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课件PPT建筑法规概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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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一章 绪论一、建筑法规的表现形式和作用一、建筑法规的表现形式和作用二、建筑法律关系二、建筑法律关系三、三、建筑法建筑法概述概述四、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和立项决策阶段的法律制度五、建设用地法律制度一、建筑法规的表现形式和作用1、建筑法规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在建筑活动中互相之间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总称。2、建筑法规的表现形式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规章、技术法规以及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标准等。名 称 制定机构 适用范围 举 例 宪 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 法 律 中华人民

2、共和国建筑法 行政法规 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部门规章 建设部、其他部委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地方性法规与规章 省级人大省级政府 省、自治区直辖市 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湖北省深基坑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技术规范 建设部、其他部委 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50037-96) 国际公约惯例、标准 国际 FIDIC注册建筑师条例 3、建筑法规的作用(了解)(1)规范指导建筑行为(2)保护合法建筑行为(3)处罚违法建筑行为二、建筑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所确定

3、和调整的人与人或人与社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里的人,包括两种意义:一是指自然人,另一是指法人。 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生命的人。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有三种: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应当具备4个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一、建筑法律关系的主体 建筑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建筑业活动,受建筑法、法律规范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主要包

4、括政府相关部门、业主方、承包方、相关中介组织、中国建设银行和公民个人。二、建筑法律关系客体 建筑法律关系客体指建筑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 一般包括四类: (1)财,建设资金,一定数量的货币。 (2)物的客体,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 (3)行为客体,完成的一定的工作如勘察设计、检查验收。 (4)非物质财富客体,创作智力成果。三、建筑法律关系的内容 建筑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建筑法律关系的主体对他方享有的权利和负有的义务这种内容要有相关的法律和合同法律和合同来确定,它是连接主题的纽带纽带。 根据主体地位不同,其权利义务关系表现为两种不同的情况。一是基于主体地位平等基础上的对等

5、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是在主体双方地位不平等基础上产生的不对等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四、建筑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一)建筑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建筑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二)建筑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建筑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发生变化。1、主体变化:主体数目发生变化、主体的改变。2、客体变更:客体范围变更、客体性质的变更。3、内容变更:权利增加、权利减少。(三)建筑法律关系的终止 建筑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建筑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服存在,彼此丧失了约束力。建筑法律关系的终止可以分为自然终止、协议终止和违约终止。(四)建筑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原因1、建筑法律事实:建筑

6、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引起建筑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解除的客观现象和客观事实。2、建筑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两种类型。(1)事件,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2)行为,能够引起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或解除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包括合法行为、违法行为、行政行为、立法行为和司法行为)建筑法概述 广义建筑法是指调整建筑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建筑法是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自1998年3月1日起实施。一、一、建筑法建筑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一)建筑法的

7、立法宗旨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二)建筑法的适用范围 1、时间效力:本法自1998年3月1日起实施。 2、空间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适用于香港和澳门。 3、人的效力:一切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和各级依法负有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政府机关。(三)建筑法的调整对象 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二、建筑法确立的基本制度建筑法是一部规范建筑活动的重要法律。它以规范建筑市场为起点,以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为重点,确立了建筑活动的一些基本制度。(一)建筑许可制度(二)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制度(三

8、)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四)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五)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第四节第四节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和立项决策阶段的法律制度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和立项决策阶段的法律制度一、工程项目建设程序(1)立项决策阶段(2)编制勘察设计文件阶段(3)建筑施工安装阶段(4)竣工验收交付使用阶段二、建设项目立项决策阶段的法律制度(一)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程序,如图1-1,见书上15页。第五节第五节 建设用地法律制度(了解)建设用地法律制度(了解)(一)建设用地概念 建设用地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已确定的建设用地和因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由规划中的非建设用地转成的建设用地。1、规划内建设用地2、规划外建设用地(二)农用

9、地转用审批制度(三)土地征收制度(四)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制度(重点了解)(五)乡(镇)村建设用地制度(重点了解)(六)工程建设用地的具体管理 工程建设临时用地第二章 建筑许可法规 建筑工程报建制度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从业单位资格许可 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许可第二章第二章 建筑许可法规建筑许可法规 建筑许可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个人的申请,依法准许建设单位开工或确认单位,个人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行政行为。申请是必要条件,没有申请就没有许可。第一节第一节 建筑工程报建制度建筑工程报建制度 工程报建制度是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通过建设立项、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估、选址定点

10、、立项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前期筹备工作结束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前期筹备工作结束,申请转入工程建设的实施阶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筑工程是否具备发包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准许该工程进行发包的一项制度。 工程报建标志着工程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已经结束,转入工程建设的实施阶段。转入工程建设的实施阶段。一、建筑工程报建的范围和时间(一)报建范围 所有的工程所有的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报建。(二)报建时间 报建时间是在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批准后、建设工程发包前。二、建筑工程报建的内容和程序(一)报建内容:工程名称、建设地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当年投资额、工程规

11、模、开工竣工日期、发包方式、工程筹建情况(二)报建程序1、领取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2、填写上表3、报送该表4、合格后,发工程发包许可证三、建筑工程报建的审批权限 工程报建、招标、投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督是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几个重要管理环节,这几个环节都涉及分级管理的规定。各地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第二节第二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是指由国家授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工程施工开工以前,对该项工程是否符合法定的开工必备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建筑工程发给施工许可证,允许该工程开工建设的一项制度。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时间与范围一、建筑

12、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时间与范围 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时间是指申请人应当在什么时候申领施工许可证。根据建筑法第七条规定,施工许可证应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建筑工程开工前申请领取。 申领施工许可证的范围,是指什么规模的建筑工程需要领取施工许可证。 有5类工程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1)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米以下的建筑工程。该限额可依法进行调整;(2)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3)抢险救灾工程;(4)临时性建筑;(5)军用房屋建筑。 楼堂馆所的项目开工报告,按下列程序审批:建设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每年7,8月份统一审查、平衡、汇总后报国务

13、院审批;建设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每年7,8月份统一审批,并报发改委备案。 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并不是所有建筑工程都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而只是对投对投资额较大,结构复杂的工程资额较大,结构复杂的工程,才领取施工许可证。限定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范围,一是考虑到其必要性;二是考虑到要突出政府对工程管理的重点,效率;三是避免与开工报告重复审批。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

14、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七)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经委托监理(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程序(一)建设单位要取得施工许可证,必须首首先提出申请先提出申请(二)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程序1、建设单位向行政单位领表领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2、建设单位填表填表、盖章后向有关发证机关申请。3、发证机关审查,符合条件的15日之内日之内颁发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15日之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

15、说明理由。四、施工许可争议的解决 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批准施工许可证申请,或长期无故拖延不做决定的,建设单位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与延期1、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三个月个月之内开工。2、工程因故不能开工的,可以申请延期。3、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即延期最长为6个月加上领取之日起3个月,建设单位有理由不开工的最长期限可达可达9个个月月。4、施工许可证的自行废止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既不在3个月内开工,又不向

16、发证机关申请延期;二是超过延期的次数和时限。 六、中止施工与恢复施工 (一)中止施工,是指建筑施工开工后,在施工过程中,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中途停止施工的一种行为。因故中止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中止施工后,建设单位应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是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情况;二是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二)恢复施工,是指建筑工程中止施工后,造成中止施工的情况消除,而继续进行施工的一种行为。中止不满一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恢复施工有关情况;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建筑施工恢复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检施工许可证。七、建筑工程开工报告的管理开工

17、报告的审批是一种政府许可的行为。1、按规定,因特殊情况发生,不能按照开工报告规定期限开工的,建设单位应尽快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2、施工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发生而中途停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急快向批准单位报告中止施工的有关情况。3、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规定期限开工的,时间超过6个月的,开工报告自行失效。第三节第三节 从业单位资格许可从业单位资格许可 从业单位资质许可包括从业单位的条件和从业单位的资质。 根据建筑法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反映的是企业法人的财产权,也是判断企业经济力量的依据之一。既是法律权利

18、与义务一致,利益与风险一致的反应,也是保持债权人利益的需要。1、建设部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的规定是:(1)房建工程:特级企业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一级企业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二级企业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以上;三级企业注册资本金600万元以上。(2)公路工程:特级企业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一级企业注册资本金6000万元以上;二级企业注册资本金3000万元以上;三级企业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2、建设部对勘察设计单位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做出了明确规定:(1)工程勘察综合类资质注册资金不少于800万元;工程勘察专业类甲级资质注册资本金

19、不少于150万元,乙级不少于80万元,丙级不少于50万元。(2)工程设计综合类资质注册资金不少于6000万元;工程设计行业类甲级资质注册资本金不少于600万元,乙级不少于300万元,丙级不少于100万元;工程设计专业类甲级资质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0万元,乙级不少于100万元,丙级不少于50万元。3、建设部对工程监理单位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作出的规定是:工程监理综合类资质注册资本金不少于600万元;工程监理专业类甲级资质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0万元,乙级不少于100万元,丙级不少于50万元。4、建设部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做出的规定是: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人民币100

20、万元,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设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法规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法规 所谓发包,承包是指一方当事人为另一方当事人完成某项工作,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工作报酬的行为。 建筑工程发包、承包,是指经济活动中,作为交易一方的建设单位,将需要完成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工作全部或者其中一部分工作交给交易另一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去完成,并按照双方约定支付报酬的行为。(发包人甲方、承包人乙方)第一节第一节 建筑

21、工程发包与承包原则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原则 建筑法将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原则以法律形式规定如下:1、承发包双方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和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则;2、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实行以招标、投标为主,直接发包为辅的原则;3、禁止承发包双方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的原则;4、建筑工程确定合同价款的原则。第二节第二节 建筑工程发包建筑工程发包(一)建筑工程发包的方式 建筑工程发包方式可分为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两种。1、招标发包。是指建设单位通过招标确定承包单位的一种发包方式招标发包又分两种:一是公开招标发包,另一种是邀请招标发包。2、直接发包。是指发包方直接与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的一种发包方式。 建筑工程一般实行招

22、标发包,秘密工程以及特殊专业工程可以直接发包。(二)建筑工程发包前的准备工作 建筑工程发包前,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须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办理报建手续。其他建设项目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向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报建手续报建手续。施工前,完成建设用地的征用和“三平一通”。(三)建筑工程发包的行为规范1、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合格的承包人2、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既是拨付工程款项3、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发包过程中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4、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公开招标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23、5、发包人不得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6、发包人不得向承包人指定购入用于建筑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指定厂商、供应商。第三节第三节 建筑工程承包建筑工程承包(一)承包单位的资质管理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包工程。 所谓资质证书,是指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承包建筑工程所必需的凭证。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根据自己所具备的资质等级从事建筑承揽活动,不能以借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或者以挂靠等形式一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来承揽工程。(二)建筑工程总承包建筑工程总承包制度1、全部建筑工程总承包全部建筑工程总承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

24、、施工、设备采购和试运行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直接向发包单位负责。2、分项总承包分项总承包。即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过着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三)建筑工程联合承包制度1、联合承包的前提条件:大型建筑工程或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2、联合承包的责任分担连带责任:一方不能履行义务时,由另一方来承担责任。3、高资质与低资质联合承包4、不同类别资质联合承包(四)建筑工程分包制度1、分包的含义:指总承包单位将其所承包的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承包单位完成的活动。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2、分包的资质管理(1)施工总承

25、包施工总承包企业(2)专业承包企业(3)劳务分包企业3、对分包单位的认可4、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连带责任(五)建筑工程承包的行为规范(1)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2)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3)禁止转让、出借企业资质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4)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违法分包。(5)禁止建筑工程转包。第四章第四章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规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和承包时,所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

26、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招标投标法规定了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各阶段的行为准则。 第一节第一节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概述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概述(一)招标投标法的立法宗旨 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目的在于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二) 招标投标法的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不适用于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三) 招标投标法的调整对象 指的招标投标活动中产生社会关系。二、强制招标制度 强制招标,是指法律、法规规定某些特

27、定类型的采购项目,凡是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进行采购,否则采购单位要承担法律责任。 强制性招标带来的好处(1)减少国有资产的投资风险,避免投资浪费,提高经济效益;(2)为民主、科学的投资决策提供保障,防止市场竞争中由于盲目性、随意性、自发性带来的决策失误。(3)有效遏制投资领域的不正之风和贪污腐败行为。(4)为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承包商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保证招标者能够择优选择投标人,保证采购质量。(5)有利于打破采购供应领域的地方、行业、部门的垄断以及保护政策。(一)强制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法定强制招标的范围有两大类:一是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大

28、型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二是依照其他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二)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如果建设项目不属于强制招标的项目则可以招标也可以不招标,但是即使符合强制招标项目的条件但是属于某些特殊情形的,也可以不进行招标。1、需审批,经审批,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施工项目(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

29、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经批准,可以直接发包,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勘察、设计项目(1)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2)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可以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三、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第二节第二节 招标招标 一次完整的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等许多环节。招标是整个招标投标过程中的第一个环节。一、招标人(一)招标人 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招标

30、人应当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依法提出招标项目。(二)招标条件(1)招标人依法成立;(2)初步设计以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4)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5)由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招标方式 法定的招标方式有两种:公开招标、邀请招 标。(一)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也称“无限竞争性招标”,是指由招标人按照法定程序,在规定的公开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开提供招标文件,使所有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都可以平等参加投标竞争,从中择优选定中标人的一种招标方式。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

31、设项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也称“有限竞争性招标”或“限制性招标”,是指招标方根据自己所掌握的情况,预先确定一定数量的符合招标项目基本要求的潜在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由被邀请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竞争,招标人从中择优确定中标人的一种招标方式。 其特点是:1、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2、邀请招标的招标人要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向一定数量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只有接受投标邀请书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才可以参加投标竞

32、争,其他法人或组织无权参加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批准;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几个项目审批部门审批,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

33、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三、自行招标和代理招标 从招标行为实施主体的自主性来看,招标有自行招标和代理招标两种。(一)自行招标 自行招标指的是招标方独自进行的招标活动。 自行招标方必须具备的条件(1)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2)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3)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4)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5)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二)代理招标和招标代理机构 若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时,应当采用代理招标的方式。 所谓代理招标,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代为办理招标

34、事宜。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1、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 凡是在中国境内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机构资格的认定适用本法。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分级和工程承接范围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 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的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1)拟定招标方案,编制和出

35、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2)审查投标人资格;(3)编制标底;(4)组织招标人踏勘现场;(5)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6)草拟合同;(7)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4、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规范5、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监督管理(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不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处理 取得代理资格后,不再符合条件的,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被撤回资格的可以按照七世纪大道的条件提出重新核定申请。(2)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撤销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3)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注销: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

36、申请延续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终止的;资格证书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格的其他情形。(4)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信息的建立与公示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6、法律责任(了解)四、招标公告的发布方式及内容(一)公开招标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是招标人以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就招标项目参加投标的意思表示。 招标公告是公开招标的第一步,招标公告的发布方式对信息能否广泛传播起着决定性作用,直接影响招标公告的发布结果。(二)招标公告的发布方式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刊物,信息网或者其他媒介发布。国内

37、招标公告应使用中国文字、国际招标公告还应同时使用英文或相关国家的文字。(三)招标公告的主要内容 招标公告的主要目的是发布招标项目的有关信息,使那些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知道与项目有关的主要情况,来决定其是否参加投标。1、施工招标公告的主要内容(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2)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3)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4)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5)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6)对投标人资质等级的要求2、设计招标公告的主要内容: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以及获取要求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五、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一)

38、资格审查的类型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1、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预审合格后才能参加投标。2、资格后审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作为废标处理。(二)资格审查的内容 须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4)在最近3年,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纪及

39、重大工程质量问题;(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六、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出售 一般情况下,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之前,招标方就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并确定标底(标底一经审定,应封标至开标,在此之前要绝对保密)。与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不同,招标文件是招标人向供应商或承包商发出的,为其提供编写投标文件的资料并向其通报招标投标将依据的规则和程序等项内容的书面文件。(一)编制招标文件应遵守的原则 招标

40、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表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者人的其他内容。(二)关于时间方面招标文件应遵守的规定1、可以澄清、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招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

41、以前,以书面书面形式通知形式通知所有的投标文件受益人。2、确定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 投标有效期是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文件 有效期。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三)设计招标文件的特点1、招标文件无工作量要求。2、投标文件报价的依据不是工作量表。3、开标时不排定标价次序。4、报价对中标的影响程度较小。(四)设计招标文件的一般要求和主要内容1、一般要求(1)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用醒目方式标明;(2)招标文件应具有严肃性、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

42、者修改,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15日前,书面通知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受益人;(3)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为:特级和一级建筑工程不少于45日;二级以下建筑工程不少于30日;进行概念设计招标的不少于20日。2、主要内容 设计招标文件应包括(1)工程名称、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2)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3)工程经济技术要求;(4)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5)可供参考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测量等建设场地勘察成果报告;(6)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础资料;(7)招标文件答疑、踏勘现场

43、的时间和地点;(8)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及评标原则;(9)投标文件送达的截止时间;(10)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11)未中标方案的补偿方法。(五)施工招标文件的一般要求和主要内容1、一般要求(1)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2)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做出说明,并提出相应的评审和比较方法。(3)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均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4)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

44、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5)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的评标时除价格以外的所有评标因素,以及如何将这些因素量化或者据以进行评估。(6)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7)招标项目工期超过12个月,招标文件中可以规定工程造价指数体系、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8)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9)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10)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

45、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2、主要内容(1)投标邀请书(2)投标人须知(3)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4)投标文件格式(5)招标工程的技术条款和设计文件(6)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7)评标标准和方法(8)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辅助材料。(六)工程量清单1、工程量清单及编制要求 工程量清单也称工程量表,是将招标工程的全部项目内容按工程的部位、性质等放在一系列表内,每个表中既有工程部位和该部位实施时的各个项目的工程量,又有每个项目的计价要求(单价或总价),以及每个项目的报价和每个表的合计等,其中后两个栏目是留给投标者填写的。 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按“单价”计价的项目,二是按

46、“项目”包干的项目。2、工程量清单的作用(1)供投标人用于报价。(2)用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结算。(3)用于确定工程变更或新增项目时的单价或价格。3、工程量清单的前言说明(七)标底以及编制 建筑工程的标底是指招标人认可的招标项目的预的预算价格算价格。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在开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在开标前保密标前保密。 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决定是否编制标底。(八)招标文件的出售 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个工作日。对招标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以盈利为目的。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

47、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第三节第三节 投标投标 投标又称报价,是指作为承包方的投标人根据招标人的招标条件向招标人提交其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所编制的投标文件,即向招标人提出自己的报价,以期承包到该招标项目的行为。一、投标人(一)投标人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只有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二)投标人应具备的条件 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应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有两层意思:首先,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具体包括(1)与招标文件要求相适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2)招标文

48、件要求的资质证书和相应的工作经验与业绩证明(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其次,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二、投标文件的编制(一)基本条件 编制投标文件应当符合下述两项要求:1、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2、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施工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2)施工组织设计(3)投标报价(4)商务和技术偏差。另外,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二)特殊要求招标投标法除了符合上述两项基本要求外,还应包括

49、如下特殊要求(1)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的简历(2)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3)业绩(4)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5)其他。(三)施工投标报价 施工投标报价,是指投标人完成招标项目施工任务的合理费用。1、施工投标报价的组成 一般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不可预测费等。2、施工投标报价方式 工料单价方式和综合单价方式两种。3、施工投标报价与工程概(预)算造价的区别 工程概(预)算造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尤其是各种费用的计算,必须按规定的费率进行,不得任意修改;而投标报价则可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计算,在概(预)算造价上下浮动,以体现企业实际水平。一般情况下,投标报价的上限为招投标

50、报价的上限为招标标底,下限不应低于合理成本标标底,下限不应低于合理成本。(四)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的截止时间前,可以提交投标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补充、修改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补充是指对投标文件中遗漏和不足的部分进行增补。修改是指对投标文件中已有的内容进行修改。撤回是指收回全部投标文件、或者放弃投标,或者以新的投标文件重新投标。三、投标文件的送达(一)送达要求 送达包括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和委托送达三种方式,从投标的严肃性和安全性来讲,直接送达更为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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