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博会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防火设计标准(doc 5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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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世博会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防火设计标准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件 沪建交2007438 号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关于同意使用世博会临时建筑物、 构筑物防火设计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由上海市消防局等单位编制的世博会临时建筑物、构筑 物防火设计标准 ,经技术审查和我委审核,现同意在世博会 园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项目建设中使用。 使用过程中如有意见,请及时反馈我委。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二七年七月九日 公 开 前前 言言 本标准是根据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件沪建交2007184 号文件的要 求,由上海市消防局会同有关单位编制而成。 本标准仅限于世博园区建设项

2、目范畴以内,以指导世博项目临时性建筑物、 构筑物的防火设计。本标准针对世博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年限定为一年 且建筑形式多样等特点进行编制,以现行国家、行业和本市地方建设标准、规范 为依据,从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为原则,应考虑材料可重复 利用、可简化施工,可加快建设进度等因素。 本标准共分为六个章节,分别为:建筑防火;建筑构造;消防给水和灭火设 施;电气;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内部装修。 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 见和建议寄至上海市消防局建审处(地址:上海市中山西路 229 号,邮政编码: 200051) 。 主编单位:上海市

3、消防局 参编单位: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沈友弟(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 冯旭东 司 耘 朱 鸣 杨 琦 赵华亮 夏 林 潘 涛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二七年七月 1 目目 次次 1 总则. (2) 2 术语. (3) 3 建筑防火. (6) 3.1 临时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 . (6) 3.2 防火间距 (10) 3.3 安全疏散 (11) 3.4 消防车道 (14) 4 建筑构造 (16) 4.1 防火墙 (16) 4.2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16) 4.3 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 (17) 4.4 楼梯间、楼梯和门 (18) 4.5

4、防火门和防火卷帘 (19) 5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21) 5.1 一般规定 (21) 5.2 消火栓系统的设置 (21) 5.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 (22) 5.4 消防给水和系统 (23) 5.5 灭火器的配置 (29) 6 电气 (32) 6.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32) 6.2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32) 6.3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33) 6.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34) 7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39) 7.1 一般规定 (39) 7.2 自然通风方式的要求 (40) 7.3 机械排烟方式的要求 (40) 7.4 系统设计计算 (42

5、) 7.5 通风和空气调节 (45) 8 内部装修 (48) 8.1 一般规定 (48) 8.2 建筑物的内部装修 (49) 2 1 总总 则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世博会临时建筑物、临时构筑物(以下简称:临时建筑)的火 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世博园区内且使用年限小于一年的新建、 改建和扩建的临时建筑, 此类建筑的高度不超过20m,层数不超过4层,且不设置地下室。 1.0.3 临时建筑世博会后如需继续使用或变更使用用途的, 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消防技 术标准或规范执行。 1.0.4 本规程适用的世博园区内临时建筑可分为六种功能类型: 1 展馆:自建

6、馆、租赁馆和联合馆; 2 商业、餐饮:纪念品商店、特色店、快餐店等; 3 文化娱乐:观演、休闲设施、游乐场等; 4 交通设施:高架步道、入口设施、停车场等; 5 管理运营:邮政、银行设施、环卫设施、管理用房等; 6 安保、支援:医疗站、安保执勤点、消防驻防点等。 3 2 术术 语语 2.0.1 耐火极限 fire resistance rating 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 稳定性、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2.0.2 不燃烧体 non-combustible component 用不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2.0.3 难燃烧体 d

7、ifficult-combustible component 用难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可燃材料做成而用不燃材料做保护层的建筑构 件。 2.0.4 燃烧体 combustible component 用可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2.0.5 安全出口 safety exit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2.0.6 封闭楼梯间 enclosed staircase 用建筑构配件分隔,能防止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2.0.7 防火分区 fire compartment 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耐火楼板及其他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 防止火灾向同一

8、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2.0.8 防火间距 fire separation distance 防止着火建筑的辐射热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且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 离。 2.0.9 防烟分区 smoke bay 在建筑内部屋顶或顶板、 吊顶下采用具有挡烟功能的构配件进行分隔所形成的, 具有一定蓄烟能力的空间。 2.0.10 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fire water supply system of high pressure 消防给水管网中最不利点的水压和流量平时能满足灭火时的需要,系统中不设 消防泵和消防转输泵的消防给水系统。 4 2.0.11 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fire wate

9、r supply system of stable-high pressure 消防给水管网中平时由稳压设施保持系统中最不利点的水压以满足灭火时的需 要,系统中设有消防泵的消防给水系统。在灭火时,由压力联动装置启动消防泵, 使管网中最不利点的水压和流量达到灭火的要求。 2.0.12 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fire water supply system of temporary high pressure 消防给水管网中平时最不利点的水压和流量不能满足灭火时的需要,系统中设 有消防泵的消防给水系统。在灭火时启动消防泵,使管网中最不利点的水压和流量 达到灭火的要求。 2.0.13 消防稳压罐 s

10、teady-pressure tank of fire water 在消防给水系统中,用于保证系统水压或提供初期水量的气压给水罐。 2.0.14 消防稳压泵 pressure maintenance pump,jockey pump 在消防给水系统中,用于稳定系统平时最不利点水压的给水泵。 2.0.15 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 simple equipped sprinkler system 由 K 系数为 80 或 115 的快速响应喷头、管道以及供水设施组成的局部采用、 系统简化、持续喷水时间相对较短的湿式系统,也称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0.16 大空间洒水灭火装置 splashing

11、 sprinkler extinguishing device in large-space site 由红外线探测组件、大流量洒水器和电磁阀组三个主要部件组成的,能主动探 测着火部位并开启喷头以离心力的形式抛洒形成圆形面喷水灭火的高空灭火装置。 2.0.17 灭火器配置场所 distribution place of fire extinguisher 存在可燃的气体、液体、固体等物质,需要配置灭火器的场所。 2.0.18 灭火器计算单元 calculation unit 灭火器配置的计算区域。 2.0.19 保护距离 travel distance 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灭火器设置点到最不利点

12、的直线行走距离。 2.0.20 灭火级别 fire rating 表示灭火器能够扑灭不同种类火灾的效能。由表示灭火效能的数字和灭火种类 的字母组成。 2.1.3 排烟系统 smoke extraction system 5 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或自然排烟方式,将烟气排至建筑物外的系统。 2.1.5 机械排烟 mechanical smoke exhausting 采用排烟风机,将烟气排至建筑物外的方式。 2.1.6 自然排烟 natural smoke exhausting 采用可开启外窗或百叶窗等自然通风措施的排烟方式。 2.1.7 排烟窗 exhaust smoke window 能有效排除烟

13、气,设置在建筑物的外墙、顶部的可开启外窗或百叶窗。可开启 外窗可分为自动排烟窗和手动排烟窗。 2.1.8 手动排烟窗 manual exhaust smoke window 人员可以就地方便开启的排烟窗。 2.1.9 自动排烟窗 auto exhaust smoke window 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或可远距离控制的排烟窗。 2.1.10 排烟口 smoke exhaust inlet 储烟仓内用于排除烟气的风口或排烟窗 2.1.12 排烟阀 smoke damper 安装在排烟系统管道上,发生火灾时能根据消防信号动作并反馈阀位信号,确 保相应的防烟分区有效排烟的阀门。 2.1.13 排烟防

14、火阀 smoke fire damper 安装在排烟系统管道上,火灾时当管道内气体温度达到 280时自动关闭,在 一定时间内能满足耐火稳定性和耐火完整性的要求,起隔烟阻火作用的阀门。 6 3 建筑防火建筑防火 3.1临时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临时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积 3.1.1 临时建筑的耐火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但宜达到一、二级耐火等级, 不同等级建筑物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1.1的规定。 表3.1.1 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耐火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墙 防火墙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3.00 不燃

15、烧体 3.00 承重墙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2.50 不燃烧体 2.00 难燃烧体 0.50 非承重外墙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0.50 燃烧体 楼梯间的墙 电梯井的墙 不燃烧体 2.00 不燃烧体 2.00 不燃烧体 1.50 难燃烧体 0.50 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0.50 难燃烧体 0.25 房间隔墙 不燃烧体 0.75 不燃烧体 0.50 难燃烧体 0.50 难燃烧体 0.25 柱 不燃烧体 3.00 不燃烧体 2.50 不燃烧体 2.00 难燃烧体 0.50 梁 不燃烧体 2.00 不燃烧体 1.

16、50 不燃烧体 1.00 难燃烧体 0.50 楼板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0.50 燃烧体 屋顶承重构件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1.00 燃烧体 燃烧体 疏散楼梯 不燃烧体 1.50 不燃烧体 1.00 不燃烧体 0.50 燃烧体 吊顶(包括吊顶搁栅) 不燃烧体 0.25 难燃烧体 0.25 难燃烧体 0.15 燃烧体 注:1 以木柱承重且以不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2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吊顶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 3 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m 2的房间隔墙,如执行本表的规定确有困难时,可采用耐火极限

17、不低于0.30h的不燃烧体; 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按本表规定执行确有困难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75h 的不燃烧体。 7 3.1.2 临时建筑中当屋面板作为屋顶承重构件的组成部分且为难燃材料时, 建筑应定 性为三级耐火等级。临时建筑的墙体、屋面等构件采用可燃材料时,应参照四级耐火 等级建筑构件的要求执行。 3.1.3 临时建筑采用钢结构建筑或者使用钢结构构件, 钢结构构件应采用外包敷不燃 烧体或喷涂防火涂料等防火保护措施,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表3.1.1和以下的有关规 定: 1 展馆、商业、文化娱乐等园区内重要的公共建筑,当采用钢结构时,应达到 一、二级耐火等级,当建

18、筑物中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时,其柱、梁的耐火极 限可按表3.1.1中相应的规定降低0.5h; 2 其他钢结构临时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建筑物中设有自动喷水灭 火系统全保护时,其各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可按表3.1.1中相应的耐火极限降低一半; 3 展馆、商业、文化娱乐等园区内重要的公共建筑的屋顶承重构件,当建筑物 中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时,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其他钢结构临时建筑的屋 顶承重构件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4 压型钢板在楼板中仅起模板作用时,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压型钢板在楼 板中起承重作用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5 临时建筑的承重钢结构中灌注防冻、防腐并能循环的溶液

19、,且建筑中设有自 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区时,其承重构件可不采取其他防火保护措施。 3.1.4 临时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应符合表3.1.4 的规定。 表表3.1.4 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 耐火等级 允许层数 防火分区的最大 允许建筑面积(m 2) 备 注 一、二级 4层 2500 1.展览建筑的展厅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 面积可适当放宽; 2.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超过3层或设置在四层 三级 4层 1200 1.儿童活动场所、医疗站不应超过2层或设 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楼层; 2.餐饮设施不

20、应超过2层或设置在三层及三 层以上楼层。 四级 2层 600 儿童活动场所、餐饮设施、医疗站等不应设 置在二层 8 注: 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该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 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3.1.5 地上商店营业厅、展览建筑的展览厅符合下列条件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 大允许面积不应大于10000m2: 1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内或多层建筑的首层; 2 按本规范规定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排烟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 内部装修设计符合本标准第8章的有关规定。 3.1.6 当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满足

21、表3.1.6的规定时,木结构可按 规定进行建筑防火设计。 表3.1.6 木结构建筑中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构件名称 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防火墙 不燃烧体3.00 承重墙、楼梯间和电梯井墙体 难燃烧体1.00 非承重外墙、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难燃烧体1.00 房间隔墙 难燃烧体0.50 多层承重柱 难燃烧体1.00 单层承重柱 难燃烧体1.00 梁 难燃烧体1.00 楼板 难燃烧体1.00 屋顶承重构件 难燃烧体1.00 疏散楼梯 难燃烧体0.50 室内吊顶 难燃烧体0.25 注:1 屋顶表层应采用不可燃材料; 2 当同一座木结构建筑由不同高度组成,较低部分的屋顶承重构件不得采用燃烧体

22、;采用难燃烧体时, 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3.1.7 木结构建筑不应超过3层, 不同层数建筑最大允许长度和防火分区面积不应超 过表3.1.7的规定。 表3.1.7 木结构建筑的层数、长度和面积 层 数 最大允许长度(m) 每层最大允许面积(m 2) 1 层 100 1200 2 层 80 900 3 层 60 600 注:安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木结构建筑,每层楼最大允许长度、面积可按本表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 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9 3.1.8 其他采用自然纤维材料作为建筑构件的可参照木结构临时建筑的有关要求 执行。 3.1.9 当临时建筑物内设置自动扶

23、梯、 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 其防火 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其建筑面积之和大于第3.1.4条的规 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3.1.10 当临时建筑内设置中庭或挑空空间时, 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 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房间与中庭或挑空空间相通的开口部位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 与中庭或挑空空间相通的过厅、 通道等处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 防 火门或防火卷帘应能在火灾时自动关闭或降落; 3 中庭或挑空空间应设置排烟设施。 3.1.11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当采用防火墙确有困难时

24、,可采用防火卷 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 3.1.12 展览馆建筑内不得贮存甲、乙类的火灾危险性物品。 3.1.13 临时建筑内的燃油、 燃气锅炉房等不应布置在展览厅、 等候厅等人员密集场 所的上一层、 下一层或贴邻, 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进 行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1.14 使用燃油的设备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量不应大于1.00m3,储油间应与燃油 设备用房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 3.1.15 使用燃油、燃气的厨房宜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隔 墙与展览厅分隔,展览厅内临时设置的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应采用电能加热设施。

25、 3.1.16 木结构临时建筑中下列存在密闭空间的部位应采取隔火措施: 1 轻型木结构层高小于或等于 3m 时,位于墙骨柱之间楼、屋盖的梁底部处; 当层高大于 3m 时,位于墙骨柱之间沿墙高每隔 3m 处及楼、屋盖的梁底部处; 2 水平构件(包括屋盖、楼盖)和竖向构件(墙体)的连接处; 3 楼梯上下第一部踏板与楼盖交接处。 10 3.2防火间距防火间距 3.2.1 临时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1的规定。 表3.2.1 临时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6 7 9 三 级 7 8 10 四 级 9 10 12 注: 1 两座建筑物相邻较高一面外墙

26、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屋面15m范围内 的外墙为防火墙且不开设门窗洞口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2 相邻的两座建筑物,当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顶不设置天窗、屋顶承重构件及屋面板的 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相邻的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 3 相邻的两座建筑物,当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开口部位设置符合标准 的甲级防火门窗,防火分隔水幕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 4 相邻两座建筑物,当相邻外墙为不燃烧体且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未设置防火保护措施的 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面积之和小于

27、等于该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25%; 5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建筑物,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以木柱承重且以不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 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6 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 起。 3.2.2 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临时建筑,当建筑物的占地面积的总和小于等于2500 m2 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4 m。 3.2.3 木结构建筑之间及其与其他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3.2.3的规定。 表3.2.3 木结构建筑之间及其与其他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

28、间距(m) 建筑耐火等级或类别 一、二级 三级 木结构建筑 四级 木结构建筑 8 9 10 11 注: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出的可燃构件时,应从凸出部分的外缘算起。 3.2.4 两座木结构建筑之间及其与相邻其他结构民用建筑之间的外墙均无任何门窗 洞口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两座木结构建筑之间及其与其他耐火等级的民用 建筑之间,外墙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不超过该外墙面积的10时,其防火间距不应 小于表3.2.4的规定。 11 表3.2.4 外墙开口率小于10时的防火间距(m) 建筑耐火等级或类别 一、二、三级 木结构建筑 四级 木结构建筑 5 6 7 3.2.5 有可

29、燃或难燃构件的高架步道与临时建筑连接时, 高架步道在连接处均应采用 不小于6m的不燃烧体以防止火势蔓延。 3.3 安全疏散安全疏散 3.3.1 临时建筑内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 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 楼梯: 1 除儿童活动场所外的面积不大于20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建筑; 2 除儿童活动场所、医疗站外,符合表3.3.1规定的2、3层建筑。 表3.3.1临时建筑可设置1个疏散楼梯的条件 耐火等级 最多层数 每层最大建筑面 积(m 2) 人数 一、二级 3层 500 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100

30、人 三级 3层 200 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 四级 2层 200 第二层人数不超过30人 3.3.2 临时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 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3.3.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临时建筑,当设置不少于2部疏散楼梯且顶层局部升高部 位的层数不超过2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m2时,该局 部高出部位可设置1部与下部主体建筑楼梯间直接连通的疏散楼梯, 但至少应另外设 置1个直通主体建筑上人平屋面的安全出口,该上人屋面应符合人员安全疏散要求。 3.3.4 下列临时建筑的疏散楼梯应采

31、用室内封闭楼梯间(包括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 或室外疏散楼梯: 1 医疗站; 2 超过2层的展览、商业、餐饮等人员密集的建筑。 12 3.3.5 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作为安全疏散设施。 3.3.6 临时建筑中各房间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 且不应少于2个, 该房间相邻2 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置1 个: 1 房间位于2个安全出口之间, 且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20m2, 疏散门的净宽度不 小于0.9 m; 2 除儿童活动场所、医疗站等建筑外,房间位于走道尽端,且由房间内任一点 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小于等于15m、其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m。 3.3.

32、7 临时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符合表3.3.7的规 定; 2 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非封闭楼梯间的距离,当房间位于两 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表3.3.7的规定减少5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 应按表3.3.7的规定减少2m; 3 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首层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当层 数不超过4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小于等于15m处; 4 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表3.3.7 中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 表 3

33、.3.7 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m)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 耐火等级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老年人、儿童 活动场所建筑 25 20 - 20 15 - 医疗援助 35 30 - 20 15 - 其他建筑 40 35 25 22 20 15 注: 1.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的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 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m; 2. 敞开式外廊建筑的房间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可按本表增加5m; 3. 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

34、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和本表注1的规定增加25。 13 3.3.8 临时建筑中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 应经计算确定。安全出口、房间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 梯的净宽不应小于1.1m。 3.3.9 展馆、商业餐饮以及儿童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建筑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 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室外疏散小 巷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m,并应直接通向宽敞地带。 3.3.10 展馆、商业餐饮建筑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 自总宽度,应按下列规定经计算确定: 1 每层疏散走道、 安全出口、

35、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每100人净宽度不应 小于表2.3.10-1的规定;当每层人数不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宽度可分层计算,地上建 筑中下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其上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2 首层外门的总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确定,不 供楼上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人数计算确定; 3 展览厅的疏散人数应按该场所的建筑面积0.70人/ m2计算确定; 4 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建筑面积乘以面积折算值和疏散人数换算 系数计算。地上商店的面积折算值为70。疏散人数的换算系数可按表3.3.10-2 确 定。 表3.3.10-1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 每100

36、人的净宽度(m) 建筑层数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地上一、二层 0.70 0.80 1.00 地上三层 0.80 1.00 地上四层 1.00 1.25 表3.3.10-2商店营业厅内的疏散人数换算系数 楼层位置 地上一、二层 地上三层 地上四层 换算系数 0.85 0.77 0.60 3.3.11 展馆、商业餐饮以及儿童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建筑不宜在窗口、阳台等部位 设置金属栅栏,当必须设置时,应有从内部易于开启的装置。窗口、阳台等部位宜 设置辅助疏散逃生设施。 14 3.3.12 高架步道上宜每隔 80m 设置通向地面宽敞地带的梯道或坡道, 除应承担正常 情况下的交通联系功能外,还

37、具有紧急疏散的功能。当发生突发事件时,高架步道 平台层上的游客需疏散至地面安全处。高架步道是人员较为集中的场所,因此要求 对紧急疏散能力进行验算。计算方法为根据垂直交通布点的情况,将高架步道分成 若干单元, 以每个单元的疏散作为计算对象, 紧急疏散能力验算按公式 3.3.12 计算: DN C/A(T-S/V) (3.3.12) 式中 D疏散通道宽度(m) ; N所验算的单元内的疏散人数(人); C单股人流通行宽度,取 0.6m; A单股人员通过能力,取 50 人/min; T要求的疏散时间(min) ,一般按 3-4min 确定; S单元内距离疏散通道最远处的疏散距离(m) ; V人员疏散速

38、度,取 10m/min。 经过验算的疏散通道宽度 D 应小于等于梯道和(或)坡道的设计宽度。自动扶 梯和电梯不得计作安全出口。 3.4 消防车道的设置消防车道的设置 3.4.1 园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m。 3.4.2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沿街时, 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 (可利 用楼梯间) ,其间距不宜大于80m。 3.4.3 在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 不应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或 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 3.4.4 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展览馆等建筑, 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中间消防车道与 环形消防车道交接处应满足消防

39、车转弯半径8m的要求。 3.4.5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 度不宜大于3。 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 3.4.6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 15 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 m 12 m。 消防车道路面、 扑救作业场地及其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 压力。 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但应满足消防车通行与停靠的要求。 16 4 建筑构造建筑构造 4.1防火墙防火墙 4.1.1 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临时建筑的基础或钢筋混凝土框架、 梁等承重结构上, 轻 质防火墙体可

40、不受此限。 防火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顶板底面基层及屋面结构层的底面。 4.1.2 防火墙截面中心线距天窗端面的水平距离小于4 m,且天窗端面为燃烧体时, 应采取防止火势蔓延的措施。 4.1.3 当临时建筑的外墙为难燃烧体时, 防火墙应凸出墙的外表面0.4m以上, 且在防 火墙两侧的外墙应为宽度不小于2m的不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该外墙的耐火 极限。 当临时建筑的外墙为不燃烧体时,防火墙可不凸出墙的外表面。紧靠防火墙两 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但装有固定窗扇或火灾时可 自动关闭的乙级防火窗时,该距离可不限。 4.1.4 临时建筑内的防火墙不宜设置在转角处。如设置在

41、转角附近,内转角两侧墙 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 4.1.5 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 当必须开设时, 应设置固定的或火灾时能自动关 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其他管道不宜穿过防火 墙,当必须穿过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墙与管道之间的空隙紧密填实;当管道 为难燃及可燃材质时,应在防火墙两侧的管道上采取防火措施。 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 4.1.6 防火墙的构造应使防火墙任意一侧的屋架、 梁、 楼板等受到火灾的影响而破坏 时,不致使防火墙倒塌。 4.2建筑构件和管道井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4.2.1 下列临时建筑或部位的隔墙应采

42、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 隔墙上 的门窗应为乙级防火门窗: 1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门厅; 2 餐饮建筑中的厨房。 17 4.2.2 临时建筑内的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顶板底面基层。 4.2.3 附设在临时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 固定灭火系统的设备室、 消防水泵房和通风 空气调节机房等,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 位隔开。隔墙上的门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4.2.4 临时建筑幕墙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窗槛墙、窗间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当外墙面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

43、用难燃材料; 无窗间墙和窗槛墙的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 不低于0.8 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 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4.2.5 临时建筑中受高温或火焰作用易变形的管道, 在其贯穿楼板部位和穿越耐火极 限不低于2.00h的墙体两侧宜采取阻火措施。 4.2.6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 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的井壁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气孔洞外, 不应开设其他洞口。电梯门不应采用栅栏门。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管道井,应分别独立设置; 其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

44、1.0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4.2.7 临时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 燃烧体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临时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应采用防火封堵材 料封堵。 4.2.8 位于墙、楼板两侧的防火阀、排烟防火阀之间的风管外壁应采取防火保护措 施。 4.3 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 4.3.1 在三、 四级耐火等级临时建筑的闷顶内采用锯末等可燃材料作绝热层时, 其屋 顶不应采用冷摊瓦。 闷顶内的非金属烟囱周围0.5 m、金属烟囱0.7 m范围内,应采用不燃烧体作绝热 层。 18 4.3.2 临时建筑

45、层数超过2层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当设置有闷顶时,应在每个防火 隔断范围内设置老虎窗,且老虎窗的间距不宜大于50m。 4.3.3 闷顶内有可燃物的建筑,应在每个防火隔断范围内设置不小于0.7m 0.7m的闷 顶入口, 且每个防火隔断范围内的闷顶入口不宜少于2个。 闷顶入口宜布置在走廊中 靠近楼梯间的部位。 4.3.4 电线电缆、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不宜穿过建筑内的变形缝;当 必须穿过时,应在穿过处加设不燃材料制作的套管或采取其他防变形措施,并应采 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4.3.5 排烟、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管道,在穿越隔墙、楼板及防火分区处的缝隙 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4.4

46、楼梯间、楼梯和门楼梯间、楼梯和门 4.4.1 疏散用的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间宜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宜靠外墙设置; 2 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 3 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 4 楼梯间内不应敷设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5 楼梯间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 4.4.2 封闭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的4.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 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其他走道和房间隔开; 2 除楼梯间的门之外,楼梯间的内墙尚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3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设置

47、封闭楼梯间时,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 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4 其他建筑封闭楼梯间的门可采用双向弹簧门。 4.4.3 临时建筑中的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 4.4.4 室外楼梯符合下列规定时可作为疏散楼梯: 1 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m,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m; 2 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 ; 19 3 楼梯段和平台均应采取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楼 梯段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4 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宜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室外开启; 5 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2m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疏散门不应正对 楼梯段。 4.4.5 疏散

48、用楼梯和疏散通道上的楼梯不宜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当必须采用 时,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度不应大于10 ,且每级离扶手250mm处的踏步深 度不应小于220mm。 4.4.6 临时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两梯段扶手间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150mm。 4.4.7 高度大于10m的三级耐火等级临时建筑应设置通至屋顶的室外消防梯。室外 消防梯不应面对老虎窗,宽度不应小于0.6m,且宜从离地面3.0m高处设置。 4.4.8 临时建筑中的封闭楼梯不应设置卷帘门。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处应设置甲级 常开防火门。 4.4.9 临时建筑中疏散用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临时建筑的疏散用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人数不超过

49、60人的房间且每樘门的 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时,其门的开启方向不限; 2 临时建筑的疏散用门应采用平开门, 不应采用推拉门、 卷帘门、 吊门、 转门; 3 人员密集场所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用门, 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 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和使用提示。 4.5防火门和防火卷帘防火门和防火卷帘 4.5.1 防火门按其耐火极限可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防火门,其耐火极限分别不应 低于1.50h、0.90h和0.60h。 4.5.2 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自闭功能。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 2 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3 防火门内外两侧应能手动开启; 4 设置在变形缝附近时,防火门开启后,其门扇不应跨越变形缝,并应设置在 楼层较多的一侧。 20 4.5.3 防火分区间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卷帘应在设有火灾报警系统的临时建筑中使用,设置防火卷帘时应同时 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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