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课件-第21章债的消灭.ppt

上传人(卖家):三亚风情 文档编号:2675960 上传时间:2022-05-17 格式:PPT 页数:35 大小:39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民法课件-第21章债的消灭.ppt_第1页
第1页 / 共35页
民法课件-第21章债的消灭.ppt_第2页
第2页 / 共35页
民法课件-第21章债的消灭.ppt_第3页
第3页 / 共35页
民法课件-第21章债的消灭.ppt_第4页
第4页 / 共35页
民法课件-第21章债的消灭.ppt_第5页
第5页 / 共3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第二十一章第二十一章 债的消灭债的消灭债的消灭的概述债的消灭的概述l一、债的消灭的含义l债的消灭又称为债的终止,是指债之关系当事人双方间的权利义务于客观上不复存在。l债的消灭除消灭主债外,也将同时消灭债权的担保及其他从属的权利。债的消灭的概述债的消灭的概述l二、债的消灭的原因l归纳起来,我国法律上债的消灭原因可分为以下几类:其一,基于债的目的达到而消灭,如清偿和提存。其二,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消灭,如债务免除和抵消。其三,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如混同。l换言之,清偿、提存、抵消、免除及混同是我国法律上消灭债的五种主要原因。清偿清偿l一、清偿的含义l履行是消灭债的基本形式,而学说上通常使用“清偿”这

2、一术语。实际上,清偿是从消灭债、满足债权人的债权角度而言的,与履行的意义相同,是实现债的目的的行为,如买卖合同的货款已付清等。l二、代为清偿l对债权人而言,第三人为满足债的目的所为的行为,同样可实现自己的目的,也属于清偿。清偿清偿l三、代物清偿l债的标的物通常是确定的,给付所确定的标的物方能构成清偿,如借米换米。但若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也可以用原标的物以外的物品来清偿债务,如借钱换米,同样引起债的消灭。l代物清偿的构成要件为:第一,存在原债务。第二,以他种给付代替原给付。第三,需债权人同意。清偿清偿l四、清偿抵充l(一)含义:是指如果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有数宗同种债务,而债务人所提出的给付却不足

3、以清偿全部债务,那么,该项给付到底应抵充哪一宗债务?针对这一问题形成的规则,学理上称为清偿抵充。l(二)构成要件:1、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债务。l2、数宗债务种类相同。l3、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清偿清偿l四、清偿抵充l(三)清偿抵充的方法。l1、约定抵充。有约定时,从其约定。l2、指定抵充。如果当事人之间并未就抵充进行约定,则债务人有权依自己的意思在履行时指定所清偿的债务。l3、法定抵充。这是清偿抵充规则的实质所在。依学理,这一顺序大体应为:已届履行期的债务、担保最少的债务、债务人负担最重的债务、先到期的债务。如果顺序相同,则按比例抵充。清偿清偿l五、新债抵旧l通过对债权人负

4、担新债务以清偿债务的称为新债抵旧。其特点是新债务尚未履行的,旧债务并不消灭。l新债抵旧的构成要件为:(1)发生了新债务,而其原因是为了清偿旧债务。(2)经债权人同意。l在新债抵旧中,债权人应先请求新债的履行,收取利益。案例案例l1、甲向乙借款5000元,在偿还期限到来时,甲父向乙支付5000元,并明确说明是代甲偿付对乙的债务。甲父的行为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l2、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甲已付款,但乙尚未交货。这时,甲乙约定,由丙代乙向甲交货。后来,丙如期向乙交货,但所交付的货物质量有瑕疵。问:甲有无权利要求乙承担责任?案例案例l3、A分别以3个合同从B银行得到三笔贷款,每笔100万美元,分别于10月

5、31号、11月21号、12月31号到期。11月25号B收到A的150万美元,并附有一条不明确的留言:“偿还贷款”。B起初并未太注意此事,也没有作出进一步的反应。3个月后,B因A未偿还剩下的150万美元而起诉了A,双方对A11月份的那笔付款应偿还哪笔贷款未能达成一致。B在每笔贷款中都享有同样的担保,但利率不同,分别为6%、 6.5% 、 7%。问:11月份的付款应认定为是偿还第几笔贷款?抵销抵销l一、抵销的含义。l抵销是指两个人互负债务(互为债权人与债务人)时,用自己的债权来清偿债务,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等额的范围内归于消灭。用于抵销的债权称为交叉请求权,而被抵销的债权称为原始请求权。l抵

6、销的优点主要表现在:(1)手续简便,避免交换履行。(2)当一方当事人破产时,采用抵销可避免交换履行所引起的不公平结果。l(3)抵销是实质上的担保权益。法定抵销法定抵销l二、法定抵销l法定抵销产生抵消权,其性质是一种形成权,当事人可依单方的意思表示使其发生效力,发生抵销的后果。l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法定抵销法定抵销l二、法定抵销l(一)法定抵销的性质。较为通行的意见是,抵销是

7、一种独立的债的消灭原因,是独立的法律制度,这也是合同法所持的观点。l(二)法定抵销的要件l1、互负债务l2、债之标的物的种类、品质均相同l3、债务均届清偿期l4、不属于不能抵销的债权。不能抵销之债主要包括如下情形:(1)依法律规定不得抵销。(2)依合同的性质不能抵销。(3)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法定抵销法定抵销l(三)法定抵销权的行使l合同法规定抵销权应以单方意思表示行使。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l(四)法定抵销的效力l抵销产生消灭债的效力,即当两个请求权的数额相同时,其互负的债务均告消灭;数额不对等时,数额小的请求权完全消灭,数额大的请求权在较小请求权的数额限度内

8、消灭,余下的部分仍需债务人清偿。约定抵销约定抵销l合同法第100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l约定抵销需要当事人就抵销形成合意。l约定抵销只需互负债务,法定抵销的三个条件都将取决于当事人的协商。习题习题l1、甲装修公司欠乙公司货款5万元,乙公司需支付甲公司装修费2万元,现甲公司欠款已到期,乙商场欠费已过诉讼时效,甲公司欲以装修费充抵货款。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单选)lA、甲公司有权主张抵销 lB、甲公司主张抵销,须经乙商场同意lC、双方债务性质不同,不得抵销lD、乙商场债务已过诉讼时效,不得抵销案例案例l1、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

9、0万元,不久后,乙公司因向甲公司购买货物而欠下甲公司80万元。问:两者可否抵销?抵销后的结果是什么?l2、家家美装饰公司为宏达实业公司进行室内装修,宏达实业公司欠家家美装饰公司装修费12万元,到期未还;之后,宏达公司又向家家美公司购买装饰材料,价款8万元。宏达公司先交付了货款,但家家美公司未能按期交货,于是宏达公司向另一家公司购买了材料。宏达公司向家家美公司提出,家家美公司不再向宏达公司交付材料,也不用退款,而由宏达公司再向家家美公司支付装修费4万元。问这样是否可行?提存提存l一、提存的含义l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

10、的制度。l二、提存的机关。l提存机关是国家设立的接受且保管提存物,并应债权人请求将提存物发还债权人的机关。l我国提存公证规则明确规定公证机关可以充当提存机关,但这并不意味着公证机关是我国唯一的提存机关。提存提存l三、提存的条件l第一,提存之债真实、合法。l第二,提存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l第三,存在提存的原因。l第四,存在适宜提存的标的物。提存提存l四、提存的程序l合同法第102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l提存原则上由提存人通知债权人。如果债务人采用提存公证方式,按提存公证规则的规定,通知义务就转移至

11、提存机关。提存提存l五、提存的效力l(一)提存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l不论债权人是否受领提存物,提存都将消灭债务,解除债务人的责任。债权人只能向提存机关收取提存物,而不能再向债务人请求清偿。l另外,提存还将发生以下效力:(1)标的物的风险转移。(2)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3)提存的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提存提存l五、提存的效力l(二)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之间的效力l提存人依法将标的物提交于提存机关,相互间就产生了公法上的关系,须依法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提存提存l五、提存的效力l(三)提存机关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l合同法第104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

12、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l合同法第104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习题习题l1、甲与乙签订销售空调200台的合同,但当甲向乙交付时,乙以空调市场疲软为由,拒绝受领,要求甲返还货款。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单选)lA、甲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存这批空调lB、空调在向当地公证机关提存后,因遇火灾,烧毁5台,其损失应由甲承担lC、提存费用应由甲支付lD、若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乙不领取空调,则归甲所有。习题习题l2、债权人胡某下落不明,债务人沙某难以履行债

13、务,遂将标的物提存。沙某将标的物提存以后,该标的物如果意外毁损、灭失,其损失应由谁承担?( )lA、应由胡某承担 B、应由沙某承担lC、应由沙某与胡某共同承担lD、应由提存机关承担案例案例l甲将自己的摩托车送到修理店修理,取车时,因所带钱不足以支付修理费,于是将手表留下,约定次日带钱来支付修理费时再将手表取回。可数日过去了,甲并未带钱来支付修理费,也未取回手表。修理店老板乙很苦恼,一方面他以前并不认识甲,另一方面修车时也未留下姓名,地址。这时丙给他出注意:因为找不到甲,乙可以将手表提存,由提存机关拍卖,所得价款可以用来支付修理费。问:是否可以?免除免除l一、免除的含义与性质l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

14、债权的法律行为。l合同法第105条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l二、免除的要件l第一,免除人应当对免除的债权拥有处分权并且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l第二,免除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作出放弃债权的意思表示。l第三,免除应是无偿的。免除免除l三、免除的效力l免除将消灭特定的债的关系,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也一并消灭。l免除都有一定的原因,但这些原因均不影响免除行为的效力。案例案例l1、某甲家境贫困,向同村村民乙借款1000元,双方约定分三次还清。在甲已还款700元时,乙看其生活艰难,非常同情,于是决定免去甲尚存的300元债务。在乙向甲表达了其免去债务的意思表

15、示后,债的关系是否还存在?l2、马某委托赵某为其购买房屋一幢,并约定事务完成后,马某向赵某支付报酬4万元。接受委托后,赵某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认真完成受托事务,受到了马某的赞赏,马某为表示谢意多次购买贵重物品给赵某。赵某亦主动向马某表示,只要马某支付办理委托事务中的费用即可,不再收取报酬。问赵某的话对双方的债权债务的效力如何?混同混同l一、混同的含义l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归于一人的法律事实。l合同法第106条:“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l二、混同成立的原因l混同与人的意思无关,不属于法律行为,发生混同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混同混同l二、混同成立的原

16、因l第一,概括承受。这包括民法上的承受和商法上的承受。前者,如继承,即在自然人死亡时,如死者是债权人或债务人,而由其继承人继承其债权或债务。后者,如互有债权债务的公司进行合并,债权债务同归于合并后的公司。l第二,特定承受。这是指因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而使债权债务集中于一人而发生混同。混同混同l三、混同的效力l混同是债的主体变为同一人,所以不需要像抵销一样计算相抵的数额,而是消灭债的关系,同时消灭从债权债务,如利息之债。l例外的情形是,如果混同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则债的关系并不消灭。习题习题l1、甲公司欠乙公司10万元贷款,后甲公司因经营不善而被乙公司兼并。则甲、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原因是(

17、 )。(单选)l A 抵销 B 混同l C 债务免除 D 债务更新 l2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引起债消灭的原因包括( )(多选题)。l A 解除 B 免除l C 混同 D 混合习题习题l3、甲建筑安装公司从乙家电设备制造厂购进了1000个电源开关,价值1万元,但回来经检测发现其中300个电源开关的质量不合格。经双方协商,乙工厂同意全部退货。但甲公司退货后几经催讨都未取得退货款。后来乙工厂被丙电力设备公司兼并,成为其分公司。对于这1万元债务,应由( )。(单选)l A 乙承担 B 丙承担l C 乙与丙共同承担 D 乙与丙分担案例案例l甲公司与乙服装加工厂约定,乙服装加工厂为甲公司提供职工装500套,价款共计10万元;服装厂应于2005年9月20日前交货,甲公司于货到后7日内付款;任何一方违约时,违约金比例为每日5。乙服装厂按期交付了货物,但甲公司一直未支付货款。2006年1月5日,甲公司收购了乙服装厂。问这对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产生什么效力?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行业 > 各类PPT课件(模板)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1,本文(民法课件-第21章债的消灭.ppt)为本站会员(三亚风情)主动上传,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2,用户下载本文档,所消耗的文币(积分)将全额增加到上传者的账号。
3,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发送邮件至3464097650@qq.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侵权处理QQ:3464097650--上传资料QQ:3464097650

【声明】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空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如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版权,请立刻联系我们并提供证据,我们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


163文库-Www.163Wenku.Com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