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解读2022年《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Word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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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解读2022年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讲义)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21年12月10日教育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部分:办法制订的背景和过程2003年,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教育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兼职法制副校长职责和选聘管理工作的意见。多年来,兼职法治副校长制度在增强学校师生权益保护、推进青少年宪法法治教育、维护学校及周边地区治安秩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工作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法治副校长配备不均

2、衡、履职尽责能力不平衡,人员流动大、难以及时补充,履职积极性、主动性不强,作用发挥不充分等。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明确提出,“完善法治副校长制度”。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法治副校长也作出明确规定。中央政法委也就此提出工作要求。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和法律规定,通过制定办法,进一步完善法治副校长制度,破解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完善中小学治理体系,健全学生权益保护机制,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2021年,教育部在深入调研基础上形成了办法草案,广泛征求了各地教育部门的意见,经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同意,形成了办法,以

3、教育部部长令颁布实施。第二部分:办法制订的主要内容1. 如何界定法治副校长的概念和办法的适用范围?答: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法治副校长是指“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推荐或者委派,经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聘任,在学校兼任副校长职务,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安全管理、预防犯罪、依法治理等工作的人员”。关于适用范围,办法主要调整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法治副校长的聘任与管理。需要说明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治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并可以从司法和执法机关、法学教育和法律服务机构等单位聘请法治副校长、校外法治

4、辅导员”。办法未将从法学教育和法律服务机构等单位聘请法治副校长纳入调整范畴,主要有三方面考虑:一是从规章制定要求看,规章一般不得设定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规范。经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同意,办法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等派出机关及其所派出法治副校长的职责和义务,但对于法学教育和法律服务机构等单位,办法不宜直接增设其义务。二是从历史沿革看,2003年关于规范兼职法制副校长职责和选聘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兼职法制副校长从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政法部门中选聘”,办法与意见在法治副校长人员范围上保持了一致。三是从工作实践看,很多学校通过

5、签订协议从法学教育或法律服务机构等单位聘请了法治副校长、校外法治辅导员,根据约定就某一项或多项学校法治工作提供针对性服务。此种情况属于学校自主聘请校外专业力量、构建多元参与学校治理的自主行为,办法对此并不禁止。总的来讲,办法发布后,学校从法学教育或法律服务机构聘请的法治副校长仍然可以继续履职,但不受办法调整,其聘任与管理可以由学校参照办法并结合实际确定。2. 法治副校长工作的管理体制是什么?答:办法从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规定了中小学法治副校长的管理体制。在国家层面,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宏观政策,统筹指导地方开展法治副校长有关工作。在地方层面,由

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统筹落实法治副校长制度。此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由相关部门参与的法治副校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本地区学校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工作。这里的相关部门,各地可结合实际确定。3. 法治副校长的主要职责是什么?答:长期以来,法治副校长主要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为主要职责,在推进青少年宪法法治教育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积极成效。但有的地方反映,实践中有的法治副校长仅为“临时普法员”、职责定位还需进一步明确。为此,办法在规定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宣传、开展法治教育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和实践需要,进一步明确法治副校长还需协

7、助开展的保护学生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参与安全管理、实施或者指导实施教育惩戒、指导依法治理等职责。拓展法治副校长的职能,既能充分发挥各派出机关工作人员的优势,也将为完善中小学治理体系、健全学生权益保护机制创造积极条件。4. 办法在规定法治副校长任职条件时有何考虑?答:法治副校长需要直接参与未成年学生的教育管理,需要坚持高标准、择优选择。办法第六条提出了法治副校长在政治、业务、身心健康、教育能力等方面的要求。同时,为扩大法治副校长供给,更好发挥派出机关退休人员的优势,规定年龄不超过65周岁的退休人员符合条件的,经推荐可担任不超过一个任期的法治副校长。5. 法治副校长怎么选、如何聘?答:针对实践

8、中存在的法治副校长配备不平衡、聘任不及时、流动频繁等问题,办法统筹进行制度设计。一是完善聘任原则,综合考虑学校需求和工作便利,并优先为偏远地区、农村地区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配备法治副校长。二是明确聘任机制,由教育部门商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聘任计划,建立法治副校长人员库,并组织学校选聘。规定每所学校至少配备1名法治副校长,师生人数多、有需求的学校可以配备25名。三是设立法治副校长工作团队制度,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商有关部门组建由不同派出机关人员组成的法治副校长工作团队,服务区域内学校。四是实行动态管理,对法治副校长人员库进行动态调整,对因故不能继续履职的法治副校长要及时补充,确保不缺位。五是规定了任期

9、和续聘等管理要求。6. 在提高法治副校长履职能力方面,办法规定了哪些举措?答:为提高法治副校长的履职能力,办法强化了培训要求,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派出机关制定法治副校长培训方案和规划,并纳入教师、校长培训规划,安排经费对法治副校长开展培训。同时,丰富培训内容,强调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政治理论、未成年人保护、教育法律政策、心理健康教育、学校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健全培训机制,将任职前培训与任职期间的培训相结合,规定法治副校长任职前应当接受不少于8学时的培训,任职期间根据实际安排参加相应培训。7. 在保障和支持法治副校长履职方面,办法有哪些有力举措?答:法治副校长充分履职,需要派出机关和任职学校给

10、予充分的保障和支持。一方面,派出机关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派出的法治副校长在任职学校有必要的工作时间和条件,鼓励、支持其履职尽责。另一方面,学校要按照办法规定为法治副校长履职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建立有效的沟通联络机制和日常工作协调机制,及时与法治副校长沟通,积极支持、配合其开展工作。此外,法治副校长自身也要积极主动参与学校工作,不断提高履职能力。8. 在激励法治副校长履职尽责方面,办法有哪些创新举措?答:办法在规定派出机关、学校采取措施鼓励支持法治副校长履职的同时,健全了考核、评价、表彰和奖励机制,激励法治副校长履职尽责。一是规定学校要建立法治副校长工作评价制度,按年度对法治副校长工作情况作

11、出评价。二是要求派出机关将法治副校长履职情况作为工作考核内容以及晋职晋级和立功受奖的重要依据。三是明确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法治副校长,对推荐、聘任法治副校长工作成绩突出的派出机关和学校,对组织开展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工作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要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9. 推动办法贯彻落实,下一步有什么要求和举措?答:办法发布后,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五部门办公厅又联合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就办法的宣传贯彻落实作出部署。一是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各地教育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等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

12、,主动担当、积极作为、细化责任,通过多种方式大力开展办法的学习宣传活动,确保各相关部门、各中小学校准确理解办法精神、准确把握工作要求。二是深化协作,形成合力。各地要建立健全协同机制,形成深入推进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工作的合力,切实将办法转化为共同做好工作的生动实践,提升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水平。三是强化落实,突出实效。各地要扎实推进办法的贯彻落实,统筹开展好本地区学校法治副校长的聘任与管理工作。将法治副校长队伍打造成为推动学校提高治理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支撑,打造成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力量,打造成为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等部门有力支持学校工作

13、、履行法定职责的重要品牌。第三部分:办法贯彻落实要求2021年12月,按照中央政法委要求并经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同意,教育部制定了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52号,以下简称办法),2022年5月1日起施行。为推动办法的贯彻落实,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各地教育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等要高度重视,主动担当、积极作为、细化责任,将贯彻落实办法、加强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工作作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举措,作为履行保护未成年人法定职责的重要方式。要通过多种方式大力开展办法的学习宣传活动,确保各相关部门、各

14、中小学校准确理解办法精神、准确把握工作要求。要以贯彻落实办法为切入点,推动提升学校治理能力,强化学校安全保障,提高学校育人水平。二、深化协作,形成合力各地要建立健全协同机制,形成深入推进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工作的合力,切实将办法转化为共同做好工作的生动实践,提升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水平。积极探索建立、实施由教育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等参加的学校法治副校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日常联系沟通,统筹推进法治副校长的聘任与管理工作。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等要健全遴选机制,推荐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热心教育事业的人员担任法治副校长,为其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强

15、化履职保障和表彰奖励力度,激励法治副校长履职尽责。教育部门要主动对接本地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需求,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聘任管理,制定实施法治副校长培训方案和规划,创新培训方式,丰富培训内容,提升培训效果;要健全考核机制,对履职成绩显著的法治副校长,要积极向派出机关反映并以多种形式予以鼓励和支持。学校要按照办法规定为法治副校长履职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建立有效的沟通联络机制和日常工作协调机制,及时与法治副校长沟通,积极支持、配合其开展工作。三、强化落实,突出实效各地要扎实推进办法的贯彻落实,统筹开展好本地区学校法治副校长的聘任与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激励法治副校长深入了解教育教学规律,强化履职责任

16、担当,切实提升能力素养,主动对接学校和师生需求,充分发挥派出机关和法治副校长工作优势,积极推进解决中小学校面临的急难愁盼的问题。要以法治副校长制度为重要载体,发挥各部门共同支持学校办学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学校安全区域制度等工作制度,将制度转化为治理成效。要通过落实办法,将法治副校长队伍打造成为推动学校提高治理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支撑,打造成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力量,打造成为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等有力支持学校工作、履行法定职责的重要品牌。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持续推进办法的贯彻落实,为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各地各校要及时总结开展中小学法

17、治副校长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反映出的问题和有关工作建议,请及时报送教育部(政策法规司)。第四部分:办法全文学习解读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完善中小学治理体系,健全学生权益保护机制,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下统称学校)法治副校长的聘任与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法治副校长,是指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推荐或者委派,经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聘任,在学校兼任副校长职

18、务,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安全管理、预防犯罪、依法治理等工作的人员。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学校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的宏观政策,统筹指导地方开展法治副校长的推荐、聘任、培训、考核、评价、奖励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学校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参加的学校法治副校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本地区学校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工作。第五条 法治副校长履职期间协助开展以下工作:(一)开展法治

19、教育。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学习宣传,参与制订学校法治教育工作计划,协助学校创新法治教育内容和形式,每年在任职学校承担或者组织落实不少于4课时的、以法治实践教育为主的法治教育任务,提高法治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面向教职工开展法治宣传,指导、帮助道德与法治等课程教师开展法治教育。(二)保护学生权益。参与学校学生权益保护制度的制定、执行,参加学生保护委员会、学生欺凌治理等组织,指导、监督学校落实未成年人保护职责,依法保护学生权益。(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指导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加强管理和教育。(四)参与安全管理。指导学校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协调推动建立学校安全

20、区域制度,协助学校健全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机制,主持或者参与学校安全事故的调解协商,指导学校依法处理安全事故纠纷,制止侵害学校和师生合法权益的行为。(五)实施或者指导实施教育惩戒。协助学校、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对有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予以训诫或者矫治教育。根据学校实际和需要,参与建立学生教育保护辅导工作机制,对有需要的学生进行专门的辅导、矫治。(六)指导依法治理。协助学校建立健全校规校纪、完善各类规章制度,参与校规校纪的审核,协助处理学校涉法涉诉案件,进入申诉委员会,参与处理师生申诉,协助加强与社区、家庭及社会有关方面的沟通联系。(七)指导、协助学校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

21、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以下称派出机关)应当遴选、推荐符合以下条件的在职工作人员担任法治副校长:(一)政治素质好,品德优秀,作风正派,责任心强;(二)有较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与法治实践经历,从事法治工作三年以上;(三)身心健康,热心教育工作,了解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的身心特点,关心学生健康成长;(四)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沟通交流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符合上述条件,年龄不超过65周岁的退休人员也可以经推荐担任一个任期的法治副校长。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商有关部门制定法治副校长聘任计划,会同派出机关综合考虑学校需求和工作便利,协商确定、统筹安排法治副校长

22、人选,优先为偏远地区、农村地区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配备法治副校长。第八条 每所学校应当配备至少1名法治副校长,师生人数多、有需求的学校,可以聘任2名以上5名以下法治副校长。根据工作需要,1人可以同时担任2所学校的法治副校长。第九条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商有关部门组建由不同派出机关人员组成的法治副校长工作团队,服务区域内学校。第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派出机关建立法治副校长人员库,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入库并动态调整。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参照就近就便的原则,从人员库中自主或者根据统一安排选聘法治副校长,经各方协商一致,确定聘任人选。第十一条 法治副校长由所聘学校颁发聘

23、书。聘期一般为三年,期满后可以续聘。学校已聘任的法治副校长因派出机关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宜或者不能继续履职的,应当及时报告,由教育主管部门会同派出机关在30日内重新推荐或者委派。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派出机关制定法治副校长培训方案和规划,并纳入教师、校长培训规划,安排经费对法治副校长开展培训。培训应当包括政治理论、未成年人保护、教育法律政策、心理健康教育、学校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内容。法治副校长任职前,应当接受不少于8学时的培训。任职期间,根据实际安排参加相应的培训。第十三条 派出机关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派出的法治副校长在任职学校有必要的工作时间和条件,鼓励、支持其履职尽责。法治副校长

24、应当按照本办法主动参与学校工作,积极参加培训,定期到校开展工作。鼓励法治副校长利用信息化手段,参与学校工作。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将支持法治副校长履职纳入整体工作规划,主动向法治副校长介绍学校有关情况,定期收集教职工、学生及学生家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并及时向法治副校长反馈,配合法治副校长做好相关工作。涉及到法治副校长履职的会议、活动,应当事先与法治副校长沟通,并通知其参加。学校应当结合实际为法治副校长履职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法治副校长的基本情况和工作职责等应当以适当方式在学校公示。第十五条 派出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为在偏远农村地区、交通不便地区学校任职的法治副校长给予食宿、交通等补助。

25、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法治副校长工作评价制度,按年度对法治副校长工作情况作出评价。学校对法治副校长进行评价时,应当听取教职工、学生及学生家长意见,形成客观、公正的评价结果,并将结果报送教育主管部门,由教育主管部门反馈派出机关。第十七条 派出机关应当将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纳入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量,明确为考核内容,学校作出的工作评价以及法治副校长的述职报告等应当一并作为考核其工作、晋职、晋级和立功受奖的重要依据。第十八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区域内法治副校长的履职情况进行考评,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法治副校长,应当予以表彰、奖励或者会同派出机关联合予以表彰、奖励。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派出机关法治副校长履职情况作为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重要方面,纳入普法工作考核内容。对推荐、聘任法治副校长工作成绩突出的派出机关、学校,应当作为普法工作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派出机关对组织开展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工作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九条 学校从其他执法机关、法学教育和法律服务机构等单位聘任校外法治辅导员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幼儿园聘任法治副园长的,聘任与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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