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doc 8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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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矿山工程部分矿山工程部分 煤炭工业煤炭工业出版社出版社 200192 号号 北京北京 关于关于发布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矿山工程部分矿山工程部分)的通知的通知 建标200192 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 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各计划单列 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200031 号文要 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 称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 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

2、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 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 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 强制性条文是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 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内容,同时考 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 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 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均在文本中 明确表示,并编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矿山工程部分)已经原国家煤炭工业局 组织审查,现批准实施, 自

3、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矿山工程部分)由中国煤炭建设协会负 责具体管理、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五月八日 抄送:国家人防办、总后营房部 前言前言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本强制性条文)是根据建 设部建标200031 号文的要求, 由建设部会同各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各方 面专家共同编制,经各有关主管部门分别组织审查后,由建设部审定 发布的。本强制性条文中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 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 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 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覆盖了工程建设的主要领

4、域。 本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摘录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人身健康、 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 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规定,并考虑了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 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 本强制性条文是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一个配套文 件,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依据。 本强制性条文发布后,被摘录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继续有效,两 者可以对照使用。所摘条文的条、款、项等序号,均与原标准相同。 本强制性条文发布后,每年集中修订和补充一至二次,有关信息 将在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及时发布。今后,新制订和修订的工程 建设国家标准在报送报批稿时,工程建设行业

5、标准在备案时,均应 同时报送本强制性条文中需要修改和补充的条文。 为了便于随时置换和插入内容有改变的页张,全书均按章独立编排页 码。例如,第一篇第 2 章第 1 页的页码为 1-2-1,余类推。 本强制性条文(矿山工程部分)由原国家煤炭工业局会同有关部门 组织有关专家编制。执行中所遇具体问题,请及时向中国煤炭建设协会 反馈(北京和平里北街 21 号,100713)。 二一年五月八日 目录 第一篇第一篇 矿山工程设计矿山工程设计 1 基本规定.1 1.1 矿山总体设计基本规定.1 1.2 矿山设计基本规定1 1.3 选矿工程设计基本规定.1 2 地下开采.1 2.1 开拓与开采1 2.2 井巷工

6、程.1 2.3 通风与安全1 2.4 机械与电气1 2.5 总平面布置与地面工业设施1 2.6 环境保护与工业卫生1 3 露天开采.1 3.1 疏干与排水1 3.2 边坡工程1 3.3 开拓运输系统 .1 3.4 穿孔与爆破.1 3.5 采剥工程1 3.6 排弃工程1 3.7 供电与通信.1 3.8 安全与卫生.1 3.9 环境与保护.1 4 选矿.1 4.1 原矿的受矿、储存和入选前准备1 4.2 选矿工艺和选煤方法1 4.3 产品的脱水、防冻和干燥1 4.4 产品的储存与装车1 4.5 工业场面地布置1 4.6 供、配电1 4.7 防雷、接地1 4.8 自动化和控制1 4.9 给水与排水.

7、1 4.10 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1 4.11 尾矿堆存与处理1 第二篇第二篇 矿山工程施工及验收矿山工程施工及验收 1 井巷工程.1 1.1 一般规定1 1.2 立井井筒施工1 1.3 巷道施工1 1.4 天井、溜井和硐室施工1 1.5 施工安全1 2 露天工程.1 2.1 爆破工程1 2.2 土石方工程1 3 尾矿工程.1 3.1 初期坝.1 3.2 排水设施1 3.3 溢洪设施1 3.4 尾矿输送1 4 安装工程.1 4.1 井筒装备安装工程1 4.2 井上、下操车设备安装工程1 4.3 矿井输送设备安装工程.1 4.4 矿用提升机和矿用绞车安装工程1 4.5 通风机安装工程1 4.6

8、空气压缩机安装工程1 4.7 水泵安装工程1 4.8 提升设施安装工程1 4.9 钢结构井架安装工程1 4.10 给煤设备安装工程1 4.11 破碎设备安装工程1 4.12 筛分设备安装工程1 4.13 主洗设备安装工程1 4.14 脱水设备安装工程1 4.15 浮选设备安装工程1 4.16 压滤设备安装工程1 4.17 转筒式干燥机安装工程1 4.18 浓缩设备安装工程1 4.19 防爆电器安装工程1 附附 录录 附录 A 煤矿安全规程 (1992 年版)有关条文副-A-1 第一篇 矿山工程设计 1 基本规定基本规定 1.1 矿山总体设计基本规定 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设计规范MT 500694

9、第第 1.0.5 条条 矿区总体设计应根据批准的矿区详查地质报告,以及批准的 矿区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影响评价书进行编制。 第第 2.0.6 条条 矿区总体设计在规划开采煤炭的同时,应对具有工业价值的 开采经济效益好的共生和伴生矿床提出综合开采、综合利用的意见。 第第 3.0.1 条条 在矿区总体设计中,应统筹规划全矿区的煤炭加工设施,并应 与矿井或露天矿同步建设、协调投产。 1.2 矿山设计基本规定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 5021594 第第 2.1.1 条条 矿井初步设计应根据批准的井田勘探(精查)地质报告进 行,且必须经认真分析研究后,对勘探程序、资源可靠性及开采条件等 作出评价

10、,必要时应提出补充工程勘探的意见。 第第 12.1.1 条条 改建、扩建矿井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改扩 建采区布置在原设计矿井范围以外时,应有批准的勘探(精查)地质报 告。 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YSJ 01992 第第 2.0.1 条条 新建矿山设计必须有经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 量委员会审批的地质勘测探报告; 规模在 100200t/d, 矿床地质及水文 地质条件简单时, 应有工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地质详查报告, 改扩建的一、 二类矿山设计,必须有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批的新增矿量补充勘探报告和 矿山生产地质综合资料;三类矿山设计,应有相应工业主管部门批准的 新增矿量详查报告和矿山

11、生产地质综合资料。 第第 3.1.1 条条 矿床工业指标的制定,必须有工业主管部门的委托书和地 质勘探部门按规定要求提供的工业指标建议书及附图、附表。 第第 3.3.1 条条 阶段储量计算,必须按采矿确定的开采范围和阶段标高,结 合阶段地质平面图和储量计算图件进行。 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 502951999 5.1.1 水泥原料矿山设计,必须对已探明的矿产资源充分利用。 5.1.2 必须对矿山的开发进行总体规划。在近期效果最佳的前提下,合 理确定采矿范围,处理好近期生产和远期生产、高品位与低品位、优质 与劣质之间的关系,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开采,综合利用。 5.1.4 矿山开采应采用面械化生产,

12、其装备水平应与水泥工厂装备水平 相适应。 露天煤矿工程设计规范GB 5019794 第第 1.0.3 条条 露天煤矿工程设计必须贯彻综合利用的方针,对其他有用矿 产资源应加以回收利用或单独存放。 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YSJ 01992 第第 1.0.3 条条 采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优先开发矿石质量高,采选易和外部建设条件有利等经济效益 和社会效益好的矿床。 二、优先采用露天开采。在露天开采与地下开采进行全面技术经济 比较中,应充分考虑露天开采在资源回收、劳动条件和生产能力可靠性 等方面体现的优势。 三、加强矿产综合回收,坚持合理开采顺序,有效利用和保护资源。 四、对生产规模较大的矿山,

13、应根据市场需求、技术可行和经济效 益等,作多个规模方案比较,并研究分期建设的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 1.3 选矿工程设计基本规定 煤炭工业选煤厂设计规范MT 500794 第第2.0.4条条 选煤厂各环节设备处理能力的不均衡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由矿井来煤时,从受煤仓至配(原)煤仓的设备处理能力不均 衡系数取 1.201.30。 二、由标准轨距车辆来煤时,受煤坑到配(原)煤仓,设备处理能 力的不均衡系数不应大于 1.50;当采用翻车机卸煤时,配(原)煤仓的 设备处理能力应与翻车机能力相适应。 三、在配(原)煤仓以后设备处理能力的不均衡系数,煤流系统取 1.15,矸石系统取 1.50,煤泥水

14、系统水量和重介悬浮液系统取 1.25。 2 地地 下下 开开 采采 2.1 开拓与开采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 5021594 第第 3.1.7 条条 当利用箕斗提升井或装有胶带输送机的井筒兼作进风井时 应采用可靠的降尘措施。当利用箕斗提升机兼作回风井,必须采取防止 漏风、腐蚀及防爆、防尘等措施。 第第 6.1.4 条条 普通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单体液压支柱,不得采用 金属摩擦支柱。 第第 6.2.2 条条 一、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煤层倾角大于 12的工作面,设备 应有防滑、防倒装置。 第第 7.1.4 条条 水采矿井煤水应送入选煤厂.当无选煤厂时,必须在地面设 置脱水车间。 煤泥水的

15、最终处理必须在地面进行,其排放必须符合环 境保护要求。 第第 7.2.1 条条 水采矿井的煤水提升及高压供水管路,应设于具有检修条 件的井筒内。 第第 7.2.10 条条 瓦斯含量大和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采用水力采煤 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增加边界回风眼和回风石门; 二、在厚煤层中增设配风巷; 三、采取倒面开采; 四、工作面采用液控水枪离机操作时,应采用压入新风,抽出瓦 斯的通风方式。 第第 8.1.1 条条 下列建筑物、构筑物,必须留设保护煤柱: 一、矿井工业场地及风井场地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国家级文物、纪念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三、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有重大意义的堤坝、船闸、泄洪

16、闸、 水电站等大型水工建筑物和构筑物; 四、煤层开采后,地表可能产生抽冒、切冒形塌陷漏斗坑或突然 下沉,而可能遭到严重破坏的重要建筑物。 第第 8.2.1 条条 当水体下采煤时,采动对水体影响程度,应根据矿井地质、水 文地质、煤层赋存、开采技术、采煤方法、顶板管理方法等条件计算确 定、计算并确定是否需留设水体安全煤岩柱。 水体类型、允许采动程度及要求留设的安全煤岩柱类型,应按国家 现行标准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第 8.2.2 条条 下列水体必须留设安全煤岩柱: 一、水体与煤层开采上限之间的最小距离,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标 准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

17、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要求的 安全煤岩柱尺寸,且不能采取相应开采措施以保证安全生产的; 二、位于预计顶板冒落带、导水裂隙带或底板破坏区范围内,且 无疏放水条件的各种强含水层、岩溶、地下暗河和有突水危险的含水断 层及陷落柱等水体; 三、预计采后矿井涌水量会急剧增加,且水量长期稳定不变,又 不能采用堵截水源等措施,排水费用高昂,经济上严重不合理的; 四、地表和岩层可能产生抽冒和切冒型塌陷漏斗和突然下沉,引 起溃沙,溃水灾害的; 五、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有重大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及旅 游地区的地面、地下水体。 第第 8.2.3 条条 水体下压煤开采,必须研究矿井水文地质、构造地质、尤 其是导水

18、断层、陷落柱构造。 第第 8.3.1 条条 铁路下留设保护煤柱,应根据铁路等级确定。 铁路等级划分及压煤允许回采和试采的条件, 应按国家现行标准 建 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第 8.4.2 条条 不包括在工业场地范围内的立井,圈定其保护煤柱时,地 面受保护对象应包括绞车房、井口房或通风机房、风道等,围护带宽度 应为 20m。 第第 8.4.3 条条 斜井受保护对象应包括绞车房、井口、斜井井筒及井底车 场。井口围护带宽度应为 l0m。 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YSJ 019-92 第第 4.1.1 条条 地下开采矿山,应计算最低开拓阶段以上各阶段的涌水量

19、。 一般情况下,各阶段涌水量计算应包括正常涌水量和最大涌水量。当矿 体采动后导水裂隙带波及地面时,还必须按阶段计算陷落区降雨渗入 量。 第第 4.2.2 条条 矿床疏干设计,必须保证有效地降低地下水位,形成稳定 的疏干降落漏斗,并使降落曲线低于相应时期的采掘工作面标高。 第第 4.2.9 条条 采用防渗帷幕时,必须具备下列水文地质基础条件: 一、区域地下水进入矿坑的通道在平面和剖面上都比较狭窄; 二、进水通道两侧和底部应有稳定、可靠和连续分布的隔水层或 相对隔水层; 三、 含水层必须具备良好的灌注条件, 其灌注深度不宜大于 400m。 第第 4.2.11 条条 凡井巷施工有突水危险的矿山,都必

20、须采用超前探水或 其他防水措施,并估算其工程量及投资。 第第 7.1.9 条条 每个矿井应有两个通往地表的独立安全出口,两个出口之 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l00m。当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复杂或走向长度的一翼 超过 1000m 时,应在端部增设安全出口。 第第 7.4.20 条条 分层假顶,尤其是第一、二分层的假顶,必须充填完整 坚实,充填体强度应为 34MPa。 第第 7.4.24 条条 开采急倾斜矿体时,采场崩矿前,必须铺设垫板(层)。 第第 7.4.28 条条 当采用球状药包水平分层爆破时,必须进行爆破漏斗试 验。 第第 7.4.3l 条条 水力充填前,必须构筑坚固的滤水墙。 第第 7.5.18

21、条条 采场上、 下相邻的分层平巷或横巷应错开布置, 其岩壁厚 不得小于 2.5m,采场上,下分层进路必须相对应。 第第 7.5.34 条条 两个阶段同时回采时,上阶段必须超前回采,其超前距离 不得小于一个采场长度。开采极厚矿体时,平面相邻采场必须呈阶梯式 推进。 2.2 井巷工程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GB5021594 第第 4.1.5 条条 立井井筒内所有金属构件及连接件,必须进行防腐处理。 第第 4.2.2 条条 斜井井筒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胶带输送机提升的斜井井筒,胶带输送机一侧最突出部分与 井壁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500mm, 另一侧铺设单轨检修道并设人行道, 如 有其他可靠的检

22、修运输措施,可不设检修道,只设人行道。 第第 5.3.2 条条 用罐笼提升的立井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两侧巷道,均应 设双边人行道。各边宽度不应小于 900mm。 第第 5.3.3 条条 井下主变电所与主排水泵房应联合布置,与井底车场巷道 连接的通道中应设栅栏门和易于关闭的密闭门,主变电所与主排水泵房 之间应设置防火门。 管子道与井筒连接处应高出主排水泵地面 7m 以上,管子道净断面 应保证安设排水管后能通过水泵和电动机。管子道应设人行台阶和铺设 轨道。 第第 5.3.4 条条 井下水仓应为两条独立的互不渗漏的巷道组成。 一、矿井正常涌水量在 1000m3/h 及其以下,井底水仓的有效容量 应能

23、容纳 8h 矿井正常涌水量。采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 4h 采区 正常涌水量。 第第 5.3.5 条条 翻车机硐室应一侧设人行道,另一侧设检修道。翻车机一 仙有架线式机车通过线时,应和不燃性材料隔墙将通过线与翻车机隔 开,通过线一侧与翻车机一侧均应设置人行道。 底卸式矿车卸载站硐室的布置应符合上述规定。 翻车机硐室和卸载站硐室应设置喷雾洒水降尘装置或除尘设备。 第第 5.3.8 条条 井下充电室、消防材料库、爆破材料库、保健站等井下硐 室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设计规范YSJ02193 第第 2.1.2 条条 竖井、斜井施工图设计必须有工程地质检

24、查钻孔资料,对 于已有勘探资料表明,地质条件简单和不通过含水冲积层的井筒,符合 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打工程地质钻孔: 一、在竖井井筒周围 25m 范围内有勘探钻孔,并有符合检查钻孔要 求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 二、矿区已有生产矿井,掌握新设计井筒通过的岩层物理性质、水 文地质及其变化规律,并经主管部门确认。 第第 2.3.1 条条 竖井、斜井、主斜坡道及主平硐的出口,均应布置在设计 的矿床开采最终移动范围以外,当条件所限,必须布置在矿床开采最终 移动范围以内时,应采取措施。井口或硐口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应不受 地表滑坡、滚石、雪崩、山洪和泥石流的危害,并应符合保护带要求, 保护带宽度应按其等

25、级确定:级为 20m,级为 15m,级为 10m。 第第 3.3.3 条条 罐道接头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钢罐道或型号钢组合罐道接头应在罐道梁上,接头间应留有 23mm 的伸缩间隙。本罐道接头位置宜设置在梁上,当不在梁上时, 本罐道应有补强措施。 二、同一提升容器的两根罐道接头,不得设在同一水平上,当两根 罐道安装在同一根梁上时,两根罐道的接头也必须错开。 第第 5.1.2 条条 人行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运输巷道的一侧,必须设置人行道。人行道不宜穿越运输线路。 第第 5.4.1 条条 硐口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主平硐口必须设置硐门, 硐门宜与硐门中心线正交或接近正交。 第第

26、6.4.2 条条 矿山主溜井的装卸矿硐室,应设操作硐室或操作平台。操 作硐室应有正压新鲜风流供应,并将污浊风流经通风系统排入回风港。 二、装矿操作硐室必须有两个安全出口,一个出口通装矿硐室,另 一个出口经安全通道至运输平巷。安全通道出口应设在进车侧,距装矿 硐室边缘 2030m,底板标高应高出运输平巷轨面 0.30.5m。硐室应 有良好照明。 第第 8.5.6 条条 库房内必须备有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和高压水管。出入口 处必须设置向外开的防火铁门。 第第 8.5.8 条条 有矿尘爆炸危险的矿井井下爆破器材库附近,必须设置岩 粉棚并定期更换岩粉。 第第 8.5.9 条条 贮存爆破器材的硐室内或壁槽

27、内不得安装灯具;电源开关 箱应设在辅助硐室里;有可燃性气体和粉尘爆炸危险的井下库房必须使 用防爆型电灯和安全电筒;其他井下库房可使用蓄电池灯、安全手电筒 等作为移动式照明。 第第 10.1.2 条条 动力设备基础与相邻构筑物或设备基础必须分开。 2.3 通风与安全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94 第第 10.1.5 条条 矿井通风的设计负(正)压,不应超过 2940Pa。 第第 10.1.9 条条 巷道掘进局部通风方式可采用压入式或混合式,并必须符 合国家现行标准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第 10.2.1 条条 井下防水、防尘、防火、防煤与瓦斯突出和冲击地压的设 计,必须符合国家现行

28、标准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第 10.2.2 条条 导水断层、陷落柱、矿井水淹区、井田边界处,必须留设 防水煤(岩)柱。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必须在与井底车场 连接的大巷内设置防水闸门;在有突水危险的地区,其附近适当地点也 应设置防水闸门。 第第 10.2.3 条条 矿井设计必须采取综合防尘措施: 掘进工作面应采取湿式 凿岩、喷雾洒水、个体防护等结实合防尘措施;回采取工作面应采取煤 层注水、采空区灌水、喷雾洒水、通风除尘、个体防护等综合防尘 措施。 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进,必须采取设置自动水幕,撒布岩粉,设置 水棚、水袋、岩粉棚等有效的防隔爆措施。 第第 10.2.4 条

29、条 开采有自燃倾向的煤层,应根据自燃危险等级采取建立灌 浆系统、 使用阻化剂、 均压技术、 配备惰气灭火装置等综合防灭火措施。 灌浆系统必须配套。 第第 10.2.5 条条 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的煤层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突出矿井中开采煤层群时,应首先开采解放层。 二、开采解放层的矿井,被解放层的巷道必须布置在解放范围内。 第第 10.2.6 条条 开采有冲击地压的煤层群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必须首先开采解放层。 二、未受解放的煤导和地区,必须采取放顶卸压、煤层注水、顶 板注水、打卸压孔、超前爆破、松动煤体等措施。 第第 10.4.2 条条 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应设置固定式集中

30、 瓦斯连续监测系统,并配备便携式个体检测设备。 低瓦斯矿井的采掘工作面、机电硐室,应设置瓦斯自动检测报警 断电仪,并配备便携式个体检测设备。 第第 10.4.3 条条 石门揭穿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及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 面,应设置边续监测的突出危险预测预报装置,并应按入矿井安全监测 系统。 第第 10.4.5 条条 井下胶带输送机、主要机电硐室和有自燃危险的采区,应 设置国家续式火灾监测系统,并应接入矿井安全监测系统。 第第 10.4.6 条条 冲击地压严重的矿井,应设置预报监测系统。 第第 10.4.8 条条 有抽放瓦斯系统的矿井,应设置抽放瓦斯监测系统.并应接 入矿井安全监测系统。 第第

31、11.2.1 条条 矿井必须装设两套同等能能力的主通风设备,其中一套作 备用。 第第 11.3.1 条条 主排水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排水泵的工作水泵的总能力,必须在 20h 内排出矿井 24h 的正常涌水量。备用水泵的台数应不少于工作水泵台数的 70%; 二、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能在 20h 内排出矿井 24h 最 大涌水量。 第第 11.3.6 条条 选择主排水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排水管应设工作和备用水管,其中工作水管的能力,应在 20h 内排出矿井 24h 的正常涌水量。备用水泵的台数应不少于工作水 泵台数的 70%; 二、全部管路的总能力,应在 20h 内排出

32、矿井 24h 的最大涌水量。 第第 11.4.3 条条 压缩空气管首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三、在井底车场及其主要进风巷道部分,可采用焊接连接,但必 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设计规范MT500694 第第 5.6.1 条条 矿区都必须建立矿山救护大队,并应根据矿井分布、矿井 设计生产能力大小和自然条件,合理布置矿山救护中队。每一生产矿井 必须建立辅助生产救险护队。 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YSJ01992 第第 8.3.5 条条 离心式风机必须设置启动闸门。 第第 15.2.1 条条 井下主要排水设备必须由工作、备用和检修水泵组成。其 中工作水泵的能力,应能在

33、20h 内排出矿井 24h 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 水等的正常涌水量。备用和检修水泵各不得少于一台。工作和备用水泵 的总能力,应能在 20h 内排出矿井 24h 的最大涌水量。 2.4 机械与电气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94 第 11.1.3 条 摩擦提升防滑安全校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摩擦提升机保险闸所确定的安全制动力矩值(即安全闸制动 力矩) ,应能满足不同负载在各种运行方式下产生紧急制动减速时,张 力比值不超过钢丝绳的滑动极限(efa) ,且同时应满足重载下放减速度 不小于 1.5m/s2及重载提升减速度不大于 5m/s2。计算时,应忽略井筒阻 力; 二、摩擦提升机工作闸制动力

34、矩不得小于提升最大静荷重旋转力 矩的三倍;应根据设计实用最大不平衡负载,按闸间隙 2mm 时的弹簧 力配备制动器对数(即允许最小制动力) ; 三、经防滑校验,当一级制动装置不能满足要求时,必须采取二 级制动装置。 第第 11.1.11 条条 主提升必须采用定量装载。 第第 11.4.1 条条 三、井下压缩空气站的固定式空气压缩机和储气罐,必须分别装 设在两个筒室内。 第第 16.1.2 条条 一、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当发生任何故障时,两个电源的任何部位应不致同时受到损坏; 2.当发生任何故障在保护装置动作正常时, 应有一个电源不中断供 电;又当发生任何故障且

35、主保护装置失灵,致使两个电源中断供电后, 应能在有人值班处所进行操作迅速恢复一个电源的供电。 第第 16.1.8 条条 矿井主变电所的主变压器不应少于 2 台, 当 1 台停止运行 时,其余变压吕的容量应保证一级和三级负荷用电。 第第 16.2.4 条条 抽放瓦斯泵、有煤尘爆炸危险的车间应选区用隔爆型电气 设备。当电气设备设在分隔的房间内时,可不受以上限制。 第第 16.2.5 条条 二、主、副提升设备必须有完善可靠的控制、监测、信号及保护 装置。 第第 16.3.1 条条 井下主变电所应有两回及以上电缆供电, 并应引自地面变 电所的不同母线段。 第第 16.3.2 条条 下井电缆型选择应符合

36、下列规定: 一、立井、钻孔中的下井电缆,必须采用钢丝铠装电缆。 第第 16.4.4 条条 电机车的制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井下运物料不应大于 40m; 二、运送人员不应大于 20m; 三、地面不应大于 100m。 第第 17.2.1 条条 六、多水平或多层罐笼及箕斗提升时,各水平或井上、下各层出 车平台,都必须调用信号装置和必要的闭锁关系。发出的各种信号,应 有所区别。 第第 17.2.2 条条 罐笼及箕斗提升信号,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罐笼提升的工作信号,必须经井口转达发,紧急停车信号应 直发提升机房; 二、兼作升降人员和物料的罐笼提升,应有区分升降人员和物料 的“保留信号” ; 三、

37、箕斗提升信号,必须采用定量装置的自动信号,并应能手动 发送。信号应直发提升机房,并能在装卸载点,发出停车信号; 四、井口信号装置必须须同提升机的控制回路闭锁。 第第 17.2.3 条条 斜井串车提升的工作信号应为转发式。 当升降人员时, 必 须在动行途中任何地点都有向提升机司机发送紧急信号的装置。 第第 17.2.9 条条 新建和扩建的矿井井底车场和动输大巷, 当在同一水平同 时行驶 3 台及以上机车时, 应设带有电气联锁的信号装置;5 台以上时, 应设信号、集中、闭塞系统。 第第 17.3.6 条条 矿山救护队必须设有与调度室内直通的电话, 并应配有地 面无线报话机。 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Y

38、SJ 01992 第第 10.6.3 条条 罐笼提升时,井口和井下各阶段的井口必须装设安全门, 并在进车侧线路上安设阻车器。 第第 10.6.4 条条 罐笼与井口、井下车场的衔接,应尽量采用摇台。缠绕式 提升系统中,井和井底可使用托台。特殊情况下,可在中间阶段设置自 动托台。摇台、托台与提升机必须闭锁。罐笼出车侧的摇台安装高度 应低于井下进车侧或等于井口进车侧摇台的高度。 第第 10.8.7 条条 采用钢绳罐道的罐笼提升系统,各中间阶段必须设稳罐装 置。 第第 11.1.7 条条 倾角大于 60的斜井,提升容器必须加设罐道。 第第 11.2.6 条条 采用串车提升, 倾角小于 25时。 矿车装

39、满系数应取 0.85; 倾角在 25 30时,矿车装满系数应取 0.8。确定串车组成的矿车数 不胜数时,除考虑车场面和提升设备的能力外,还必须校核矿车联接装 置的强度。 第第 11.3.6 条条 斜井(坡)与车场面连接的竖曲线半径,应大于通过车辆 轴距的 15 倍,并必须满足长材料和电机车通过。 第第 12.3.4 条条 采用无轨运输的矿山,在坑内必须设有完善的设备保养和 预防维修设施,并配有熟练技工;在地面应设有相应的故障修理和部件 修复的机修设施。 第第 12.3.5 条条 无轨设备卸载坑前,必须设有路挡。 矿山电力设计规范GB5007094 第第 2.0.17 条条 有谐波源母线上的并联

40、电容器,必须核算过电流、过电压 及功率损耗值。 第第 2.0.23 条条 矿山工程固定式架空电力线路的路径选区择,应符合下列 要求: 一、不应架设在爆破危险区; 二、不应架设在未稳定的排废场面内,并应有安全距离; 三、应避免通过初期塌陷区域,当无法避免时应采取安全措施。 第第 3.1.3 条条 井下配电变压器低压侧严禁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方式。 地面 上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严禁区直接向井下供电,但专供架 线式电机车整流设备的变压器不受此限。 第第 3.1.5 条条 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电缆, 必须在架空线与电 缆连接处装设避雷装置。 第第 3.2.2 条条 电气设备类型选择应

41、符合下列规定: 二、有爆炸危险矿井应符合表 3.2.2 规定。 有爆炸危险矿井电气设备类型选择有爆炸危险矿井电气设备类型选择 表表 3.2.2 使用场所 煤 (岩) 与瓦斯 (二氧化碳) 突 出矿井和瓦斯 喷出区域 瓦斯矿井 井底车场、总 进风巷或主要 出风道 翻机车 硐室 采区进 风道 总回风道、 主要 回风道、 采区回 风道、 工作面和 设备类型 低瓦 斯矿 井 高瓦 斯矿 井 工作面进风、 回 风道 一、高、低 压电机和 电器设备 矿用防爆型 (矿 用增安型除外) 矿用 一般 型 矿用 防爆 型 矿用防 爆型 矿用防 爆型 矿用防爆型 (矿 用增安型除外 二、照明灯 具 矿用防爆型 (矿

42、 用增安型除外) 矿用 一般 型 矿用 防爆 型 矿用防 爆型 矿用防 爆型 矿用防爆型 (矿 用增安型除外 三、通讯、 自动化装 置和仪表、 仪器 矿用防爆型 (矿 用增安型除外) 矿用 一般 型 矿用 防爆 型 矿用防 爆型 矿用防 爆型 矿用防爆型 (矿 用增安型除外 注:表中高瓦斯矿井的井底车场、总进风道或主要进风道一栏,采用架线电机车运输的巷道 和沿该巷道的机电硐室内各设备类型的选择均可采用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包括照明灯具、通 信、自动化装备和仪表、仪器) 表中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的井底车场,在其主要泵房内,可采用矿用增 安型电动机。 第第 3.2.7 条条 井下主变电所

43、的低压馈出线或向井下供低压电的地面变电 所的低压馈出线,均应装设漏电保护装置。 第第 3.2.8 条条 向移动变电站供电的高压馈出线,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单 相接地保护装置,该保护装置,该保护装置应动作于跳闸;监视保护装 置应动作于信号。 第第 3.3.1 条条 电力电缆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三、移动变电站的电源电缆,必须采用高柔性和高强度矿用监视型 屏蔽橡套电缆。 五、 电压为 1140V 的用电设备和煤矿采掘工作面的 660V 或 380V 用电设备的供电电缆,必须采用带分相屏蔽的矿用不延燃屏蔽橡套电 缆。 第第 3.4.5 条条 移动式变电让和成套配电设备必须安放在支护良好和便于 操作地

44、点,同时应采取防滴水和机械损伤的措施。 第第 3.5.1 条条 下列地点必须安装固定式照明装置: 一、机电设备硐室、调度室、机车库、爆破材料库、井下修理间、信号 站、候车室、保健室等; 二、井底车场面范围内的动输巷道、采区车场; 三、有电机车运行的主要动输巷道、有人行道的集中胶带输送机巷道、 有人行道的斜井、升降人员的绞车道、升降物料及人行交替使用的绞车 道以及主要巷道交叉点等处; 四、经常有人看管的机电设备处、移动式变电站; 五、风门、安全出口; 六、溜井井口、天井井口、等到易发生危险的地点; 七、综合机械化采掘工作面。 第第 3.6.1 条条 36V 以上的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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