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doc 1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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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最新的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第 1 章 总则 第 1.0.1 条 为了使托儿所、 幼儿园的建筑设计 能满足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 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 1.0.2 条 本规范适 用于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 设计。乡村的托儿所、幼儿园 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 1.0.3 条 托儿所、幼儿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接 纳三周岁以下幼 儿的为托儿所,接纳三至六周岁幼儿的为幼儿园。 一、幼儿园的规模(包 括托、幼合建的)分为: 大型:10 个班至 12 个班。 中型:6 个班至 9 个班。 小型:5 个班以下。 二、单独的托儿所的规模以不超过 5 个班

2、为宜。 三、托儿所、幼儿园每班人 数: 1.托儿所:乳儿班及托儿小、中班 1520 人,托儿大班 2125 人。 2.幼儿园: 小班 2025 人,中班 2630 人,大班 3135 人。 第 1.0.4 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 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执行民用建筑设 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 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 2 章 基地和总平面 2.1 基地选择 第 2.1.1 条 四个班以上 的托儿所、 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 并应根据城镇及 工矿区的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布点。 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在三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 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 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

3、及安全防护设施。 第 2.1.2 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选择应满 足下列要求: 一、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满足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 二、方便家长接 送,避免交通干扰。 三、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或接近城市绿化地带。 四、能为建筑功能 分区、 出入口、 室外游戏场地的布置提供必要条件。 2.2 总平面设计 2.2.1 第 2.2.1 条 托 儿所、幼儿园应根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对建筑物、室外游戏场地、 绿化用地及杂物院等进 行总体布置,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游戏场 地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幼 儿生理、 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 第 2.2.2 条 总用地面积应按照国家现

4、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 2.2.3 条 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必须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 戏场地。每班的游戏场地面积不应小于 60m2。各 游戏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 二、应 有全园共用的室外游戏场地,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式计算值: 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面积 m2=180+20(N-1) 注:1.180、20、1 为常数、N 为班数(乳儿班不计)。 室外共用游戏场 地应考虑设置游戏器具、30m 跑道、沙坑、洗手池和贮水深度不超 过 0.3m 的戏水池等。 第 2.2.4 条 托儿所、幼儿园宜有集中绿化用地面积,并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 物。 第 2.2.5 条 托儿所、幼儿园宜

5、在供应区内设置杂物院,并单独设置对外出入口。 基地边界、 游戏场地、绿化等用的围护、遮拦设施,应安全、美观、通透。 第 3 章 建筑设计 3.1 一 般规定 第 3.1.1 条 托儿所、 幼儿园的建筑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 并应符合 民 用 建筑热工设计规程中的分区要求及有关规定。 第 3.1.2 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 必须按第 3.2.1 条、第 3.3.1 条的规定设 置。服务、供应用房可按不同的规模进行设置。 一、生活用房包括活动室、寝室、乳儿室、配乳室、喂奶室、卫生间(包括厕所、 盥洗、洗 浴)、衣帽贮藏室、音体活动室等。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与寝室宜 合并设置。

6、二、服务用房包括医务保健室、隔离室、晨检室、保育员值宿室、教职工办公 室、 会议室、值班室(包括收发室)及教职工厕所、浴室等。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不设保 育 员值宿室。 三、供应用房包括幼儿厨房、消毒室、烧水间、洗衣房及库房等。 第 3.1.3 条 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避免相互干扰,方便使用管理,有利于交 通疏散。 第 3.1.4 条 严禁将幼儿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第 3.1.5 条 生活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 于表 3.1.5 的规定。 生活用房室内最低净高(m) 表 3.1.5 房间名称 活动室、寝室、乳儿 室 音体活动室 净高 2.80 3.60 注:特殊形状的顶棚、最低处

7、距地面净高不应低于 2.20m。 第 3.1.6 条 托儿所、 幼儿园的建筑造型及室内设计应符合幼儿的特点。 第 3.1.7 条 托儿 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 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 3h(小时)的要求, 温暖地区、 炎热地区的生活用房应避免朝西, 否则应设遮阳设施。 第 3.1.8 条 建筑侧窗采光的窗地面积之比, 不应小于表 3.1.8 的规定。 窗地面积比 表 3.1.8 房间 名称 音体活动室、活动室、乳儿室 寝室、喂奶室、医务保健室、隔离室 其它房间 窗地面 积比 1/5 1/6 1/8 注:单侧采光时,房间进深与窗上口距地面高度的比值不宜大于 2.5

8、。 第 3.1.9 条 音体活动室、 活动室、 寝室、 隔离室等房间的室内允许噪声级不应大 于 50dB, 间隔墙及楼板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 RW 不应小于 40dB, 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 声压级 nTW 不应大于 75dB。 3.2 幼儿园生活用房 第 3.2.1 条 幼儿园生活用房面积不应小于 表 3.2.1 的规定。 第 3.2.2 条 寄宿制幼儿园的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贮藏室应设 计成每班独立 使用的生活单元。 第 3.2.3 条 单侧采光的活动室, 其进深不宜超过 6.60m。 楼层活动室宜设置室外活 动的露台或阳台, 但不应遮挡底层生活用房的日照。 第 3.2.4 条 幼儿卫

9、生间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卫生间应临近活动室和寝室,厕所和盥洗应分间或分隔, 并应有直接的自然通 风。 生活用房的最小使用面积 m2 表 3.2.1 规模 房间名称 活动室 寝室 卫生间 衣帽贮藏室 音体活动室 大型 50 50 15 9 150 中型 50 50 15 9 120 小型 50 50 15 9 90 备注 指每班面积 指每班面积 指每班面积 指每班面积 指全园共用面积 注:1.全日制幼儿园活动室与寝室合并设置时,其面积按两者面积之和的 80%计 算。 2. 全日制幼儿园(或寄宿制幼儿园集中设置洗浴设施时)每班的卫生间面积可减少 2m2。寄宿 制托儿所、幼儿园集中设置洗浴室时,面

10、积应按规模的大小确定。 3.实验性或示范性幼儿 园,可适当增设某些专业用房和设备,其使用面积按设计任 务书的要求设置。 二、盥洗池 的高度为 0.500.55m,宽度为 0.400.45m,水龙头的间距为 0.35 0.4m。 三、 无 论采用沟槽式或坐蹲式大便器均应有 1.2m 高的架空隔板, 并加设幼儿扶手。 每个厕位 的平面尺寸为 0.80m0.70m,沟槽式的槽宽为 0.160.18m,坐式便器高度为 0.250.30m。 四、炎热地区各班的卫生间应设冲凉浴室。热水洗浴设施宜集中设置,凡 分设于班 内的应为独立的浴室。 第 3.2.5 条 每班卫生间的卫生设备数量不应少于表 3.2.5

11、 的规定。 每班卫生间内最少设备数量 表 3.2.5 污水池 ( 个) 1 大便器或沟槽( 大便 器或沟槽(个或 位) 4 小便槽 ( 位) 4 盥洗台(水龙头、 个 盥洗台(水龙头、 ) 68 淋浴 ( 位) 2 第 3.2.6 条 供保教人员使用的厕所宜就近集中, 或在班内分隔设置。 不应和服务、 供应用房混设在一起。 第 3.2.7 条 音体活动室的位置宜临近生活用房, 单独设置时,宜 用连廊与主体建筑连通。 3.3 托儿所生活用房 乳儿班的房间设置和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 第 3.3.1 条 托儿所分为乳儿班和托儿班。 表 3.3.1 的规定,托儿班的生活用房面积及有 关规定与幼儿园相同。

12、 乳儿班每班房间最小使用面积 m2 表 3.3.1 房间名称 乳儿室 喂 奶室 配乳室 卫生间 贮藏室 使用面积 50 15 8 10 6 托儿 第 3.3.2 条 乳儿班和托儿班 的生活用房均应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 所和幼儿园合建时,托儿生活部分应单 独分区,并设单独的出入口。 第 3.3.3 条 喂奶室、配乳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喂奶室、 配乳室应临近乳儿室,喂奶室还应靠近对外出入口。 二、喂奶室、配乳室应设洗涤盆。配 乳室应有加热设施。使用有污染性的燃料时, 应有独立的通风、排烟系统。 第 3.3.4 条 乳儿班卫生间应设洗涤池二个,污水池一个及 保育人员的厕位一个(兼 作倒

13、粪池)。 3.4 服务用房 第 3.4.1 条 服务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 小于表 3.4.1 的规定。 第 3.4.2 条 医务保健室和隔离室宜相邻设置,幼儿生活用房应有 适当距离。如为楼 房时,应设在底层。医务保健室和隔离室应设上、下水设施;隔离室应 设独立的厕所。 服务用房的最小使用面积 m2 表 3.4.2 规模 房间名称 医务保健室 隔离 室 晨检室 大型 12 28 15 中型 12 8 12 小型 10 8 10 第 3.4.3 条 晨检室宜设在建筑 物的主出入口处。 第 3.4.4 条 幼儿与职工洗浴设施不宜共用。 3.5 供应用房 第 3.5.1 条 供应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

14、 3.5.1 的规定。 供应用房最小使用面积 m2 表 3.5.1 厨 房 规模 房间名称 主副食加工间 主食库 副食库 冷藏库 配餐间 大型 45 15 15 8 18 中 型 36 10 10 6 15 小型 30 15 4 10 消毒间 洗衣房 12 15 10 12 8 8 第 3.5.2 条 厨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托儿所、幼 儿园的厨房与职工厨房合建时,其面积可略小于两部分面积之和。 二、厨房内设有主副食 加工机械时,可适当增加主副食加工间的使用面积。 三、因各地燃料不同,烧火间是否设 置及使用面积大小,均应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四、托儿所、幼儿园为楼房时,宜设置小型 垂直提升

15、食梯。 3.6 防火与疏散 第 3.6.1 条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国 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外,尚 应符合本节的规定。 第 3.6.2 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 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不应设在四 层及四层以上; 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应设在 三层及三层以上; 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 应超过一层。 平屋顶可做为安全避难和室外游戏 场地,但应有防护设施。 第 3.6.3 条 主体建筑走廊净宽度不应小于表 3.6.3 的规定。 走 廊最小净宽度 m 表 3.6.3 房间布置 房间名称 生活用房 服务供应用房 坡度不应大于 1:12。 双面布房 1.8 1.5 单面布房或外廊 1.

16、5 1.3 第 3.6.4 条 在幼儿安全疏散和经常出 入的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必要时可设防滑坡道,其 第 3.6.5 条 楼梯、扶手、栏杆和 踏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 应大于 0.60m。 二、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 0.11m。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 0.20m 时,必须 采取安全措施。 三、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 0.15m,宽度不应小于 0.26m。 四、在严寒、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 第 3.6.6 条 活动室、 寝室、 音体活动室应设双扇平开门, 其宽度不应小于 1.20m。 疏散 通 道中不应

17、使用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 3.7 建筑构造 第 3.7.1 条 乳儿室、活动室、寝室 及音体活动室宜为暖性、弹性地面。幼儿经常出入的 通道应为防滑地面。卫生间应为易清 洗、不渗水并防滑的地面。 第 3.7.2 条 严寒、寒冷地区主体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应设挡风 门斗,其双层门中心距离不 应小于 1.6m。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距 地 0.601.20m 高度内, 不应装易碎玻璃。 二、 在距地 0.70m 处, 宜加设幼儿专用拉手。 三、 门的双面均宜平滑、 无棱角。 四、 不应设置门坎和弹簧门。 五、 外门宜设纱门。 第 3.7.3 条 外窗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活动室、音体活

18、动室的窗台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 0.60m。楼 层无室外阳台时,应设 护栏。距地面 1.30m 内不应设平开窗。 二、所有外窗均应加设纱 窗。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及隔离室的窗应有遮光设施。 第 3.7.4 条 阳台、屋顶平 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 1.20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护栏宜采 用垂直线饰,其净空距离不 应大于 0.11m。 室内墙面宜采用光滑易清 第 3.7.5 条 幼儿经常接触的 1.30m 以下的室 外墙面不应粗糙, 洁的材料,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棱角部位必须做成小圆角。 应具有展示教材、 作品和环境布置的条件。 第 3.7.6 条 活动室和音体活动室的室内墙面, 第

19、4 章 建筑设备 4.1 给水与排水 第 4.1.1 条 托儿所、幼儿园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 卫生设备的选型及系统的设计,均 应符合幼儿的需要。 第 4.1.2 条 有热源条件时可设置或预留热水供应系统。 4.2 采暖与通风 幼儿园应用低温 热水集中采暖。 热媒温度不宜超过 9570。 第 4.2.1 条 采暖区托儿所、 幼儿用房的 散热器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不具备集中采暖条件的二层以下房屋用壁炉、 火墙采 暖时, 必须有高出屋面的通风、排烟等措施。 第 4.2.2 条 托儿所、幼儿园与其它建筑共用集中 采暖时,宜有过渡季节采暖设施。 第 4.2.3 条 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

20、 通风。厨房、卫生间等均应设置独 立的通风系统。 主要房间室内采暖计算温度及每小时换 气次数 表 4.2.4 房间名称 音体活动室、活动室、寝室、乳儿室、办公室、喂奶 室、医务 保健室、隔离室 卫生间 浴室、更衣室 厨房 洗衣房 走廊 室内计算温 每小时换气 度() 次数 20 22 25 16 18 16 1.5 3 1.5 3 5 第 4.2.4 条 主要房间室内采暖计算温度及每小时换 气次数不应低于表 4.2.4 的规定。 4.3 电气 第 4.3.1 条 幼儿用房选用的灯具应避免眩 光。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的寝室宜设置夜间 巡视照明设施。 第 4.3.2 条 活动室、乳儿 室、音体活动

21、室、医务保健室、隔离室及办公用房宜采用日光 色光源的灯具照明,其余场 所可采用白炽灯照明。当用荧光灯照明时,应尽量减少频闪效应 的影响。医务保健室和幼儿生活用活可设置紫外线灯具。 第 4.3.3 条 照度标准不应低于 表 4.3.3 的规定。 主要房间平均照度标准(LX) 表 4.3.3 房间名称 活动室、乳儿室、音体 活动室 医务保健室、隔离室、办公室 寝室、喂奶室、配奶室、厨房 卫生间、洗衣房 门厅、 烧火间、库房 照度值 150 100 75 30 20 工作面 距地 0.5m 距地 0.80m 距地 0.80m 地 面 地面 第 4.3.4 条 活动室、音体活动室可根据需要,预留电视天

22、线插座,并设置带接地 孔的、 安全密闭的、安装高度不低于 1.70m 的电源插座。 第 4.3.5 条 在供应用房的电 气设计中应为各种机电和电热设备提供或预留电源。 第 4.3.6 条 托儿所、幼儿园应设置 电话、电铃。 附录一 名词解释 1.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幼儿白天在园、所生活的托儿 所、幼儿园。 2.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幼儿昼夜均在园所生活的托儿所、幼儿园。 3.活 动室:供幼儿室内游戏、进餐、上课等日常活动的用房。 4.寝室:供幼儿睡眠的用房。 5. 乳儿室:托儿所中供乳儿班玩耍、睡眠等日常生活的用房。 6.喂奶室:家长或保育院对乳 儿哺乳的用房。 7.配奶室:配制乳儿食用乳汁

23、的用房。 8.音体活动室:进行室内音乐、体 育游戏、节目、娱乐等活动的用房。 9.隔离室:对病儿进行观察、治疗的用房。 10.晨检 室:早晨幼儿入园、入所时进行健康检查的用房。 附录二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执行本规范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 行过程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必须”; 反面 词一般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应”; 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 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宜”; 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宜”。 4.表示一般情况下均应这样作,但硬性规 定这样作有困难时,采用“应尽量”。 5.表示允许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作的,采用 “可”。 二、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 “应按执行”或“应符 合要求或规定”。 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 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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