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讲座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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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2010年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培训讲座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安全监察室 张旭升本讲义主要内容u本讲义主要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3.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1号)4.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5.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法律、法规、规章的区别与联系法律、法规、规章的区别与联系 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与法规等一起谈时,法律是指狭

2、义上的法律。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主席令第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主席令第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1990年主席令第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主席令第4号)法律、法规、规章的区别与联系法律、法规、规章的区别与联系 法规 在法律体系中,主要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及经济特区法规等。法规即指国务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民族自治机关和经济特区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如:安全许可证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397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

3、令第493号) 法律、法规、规章的区别与联系法律、法规、规章的区别与联系 规章 是行政性法律规范文件,之所以是规章,是从其制定机关进行划分的。规章主要指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人民政府,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为执行法律、法规,需要制定的事项或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如: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

4、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 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七章第七章 附附 则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u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方针:第三条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2002

5、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提出了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2005年10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一致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明确要求坚持安全发展,并提出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经营单位安全职责:经营单位安全职责:第四条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6、第五条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从业人员:从业人员:第六条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u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

7、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本条规定的意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于领导和管理的最高层次,对本单位包括安全生产在内的全部工作具有决策、指挥、调度、安排以及督促落实的权力,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所承担的职责明确了,对安全生产工作真正重视了,整个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就有了保障。安全生产法具体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正是要通过明确职责,达到提高和加强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程度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本条规定的含义 本条规定

8、中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指在生产经营单位中起决策作用的领导人或领导层。 如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的董事会成员或者有决策权的经理层人员; 个人投资生产经营单位的投资人等。 本条明确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并未面面俱到,而是针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核心内容,明确了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略,本内容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祥讲。)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9、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3

10、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生产经营单位对新从业人员,应进行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班组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主要是: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生产设备、安全装置、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事故案例等。新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

11、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危险性较大的行业和岗位,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要确立终身教育的观念和全员培训的目标,对在岗的从业人员应进行经常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常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主要是:安全生产新知识、新技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

12、法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起草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特种作业范围(征求意见稿)(2006年)规定:第三条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包括:(一)电工作业;(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三)企业内机动车辆作业;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四)制冷与空调作业;(五)高处作业;(六)爆破作业;(七)矿山作业;(八)危险化学品作业;(九)烟花爆竹作业;(十)民用爆破器材作业;(十一)起重机械作业;(十二)电梯

13、作业;(十三)锅炉作业;(十四)压力容器作业;(十五)压力管道运行操作作业;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十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无损检测作业;(十七)客运索道作业;(十八)大型游乐设施作业;(十九)经国家安监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男性满18周岁,不超过60周岁,女性满18周岁,不超过55周岁; (二)经县级及以上医院体检合格,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及以上学历; (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

14、办法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须经专门培训和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特种作业工作,必须从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中选用。第七条 根据特种作业类别的特点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发证职责分工如下:(一)公安部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民用爆破器材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不含岩土爆破和煤矿井下爆破作业人员)和烟花爆竹燃放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二)交通部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押运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考核

15、、发证工作;(三)质检总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组织、指导并监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不含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四)国家安监总局依法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国除上述以外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并对全国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实施综合监管。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因此,特殊工种发证机关有四个,即:1.公安

16、部2.交通部3.质检总局4.国家安监总局第三十八条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唯一有效证件,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时须随身携带。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安全设施: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规定:第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

17、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0%;(二)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国家对

18、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第十三条 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

19、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企业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 -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办法中铁电气化局集团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电财2008209号)规定:一、安全生产设施及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支出1、“四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五临边”(未安装栏杆的平台临边、无外架防护的层面临边、升降口临边、基坑临边、上下斜道临边)、危险工程项目观测、基坑及危岩支护、防排水措施、防护栏、警示灯、等防护、防滑设施等。2、施工场地各种安全围挡

20、设施(包括夜间警示灯等设备和防护人员)。3、施工临时用电及用电安全防护设施。TN-S系统配电线路的中性线及所用配件、漏电保护器、接地保护、触电保护等装置、防雷电装置、落地式变压器周边防护、配电箱(盘)周边防护设施,电器防爆设施,防水电缆及自备用电源防倒送电装置、危险处所警示灯以及36V低压用电系统、小型电动工器具等。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 -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办法4、各类机电设备安全装置。提升设备、作业车、架线车、吊车、架桥机防脱钩、限位等安全装置,小型机械、设备防护网、罩等设施,设备接地等安全装置。5、隧道工程施工通风设施、有毒有害等危险气体监测设备、应急排水设备、瓦斯检测等

21、设备、有害气体防暴性设施、装置等设备。6、地质监控设施及措施。地下缆线、管道探测设备、地质监控量测设备、钻探等超前预报设施及相应措施。7、高处作业防风、施工作业防腐、防火、防尘、防水、防辐射、防雷电、防危险气体等设备设施及备品8、起重机械、提升设备上的各种保护及保险装置。9、锅炉、压力容器、压缩机的保险和信号装置。10防治边帮滑坡设备及措施。滑坡体位移观测、松动危石处理、支挡结构、高边护坡施工脚手架、护栏杆等安全防护设施及措施。11作业中防止物体、人员坠落设置的安全网、栅、护栏等。人员上下爬梯、脚手架和模板防倾、防倒、防沉措施,作业平台、通道脚手板、防护栏、网,高处作业防护等。安全生产法安全生

22、产法 -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办法12、起重、爆破作业及穿越村镇、公路、河流、地下管线进行施工、运输作业所增设的防护、隔离、拦挡等设施。13、各种安全警示、警告标志及安全文明施工。企业标志及安全宣传标语、五牌一图,现场办公、生活设施、材料、构件、料具码放悬挂标牌,应急指示路标等。现场围挡、排水实施、工地现场绿化、办公区绿化,扬尘物、水泥等建材覆盖等措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三防”管理,现场防火、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处理,废水排放处理,防噪防尘等措施。14、航道临时防护及航标设置等。施工临时通道、便桥维护及标识等安全设施。15、安全防护通讯设备。施工防护用音响信号和视觉信号,音

23、响设备、音响信号器材工具、指挥通讯设备和无线器具,包括:信号旗、信号灯、响墩、火炬、各类警示牌、对讲机、电话、短路铜线、喇叭等,施工道口安全防护及设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 -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办法16、铁路大型专用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生产防护设施、应急备品、备件等。包括:轨料、道碴装卸和搬运所需安全装置,轨节运输防溜器材、止轮器等安全装置,临时线路和铺架基地的信号装置、安全线、车挡等安全设施。恒张力架线车安全锁闭系统、电气检测车安全设施及相应备品备件等。17. 其他安全防护设备、设施。二、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支出1、应急照明、通风、抽水设备及锹镐铲、千斤顶

24、等2、防洪、防坍塌、防山体落石、防自然灾害等物资设备3、急救药箱及器材。4、应急救援设备、器械(包括救援车等)备品、备件以及现场标识等。5、救生衣、圈、船等。6、各种消防设备和器材。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 -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办法7、各种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用品。包括: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劳护手套、防寒服、雨鞋、雨衣、眼护具、防尘口罩、防毒护具、安全帽、安全带、救生衣、护听器、防蚊防暑防晒防寒护肤用品、女工卫生费等,从事特种作业、尘毒作业、炊事人员的定期体检费。8、其他救援器材、设备。三、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1、特种机械设备、压力容器、避雷设施等检查检测费。2、聘请

25、专家参与安全检查和评价费用。3、各级安全生产检查、督导与评价费。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1、超前地质预报、重大危险源监控费用。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 -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办法2、深基坑工程、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30米及以上高空作业、深水作业、城市内和土石方大爆破工程、铁路一级以上大型施工方案专家论证评估、审查费用,施工单位对危险源、事故隐患降级整改、监控费用。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1、购置或编印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参考书、刊物、宣传画、标语、录像片等资料,举办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展览,设立陈列室、教育室、安全知识竞赛活动,专题安全生

26、产劳动卫生会议,其他专项用于安全教育培训的费用(含新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全员日常安全教育、上岗前、转岗培训,“三类”人员培训取证,专蒹职安检人员和生产管理人员参加的安全专业培训,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操作技能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培训,应急人员培训等)。2、综合应急救援预案及专项应急预案的演练活动支出。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 -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办法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1、党政工团联合举办的安全活动。2、开展全局性安全生产专项隐患调查治理、“三工”建设、安全文化建设等费用。安全警示标志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

27、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执行铁路建设项目现场管理规范(铁建设2008198号)、铁路建设项目现场安全文明标志(建技2009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特种设备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28、。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 2008年国务完令第549号)规定: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29、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

30、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

31、、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培训执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0号)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

32、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一)安

33、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四)安装工程验收资料;(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注:实际操作中安装、拆卸由出租单位负责,但是施工单位需收集出租单位与安装、拆卸单位的合同及上述五项资料,以备案。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

34、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

35、防护;(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 -重大危险源辨识重大危险源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本法第九十六定义本法第九十六定义: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

36、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 -重大危险源辨识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0)定义:重大危险源 major hazard installations: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单元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有了上述重大危险源的概念,我们也可以将重大危险源(major hazards)理解为超过一定量的危险源。 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 -重大危险源辨识另外,从重大危险源另

37、一英文定义 “major hazard installations” 中的来看,还直接引用了国外“重大危险设施”的概念。确定重大危险源的核心因素是危险物品的数量是否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所谓临界量,是指对某种或某类危险物品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危险物品数量等于或者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应定为重大危险源。具体危险物质的临界量,由危险物品的性质决定。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0)规定:重大危险源分为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和贮存区重大危险源两种。根据物质不同的特性,重大危险源按以下4类物质的品名(品名引用GB12268-1990危险货物品名表)及其临界量加以确定(略)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 -安

38、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是指人的活动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而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或者经济损失的潜在危险。事故隐患与危险源不是等同的概念,事故隐患是指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它实质是有危险的、不安全的、有缺陷的“状态”,这种状态可在人或物上表现出来,如人走路不稳、路面太滑都是导致摔倒致伤的隐患;也可表现在管理的程序、内容或方式上,如检查不到位、制度的不健全、人员培训不到位等。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

39、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三条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40、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第十条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 -中铁电化局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实施工作指导意见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

41、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中铁电化局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实施工作指导意见(电安2007108号)规定:建立各专业安全事故隐患基本档案库,各项目部以基本档案库为基础,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设计单位意见、建设单位要求、特殊环境等因素进行修订完善。根据工程进展和时间,明确阶段性安全控制点(目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u第三章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从业人员的权利从业人员的权利安全生产法规定了从业

42、人员必须享有的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这些基本安全生产权利,可以概括为5项:1.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第四十四第四十四条条 )。)。2.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第四第四十五条)。十五条)。3.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第四十第四十六条)六条)4.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5.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的上述规定主要是针对大量存在的“生死合同”、“霸王条款”,赋予了从业人员必要的法定权利,具有操作性和不可侵犯性。从业人员的义务从业人

43、员的义务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二章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三章第三章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

44、责任任第四章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五章第五章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第六章第六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七章第七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八章第八章 附附 则则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u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它的颁布是工程建设领域贯彻落实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的具体表现,标志着我国建设工程安全

45、生产管理进入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时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条例全面总结了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实践经验,借鉴了国外发达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成熟做法,对建设活动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政府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确立了一系列符合中国国情以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制度。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和增强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安全行为和安全责任意识,强化和提高政府安全监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保障从业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u第二章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六条

46、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此条内容非常关键,特别是在既有线改造当中,施工单位一定要收集好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资料、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特别是在相关单位提供不了准确的资料的情况下,一定要在签订好安全协议,经相关对地下管线互相确认的情况下并有书面纪要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施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u第三章第三章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十七条 在施工现场安装、

47、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u第四章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

48、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建筑法第44条第2款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安全生产法第5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条例的有关规定是对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被建筑施工企业的具体化。条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设部建质2004213)规定:第三条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在建设工程

49、项目中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建筑施工企业所属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当各自独立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本企业(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筑施工企业及其所属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必须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条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检查等活动。第四条第四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企业从事安全生产

50、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依据企业安全生产实际,适时修订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调配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指导并评价企业各部门或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等。条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相关数据统计、安全防护和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及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督查等。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巡视督查,并做好记录。发现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及时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工程项目经理报告;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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