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庆市物为专项维修资金重庆市物为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学习)管理办法(学习)同天绿岸客服中心蒋 莉二零一一年四月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概念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概念 指专项用于物业共有部位和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资金。二、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二、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第六条)(第六条)两户以上业主的下列物业应当建立专项维修资金1、商品房;2、拆迁安置房;3、经济实用房;4、房改房;5 、其它;二、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说明:1、有两户以上业主的物业才具有共有部位和共有设施设备,才需要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单一业主的物业,因部位和设施设备属于是专有,则无需建立专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二、
2、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说明:2、有两户以上存在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物业,无论是商品房还是其他类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都涉及维修、更新、改造及费用分摊问题。为了使不同性质、不同用途的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均得到有效保障,办法将商品房、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均纳入纳入建立资金的范围。此外,考虑到农转非安置房也的建立的的必要,但在交存标准、交存方式等问题上与商品房等物业执行同一标准时机尚未不成熟,因此,第五十五条作了参照执行规定,即:“本市农转非安置房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及其使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重庆主城区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交存:
3、(第七条)1、有电梯的按(建筑面积 )每平方米/80元交存。2、无电梯的按(建筑面积 )每平方米/50元交存。区县交存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三、重庆主城区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续交标准第十九条:业主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低于首期交存额30%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单位应当告知业主及时续交。 由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业主应当按照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和方式续交。 由业主自行管理的,续交方案应当在管理规约中予以明确。房改房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完毕或者剩余资金不足维修、更新、改造的,房改房单位应当通知业主及时按照本条第二款或者第三款的规定续交。四、业主(购房人)在交存首期
4、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时应注意的事项 1、是要清楚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2、是要注意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时间,即:办法第八条规定:购买预售商品房的,购房者应当在办理房屋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时交存。3、是要注意维修资金必须直接存入按本办法规定的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4、是不得由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代收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五、专项维修资金的所有权1、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2、房改房(单位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由房改房单位所有。六、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1、业主大会成立前 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 招投标 选择银行2、业主大会成立后选择自行管理申请程序:(1):
5、自行管理 双2/3以上业主同意(双过)(2):将自行管理的表决事项及情况公示5日以上。(3):开立专项维修资金帐户 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划转手续 (4):手续合法30日内完成转存 七、对业主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有哪些要求1、业主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必须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召开专题业主大会,并就办法规定的事项进行表决。表决事项京戏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召开情况及表决事项应当进行公示。2、业主自行管理期间,为了保证资金安全,减少不必要的成本,切实保护业主权益,办法规定不能自行任意选择银行开立专户,必须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6、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专户。同时,为了保证紧急维修资金及时到位,要求业主委员会与专户管理银行、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签订授权协议书。第二十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和条件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指导标准为准。 下列费用不得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从物业服务收费中支出的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的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物业共有部位、共有
7、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八、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说明: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业主共同行使物业共有部位及共有设施设备管理权的规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应首先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才以有关部门制定的指导标准执行,具体指导标准将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同时,本条还规定了以上四种不得列支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形。 八、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第二十二条:需要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制订使用方案。
8、使用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需要维修、更新、改造的具体范围和内容; (二)维修、更新、改造方案及工程计划; (三)费用预算及用款进度计划; (四)其他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有关的内容。 九、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需经过的一般程序 第二十三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由业主委员会制订,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5日以上,并经专有部分占需要维修、更新、改造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所涉及的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需要维修、更新、改造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所涉及的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或者业主委员会不制订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代表也可以提出使
9、用方案,并在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按照前款规定公示和征得同意。 维修、更新、改造工程的施工单位由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代表协商确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3日。如果有超过专有部分占需要维修、更新、改造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所涉及的建筑物总面积1/3以上的业主且占需要维修、更新、改造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所涉及的总人数1/3以上的业主提出异议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九、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需经过的一般程序第二十四条:申请列支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二)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施工(维修)合同; (三)与共有部位、
10、共有设施设备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清册和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同意的证明材料; (四)公示内容、公示情况说明或者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书面证明材料; (五)专户管理银行及账户名称; (六)其他相关材料。十、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需要提交哪些材料金需要提交哪些材料THANK YOUSUCCESS2022-5-15可编辑第二十五条:由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期间,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代表提交的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区县(自
11、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中按工程进度划转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十一、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划转方式,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划转方式,以及需要存档哪些材料以及需要存档哪些材料 业主自行管理后需要列支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划转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前将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材料报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书面提出责令改正意见。 需要使用房改房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房改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房改房单位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的,房改房
12、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中按工程进度划转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十一、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划转方式,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划转方式,以及需要存档哪些材料以及需要存档哪些材料二十六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只能划转到工程施工(维修)合同确定的施工单位账户中。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使用电汇、信汇或者转账支票结算,不得支取现金,不得使用其他票据或者结算凭证。但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需紧急维修的情形时,且维修、更新、改造所需费用在2000元以下的,可以支取现金。 十一、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划转方式,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划转方式,以及需要存档哪些材料以及需要存档哪些材料 办法第
13、二十七条:维修、更新、改造工程完工后,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代表应当验收,并将下列材料在物业管理区域公示5日以上,并存档: (一)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报告; (二)维修费用清单、票据; (三)维修费用分担明细表; (四)其他相关资料。十一、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划转方式,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划转方式,以及需要存档哪些材料以及需要存档哪些材料第二十八条规定了紧急抢修情况,即:发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应当立即对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一)屋顶、墙体渗漏(已约定的除外); (二)因线路故障而引起停电或者漏电; (三)因水泵故障、进水管内的水管爆裂造成
14、停水或者闸阀严重漏水; (四)落水管严重堵塞,水盘等设备漏水; (五)楼地板、扶梯踏板断裂,公共阳台、晒台、扶梯等各种扶手栏杆松动、损坏; 十二、在哪些紧急情况下可以申请物业专项维修资在哪些紧急情况下可以申请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紧急抢修,以及相应的操作流程金进行紧急抢修,以及相应的操作流程 (六)楼体外立面涂饰层有脱落危险的; (七)电梯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故障; (八)消防设施出现功能障碍; (九)安全监控设施出现故障,不能运行; (十)其他物业共有部分和共有设施设备出现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十二、在哪些紧急情况下可以申请物业专项维修资在哪些紧急情况下可以申
15、请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紧急抢修,以及相应的操作流程金进行紧急抢修,以及相应的操作流程 对于紧急维修: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对操作流程作了规定:第二十九条: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期间发生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时,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应当立即将情况报告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后,向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预先拨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当于二十四小时内划转资金,申请拨付资金的机构应当立即进行抢修第三十条 业主自行管理的,发生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
16、形时,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将情况报告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业主委员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划转资金十二、在哪些紧急情况下可以申请物业专项维修资在哪些紧急情况下可以申请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紧急抢修,以及相应的操作流程金进行紧急抢修,以及相应的操作流程第三十一条 发生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时,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实施抢修的,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代修,抢修费用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第三十二条 抢修完成后,相关费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公示。 十二、在哪些紧急情况下可以
17、申请物业专项维修资在哪些紧急情况下可以申请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紧急抢修,以及相应的操作流程金进行紧急抢修,以及相应的操作流程第三十七条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一)结付给业主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储利息; (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净收益; (三)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的经营所得,共有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自愿筹集交存的款项; (五)其他按规定转入的资金。 十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益的处置方式第四十一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定期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 (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
18、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三)业主分户账户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业主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十四、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每年定期要向业主公布哪些情况 第四十五条 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改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未分列每户业主的分户
19、账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拨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三)利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及其他风险较大的理财或投资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向专户管理银行索取任何好处的; (五)挪用、侵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十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要负担哪些责任 第四十六条 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
20、者未分列每户业主的分户账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向专户管理银行索取任何好处的; (三)利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及其他风险较大的理财或投资,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的; (四)挪用、侵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十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要负担哪些责任第四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相关职责或者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要
21、负担哪些责任第四十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未按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的,由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侵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向有关部门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追回挪用、侵占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挪用、侵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侵占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十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要负担哪些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侵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外,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还应当吊销其资质证书。 开发建设单位挪用、侵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中对其挪用、侵占情况予以记载。十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要负担哪些责任谢谢大家!THANK YOUSUCCESS2022-5-15可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