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与监造单位之角色(ppt 68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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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2007/11/23,1,工程設計-監造單位對工程契約變更及終止相關爭議之探討與處理,中興工程基金會 工程法律實務研習會,/2007/11/23,2,工程設計、監造單位對工程契約 變更及終止相關爭議之探討與處理,目 錄 1.0 工程設計及監造單位之角色 2.0 工程契約變更緣起 3.0 工程契約變更程序 4.0 法定終止契約權 5.0 業主終止契約 6.0 承包商終止契約 7.0 不可抗力事件 8.0 結語,/2007/11/23,3,1.0工程設計及監造單位之角色,1.1前言 工程設計、監造單位可由一家技術服務廠商,按工作階段提供工程設計及施工監造服務工作;亦可由不同技術服務廠商,分別提供

2、工程設計及施工監造服務工作。 前述所稱技術服務廠商,指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技術顧問機構及其他依法令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2007/11/23,4,1.0工程設計及監造單位之角色,1.2承攬或委任契約 技術顧問服務契約,即民法債篇之承攬或委任契約。 民法第490條: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民法第528條: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2007/11/23,5,1.0工程設計及監造單位之角色,1.2承攬或委任契約(續) 技術顧問服務究竟屬於承攬或委任契約,最高法院判例認為技術顧問

3、服務屬於混合型契約,端視契約工作性質是屬於完成一定之工作或為他方處理事務判斷之。 一般言之,視個案工程特性,工程設計屬於委任或承攬契約,施工監造屬於委任契約。,/2007/11/23,6,1.0工程設計及監造單位之角色,1.3夥伴關係 基本上,業主與技術服務廠商屬於夥伴關係。 履約過程中,如發現有增加業主權益之機會,基於夥伴關係,除契約規定之職責及工作範圍外,仍應對業主善盡忠告之義務,提出改進意見與建議,供業主考量、斟酌與裁決。,/2007/11/23,7,1.0工程設計及監造單位之角色,1.4專門職業 技術服務係根據技師法、建築師法及其他相關法令,應專門職業考試及格,依法領有執業執照後執行業

4、務,屬於專門職業之服務。 由技術服務廠商指派其工程師執行技術顧問服務契約規定之職責,其服務工作須符合相關法規、技術規則、設計準則、材料規範及設備規範等規定。 工程師經業主授權代表其執行契約規定之職責,但無權改變契約規定。,/2007/11/23,8,1.0工程設計及監造單位之角色,1.4專門職業(續) 除契約條款另有規定或授權書特別載明外,工程師依契約規定執行其職責或行使其權力,應被視為係為業主而執行,其效力及於業主。 當處理技術問題必要時,例如工程契約變更及終止相關爭議等,工程師得超然於業主及承包商,以獨立之專業或專家身分提供處理之見解或證辭。,/2007/11/23,9,2.0工程契約變更

5、緣起,2.1前言 履行工程契約只能就契約規定之工作範疇、圖說、品質、時程、成本等辦理,包括契約變更所增減之工作,不得逾越契約規定範圍。 履行契約時,只要發現實際執行情形與契約規定不吻合時,不論其原因如何,仍需按程序辦理工程契約變更。,/2007/11/23,10,2.0工程契約變更緣起,2.1前言(續) 工程契約變更所產生之契約條款、工期與成本組合,約可歸納如下七大類: (a)條款變更、工期不變、成本不變 (b)條款變更、工期不變、成本變更 (c)條款變更、工期變更、成本不變 (d)條款變更、工期變更、成本變更 (e)條款不變、工期變更、成本不變 (f)條款不變、工期不變、成本變更 (g)條款

6、不變、工期變更、成本變更,/2007/11/23,11,2.0工程契約變更緣起,2.1前言(續) 工程契約已訂明契約金額結算方式者,一般不需要再辦工程契約變更手續,直接辦理結算調整即可,但乃以業主作業規定為準,諸如: 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 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 部分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部分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 採契約價金總額結算給付者,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減達10% 以上時之結算;可按物價指數調整之結算; 其他減價收受或扣款之結算等涉及契約金額變動。,/2007/11/23,12,2.0工程契約變更緣起,2.1前言(續) 表一、工程契約變更類型,/

7、2007/11/23,13,2.0工程契約變更緣起,2.1前言(續) 表一、工程契約變更類型(續),/2007/11/23,14,2.0工程契約變更緣起,2.1前言(續) 表一、工程契約變更類型(續),/2007/11/23,15,2.0工程契約變更緣起,2.1前言(續) 表一、工程契約變更類型(續),/2007/11/23,16,2.0工程契約變更緣起,2.2業主工程變更權 工程師得頒發設計變更或指示辦理工程變更,或要求承包商提送工程變更建議書。 除非承包商迅速提報工程師,申述不易獲得該項工程變更所需之物件,承包商應執行該工程變更並受其約束。 如工程師收到承包商上述通知,應撤銷、確認或變更其

8、指示。 除非及直至工程師指示或認可工程變更前,承包商不得對永久性工程作任何變更或修改。,/2007/11/23,17,2.0工程契約變更緣起,2.3法規變更 在基準日後,法規變更或司法機關或政府主管機關對法規之解釋變更等,而致履約成本增加或減少,或工期延長或縮短時,承包商應提報工程師,並得依規定獲得: (a)如完工將遭致延誤,展延完工期限,及 (b)任何上述履約成本之增減,該項給付應列入契約金額。 工程師收到上述通知後,應依規定程序同意或決定上述事項,並按工程契約變更程序之規定辦理。,/2007/11/23,18,2.0工程契約變更緣起,2.3法規變更(續) 前述所稱基準日宜於招標文件中載明。

9、除事先於招標文件中載明,我國一般工程契約常見之基準日比較分歧,諸如:投標書截止日、開標日、決標日、訂約日、契約生效日等。 國際工程顧問聯盟(FIDIC)係指投標截止日前之28日,讓投標廠商於估算投標金額時,可及時將法規變更相關成本或工期納入投標書內。,/2007/11/23,19,2.0工程契約變更緣起,2.4價值工程 如招標文件規定允許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提出替代方案,而其替代方案經審查同意並予以採用者,當作決標條件納入契約內執行。 如允許投標廠商於得標後提出替代方案者,承包商應於使用前提出,並預留審查作業所需時間。替代方案審查作業所費時間及所需費用,均由承包商承擔。 如招標文件規定允許

10、投標廠商於得標後提出替代方案且定有獎勵措施者,其獎勵額度以不逾所減省契約價金之50%為限。所減省之契約價金,並應扣除業主為處理替代方案所增加之必要費用。,/2007/11/23,20,2.0工程契約變更緣起,2.4價值工程(續) 如契約規定允許,承包商得於任何時間,就其認為具有下述效果之建議,向工程師提送建議書,其製作成本由承包商負擔: (1)加速完工; (2)減低業主對本工程施工、維護或運轉之成本; (3)改善本工程之效率或對業主之價值;或 (4)其他對業主有利之事項。,/2007/11/23,21,2.0工程契約變更緣起,2.4價值工程(續) 如經工程師認可建議書,包括永久性工程設計之變更

11、,則除經雙方當事人另有協議外: (a)該部分由承包商設計; (b)承包商應依據規範及圖樣及契約規定之程序,向工程師提出該部分之承包商文件;及 (c)如上述變更使該部分之契約代價減少,工程師應依規定同意或決定酬金,該項酬金以不逾所減省契約價金之50%為限,應依約定部份列入契約金額。契約代價增加者,則無上述酬金。,/2007/11/23,22,2.0工程契約變更緣起,2.5承包商提出要求 本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承包商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業主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 (a)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 (b)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

12、再營業或拒絕供應。 (c)因不可抗力原因必須更換。 (d)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業主更有利。 但不得據以增加契約價金。其因而減省承包商履約成本者,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並按工程契約變更程序之規定辦理。,/2007/11/23,23,2.0工程契約變更緣起,2.6不可抗力事件 承包商如因不可抗力事件而無法履行其契約義務,並已通知業主該不可抗力之事件或狀況,而遭致工期延誤及/或招致額外成本時, 得依規定獲得展延完工期限及額外成本之合理費用,並按工程契約變更程序之規定辦理。,/2007/11/23,24,3.0工程契約變更程序,工作變更,情事變更,承包商提出,業主之變更通知,承包商對變更之回覆,承包商

13、之變更建議書,契約變更協議,簽署變更契約,簽署變更契約,承包商可提爭議處裡,工程師決定工期成本,不同意,同意,不同意,同意,不影響工期成本,影響工期成本,/2007/11/23,25,3.0工程契約變更程序,3.1工作變更 如發生需要修改契約之工程項目、工程數量、契約價金、工作時程及其他條款時,應按工程契約變更程序之規定辦理。 因不可歸責於承包商之事由,延長完工期限所需增加之工地安全與衛生、工地環境維護、交通維持等一式計價項目,按延長施工期限與原預定施工期限之情形,依工程契約變更程序之規定辦理,由雙方另行協議。,/2007/11/23,26,3.0工程契約變更程序,3.2情事變更 凡發生非承包

14、商應負責之情事,致使承包商無法依契約執行全部或部分工程施作時,承包商應立刻通知業主。 在此種情事下,如全部或部分工程施工必須暫停,其施工時程應予延長,並於情事變更之因素消失後,給予適當之復工時間,並按工程契約變更程序之規定辦理。如因此影響履約成本者,亦同。,/2007/11/23,27,3.0工程契約變更程序,3.3業主之變更通知 業主得隨時通知承包商增加、減少或修改工作範圍或其任何部分。該項通知應說明工作範圍或其任何部分變更之細節。 3.4承包商對變更之回覆 承包商如認為業主通知之變更,將影響其履約成本及(或)施工時程,應於收到業主變更通知後七日內以書面回覆業主。,/2007/11/23,2

15、8,3.0工程契約變更程序,3.5承包商之變更建議書 承包商如對業主通知中所列變更,欲提出修改履約成本及(或)施工時程之建議書;或因情事變更事件,可能影響履約成本及(或)施工時程,欲提出修訂本契約任何部分之建議書,則應於收到業主變更通知或發生事件結束後28日內,向業主提出修訂契約之建議書。,/2007/11/23,29,3.0工程契約變更程序,3.5承包商之變更建議書(續) 該建議書應說明 (1)修訂本契約之明確方式; (2)建議修改之理由; (3)詳細成本分析,以支持其所提任何履約成本之變更;及(或) (4)建議變更施工時程之詳細分析。 如承包商未於28日內向業主提送該建議書,則視同承包商放

16、棄其因變更或事件發生而欲增加契約價金或延長施工時程之請求權。承包商應辦理變更工作不得延誤。,/2007/11/23,30,3.0工程契約變更程序,3.6.契約價金變更原則 業主如變更設計而增減工程數量,除另有規定者外,承包商須依照辦理。 原詳細價目表之工程項目部分,均依照契約所訂單價計算增減,相關項目如稅雜費以一式列計者,依變更總價與原契約金額比例增減;如有新增工程項目時,得由雙方協議補充單價。 若有減少工程項目時,由業主以書面通知,承包商應即照辦,除契約上規定事項外,承包商不得有任何其他要求。,/2007/11/23,31,3.0工程契約變更程序,3.6.契約價金變更原則(續) 倘因業主變更

17、設計而使承包商廢棄已做之工程或已到場之材料時,應由業主實地驗收後,參照本契約所訂單價,分別計給或收購之。契約內無單價之材料,則比照訂約時之料價收購。 凡詳細價目表(不包括單價分析表)內非按實作數量計價之工程項目,如實作數量較詳細價目表內數量增減達10%以上者,其逾10%部分,雙方得以變更設計增減契約金額,並按工程契約變更程序辦理變更手續。,/2007/11/23,32,3.0工程契約變更程序,3.7簽署變更契約 業主如完全同意承包商之建議書,則應於收到承包商建議書後28日內,以書面通知承包商;雙方並應依承包商之建議書,於28日內簽署變更契約。 如業主未於28日內給予同意通知,則視為其同意承包商

18、之建議書,並應於其後之28日內簽署變更契約。 業主如不完全同意承包商之建議書,則應於收到承包商建議書後28日內協議解決,並於達成協議後28日內簽署變更契約。,/2007/11/23,33,3.0工程契約變更程序,3.7簽署變更契約(續) 如雙方未能達成協議,而該變更工作必須予以執行,則工程師得逕按建議書內容,做決定並簽署變更契約,作為本契約期中付款之依據。 承包商如不同意工程師上項決定,仍應立即執行該變更工作,並按契約爭議處理相關規定解決之。,/2007/11/23,34,3.0工程契約變更程序,3.8點工 如雙方未能就契約價金達成協議,對次要或附屬性質之工作,工程師得指示以點工方式辦理變更工

19、作。此時該等工作依據契約所附之點工表計價,並按下述程序請款。 承包商應於訂購物件前,提送報價單予工程師。請款時,承包商應提送任何物件之發票、收條、帳單或收據。,/2007/11/23,35,3.0工程契約變更程序,3.8點工(續) 除點工表註明不付款之任何項目外,承包商應每日提送工程師二份正確報表,列報前一日工作中所使用之資源細節: (a)承包商人員之姓名、職位及工作時數; (b)施工機具設備及臨時設施之名稱、規格及使用時數;及 (c)永久性設備及材料之使用數量及規格。 上述報表如正確或經同意時,工程師應予簽署而退回一份予承包商。承包商應於申請估驗簽證前,將上述報表中各項資源分別計價,再提交工

20、程師。,/2007/11/23,36,3.0工程契約變更程序,3.9變更建議書製作成本 如業主發給工程變更通知,承包商亦已遵照提出變更建議書,最後雙方未能達成協議, 而業主決定取消原發之變更通知,則業主應將其取消變更之決定通知承包商,並補償承包商製作變更建議書所發生之成本。,/2007/11/23,37,表二、工程契約終止類型,/2007/11/23,38,表二、工程契約終止類型,/2007/11/23,39,表二、工程契約終止類型,/2007/11/23,40,4.0法定終止契約權,4.1業主終止契約權 民法第511條謂: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21、。提醒:承攬人並無此項終止契約權。 換言之,業主有權在任何時間為其需要而通知承包商終止契約。該項終止契約於承包商收到該項通知,或業主退還履約保證金(以後到者為為準)後28日生效。 業主不得為自辦本工程或僱用他人施工之目的,而在本節規定下終止契約。,/2007/11/23,41,4.0法定終止契約權,4.2終止契約後之處理 契約在本節法定終止契約權規定下終止後,承包商應撤離施工機具設備。 依第7.6款選擇性終止契約、付款及免除履約規定獲得付款。,/2007/11/23,42,5.0業主終止契約,5.1業主因承包商事由終止契約 如承包商有下列情事之一,業主有權終止契約: (a)未依招標文件或契約規

22、定繳交履約保證金; (b)未履行其契約義務,經工程師通知其在規定之合理時限內改正及補救,而未如期辦理完成; (c)放棄本工程或明白表示其無意繼續履行其契約義務; (d)無故未於決標通知或開工通知規定之期限內開工;,/2007/11/23,43,5.0業主終止契約,5.1業主因承包商事由終止契約(續) (e)如發現任何永久性設備、材料或工作品質有缺失或其他不符契約規定之處,經通知承包商於限期內改善缺失,並重作試驗或將不符契約規定之工作拆除重作,而無故不在收到通知後於限期內依照辦理; (f)未經同意而將本工程全部分包或轉包或轉讓契約; (g)破產或失去償債能力、進行清算、有接管或管理命令等事件,或

23、類似上述各項作為或事件; (h)給與或企圖給與與本契約有關之任何人任何賄賂、饋贈、犒賞、佣金或其他有價事物,作為與本契約有關之作為或不作為之誘因或報酬;或,/2007/11/23,44,5.0業主終止契約,5.1業主因承包商事由終止契約(續) (i)其他採購法規定得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之事由。在任何上述事件或狀況,業主得通知承包商終止本契約並驅逐承包商離開工地。 在任何上述事件或狀況,業主得通知承包商終止本契約並驅逐承包商離開工地。 業主選擇終止契約,不損及業主在本契約規定或其他事由下之任何其他權益。,/2007/11/23,45,5.0業主終止契約,5.1業主因承包商事由終止契約(續) 此時,

24、承包商應撤離工地,而將任何需要之物件、所有承包商文件、其所製作或為其所製作之其他設計文件等交予工程師。 惟承包商應儘力依照上述終止契約通知內所含而有關下述事項之任何合理指示辦理: (1)任何分包契約之轉讓,及 (2)保護生命財產或本工程安全。 契約終止後,業主得自力及/或僱用他人完成本工程。業主及其僱用人得使用任何物件、承包商文件及承包商所製作或為承包商所製作之其他設計文件。,/2007/11/23,46,5.0業主終止契約,5.1業主因承包商事由終止契約(續) 其後業主得通知承包商在工地或其附近退還施工機具設備及臨時設施。承包商應即安排其撤離,其風險與成本由承包商承擔。 惟如此時承包商未能給

25、付其應給付業主之款項時,業主得出售上述機具設備以資扺扣。如有餘款則應給付承包商。,/2007/11/23,47,5.0業主終止契約,5.2契約終止日之評價 因承包商事由終止契約,於終止契約通知生效後,工程師應儘速洽商雙方當事人以求同意或決定本工程、物件、承包商文件之代價,及任何其他依契約規定辦理之工作應給付承包商之款項。 如協議不成,工程師應依契約,並對所有相關情況予以適當考量後,作出公平裁決。,/2007/11/23,48,5.0業主終止契約,5.3契約終止後之付款 因承包商事由終止契約後之付款,業主得: (a)收回承包商應給付業主之金額(如有); (b)如本工程、部分工程或永久性設備之主要

26、項目在接管以後,因瑕疵或損害而未能依其興建目的使用時,業主應獲得瑕疵通知期間之展延(如有),所發生之瑕疵或損害,惟瑕疵通知期間之展延不得超過二年; (c)擱置對承包商之付款,直至施工、完成及修補任何瑕疵、逾期罰款(如有)及業主招致之所有其他成本等確定為止;及/或,/2007/11/23,49,5.0業主終止契約,5.3契約終止後之付款(續) 因承包商事由終止契約後之付款,業主得: (d)經計入前述契約終止日評價所決定之任何應付承包商金額後,由承包商收回業主招致之任何損失、損害及完成本工程之任何額外成本。 (e)如契約金額仍有餘額,業主應以該餘額給付承包商依契約終止日之評價所決定應付承包商金額;

27、如有絀額,承包商應將差額給付業主,或業主自履約保證金內扣抵。,/2007/11/23,50,6.0承包商終止契約,6.1承包商有權停工 如工程師未能依規定發給估驗款簽證,或經承包商請求而業主未能依照規定辦理財務安排或付款,承包商得於將它提報業主至少21日後,停止工作,或減緩工作進行之速度,至收到付款簽證、合理證據或付款為止。 本項行為不損及承包商在業主付款延誤規定下獲得之利息,及承包商終止契約規定下終止契約之權利。 承包商如在其後,在發給終止契約之通知前,收到上述付款簽證、付款證據時,應儘速回復正常工作。,/2007/11/23,51,6.0承包商終止契約,6.1承包商有權停工(續) 承包商如

28、因依據第6.1款停工或減緩工作速度而遭受工期延誤及/或招致額外成本,應提報工程師並依承包商索賠規定獲得: (a)如完工將遭致延誤,展延完工期限;及 (b)任何上述成本及合理利潤之給付,該項給付應列入契約金額。 收到上述通知後,工程師應依規定同意或決定上述事項,並按工程契約變更程序之規定辦理。,/2007/11/23,52,6.0承包商終止契約,6.2承包商因業主事由終止契約 如遇下列情況,承包商得終止本契約: (a)如業主未能依照規定辦理財務安排或付款,而承包商在有權停工規定下通知後42日內未收到合理證據; (b)工程師未於收到請款單及相關文件後56日內發給相關付款簽證; (c)承包商未於規定

29、之時限屆滿後42日內收到估驗款簽證下之款項; (d)業主嚴重違約,未履行其契約義務; (e)業主未於承包商收到決標通知後28日(除另有協議外)內簽署契約主文;,/2007/11/23,53,6.0承包商終止契約,6.2承包商因業主事由終止契約(續) (f)業主未經承包商事先同意轉讓本契約之全部或其任何部分或其產生之權益; (g)工程師指示承包商停止本工程全部之進行,持續停工超過84日時,承包商得請求工程師允許復工。如工程師未在28日內允許復工,承包商得通知工程師終止契約;或 (h)業主破產或失去償債能力、進行清算、有接管或管理命令等事件,或類似上述各項作為或事件。 承包商選擇終止契約,不損及承

30、包商在本契約規定或其他事由下之任何其他權益。,/2007/11/23,54,6.0承包商終止契約,6.3工作停止及撤離施工機具設備 在業主終止契約權、承包商終止契約或第7.6款規定下之終止契約通知生效後,承包商應即: (a)停止所有工作,但工程師為保護生命財產或本工程安全而指示之工作除外, (b)將已予估驗付款之承包商文件、永久性設備、材料及其他工作移交業主,及 (c)將所有其他物件撤離工地(為安全所需者除外)並離開工地。,/2007/11/23,55,6.0承包商終止契約,6.4契約終止時之付款 承包商因業主事由終止契約之終止契約通知生效後,業主應即: (a)將履約保證金退還承包商, (b)

31、依據第7.6款規定給付承包商,及 (c)將承包商因本第6.0節規定終止契約而蒙受之利益損失或其他損失或損害之金額給付承包商。,/2007/11/23,56,7.0不可抗力事件,7.1不可抗力事件之定義 不可抗力事件指下述任何事件或狀況: (a)在當事人控制範圍外; (b)當事人無法在簽約前適當防備; (c)當事人無法適當避免或克服;及 (d事實上未可歸責於另一當事人。,/2007/11/23,57,7.0不可抗力事件,7.1不可抗力事件之定義(續) 在符合上述條件下,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於下述異常事件或狀況: (1)戰爭、敵對行為(無論宣戰與否) 、入侵、外敵行為; (2)叛亂、恐怖行動、

32、革命、顛覆、軍事或奪權行動或內戰; (3)承包商人員及承包商與分包商之其他員工以外之人員之暴動、動亂、騷動、罷工或停工; (4)軍需品、爆炸性材料、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但歸責於承包商使用軍需品、爆炸物、輻射或放射能者除外;及 (5)天災如地震、颶風、颱風或火山暴發。,/2007/11/23,58,7.0不可抗力事件,7.2不可抗力事件之通知 任一當事人如因不可抗力事件而無法履行其契約義務時,應通知另一當事人該項構成不可抗力之事件或狀況,並申述其受阻之義務。 上述通知應於當事人察覺(或應察覺)該構成不可抗力事件之事件或狀況後14日內發給。 在受不可抗力事件阻擾期間,該發給通知之當事人免除該等義

33、務之履行。 無論本節不可抗力事件之其他規定如何,不可抗力事件不得影響任一當事人在契約規定下給付另一當事人之義務。,/2007/11/23,59,7.0不可抗力事件,7.3減低延誤之責任 每一當事人應盡量減低其履行契約義務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所致之延誤。 停止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時,當事人應即通知另一當事人。,/2007/11/23,60,7.0不可抗力事件,7.4不可抗力事件之影響 承包商如已通知之不可抗力事件而無法履行其契約義務,致使遭致工期延誤及/或招致額外成本時,得依規定獲得: (a)如完工將遭致延誤,展延完工期限,及 (b)如該事件或狀況係屬第7.1款第(1)至(4)目所述,且第(2)至

34、(4)目所述情形係發生於工程所在國內,則任何上述成本之給付。,/2007/11/23,61,7.0不可抗力事件,7.5影響分包商之不可抗力事件 如任何分包商在與本工程有關之任何契約或協議書中,就不可抗力事件享有較本節不可抗力事件之規定額外增加或寬裕之免除條款時,該額外增加或較寬裕之不可抗力事件或狀況不得免除承包商在本節規定下之履約義務。,/2007/11/23,62,7.0不可抗力事件,7.6選擇性契約終止、付款及免除履約 如本工程大部分施工之進行,因受已通知之不可抗力事件阻擾達84日時,或受該不可抗力事件阻擾多次,其累積期間達140日時,任一當事人得通知另一當事人終止本契約。 此時本契約於發

35、給通知後7日終止,承包商應即依規定停工工作及撤離施工機具設備。,/2007/11/23,63,7.0不可抗力事件,7.6選擇性契約終止、付款及免除履約(續) 契約在本節不可抗力事件之規定下終止時,工程師應決定已完工作之代價而發給付款簽證,包括: (a)已辦理工作如契約中有價格者,其付款金額; (b)為本工程訂購並已交貨或必須收受之永久性設備與材料之成本,此等永久性設備與材料經業主付款後成為業主財產,其風險由業主承擔,並交予業主處置;,/2007/11/23,64,7.0不可抗力事件,7.6選擇性契約終止、付款及免除履約(續) (c)承包商為完成本工程而合理招致之任何其他成本或責任; (d)臨時

36、設施及施工機具設備在工地拆除,並將之運運回之成本;及 (e)在契約終止日,承包商為本工程僱用之員工及勞工之遣回成本。,/2007/11/23,65,7.0不可抗力事件,7.7依法免除履約 無論本節不可抗力事件之其他規定如何,如因當事人控制外之任何事件或狀況產生,使任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履行契約成為不可能或違法,或雙方當事人在本契約準據法下得免除本契約之履行時,經任一當事人將此等事件或狀況通知另一當事人後: (a)雙方當事人得免除嗣後之履約,但不損及任一當事人因任何既往之違約事由而得之權益;及 (b)業主應給付承包商之金額應與本契約在第7.6款選擇性終止契約、付款及免除履約規定下終止時之應付金額相同

37、。,/2007/11/23,66,8.0 結 語,8.1本文探討工程契約變更及終止緣由,以及其處理程序,僅為一般工程慣例之,可供參考,但仍須以個案契約規定為準。 8.2履行工程契約只能就契約規定之工作範疇、圖說、品質、時程、成本等辦理,包括契約變更所增減之工作,不得逾越契約規定範圍。,/2007/11/23,67,8.0 結 語,8.3履行契約時,只要發現實際執行情形與契約規定不吻合時,不論其原因如何,或只影響契約條款或工期或成本之一部分,仍需按程序辦理工程契約變更。事後檢調單位質疑所謂圖利,大都因事先未完成契約變更程序所致。 8.4工程契約變更乃解決工程實際執行情形與契約規定不吻合時之工程實務作法,宜逐件個案辦理。最好於執行契約規定範圍外之工作前,先完成工程契約變更程序,以杜日後爭議。,/2007/11/23,68,8.0 結 語,8.5工程契約訂定業主與承包商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在法律上之權利義務責任等關係,執行告一段落就需要終止結束之。工程契約於履約完成自然終止結束;而本文探討工程契約執行過程中如因故須提前終止之類型及程序,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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