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总则 第一章第一章 民法总论民法总论 第二章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和权利民事法律关系和权利 第三章第三章 民事主体民事主体 第四章第四章 民事权利客体民事权利客体 第五章第五章 法律行为法律行为 第六章第六章 民法上的时间民法上的时间第三章第三章 民事主体民事主体 第一节第一节 自然人自然人 第二节第二节 法人法人 第三节第三节 其他民事主体其他民事主体第一节第一节 自然人自然人一、自然人的概念一、自然人的概念 二、自然人的能力二、自然人的能力 三、自然人的监护三、自然人的监护 四、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四、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五、自然人的住所五、自然人的住所 一、自然人的概念一、自然人的概念(
2、一)自然人与公民(一)自然人与公民 (二)生物意义上的人与伦理意(二)生物意义上的人与伦理意义上的人义上的人 (一)自然人与公民(一)自然人与公民 自然人,是与法人相对应的概念,自然人,是与法人相对应的概念,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人作为民事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人作为民事主体的一种类型。主体的一种类型。 “公民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设例设例31: 甲乙丙三人遭遇海难,三人坐一条救生甲乙丙三人遭遇海难,三人坐一条救生艇漂泊海上。数日后,三人因无水和食艇漂泊海上。数日后,三人因
3、无水和食物而濒临生死边缘,其中甲因是少年更物而濒临生死边缘,其中甲因是少年更是快要死掉了。乙丙二人商量后将甲杀是快要死掉了。乙丙二人商量后将甲杀死吃掉,因而得以又维持了几天从而得死吃掉,因而得以又维持了几天从而得到救援。到救援。 问题:乙丙二人的行为是否有正当性?问题:乙丙二人的行为是否有正当性? (二)生物意义上的人与(二)生物意义上的人与伦理意义上的人伦理意义上的人首先,自然人是与首先,自然人是与“物物”对应的概对应的概念,它不能被作为客体或者物来对念,它不能被作为客体或者物来对待,而必须作为主体来看待;待,而必须作为主体来看待;其次,民法要以人为本位,关注人其次,民法要以人为本位,关注人
4、的尊严和自由为目的。的尊严和自由为目的。 二、自然人的能力二、自然人的能力 (一)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二)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二)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三)自然人的责任能力(三)自然人的责任能力 (一)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1、权利能力的概念、权利能力的概念 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权利能力具有以下特征:自然人权利能力具有以下特征: (1 1)属人性。)属人性。 (2 2)普遍性。)普遍性。 (3 3)平等性。)平等性。 (4 4)不可让与性。)不可让与性
5、。 (5 5)统一性。)统一性。 2、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开始、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开始 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义务。” 关于出生时间的确定标准,在理论上关于出生时间的确定标准,在理论上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有阵痛说、一部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有阵痛说、一部露出说、全部露出说和独立呼吸说等。露出说、全部露出说和独立呼吸说等。 设例设例32: 甲于甲于1947年年9月因乙医院的过错,月因乙医院的过错,被注射了受梅毒感染的血液,被注射了受梅毒感染的血
6、液,1947年年10月月13日,甲产下一患有日,甲产下一患有先天性梅毒的女婴丙。先天性梅毒的女婴丙。问题:胎儿的利益如何保护?问题:胎儿的利益如何保护? 各国对胎儿利益保护的类型各国对胎儿利益保护的类型: (1)第一种立法例为总括性的保护。)第一种立法例为总括性的保护。即视胎儿具有权利能力。即视胎儿具有权利能力。 (2)第二种立法例是为个别保护主义。)第二种立法例是为个别保护主义。在个别情况下,视胎儿具有权利能力。在个别情况下,视胎儿具有权利能力。 (3)第三种立法例是在不承认胎儿具)第三种立法例是在不承认胎儿具有权利能力的前提下,考虑到胎儿将成有权利能力的前提下,考虑到胎儿将成为自然人的利益
7、,给予特殊的保护。为自然人的利益,给予特殊的保护。 胎儿保护注意的几个方面:胎儿保护注意的几个方面: (1)胎儿的继承权。)胎儿的继承权。 (2)胎儿受胎后出生之前,其身体受到诸如)胎儿受胎后出生之前,其身体受到诸如车祸、挤压等所致的损害时,胎儿得向加害车祸、挤压等所致的损害时,胎儿得向加害人请求损害赔偿所支出的医疗费。人请求损害赔偿所支出的医疗费。 (3)胎儿可以因其亲属受侵害而享有扶养费)胎儿可以因其亲属受侵害而享有扶养费请求权和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请求权和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 (4)胎儿可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但其权)胎儿可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但其权利应由母亲等亲权人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
8、行利应由母亲等亲权人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行使。使。 (5)胎儿为死胎时的法律关系。)胎儿为死胎时的法律关系。 3、自然人权利能力的终止、自然人权利能力的终止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终于死亡,包括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终于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生理死亡也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生理死亡也称为自然死亡,是指自然人生命的称为自然死亡,是指自然人生命的自然终结。自然终结。 在如何认定自然死亡的时间问题上,在如何认定自然死亡的时间问题上,主要有心脏跳动停止说、呼吸停止主要有心脏跳动停止说、呼吸停止说以及脑电波消失说等三种不同的说以及脑电波消失说等三种不同的观点。观点。 设例设例33: 甲创作了一部小说,其主人公以
9、已故甲创作了一部小说,其主人公以已故著名艺人乙为原型,并使用乙的艺名。著名艺人乙为原型,并使用乙的艺名。其中对主人公的生活多有负面描写。其中对主人公的生活多有负面描写。乙的母亲以甲侵犯乙的名誉权为由诉乙的母亲以甲侵犯乙的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而甲认为死者没有权利能力至法院,而甲认为死者没有权利能力无法享有名誉权。无法享有名誉权。 问题:丙的请求能否保护?问题:丙的请求能否保护? 关于死者的某些方面的保护:关于死者的某些方面的保护: (1)权利说。)权利说。 (2)利益说。)利益说。(3)反射利益说。)反射利益说。 设例设例34: 甲的儿子乙很有绘画天才,年仅六岁就先后甲的儿子乙很有绘画天才,年仅
10、六岁就先后在学校、区、市乃至全国比赛中获奖。丙美在学校、区、市乃至全国比赛中获奖。丙美术出版社知道后,找到乙要把乙的画作择优术出版社知道后,找到乙要把乙的画作择优加入该社将出版的少年儿童获奖美术作品加入该社将出版的少年儿童获奖美术作品选一书中,乙征求甲同意后,将自己的两选一书中,乙征求甲同意后,将自己的两幅作品寄去。后该书出版后,甲发现乙的作幅作品寄去。后该书出版后,甲发现乙的作品没有署名,并且出版社也未支付稿酬。出品没有署名,并且出版社也未支付稿酬。出版社解释说年仅六岁的小孩连选举权和被选版社解释说年仅六岁的小孩连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都没有,何来著作权,并且该书是教材举权都没有,何来著作权,并且
11、该书是教材性读物,并不是为了赚钱,所以也没有稿酬。性读物,并不是为了赚钱,所以也没有稿酬。 问题:乙是否享有著作权?乙和出版社是否问题:乙是否享有著作权?乙和出版社是否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存在民事法律关系? (二)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二)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1、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概念、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概念 民事行为能力制度是指自然人以其行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是指自然人以其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宗旨、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宗旨 (1)保护未成年人和精神耗弱者的利)保护未成年人和精神耗弱者的利益益
12、(2)保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保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 3、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分类、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分类 (1)无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是指完全不)无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是指完全不具有独立进行有效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具有独立进行有效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2)限制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是指在限制行为能力是指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进行有效的法律行为并法律限定的范围内,进行有效的法律行为并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 (3 3)完全行为能力)完全行为能力 完全行为能力是指可以独立进行有效法律行完全行为能力是指可以独立进行有效法律行
13、为并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为并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4、成年人欠缺行为能力的宣告、成年人欠缺行为能力的宣告 (1)被宣告人为精神病人)被宣告人为精神病人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申请)必须由利害关系人申请(3)必须经人民法院宣告)必须经人民法院宣告 THANK YOUSUCCESS2022-5-14可编辑(三)自然人的责任能力(三)自然人的责任能力 1、自然人的责任能力的含义、自然人的责任能力的含义责任能力,也称为为不法行为的责任能力,也称为为不法行为的能力,是指以自身违法行为负损能力,是指以自身违法行为负损害赔偿义务的资格,具体包括侵害赔偿义务的资格,具体包括侵权责任能力、违约责任能
14、力和其权责任能力、违约责任能力和其他责任能力。他责任能力。 2、自然人责任能力制度的意义、自然人责任能力制度的意义 不能由个人对自己行为负责的法律,不能由个人对自己行为负责的法律,是以否定个人社会独立为条件的,是以否定个人社会独立为条件的,所以近代民法对自然人赋予责任能所以近代民法对自然人赋予责任能力,是个人主义法律制度完整不可力,是个人主义法律制度完整不可缺的一部分。缺的一部分。 3、自然人责任能力的一般标准、自然人责任能力的一般标准 有的学者认为是采识别能力为基础,并与行有的学者认为是采识别能力为基础,并与行为能力完全一致;有的学者认为我国自然人为能力完全一致;有的学者认为我国自然人责任能
15、力是依据经济能力为依据。责任能力是依据经济能力为依据。 对于违约责任能力,许多国家一般明确规定对于违约责任能力,许多国家一般明确规定准用侵权责任能力,但我个人有不同意见准用侵权责任能力,但我个人有不同意见。 依据法律制度设计目的分析,缔约过失责任依据法律制度设计目的分析,缔约过失责任能力可以准用侵权责任能力,不当得利责任能力可以准用侵权责任能力,不当得利责任能力和无因管理责任能力则应采取任何人都能力和无因管理责任能力则应采取任何人都有的原则。有的原则。三、自然人的监护三、自然人的监护 (一)监护的概念(一)监护的概念 (二)监护的分类(二)监护的分类(三)监护的职责(三)监护的职责 (四)监护
16、的终止(四)监护的终止 (一)监护的概念(一)监护的概念监护是指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监护是指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制度。其中履行监督、保护职责的度。其中履行监督、保护职责的人为监护人、而被监督、保护的人为监护人、而被监督、保护的人为被监护人。人为被监护人。 监护具有以下功能:监护具有以下功能: 1、弥补被监护人的行为能力。、弥补被监护人的行为能力。 2、保护照顾被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等、保护照顾被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等合法权益。合法权益。 3、对被监护人进行监督和管束,防止、对被监护人进行监
17、督和管束,防止其实施违法行为,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其实施违法行为,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益。 设例设例35: 甲乙婚后生有一子丙。后甲乙离甲乙婚后生有一子丙。后甲乙离婚,丙随再婚的母亲乙一起生活,婚,丙随再婚的母亲乙一起生活,而甲一直未再婚。乙对丙的生活而甲一直未再婚。乙对丙的生活控制很严,禁止其与甲会面。于控制很严,禁止其与甲会面。于是甲诉讼至法院,认为乙已经因是甲诉讼至法院,认为乙已经因为再婚而丧失监护权。为再婚而丧失监护权。问题:丙的监护如何确定?问题:丙的监护如何确定? (二)监护的分类(二)监护的分类 1、未成年人的监护、未成年人的监护 未成年人的监护包括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未成年人的
18、监护包括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 所谓法定监护指监护人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所谓法定监护指监护人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设置的监护。设置的监护。 所谓指定监护指没有法定监护人,或者对担所谓指定监护指没有法定监护人,或者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监护人由有关部门或人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监护人由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指定而设置的监护。民法院指定而设置的监护。 2、精神病人的监护、精神病人的监护 精神病人的监护也包括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精神病人的监护也包括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 (三)监护的职责(三)监护的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其他合法权益。 2、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
19、人。、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 3、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 (四)监护的终止(四)监护的终止 1、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自被监护人成年之日起,、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自被监护人成年之日起,监护关系自然终止。监护关系自然终止。 2、对于精神病人的监护,只有当精神病人痊愈,、对于精神病人的监护,只有当精神病人痊愈,由人民法院做出撤销其监护的裁决时,监护关系才由人民法院做出撤销其监护的裁决时,监护关系才能终止。能终止。 3、监护人不宜继续担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不履行、监护人不宜继续担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监护职责,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人员或者
20、有关单位的申请,经查证事实,撤销监护人资格,监护关系终申请,经查证事实,撤销监护人资格,监护关系终止。止。 4、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或者监护人成为无、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或者监护人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5、监护人辞职。、监护人辞职。 设例设例36: 甲自甲自1989年年1月起外出打工后就下落不明。月起外出打工后就下落不明。1995年甲的妻子乙向当地法院申请宣告甲已年甲的妻子乙向当地法院申请宣告甲已经死亡。此后不久,乙患重病无钱医治,甲经死亡。此后不久,乙患重病无钱医治,甲乙的女儿丙的生活和学习也成了问题,邻居乙的女儿丙的生活和学习也成了
21、问题,邻居丁提出收养丙,乙和丁办理了收养手续。丁提出收养丙,乙和丁办理了收养手续。1996年乙和戊结婚,年乙和戊结婚,1998年戊因车祸而死亡。年戊因车祸而死亡。1999年甲突然回到家中,并主张与丁的收养年甲突然回到家中,并主张与丁的收养协议无效,同时恢复和乙的婚姻关系。协议无效,同时恢复和乙的婚姻关系。 问题:甲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问题:甲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四、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四、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一)宣告失踪 (二)宣告死亡(二)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一)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过
22、利害关系人申请,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过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的一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的一项制度。项制度。 宣告失踪应当具备如下条件:宣告失踪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必须失踪人下落不明满两年。、必须失踪人下落不明满两年。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必须由人民法院根据法定程序宣告。、必须由人民法院根据法定程序宣告。 宣告失踪的后果:宣告失踪的后果: 首先,为失踪人的财产设定代管人。首先,为失踪人的财产设定代管人。 其次,清偿失踪人的债务,并追索其其次,清偿失踪人的债务,并追索其债权。债权。 (二)宣
23、告死亡(二)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在法律上推定其死亡的一经过法定程序在法律上推定其死亡的一项制度。项制度。 宣告死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宣告死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 3、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做出宣告。、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做出宣告。 死亡宣告被撤销的法律效果:死亡宣告被撤销的法律效果: 首先,财产关系恢复。首先,财
24、产关系恢复。 其次,人身关系不能自动恢复。其次,人身关系不能自动恢复。五、自然人的住所五、自然人的住所 住所是自然人所参与的各种法律住所是自然人所参与的各种法律关系发生的中心地域。关系发生的中心地域。(一)认定住所标准的观点:(一)认定住所标准的观点: 1、主观说,该说认为住所应当以当事人长期、主观说,该说认为住所应当以当事人长期居住的意思来决定,瑞士为此立法例。居住的意思来决定,瑞士为此立法例。 2、客观说,该说认为住所应当以客观上实际、客观说,该说认为住所应当以客观上实际长期居住的地点为住所,住所为生活的中心长期居住的地点为住所,住所为生活的中心地,日本和德国为此立法例。地,日本和德国为此
25、立法例。 3、折中说,该说将当事人长期居住的意思、折中说,该说将当事人长期居住的意思(主观要件)与客观上长期居住的事实(客(主观要件)与客观上长期居住的事实(客观要件)结合起来加以考察,我国台湾地区观要件)结合起来加以考察,我国台湾地区现行民法实际上采纳了折中说。现行民法实际上采纳了折中说。(二)住所的法律意义(二)住所的法律意义 1、确定自然人的民事主体状态。、确定自然人的民事主体状态。 2、决定债务的清偿地。、决定债务的清偿地。 3、决定婚姻登记的管辖地点。、决定婚姻登记的管辖地点。 4、在涉外民事关系中确定法律适用的、在涉外民事关系中确定法律适用的准据法。准据法。 5、决定诉讼管辖和司法文书送达地。、决定诉讼管辖和司法文书送达地。 THANK YOUSUCCESS2022-5-14可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