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0022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密训高频考点重点汇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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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 / 15知识点名称知识点名称内容内容1.环境问题对人类社会发展的影响主要表现1.环境问题对人类社会发展的影响主要表现(1)妨害人类正常生活并导致人类心理和感观上对环境与自然舒适性认识的降低;(2)导致人类生命健康损害、财产损失和自然环境破坏;(3)导致环境质量下降造成环境的生态服务功能退化以及历史和文化遗产价值的遗失;(4)造成自然资源枯竭、生物多样性减少。2.环境保护法和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制度的关系2.环境保护法和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制度的关系环境保护法和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制度的关系:(1)环境保护法初步确立和完善了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基本制度体系。(2)环境保护法所确立的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制

2、度,为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确立特别制度奠定了基础。(3)有些环境与资源保护特别制度还可以通过修订环境保护法而上升为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制度。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定义及其内涵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定义及其内涵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指以保护和改善环境、预防和治理人为环境侵害为目的,调整人类环境与资源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内涵:(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调整对象是人类在从事环境利用行为中形成的环境利用关系。(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目的是保护和改善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与资源,预防和治理人为环境破坏。(3)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范畴既包含直接确立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环境与资源行为准则的法律规范,也包括其

3、他部门中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规范。4.环境问题的成因4.环境问题的成因(1)市场失灵;(2)政策失误;(3)科学不确定性;(4)国际贸易的影响。5.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5.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1)社会性:社会性(也称公益性)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最主要特征。(2)政策性:政策性根源于国家和政府对环境公共产品和环境公共利益的自觉保护。(3)科学技术性:科学技术性是由科学技术在环境保护中的重要地位决定的。(4)综合性:综合性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采用的保护手段具有多样性。6.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综合性特征6.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综合性特征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综合性是指环境与资源

4、保护法所采用的保护手段具有多样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是公法与私法的融合(既采用私法性的民事手段,也采用公法性的行政与刑罚手段);(2)是程序法与实体法的融合;(3)是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融合。自考押题 vx 344647 公众号/小程序 顺通考试资料2 / 157.7.环境法的政策环境法的政策性特征的主要性特征的主要体现体现(1)政策的法律化与法律的政策化,环境政策经过国家的立法程序上升为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实施通过政策加以落实。(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需要根据环境质量的变化频繁修改。(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执行受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经济政策的影响。8.8.环境法的科学环境法的科学技术性特

5、征的技术性特征的主要体现主要体现(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制定必须遵循生态平衡等自然规律。(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内容以环境科学、生态科学为基础。(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实施必须依靠环境标准、环境监测等科技手段。9.9.公众参与原则公众参与原则的含义的含义(1)公众参与原则是指公众对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开发决策、建设项目有相应的知情、参与决策和监督的权利。(2)公众参与原则的内涵:公众参与的主体是公众;公众参与的对象主要是影响到公众环境利益的建设项目;参与方式主要是通过法定的程序进行;参与的内容包括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决策权与监督权。10.10. 实施公众参与实施公众参与原则的制度措原则的制度措

6、施施(1)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制度。(2)环境行政许可和环境行政处罚中的公众参与制度。(3)建立环境信息公开与披露制度。(4)鼓励各类非政府环保组织代表公众参与环境决策。(5)建立公众参与的司法保障制度。11.11. 实施协调发展实施协调发展原则的制度措原则的制度措施施(1)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一体化决策。(2)通过“三同时”制度保障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同步进行。(3)通过循环经济制度将经济发展建立在环境承载力的基础上。(4)通过实施清洁生产制度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5)通过清洁能源制度解决环境对经济的制约。(6)通过绿色 GDP 核算等经济政策促进和保障协调发

7、展原则的实现。12.12. 生态补偿制度生态补偿制度生态补偿制度是指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与利用者等相关各方之间利益关系的环境经济政策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生态补偿”的本质是由生态服务功能受益者向生态服务功能提供者付费,真正体现了“受益者负担原则” 。13.13. 我国我国 渔业法渔业法中的捕捞限额中的捕捞限额制度制度(1)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确定渔业资源的总可捕捞量,实行捕捞限额制度。(2) 国务院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渔业资源的调查和评估, 为实行捕捞限额制度提供科学依据。(3)捕捞限额总量的分配应体

8、现公平、公正原则,分配办法和分配结果必须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14.14. 国际环境法的国际环境法的渊源渊源(1)国际环境条约;(2)国际环境习惯;(3)一般法律原则;3 / 15(4)辅助性渊源;(5)软法。15.15. 限期治理的对限期治理的对象象限期治理的对象主要包括两大类:严重污染环境的排污单位;在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主要指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16.16. 生态破坏侵权生态破坏侵权的归责原则与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构成要件(1)生态破坏侵权的归责适用过错责任原

9、则,加害人只有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2)生态破坏侵权构成要件:第一,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第二,行为的违法性,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时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义务,侵犯了他人合法的民事权益;第三,损害事实的存在,生态破坏侵权的损害后果表现为两类,一类是对国家、集体或他人的自然资源权利的侵害,以及对自然资源权利之外的其他财产权、人身权或环境权益的侵犯两类;第四,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17.17. 环境与资源保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制度护规划制度(1)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是国家开展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的重要依据,通常与国家的环境政策相提并论。环境与资源保护规

10、划是对以环境与资源保护为目的的规划的统称,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环境保护篇章、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家各类生态建设和保护规划、专项环境保护规划等。(2)从中国各类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的编制与执行看,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由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具有最高规划效力,其中的环境保护篇章在所有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中处于最高地位,其他依次为国务院发布的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以及其他类别的规划。(3) 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划主要对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规划所确立的项目具有指导和准据作用,一般不对行政机关以外的人具有直接的法律强制力。18.18. 公众环境权益公众环境权益的内容的内容(1)优美、舒适

11、环境的享受权;(2)开发利用环境决策与行为知悉权;(3)开发利用环境决策建言权;(4)监督开发利用环境行为及其检举和控告权;(5)环境权益侵害救济请求权。19.19. 国际环境法的国际环境法的一般原则一般原则(1)国家主权与不损害管辖范围以外环境的原则。(2)国际环境合作原则。(3)防止环境损害原则。(4)谨慎原则。(5)污染者负担原则。(6)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7)可持续发展原则。20.20. 国际环境合作国际环境合作原则原则国际环境合作原则是指国际社会所有成员应广泛开展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的原则。国际环境合作具有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是国际社会所有的成员都应当并且有权参与保护和改善4

12、 / 15国际环境的行动;二是国际环境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国际社会成员普遍的参加与合作。国际环境合作的具体形式包括:增强各国保护和改善环境能力,防止越界环境污染和损害,对于环境突发事件要预防、通知、协商和互助,参与全球和区域环境保护措施等实体性和程序性的规定。21.21. 环境与资源保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处罚的护行政处罚的概念与种类概念与种类(1) 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处罚是指由法律授权的环保部门和其他行使环境与资源保护监督管理权的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行政处罚法律规定的程序,对违反规定但又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人给予的行政制裁。(2)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般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产、停业

13、、关闭,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七种。22.22. 我国土地管我国土地管理法中的土理法中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地用途管制制度度(1)按照用途,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2)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3)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23.23. 环境与资源保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和民法的护法和民法的联系与区别联系与区别(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和民法的联系在专门的环境污染防治法出现之前,环境污染问题主要依靠民事侵权救济机制加以解决。即使在当前,民事救济机制对于污染

14、受害人的救济、环境损害的赔偿依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为此,我国民法典设专章对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民法中有关民事权利的规定如人身权、财产权是环境污染受害人寻求救济的权利依据。民法物权制度、相邻权制度对自然环境要素保护、公众环境权益的维护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和民法的区别公私法属性不同。民法对环境的保护属于私法的保护,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则更多地运用公法的手段对环境加以保护。民法对环境的保护属于事后救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对环境的保护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阶段,更倾向于事前预防。民法对环境受害者的救济是个案救济,侧重于对个人利益或者私益的维护;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对污染的预

15、防和治理更倾向于对环境整体的保护,侧重于对环境公共利益的维护。24.24. 实施预防原则实施预防原则的制度措施的制度措施(1)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决策阶段落实预防原则。(2)通过“三同时”制度在建设阶段落实预防原则。(3)通过清洁生产制度在生产阶段落实预防原则。(4)通过循环经济制度在资源废物循环阶段落实预防原则。(5)通过排污许可证制度在排污阶段落实预防原则。25.25. 国际环境合作国际环境合作的具体形式的具体形式(1)增强各国保护改善环境能力;(2)防止越界环境污染和损害;(3)对于环境突发事件要预防、通知、协商和互助;(4)参与全球和区域环境保护措施等实体性和程序性的规定。5 / 1

16、526.26. 我国环境保我国环境保护法中关于护法中关于建立环境污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的规定机制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2)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

17、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27.27. 环境与资源保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和行政法护法和行政法的联系与区别的联系与区别(1)联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政府干预手段在环境保护领域的体现并且法制化的结果。因此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在许多国家被视为行政法的组成部分,具有行政主导性、政策性等特征。(2)区别:第一,立法目的不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以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立法宗旨;行政法则以规范行政行为、控制行政权滥用为宗旨。第二,运用手段不同。除了行政手段,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还运用经济、科技、法律等多种手段保护环境;而环境保护也只是政府干预的一个方面。第三,专业性不同。环境保护的国内立法和

18、国际立法已成为一个庞大的专业领域,与外交、军事、国家安全、国际政治等密切相关。28.28. 我国政府的环我国政府的环境资源保护职境资源保护职能和政府实施能和政府实施环境资源保护环境资源保护管理的手段管理的手段一、中国各级政府的环境与资源保护职能主要有:(1)对环境与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既是对国家财产的保护,也是对公众环境权益的保护。(2)环境保护是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3)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是政府的重要目标。(4)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二、政府实施环境与资源保护管理的手段有:(1)行使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行政管理权。具体包括: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决策权;开发利

19、用环境与资源及其相关行为的许可权;开发利用环境与资源的监督管理权;规章制定权、行政强制权与行政处罚权。(2)代表国家对环境与资源损害行使民事索赔权。29.29. 国际环境法中国际环境法中可持续发展原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含义和内则的含义和内容容一、可持续发展原则是指各国应以可持续的方式开发利用资源,协调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实行代际公平与代内公平的原则。二、从有关国际条约和国际文件来看,这一原则至少包含四方面的内容:(1)代际公平,即在满足当代人需要的同时不妨碍和损害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2)代内公平,即本代内所有的人,不论其国籍、种族、性别、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等方面的差异,都享有平等利用

20、自然资源和享受良好和清洁环境的权利;(3)要以可持续的方式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4)环境保护与经济和其他方面的发展应相互协调、兼顾。30.30. 生态破坏侵权生态破坏侵权的免责事由的免责事由(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既包括某些自然现象,如地震、台风等,也包括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等。6 / 15(2)受害人的过错:是指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并非因加害人的过错造成,而是由于受害人本身的故意或过失造成。(3)第三人原因:是指受害人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事由除受害人和侵权人之外的第三人造成的。31.31. 巴塞尔公巴塞尔公约的宗旨和约的宗旨和内容内容(1)巴塞尔公约的宗旨是力图使

21、危险废弃物的产生减少到最低程度,并使其越境转移减少到最低程度,确保对它们实施环境无害化的管理和处置,包括尽可能地在接近废弃物产生源的地方进行处置和回收,帮助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对其危险废弃物和其他废弃物进行环境无害化管理。(2)内容:公约建立了危险废弃物越境转移的国际法律管制框架,规定了缔约方的一般义务、缔约方之间的越境转移、通过非缔约方的越境转移、非法运输、国际合作、资料的递送、缔约方大会及争端解决等事项。32.32. 企业开发利用企业开发利用环境的权利和环境的权利和义务义务(1)企业开发利用环境的一般权利与义务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和义务。利用环境容量排污的权利和义务。(2)企业的环境

22、社会责任企业的环境社会责任是指实施开发利用环境行为的企业作为一类社会群体对社会以及其他公众承担的除强制性法律规范外的环境保护义务。企业履行环境社会责任的表现:通过环境质量体系认证或获得绿色标签认定。推行清洁生产。主动对外宣示企业环境保护守则。33.33. 我国自然保护我国自然保护区的分区规定区的分区规定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第 18 条的规定,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应当划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除依法经批准外,也不允许进入从事科学研究活动。核心区所占面积不得低于该自然保护区总面积的 1/3。核心

23、区外围可以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缓冲区外围划为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实验区所占面积不得超过该自然保护区总面积的 1/3。34.34. 我国环境与资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法律源保护法法律体系体系(1)宪法中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时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基本依据。(2)环境与资源保护专门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专门法律,主要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综合性法律和单行法律。(3)其他法律中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条款。(4)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法规。环境与资

24、源保护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范性文件。依据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法规的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5)环境与资源保护部门规章。环境与资源保护部门规章是指由享有环境与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权的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法律7 / 15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范性文件。(6)环境与资源保护地方性法规与规章。(7)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分别就法律的具体适用作出的解释。(8)对中国生效的国际环境条约和公约。35.35. 我国耕地占用我国耕地占用补偿制度补偿制

25、度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36.36. “环境噪声环境噪声”与与“环境噪声环境噪声污染污染”的区别的区别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明确区分了“环境噪声”与“环境噪声污染”这两个概念,只有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时才构成环境噪声

26、污染。37.37. 环境标准环境标准的定的定义和义和我国的环我国的环境标准境标准环境标准是指为了保护人群健康、保护社会财富和维护生态平衡,就环境质量以及污染物的排放、环境监测方法以及其他需要的事项,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制定的各种技术指标与规范的总称。总体上环境标准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以及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标准、环境基础标准等五类。38.38. 环境与资源保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护法律关系及及其其特征特征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指受法律调整的环境利用行为主体间发生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环境利用关系。特征:(1)具有多重牵连性质的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

27、(2)以人类平等利用环境的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3)是结合并体现自然生态规律的人类意志。39.39. “三同时三同时”制制度度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这一规定在我国其他污染防治法律中也有规定,一般将其简称为三同时制度。40.40. 关于持久有关于持久有机污染物的斯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德哥尔摩公约为缔约方约为缔约方确立的减少或确立的减少或消除持久有机消除持久有机污染物的主要污染物的主要方式方式(1)禁止或通过必要的法律或行政措施淘汰附件 A

28、 所列持久有机污染物的生产、使用和进出口;(2)限制附件 B 所列持久有机污染物的生产和使用。(3)各缔约方还要承诺减少或消除附件 C 所列各种非有意生产的化学品所造成的持久有机污染物的排放。(4)公约还要求缔约方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储存和废弃物造成的持久有机污染物排放。(5)公约还就信息交流、实施计划、公众信息、教育、研究、开发和监测进行了规定。8 / 1541.41. 水事纠纷水事纠纷的的类类型型和和处理处理水事纠纷是指在水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不同水体之间就水资源的分配和使用发生的争议。(1)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

29、。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2)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有关各方或者当事人必须服从。42.42.

30、 国际环境法客国际环境法客体中体中“国家管国家管辖以外的环境辖以外的环境与资源与资源”的分的分类类国家管辖外的环境与资源主要受国际环境法调整和规范,分三部分:一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分享的环境与资源,如流经多个国家的多瑙河和湄公河等跨界河流;二是人类共有物,如公海、大气层等;三是受特定国际条约规范的区域,如国际海底、南极和外层空间等。43.43. 我国土地管我国土地管理法关于控理法关于控制建设用地的制建设用地的法律规定法律规定(1)建设用地征收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 35 公顷的和其他土地超过 70 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征收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31、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2)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除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等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外,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3)严格控制乡(镇)建设用地严格按照规划使用土地,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控制乡镇企业建设用土地;控制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严格管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44.44. 我国固体废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确立的治法确立的“三化三化”原则原则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原则中的“三化”,指对

32、固体废物实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减量化是指在对资源能源的利用过程中,要最大限度地利用资源或能源,以尽可能地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资源化是指对已经成为固体废物的各种物质采取措施,进行回收、加工使其转化成为二次原料或能源予以再利用的过程。9 / 15无害化是指对于那些不能再利用或依靠当前技术水平无法予以再利用的固体废物进行妥善的贮存或处置,使其不对环境以及人身、财产的安全造成危害。45.45. 国际环境损害国际环境损害赔偿实践中较赔偿实践中较为常用的方式为常用的方式在国际环境条约中经常采取赔偿基金和赔偿限额等措施。赔偿基金:即通过专门的基金公约或条约下的赔偿基金议定书设立相关的赔偿基金

33、。赔偿限额:规定在发生国际环境损害事故时将赔偿金额限定在一定范围以内。46.46. 我国野生动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物保护法所保护的野生动保护的野生动物与一般意义物与一般意义上的野生动物上的野生动物的的区别区别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一般意义上的野生动物是指非人工驯养、在自然状态下生存的各种动物,包括哺乳类动物、鸟类、爬行动物、两栖动物、鱼类、软体动物、昆虫、肛肠动物以及其他动物。其范围要大于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野生动物。一般意义上的野生动物中,只有珍贵、濒危或具有重要经济、科研价值的野生动物,才属于

34、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的野生动物。47.47. 我国污染物排我国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放标准的制定权限权限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务院环保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级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48.48. 突发环境事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的运行机应急的运行机制制(1)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了预防和预警、应急响应、应急保障、后期处置以及责任追究等五项机制。(2)预防和预警

35、机制要求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国内外有关环境、自然灾害等预警信息或者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3)应急响应机制主要包括: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实行分级响应。实行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制度。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采用书面上报。(4)应急保障机制确立了资金、 装备、通信、人力资源、技术等应急保障内容,并对宣传、培训、演练及应急能力评价等作出了规定。(5)后期处理机制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6)责任追究机制规定,对各种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行为,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有关法

36、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法律责任。49.49. 国际环境法中国际环境法中跨界环境损害跨界环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赔偿的归责原则和赔偿范围则和赔偿范围(1)跨界环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2)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有过错才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无过错就不承担责任。(3)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只要存在跨界环境损害,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10 / 15(4)跨界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一是人身伤亡,这是跨界环境损害赔偿的主要内容,通常由相关国家的国内法院根据本国的赔偿标准决定如何赔偿;二是财产损失,通常仅对直接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三是预

37、防措施、应急措施和恢复措施的费用与支出。50.50. 排污费的使用排污费的使用(1)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重点污染源防治;区域性污染防治;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2)在排污费的使用上,中央部署和省属排污单位缴纳的排污费缴入省级财政,其他排污单位的排污费缴入当地地方财政。(3)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环保部门应每季度向本级政府、上级财政部门和环保部门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环保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51.51. 我国的饮用水

38、我国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源保护区制度(1)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跨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规定,由有关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上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该人民政府批准。(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对违反者,责令限期拆除。(4)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5)

39、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 改建、 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52.52. 环境法的受益环境法的受益者负担原则,者负担原则,以及实施受益以及实施受益者负担原则的者负担原则的制度措施制度措施(1) 受益者负担原则是指开发利用环境和资源或者排放污染物, 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和危害者,应当支付由其活动所造成的环境损害费用,并承担治理其造成的环境污染与破坏的责任。受益者负担原则包括“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谁污染

40、谁治理“四个方面的内容。“谁开发谁保护“是指开发自然资源与环境的企业和个人,必须在开发自然资源的同时,负担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和义务。“谁破坏谁恢复“是指环境与资源破坏者,应当承担修复生态环境功能的责任和义务。“谁利用谁补偿“是指环境与资源利用者,应当承担生态补偿的责任和义务。“谁污染谁治理“是指环境的污染者,应当承担治理污染的责任和义务。(2)受益者负担原则的制度措施:实行排污收费制度。排污收费是环境成本内在化的有效手段。将排污费作为企业支出的一部分并纳入成本核算,有效地引导了企业治污的积极性。实行生态补偿制度。生态补偿制度是指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综合运用行政和市

41、场手段,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与利用者等相关各方面之间利益关系的环境经济政策和环境11 / 15与资源保护法律制度。征收环境税。实行土地复垦制度。对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复垦。53.53. 破坏环境资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构成要保护罪构成要件的特征件的特征(1)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社会管理秩序,但具有复杂客体的性质也侵犯了环境利益及其之上的公共安全。(2)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污染环境及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且通常要求以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的规定为前提。(3)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两类。(4)破坏环

42、境资源保护罪的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行为在主观上是故意和明知的,但危害后果多为过失。破坏自然资源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多为故意。54.54. 我国森林资源我国森林资源权属制度权属制度森林资源权属,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权。森林资源主要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国有森林、林木、林地等森林资源的权利。集体所有权。根据宪法森林法的规定,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森林法规定,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55.55. 促进循环经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激励措发展的激励

43、措施施(1)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设立发展循环经济的有关专项资金, 支持循环经济的科技研究开发、循环经济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大循环经济项目的实施、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服务等。(2)国家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活动给予税收政策,并运用税收等措施鼓励进口先进的节能、节水、节材等技术、设备和产品,限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在制定和实施投资计划时,应当将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列为重点投资领域。(4)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对资源高消耗行业中的限制类项目,实行限制性的价格政策。(5)省

44、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行垃圾排放收费制度。(6)国家实行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56.56. 公民环境保护公民环境保护义务中的忍受义务中的忍受一定限度环境一定限度环境污染或生态破污染或生态破坏的特别义务坏的特别义务(1)忍受义务是衡平各类环境利用关系的法律选择。向环境排放一定数量的污染物或开发一定数量的自然资源,均会造成部分地域环境质量或者功能的破坏,并导致不同环境利用行为人之间产生利益冲突。对此种利益冲突的协调机制是:一方面通过行政许可限制开发利用行为人对环境和资源的利用,另一方面则要求公民对开发利用行为予以容忍。只要排污行为或者开发行为不超过排放(控制)

45、标准或者行政许可的限度和范围,行为的影响未对公民构成可测定(计量)、可预判和可证实的妨害或者潜在风险的威胁,公民就有义务在行政许可的限度内对排污行为或者开发行为予以忍受。(2)忍受义务来自法律规定,即只要法律不禁止某个干扰行为的存在,公民就应当予以忍受。如一定限度的相邻噪声干扰或者符合标准要求的排污行为。(3)一般情况下,忍受的判断标准是排放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它以行为是否构成实质性影响12 / 15为判断标准。(4) 与忍受相关的问题是政府在规划和审批环境利用行为时负有使该行为尽可能不对相邻人产生妨害或者带来危害风险的注意义务。(5)按照受益者负担原则,开发利用环境行为人应当依法向政府支付环

46、境费,用于政府组织环境治理和恢复工作。因此,公民在容忍的同时有权对环境费的收支和使用状况进行监督。(6)当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干扰和妨害超过了常人的忍受限度时就属于权利滥用的行为,受害人可以依法提出消除危险和排除妨害的请求。(7)需要根据科技发展而适时修订环境标准的问题。如果科技发展已经明确某种污染物即使达标排放也可能因“小剂量、长时期”的解除而导致人体健康受害的话,政府就有义务适时修订污染物的排放标准或者废止原来的标准。公民有权利敦促政府适时修订环境标准。57.57. 我国水土保我国水土保持法规定的持法规定的预防水土流失预防水土流失的禁止性措施的禁止性措施(1)禁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

47、发区从事取土、挖沙、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2)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严格保护植物、沙壳、结皮、地衣等。(3)禁止在 25 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4)禁止采集发菜。58.58. 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权利和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义务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

48、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9.59. 国际环境法中国际环境法中的共同但有区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别责任原则共同但有区别责任指各国应当共同承担和改善全球环境的责任,但各国承担的责任份额是有区别的。这种共同责任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各国都应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其管辖范围内的环境,并防止对管辖范围外环境造成损害。(2)各国都应当广泛参与有关的

49、国际合作。(3)各国都应当在环境方面相互合作和支持。有区别的责任是对共同责任的具体化和对共同责任的再分配,即发达国家对环境问题承担主要责任,而发展中国家承担次要的责任。允许发展中国家采取与发达国家不同的差别化环境标准也是区别责任的一种表现方式,而且差别标准也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国际环境条约当中。60.60. 我国我国 森林法森林法中关于森林采中关于森林采伐管理的规定伐管理的规定(1)实行森林采伐限额。(2)年度木材生产计划。(3)森林、林木的采伐方式。(4)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61.61. 环境污染特征环境污染特征(1)环境污染须伴随人类活动而产生。13 / 15(2)环境污染须为物质、能量从一定

50、的设施设备向外界排放或者泄漏。(3)环境污染须出现环境质量下降的结果。62.62. 大气污染物排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放总量控制和核定制度的实核定制度的实施主要包括三施主要包括三个步骤个步骤(1)确定总量控制区。(2)确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3)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分配。63.63. 环境污染侵权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免责成要件、免责事由及责任的事由及责任的承担方式承担方式(1)构成要件:包括损害后果、污染行为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损害后果通常表现为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环境权益或公共财产权。污染行为通常表现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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