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提案工作纪律制度第一条为规范XX公司董事会提案管理,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并及时、详尽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提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订本纪律制度。第二条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提案人均有权在董事会召开前的规定时间10天内提出提案,提案应由提案人签字盖章,如提案人为法人的,提案人应同时提供该法人就该事项的有效决议。第三条公司所有拟提交董事会讨论的提案应先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备案。公司董事会负责本公司所有董事会提案的合规性审核。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有关会议提案的书面材料后应于1日内完成审核并呈交董事长。经董事长审核同意后形成正式提案。第五条董
2、事长认为有关材料不具体或不充分时,可以要求提案人修改或补充。当提案与公司实际不相符时,董事长有义务与提案人进行沟通,及时修改调整有关提案内容,沟通的方式、时间及内容应有记录,该记录应作为公司董事会工作档案的一部分进行保存。第六条公司董事会会议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会议的提案确定后方可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提案及相关资料应按规定时间送交各位董事,确保董事有足够的时间熟悉提案及相关资料。第七条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过半数董事对议案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有决定性影响的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第八条董事
3、长应当自接到提案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审议。提案的修改或补充不影响董事会的召开时间。确因提案人提交资料不全导致董事会不能形成决议,由该提案人自行负责。第九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情况应作充分披露,尤其涉及有董事投了反对或弃权票的,应对投反对或弃权票的原因及对公司造成影响作充分披露。第十条董事提案过程、提案内容、议案、表决情况、决议均属于内幕信息或公司商业秘密,董事会决议公告前提案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及其他相关涉及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应做好提案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有关提案内容,不得散步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利益,并切实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第十一条各董事应严格按照本纪律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申请、审核和管理提案,并对违规或失当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二条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提案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时,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第十四条本制度与国家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自董事会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