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导则 目 录 序 言 (4) 1 总则 . (4) 2 知识产权的范围 . (6) 3 知识产权的归属 . (8) 4 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 (11) 5 侵权与处理 (16) 6 奖励与处罚 (20) 7 附则 (21) 附录:名词和术语 (20) 序序 言言 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是富有创造性的智力劳动。工程技 术人员利用工程勘察设计理论、 技术与实践经验所完成的每项工 程勘察设计咨询成果都凝结着他们的心血、智慧和创新精神。 对这种原创或创新性智力劳动成果的保护,是对工程技术 人员创新与发展的鼓励,有助于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进 步,同时也符合建设单位
2、(业主)和公众的利益。 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 。作为 WTO 的三大支柱 之一, 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越来越突出。 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 我国勘察设计咨询业迫切需要增强自身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同时 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及合法权益。为此我们制定了工程 勘察设计咨询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导则 ,指导全行业增强知 识产权保护意识,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1 1 总总 则则 1.1 为了保护与管理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知识产权,鼓励 技术创新和发明创造,丰富与发展原创性智力成果, 增加企业自 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并提高其质量, 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 竞争力,同时尊重并合
3、法利用他人的知识产权,根据国家有关知 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1 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后者以下简称邻接权) ; 2 专利权; 3 专有技术(又称技术秘密)权; 4 商业秘密权; 5 商标专用权(以下简称商标权)及相关识别性标志权利; 6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由合同约定由企业享有 的其他知识产权。 1.3 本导则所称的勘察设计咨询,包括工程勘察、工程设 计和工程咨询。 1 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和法律法规的要求,查明、 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 编制 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包括工程测量, 岩土工程勘察
4、、 设计、 治理、监测,水文地质勘察,环境地质勘察等工作。 2 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建设 工程所需的技术、 经济、 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 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 包括总图、 工艺、 设备、建筑、结构、动力、储运、自动控制、技术经济等工作。 3 工程咨询是指运用工程技术、科学技术、经济管理和法 律法规等方面的知识, 为工程建设项目决策和管理提供的咨询活 动, 包括前期立项阶段咨询、 勘察设计阶段咨询、 施工阶段咨询、 投产或交付使用后的评价等工作。 1.4 本导则所称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
5、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 权法实施条例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实施细则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实施条例 ;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 7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 8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2 2 知识产权的范围知识产权的范围 2.1 勘察设计咨询业的著作权主要包括勘察、设计、咨询 活动和科研活动中形成的, 以各种载体所表现的文字作品、 图形 作品、模型作品、建筑作品等勘察设计咨询作品的著作权。勘察 设计咨询作品包括以下内容: 1 工程勘察投标方案,专
6、业工程设计投标方案,建筑工程 设计投标方案(包括创意或概念性投标方案) ,工程咨询投标方 案等; 2 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阶段的原始资料、计算书、工程设 计图及说明书、技术文件和工程总结报告等; 3 工程咨询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专业性评价 报告、工程评估书、监理大纲等; 4 科研活动的原始数据、设计图及说明书、技术总结和科 研报告等; 5 企业自行编制的计算机软件、企业标准、导则、手册、 标准设计等。 2.2 勘察设计咨询业的专利权系指获得授权并有效的发 明专利权、 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包括各种具有新 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结构等新 技术和新设计,
7、以及对原有技术的新改进、新组合等的专利权。 2.3 勘察设计咨询业的专有技术权系指对没有申请专利, 具有实用性,能为企业带来利益,并采取了保密措施,不为公众 所知悉的技术享有的权利,包括各种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新结构、新技术、产品配方、各种技术诀窍及方法等。 2.4 勘察设计咨询业除 2.3 所述技术秘密以外的其他商业 秘密, 系指具有实用性, 能为企业带来利益, 并采取了保密措施, 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经营信息,包括生产经营、企业管理、科技档 案、客户名单、财务账册、统计报表等。 2.5 勘察设计咨询业的商标权及相关识别性标志权,系指 企业名称、商品商标、服务标志,以及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的各
8、种 资质证明等依法享有的权利。 2.6 勘察设计咨询业其他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的知识产 权。 3 3 知识产权的归属知识产权的归属 3.1 勘察设计咨询业著作权及邻接权的归属,一般按以下 原则认定: 1 执行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任务或主要利用企业的物质技 术条件完成的,并由企业承担责任的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的投 标方案和各类文件等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及邻接权归企业所有。 直接参加投标方案和文件编制的自然人 (包括企业职工和临时聘 用人员,下同)享有署名权。 建设单位(业主)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勘察、设计、咨询费后 所获取的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的投标方案或各类文件,仅获得 在特定建设项目上的一次性使用权
9、, 其著作权仍属于勘察设计咨 询企业所有。 2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自行组织编制的计算机软件、企业标 准、导则、手册、标准设计等是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及邻接权归 企业所有。直接参加编制的自然人享有署名权。 3 执行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任务或主要利用企业的物质技 术条件完成的,并由企业承担责任的科技论文、技术报告等职务 作品,其著作权及邻接权归企业所有。直接参加编制的自然人享 有署名权。 4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职工的非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及邻接权 归个人所有。 3.2 勘察设计咨询业专利权和专有技术权的归属,一般按 以下原则认定: 1 执行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任务,或主要利用本企业的物 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
10、造或技术成果, 属于职务发明创造或 职务技术成果,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的所有权、专有技术的所有 权,以及专利和专有技术的使用权、转让权归企业所有。直接参 加专利或专有技术开发、研制等工作的自然人依法享有署名权。 2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职工的非职务专利或专有技术权归个 人所有。 3.3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在科研、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 中所形成的,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采取了保密措施不为公 众所知悉的技术、经营、管理信息等商业秘密属于企业所有。 3.4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名称、商品商标、服务标志,以 及依法定程序取得的各种资质证明等的权利为企业所有。 3.5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与其他企事业单位合作所形
11、成的 著作权及邻接权、专利权、专有技术权等知识产权,为合作各方 所共有,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约定确定其权属。 3.6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接受国家、 企业、 事业单位的委托, 或者委托其他企事业单位所形成的著作权及邻接权、 专利权、 专 有技术权等知识产权,按照合同确定其权属。没有合同约定的, 其权属归完成方所有。 3.7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人员,在离开企业期间形成的知 识产权的归属,一般按以下原则认定: 1 企业派遣出国开展合作设计、访问、进修、留学等,或 者派遣到其他企事业单位短期工作的人员, 在企业尚未完成的勘 察、设计、咨询、科研等项目,在国外或其他单位完成而可能获 得知识产权的, 企业应当
12、与派遣人员和接受派遣人员的单位共同 签订协议,明确其知识产权的归属。 2 企业的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调离、辞退等人员,在 离开企业一年内形成的, 且与其在原企业承担的工作或任务有关 的各类知识产权归原企业所有。 3.8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接收的培训、进修、借用或临时聘 用等人员, 在接收企业工作或学习期间形成的职务成果的知识产 权, 按照接收企业与派出方的协议确定归属,没有协议的其权利 属于接收企业。 4 4 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 4.1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应当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 作,明确归口管理部门,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负责知识 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知识产权归口
13、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 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拟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 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2 负责知识产权信息的收集、分析、跟踪与利用,加强知 识产权战略研究,提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3 负责组织本企业知识产权的鉴定、申请、登记、注册、 评估、维持等工作; 4 负责审核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开发、使用和转让合同; 5 负责技术进出口中的知识产权工作,参与谈判及合同拟 定工作; 6 负责组织企业职工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培 训,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意识; 7 负责协调解决知识产权方面的争议和纠纷,依法维护本 企业的利益,并防止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8 其他在知识产
14、权保护与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4.2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职工在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中 的权利与义务是: 1 职工对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有监督权和建 议权; 2 职工对自己直接参加工作形成的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 术成果、职务作品等企业知识产权,依法享有署名权; 3 职工在开发和保护知识产权工作中做出贡献的,有获得 报酬和奖励的权利; 4 职工有遵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遵守企业知识产 权保护与管理的规章制度,保护本企业知识产权的义务; 5 根据企业有关规定,职工有与企业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协 议书、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的义务。 4.3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与管
15、理的规章制度。制定本企业著作权、专利和专有技术、商标及商 业秘密管理办法。企业的生产经营、科技开发、档案管理、保密 管理等规章制度中应有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方面的内容。 4.4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与本企业职工签 署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书,或者在与职工签署的劳动合同(聘用合 同)中增加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应与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 理人员,以及对本企业的技术、经济权益有重要影响的人员签订 竞业限制协议,明确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期限及违约责任等。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应与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调离、辞退 等人员中仍对本企业的技术、 经济权益有重要影响的人员达成保 密协
16、议,明确保密事项、期限及违约责任等。 4.5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应当规范和加强有关知识产权合 同的签订、审核和管理工作。在签订勘察设计咨询合同、技术开 发合同、技术引进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时,应当明确知识产权的 归属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4.6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对涉及知识 产权的档案作为特殊档案妥善管理。 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私自 保留或向外扩散。 4.7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要加强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中的 保密工作,对涉及专有技术和其他商业秘密的勘察设计咨询文 件、 技术方案、 科研成果、 经营信息等, 均应在显著位置明示 “专 有技术”或“商业秘密”等标识,采取严格的保密措
17、施,认真保 护,严格管理。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职工在开展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中, 对不属于交流与合作范围的本企业的其他专有技术和商业秘密 要严格保密。 4.8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在勘察设计咨询工作中要做好以 下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 1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应当在投标文件中书面提出保护企业 知识产权的要求,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约定外,企业应当及时索 回未中标的投标方案,整理归档,防止企业知识产权流失。 2 勘察设计咨询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对该项目知 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负责, 落实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杜绝企 业知识产权的流失,同时防止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3 勘察设计咨询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
18、负责将该工程项 目的勘察设计文件、设计图及其说明书、计算书、原始记录、修 改通知单、工程总结报告等收集、整理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4.9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在科研工作中要做好以下知识产 权保护与管理工作: 1 在科研工作立项、技术与产品开发前,要进行相关技术 专利文献的检索和分析,确立研发对策;研发过程中要进行专利 文献跟踪,避免重复研发或涉及他人专利保护范围。 2 在科研、技术开发、产品开发过程中,应当认真填写科 研日记,详细记录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启发和构想等。 3 科研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当将合同书、背景资料、 科研记录、试验数据、科研总结等与科研项目有关的资料收集、 整理交档案管理
19、部门归档。 4 科研工作完成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 科研成果的审查、鉴定。对其中符合专利申请条件的,应当在科 研成果鉴定前办理专利申请手续; 对不适宜申请专利但具有商业 价值的技术诀窍,应作为专有技术加以保护。 5 直接或间接参加科研工作的人员,未经企业许可,不得 在国内外刊物、学术或技术交流会上发表企业科研成果,不得擅 自组织和参加技术鉴定会。 4.10 建设项目需引进技术或设备时,凡涉及专利或专有 技术的,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应当建议并协助建设单位(业主)进 行专利法律状况或专有技术情况的调查,提供相关的技术服务。 4.11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设备用 于建设项
20、目时, 新设备制造文件只能提供给签有保密协议的制造 厂,对没有签订保密协议的建设单位(业主)只提供总装图、易 损件图和使用说明书。 建设单位(业主)要求自行制造的,应当在签订专利、专有 技术许可或转让合同, 以及专有技术保密协议后再提供新设备制 造文件。 4.12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自行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应在软 件内设置版权保护声明,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必要时办理软 件登记注册。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应当定期检查监督企业外购及使用中的 软件,防止使用盗版软件等侵权事件的发生。 4.13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选派职工出国或到外单位学习、 进修、工作、科研 6 个月以上者,以及企业临时聘用人员,在离 开企
21、业前须将工作中涉及知识产权的技术资料交回企业有关部 门,不得私自留存或擅自复制、发表、泄露、使用、转让。 4.14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职工在申请非职务专利、登记非 职务计算机软件、转让或许可非职务技术成果或非职务作品前, 凡与企业经营有关的,应向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申报, 接受 审核。对符合非职务条件的,企业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 企业职工对外发表与本职工作有联系的科技论文、作品,参 加学术交流会等,应当经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查,企业知识 产权管理部门对不宜公开的技术资料要严格把关。 4.15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要加强对本企业知识产权的管 理,随时掌握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变化情况。 勘察设计咨询企
22、业以知识产权作价投资入股、合资创办企 业, 或进行知识产权转让、 许可使用的, 应当对其进行资产评估。 4.16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应当把知识产权保护法规制度纳 入企业教育培训计划,加强对知识产权专业人员的培养,定期开 展对企业各级领导和全体职工的培训教育。 4.17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应保证知识产权工作经费,用于 知识产权管理、培训教育,专利申请、审查与维持,商标注册与 续展,知识产权诉讼及竞业限制等项开支。 5 5 侵权与处理侵权与处理 5.1 著作权及邻接权的权利人依法享有著作人身权和财 产权,即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 发行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他人未经著作
23、权人同意, 不得发表、 修改和使用其作品。发生以下行为或情况的为侵犯或 者侵占他人的著作权: 1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或工程技术人员不遵守行业道德和从 业公约,抄袭、剽窃他人的勘察、设计、咨询文件(设计图)及 其作品的; 2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职工,未经许可擅自将本企业的勘 察设计文件(设计图) 、工程技术资料、科研资料等复制、摘录、 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3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职工,将职务作品或计算机软件作 为非职务成果进行登记注册或转让的; 4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职工未经审查许可,擅自发表、出 版本企业业务范围内的科技论文、作品,或许可他人发表的; 5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或超
24、出勘察设计咨 询合同的规定,擅自复制、超范围使用、重复使用、转让他人的 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文件(设计图)及其他作品等。 5.2 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独占权。任何单位或个人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进行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 售、 销售和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 目的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依照其 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专有技术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具备法定条件的技术秘密,任 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他人的技术秘密,不 得以任何形式披露、转让他人的技术秘密。 发生以下情况为侵犯或者侵占他人的专利权或专有技术权: 1 勘察设计咨
25、询企业的职工违反规定,在工程项目或科研 工作完成后,不按时将有关勘察设计文件、设计图、技术资料等 归档,私自保留、据为己有的; 2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职工违反规定,将应属于单位的职 务发明创造和科技成果申请为非职务专利,或者将其据为己有 的; 3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职工,擅自转让本企业或他人的专 利或专有技术的; 4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或工程技术人员,未经权利人允许, 擅自在工程勘察设计中使用他人具有专利权或专有技术权的新 工艺、新设备、新技术的; 5 任何单位或个人,采用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 当手段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含有专有技术标识的文件、 设计 图及说明的; 6 任何单位或个人,
26、违反双方保密约定,将含有专有技术 标识的文件、设计图及说明转让给第三方, 以及第三方明知是他 人的保密文件、设计图及说明仍擅自使用等。 5.3 商标权的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依法享有专用权。他人 未经商标权人的同意,不得在经营活动中擅自使用。 发生以下行 为或情况的为侵犯他人的商标及相关识别性标志权: 1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擅自在其勘察设计咨询文件上使用其 他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名称、注册商标、资质证明、图签、出图 专用章等企业标识的; 2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勘察设计咨询企业授权,以勘察 设计咨询企业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活动的。 5.4 国家依法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商业秘密。发生以下行为 或情况
27、的为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 1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职工, 私自将与本企业签有正式业务 合同的客户介绍给其他企业,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2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职工,违反企业保守商业秘密的要 求,泄露或私自许可他人使用其所掌握商业秘密的; 3 第三人明知或应知有本条第 12 款所述的违法行为,仍 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等。 5.5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离休、退休、离职、停薪留职人 员将离开企业一年内形成的, 且与其在原企业承担的工作或任务 有关的知识产权视为己有或转让给他人的, 均为侵犯了企业的知 识产权。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离休、退休、离职、停薪留职人员泄露 在职期间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的,均
28、为侵犯了企业的商业秘密 权。 5.6 发生侵犯或侵占知识产行为的,权利人在获得确切的 证据后,可以直接向侵权者发出信函,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说明 侵权的后果。双方当事人可就赔偿等问题进行协商, 达成协议的 按照协议解决;达不成协议的,可以采取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 式解决。 6 6 奖励与处罚奖励与处罚 6.1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应当依法保护下列人员的合法权 益,对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1 直接参加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及职务作品的工 程勘察、设计、咨询、研究人员; 2 直接参加企业专利、专有技术开发的工程勘察、设计、 咨询、研究人员; 3 对企业知识产权的产生、发展、保护与管
29、理做出贡献的 人员。 6.2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将其知识产权或职务发明创造、职 务技术成果转让给他人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应当从转让或许可使用所取得的净收入中, 提取一定的比例,奖 励在该项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技术成果及其转化工作中做出突出 贡献的人员。 上述人员的奖励可以以奖金方式兑现,也可以作为技术入 股, 投入本企业或本企业投资的其他企业。 奖金折算为相应的股 份份额或出资比例投入企业的注册资本后, 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 股份份额或出资比例享有相应的权益。 6.3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职工有侵害本企业知识产权行 为的,企业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可依据情节轻重和造成的损失情 况,分别
30、给予行为人不同的处分及经济处罚。 6.4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各级管理人员,因忽视知识产权 保护工作给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 责人的责任,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及经济处罚。 7 7 附附 则则 7.1 本导则供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 工作中参照执行。 附录:附录: 名名 词词 和和 术术 语语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从事智力 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又称为 “智力成果权” ,包括工业产权和著作权两部分。 著作权及其邻接权著作权及其邻接权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
31、 它著作权主体依据著作权法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 著作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著作权是指作者依法享有 的权利, 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即发表权、署名权、 修改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广义的 著作权不仅包括上述狭义著作权的内容,还包括著作邻接权,即 作品传播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主要指:表演者的权利、录音录像 制品制作者的权利、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图书出版者的权利。 专利权专利权 专利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 (包括发明、 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 国务 院专利行政部门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时间内对该项发明 创造享有的专
32、有权。 专有技术专有技术 专有技术即通常所称的技术秘密(Know-How),是指不为公 众所知悉,具有实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经权利人 采取保密措施的非专利技术。 商标权商标权 商标权是指商品生产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依法对其经国 务院工商行政部门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商业秘密商业秘密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 众所知悉,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 用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即 专有技术)和经营秘密两类。 竞业限制竞业限制 是指单位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 议中, 与对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行政管 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协商,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即 有关人员在离开单位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 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 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凡 有这种约定的, 单位应向离职的受竞业限制的有关人员支付一定 数额的补偿费。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