销售,而不是技术开发,所以不是与本职工作有关的。 15二、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专利权属问题案例一(续)3、是不是完成本单位交付的工作任务?光华公司没有提供证据,不能说是完成本单位交付的工作任务。 4、是不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光华公司也未举证证明陈鸿奇的发明创造主要利用了该公司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等其它物质条件。 16二、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个人
10、与单位之间的专利权属问题案例一(续)法院判决(二审,广东高院,2006)光华公司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陈鸿奇是从事产品销售工作,而没有证据表明曾安排陈鸿奇从事技术开发工作。陈鸿奇离职后从事发明创造的过程中,自然会运用到其在光华公司工作期间所积累的技术、技能、经验和知识,但并不能因此推定陈鸿奇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结论:涉案发明是非职务发明,应归欧格公司。 17岑杰英案案例二:本案中日昭公司所主张的职务发明为退职1年内作出的与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日昭公司既然主张岑杰英申请的zL200320118153.3号专利属于执行日昭公司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理应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专利属于与岑杰
11、英在日昭公司原承担的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或者属于与岑杰英在执行本单位分配的专门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18是不是本职工作?原告主张岑杰英负责技术安装工作,并以岑杰英一张借款理由为“出差电站安装”的借支单为证 。对于职务发明中“本职工作”的理解,不能过于广泛,只有职工负有与创造、改进有关技术等研发工作有关的职务或职责的情况下,该职工所作出的有关发明创造才有可能属于履行其职责、完成其本职工作。在本案中,姑且不论日昭公司仅有一张借款理由为“出差电站安装”的借支单只能证明岑杰英曾经因出差电站安装而借款的事实,而不足以证明岑杰英的本职工作就是负责技术安装;即使日昭公司关于岑杰英在单位中负责技术安装工作
12、的主张可以成立,作为一名普通技术安装人员的职责与作为一名专门负责研发、设计的技术人员的职责也是不一样的,完成一项发明创造并不属于普通技术安装人员的职责范围、不属于其本职工作。19是不是执行本单位交付的工作任务?从日昭公司所提交的证据来看,其未能提交任何有关日昭公司组织研发或改进本案专利技术的立项计划、会议材料、进展报告等证据,其在一审时提交的证据仅仅是岑杰英出差电站安装时的借支单。而该借支单仅能反映岑杰英因出差安装电站而借款的事实,不能反映岑杰英出差安装电站的具体任务如何、与本案专利有何种关系。 不能认定是执行本单位交付的工作任务。判决结果:涉案专利为非职务发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
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74号 20案例三:陶义为北京市城市建设总公司构件厂厂长 ,1984年4月16日,陶义将“在流砂、地下水、坍孔等地质条件下成孔成桩工艺的方案”(即“钻孔压浆成桩法”)构思完成并汇集记录在笔记本上。1984年6月,陶义兼任构件厂新成立的地基公司经理 。1985年3月,构件厂使用 该厂的设备用“钻孔压浆成桩法”打桩成功。1986年1月25日,陶义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非职务发明专利申请。 1989年8月1日,北京市专利管理局作出处理决定,确认“钻孔压浆成桩法”为职务发明。 21一审判决专利归陶义和地基公司共有。二审判决认为,技术方案的完成时间为1984年4月16日,应以该技术方案完成时
14、间为界限,看其是否符合职务发明的要件。地基施工不属于构件厂的经营范围,地基施工方面的研究和发明也不应认为是构件厂厂长的本职工作;“钻孔压浆成桩法”这一技术方案是陶义在多年从事地基工程方面的工作经验积累的基础上研究出来的,不属于单位交付的任务;1985年3月试桩,是对“钻孔压浆成桩法”技术方案的实施,显然不同于技术方案完成前对技术构思的试验 。结论:“钻孔压浆成桩法”发明专利权归陶义所有。 22案例四:中国科学院工程热物理研究所与北京时代桃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属案 案情:时代桃源公司于2004年12月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的名称为“低压头组合式填埋气焚烧火炬”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
15、,本申请发明人为杨军华、宁显峰、关磊。工程热物理研究所向法院提起诉讼,称2000年马人熊研究员承担了国家重大环保设备国产化项目玉龙坑填埋场封场工程填埋气体发电成套设备研制方案及成套设备的研制,而被告的主要股乐宋燕民在1999年9月2002年8月期间以及在2003年8月2005年1月期间在原告的火炬项目课题组学习和工作并按月领取工资报酬,参与了课题组的工作。在离开研究所后,宋与他人成立了被告公司,并且将研究所的成果申请了专利。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涉案专利的申请人为工程热物理研究所。 23法院认为,自2000年5月至2002年8月,宋燕民一直在原告处学习,其按月领取的劳务费单据上都有其本人以及导师
16、马人熊的签字(2001年3月以及2002年1月两次寒假期除外),上述劳务费由马人熊负责的火炬项目课题组提供;在2003年8月至2005年1月期间,即宋燕民毕业一年后又以流动科研人员身份参与原告火炬项目课题组的研发工作,仍然按月从原告处领取了劳务费,劳务费单据上同样都有其本人以及火炬项目课题组负责人马人熊的签字,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原告已经完成与本申请有关的焚烧火炬以及单元燃烧器的研发和设计工作火炬以及单元燃烧器相关设计图纸上都有设计人宋燕民本人以及审核人马人熊本人的签字,日期均为2001年7月20日。宋燕民本人确实参与了原告的火炬项目的研发设计工作,接触并获取了原告的火炬与单元燃烧器技术。原告为
17、填埋气焚烧火炬项目(即本申请)的立项、研发提供了物质条件并下达了任务。被告不能证明其自主研发并完成本申请的技术方案 。 24二、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专利权属问题案例四(续)法院判决:(北京一中院2007年8月一审判决):由于原告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垃圾填埋气焚烧火炬以及单元燃烧器技术确系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并且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同时有被告最大出资人、主要股东之一宋燕民本人签字的设计图纸原件,在证明效力上明显优于被告的相关反证,因此原告有关本申请属于原告职务发明创造、申请权属于原告的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发明名称为“低压头组合式填埋气焚烧火炬”、申
18、请号为CN200410096759.0的发明专利的申请权属于中国科学院工程热物理研究所。25三、因合同而产生的专利权属法律规定专利法第八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条和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与专利法的规定是一致的。 26三、因合同而产生的专利权属技术开发合同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合同按合同约定按合同约定开发方实际完成方有约定没有约定有约定没有约定27案例五合同约定由王增禄受委托独立完成染料木素制
19、备工艺的研究工作并提供相关的新药申报资料,完成国家新药审批所要求达到临床准入条件,获得批件,准备染料木素的实验研究资料等;由恒泰公司提供小型设备、大型实验场地及条件;王增禄是本项技术研究成果的惟一合作者,恒泰公司在项目完成后付王增禄技术劳务费200万元。该协议对技术成果归属未作出约定。本案中,双方并未对专利权的归属作出明确约定,因此,争讼之专利权归属于王增禄。 28四、专利权人共有(一)专利权共有的表现形式: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专利权人。(二)专利权共有的产生共同申请一方取得专利后变更为共同共有29(三)共有专利权的行 使专利法第十五条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0、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五、专利权属纠纷的解决途径(一)解决途径第一种方式: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种方式: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调解。第三种方式:仲裁裁决(二)存在的问题绝大多数情况下,真正权利人无法重新申请专利,承担申请担缺陷所带来的后果:无效或保护范围过窄。31讨论王某是国科大博士研究生,培养单位是某研究所(以下称研究所),导师是研究所研究员李某。李某以研究所的名义申请了一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王某参与了该项目的研究,并完成了可以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该发明创造应归属于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国科大?研究所?王某?李某?共有?(分析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分析学生完成发明创造的归属,并对本案权利的归属提出意见)人有了知识,就会具备各种分析能力,明辨是非的能力。所以我们要勤恳读书,广泛阅读,古人说“书中自有黄金屋。”通过阅读科技书籍,我们能丰富知识,培养逻辑思维能力;通过阅读文学作品,我们能提高文学鉴赏水平,培养文学情趣;通过阅读报刊,我们能增长见识,扩大自己的知识面。有许多书籍还能培养我们的道德情操,给我们巨大的精神力量,鼓舞我们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