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塔吊、施工升降机)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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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建筑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建筑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管理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管理一、建筑起重机械的含义1 1、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于或者等于0.5t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 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40tm的塔式起重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300t/h的装卸桥),且

2、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等于2 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2 2、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建筑、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建筑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包括塔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含物料提升机)。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含物料提升机)。上述所称安装、拆卸,是指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上述所称安装、拆卸,是指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移位、附着、拆除等活动。、移位、附着、拆除等活动。3、几种设备型号:(1)QTZ60 :Q代表起重机

3、;T代表塔式;Z自升式;60代表额定起重力矩为60吨米(或用千牛米表示)。(2)QTG25:G表示固定式。(3)C5013: 表示在工作幅度50米处的额定起重量为1.3吨。(4)(施工升降机)SCD200/200、SC200/200、SC100/100SS100/1005 5、建筑起重机械正常工作的基本条件、建筑起重机械正常工作的基本条件 金属结构和机械零部件应具有足够的金属结构和机械零部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强度、刚度和抗屈曲能力、刚度和抗屈曲能力。首先要求起重。首先要求起重机零部件和金属结构受载后不破坏机零部件和金属结构受载后不破坏满足满足强度要求。强度要求。 整机必须具有必要的整机必须具有必

4、要的抗倾覆稳定性抗倾覆稳定性。 原动机具有满足作业性能要求的原动机具有满足作业性能要求的功率功率,制,制动装置提供必须的动装置提供必须的制动力矩制动力矩。二、建筑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规程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

5、和国建筑法等等2 2、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等 及相关法律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实施条例、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特种设备

6、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安监总局3030号令)号令) 云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云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即将实施)等(即将实施)等13、安全技术规范安全技术规范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5144-2006塔式起重机操作使用规程/100-1999建筑施工塔式起重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JGJ 196-2010

7、塔式起重机混凝土基础工程技术规JGJT187-2009建筑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系统应用技术规程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10055-2007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215-2010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 88-2010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305-2013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GB50870-2013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12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201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

8、2011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160-200820.吊笼有垂直导向的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26557-2011(部分代替/10054-2005,10055-2007)5、(最重要是安装使用说明书安装使用说明书、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总平面图)三、管理流程及相关规定即将实施的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中的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建筑起重机械信息管理系统,对全省建筑起重机械实行信息化管理,并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工作的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进行考核。鼓励积极推广应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系统。产权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

9、技术档案;(二)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四)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行业及本省标准规范的要求;(五)按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行维修保养,确保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状况完好,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六)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有关要求,每月至少对建筑起重机械完好状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确保建筑起重机械的状况完好,并填写“建筑起重机械定期检查记录”,相关责任人员签字、盖章;

10、产权单位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定期检查记录”交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备案;(七)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配备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八)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履行审核、专家论证、签字等责任。(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安装、拆卸工程现场施工条件;(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

11、故应急救援预案;(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单位资质,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并到项目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安拆告知手续。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三)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基础的施工方案编制,并按方案进行基础的施工,对基础的稳固安全负责,在安装拆卸和使用过程中,如因基础设计和质量引发的事故由使用方承担责任,如因出租方提供的地脚螺栓和预埋件质量缺陷所

12、引发的事故由出租方承担责任;(四)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建筑起重机械作业区及四周做好安全防护;(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负责使用期间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七)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证明或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审核安拆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八)监督产权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检查、维修保养,并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设备每月的保养时间。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13、:(一)向安拆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如工程建设场地勘察资料、混凝土的强度报告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备案证明、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三)审核安拆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四)审核检测单位资质,并对检测行为进行过程监督;(五)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要求,履行对安拆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专家认证、签字等责任;(六)审核安拆单位和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4、;(七)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八)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九)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对建筑起重机械完好状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九)监督产权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检查、维修保养,督促使用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督促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并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第十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购置应选择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及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其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

15、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齐全、质量可靠、信誉高、节能环保的大型生产厂家的设备。第二十一条 出租或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有制造厂家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检测合格证明,以及产权备案证、定期检测记录、设备维修记录,设备应配备齐全可靠的保险及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2022-5-12第二十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出租或使用:(一)未进行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备案的不得;(二)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三)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四)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五)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六)没有齐全有

16、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第二十三条 自购自用建筑起重机械不得进行出租,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出租过程中,禁止挂靠和转租。第二十五条 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严禁超资质范围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任务。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工程(包括顶升和附着),应由同一家安装单位完成。第二十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安装单位应与委托单位签订安装和拆卸合同,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安装单位的承包工程范围安装单位的承包工程范围一级资质:可承担各类起重设备的安装与拆卸。

17、二级资质:可承担1000千牛米及以下塔式起重机、各类施工升降机和门式起重机的安装与拆卸。三级资质:可承担800千牛米以下塔式起重机、各类施工升降机和门式起重机的安装与拆卸。第三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前,使用单位应组织出租单位、安装单位对设备进行维修保养,并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机况及各部件良好,符合规定后方可进行安装。第三十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每台塔机安装(拆卸)至少配备安装拆卸工5名,每台施工升降机至少配备安装拆卸工3名,同时还应配备司机、起重信号司索工、电工各1名、机械员或安全员1名。安装前,安装单位

18、现场负责人应对参加安装拆卸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第三十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后,向使用单位移交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自检记录表并进行安全使用说明。第四十条 使用单位收到安装单位移交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自检记录表后,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测,检测所需的费用由使用单位支付。第四十一条 检测合格后,使用单位应组织出租、安拆和监理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验收,填写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表(表7-2),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使用。

19、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第四十二条 同一工程同一台建筑起重机械需要多次检测的,原则上应委托同一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第四十三条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再次进行检测:(一)上次检测后使用期满一年的;(二)停止使用半年以上重新启用的;(三)经改造或大修的;(四)使用单位擅自拆除任一连接杆件的;(五)因发生机械事故影响安全使用的;(六)初始安装验收高度以上每增加60米的;(七)安装到最终使用高度的。第四十七条 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时,使用单位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应派有关人员积极配合,监理单位应当派监理员进

20、行旁站监理,并签字确认。旁站监理员应对检测原始记录进行跟踪核查。第四十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检测保证项全部合格、且一般项不合格的数量在检测规程判定条件范围内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向使用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发出整改通知单(表74)。使用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检验检测机构。经检测人员现场确认整改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方可出具“复检合格”的检测报告。第五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

21、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第五十七条 每台塔机至少配备司机2名、信号司索工2名;每台双吊笼施工升降机至少配备司机2名。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填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交底书(见表64)。建筑起重机械要做到“三定”即:定人、定机、定岗位,并实行机长负责制。严禁操作工擅自调整安全限制、限位开关。严禁无证人员上机操作。第五十八条 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4小时。建立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对特种作业人员被查处存在违章行为的要记录在档。第五十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在作

22、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使用设备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第六十一条 施工现场应加强建筑起重机械日常安全管理,应进行包括巡检、月检等检查工作。使用单位应和出租单位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由安全员、机械员等人员组成的检查小组,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以及吊具、索具等进行安全检查,并校验各种安全保护装置,做好记录,检查中发现存在的隐患应及时整改并有反馈记录。第六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当做好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防护措施,如安全防护棚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对作业范围内的设备、设施做好安全防护。第六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制定经本单位

23、技术负责人审核(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审核)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六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加节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方可投入使用。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或不同生产厂家、不同型号规格标准节混装使用。第六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本细则第七章的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禁止擅自使用非原制造厂家制造的附着装置。第六十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与外电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24、(JGJ46)的要求,达不到要求时,应当编制并执行架空输电线安全防护专项方案。第六十七条 同一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编制防止多塔作业相互碰撞的专项安全措施;有两个及以上施工单位分别承包施工的,由建设单位协调组织或委托主承包商制定避免多塔相互碰撞的专项安全措施。建设单位未组织协调或组织协调不当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相邻工程项目使用塔式起重机时,由后安装塔式起重机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协调组织制定避免多塔相互碰撞的专项安全措施,确保塔式起重机安全运行。第七十四条 下列建筑起重机械若整机结构件承载能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需延长使用年限的,产权单位应在使

25、用年限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到原产权备案部门申请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延期产权备案,逾期不予办理,并注销。(一)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的塔式起重机;(二)630kN.m1250kN.m(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的塔式起重机;(三)1250kN.m以上(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的塔式起重机;(四)出厂年限超过8年(不含8年)的SC型施工升降机;(五)出厂年限超过5年(不含5年)的SS型施工升降机。第七十六条 塔式起重机:630kNm以下(不含630kNm)评估合格最长有效期限为1年;630kNm

26、-1250kNm(不含1250kNm)评估合格最长有效期限为2年;1250kNm以上(含1250kNm)评估合格最长有效期限为3年。施工升降机:SC型评估合格最长有效期限为2年;SS型评估合格最长有效期限为1年。第七十七条 塔式起重机出厂年限每满5年、施工升降机出厂年限每满3年,应委托检测单位参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JGJ/T189-2009)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检测,并将检测合格报告提交相应产权备案机关,逾期不报的,应在10日内注销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手续。第七十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一)属国家或云南省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

27、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达到其他规定报废条件的。报废后的建筑起重机械应立即解体,不允许重新使用、拼装使用或整机转让。第八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建立建筑起重机械事故报告制度。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无论有无人员伤亡,应按规定及时报告项目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八十三条 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本着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原因分析和责任追究,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教育全体员工和操作人员。特别强调几点:安装方案和拆卸方案应分开编制。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根据

28、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作业场地及周边环境的实际情况、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要求等编制。当安装、拆卸过程中专项施工方案发生变更时,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对方案进行审批,未经审批不得继续进行安装、拆卸作业。安装过程上,项目经理应现场带班(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六、项目经理必须在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模板支架搭设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间现场带班;必须组织起重机械、模板支架等使用前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使用;必须组织起重机械使用过程日常检查,不得使用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的起重机械。),项目专职安全员应现场监督。四、塔式起重机四、塔式起重机1. 塔吊安装专项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29、1) 工程概况;(2) 安装位置平面和立面图;(3) 所选用的设备型号及性能技术参数;(4) 基础和附着装置的设置;(5) 爬升工况及附着节点详图;(6) 安装顺序、方法和安全质量要求;(7) 主要安装部件的重量和吊点位置;(8) 安装辅助设备的型号、性能及布置位置;(9) 电源的设置;(10) 施工人员配置;(11) 吊索具和专用工具的配备;(12) 安装工艺程序;(13) 安全装置的调试;(14) 重大危险源和安全技术措施;(15) 应急预案等。1 1、塔机的尾部与周围建筑物及其外围施工、塔机的尾部与周围建筑物及其外围施工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小于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小于0.6m0.6m。2

30、 2、 任意两台塔式起重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任意两台塔式起重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离应符合下列规定:1 ) 低位塔式起重机的起重臂端部与另一低位塔式起重机的起重臂端部与另一台塔式起重机的塔身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台塔式起重机的塔身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2m;2 ) 高位塔式起重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高位塔式起重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或或吊钩升至最高点或平衡重的最低部位吊钩升至最高点或平衡重的最低部位)与低与低位塔式起重机中处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位塔式起重机中处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垂直距离不得小于2m。2、起重机严禁越过无防护设施的外电架空线路作业。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吊装时,起重机

31、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在最大偏斜时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下表规定。防护设施与外电线路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防护设施与外电线路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外电线路电压等级()外电线路电压等级()10103535110110220220330330500500最小安全距离(最小安全距离(m m)1.71.72.02.02.52.54.04.05.05.06.06.0. 塔吊拆卸专项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1) 工程概况;(2) 设备位置的平面和立面图;(3) 拆卸顺序和方法;(4) 部件的重量和吊点位置;(5) 拆卸辅助设备的型号、性能及布置位置;(6) 电源的设置;(7) 施工人员配置;(8) 吊索

32、具和专用工具的配备;(9) 重大危险源和安全技术措施;(10) 应急预案等。. 起吊作业中,司机和指挥员必须遵守“十不吊”的规定。(1)超载或被吊物重量不清不吊; (2)指挥信号不明确不吊; (3)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滑动时不吊; (4)被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吊; (5)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时不吊; (6)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件时不吊; (7)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和指挥信号时不吊; (8)被吊物棱角处与捆绑钢绳间未加衬垫时不吊; (9)歪拉斜吊重物时不吊; (10)容器内装的物品过满时不吊。(一)(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塔式起重机严禁使用:有下列情

33、况之一的塔式起重机严禁使用:1. 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2 . 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经评估不合格的产品;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经评估不合格的产品;3 . 不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产品;不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产品;4 . 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产品。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产品。(二)(二) 塔式起重机在安装前和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下列塔式起重机在安装前和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装和使用:情况之一的,不得安装和使用:1 结构件上有可见裂纹和严重锈蚀的;结构件上有可见裂纹和严重锈蚀的;2 主要受力构件存在塑性变形的;主要受力构件存在塑性变形的;3 连接件存在严重磨损和塑性变形

34、的;连接件存在严重磨损和塑性变形的;4 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的;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的;5 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失效的。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失效的。 塔式起重机的主要承载结构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1. 塔式起重机的主要承载结构件失去整体稳定性,且不能修复时;2. 塔式起重机的主要承载结构件,由于腐蚀而使结构的计算应力提高,当超过原计算应力的15%时;对无计算条件的,当腐蚀深度达原厚度的10%时;3. 塔式起重机的主要承载结构件产生无法消除裂纹影响时。(三)塔吊基础:1.塔机的安装位置应便于项目完工后塔吊的拆除;塔机与周围高压电线之间的间距符合要求。 2.混凝土基础应能承受工作状态和非工作状态下的最大

35、载荷,并应满足塔机抗倾翻稳定性的要求。3.使用单位应根据塔机原制造商提供的载荷参数设计制造混凝土基础。4.塔吊基础混凝土的强度必须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塔吊基础混凝土必须做强度试压,待强度达到90%以上方可进行上部结构安装。 5.塔吊基础不得积水,要有可靠的排水措施;在塔吊基础附近内不得随意挖坑或开沟。6. 塔式起重机接地装置的选择和安装应符合电气安全的有关要求。防雷接地电阻不大于4。塔机金属结构、轨道、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线管、安全照明的变压器低压侧等均应可靠接地。起升机构 起升机构制动器 起重机械回转机构回转机构起重机械变幅机构变幅机构运行小车式变幅机构运行小车式变幅机构起重机械变幅机

36、构变幅机构 动臂式变幅机构动臂式变幅机构起重机械顶升机构顶升机构 设置顶升套架,顶升油缸位于塔身标准节外侧,与塔身回转中心线不重合。塔身标准节上有顶升踏步,套架前侧设开口引入塔身标准节。 顶升过程中需要配平。作业危险大。起重机械起重机械(四)塔式起重机安全装置(四)塔式起重机安全装置塔式起重机的塔式起重机的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并应按程必须齐全,并应按程序进行序进行调试调试合格。合格。连接件及其防松防脱件连接件及其防松防脱件严禁严禁用其他代用品代用其他代用品代用。连接件及其防松防脱件应使用力矩扳手用。连接件及其防松防脱件应使用力矩扳手或专用工具紧固连接螺栓。或专用工具紧固连接螺栓。塔式起重机的力矩

37、限制器、重量限制器、变塔式起重机的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变幅限位器、行走限位器、高度限位器等安全幅限位器、行走限位器、高度限位器等安全保护装置不得随意保护装置不得随意调整和拆除调整和拆除,严禁用限位严禁用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装置代替操纵机构。1.1起重量限制器a.塔机应安装起重量限制器。如设有起重量显示装置,则其数值误差不应大于实际值的5%。b.当起重量大于相应挡位的额定值并小于该额定值的110%时,应切断上升方向的电源,但机构可作下降方向的运动。1.2起重力矩限制器a.塔机应安装起重力矩限制器。如设有起重力矩显示装置,则其数值误差不应大于实际值的5%。b.当起重力矩大于相应工况下的额定值并

38、小于该额定值的110%时,应切断上升和幅度增大方向的电源,但机构可作下降和减小幅度方向的运动。C.力矩限制器控制定码变幅的触点或控制定幅变码的触点应分别设置,且能分别调整。d.对小车变幅的塔机,其最大变幅速度超40m/min,在小车向外运行,且起重力矩达到额定值的80%时,变幅速度应自动转换为不大于40m/min的速度运行。(1)对动臂变幅的塔机,当吊钩装置顶部升至起重臂下端的最小距离为800 mm处时,应能立即停止起升运动。(2)对小车变幅的塔机,吊钩装置顶部至小车架下端的最小距离根据塔机型式及起升钢丝绳的倍率而定。上回转式塔机2倍率时为1000 mm,4倍率时为700 mm此时应能立即停止

39、起升运动。4.小车幅度限位器(1)对动臂变幅的塔机,应设置最小幅度限位器和防止臂架反弹后倾装置。(2)对小车变幅的塔机,应设置小车行程限位开关和终端缓冲装置。限位开关动作后应保证小车停车时其端部距缓冲装置最小距离为200 mm。幅 度 限幅 度 限位器位器5.小车断轴保护装置小车变幅的塔机,应设置变幅小车断轴保护装置,即使轮轴断裂,小车也不会掉落。断轴保护断轴保护装置装置断轴保护断轴保护装置装置6.小车变幅的断绳保护装置对小车变幅塔机应设置小车变幅断绳保护装置。断绳保断绳保护装置护装置断绳保断绳保护装置护装置滑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报废:1 裂纹或轮缘破损;2 轮槽不均匀磨损达3mm;3 滑

40、轮绳槽壁厚磨损量达原壁厚的20%;4 铸造滑轮槽底磨损达钢丝绳原直径的30%;焊接滑轮槽底磨损达钢丝绳原直径的15%。7.吊钩防脱钩装置吊钩严禁补焊,滑轮、卷筒均应设有钢丝绳防脱装置;吊钩吊钩严禁补焊,滑轮、卷筒均应设有钢丝绳防脱装置;吊钩应设有钢丝绳应设有钢丝绳防脱钩防脱钩装置装置防脱钩装置防脱钩装置“吊钩保险吊钩保险”防脱钩装置防脱钩装置“吊钩保险吊钩保险”吊钩严禁补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报废:1 表面有裂纹;2 挂绳处截面磨损量超过原高度的10%;3 钩尾和螺纹度部分等危险截面及钩盘有永久性变形;4 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5 钩身的扭转角超过l0%;8.红色障碍指示灯塔顶高度大于

41、30m且高于周围建筑物的塔机,应在塔顶和臂架端部安装红色障碍指示灯,该指示灯的供电不应受停机的影响。9.风速仪起重臂根部铰点高度大于50m的塔机,应配备风速仪。当风速大于工作极限风速时,应能发出停止作业的警报。风速仪应设在塔机顶部的不挡风处。10.有架空输电线的场合,塔机的任何部位与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表F3的规定。电压()电压()安全距离(安全距离(m)11-1520-4060-110220沿垂直方向1.53.04.05.06.0沿水平方向1.01.52.04.06.0臂端未安装红色障碍灯11.钢丝绳卡安钢丝绳卡安装设置装设置绳卡间距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6倍;工作绳卡数量不得少于3个;

42、应在钢丝绳尾端加一个安全绳卡; 绳卡滑鞍放在钢丝绳工作时受力的一侧,U型螺栓扣在钢丝绳的尾端。钢丝绳绳卡设置不符合要求钢丝绳绳卡设置不符合要求. (五)安装、拆卸一般规定:1.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进行现场监督。 2.塔吊的安装作业范围应设置警戒线及明显的警示标志。非作业人员不得进人警戒范围。任何人不得在悬吊物下方行走或停留。 3.进人现场的安装作业人员应佩戴安全防护用品,高处作业人员应系安全带,穿防滑鞋。作业人员严禁酒后作业。4.塔机安装、拆卸及塔身加节或降节作业时,应按使用说明书中有关规定及注意事项进行。5.架设前应对塔机自身的架设机构进行检查,保证机构处于正常状态

43、。6.小车变幅的塔机在起重臂组装完毕准备吊装之前,应检查起重臂的连接销轴、安装定位板等是否连接牢固、可靠。7.雨雪、浓雾天气严禁进行安装作业。安装、拆卸、加节或降节作业时,塔机的最大安装高度处的风速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且风速不得超过12m/s。8.在安装或拆卸带有起重臂和平衡臂的起重机时,严禁只拆装一个臂就中断作业。9、安装起重机时,必须将各部位的栏杆、平台、护链、扶杆、护圈等安全防护零部件装齐。11.节与加强节混装:塔机的塔身通常有加强节与标准节之分,它们在内部结构或尺寸上有所区别,它的刚度和强度是不同的,因此它们安装位置是不同的,但在安装过程中由于它们的标识不清或不按说明书要求做,上下

44、混装,是造成塔机在使用过程塔身拆断的事故原因。要加强塔机进出仓及仓库规范管理,严格加强节、标准节标识。标准节螺栓正反安装不同规格的标准节混装自升式塔式起重机的顶升加节应符合下列规定:1 顶升系统必须完好:2 结构件必须完好;3 顶升前,塔式起重机下支座与顶升套架应可靠连接;4 顶升前,应确保顶升横粱搁置正确;5 顶升前,应将塔式起重机配平;顶升过程中,应确保塔式起重机的平衡;6 顶外加节的顺序,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规定;7 顶升过程中,不应进行起升,回转、变幅等操作;8 顶升结束后,应将标准节与回转下支座可靠连接;升降塔身1. 自升式起重机在升降塔身时,必须按说明书规定,使起重机处于最佳平衡状态

45、,并将导向装置调整到规定的间隙。2.在升降塔身的过程中,必须有专人仔细注意检查,严防电缆被押拉、刮碰、挤伤等。3. 凡有下列情况时,不得进行塔身升降作业。a 作业高度处的风力超过说明书中的规定;b 在雨、雪、大雾等容易打滑的环境里;c 在烟雾熏呛的环境里。风力等级与风速对照表风力风力(级)(级)123456风速范围(m/s)o.31.51.63.33.45.45.57.98.010.710.813.84.每次顶升油缸开动前,装拆塔机人员都应检查扁担梁的搭接情况。搭接不好严禁顶升。 5.塔机在顶升加节过程中,工作前应检查液压油位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油液是否变质,并按规定要求加足或更换;同时应注意调

46、试液压系统的工作是否正常;顶升压力不得超过额定压力,溢流阀不得调大,平衡阀无漏油现象。 6. 在装(拆)塔机标准节工作中,顶升过程中,不应进行起升、回转、变幅等操作。7.顶升结束后,应将标准节与回转下支座可靠连接。8. 每次加节完毕后,应对塔身垂直度进行校正,且应按规定及时重新设置高度限位器,经验收合格后方能运行。附着锚固1. 需要附着的起重机,使用部门必须事先按说明书的要求做出方案,写出包括下述内容的书面材料:(1) 各道附着装置之间的距离;(2) 与建筑物水平附着的距离;(3) 与建筑物的联接形式;(4) 各种特殊要求。2. 附着杆的安装和拆卸应符合要求(1)在安装和拆卸附着杆时,必须使起

47、重机处于顶升时的平衡状态,且使两臂位于与附着方向相垂直的位置。(2)在安装每一道附着杆时,不得任意升高塔身,必须保证在未附着前起重机的自由高度部分符合产品的有关规定。(3)在拆卸附着杆时,必须先降落塔身,使起重机在拆除这道附着杆后形成的自由高度符合产品的有关规定。(4)分段拼接的附着杆,各联接件如螺栓、销轴等必须安装齐全,各联接件的固定要符合要求。 (5) 建筑物与附着杆之间的联接必须牢固,保证起重机作业中塔身与建筑物不产生相对运动。需要在建筑物上打孔与附着杆联接时,在建筑物上所开的孔径应和与它相联接的销子(螺栓)的直径相称。3.塔式起重机安装到设计规定的基本高度时,在空载无风状态下,塔身轴心

48、线对支承面的侧向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0.4%; 附着后,最高附着点以下的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0.2% 。4.各道附着框架与塔身之间的联接应符合要求。(1) 各道附着点的高度,必须严格遵照说明书的规定。(2)附着框架在相应的塔身节的联接位置,不应超过规定的误差,附着框架应保持水平,不应偏斜。(3) 对于塔身在附着框架相联处有辅助装置的起重机在锚固时,必须将其安装齐全。(4) 附着框架与塔身节之间应按规定的方法固定牢靠,不应松动。5.当附着水平距离、附着间距等不满足使用说明书要求时应进行设计计算,绘制制作图和编写相关说明。6.附着装置的构件和预埋件应由原制造厂家或由具有相应能力的企业制作。7.附着装置

49、设计时,应对支承处的建筑主体结构进行验算8. 每道附着装置安装单位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经使用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后方能运行。(六)安装验收1.安装单位应对安装质量进行自检,并应填写自检报告书。2. 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验检测机构应出具检测报告书。3. 安装质量的自检报告书和检测报告书应存入设备档案。4. 经自检、检测合格后,应由总承包单位组织出租、安装、使用、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填写验收表,合格后方可使用。5.塔式起重机停用6个月以上的,在复工前,应重新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七)多塔作业(七)多塔作业 当多台塔式起重机在同一施工现场交叉

50、作业时,应当多台塔式起重机在同一施工现场交叉作业时,应编制编制专项方案专项方案,并应采取防碰撞的安全措施。,并应采取防碰撞的安全措施。任意两台塔式起重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符合下任意两台塔式起重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列规定:1 . 低位塔式起重机的起重臂端部与另一台塔式起重低位塔式起重机的起重臂端部与另一台塔式起重机的塔身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机的塔身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2m;2 高位塔式起重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高位塔式起重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或吊钩升至最或吊钩升至最高点或平衡重的最低部位高点或平衡重的最低部位)与低位塔式起重机中处于与低位塔式起重机中处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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