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14第十四讲第十四讲物债二分思维与体系物债二分思维与体系 物权是物权,债权是债权。债权成立即生效(一般而言),但物权是物权,债权是债权。债权成立即生效(一般而言),但物权的成立则需要特殊规则,一般而言,基于法律原因引发的物物权的成立则需要特殊规则,一般而言,基于法律原因引发的物权变动,动产物权变动需交付,不动产物权变动需登记权变动,动产物权变动需交付,不动产物权变动需登记。但是,由于我国物权法没有借鉴德国的无因性理论,而是坚持物权行为的有因性理论。因此,在中国,物债二分体系还有内部联系:二者之间的内部联系为:债权是物权发生变动的原因之一,当原因出现问题而无效后,物权会因此受到影响。学生经常
2、犯的错误在于,用物权的不成立去否认债权的成立或生效,或者认为合同生效了,物权必然随着产生。违反物权法定的效果,实际就是根据物债二分理论得出的结果。一、物权和债权的区别一、物权和债权的区别 物权物权债权债权权利的性质权利的性质支配权请求权权利效力范围权利效力范围绝对权相对权权利的客体权利的客体有体物行为权利的效力权利的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排他效力平等性、相容性权利的发生权利的发生法定主义意思自治(任意主义)权利的保护权利的保护恢复权利人对物的支配为主要目的,偏重于“物上请求权”的方法,赔偿损失仅为补充方法主要采取赔偿损失的方法一、物权和债权的区别一、物权和债权的区别一、物权和债权的区别一、物
3、权和债权的区别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法不禁止即自由) A.意思自治原则适用于财产权,不适用于人身权 B.意思自治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相对的自由)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法无授权即禁止) 由于物权是支配权、对世权、绝对权,具有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和追及效力,是一种极为霸道的权利,对义务人的影响较大。故而为了维护交易安全、稳定社会秩序,我国物权法第5条规定了物权法定原则。债法以意思自治作为基本原则,而物权法以物权法定作为基本原则三、物权行为的有因性三、物权行为的有因性 物权发生变动的原因有多种,其中最为常见和重要的一种原因就是通过合同的形式引发的物权变动。根据原因
4、是否会影响行为效力,可以将民事法律行为分为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有因行为是以原因为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即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受到原因行为的影响,原因行为无效、被撤销,法律行为效力也将受到影响。无因行为是不以原因为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即不论原因是否欠缺、违法、无效等,该行为的效力不受任何影响,票据行为是典型的无因行为。物权行为也是一种有因行为,如果物权发生变动的合同存在效力问题,物权本身也会因此受到影响。例:例: 小红有一套房屋,小明和小红签订了该房屋买卖合同,但并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则: 1.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2.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发生变动。 假设小明和小红已经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将房屋所有权登
5、记到小明名下。后该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请问房屋的所有权状态如何?四、物债二分的制度体现四、物债二分的制度体现典型:无权处分与合同效力关系典型:无权处分与合同效力关系合同法(1999)第51条:无处分权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买卖合同司法解释(2012)第3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说明:处分权,影响的是物权(处分
6、)行为,而不是债权(负担)行为!说明:处分权,影响的是物权(处分)行为,而不是债权(负担)行为!概念链接:概念链接: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 处分行为:处分行为: 直接使某种权利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行为。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抛弃、交付、登记)和准物权行为(债务免除、债权转让) 行负担为:行负担为:使某人负担给付义务并为他人创设一项或者多项请求权的法律行为,典型的为债权行为(合同)。在学习中,树立了物债二分的思维,就能理解很多制度和规定。如:1.无权处分中,合同不因没有处分权而无效;2.一物数卖中,虽然最终只有一人能够实现物权,但并不因此而否认数份合同 的效力;3.担保物权中
7、,书面的担保合同生效后,物权并没有立即生效,如不动产抵押 的设立必须要办理抵押登记后才能生效,质权必须等质物交付后才生效等。4.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约定,只是不能产生物权效果,但并不因此否认合同的 效力;5.预告登记中,法律不允许权利人再次处分标的物,如果处分,不发生物权变 动的效力,但合同并不因此而无效。6.抵押物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能再转让。否则,不发生物权后果;但不否认转 让合同的效力。1515第十五讲第十五讲债的相对性、平等性与相容性债的相对性、平等性与相容性一、债的相对性原则一、债的相对性原则 债的相对性又称之为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指合同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拘束力,合同的效力仅及于合同的
8、当事人,具体包括:合同主体的相对性、内容的相对性和责任的相对性。1.合同债权人只能请求合同债务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违约责任,不能请求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违约责任。2.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无权请求合同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承担违约责任。3.合同债务人因第三人违约的,仍应对合同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得以第三人的过错进行抗辩。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关系,为一个新的关系,与债权人无关,债务人与第三人另行解决。二、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具体体现(考试出题切入点)二、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具体体现(考试出题切入点)(一)(一)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甲、乙双方约定,由丙每月代乙向甲偿还债务500
9、元,期限2年。丙履行5个月后,以自己并不对甲负有债务为由拒绝继续履行。甲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丙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应如何处理?(04-3-12,单) A判决乙承担违约责任 B判决丙承担违约责任 C判决乙、丙连带承担违约责任 D判决乙、丙分担违约责任(二)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二)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1】神牛公司在H省电视台主办的赈灾义演募捐现场举牌表示向S省红十字会捐款100万元,并指明此款专用于S省B中学的校舍重建。事后,神牛公司仅支付50万元。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8-3-5,单) AH省电视台、S省红十字会、B中学均无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 BS省红十字会、B中学均有权请
10、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 CS省红十字会有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 DB中学有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2】方某为送汤某生日礼物,特向余某定做一件玉器。订货单上,方某指示余某将玉器交给汤某,并将订货情况告知汤某。玉器制好后,余某委托朱某将玉器交给汤某,朱某不慎将玉器碰坏。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14-3-11,单) A汤某有权要求余某承担违约责任 B汤某有权要求朱某承担侵权责任 C方某有权要求朱某承担侵权责任 D方某有权要求余某承担违约责任(三)因第三人原因导致违约(三)因第三人原因导致违约【1】甲委托乙加工500套家具,并将加工好的家具直接交付给丙。乙擅自将其中的100套交给丁
11、完成。乙向丙交付500套家具后,丙发现由丁完成的100套并不符合标准。关于以上案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甲可以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B. 甲可以请求丁承担违约责任 C. 丙可以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D. 丙可以请求丁承担违约责任(四)合法转租的三方关系(四)合法转租的三方关系【2】冯某与张某口头约定将一处门面房租给张某,租期2年,租金每月1000元。合同履行1年后,张某向冯某提出能否转租给翁某,冯表示同意。张某遂与翁某达成租期1年、月租金1200元的口头协议。翁某接手后,擅自拆除了门面房隔墙,冯某得知后欲收回房屋。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04-3-59,多) A冯某与张某间的租赁合同为
12、不定期租赁 B张某将房屋转租后,冯某有权按每月1200元向张某收取租金 C冯某有权要求张某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D冯某有权要求翁某承担违约责任(五)结合占有出题,因合同而产生的有权占有具有相对性(五)结合占有出题,因合同而产生的有权占有具有相对性【1】2007年4月2日,王某与丁某约定:王某将一栋房屋出售给丁某,房价20万元。丁某支付房屋价款后,王某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产权移转登记。丁某接收房屋作了装修,于2007年5月20日出租给叶某,租期为2年。2007年5月29日,王某因病去世,全部遗产由其子小王继承。小王于2007年6月将该房屋卖给杜某,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请回答第1题。(07-3
13、-95, 不定选)1如杜某向丁某、叶某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杜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B B杜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杜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C杜某无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 D杜某有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六)公司法中名义股东共与实际股东的关系(六)公司法中名义股东共与实际股东的关系三、债的相对性的例外三、债的相对性的例外(一)买卖不破租赁(一)买卖不破租赁合同法第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物权法第190条: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
14、释第20条: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 房屋在出租前已经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二) 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两句话总结:两句话总结: 1.先租后卖(抵),买卖(抵押)不破租赁(即原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权人仍然有效, 新的所有权人法定承受该合同),2.动产先抵后租,抵押未登记,买卖不破租赁。合同法第73条、第74条分别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第第7373条:条:(债权人的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
15、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项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第7474条:条:(债权人的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二)合同的保全(二)合同的保全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
16、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6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三)建设施工合同的分包(三)建设施工合同的分包:根据以上两条可知:根据以上两条可知:(1)分包人对发包人承
17、担连带责任:甲(发包人) 乙(承包人) 丙(分包人),工程质量不合格(不论分包合同是否有效),则发包人甲有权要求分包人丙与承包人乙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可以为共同被告)(2)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时,工程质量最终合格,则发包人在欠付的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四)预告登记制度(四)预告登记制度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根据该条可知,原本具有相对性,能够约束相对人的不动产物权买卖合同经过登记可以对抗
18、第三人,具有了阻挡第三人取得物权的效力,就突破了债的相对性。 (五)单式联运合同(五)单式联运合同 单式联运合同,是指两个以上的承运人以同一种运输方式将托运人的货物送达目的地的运输合同。合同法第313条: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这突破了合同责任的相对性。(六)旅游合同(六)旅游合同旅游纠纷案件司法解释旅游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第2 2条:条:以单位、家庭等集体形式与旅游经营者订立旅游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除集体以合同一方当事人名义起诉外,旅游者个人提起旅
19、游合同纠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11条:除合同性质不宜转让或者合同另有约定之外,在旅游行程开始前的合理期间内,旅游者将其在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债权的平等性与相容性四、债权的平等性与相容性(一)债权平等性、相容性的内涵(一)债权平等性、相容性的内涵债权平等性体现在:(1)数个债权人之间的效力一律平等,不因债权成立的先后、数量多寡以及发 生原因不同而有效力上的优劣之分;(2)对同一债务人的数个债权,只要已到清偿期,对债务人的一般责任财产都 有平等的受偿权。债的相容性体现在:同一标的物上可以并存两个以上内容相同的债权(二)债权平等性与
20、相容性的考法(二)债权平等性与相容性的考法一物数卖一物数卖同一出卖人,就同一动产或者不动产同时与两个以上的买受人订立买卖合同。此为民法每年必考内容。一物数卖规则:一物数卖规则:1.每个合同均为有效合同(债权的相容性) 2.2.普通动产普通动产多重买卖买受人的受领规则: 交付付款成立在先交付付款成立在先3.3.特殊动产特殊动产多重买卖买受人的受领规则: 交付登记成立在先交付登记成立在先1616第十六讲第十六讲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构成要件(一)构成要件1.1.无约定无约定oror法定的义务法定的义务 (1)超出法定or约定义务范畴,就超出部分成立无因管理 (2)误以为有义务而管理(欠缺管理意思)
21、不成立无因管理 一、无因管理一、无因管理2.2.客观上管理他人事务(客观为他人)客观上管理他人事务(客观为他人)(1)不能进行管理的事务违法事项、人伦道德事务、非法律事实、依 法必须本人亲自办理的事项、单纯的不作为等;(2)必须为“他人”,误将自己的事务当成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即使具 有管理意思,也不能成立无因管理。(3)他人应当是特定的人,如果是不特定多数人,则不成立无因管理;(4)一个管理行为可能同时管理了数个特定他人的事务,可能成立数个无 因管理之债。被管理人的确定方法为:看管理人是为了谁的利益。如 果案情交代,则尊重案情,如果未交代,则根据外观利益推定所有人、 占有人为被管理人。(适当
22、限缩)3.3.具有管理意思具有管理意思(1)主观为他人利益的意思,从两个方面进行判断管理人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自己的管理行为对被管理人存在利益+从社会一般人的观念看, 管理人的行为对被管理人存在利益。(2)为他人利益,兼为自己利益,在为他人利益范围内成立无因管理;(3)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具有行为能力,只要对自己的 行为有认知能力即可。(4)管理人认错人而为管理时,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5)误信他人的事务为自己的事务而加以管理的,不构成无因管理。4.客观上有利于本人,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三个例外:为本人尽公益上的义务 为本人履行法定抚养义务 本人的意思违反公共秩序or善良
23、风俗Tips:Tips:1.不要求有实际受益的效果2.无因管理为事实行为,不适用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的规则1.1.管理人义务管理人义务返还管理行为获得的利益适当管理造成损失赔偿;紧急情况下,轻过失免责;or重大过失,赔偿;注意区别紧急救助行为。如果是自愿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管理人即便轻过失也是免责的。 2.2.管理人权利管理人权利 垫付费用返还请求权(若属确定利息,则享有利息返还请求权) YES 所受实际损失赔偿请求权 管理行为对本人造成损害,管理人无故意or重大过失,则不予赔偿 NO:无报酬请求权(二)法律效果(二)法律效果争议点:争议点:(1)管理人因管理行为而负债务,本人负有债务
24、清偿请求权之义务(债权人 可向本人主张)(2)根据合同相对性,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管理人)要求清偿法考态度:开放性,都可以,有理即可(2003案例分析) 无因管理: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主观为他人谋利益,该考量能够获得社会一 VS 般观念的认可,具有公认性 无权代理:本人名义+法律行为+不违反本人意思,但该考量不能获得一般社 会观念的认可,不具有公认性 VS自己名义无权处分 无因管理 :损失由受益人赔偿 VS 见义勇为(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与自然灾害):侵权人赔偿+受益人适当补偿(三)相似概念区分(三)相似概念区分无因管理:主观为他人谋利 明显不合理低价处分 转 化 不当管理 管理活动中存在故意o
25、r重大过失 侵权行为:主观损他人利益之故意or过失 无因管理(法律事实) 好意施惠(非法律事实)二、不当得利二、不当得利(一)构成要件(一)构成要件 一方获得利益 财产积极增加(不应增加而增加) 财产消极增加(本应减少而为减少) 他方受有损失 财产积极减少(不应减少而减少) 财产消极减少(应增加而为增加) 有因果关系 获益无法律上的原因1.履行道德义务/宗教义务2.特殊债务 提前清偿不构成 不知无债务而清偿 不当得利 明知无债务而清偿 赠与 明知为他人债务 且债务 无抗辩权 无因管理 有抗辩权 不得追偿 自然债务清偿不构成不当得利 A.超过诉讼时效 B.24%年利率36%之民间借贷(36%部分
26、,清偿可构成不当得利) 3.反射利益:土地增值、灯塔捕鱼(二)不构成不当得利的情形(二)不构成不当得利的情形4.强迫得利 从无因管理角度,不符合本人明示or可推知意思 从不当得利角度,得利人未受益 5.非法给付(赌、毒),但不法原因仅存在于受领一方时,可以(保护费)6.法律不保护的利益不为不当得利(强迫交易) (三)不当得利返还规则(三)不当得利返还规则1.有得利原物及孳息,其他收益扣除劳务费用后予以收缴2.善意不当得利人的返还规则:返还现存利益,不负赔偿责任3.恶意不当得利人的返还规则:以所受利益为限,即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4.存在善恶意的转化,看损失发生时是善意还是恶意来处理。知识点知识
27、点 考题考题【1】甲乙同为儿童玩具生产商。六一前夕,丙与甲商谈进货一事。乙知道后向丙提出更为优惠的条件,并指示丁假借订货之名与甲接洽,报价更高,以阻碍甲与丙签约。丙经过比较后与乙签约,丁随即终止与甲的谈判,甲因此遭受损失。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10-3-12,单 ) A.乙应当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B.丙应当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C.丁应当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乙、丙、丁无须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2】甲有件玉器,欲转让,与乙签订合同,约好10日后交货付款;第二天,丙见该玉器,愿以更高的价格购买,甲遂与丙签订合同,丙当即支付了80%的价款,约好3天后交货;第三天,甲又与丁订立合同,
28、将该玉器卖给丁,并当场交付,但丁仅支付了30%的价款。后乙、丙均要求甲履行合同,诉至法院。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13-03-11,单选 )A应认定丁取得了玉器的所有权B应支持丙要求甲交付玉器的请求C应支持乙要求甲交付玉器的请求D第一份合同有效,第二、三份合同均无效【3】甲为出售一台挖掘机分别与乙、丙、丁、戊签订买卖合同,具体情形如下:2016年3月1日,甲胁迫乙订立合同,约定货到付款;4月1日,甲与丙签订合同,丙支付20%的货款;5月1日,甲与丁签订合同,丁支付全部货款;6月1日,甲与戊签订合同,甲将挖掘机交付给戊。上述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就履行顺序产生争议。关于履行顺序,下列哪一选项
29、是正确的?( 16-03-12,单选) A戊、丙、丁、乙 B戊、丁、丙、乙 C乙、丁、丙、戊 D丁、戊、乙、丙【4】甲的房屋与乙的房屋相邻。乙把房屋出租给丙居住,并为该房屋在A公司买了火灾保险。某日甲见乙的房屋起火,唯恐大火蔓延自家受损,遂率家人救火,火势得到及时控制,但甲被烧伤住院治疗。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14-3-20,单) A甲主观上为避免自家房屋受损,不构成无因管理,应自行承担医疗费用 B甲依据无因管理只能向乙主张医疗费赔偿,因乙是房屋所有人 C甲依据无因管理只能向丙主张医疗费赔偿,因丙是房屋实际使用人 D甲依据无因管理不能向A公司主张医疗费赔偿,因甲欠缺为A公司的利益实施管理的主
30、观意思【5】下列哪一情形会引起无因管理之债?(13-3-21,单)A甲向乙借款,丙在明知诉讼时效已过后擅自代甲向乙还本付息B甲在自家门口扫雪,顺便将邻居乙的小轿车上的积雪清扫干净C甲与乙结婚后,乙生育一子丙,甲抚养丙5年后才得知丙是乙和丁所生D甲拾得乙遗失的牛,寻找失主未果后牵回暂养。因地震致屋塌牛死,甲出卖牛皮、牛肉获价款若干【6】甲遗失其为乙保管的迪亚手表,为偿还乙,甲窃取丙的美茄手表和4000元现金。甲将美茄手表交乙,因美茄手表比迪亚手表便宜1000元,甲又从4000元中补偿乙1000元。乙不知甲盗窃情节。乙将美茄手表赠与丁,又用该1000元的一半支付某自来水公司水费,另一半购得某商场一件衬衣。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15-3-61,多)A.丙可请求丁返还手表B.丙可请求甲返还3000元、请求自来水公司和商场各返还500元C.丙可请求乙返还1000元不当得利 D.丙可请求甲返还4000元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