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水“321”事故调查报告解读及警示1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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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解读及警示2 一 事故概述321江苏响水陈家港化工园区爆炸事故概述2019年3月21日14时48分许,位于江苏省盐城市陈家港化工园区的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爆炸事故。造成 78 人死亡、76 人重伤,640 人住院治疗,直接经济损失 198635.07 万元。事 故 调 查 组 认 定 , 江 苏 响 水 天 嘉 宜 化 工 有 限 公 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是一起长期违法贮存危险废物 导致自燃进而引发爆炸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3 一 事故概述高层的高度重视“全力抢险救援,搜救被困人员,及时救治伤员,做好善后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要加强监

2、测预警,防控发生环境污染,严防发生次生灾害。要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加强舆情引导。要深刻吸取教训,加强安全隐患排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习近平2019.3.224 一 事故概述“要科学有效做好搜救工作,全力以赴救治受伤人员,最大程度减少伤亡,采取有力措施控制危险源,注意防止发生次生事故。应急管理部督促各地进一步排查并消除危化品等重点行业安全生产隐患,夯实各环节责任。“李克强2019.3.215 一 事故概述事故经过与爆炸严重程度2019年3月21日14时48分许,位于江苏省盐城市陈家港化工园区的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爆

3、炸事故。爆炸区域附近有多处住宅区和学校,其中一所幼儿园离事发现场直线距离仅1.1公里,爆炸已经导致部分孩子受伤,响水当地的医疗机构正在抓紧救治伤者。此前,中国地震局3月21日通报称,中国地震台网正式测定:03月21日14时48分在江苏连云港市灌南县(疑爆)(北纬34.33度,东经119.73度)发生2.2级地震,震源深度0千米。6 事故现场一 事故概述7 一 事故概述事故应急救援过程3月21日下午调动盐城市、响水县两级生态环保部门协助应急处置3月月21日日14时时59分分响水中队、滨海中响水中队、滨海中队赶赴现场队赶赴现场3月月22日凌晨日凌晨应急管理部工作组应急管理部工作组达到盐城,赴指挥达

4、到盐城,赴指挥中心了解指导救援中心了解指导救援处置处置3月月21日下午日下午应急管理部接报后应急管理部接报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3月月21日日15时时50分分现场火势得到初步现场火势得到初步控制,控制,环保部门开环保部门开展应急监测工作展应急监测工作3月月22日日武警江苏总队武警江苏总队紧急增派紧急增派450名名官兵增援官兵增援3月21日下午江苏盐城消防接警,救援人员赶往事发地8 救援实况一 事故概述9 一 事故概述2019年3月22日,国务院决定成立江苏响水天嘉宜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组并已开展调查工作。应急管理部党组书记、副部长黄明同志任组长。 2019年3月23日

5、,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消息,国务院江苏响水天嘉宜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组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应急管理部党组书记、事故调查组组长黄明主持,会议要求要扎实细致做好事故调查工作,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究责任,只要与事故起因和责任有关就要一查到底。 10 一 事故概述24日下午,“321”江苏盐城响水县陈家港镇天嘉宜公司爆炸事故召开第三次新闻发布会,通报事故有关情况。通报称,截至24日中午12时,本次爆炸事故救治伤员604人,危重19人,重症98人,出院59人,留院观察142人。截至2019年3月25日零时,响水爆炸事故现场搜救工作正式结束。经过82小时的鏖战,参战指战员成功搜救1

6、64人,其中幸存86人。11 一 事故概述社会力量参与支援红会支援3月22日,中国红会已紧急调拨物资参与救援救助,并已组织志愿者前往协助救援救助工作。01市民献血3月21日,在响水滨江路步行街的采血车上,有不少居民都是听到消息后,前来献血。02专家驰援3月21日,国家卫健委第一批调派专家分队中的11名医疗专家赶到现场0312 国务院近日批复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经国务院调查组认定,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天嘉宜公司旧固废库内长期违法贮存的硝化废料持续积热升温导致自燃,燃烧引发爆炸。事故调查组认定,天嘉宜公司无视国家

7、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刻意瞒报、违法贮存、违法处置硝化废料,安全环保管理混乱,日常检查弄虚作假,固废仓库等工程未批先建。相关环评、安评等中介服务机构严重违法违规,出具虚假失实评价报告。13 二 爆炸原因事故调查组通过深入调查和综合分析认定,事故直接原 因是:天嘉宜公司旧固废库内长期违法贮存的硝化废料持续积热升温导致自燃,燃烧引发硝化废料爆炸。起火位置为天嘉宜公司旧固废库中部偏北堆放硝化废料部位。经对天嘉宜公司硝化废料取样进行燃烧实验,表明硝化废料在产生明火之前有白烟出现,燃烧过程中伴有固体颗粒燃烧物溅射,同时产生大量白色和黑色的烟雾,火焰呈黄红色。经与事故现场监控视频比对,事故初始阶段燃

8、烧特征与硝化废料的燃烧特征相吻合(见下图 ),认定最初起火物质为旧固废库内堆放的硝化废料。事故调查组认定贮存在旧固废库内的硝化废料属于固 体废物,经委托专业机构鉴定属于危险废物。14 二 爆炸原因硝化废料燃烧特征对比硝化废料固体颗粒燃烧物溅射对比起火原因:起火原因: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逐一排除了其他起火原因,认定为硝化废料分解自燃起火。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逐一排除了其他起火原因,认定为硝化废料分解自燃起火。经对样品进行热安全性分析,硝化废料具有自分解特性,分解时释放热量,且分解速率随温度升高而加快。实验数据表明,绝热条件下,硝化废料的贮存时间越长,越容易发生自燃。天嘉宜公司旧固废库内贮存的硝化废料

9、,最长 贮存时间超过七年。在堆垛紧密、通风不良的情况下,长期堆积的硝化废料内部因热量累积,温度不断升高,当上升至自燃温度时发生自燃,火势迅速蔓延至整个堆垛,堆垛表面快速燃烧,内部温度快速升高,硝化废料剧烈分解发生爆炸, 同时殉爆库房内的所有硝化废料,共计约 600 吨袋(1 吨袋 可装约 1 吨货物)。15 三 事故经过1.“6#罐区”视频监控显示:14时45分35秒,旧固废库房顶中部冒出淡白烟(见图 1)。2.“新固废库外南”视频监控显示14时45分56秒,有烟气从旧固废冒出。事故调查组调取了 2019 年 3 月 21日现场有关视频,发现有5处视频记录了事故发生过程3.“新固废库内南”视频

10、监控显示:14时46分57秒,新固废库内作业人员发现火情,手提两个灭火器从仓库北门 向南门跑去试图灭火(见图 3)。4.“6#罐区”视频监控显示:14时47分03秒,旧固废库房顶南侧冒出较浓的黑烟(见图 4)。16 三 事故经过5.“6#罐区”视频监控显示:14时47分11秒,旧固废库房顶中部被烧穿有明火出现,火势迅速扩大。14时48分44秒视频中断,判断为发生爆炸(见图 5)。从旧固废库房顶中部冒出淡白烟至发生爆炸历时3分9秒!17 三 事故后果根据现场破坏情况,将事故现场划分为事故中心区和爆 炸波及区。事故中心区北至纬一路,南至大和路,西至江苏之江化 工有限公司,东至301县道,面积约为

11、0.5 平方千米(见图 )。爆炸形成了直径 120 米积水覆盖的圆形坑。排水后发现,爆炸形成以天嘉宜公司旧固废库硝化废料堆垛区为中心基 准点,直径 75 米、深 1.7 米爆坑(见图 )。事故中心区示意爆炸后积水坑示意18 三 事故后果爆炸中心300米范围内的绝大多数化工生产装置、建构筑物被摧毁,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引发周边8处起火, 包括天嘉宜公司储罐区3处,江苏华旭药业有限公司、响水富梅化工有限公司、响水县鲲鹏化工有限公司、江苏之江化工有限公司、盐城德力化工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华旭药业、富梅化工、鲲鹏化工、之江化工、德力化工)各 1 处起 火,周边 15 家企业受损严重(见图 )。周边企

12、业受损严重天嘉宜公司受爆炸冲击起火燃烧后的苯和甲醇储罐19 三 事故后果爆炸冲击波造成周边建筑、门窗及玻璃不同程度受损, 其中严重受损(建筑结构受损)区域面积约为 14 平方千米,中度受损(建筑外墙及门窗受损)区域面积约为 48 平方千 米(见图 )。由于爆炸冲击波作用,造成建筑物门窗玻璃 受损,向东最远达 14.7 千米(响水县大有镇康庄村),向西 最远达 11.4 千米(连云港市灌南县田楼镇佑心村),向南最 远达 10.5 千米(响水县南河镇安宁村),向北最远达 8.8米(响水县陈家港镇蟒牛村、灌南县化工园区)。响水县、 灌南县 133 家生产企业、2700 多家商户受到波及,约 4.4

13、万 户居民房屋门窗、玻璃等不同程度受损。20 三 事故后果中国地震台网测得此次爆炸引发2.2级地震。经测算, 此次事故爆炸总能量约为260吨 TNT 当量。事故共造成 78 人遇难(见图 ),其中天嘉宜公司 29 人、之江化工 16 人、华旭药业 10 人、园区其他单位 10 人、周边群众 7 人、外地人员 6 人。事故还造成 76 人重伤,640 人住院治疗。遇难者位置分布及身份示意依 据 企 业 职 工 伤 亡 事 故 经 济 损 失 统 计 标 准 (GB6721-1986)等标准和规定统计,核定直接经济损失 198635.07 万元。21 四 事故公司情况天嘉宜公司基本情况天嘉宜公司成

14、立于 2007 年 4 月 5 日,位于生态化工园区东南部,东临 301 县道,南靠大和路,西南侧为德力化工, 西临经三路,隔路与之江化工相对,北侧自西向东依次与华 旭药业、富梅化工、鲲鹏化工和江苏神龙经达物流有限公司 相邻(见图 )。天嘉宜公司及相邻企业分布22 2018年2月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曾发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督促整改安全隐患问题的函。其中在有关安全隐患问题清单中,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有13项问题。其中包括:1.主要负责人未经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2.仪表特殊作业人员仅有1人取证,无法满足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需要。3.生产装置操作规程不完善,缺少苯罐区操作规程和

15、工艺技术指标;无巡回检查制度,对巡检没有具体要求。4.硝化装置设置联锁后未及时修订、变更操作规程。5.部分二硝化釜的DCS和SIS压力变送器共用一个压力取压点。安全通报四 事故公司情况23 安全通报6.构成二级重大危险源的苯罐区、甲醇罐区未设置罐根部紧急切断阀。7.部分二硝化釜补充氢管线切断阀走副线,联锁未投用。8.机柜间和监控室违规设置在硝化厂房内。9.部分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公司实际生产情况不匹配,如供应科没有对采购产品安全质量提出要求。10.现场管理差,跑冒滴漏较多;现场安全警示标识不足,部分安全警示标识模糊不清,现场无风向标。11.动火作业管理不规范,如部分安全措施无确认人、可燃气体分

16、析结果填写“不存在、无可燃气体”等。12.苯、甲醇装卸现场无防泄漏应急处置措施、充装点距离泵区近,现场洗眼器损坏且无水。13.现场询问的操作员工不清楚装置可燃气体报警设置情况和报警后的应急处置措施,硝化车间可燃气体报警仪无现场光报警功能四 事故公司情况24 环保处罚据响环罚字2016036号文件,2016年7月,天嘉宜化工因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被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环保局罚款处罚。据响环罚字2016037号文件,2016年7月,天嘉宜化工因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被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环保局罚款处罚。据盐环罚字201715号文件,2017年6月,天嘉宜化工被盐城市环保局处以28

17、万元罚款。据响环罚字2017052号文件,2017年9月,天嘉宜化工因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被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环保局罚款处罚。据响环罚字2018)29号,2018年5月24日,对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和固体废物管理制度、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处罚。晌水县环境保护局对其罚款48万元。处罚事由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和固体废物。据响环罚字201818号,2018年5月24日,对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采取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和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处罚,晌水县环境保护局对其罚款53万元。处罚事由为,采取逃避

18、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和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四 事故公司情况25 硝化废料产生过程天嘉宜公司苯二胺产品的生产工艺为:苯与硝酸、硫酸的混合酸经两次硝化反应,生成混二硝基苯粗品,精制除去 副反应产物硝基苯酚等后,经加氢反应生成产品混苯二胺,再经精馏分离,生成最终产品邻苯二胺、间苯二胺、对苯二胺。混二硝基苯在精制过程中产生硝化废料(混二硝基苯生产及废水处理工艺流程见图 ),为黄色颗粒状或粉末状固 体,事故企业自称“黄料”,每天产生600-700千克;污水 处理单元的废水池每半年左右也会清理出一批硝化废料,所 有硝化废料均以吨袋(可装1吨货物的包装袋)形式包装(见图)。此外,生产过程中还产生焦油、污泥

19、以及废催化剂等其他废料。混二硝基苯生产及废水处理工艺流程事故现场发现的硝化废料四 事故公司情况26 事故企业对硝化废料的收集、贮存情况为:2011年硝化装置投用初期,硝化废料随工艺废水通过企业污水处理中心 直接外排处理,同时部分硝化废料在污水池中析出后捞出存 放;2012年对废水处理工艺进行了改造,在硝化车间加设废水地槽、搅拌冷却釜、过滤槽和车间废水池等设施,硝化废水直接冷却析出硝化废料(见图 )。自 2011 年 9 月硝化车 间开工至事故发生前,天嘉宜公司先后将硝化废料暂存在污水处理车间、硝化车间、煤堆场、新固废库、旧固废库等处。四 事故公司情况事故企业对硝化废料的处置情况为:2016 年

20、 5 月以前, 天嘉宜公司曾在厂内私自填埋。2016 年 5 月,焚烧炉车间建 成后,部分硝化废料开始运送至焚烧炉车间,与污泥、焦油、 木屑混合后焚烧处置。2018 年 11 月、12 月,天嘉宜公司曾 分两批将部分硝化废料和污泥约 480吨,假冒“萃取物”(国 家危险废物名录编号 HW009 类 900-007-09)名义在江苏省原 环保厅危险废物动态管理系统上登记备案,并运送至江苏省 宜兴市凌霞固废处置公司处置。27 1.固废仓库概况2014 年 3 月前,天嘉宜公司原有一处位于厂区西南侧的固废堆场(为简易棚库,面积 1190.4 平方米),后改造为固 废仓库(旧固废库)。旧固废库长 48

21、 米、宽 24.8 米、总高 约 4.5 米,仅南面设有一出入通道(宽 3.5 米、高 3.0 米),供物料进出,未安装大门,四周 2 米以上均安装有采光板, 库内在东、西、北三侧地面设排水沟,均汇入库内东、西两 侧中部的集水坑。库内无动力、照明电源及机械通风设施, 依托出入通道和彩钢板缝隙自然通风。2016 年 8 月,借用旧固废库西侧墙壁新建一座固废仓库 (新固废库),长 58 米、宽 18.2 米、总高 8.4 米。除东面 外,其余三面 1.1 米以下均为砖砌墙体,1.1 米以上采用钢 结构和压型钢板,库顶为彩钢板结构。南、北各设宽 5 米、 高 5.5 米的大门。库内东、西两侧设排水沟

22、和集水坑,装有 2 吨天车一台。库内设有照明设施和两个视频监控探头。库 外南北两侧分别设一个配电箱。旧固废库和新固废库总建筑面积 2292 平方米,均为单 层建筑。两库之间无通道,用高约 2 米的砖墙和钢结构及彩 钢板分隔。旧固废库南北外墙比新固废库南北外墙分别缩进 6 米和 4 米(见图 )。四 事故公司情况28 2.旧固废库和新固废库存储情况 经公安询问笔录证实,2018 年 5 月前,新固废库、旧固废库均存有硝化废料。新固废库硝化废料堆垛 4 层以上,共 400 余吨,吨袋标识为萃取废料。2018 年 5 月后,新固废库 内硝化废料全部处理完毕。事故发生前,新固废库内主要存放有精馏焦油、

23、污泥、 废保温棉、废催化剂铁桶和空焦油渣槽等。旧固废库内主要 存放有硝化废料、空吨桶和废空铁桶。共贮存硝化废料 600 吨袋左右,吨袋包装无内衬。其中约 550 吨袋(事故企业自 称“老料”)为 2018 年 5-6 月由煤堆场转运至旧固废库, 堆放在库内北半部,大部分堆高 3 层,堆垛与墙体间留有约 2 米的通道;另外 50 吨袋左右(事故企业自称“新料”)为 2018 年 10 月复产后产生的废料,堆放在库内靠近门口西南 侧,堆高两层。(见图)四 事故公司情况29 1.刻意瞒报硝化废料。2.长期违法贮存硝化废料。3.违法处置固体废物。4.固废和废液焚烧项目长期违法运行。违反环境保护法第四十

24、二条 第一款、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擅自改变硝化 车间废水处置工艺,通过加装冷却釜冷凝析出废水中的硝化 废料,未按规定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也未在项目验 收时据实提供情况;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 十二条,在明知硝化废料具有燃烧、爆炸、毒性等危险特 性情况下,始终未向环保(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登记,甚至 通过在旧固废库内硝化废料堆垛前摆放“硝化半成品”牌 子、在硝化废料吨袋上贴“硝化粗品”标签的方式刻意隐瞒欺骗。据天嘉宜公司法定代表人陶在明、总经理张勤岳(企业实际控制人)、负责环保的副总经理杨钢等供述,硝化废 料在 2018 年 10 月复产之前不贴“硝化粗品”标签,复产后 为应付

25、环保检查,张勤岳和杨钢要求贴上“硝化粗品”标 签,在旧固废库硝化废料堆垛前摆放“硝化半成品”牌子, “其实还是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天嘉宜公司苯二胺项目硝化 工段投产以来,没有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 物鉴别标准(GB5085.1-GB5085.6)对硝化废料进行鉴别、 认定,没有按危险废物要求进行管理,而是将大量的硝化废料长期存放于不具备贮存条件的煤棚、固废仓库等场所,超 时贮存问题严重,最长贮存时间甚至超过 7年,严重违反安 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 八条、原环保部和原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关于贮存危险废物 不得超过一年的有

26、关规定。违反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 第四款、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和环境 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七条,多次违法掩埋、转移固体废物,偷排含硝化废料的废水。2014 年以来,8 次因违法处置固体 废物被响水县环保局累计罚款 95 万元,其中:2014 年 10 月 因违法将固体废物埋入厂区内 5处地点,受到行政处罚;2016 年 7 月因将危险废物贮存在其他公司仓库造成环境污染,再 次受到行政处罚。曾因非法偷运、偷埋危险废物 124.18 吨,被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有关“三同时”的规定、建设项目竣工环 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条,2016 年 8 月,固废和废液 焚烧项目建成投

27、入使用,未按响水县环保局对该项目环评批 复核定的范围,以调试、试生产名义长期违法焚烧硝化废料,每个月焚烧 25 天以上。至事故发生时固废和废液焚烧项目 仍未通过响水县环保局验收。五 事故企业问题30 5.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违规。6.违法未批先建问题突出。在实际控制人犯罪判刑不具 备担任主要负责人法定资质的情况下,让硝化车间主任挂名法定代表人,严重不诚信。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实际负责人未经考核合格,技术团队仅了解 硝化废料着火、爆炸的危险特性,对大量硝化废料长期贮存引发爆炸的严重后果认知不够,不具备相应管理能力。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在 2017 年因安全生产违法违规,3 次受到响水

28、县原安监局行政处罚。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公司内部安全检查弄虚作假,未实际检查就提前填写检查结 果,3 月 21 日下午爆炸事故已经发生,但重大危险源日常检 查表中显示当晚 7 时 30 分检查结果为正常。违反城乡规划法第四十 条、建筑法第七条,2010 年至 2017 年,在未取得规划 许可、施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厂区内开工建设包括固废仓库在内的 6 批工程。五 事故企业问题31 (二)中介机构(二)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失实文件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失实文件,导致事故企业硝化废料重大风险和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暴露,干扰误导了有关部门的监管工作,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是事故

29、发生的重要原因。1.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1)苏州科太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四条,2017 年 7 月为天嘉宜公司编制的建设项目 变动环境影响分析报告认为冷却结晶回收混二硝基苯能够 达到预期效果,“项目变动后废水处理方式发生变化,回收了部分物料,不属于重大变动”,与天嘉宜公司的实际情况 不符,报告内容严重失实。该报告意见是盐城市原环保局通过项目现场验收的依据之一。 (2)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为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直属事业单位,按照江苏省原环保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评文 件固废内容编制的通知(苏环办2013283 号)要求,2017 年 5 月受天嘉宜公司委托编制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专项论证

30、报告,将此工作转包给盐城市海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但仍以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的名义出具论证报告。六 中介机构问题32 (3)盐城市海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专项论证报告过程中,天嘉宜公司副总经理杨钢和总工程师耿宏提出将硝化废料补充到论证报告中,论证报告编制者盐城市海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总工程师李利芳提出增加硝化废料属于重大工艺变更,需要重新进行环评、审查 和竣工验收,杨钢、耿宏最终商定硝化废料问题不写入论证报告,论证报告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违反环境影响评价 法第四条、第二十四条。此论证报告作为环保部门危险 废物管理、执法的基础依据。(4)江苏省环科院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为江苏省环境科

31、学研究院的全资子公司,2018年6月在为天嘉宜公司编制环保设施效能评估及复产整治报告时,未对旧固废库内的危险废物种类、成份、来源及贮存时间进行查验,出具的报告与事实严重不符,导致天嘉宜公司在没有满足环保条件的情况下复产。 (5)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为盐城市环保局直属事业单位,违反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5.4等规定,2015 年、 2017 年两次为天嘉宜公司出具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均未对现场固废仓库的危险废物进行查验,未对硝化工段的工艺进行全流程核查,没有发现硝化工段废水 处理工艺流程的重大变更。验收监测报告与事实严重不符。六 中

32、介机构问题33 2.安全评价机构江苏天工大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2018年9月为天嘉宜公司进行复产综合性安全评价时,安全条件检查不全面、不深入,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事故隐患整改确认表 未签字确认。3.设计、施工、监理、设施检测维保等机构 (1)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无设计资质,却以其名义出具固废仓库设计图纸。 (2)江苏中建建设研究院绘制的天嘉宜公司固废和焚烧技改项目施工图总体布置图与实际不符。 (3)盐城正鼎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在新固废库 D-H轴梁、柱等结构布置与设计图纸不符的情况下,出具了合格的鉴定报告。 (4)江苏巨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违反消防法第三十四条,

33、在未取得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资质的情况 下,违规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从业人员不具备执业资格, 未按规定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5)盐城大丰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出具的固废和废液焚烧项目施工图总图总平面布置图与现场不符,出图 手续不齐。对于设计、施工、监理、设施检测维保机构存在的问题, 建议由江苏省政府责成有关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六 中介机构问题34 一、公安机关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员(44人)1.倪成良江苏倪家巷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张勤岳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3.陶在

34、明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兼硝化车间主任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4.杨钢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5.倪冬青江苏倪家巷集团有限公司安环部部长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6.南青亚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安全助理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7.王红永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安全员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8.殷作兵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安全员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9.杨红才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安全员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0.付明池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安全员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1.蒋立华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科科长被公安机关采取刑

35、事强制措施七名安全员七 事故追责35 12.林琰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3.倪良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2015年9月15日至2016年6月13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4.倪红卫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2016年6月13日至2017年3月26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5.耿宏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总工程师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6.倪新瑞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董事,江苏倪家巷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7.张惠德响水县北圆装卸服务部负责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8.田大成响水县北圆装卸服务部工

36、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9.袁剑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李利芳盐城市海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总工程师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1.吴岳忠江苏倪家巷集团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2009年11月至2015年1月)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2.张鹤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原常务副总经理(2014年2月至2015年12月)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七 事故追责36 23.单国勋江苏天工大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4.柏进江苏天工大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5.朱国华江苏天工大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技术负

37、责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6.叶小平江苏天工大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7.潘雪梅江苏天工大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8.封素芹江苏天工大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安评师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9.季慧江苏天工大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安评师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30.王建春江苏天工大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安评师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31.王亚林江苏天工大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安评师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32.周理祥盐城市海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员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33.王心春盐城市海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员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

38、强制措施安评机构七 事故追责37 29.李利芳盐城市海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总工程师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34.李国平,江苏省环科院固废研究所副所长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35.高柳江苏省环科院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师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36.刘杨江苏省环科院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师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37.陈骏苏州科太环境技术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38.顾佳茗盐城市海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员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39.周荣生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副站长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40.张立法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生态监测室主任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41.杨浩

39、杰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化验室副主任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42.王伟民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工程师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43.梁斌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研究员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44.张龙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所副所长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环评机构七 事故追责38 二、被采取留置措施的人员(15人) 1.朱从国,江苏响水生态化工园区党工委书记,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2.孙锋,响水县应急管理局局长,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3.周克胜,响水县应急管理局主任科员,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4.张前良,响水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5.刘

40、阳,响水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执法二分局局长,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6.章殊瑞,响水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执法二分局工作人员,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7.张耀刚,江苏响水生态化工园区安监局局长,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8.王礼奇,江苏响水生态化工园区安监局工作人员,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9.王瑞涛,盐城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环境监察局局长,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10.潘琦,盐城市生态环境局核与辐射安全和固体废物监管中心主任,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11.温劲松,响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曾任响水县环境保护局局长,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12.郑荣华,响水县环境保护局副局长,被立

41、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13.贾海东,响水县环境保护局副主任科员,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14.圣宝亮,响水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局办事员,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15.苏杨毅,响水县消防救援大队党委副书记、大队长,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七 事故追责39 三、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人员(46人)(一)地方党委、政府(14人)1.戴源,盐城市委书记,拟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按规定上报审批。2.曹路宝,盐城市委副书记、市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3.羊维达,盐城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4.蒋巍,盐城市副市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5.潘道津,盐城市委常委,曾任响水县委书记,给予党内严重警告

42、处分。6.崔爱国,响水县委书记,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免职处理。7.单永红,响水县委副书记、县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8.刘中连,响水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9.张善荣,响水县副县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10.薛风林,响水县副县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11.李先春,江苏响水生态化工园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12.郭建军,江苏响水生态化工园区管委会副主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13.潘从能,江苏响水生态化工园区管委会副主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14.臧新东,江苏响水生态化工园区

43、管委会副主任科员,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七 事故追责40 (二)应急管理系统(11人)1.陈忠伟,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党组书记、厅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2.李晓燕,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调研员,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3.刘源,盐城市应急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4.许立设,盐城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5.薛家玉,盐城市应急管理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6.仲汉鹏,盐城市应急管理局副处职干部,曾任盐城市安监局副局长、党组成员,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7.陈徭,盐城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处长,给予政务降级处分。8.沈巍

44、昆,盐城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处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9.雷文国,响水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大队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10.戴希海,响水县应急管理局行政许可服务科负责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11.张昌伟,响水县应急管理局综合监督规划协调科科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七 事故追责41 (三)生态环境系统(10人)1.王天琦,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党组书记、厅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2.陈志鹏,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3.杨新芝,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处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4.王军敏,江苏

45、省生态环境厅第四环境监察专员办副主任,给予政务记过处分。5.周俊,盐城市委统战部副部长,曾任盐城市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6.单广智,盐城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调研员,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7.叶茂新,盐城市生态环境局副调研员,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8.潘晨,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第四环境监察专员办盐城环境监察室主任科员,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9.吴伯兵,响水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10.徐正科,响水生态环境局副科职干部,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七 事故追责42 (四)工业和信息化系统(5人)1.高清,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党组

46、成员、副厅长、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主任,给予政务记过处分。2.李健,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材料工业处处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3.陈斌,盐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书记、局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4.贾良早,响水县副处级干部,曾任响水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5.王道玉,响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五)规划住建系统(5人)1.王社成,响水城市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曾任响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规划和城市管理局局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2.杨平,响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3.张炜生,响水县小尖镇

47、党委书记,曾任响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副书记、局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4.杨梅娣,响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5.刘德义,响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工程管理处主任,给予政务记过处分。(六)市场监管系统(1人)张龙华,响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任科员,给予政务记过处分。七 事故追责43 1.天嘉宜公司 (1)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天嘉宜公司苯二胺 项目工艺变更后,未按照规定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未及时申报硝化废料,非法贮存、处置危险废物,固废和废液焚烧项目长期违法运行等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 所得并处以罚

48、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处以罚款。(2)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吊销天嘉宜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证照, 并处罚款;天嘉宜公司主要负责人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 完毕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终身不得担任化工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2.中介机构 (1)苏州科太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盐城市海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省环科院环境科 技有限责任公司、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依据环境影响 评价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五年内禁止从事

49、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2)江苏天工大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依据安全生 产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吊销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的罚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机构及其责任 人员实行行业禁入,纳入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对天嘉宜公司、有关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的处理由江苏省政府负责,并向国务院、国家监委报告。七 事故追责44 (一)安全发展理念不牢,红线意识不强。(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三)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不深入不具体,抓落实有很大差距。(四)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造成监管脱 节。(五)企业

50、主体责任不落实,诚信缺失和违法违规问题 突出。(六)对非法违法行为打击不力,监管执法宽松软。(七)化工园区发展无序,安全管理问题突出。(八)安全监管水平不适应化工行业快速发展需要。八 事故警示事故反应出的问题45 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亡羊补牢,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提出如下建议措施。 (二)强化危险废物监管。(三)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四)推动化工行业转型升级。(五)加快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六)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能力。八 事故警示(一)把防控化解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作为大事来抓。46 安全管理原因分析1)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履行2)安、环监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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