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doc 8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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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 工作规程 格格式式文本文本 (试行)(试行) 山西省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制 1 目 录 施工安全监督注册申报书 1 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21 施工安全监督年度工作计划 41 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书 45 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会议纪要 56 施工安全监督现场抽查记录表 57 限期整改通知书 58 停工整改通知书 59 安全隐患整改报告 60 恢复施工通知书 61 中止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 62 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63 恢复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 64 复工报告 65 恢复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66 关于实施行政处罚的报告 67 终止施工安全

2、监督申请书 68 工程项目施工结束证明 69 2 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表 1) 70 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表 2) 71 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72 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 73 附录:施工安全监督注册编号使用说明 75 1 施工安全监督注册 申 报 书 工程名称: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建设单位: (公章)(公章) 申报日期:申报日期: 年年 月月 日日 注册注册编号:编号: 晋安监晋安监 2 填 报 说 明 1、建设单位提交的申报资料应装订成册。 2、工程类型: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 3、建设单位应如实、逐项填写本表,各方安全责任主体

3、的 单位名称应填写全称并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4、 注册编号由监督机构依据附录“施工安全监督注册编号 使用说明”填写。 5、 施工安全监督注册申报书一式两份,监督机构、建 设单位各一份。 特别提醒: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特别提醒: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 (建质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 (建质20142014153153 号)第七条规号)第七条规 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正式开工建设之前,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正式开工建设之前, 及时书面告知我单位。我单位于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单位召及时书面告知我单位

4、。我单位于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单位召 开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会议后, 开始进入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监督。开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会议后, 开始进入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监督。 3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建设单位 资质 等级 勘察单位 资质 等级 设计单位 资质 等级 施工单位 资质 等级 监理单位 资质 等级 工程类型 拟创建标准化 工地等级 建设规模 结构类型/层数 计划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工程简况: 4 二、建设单位 名 称 地 址 邮 编 法定代表人 组织机构代码证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资质/等级 资质证号 姓 名 年龄 职务 职称 专业 分工 备注 5 三、勘察单位 名 称 地 址 邮

5、编 法定代表人 组织机构代码证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资质/等级 资质证号 姓 名 年龄 职务 职称 专业 分工 备注 四、设计单位 名 称 地 址 邮 编 法定代表人 组织机构代码证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资质/等级 资质证号 姓 名 年龄 职务 职称 专业 分工 备注 6 五、施工单位 名 称 地 址 邮 编 组织机构代码证 安全生产 许可证编号 资质等级、证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 效期截至日期 法定代表人 安全考核证号 企业技术负责人 安全考核证号 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 安全考核证号 项目负责人 姓 名 联系电话 资格等级 及证书号 安全考核证号 项目技术负责人 安全考核证号 安 全 员 安

6、全考核证号 安 全 员 安全考核证号 安 全 员 安全考核证号 安 全 员 安全考核证号 特种人员概况特种人员概况(可附页)(可附页) 姓 名 年龄 工种 证书编号 有效截止日期 7 专 业 承 包 单 位 名 称 地 址 组织机构代码证 安全生产 许可证编号 资质等级、证书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 有效期截至日期 法定代表人 安全考核证号 单位技术负责人 安全考核证号 单位分管安全负责人 安全考核证号 项目 负责 人 姓 名 联系电话 资格等级 及证书号 安全考核证号 项目技术负责人 安全考核证号 安 全 员 安全考核证号 安 全 员 安全考核证号 安 全 员 安全考核证号 劳 务 分 包 单 位

7、 名 称 地 址 组织机构代码证 安全生产 许可证编号 资质等级、证书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 有效期截至日期 法定代表人 安全考核证号 单位分管安全负责人 安全考核证号 安 全 员 安全考核证号 安 全 员 安全考核证号 安 全 员 安全考核证号 8 六、监理单位 名 称 地 址 邮 编 资质等级 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组织机构代码证 项目 总监 姓 名 联系电话 注册证书号 总监 代表 姓 名 联系电话 注册证书号 监 理 工程师 姓 名 姓 名 注册证书号 注册证书号 监 理 工程师 姓 名 姓 名 注册证书号 注册证书号 监 理 工程师 姓 名 姓 名 注册证书号 注册证书号 其他监理人

8、姓名 年龄 职务 职称 专业 分工 证书号 9 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分部分项工程 内 容 预计实施时间 一、 基坑支护、 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 3m(含 3m)或虽未超过 3m 但地 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 水工程 二、土方 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 3m(含 3m)的基坑(槽)的土方 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及支撑体系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 模、飞模等工程 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 5m 及以上;搭 设跨度10m及以上; 施工总荷载10kN/m 2及以上; 集中线荷载 15kN/m 及以上; 高度大于支撑水平 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

9、件的混凝土模板 支撑工程 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 系 四、起重 吊装及安装 拆卸工程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 在 1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五、脚手架 工程 搭设高度 24m 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吊篮脚手架工程 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 爆破工程 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10 七、其它 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

10、工程 预应力工程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 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安全管理措施(可另附页) :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签字盖章) :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签字盖章) :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签字盖章) : 年 月 日 填写 说明 本项目工程所含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在以上栏目所列的相应 分部分项工程前的“”内打上“” ,没有的应在“”内打“” 11 八、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分部分项工程 内 容 预计实施时间 一、深基坑 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 5m(含 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 挖、支护、降水工程 开

11、挖深度虽未超过 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 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 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 及支撑体系 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 8m 及以上;搭 设跨度 18m 及以上,施工总载荷 15kN/m 2及以上, 集中线载荷20kN/m及以上 承重支撑系统: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 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 700kg 以上 三、起重吊装 安装拆卸工程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 在 100kN 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起重量 300kN 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安 装高度 200m及以上内

12、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四、脚手架 工程 搭设高度 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 手架工程 架体高度 20m及以上悬挑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 爆破工程 采用爆破拆除工程 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 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 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拆除工程 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 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 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六、其 他 施工高度 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跨度大于 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 跨度大 于 60m及以上的网

13、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 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 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12 安全管理措施(可另附页) :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签字盖章) :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签字盖章) :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签字盖章) : 年 月 日 填写 说明 本项目工程所含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在以上 栏目所列的相应分部分项工程前的“”内打上“” ,没有的应在“” 内打“” 。 13 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情况表 工程名称 合同价(万元) 投资规模 拨

14、付时间 应付金额 合同价的 2% (万元) 应付比例 实付金额 (万元) 3 亿元以下 年 月 日 100% 3 亿元以上 年 月 日 40%以上 备注:1、3 亿元以下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一次性支付到位; 2、3 亿元以上的工程,首次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得少于 40%,剩余 60% 应按进度支付。 (拨付凭证复印件粘贴处) 14 十、其他需要审验的资料 1、施工中标通知书 2、施工合同 3、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 4、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5、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 6、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临时用电方案 7、建设、监理、施

15、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8、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与工程建设 有关的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15 建设单位意见 该项工程已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请予审查注 册。 建设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施工准备情况及 安全目标 该项工程的施工准备工作已具备正常施工 要求,拟创建目标为: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达到 ,请予审查。 施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安全监督机构 审查意见 该项工程符合有关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安 全监督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注册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注册编号 晋安监 16 建 筑 工 程 项 目 安 全 生 产 承承 诺诺 书书 工程项目 17 建筑工

16、程项目安全生产承诺书 : (监督机构): (监督机构) 为切实做好 工程项目的 安全生产工作,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参建五方做出以下郑重承诺: 保证目标保证目标: 1 1、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为 0 0; 2 2、杜绝发生重大火灾事故;、杜绝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3 3、杜绝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杜绝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创建目标:创建目标: 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达到合格(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达到合格(或或优良)优良) 。 (一)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贯彻落实和执行 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搞 好本项

17、目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依法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定期召开会议,分析施 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研究制定对应措施,解决本项目安全生 产管理有关重大问题。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 理人员。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要做到人证相符,严格执行施工现场领导带班制度。 18 (四)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措费”的管理和使用,建设 单位按照支付计划支付“安措费” ,施工单位做到有计划、有步 骤地使用“安措费” ,监理单位做好“安措费”的使用监督。 (五)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扎实做好本项目、班组安全培 训工作,建立培训档案。通过班前教育和岗前教育,切实提高 安全管理人

18、员和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六)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为重点,严格执行安全 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论证制度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 (七) 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和项目实际情况,深入开展 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活动。明确目标,突出重点,措施得力,达 到明显的整治效果。 (八)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 考评暂行管理办法 (建质2014111 号)开展安全生产标准 化自评工作,达到创建目标。 (九)严格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保证不使用未办 理相关手续的起重机械设备,严格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除前 的告知程序,严格执行设备的检测、登记、使用、维护保养等 制度。 (十)

19、建立健全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 全负责人,制定用火、用电和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 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十一)建立健全卫生责任制度,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19 依法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堂从业人员持健康证明上岗。做 好食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食堂采购的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 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建立进货管理台账。 (十二) 制定 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综合整治专项实施方案 , 认真开展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综合整治活动。做到“施工文明化、 工地围挡化,进出道路硬化,物料篷盖化,场地洒水降尘化, 出入车辆清洗化” 。 (十三)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 技术、管理措施,及时

20、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已经发现的重 大事故隐患,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 理的,向安全监督部门及时报告。 (十四)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 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 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十五)服从安全监督部门的管理,认真落实安全监督部 门下达的各项整改指令,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并按要求进行 整改回复。 (十六)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的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十七)按照我省地方标准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资料管理 规程 (DBJ04/T289-2011)的要求,实施施工安全资料的收集、 整理和组卷。保证做到安全资

21、料档案及时整理,内容真实、完 20 整、准确,分类规范、条理清晰。 我们五方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保证相互配合、协调、 监督,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完成以上承诺。如不能实现以 上承诺或发生死亡事故,我们五方都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并承担由此带来的经济赔偿。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 (签章) 项目负责人: 勘察单位法定代表人: (签章) 项目负责人: 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 (签章) 项目负责人: 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 (签章) 项目负责人: 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 (签章)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21 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工程名称:工程名称: 安全监督机构:安全监督机构: (公章)(公章)

22、注册编号:注册编号: 晋安监晋安监 22 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为使建筑安全监督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提高监督工作服 务质量与效率,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 (建质 2014 153 号)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 工作规程 (建质2014154 号)的要求,制定建设工程安全 监督告知书。 第一部分 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责任 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在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过程中,应 严格履行以下安全责任。 一、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一、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 内供水、排水、供电、供

23、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 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 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 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条) (二)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 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 23 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条例第七条) (三)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 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 理条例第八条) (四)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 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

24、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九条) (五)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 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 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 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 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 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 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 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 促整改。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 (六)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与勘察、设计、施工图 审查、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及其他与工程建设有关

25、的单位和 机构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24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书的约定,对勘察、设计、 施工图审查、施工、工程监理、检测等单位和机构实施检查, 并组织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管理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 山西省建 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 (七)建设单位应当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入工程 造价。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当在开工前一次性足额支付 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挪作他用。 建设单位不得随意改变工程造价或者合理工期。 ( 山西省 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八)工程项目完工办理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监 督机构申请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经建设、

26、监理、 施工单位确认的工程施工结束证明, 施工单位应当提交经建设、 监理单位审核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 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第十四条) 二、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二、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 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 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 建设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25 三、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三、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 设计,防止

27、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 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 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 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 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 责。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四、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四、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 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

28、 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 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 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 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26 (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 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总监理工程师的变更应当经建 设单位同意,报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 ( 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 十二条) (三)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

29、律、法规和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筑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 任,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安全监理规划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2.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及 预防控制体系; 3.审查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的考核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 作资格证; 4.审查施工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费使用情况; 5.督促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 责令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通报建设单位;对拒不整改或者不 停止施工的,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6.对建筑工程拟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验收认可, 对建

30、设单位拨付工程款审核签字; 27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和工程阶段性 验收; 8.监督审查施工档案管理情况,并将监理档案移交建设单 位;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四)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的项目安全生产 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自评材料 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五、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五、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 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 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 足导致的后果

31、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 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 列支。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二)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 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 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 挪作他用。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28 (三)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 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 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

32、单位和 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 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四)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 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条例第二十三条) (五)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

33、全生产工作 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 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 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 29 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 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 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六)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 分开设置,并保持

34、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 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 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 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七)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 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 建设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八)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 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

35、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 30 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 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 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 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 准, 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九)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

36、人 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 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条例第二十七条) (十)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 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 31 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 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 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 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 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 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 建设工程安全生

37、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十一)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 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 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十二)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 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 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 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 建设工程安全

38、生产管 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十三)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 32 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 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 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 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 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 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 30 日内, 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 的显著位置。 ( 建

39、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十四)建筑起重机械和建筑施工现场专用机动车辆首次 安装和使用前,产权单位应当到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住房 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现场内的建筑起重机械或者专用机动车辆的使用单 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和专用机动车辆验收合 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 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 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十五)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 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 险,支付保险费。 ( 建筑法第四十八条) 33 (十六)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

40、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 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 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 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 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十七)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责, 项目负责人的变更应当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报工程项目所在 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承担二个以上的建筑工程项目,不得 委托他人代行职责。 ( 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 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十八)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 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 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 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 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 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34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十九)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 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 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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