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心卫生院考勤制度第一条 考勤是医院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为加强考勤管理,维护 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为计发工资奖金、劳保福利等待遇提供重 要依据, 特制定本制度。 医院的考勤管理由院办公室负责, 各科室应指派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考勤员, 逐日认真记载考勤。 考勤员职责: 一、按规定认真、及时、准确地记载考勤。 二、如实反映本单位考勤中的问题。 三、妥善保管考勤簿和各种休假凭证。 四、及时汇总与报告单位考勤结果。 第二条 全院在岗的所有正式聘用职工和临时工一律为考勤对象,院长办公室负责或组织有关人员对全院考勤工作进行日抽查、 周巡查,月考核,10 日前将上月考勤结果进行公示,将工资奖金核算表及罚款
2、单报计财科。第三条 全院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 班, 不迟到, 不早退, 工作时间不得办私事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外出办理公务前,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 第四条 工作时间规定: 医院实行的作息时间:上午 8:00-11:30,下午 14:00-17:00。上下班15分钟内及时打卡。 注:日常依据正式通知的工作时间执行。 第四条 事假规定: 一、职工遇事必须于工作日亲自办理的,应提前一天 办妥请假手续。不能事先请假的,可用电话、电报、书信、带口 信等方式请假。需超假期时,假满前也应提前办理续假。本人在请假单上说明的详细事由准假, 如请假理由不充分或足以妨碍 医院业务者,医院有权不准假
3、或缩短、暂缓准假。二、请假人员事毕向批准人销 假,不办理销假者,视为旷工。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三、因加班、代班、顶班等原故积存下来的补休假应在当月补休完,不准累积,超过三天或当月无法补休者,须报办公室备案,并由 办公室与相关部门予以及时的调休。特殊情况者,经院长批准,可以薪销假,每日 40 元。需补休假者若无即时办理的备案手续,一般不 给予认可。四、职工事假天数原则上年累计不得超过 15 天,月累计不得超 过 3 天。因特殊原因需超出上述假期时限的,须经院长签字批准,否 则按旷工论处。 五、凡请事假 5 天以下者,扣发事假日全部薪资。 凡请事假 5 天以上 15 天以下者,另
4、扣发当月全部岗位津补贴。 凡请事假 15 天 以上 30 天以下者,另加扣年终奖。凡请事假 30 天以上者,另加扣一倍岗位津贴。年度请事假 15 天以上或 4 次以上者,失去年度优秀评 选资格。请事假违反院规定外谋职业营利者,按旷工处理。 六、职工直系亲属病危、逝世,凭亲属死亡证明复印件或病危通 知书可请 3 天带薪事假,旁系亲属丧亡可请 1 天带薪事假,超过带薪 事假规定时间,按本条第五款执行。第六条 病假规定一、请病假须持市级以上医院休假证明以上由院长批准。二、在医院工作的人员,休病假者均须由办公室负责备案,并由 办公室负责核实假期时间。 三、女职工人流、上环、引产等,视为病假处理。 四、
5、职工休病假工资待遇(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职务工资) , 按省人事厅皖人发(2010)83 号文件规定执行,享受相应的福 利费,不享受各项岗位性津补贴。病假 30 天以上职工失去年度优秀评 选资格。 由省级以上医院认证并经院认可的因公负伤者, 治疗期间的生活 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婚假规定:一、达到法定婚龄的职工(男年满 22 周岁,女年满 20 周岁)结 婚,凭结婚证可按请假程序请婚假 5 天。 二、 达到法定晚婚年龄的职工 (男年满 25 周岁, 女年满 23 周岁) 结婚,凭结婚证可按请假程序请婚假 23 天。 三、婚假须提前 1 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且一次休完,不得 分期休
6、假。 第八条 产假规定:一、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和被正式聘用的女职工享受产 假。 二、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和被正式聘用的女职工怀孕期 间,每月可享受 1 天孕期检查假,该假为有薪假。 三、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和被正式聘用的女职工产假为 90 天,持医院证明的难产为 10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孩,增 加产假 15 天。四、在产假期间申请领独生子女证的,延长假期 30 天。产假结 束后需续假的,按事假处理。五、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被正式聘用的女职工怀孕 3 个月以 上流产或死产的凭医院证明休假 15 天,假期按 70%发放工资。 六、妻子分娩,夫妻不在一地的,男员
7、工可享受 20 天护理假。 护理假带薪,不享受卫生、岗位津贴、误餐补贴和院决定发放的各项 补贴。七、产假、护理假均须提前一个星期凭生育指标和结婚证申请。八、产假、护理假一次休完,不得分期休假。九、产假期间不享受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 第九条 年休假规定: 一、 职工自入职之日起每月享受8 天年假,春节每人加4天假。二、每年元月一日为核定基准日,核定下年度年假天数。第十条 迟到、早退、脱岗规定:一、上班推迟到岗 10 分钟以上至 15 分钟以内为迟到; 二、提前离岗 5 分钟以上至15分钟以内为早退。 三、工勤人员和业务人员擅离职守 10 分钟以上至 30 分 钟以内,管理人员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务
8、公事 30 分钟以上至 60 分钟以内,均视为脱岗,按迟到、早退等同处罚。 四、迟到、早退、脱岗累计达月 3 次、或年 12 次者,失去年度 评秀资格。迟到、早退、脱岗累计达月 6 次、或年 24 次者,年度考 评视为不合格。第十一条 旷工规定:一、旷工最小计量单位为半天。二、迟到或早退 30 分钟以上,视为旷工半天。三、超过界定脱岗时限,视为旷工半天。 四、无故不到岗,或者不请假不到岗,或者未获准假不到岗为旷 工。 五、旷工者失去年度优秀评选资格;旷工 2 天以上,行政记过处 分一次,年度评为不合格;旷工 15 天以上者辞退。 考勤处罚按下表执行: 项目 员工类别 迟到或早退 旷工 一次 两
9、次 三次及以上 试用员工 扣薪 20 元 扣薪 30 元 辞退 辞退 正式员工 扣薪 20 元 扣薪 30 元 扣薪 60 元 按旷工时间扣 3 倍工资 中层管理人员 扣薪 30 元 扣薪 60 元 扣薪 100 元 按旷工时间扣 3 倍第十二条 工作纪律: 一、 工作时间禁止打牌、 下棋、上网玩游戏串岗聊天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如有违反者当天按旷工 1 天处理; 当月累计 2 次的, 按旷工 2 天处理; 并以此类推。 二、参加院、科组织的会议、培训、学习、考试或其他团队活动, 如有事请假的,必须提前向组织者或带队者请假。在规定时间内未到 或早退的,按照本制度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处
10、理;未经批 准擅自不参加的,视为旷工,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处理。第十三条 加班规定: 一、加班申请由院安排加班的,需由拟加班科室(主管)提 前填写加班申请表 ,办公室签字确认后,方可安排加班,加班申 请表须交考勤员汇总;二、加班时数原则上每月每人加班不允许超过 16 小时。三、 申请调休对于加班的员工, 可以视情况安排员工调休 (调 休限一个月内有效,倒休申请单上需注明冲抵加班日期) 。第十四条 考勤方式 一、考勤采用指纹打卡、查验值班排班表和科室考勤登记簿 模式,以指纹打卡为主。二、指纹打卡机在上班时间开始15分钟、下班时间开始前 15 分钟开启。因公延时下班,应 在科室 考勤登记簿 上说明事由,不登记并说明事由的视为早退。 三、考勤工作除采用第一条列举的三种模式外,由办公室牵头, 每周进行 2-3 次不定时督查和一次核对。在门诊楼醒目处制作公示栏 ,每月对考勤情况公示。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院办公会议决定, 由院长办公室办公室负责解释。 于 年1 月 1 日起执行。 黄铺中心卫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