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节第一节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一、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生效主义原则及例外一、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生效主义原则及例外 问题:股权转让合同究竟自成立时生效问题:股权转让合同究竟自成立时生效, 抑或抑或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完毕之时生效?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完毕之时生效?(一)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生效主义原则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生效主义原则 成立生效主义原则允许买卖双方依意思自成立生效主义原则允许买卖双方依意思自治原则治原则, 通过附条件或附期限的方式控制股通过附条件或附期限的方式控制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二)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生效主义原则的(二)股权转
2、让合同的成立生效主义原则的例外例外1、批准生效主义、批准生效主义2、登记生效主义、登记生效主义 案例:刘某十年前与徐某(外籍人士,外案例:刘某十年前与徐某(外籍人士,外资)合资成立公司,后徐某退出得股权转资)合资成立公司,后徐某退出得股权转让款让款200万元。但二人没有去工商局登记。万元。但二人没有去工商局登记。徐某将徐某将200万元又设立自己的公司。十年后,万元又设立自己的公司。十年后,刘某公司经营非常好,盈利是十年前的几刘某公司经营非常好,盈利是十年前的几百倍。可惜刘某与家人发生析产纠纷,刘百倍。可惜刘某与家人发生析产纠纷,刘某表示,那某表示,那200万股权不是自己的。隔墙有万股权不是自己
3、的。隔墙有耳,徐某随即计上心来。耳,徐某随即计上心来。 徐某与自己开设的公司打了场官司,公司是徐某与自己开设的公司打了场官司,公司是原告,徐某是被告,公司诉徐某欠公司原告,徐某是被告,公司诉徐某欠公司200万万元,徐某在法庭上对原告所诉一一认可。旋元,徐某在法庭上对原告所诉一一认可。旋即法院作出判决,并应徐某公司申请,旋即,即法院作出判决,并应徐某公司申请,旋即,由法院执行局出面,到工商局,将刘某公司由法院执行局出面,到工商局,将刘某公司中徐某名下中徐某名下200万股权冻结。徐某真实目的,万股权冻结。徐某真实目的,不过是想以登记未变更为由再次占有不过是想以登记未变更为由再次占有200万股万股份
4、!份! 但,随后,刘某的律师也急急赶到工商局,但,随后,刘某的律师也急急赶到工商局,说,说,200万股份不能让法院冻结。为啥?原来万股份不能让法院冻结。为啥?原来刘某和徐某签订转股协议后一直没有去外资刘某和徐某签订转股协议后一直没有去外资委办理批准手续。根据规定,涉及外资的股委办理批准手续。根据规定,涉及外资的股权转让协议需要外资委批准才能生效。刚刚,权转让协议需要外资委批准才能生效。刚刚,就在就在200万股权被法院冻结时,刘某向外资委万股权被法院冻结时,刘某向外资委申请批准股权转让协议的批复下来了。申请批准股权转让协议的批复下来了。 问题:刘、徐之间的股权转让还没有到工商问题:刘、徐之间的股
5、权转让还没有到工商局登记,其股权装然协议是否生效?局登记,其股权装然协议是否生效? 刘、徐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了。刘、徐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了。 虽然,徐某股权转让后未在工商局登记,虽然,徐某股权转让后未在工商局登记,根据前述对抗证据的原理,徐某的公司不根据前述对抗证据的原理,徐某的公司不能继续要求冻结不属于徐某的股权。而且,能继续要求冻结不属于徐某的股权。而且,从善意第三人角度谈,徐某的公司是徐某从善意第三人角度谈,徐某的公司是徐某设立,不可能属于善意第三人地位。设立,不可能属于善意第三人地位。二、股权转让合同与股权变动的效力关系二、股权转让合同与股权变动的效力关系 思考:股权转让合同生
6、效后股权的变动时间思考: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股权的变动时间究应界定为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时究应界定为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时, 公司将公司将买方载入股东名册之时买方载入股东名册之时, 抑或公司登记机关抑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东变更登记之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之时? 第第3333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事项: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
7、理变更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公司法公司法第第74 74 条规定条规定: “: “转让股权后转让股权后, , 公司应注销公司应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 , 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 并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的记载”。 (一)生效的股权转让合同仅产生卖方将其(一)生效的股权转让合同仅产生卖方将其所持股权让渡给买方的合同义务所持股权让渡给买方的合同义务, 而非导致而
8、非导致股权的自动、当然的变动。股权的自动、当然的变动。 (二)公司内部登记生效主义与公司外部登记对抗主(二)公司内部登记生效主义与公司外部登记对抗主义义 1、就公司内部关系而言、就公司内部关系而言, 公司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之公司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之时视为股权交付、股东身份(股东权利、义务、风时视为股权交付、股东身份(股东权利、义务、风险和收益)险和收益) 开始转移之时。开始转移之时。2、就公司外部关系而言、就公司外部关系而言, 公司登记机关的股权变更登公司登记机关的股权变更登记行为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记行为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思考:思考:公司法公司法第第 36条规定:条规定:“股股东依法
9、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额记载于股东名册”。这里所说的。这里所说的“依依法转让其出资法转让其出资”当指股权转让和合同生当指股权转让和合同生效,还是指股权有效变动或者转移?效,还是指股权有效变动或者转移?(三)一股多卖(三)一股多卖 案例分析:股权转让纠纷案案例分析:股权转让纠纷案原告:大连原告:大连A A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王被告:王 某某 张张 某某 2003年年11月月19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了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股权转让协议书,将其在
10、大连,将其在大连B房屋开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发有限公司持有的40股权的一半即股权的一半即20分别转让给两被告。对此,分别转让给两被告。对此,B公司的股东会公司的股东会做出决议,公司章程也随之修改,并在大做出决议,公司章程也随之修改,并在大连市工商局办理了全部变更登记手续。连市工商局办理了全部变更登记手续。B公公司为两被告颁发了股权证书。司为两被告颁发了股权证书。 两被告违约,除王某依约交纳两被告违约,除王某依约交纳50万元转股款以万元转股款以外,尚欠原告转股款外,尚欠原告转股款350万元没有依约交纳,万元没有依约交纳,违反诚信原则,且骗取了违反诚信原则,且骗取了B公司的股东出资证公司的股东出
11、资证明,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明,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已经没有履行的必要,故请求:协议已经没有履行的必要,故请求: 1、解除股权转让协议书、解除股权转让协议书 2、废止、废止B公司为两被告颁发的股东出资证明书公司为两被告颁发的股东出资证明书 3、承担本案诉讼费、承担本案诉讼费两被告两被告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其请求应依法驳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其请求应依法驳回,理由如下:回,理由如下:1、我的股权依法取得,已经在工商局登记备、我的股权依法取得,已经在工商局登记备案且案且B公司已经颁发出资证明书公司已经颁发出资证明书2、双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双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原
12、告无权向我要求支付,原告无权向我要求支付转股款,在履行协议中我未违约转股款,在履行协议中我未违约3、原告欠、原告欠B公司公司435万元债务万元债务 4 4、我交转股款的对象已由原告转移至、我交转股款的对象已由原告转移至B B公司。我有向公司。我有向B B公司交纳转股款的义务。公司交纳转股款的义务。因为因为20032003年年6 6月月6 6日,原告与日,原告与B B公司签订公司签订协议,原告放弃在协议,原告放弃在B B公司的公司的4040股权,股权,B B公司放弃公司放弃435435万元债权。我将转股款交万元债权。我将转股款交至至B B公司,公司,B B公司确认我交纳的公司确认我交纳的5050
13、万元转万元转股款,至于欠转股款是我和股款,至于欠转股款是我和B B公司的问公司的问题,与原告无关。题,与原告无关。 法庭审理查明:法庭审理查明: 19961996年年5 5月,大连月,大连C C公司出资公司出资400400万元(大连某万元(大连某博物馆旧址的土地使用权,因换建,免土地博物馆旧址的土地使用权,因换建,免土地出让金出让金379.9379.9万元)与北京万元)与北京D D公司出资公司出资600600万元万元(货币)共同组建大连(货币)共同组建大连B B公司。公司。 20022002年,原告与年,原告与C C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将将C C公司持有的公司持有的
14、B B公司的公司的4040股权转让给原告,股权转让给原告,并办理了股权变更手续,原告成为并办理了股权变更手续,原告成为B B公司的股公司的股东。东。 土地使用证上用地单位是土地使用证上用地单位是B公司,用地项目公司,用地项目是公建、住宅。因换建没有履行,大连市是公建、住宅。因换建没有履行,大连市政府不再免除政府不再免除C公司用来出资的土地出让金,公司用来出资的土地出让金,建议用地单位仍按照当时价格缴纳。建议用地单位仍按照当时价格缴纳。 2003年年6月月6日,原告与日,原告与B公司签订的协公司签订的协议书,被告出示的是复印件,没有原件;议书,被告出示的是复印件,没有原件;庭审中原告出示了原件,
15、上面已经盖有庭审中原告出示了原件,上面已经盖有“作废作废”章。章。 原、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两份内容相原、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两份内容相同)第同)第2条内容为:条内容为:“二、转让股权的份额及二、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其价格 依据依据公司法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方的有关规定,转让方愿将其占大连愿将其占大连B公司的股权公司的股权400万元中的万元中的200万元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愿意接受该股权。万元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愿意接受该股权。在本协议签字生效后完成划拨。在本协议签字生效后完成划拨。” B公司于公司于2003年年11月月19日为两被告颁发的日为两被告颁发的“公司股东出资证明书公
16、司股东出资证明书”记载:公司注册资本记载: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两被告的出资额为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两被告的出资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整。万元整。分析本案的几点提示分析本案的几点提示 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恰当?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恰当? 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协议是否约定了转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协议是否约定了转让价格?让价格? 原告在原告在B公司的股权是否是公司的股权是否是“空股空股”? 如是,将导致什么后果?如是,将导致什么后果? 如不是,该如何处理?如不是,该如何处理? 原告诉请变更原告诉请变更第一次庭审前,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第一次庭审前,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 被告履行股权转让协议,
17、立即给付转股款;被告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立即给付转股款; 被告支付违约金被告支付违约金89000元人民币;元人民币;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股权转让案例分析股权转让案例分析 三、部分老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时三、部分老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时, 其他其他股东有无优先购买权股东有无优先购买权 思考:假定某有限责任公司由思考:假定某有限责任公司由 5名股东,各名股东,各自持股自持股20。倘若。倘若 A股东欲将其持有的股东欲将其持有的20股权转让给股权转让给B股东,股东,C股东、股东、D股东和股东和E股股东可否请求东可否请求A股东将其所持股东将其所持20股权切割成股权切割成四份,每份四
18、份,每份5,并将这四份股权分别转让,并将这四份股权分别转让给给B、C、D和和E四股东?四股东? 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
19、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思考:法律对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为什思考:法律对股东之
20、间相互转让股权为什么没有限制?么没有限制? 四、可以取得、但尚未取得的股权可否成四、可以取得、但尚未取得的股权可否成为股权转让标的为股权转让标的 合同法合同法第第51条规定的无权处分合同。条规定的无权处分合同。 案例:案例:2005年年7月,香港月,香港A公司在香港收购公司在香港收购B公司,公司,B公司在深圳独资的公司在深圳独资的C公司同时也被公司同时也被A收购。在收购。在A公司接管公司接管C公司后,张某持一份公司后,张某持一份由由B公司、公司、C公司盖章、公司盖章、 由由C公司董事会成公司董事会成员签字的股权转让证书,声称其拥有员签字的股权转让证书,声称其拥有C公司公司的的5%的股权。经查,
21、工商登记中没有记载的股权。经查,工商登记中没有记载该该5%的股权转让。问,该的股权转让。问,该5%股权转让的效股权转让的效力如何?股权转让必须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吗?力如何?股权转让必须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吗? 六、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人数超过六、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人数超过50人时,是人时,是否影响股权转让合同和公司的效力否影响股权转让合同和公司的效力 人民法院既不能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也人民法院既不能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也不能判决解散公司。不能判决解散公司。 理由之一:从体系解释的角度看,理由之一:从体系解释的角度看,2005年年公司法公司法第第24条规定在第条规定在第2章章“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设
22、立和组织机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的第的第1节节“设立设立”之中。严格说来,该条款并不适用于公司设之中。严格说来,该条款并不适用于公司设立之后的存续活动包括股东的股权转让活动。立之后的存续活动包括股东的股权转让活动。 理由之二是,现行理由之二是,现行公司法公司法并未禁止股并未禁止股东将其股份转让给他人,既然缺乏禁止性东将其股份转让给他人,既然缺乏禁止性规范;则根据契约自由的精神,不得将该规范;则根据契约自由的精神,不得将该协议视为无效。协议视为无效。 六、股东出资瑕疵对股份转让效力的影响六、股东出资瑕疵对股份转让效力的影响 思考:思考:1、出资不足的事实是否影响股东的权利?、出资不足的事实是否
23、影响股东的权利? 2、出资不足的股东向第三人转让的股东资格、出资不足的股东向第三人转让的股东资格或者股东身份,究竟是完美无缺的股东权,或者股东身份,究竟是完美无缺的股东权,还是有瑕疵的股东权?还是有瑕疵的股东权? 七、慎重对待无效或者可撤销的股权转让合七、慎重对待无效或者可撤销的股权转让合同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尽量维持股权转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尽量维持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让合同的效力。 八、股权转让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之后八、股权转让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之后的处理的处理(一)一般原则(一)一般原则 根据根据合同法合同法第第58条之规定处理。条之规定处理。 合同法合同法第第58条
24、之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条之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见,返还财产(折价补偿)担相应的责任。可见,返还财产(折价补偿)与赔偿损失乃股权转让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与赔偿损失乃股权转让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之后的主要处理措施。撤销之后的主要处理措施。(二)受让方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盈亏如何处(
25、二)受让方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盈亏如何处理理 受让方作为公司经营者诚信经营的,即使公司造受让方作为公司经营者诚信经营的,即使公司造成了损失,受让方也不对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成了损失,受让方也不对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使给公司带来了盈利,受让方也无权享受。受即使给公司带来了盈利,受让方也无权享受。受让方作为公司经营者违背诚义务的,导致公司利让方作为公司经营者违背诚义务的,导致公司利益受损,受让方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即使公益受损,受让方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即使公司出现了盈利,则受让方仍对于其失信行为对公司出现了盈利,则受让方仍对于其失信行为对公司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司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
26、任。 九、股东权中的权能可否分别转让九、股东权中的权能可否分别转让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公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公序良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此序良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此种转让行为的效力原则上应当受到尊重。种转让行为的效力原则上应当受到尊重。 十、公司章程可否限制股权转让行为十、公司章程可否限制股权转让行为 公司法公司法第第7272条第条第3 3款规定:款规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第7272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
27、另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规定的除外。 思考:例如,章程条款可以约定:因继承思考:例如,章程条款可以约定:因继承取得股权的,经全体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取得股权的,经全体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取得股东资格。未取得同意的,必须依照取得股东资格。未取得同意的,必须依照公司法有关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转让股公司法有关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转让股权。是否有效?权。是否有效? 十一、老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之前,出让十一、老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之前,出让股东与第三人签定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股东与第三人签定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股东向第三人转让股权的初步意向经全体股东过半股东向第三人转让股权的初
28、步意向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与第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应界定为数同意后,与第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应界定为附停止条件的合同。附停止条件的合同。 “附停止条件附停止条件”就是,如果其余股东在该合同签字就是,如果其余股东在该合同签字之日起一定期间内(如之日起一定期间内(如30天)不按照该股权转让天)不按照该股权转让合同规定的价款和其他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股合同规定的价款和其他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股东与第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开始生效;倘若其东与第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开始生效;倘若其余股东在该合同签字之日起一定期间内按照该股权余股东在该合同签字之日起一定期间内按照该股权转让合同规定的价款和其
29、他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转让合同规定的价款和其他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股东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不生效。则股东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不生效。 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
30、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十二、老股东瞒着其
31、余股东而径直与第三人订立的股权转让十二、老股东瞒着其余股东而径直与第三人订立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 思考:思考: 1、倘若股东甲瞒着其余股东而径直与第三人订立股权转、倘若股东甲瞒着其余股东而径直与第三人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此类合同究属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无效合同,让合同,此类合同究属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无效合同,还是可撤销合同?还是可撤销合同?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向其他股东通报转让价格等主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向其他股东通报转让价格等主要条件而与非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或者与非股东订立的条件而与非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或者与非股东订立的股权转让合同中的价格或者其他主要条件低于向其他股
32、东股权转让合同中的价格或者其他主要条件低于向其他股东告知的合同条件,则转让行为的效力若何?告知的合同条件,则转让行为的效力若何? 可撤销可撤销 十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转让的特殊十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转让的特殊规则规则 我国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及其实施实施条例条例对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权转让对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权转让规定了特别的生效程序。根据规定了特别的生效程序。根据2005年年公公司法司法第第218条之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条之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33、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根据(国务院根据2001年年7月月22日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外合资经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修订修订)第)第20条规定了条规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权转让程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权转让程序:“合营一方向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更登记手续。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一方转让
34、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违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年12月月19日发布的日发布的关于适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第9条第条第1款之款之规定,规定,“依照依照合同法合同法第第44条第条第2款的规定,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理批准、登
35、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未生效”。依反对解释,必须办理批准手续才生依反对解释,必须办理批准手续才生效的合同,倘若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办效的合同,倘若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办理了批准手续,则该合同应当认定有效。理了批准手续,则该合同应当认定有效。 2005年年12月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引发的日最高人民法院引发的第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第8
36、8条之规定,条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合同,应当报经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让合同,应当报经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未能办理批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未能办理批准手续的,准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 合同法合同法第第44条规定: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其规定”。 问题:未经审批机构批准的中外合资经营问题:未经审批机构批准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转
37、让协议的效力若何?无效,抑企业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若何?无效,抑或未生效?或未生效?【案例分析】关于股权转让协议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案例分析】关于股权转让协议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原告:岑毅原告:岑毅 被告:项友柒被告:项友柒 原告岑毅与胡再强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原告岑毅与胡再强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06年年10月月13日日离婚。离婚。 2000年年6月,原告岑毅与胡再强共同出资设立慈溪逸全电器月,原告岑毅与胡再强共同出资设立慈溪逸全电器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原告出资万元,原告出资30万元,持逸全万元,持逸全公司公司60%的股份,胡再强出资的股份,胡再强出资20万元,持逸
38、全公司万元,持逸全公司40%的的股份。股份。2004年年2月,逸全公司注册资本增资到月,逸全公司注册资本增资到500万元,原万元,原告与胡再强分别增资告与胡再强分别增资270万元、万元、180万元,增资后,原告出万元,增资后,原告出资资300万元,仍持股万元,仍持股60%,胡再强出资,胡再强出资200万元,仍持股万元,仍持股40%。 20062006年年1010月月1111日,胡再强将其在逸全公司的日,胡再强将其在逸全公司的40%40%的股权转让给原告父亲岑志庆,并办理的股权转让给原告父亲岑志庆,并办理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但事实上岑志庆未支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但事实上岑志庆未支付胡再强付胡再强
39、200200万元股权转让款。同年万元股权转让款。同年1010月月1313日,原告与胡再强协议离婚日,原告与胡再强协议离婚. . 20072007年年6 6月月1 1日,胡再强因涉嫌赌博罪被羁押。同年日,胡再强因涉嫌赌博罪被羁押。同年7 7月月1010日,因胡再强被关押,逸全公司面临困境,日,因胡再强被关押,逸全公司面临困境,原告与其父岑志庆决定由被告项友柒担任逸全公司原告与其父岑志庆决定由被告项友柒担任逸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使逸全公司能够正常经营,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以使逸全公司能够正常经营,原告与项友柒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该股权转让协议与项友柒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该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将
40、占逸全公司约定原告将占逸全公司60%60%的股权以人民币的股权以人民币300300万元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被告在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五的价格转让给被告,被告在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以货币形式一次性将股权受让款交付给原告日内,以货币形式一次性将股权受让款交付给原告等内容。之后逸全公司聘请了沈益平任总经理。等内容。之后逸全公司聘请了沈益平任总经理。 同年的同年的8 8月月1010日、日、2424日及日及9 9月月1313日,原告分三次向逸日,原告分三次向逸全公司领取款项,用于支付其儿子的学费、生活费全公司领取款项,用于支付其儿子的学费、生活费及偿还房屋按揭贷款等。及偿还房屋按揭贷款等。 同年同
41、年1010月月1 1日,原告与胡再强订立协议一份,约定出日,原告与胡再强订立协议一份,约定出售浅水湾售浅水湾3#3#别墅的房屋款归原告所有,原告向被告别墅的房屋款归原告所有,原告向被告所借的所借的3030万元款项由原告负责偿还,至万元款项由原告负责偿还,至( (自自)2007)2007年年1010月月1 1日起,胡再强、岑毅双方互不干涉等。日起,胡再强、岑毅双方互不干涉等。 20072007年年1212月月7 7日,原告父岑志庆将逸全公司日,原告父岑志庆将逸全公司40%40%的的股权分别转让给沈益平、胡再平各股权分别转让给沈益平、胡再平各20%20%,沈益平、,沈益平、胡再平各以胡再平各以10
42、0100万元的价格受让,但实际沈益平、万元的价格受让,但实际沈益平、胡再平均不支付岑志庆胡再平均不支付岑志庆10010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万元的股权转让款。 20082008年年7 7月月2222日,被告项友柒将逸全公司日,被告项友柒将逸全公司60%60%的股份的股份又转让给案外人胡仲强,被告项友柒与胡仲强之间又转让给案外人胡仲强,被告项友柒与胡仲强之间也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亦约定被告项友柒将占逸也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亦约定被告项友柒将占逸全公司全公司60%60%的股权以人民币的股权以人民币3003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胡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胡仲强,胡仲强在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二日内,以货仲强,胡仲强
43、在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二日内,以货币形式一次性将股权受让款交付给项友柒等内容,币形式一次性将股权受让款交付给项友柒等内容,但胡仲强实际也未支付项友柒但胡仲强实际也未支付项友柒300300万元的股权转让万元的股权转让款。上述逸全公司的股权转让均未经专门评估机构款。上述逸全公司的股权转让均未经专门评估机构评估。评估。 原告诉称,原告诉称,20072007年年7 7月月1010日,原、被告经协商,并经日,原、被告经协商,并经逸全公司全体股东同意,原告将逸全公司逸全公司全体股东同意,原告将逸全公司60%60%股权转股权转让给被告,作价让给被告,作价300300万元。当日,原、被告签订了股万元。当日,原、
44、被告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一份,约定:原告将占逸全公司权转让协议书一份,约定:原告将占逸全公司60%60%的的股权以人民币股权以人民币3003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被告愿意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被告愿意受让上述股权,并承诺于该协议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受让上述股权,并承诺于该协议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以货币形式一次性将股权转让款以货币形式一次性将股权转让款300300万元交付给原告。万元交付给原告。原、被告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即去宁波市工商局慈溪原、被告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即去宁波市工商局慈溪分局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但五天后,股权转让分局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但五天后,股权转让款款300300
45、万元被告分文未付。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认欠万元被告分文未付。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认欠未付。未付。 庭审中请求:庭审中请求: 1.1.判令被告即时支付原告股权转让款判令被告即时支付原告股权转让款300300万元;万元; 2.2.判令被告即时赔偿原告从判令被告即时赔偿原告从20072007年年7 7月月1616日起日起至至300300万元股权转让款全部支付日止按同期银万元股权转让款全部支付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从从20072007年年7 7月月1616日起至起诉日止的利息损失为日起至起诉日止的利息损失为341 685341 685元元) ); 3.3.本案诉
46、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逸全公司原告名下的股权变更至被告名被告辩称,逸全公司原告名下的股权变更至被告名下,并非真实,而是在原告丈夫胡再强因赌博犯罪下,并非真实,而是在原告丈夫胡再强因赌博犯罪被公安机关羁押的情况下,逸全公司经营发生严重被公安机关羁押的情况下,逸全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原告请求被告出面帮忙成为逸全公司的法定困难,原告请求被告出面帮忙成为逸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而拯救公司,故因工商变更登记需要,代表人和股东而拯救公司,故因工商变更登记需要,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但在签订该协议时,原、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但在签订该协议时,原、被告双方又曾口头约定被告
47、双方又曾口头约定30030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不必万元的股权转让款不必实际支付。实际支付。 事实上被告经登记成为逸全公司法定代表人事实上被告经登记成为逸全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后,根本未参与逸全公司的实际经营,和股东后,根本未参与逸全公司的实际经营,且当时原告将股权变更给被告时,逸全公司且当时原告将股权变更给被告时,逸全公司处于资不抵债状态,生产经营相当困难,被处于资不抵债状态,生产经营相当困难,被告不会傻到用告不会傻到用300300万元来购买实际已经负资万元来购买实际已经负资产的公司产的公司60%60%的股权。的股权。 此外,被告取得股权之后,又将股权已转让给案外人此外,被告取得股权之后,又将股
48、权已转让给案外人胡仲强,并已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被告与胡仲强之胡仲强,并已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被告与胡仲强之间的股权转让也非真实转让,胡仲强也无需支付对价间的股权转让也非真实转让,胡仲强也无需支付对价300300万元。假如按原告所述,被告尚欠原告股权转让款万元。假如按原告所述,被告尚欠原告股权转让款300300万元,那么在万元,那么在20072007年年1010月月1 1日,原告与其丈夫胡再日,原告与其丈夫胡再强分割共同财产时,无需承诺在出售浅水湾强分割共同财产时,无需承诺在出售浅水湾3#3#别墅后别墅后房款到原告帐户后,原告归还被告项友柒房款到原告帐户后,原告归还被告项友柒3030万元债务,
49、万元债务,只要抵销就行。从原告与其丈夫胡再强签订的该协议只要抵销就行。从原告与其丈夫胡再强签订的该协议也可以反映出原、被告之间股权转让不真实。综上,也可以反映出原、被告之间股权转让不真实。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问题: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被告是否应当支付问题: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被告是否应当支付3030万元股款?万元股款? 【审判】【审判】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认为:公司股份不同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认为:公司股份不同于有形财产,其价值由各种因素构成。原、于有形财产,其价值由各种因素构成。原、被告之间虽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但协议被告之间虽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50、,但协议中所定转让款中所定转让款300300万元,并非是在双方对公司万元,并非是在双方对公司股份价值进行评估的情况下确定,故该股份价值进行评估的情况下确定,故该300300万万元并非公司股份价值真实体现,从而难以体元并非公司股份价值真实体现,从而难以体现双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的真实意愿;现双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的真实意愿; 其次,公司自成立以来,讼争的股权转让其次,公司自成立以来,讼争的股权转让协议前后,公司股东股份曾发生多次转让协议前后,公司股东股份曾发生多次转让情形,这些转让虽也约定了需支付股权转情形,这些转让虽也约定了需支付股权转让款,但均不存在股权转让款实际支付的让款,但均不存在股权转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