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回顾护士管理法规形成历程 护士条例简介 护士的权利、义务 现阶段存在的问题 转变观念,依法执业,依法维权 坚定信心一、回顾护士管理法规形成历程 于1993年3月26日以陈敏章部长令公 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首次建立了我国护士执业准入制度。 护士管理办法 贡献:规范了护理教育,建立了护士执业考试制度,护士注册管理制度,为护理队伍的专业化发展奠定了基础;对护士的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 缺陷:仅是部门规章,法律效应较弱,在执行过程中明显缺乏刚性;对护士的权利未做明确的规定护士条例 2000年前后,卫生部开始着手护士条例的起草 于2008年1月31日由国务院第517号公告,2008年5月12
2、日起施行。 进步点:部门规章升格为法规;取消了免考学校和学历的规定;获取毕业证当年即可参考;注册有效期改为五年;明确了护士应享有的权利;确定了医疗卫生机构的责任。 护士条例简介护士条例架构护士条例架构条例共分六章三十五条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包含第一到六条内容包括: 立法宗旨、护士定义、护士基本权利的概括描述、政府在护士管理上的职责以及对护士的嘉奖等内容。 护士条例简介护士的定义:护士的定义: 本条例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护士条例架构 第二章执业注册第二章执业注册包括第七至十一条 内容包括
3、: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的条件; 办理护士首次执业注册、变更执业注册、延续执业注册以及注销执业注册的工作程序; 建立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护士条例架构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第四章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六章附则 护士权利和义务规定解析 权利:权利: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 护士权利和义务规定解析 权利权利 1: 第十二条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
4、、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1。 护士权利和义务规定解析 权利权利2、3: 第十三条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2 2;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3 3。 护士权利和义务规定解析 权利权利4、5 : 第十四条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4 4;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5、5 5。 护士权利和义务规定解析 权利权利 6、7: 第十五条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6 6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7 7 护士权利和义务规定解析 权利权利 8: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护士,应当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恩奖章,受到表彰、奖励的护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对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当颁发荣誉证书。 8 8 护士权利和义务规定解析 义务义务1: 第十六条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 护士权利和义务规定解析 义务义务2:
6、 第十七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护士权利和义务规定解析 义务义务3: 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护士权利和义务规定解析 义务义务4: 第十八条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护士权利和义务规定解析 义务义务5: 第十九条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
7、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 护士权利和义务规定解析 为了加强对护士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促进护理行为的规范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将该记录记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 工资待遇 工资报酬、福利待遇、参加保险 职业防护 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赔偿权力权力 专业发展 职称职务、培训、学术活动、行业组织 执业 获得诊疗护理相关信息、提意见和建议 表彰奖励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 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 执业 紧急情况 立即通知医师、 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义务义务 发现有问题的遗嘱 向医师提出、 向科室或机构负责人报告 对
8、患者 尊重、关心、爱护,保护隐私 社会责任 参加突发事件医疗救护三、现阶段存在的问题三、现阶段存在的问题 (一)护士的合法权益未受到法律保护。 聘用合同制护士 与正式护士同工不同酬; 不享有参加继续教育、职称晋升的权利。 违背条例第十二、十四违背条例第十二、十四条条 三、现阶段存在的问题三、现阶段存在的问题 (二)部分医院临床一线护理人员配备不足。 床位 床护比 50张 1:0.4 75张 1:0.26 违背条例第二十条违背条例第二十条三、现阶段存在的问题三、现阶段存在的问题 (三)护理人员自身依法执业的意识有待提高。1、非法执业无执业资格人员独立上班。 无执业资格证书和未注册无执业资格 未注
9、册 有执业资格证书 注册时间过期 未变更注册 违背条例第二十一条违背条例第二十一条 三、现阶段存在的问题三、现阶段存在的问题 2、任意简化操作程序,违反操作规程 。3、偏重被动操作,忽视主动服务。 4、对护理文书的法律效应认识不清。5、未重视病人知情权,侵犯患者隐私权。6、存在侥幸心理。 违背条例第十六、十七、十八条违背条例第十六、十七、十八条三、现阶段存在的问题三、现阶段存在的问题 7、职业卫生防护意识不强。 健康的医务人员患血传疾病80-90%是由针刺上所致,被刺伤的医务人员中护士占80%;被已感染的患者用后的针头刺伤,其发生HBV、HCV和HIV感染的危险分别是30%、1.8%和0.3%
10、。 违背条例第十三条违背条例第十三条 四、转变观念,依法执业、依法维权 变等待给予,为主动争取。变等待给予,为主动争取。 学习法律、知晓法律,在法律约束下执业,在法律保护下享权。学习法律 学习条例及配套文件护士执业资格学习条例及配套文件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和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考试管理办法和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知悉护士的定义,执业的资格,取得资格的办法,什么人可以考试,什么情况下可以申领护士执业证,怎样注册,什么时间再注册,再注册需要什么条件,拥有哪些权利,应尽哪些义务,权利、义务的保障措施是哪些,相关的法律责任内容。 学习法律 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1、与护士
11、的权益保障有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学习法律 2、与护士依法执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与护士依法执业相关的法律法规 医疗卫生管理法律 如:药品管理法 传染病防治法 献血法 禁毒法 母婴保健法等学习法律 行政法规 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学习法律 医疗卫生管理部门规章 如: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学习法律 诊疗技术规范, 广义的诊疗技术规范泛指各部门、机构制定的各种标准、规程、规范、制
12、度的总称。积极维权 法律上权力是指公民或者法律上权力是指公民或者法人法人依法依法行使的权能行使的权能与与享受的享受的利益利益。 积极维权 依法行使权能依法行使权能: 坚决杜绝非法人员从事护理工作,维护合法护士执业的权利; 执业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如:按照规范进行护理技术操作; 为患者提供良好的环境,确保其舒适和安全; 主动征求患者及家属的意见,及时改进工作中的不足;积极维权 认真执行医嘱,注重与医师之间相互沟通 积极开展健康教育,指导人们建立正确的卫生观念和培养健康的行为; 尊重关爱患者,特别是要尊重患者的隐私权; 服从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与公共卫生、疾病控制
13、以及自然灾害、重大疾病救治工作。积极维权积极争取应享受的利益:积极争取应享受的利益:1.获取合理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2.卫生防护措施;3.医疗保健服务;4.获得专业技术职务、职称;5.参加培训;6.参加学术活动;积极维权7.在日常工作中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8.为顺利履行护理职责应享有的权利,提出和实施护理计划、对特殊患者实施隔离或约束等限制的措施;9. 参与管理,对所在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积极维权10.履行职责的条件保障,即保障护士健康和生命安全所必须的条件,物化条件:从事护理专业技术活动所必须的设施、设备、环境、物品等;非物化条件:护士在执
14、业过程中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受到保护,以及护士可承担的工作负荷、工作中应当执行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等条件。 护理管理人员勇担重任护理部:护理部: 组织护理人员学习法律; 宣传条例; 主动承担维护护士权益的责任; 严把护理人员录入关; 提高床护比; 制定并落实各级护士的培训计划; 在奖惩和选拔人才上平等对待; 护理管理人员勇担重任护理部:护理部: 注重职业防护; 制定岗位职责,护理常规、操作规范等 强化护理服务质量管理,规范执业行为; 鼓励年轻护士参加学术交流活动; 为护士参与医院的护理管理和综合管理提供条件。 护理管理人员勇担重任护士长:护士长: 向科主任和护士宣传法律; 严禁无证人员独立顶班;
15、 为所有护士提供学习时间; 安排科内各级护理人员的逐年培训; 科内考核奖惩一视同仁; 护理管理人员勇担重任护士长:护士长: 关心护士的生活,合理调配人力; 加强日常护理工作质量的监督管理;加强职业防范; 担当起桥梁的角色。坚定信心 法律支撑法律支撑(一)对医疗机构的要求 1.按照卫生部的要求配备护士 。自条例施行之日起3年内达到护士配备标准。 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得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施行前,尚未达到护士配备标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实施步骤,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年内达到护士配备标准。 法律支撑 (一)对医疗机构
16、的要求 2.保障护士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并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二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 法律支撑 (一)对医疗机构的要求 2.保障护士合法权益 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 第二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 护士培训应当注重新知识、新技术的应用;根据临床专科护理发展和专科
17、护理岗位的需要,开展对护士的专科护理培训。 法律支撑 (一)对医疗机构的要求 3.加强护士管理 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一)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 (三)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 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 法律支撑 (一)对医疗机构的要求 3.加强护士管理 第二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护理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并
18、进行监督检查。 护士因不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受到投诉的,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进行调查。经查证属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护士做出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 法律支撑 (二)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反法律规范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即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违法行为而应当接受的法律制裁。 法律支撑 对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在护士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支撑 对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卫生机构 1 第二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
19、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法律支撑 对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卫生机构
20、 2 第二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的; (二)对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 (三)未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或者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医疗保健措施的; (四)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的。 法律支撑 对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卫生机构3 第三十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2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一)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 法律支撑 对护士对护士1 第三十一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三)泄露患者隐私的; (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
22、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法律支撑 对护士对护士2 第三十二条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自执业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 法律支撑 对其他对其他人员人员 第三十三条扰乱医疗秩序,阻碍护士依法开展执业活动,侮辱、威胁、殴打护士,或者有其他侵犯护士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阶段取得的成果 1、行业内部推动的成效 国家卫生部和各省市卫生行政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发展护理事业。 第一,护士队伍数量迅速增长。218万人万人 第二,护士队伍整体素质逐步提高。 大于大于51% 第三,合同制护士待遇正在逐步改善。 现阶段取得的成果 2、劳动合同法的推动力, 各医疗卫生单位同合同制护士签订规范化劳动合同 已落实或正在落实真正意义上的 “三金”、“五险”。 落实责、落实责、 享用权、享用权、 获得获得利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