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一章 国际货运代理概述 会背国际货运代理的基本概念; 了解国际货运代理的业务范围; 了解国际货运代理的服务对象。123 利用所学知识能够对国际货运代理有初步 认识; 利用所学相关法律知识对案例进行分析。 12第二节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第一节 国际货运代理基础知识 第三节 国际货运代理当事人之 间的关系 第一节 国际货运代理基础知识 一、国际货运代理的基本概念 二、国际货运代理的性质和作用 三、国际货运代理业的现状 一、国际货运代理的基本概念 1. 国际货运代理的含义 “货运代理”的两种含义:其一是指货运代 理企业(人);其二是指货运代理行业。 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FIATA)的有 关文
2、件将国际货运代理定义为根据客户的指示, 为客户的利益而揽取货物的人,其本人并非承 运人。国际货运代理人也可以根据 这些条件,从事与运送合同有关的 活动,如储货、报关、验收、收款。 根据1995年6月29日国务院批准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2条 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 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 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 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 1. 国际货运代理的含义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简称“货运代理人”。 货运代理人是受运输关系人的委托,为了运输 关系人的利益,安排货物的运输,提供货物的 交运、拼装、装卸、交付服务及
3、其他相关服务, 并收取相应报酬的人,其本身不是运输关系的 实际当事人,而是运输关系实际当事人的代理 人。2.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含义及其法律地位 货运代理行业在社会产业结构中属于第三 产业,性质上属于服务业。从政治经济学角度 看,属于运输辅助行业。 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组织包括:前述的国际 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FIATA),国内的国际 货运代理行业组织是指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 (CIFA)。 3. 国际货运代理行业概述 (一)国际货运代理的性质 对于国际货运代理的性质,可以从国际货 物运输代理人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业两个角 度来理解。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人本质上属于货物运输 关系人的代理人,是联系发
4、货人、收货人和承 运人的货物运输中介人。 二、国际货运代理的性质和作用 T-GJWLYHD11-1 (二)国际货运代理的作用 国际货运代理的作用表现在以下方面 (见图11-1)。 (二)国际货运代理的作用图11-1 国际货运代理的作用 (一)世界国际货运代理业的现状 (二)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的现状 三、国际货运代理业的现状 第二节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一、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概念 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设立 三、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业务范围 四、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服务对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 货人、发货人和承运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 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 运输及
5、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法人企业。 一、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概念 (一)内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设立的条件 1. 有从事货代业务的专业人员,5名从事 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并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或取 得国际货运代理资格证书的业务人员; 2. 有固定场所; 3. 有营业设施; 4. 有稳定的货源市场; 5. 有注册资金,海运货代500万元、航空 货代300万元、陆路货代200万元。 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设立 采取审批制度: 1. 省、市、区、计划单列市的对外经济贸 易主管部门受理初审,转报商务部审批,限定 经营范围、注册资金、经营地域等; 2. 申请人修改章程到部主管司局办证,领 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
6、输代理企业批 准证书; 3. 办理企业登记、工商税务,到省备案。 收到批准证书后180天内开业。 (一)内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设立的条件 1. 投资者的资格条件 中方从事代理1年以上或者进出口经营 权、相关交通运输或仓储1年以上; 外方有3年以上代理经营,如有在国内 设立代理企业已两年以上; 中、外方3年内无违行规行为; 不属于码头、港口、机场等会造成不公 平竞争的企业。 (二)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设立的条件 2. 其他条件 注册资金100万美元; 至少有5名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并有3 年以上工作经验或取得国际货运代理资格证书 的业务人员; 有固定场所; 有必要设施。 (二)外商投资国际货运
7、代理企业设立的条件 1. 揽货、订舱、托运、仓储、包装; 2. 货物监装、监卸、中转、集装箱拼装 拆箱、分拨、中转及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 3. 报关、报检、保险; 4. 制单、结算运杂费; 5. 展品、物品及过境货物运输代理; 6. 国际多式联运、集运 7. 国际快递; 8. 运输咨询服务。 三、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业务范围 四、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服务对象 图11-2 国际货运代理的主要服务对象及相关关系 (一)为托运人服务 1. 以最快最省的运输方式,安排合适的货 物包装,选择货物的运输路线; 2. 向客户建议仓储与分拨; 3. 选择可靠、效率高的承运人,并负责缔 结运输合同; 4. 安排货物
8、的计重和计量; 5. 办理货物保险; 四、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服务对象 6. 货物的拼装; 7. 装运前或在目的地分拨货物之前把货物 存仓; 8. 安排货物到港口的运输,办理海关和有 关单证的手续,并把货物交给承运人; 9. 代表托运人/进口商承付运费、关税税 收; 10. 办理有关货物运输的任何外汇交易; 11. 从承运那里取得各种签署的提单,并 把他们交给托运人。 四、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服务对象 (二)为海关服务 (三)为承运人服务 (四)为航空公司服务 (五)为班轮公司服务 (六)提供拼箱服务 (七)提供多式联运服务 四、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服务对象 第三节 国际货运代理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一、
9、代理的法律依据 二、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三、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章第二节中对代理 行为作了规定。 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 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 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按照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 人都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 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委托人或本人)一、代理的法律依据 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其代理 人的代理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我们通常把这 种代理称之为直接代理。 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被 代理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行为。这种情况下, 代理人没有向第三人披露
10、被代理人,所以第三 人并不知道被代理人的存在,这种代理人要承 担相应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一、代理的法律依据 中国上海嘉丽服饰总公司委托上海顺海 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将一批服装出口到日本, 上海顺海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联系到一家班轮 公司负责运输。上海顺海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以上海嘉丽服饰总公司的名义与班轮公司订 立的运输合同。 试分析案例中的法律关系和当事人包括 哪些? 本案例中,上海嘉丽服饰总公司是被代理 人(委托人)、上海顺海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是 代理人、班轮运输公司是第三人。 法律关系包括: 1. 上海嘉丽服饰总公司委托上海顺海货运 代理有限公司办理货物出口手续; 2. 上海顺海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班
11、轮公司 订立的运输合同; 3. 上海嘉丽服饰总公司和班轮公司的货物 运输合同关系。 代理关系一般表现(见图11-3)。 一、代理的法律依据 图11-3 代理关系一般表现 (一)国际货运代理人的义务 1. 货运代理应按照协议或合同中的规定和 委托人的指示,办理有关的委托事项。货运代 理必须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行事,否则,由 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代理人承担责任。 2. 货运代理应本着忠信、诚实的原则向委 托人及时、如实地汇报一切重要事项。 3. 货运代理不得收受贿赂或图谋私利或与 第三方串通损害委托人的利益。二、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4. 货运代理在代理期间或在代理协议(合
12、同)终止后,不得将代理过程中所得到的商业 情报或重要资料向第三方泄露。 5. 货运代理不得将委托人所授予的代理权 委托他人行使,如在客观上确有此需要应事先 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6. 货运代理应对其本人及其雇员所造成的 错误或疏漏承担责任。 (一)国际货运代理人的义务 (1)未按照指示交付货物; (2)办理保险时发生错误、漏保; (3)报关有误或延迟; (4)错发错运; (5)未能按照必要的程序取得再出口货物 的退税; (6)未按规定收取收货人的货款就交付货 物;(一)国际货运代理人的义务 (7)在代理过程中造成第三方的财产灭 失或损坏或人身伤亡; (8)当货运代理作为缔约当事人时,应 对其雇佣
13、的承运人或分运代理人的行为或不行 为负责; (9)货运代理应如实向委托人申报账目, 如发生特殊开支或个别费用应事先征得委托人 的同意。(一)国际货运代理人的义务 1. 收取因运送货物、保管储存货物而产生 的一切费用。 2. 收取因办理投保、报关、报检、签证、 银行结汇及其他服务而产生的费用。 3. 收取因不能控制的原因致使代理合同难 以履行而产生的有关费用。 4. 收取委托人支付的佣金和承运人支付的 订舱佣金。(二)国际货运代理的权利 5. 如委托人无理拒付或拖延支付其应付的 费用,货运代理有权对货物行使留置权并有权 以某种适当的方式出售货物以补偿其应收取的 费用或以委托人留在货运代理手中的其
14、他款项 抵偿。(二)国际货运代理的权利 本案原告为A储运,第一被告为B公司,第 二被告为C外贸。第一被告于1996年7月、9月两 次通过第二被告委托原告出运货物到国外目的 港,拖欠原告运费6060元人民币及3130美元。 另外,由于退运货物,第一被告B公司还通过被 告C外贸于1996年9月委托原告办理退运货物的 进口手续,两被告又拖欠原告运费12000元人民 币。两被告虽承诺付款,但却迟迟未予支付。 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支付上述 欠款及利息。 本案是一起被委托人向委托人追讨运费及包 箱费的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两被告拖欠运费及包 箱费的事实非常清楚,货运代理不但要清楚自己 的责任,而且
15、也要清楚自己的权利,当自己的权 利受到侵犯时,应采取法律的手段维护其合法权 利。正如本案,当货运代理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 务,将委托人交付的货物已安全运抵目的港,委 托人却无理拒绝支付应支付的费用时,货运代理 就有权留置委托人的货物及有关单证。当然也有 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该委托人。 1. 委托人除应按协议(合同)中规定的条款办事 外,如对货运代理另有要求时,必须及时发出明确具 体的指示,以便货运代理凭以执行。 2. 对于货运代理提出的征询意见应及时回答,如 由于回答不及时或不当而造成某种损失时,委托人应 承担责任。 3. 委托人应按规定支付代理佣金和其他有关费用。 4. 委托人通常应预付一笔
16、业务备用金给货运代理, 待代理工作完毕后,由货运代理报账,多退少补,如 由于委托人的责任而使货运代理遭受经济损失时,应 由委托人给予补偿。 (三)委托人的义务 1. 对于货运代理所提供的情况或资料不实,或货 运代理故意隐瞒某一事实真相致使委托人遭受损失时, 委托人有权向货运代理追索赔偿并撤销协议(合同)。 2. 如由于货运代理图谋私利或与第三方串通或接 受贿赂或出卖委托人的机密而使委托人的利益遭受损 害时,委托人有权向货运代理提出赔偿要求,或拒绝 支付佣金或进行起诉。即使上述行为未使委托人遭受 损失,委托人也可行使上述权利。 (四)委托人的权利 (一)国际货运代理从事传统业务的责任 1. 纯粹
17、代理人的责任; 2. 当事人身份的责任; 3.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 4. “混合”身份的责任; 5. 合同责任; 6. 仓储责任。 三、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责任 2000年4月5日,上海华东实业总公司(以 下简称华东公司)作为卖方与买方香港中宁实 业公司(以下简称中宁公司)签订了一份牛仔 布销售合同,约定价格条件为FOB上海,按信 用证要求装运 华东公司遂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环亚货 运承担货物灭失的赔偿责任。经查,香港商业 登记署没有中宁公司和泛洋船务的登记资料。 一般是指由其掌管货物的时间。 (二)国际货运代理人的一般责任期限 (1)由于委托方的疏忽或过失所致; (2)由于委托方或其他代理人
18、在装卸、仓储或 其他作业过程中的过失所致; (3)由于货物本身自然特性或潜在的缺陷所致; (4)由于货物包装不牢固,标志不清所致; (5)由于货物送达地址不清、不完整、不准确 所致; (6)由于对货物内容申请不清楚、不完整、遗 漏所致; (7)由于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意外原因所致。(三)国际货运代理人的除外责任 案例(一) 甲是广州市的一家货运代理公司,乙是深 圳的一家进口公司,丙是湖南省的一家工业供 销公司 被告甲称:“进口到货通知书”注意事项 第 5 条规定:凡集装箱进口货物在港口拆箱转 运内地的货物统一由我司代办加批加保手续, 但该条不适用于本案。因广州人保的“特别条 款”的加批加保并不
19、包括 CIF 条款,CIF 条款系 在国外投保。 案例(二) 某货运代理公司接受货主委托,安排一批 茶叶海运出口 请问: (1)收货人可以向谁索赔?为什么? (2)最终应由谁对茶叶受污染事故承担赔 偿责任? 案例(三) 我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于2001年10月20日 签订购买52500吨化肥的CFR合同 (1)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 由谁承担?为什么? (2)途中湿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 由谁承担?为什么? (3)A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 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 案例(四) 某省某公司从国外进口150吨可可豆,计 3000包。货场于2004年6月16日由华利轮运至 上海 遂于同年11月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起 诉。 案例(五) 某年我国某地B进出口公司与一新客户美 商W公司按CIF旧金山成交一批出口货物,价 值160817.87美元,支付方式为D/P即期托收 作为承运人S船公司处在一个完全被托 人信赖的位置上,如果他们不能做到保护货物 的安全,便是违反了信托契约。 在我国,外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设立应 具备哪些条件? 简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经营范围。 12 国际货运代理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角色 模拟练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