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建议、管理建议的审查和处理 第一条 技术建议项目必须做到: 1.经过试验和应用,并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图纸资料和技术总结。 2.按照技术建议(现代化优秀管理)成果报表逐项填写,并经单位主管和受益单位签证。 3.凡属于提高工效、提高产品质量、节约原材料、改进设备(备件)、新的非标设计等必须要有相应的工时定额员、质量管理部门、材料定额员、设备动力部门和使用单位等签署的效果证明。 4.一般项目经所在单位考察后签署意见,报总师办,较大项目须经三个月的生产试用验证,连同有关资料上报总师办。重大项目须经六个月的生产验证,整理全套资料上报,由组织,主持经厂评定小组评定后报上级主管机关。 第二条 凡经鉴定的技术建议和现代化管理优秀成果,其鉴定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1.能否纳入正式技术文件用于生产或经营管理工作。 2.能否进行推广应用与交流。 3.详细分析与核算经济效果,对无法计算出经济效果的应提出结论性意见,并由有关领导签字。 第三条 凡纳入正式工艺规范的技术建议项目,由有关部门与车间进行工时或材料定额的修改,并考核实施情况。对改变产品结构、提高产品性能的项目,根据产品图纸审批程序办理更改手续,并考核其批量生产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