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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一、人时刻都生活在民事法律关系之中 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们生存的法律基础 二、民事法律关系为法律关系之一种 关系、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 特征:当事人相互独立、法律地位平等,大多数情形下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且民事法律关系由民事法律责任作为保障。 三、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形式 民事法律关系的实际内容是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它赋予了这些法律关系以一种法律形式,从而使其受到法律的约束。2006年司法考试单选考题 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 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

2、就嫁给你 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答案:C.解析: 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可总称为民事关系,民事关系是一种社会生活关系,但并非所有的社会生活关系都是民法调整的对象,只有民法所规定的才受民法所调整,其他的社会生活关系受道德、习惯等的调整。其中C项因甲的劝酒而导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所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受民法所调整,故C项正确。A项虽然与合同相关,但只是商谈,并没有进入缔约阶段;BD项属于爱

3、情、友情等领域,都不受民法所调整。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分为动的要素和静的要素,前者指权利义务及其变动和变动原因,后者指主体和客体 主体指权利义务之所属,如合同当事人、侵权人与受害人、父母子女等; 客体为权利义务之所附,如电视机、名誉利益等; 主体之间凭借客体建立起来的联系的内容即权利和义务,如你从商店购买一台电视机,则你与商店各自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 不过,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经常发生变动,变动必有原因。例如,你与商店签订了一份电器购销合同,从商店购买了一台某品牌的电视机,效果不理想,你要求商店换另一品牌的电视机,得到商店的许可。你与商店又订立了一

4、份电器购销合同,获得了新的电视机。 在这一案例中,主体、客体、权利义务、权利义务之变动、权利义务变动的原因分别是谁或什么或什么东西? 下面分别讲述一下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变动、变动原因。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两种含义:一是指特定权利的归属;二是指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此处是指后一含义。 条件:一是适于享有民事权利之社会存在;二是须经法律认可。 表现形式: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即权利的对象,或是标的,但并非权利的内容或权利的目的。 各国民法典一般仅对最重要的客体物作出规定。不同的权利类型针对的客体也不同。一般而言,物权的客体是物,债权

5、的客体是行为或称为给付;人格权的客体是人格利益,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慧成果。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五、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与民事权利的变动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是民事权利变动的前提,二者的区别是: 1、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与民事权利的发生不尽一致,如在附停止条件或附始期的法律行为中,民事法律关系已经发生,但民事权利可能尚未发生; 2、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与民事权利的变更并不相同,如变更履行期限不改变民事权利的本质; 3、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与民事权利的消灭也不相同。2008年 司法考试全国卷第1题 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民事

6、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 B.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 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 D.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 答案:C 解析:大多数情况下,民事法律关系是由当事人根据其意思自主设定的,法律只对意思表示规定严格的条件。但是这并不是说,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所以A是错误的,不能选;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国家有的时候也直接参与民事活动,但是基于民事主体的平等性,国家出现在民事活动中时,其身份只是公法人。另外,在一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其主体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社会组织,所以B的说法太绝对,错误,不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之间基于

7、客体所形成的具体联系,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其权利义务可以是当事人的自主设定,也可以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所以D错误,不能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其中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C是正确的,为本题答案。 (二)民事权利的变动的分类 1、民事权利的发生 第一,民事权利的绝对发生,指民事权利独立地,不依附于既存之其他权利而发生; 第二,民事权利的相对发生,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发生的权利。 2、民事权利的消灭:分为绝对消灭与相对消灭。 3、民事权利的变更 第一,主体变更; 第二,内容变更; 第三,作用变更。 1、合法行为,具体分为: 第一,民事法律行为;如签订合同 第二,准民事法律行为

8、,包括意思通知,即表示内心某种欲望或意思的行为,如要约拒绝、履行催告等;观念通知,即表示对于某种事项之观念的行为,如承诺迟到通知、发生不可抗力通知、瑕疵通知等;感情表示,即表示某种感情的行为,如被继承人之宽恕。 此三类行为虽由法律规定而当然发生效力,但均以表示一定心理状态于外部为特征,故称为准民事法律行为。案例 张某与李某是某大学同班同学且为好友。一日李某主动请张某星期天到电影院看电影。到了星期天,张某首先乘车至电影院门口等候李某。但李某突然改变主意,直到电影散场也没有来电影院。张某为此愤愤不平,提出与李某“断交”。如何评判如何评判张某的行为张某的行为? 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本身也是复杂多社

9、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本身也是复杂多样的,并非所有的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样的,并非所有的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都具有法律意义或系都具有法律意义或“法律制度的关联法律制度的关联性性”。在这个生活事例中,尽管李某由于。在这个生活事例中,尽管李某由于疏忽而存在疏忽而存在“背信弃义背信弃义”的行为,但该生的行为,但该生活关系本身显然不具有活关系本身显然不具有“法律制度的关联法律制度的关联性性”,没有法律意义。,没有法律意义。 1、状态,即某种客观情况的持续,如人的下落不明、权利继续不行使; 2、事件,即某种客观情况的发生,如人的出生、死亡、战争的爆发; (二)人的行为 指人有意识的活动。无意识的行为一般

10、不能成为民法调整的对象。 包括民法上的行为和其他法律上的行为。 民法上的行为分为: 第一,民事法律行为;如签订合同 第二,准民事法律行为,包括意思通知,即表示内心某种欲望或意思的行为,如要约拒绝、履行催告等;观念通知,即表示对于某种事项之观念的行为,如承诺迟到通知、发生不可抗力通知、瑕疵通知等;感情表示,即表示某种感情的行为,如被继承人之宽恕。 此三类行为虽由法律规定而当然发生效力,但均以表示一定心理状态于外部为特征,故称为准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事实行为,指基于某种事实之状态或经过,发生法律所特别规定的效力之行为。事实行为亦称非表示行为,不以表现内心的意思为必要,如先占、加工、添附、拾得遗失

11、物、无因管理等。 2、违法行为 违反民法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包括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 甲将乙打伤属于侵权行为,甲借乙钱到期不还属于违约行为。 3、其他行为,如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第三节 民事能力一、法律上所谓能力 在法的世界中作为法律主体进行活动所应当具备的地位或资格。 民法上的能力包括三种: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所具有的静的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是关于人的活动的动的能力。 第三节 民事能力 一、法律上所谓能力 在法的世界中作为法律主体进行活动所应当具备的地位或资格。 民法上的能力包括三种:民事权利能力、民事

12、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所具有的静的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是关于人的活动的动的能力。 二、民事权利能力 (一)概念 充当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又称法人格或人格。 (二)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和消灭 1、取得 自然人:自出生时起 法人:依法登记后 非法人团体:与法人类似 2、民法关于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排除、放弃或变更。 3、消灭 自然人:死亡 法人:解散 非法人团体:与法人类似 (三)一般民事权利能力与特别民事权利能力 一般民事权利能力指参加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资格,特别民事权利能力指参加特定的民事法

13、律关系所要求的法律资格。如本国人与外国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 三、民事行为能力 (一)含义 民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民事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1、广义概念:实施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与非法行为的能力; 2、狭义概念:仅指实施合法(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民法通则采狭义概念。 3、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 (1)两种能力对民事主体的重要性 (2)两种能力在自然人上的表现:产生时间不同,这是由自然人的成长规律所决定的 (3)两种能力在法人上的表现:同时产生 。 (二)意思能力 1、含义 自然人认识自己行为的动机与结果,并根据此认识决定其正常的意思

14、之能力。瑞士称为判断能力,台湾称为识别能力。 注意:此概念仅针对自然人而言。 2、意思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 前者是后者的前提,有意思能力才有民事行为能力。 3、意思能力并非法律赋予的地位或资格,而是一个事实问题,即对各个具体的民事行为,根据行为人的各种因素判断其是否有意思能力,并无统一的标准。 如吸毒的人、喝醉酒的人、精神病人、神童、盲人等形态不一。因此民法只能确定统一的规定,以年龄和精神状况为标准认定当事人是否有意思能力。 4、意思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有所区别 在大多数情况下,意思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都是一致的,但在有些情况下,意思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有差异,如成年人在醉酒的情况下签订合同。

15、四、民事责任能力 (一)含义 民事主体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又称侵权行为能力。 有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应对自己行为的违法后果承担民事责任,否则将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未规定民事责任能力的的概念。 2007年 司法考试多选题64.丁某在自家后院种植了葡萄,并垒起围墙。谭某(12岁)和马某(10岁)爬上围墙攀摘葡萄,在争抢中谭某将马某挤下围墙,围墙上松动的石头将马某砸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丁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B.谭某的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C.马某自己有过失,应当减轻赔偿人的赔偿责任D.本案应适用特殊侵权规则答案:BCD解析:民法通则第133条第1款规定,无民

16、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所以A是正确的。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所以C是正确的。本题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属于特殊侵权规则,所以D也是正确的。丁既没有过错,也没有违法,所以不构成侵权,不需要承担责任,A的说法是错误的。所以本题正确答案是BCD. (二)民事责任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二者有联系,但仍有以下区别: 1、目的不同:设立民事行为能力的目的在于使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思追求自身利益;设民事责任能力的目的在于对主体的违法行为追究民事责任,保护他人和社会利益;

17、 2、效力不同:民事行为能力为决定民事行为是否有效的根据,民事责任能力为决定主体是否自己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 3、性质不同。民事行为能力总是具体的,有一定的范围;民事责任能力是抽象的, 并无一定范围。 (三)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 一般认为应当以行为时有无意思能力作为依据,侧重于对个人的保护,但认定较为复杂。建议按照民事行为能力的有无为标准。 第四节 民事权利 一、权利的概念 指得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之力。 权利为主观化的法律,法律为客观化的权利。 二、权利的本质 (一)关于权利本质的学说 1、意思说 2008年 司法考试全国卷多选题51.关于民事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公司与乙银行签

18、订借款合同,乙对甲享有的要求其还款的权利不具有排他性B.丙公司与丁公司协议,丙不在丁建筑的某楼前建造高于该楼的建筑,丁对丙享有的此项权利具有支配性C.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人以债权人未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为由拒绝履行,保证人的此项权利是抗辩权D.债权人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赠与合同的权利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幻灯片 58一、民事权利一、民事权利(一)民事权利的概念(一)民事权利的概念人人外部事物外部事物作用之作用之目的:获得利益目的:获得利益意义:人的自由意义:人的自由法律法律确认、保护之确认、保护之 利益说利益说 耶林(耶林(Jhering):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权利是受法律保护

19、的利益 意思说意思说 温特夏特(温特夏特(Wdscheid):权利为意思之自由或意思之支配力):权利为意思之自由或意思之支配力 法力说法力说 梅尔克(梅尔克(Merkel):权利为法律上之力,是):权利为法律上之力,是“特定利益特定利益”和和“法律上之力法律上之力”两个要素的结合。两个要素的结合。 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二)民事权利的分类(二)民事权利的分类1、财产权、人身权、财产权、人身权 区分标准:区分标准:利益性质利益性质是否具有物质利益是否具有物质利益 区分意义:区分意义:与人的关系与人的关系可否放弃、转让

20、可否放弃、转让 民法总论民法总论 第二章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人狗同餐”案 2009年8月1日中午,王某与妻子到宝鸡市向阳餐饮有限公司所属的向阳阁饭店就餐,正在用餐中,有两名妇女带着京巴狗,在桌上用餐厅买来的饭菜喂狗,用的是餐厅的公用餐具。王某认为自己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遂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起诉,请求餐厅赔偿2.5万元。法院认为,餐厅不具有故意,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的规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在人进食的餐厅中,经营者准许“人狗同餐”,这是对人的精神权利的侵害。这就是违背了消法第14条对一般人格权的核心即人格尊严与以保护的规定。该法第43条规定:“经营者违背本法第25条规定,

21、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按照这一规定,本案的被告应当承担侵害一般人格权的侵权民事责任。 这种侵权行为实际上并不要求具备故意的要件,只须具备过错的要件包括故意或者过失即可。受理本案的法院之所以在本案的处理上,受到各界的批评,就是没有正确地认识人格尊严及一般人格权保护的重要性,对消法第25条作狭隘的理解,因而在适用法律上出现失误。据此看来,人格尊严即一般人格权是一个内容、作用都是极其广泛的权利。 代表人物:德国罗马法学者温物夏德,认为权利的本质为意思之自由或意思之支配; 2、利益说 代表人物:德国民法学者耶林,认为权利

22、的本质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3、法力说 代表人物:德国民法学者梅克尔,认为权利的本质为法律上之力,即权利由“特定利益”和“法律之力”两个要素构成。 (二)评价 第一种学说无法解释无意思能力的人何以成为权利主体; 第二种学说有其合理的地方,但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未必都表现为权利; 第三种学说全面说明了权利的本质,可取。 三、权利的意义 权利由利益和法律之力构成 法律上之力指受法律支持与保障的力量; 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简称为法益 四、权利的分类 (一)以权利之根据为标准 分为公权与私权 (二)以权利之标的为标准 将私权分为财产权与非财产权 1、非财产权,指与权利主体之人格、身份不可分离之权利,又可细分

23、为人格权与身份权。人格权指存在于权利人自己人格上的权利,身份权为存在于一定身份关系上的权利。 2、财产权,指可以与权利人的人格、身份相分离而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 3、兼有以上两种性质的权利,如继承权、社员权(包括股权)。 (三)以权利之作用为标准 即根据法律上之力进行划分,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和变动权三种。 1、支配权:权利人得直接支配标的,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包括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的内容; 具体表现;主要是物权、知识产权和人身权 2、请求权:权利人得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与不作为)的权利。 请求权与基础权利的关系 请求权与诉权的区别 请求权基础的含义与请求权竞合 。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

24、成权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人人外部事物外部事物作用之作用之他人干预他人干预支配权支配权: 直接实现直接实现 义务人不特定义务人不特定 “绝对权绝对权”、“对世权对世权”请求权:请求权:人人外部事物外部事物作用之作用之他人的行为他人的行为 通过他人行为的事实来实现通过他人行为的事实来实现 义务人特定义务人特定 “相对权相对权”、“对人权对人权”人人外部事物外部事物作用之作用之他人的行为他人的行为阻却之阻却之抗辩权:抗辩权: 反对反对“请求权请求权”的权利的权利 以请求权的存在为前提以请求权的存在为前提 区分区分“抗辩抗辩”与与“否认否认”依据依据A依据依据B否认否认 3、变动权,指权利人

25、依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根据所变动的法律关系不同,又分为形成权、抗辩权和可能权。 (1)形成权: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特点:通过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使已经成立的法律关系效力发生、变更或消灭。 形成权的行使不得附条件与期限。 (2)抗辩权:权利人用以对抗他人请求权的权利,目的在于防御。 永久抗辩权与延期抗辩权:时效届满后债务人的抗辩权为永久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则为延期抗辩权。 抗辩权与诉讼上的抗辩 两种诉讼抗辩:其一,权利障碍之抗辩,即主张原告之请求权基于特定的事由,自始不发生;其二,权利消灭之抗辩,即主张原告的请

26、求权虽曾一度发生,但因特定事由而归于消灭,如清偿。其效果在于足以使请求权消灭,即使当事人未提出,法院也有审查这些事实的义务。抗辩权属于实体法上的权利,是否行使由当事人决定,法院无主动审查的权利。2009年司法考试单选题 甲被乙家的狗咬伤,要求乙赔偿医药费,乙认为甲被狗咬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乙之间的赔偿关系属于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B.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属于绝对权C.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D.乙拒绝赔偿是行使抗辩权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特殊侵权行为。人身关系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合称。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即是自然人的人格权关系和身份权关系。本题甲乙之间

27、的纠纷是侵权关系中的因动物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关系,不属于人身关系的范围。因此,A项错误。甲请求乙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是在行使债权,是相对权,而非绝对权。因此,B项错误。民法通则第136条第(一)项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是1年。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适用特殊诉讼时效一年的规定,因此,C项正确。抗辩权是能够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行使抗辩权的前提是先承认对方的享有请求权利,然后再提出阻止对方请求权利的事由以此对抗对方权利的行使。本题中,乙提出甲被狗咬伤与自己没有任何关系,是对甲请求权利的否认,而非抗辩。因此,D项错误。 (3)可能权,指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而使他人与他人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

28、利,如代位权、代理权、法人代表人的事务执行权等。 (四)以效力所及的范围为标准 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 绝对权是指得对一切人主张的权利,又称对世权,如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 所谓相对权,指仅得对特定人主张的权利,又称对人权,如债权。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与债权的性质是否矛盾:债权仍然为相对权,因为债权所产生的请求力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但基于一切民事权利所具有的不可侵性的特点,在债权受到侵犯时,可以适用侵权行为法追究侵权人的责任。不过,各国的态度并不完全一致。我国合同法规定,在因第三人的行为致债务人不能履行对债权人的给付义务时,应当由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不能依侵权行为法直接要求

29、第三人赔偿损失。形成权形成权:人人外部事物外部事物作用之作用之 民事行为的效力民事行为的效力 法律关系的变动法律关系的变动以单方意思通知的方式行使权利以单方意思通知的方式行使权利5、主权利、从权利、主权利、从权利权利权利A 权利权利B可独立存在可独立存在以权利以权利A的存在为前提的存在为前提6、专属权利、非专属权利专属权利、非专属权利是否为特定权利主体所专有是否为特定权利主体所专有不得转让、继承不得转让、继承7、既得权、期待权既得权、期待权既得权:既得权:甲甲 权利权利享有享有期待权:期待权:甲甲 权利权利A享有享有取得权利取得权利B内容:内容: 民法总论民法总论 第三章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民

30、事法律关系2004年司法考试单选题 下列关于民事权利的表述哪一个是错误的?A.抵销权是一种形成权B.知识产权是一种支配权C.债权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D.支配权不存在对应义务答案 D .解析:依据民事权利的效力特点为标准可划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是对权利客体近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支配权的行使无须其他人积极义务的配合,质押他人容忍,不行使同样的支配行为即可。但这并不说明支配权不存在对应义务。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中财产权等属于支配权。请求权是特定人得请求特定他人为一定行为或部位一定行为的权利。债券是典型的请求权,请求权人对权利客体不能直接支配,期权利的实现有赖

31、于义务人的协助,没有排他效力。形成权是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抵销权等都属于形成权。据此,D项表述错误。2008年司法考试四川卷单选题 关于民事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抵销权属抗辩权B.权利的行使不都是事实行为C.支配权的客体只能是物D.请求权基于基础权利受侵害而发生答案:B解析:抗辩权是指能够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抗辩权主要是针对请求权的。形成权是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抵销权等都是形成权。因此,A项说法错误。权利的行使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因此,B项说法正确。支

32、配权是对权利客体进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中财产权等都属于支配权。人身权的客体是人身,而不是物。因此,支配权的客体不一定是物,C项说法错误。请求权是特定人得请求特定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因此,D项说法错误。 (五)以相互关系为标准 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如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之间的关系。 (六)以与权利主体之关系为标准 分为专属权和非专属权。前者是指专属于权利人而不能让与的权利,如人格权、身份权;专属权以外的权利,为非专属权,财产权多为非专属权。 (七)以是否已具备全部成立要件为标准 既得权与期待权。 已经具备全部成立要件的权

33、利属于既得权;尚未具备全部成立要件的权利,即将来有实现可能的权利为期待权,如附条件的权利、继承权、保险合同受益人的权利等。 (八)其他权利 1、财产管理权 依据代理权或授权行使他人的权利的权限,如代理权、同意权、追认权、失踪人财产代管人之管理权等。 2、实质性的权利与技术性的权利 实质性的私权指以实质的生活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继承权等;作为法律关系变动原因,具有技术手段性质的权利,称为技术性的私权,如形成权、抗辩权、请求权等。 3、新产生的权利类型 如在人格权中产生了隐私权,在财产法领域产生了消费者权、环境权、日照权、生存权等。 五、权利竞合 (一)含义及具体表现 多个权利存在于同

34、一标的,而其行使可产生同一结果,称为权利竞合,其中最常见的是请求权竞合,即权利人对于同一义务人,就同一标的,发生数个请求权的情形。当其中一个请求权得到满足时,其他请求权则归于消灭。2009年司法考试多选题57.孙女士于2004年5月1日从某商场购买一套化妆品,使用后皮肤红肿出疹,就医不愈花费巨大。2005年4月,孙女士多次交涉无果将商场诉至法院。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孙女士可以要求商场承担违约责任B.孙女士可以要求商场承担侵权责任C.孙女士可以要求商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D.孙女士可以要求撤销合同答案:AB解析:本题考核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孙女士与商场之间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商场提供

35、的化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构成违约。同时,该化妆品给孙女士造成了人身损害,构成侵权。孙女士可以向商场主张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 (二)违约责任请求权与侵权责任请求权竞合的学说 不同主张: 1、法条竞合说,认为实际上只是两个法律条文的竞合,而非行为的竞合。此说认为两种责任并无实质的区别,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根据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适用原则,仅适用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而不适用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因此,当事人只有一个请求权,即违约责任请求权,并不发生请求权竞合的问题。 2、请求权竞合说 认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为两个独立的制度,若一个行为事实同时符合二者的构

36、成要件,则产生两个独立的请求权,当事人可以合并或选择其一行使,或同时起诉或择一起诉,但因两个请求权以同一给付为内容,因此只能满足其中一个请求权。 3、请求权规范竞合说 认为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违反的是同一义务,当同一事实既符合违约行为的要件,又符合侵权行为的要件时,仅发生一个请求权,而不是两个分别独立的请求权,只是此单一请求权有两个民事责任规范作基础。当事人可以选择的不是两个请求权,而是同一个请求权所依据的两个法律规范即两个请求权基础,并且只能一次起诉。 六、权利与法律的关系 (一)认为权利先存说; (二)权利与法律同时存在说 (三)法律先存说 七、为权利而斗争就是为法律而斗争 答案:ABCD

37、解析:民事权利根据作用划分,可以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所谓的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其权利客体,而具有的排他性的权利,物权是典型的支配权,知识产权、人格权也是支配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A中要求还款的权利就是债权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说法正确,当选;B中丁公司享有的权利是地役权,是物权的一种,具有支配性,说法正确,当选;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抗辩权分为永久性抗辩权和延期性抗辩权,C中一般保证人以债权人未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为由拒绝履行,行使的就是先诉抗辩权,C正确,当选;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的单方意思,使民事法

38、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D中撤销权即是形成权,对于形成权,适用的除斥期间,而不是诉讼时效,所以D的说法正确,当选,本题正确答案是ABCD. 第五节 民事义务 一、义务的意义 法律加于当事人作为或不作为之拘束,即不管义务人意思如何,都必须遵守,不能随意变更或免除。 义务与权利通常相互对应,如债权与债务,但有时并不尽如此,如物权。 二、义务的分类 1、公义务与私义务; 2、专属义务与非专属义务; 3、主义务与从义务; 4、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5、约定义务与法定义务; 6、真正义务与不真正义务; 第六节 民事责任 一、责任的意义 多种含义:一是职责;二是义务;三是不履行法律义务而应受到某种

39、制裁。 二、法律责任 区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 三、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 (一)罗马法和德国普通法 没有区分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而是将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合为一体。责任是义务不履行的必然结果,包括在义务之内,没有必要加以区分。 德国普通法时期仍然沿袭罗马法,对二者不加区分。债务人自愿履行其债务,属于债权的自然进行状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债权人强制其履行,则属于债权的不自然进行状态,即现代法中的民事责任。 (二)英美法 (二)英美法 与罗马法相似,没有明确区分义务与责任。 (三)日耳曼法 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有明确的区别,债务属于法的“当为”,不包括法的强制,责任则是指债务人当为给付而未

40、为给付时,应当服从债权人之强制取得关系。 (四)大陆法系民法 严格区分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五)中国民法通则 严格区分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四、民事责任的本质 (一)民事责任为民事法律关系之构成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由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三者结合而成,权利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内容,责任则是权利义务实现的法律保障。 (二)民事责任使民事权利具有法律上之力 法律上之力指法律所赋予的强制力。 (三)民事责任是连结民事权利与国家公权力的中介 民事责任伴有诉权。 (四)民事责任为一种特别债 1、其发生非出于当事人双方的自愿,而是基于民法关于民事责任制度的直接规定; 2、民事责任以有效的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 3、以义务的不履行为前提; 4、其内容与普通债权不同,非常确定,包括实际履行义务、返还财产、停止侵害行为、恢复原状、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 5、由国家公权力保障其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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