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变更设计管理制度 (1) 变更设计本着保证质量、有利施工、提高效益的原则,按建设单位有关文件规定的办法和程序进行。 (2) 由总工程师主持变更设计工作,负责审查变更设计,工程技术部门具体负责变更设计的工作。主管工程的技术人员在施工中发现设计错误或与实际不符,不准盲目施工,及时提出处理意见,逐级上报,工程技术部门主动及时与监理部门和设计单位联系,办理变更手续。处理不了的问题,需及时向业主书面汇报。 (3) 各类变更设计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完善手续,之后进行标识。必须有签认的变更设计图或正式书面通知,方可据以施工,并妥善保存作为竣工资料。如施工急需,征得现场设计、监理人员同意的变更设计,亦应记录
2、当即签字,及时补办正式手续。凡收到的变更设计通知、纪要、文件资料需复印时,必须经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复印件必须经主管技术人员复核签认后,才可分发给有关部门和工区。 (4) 申请变更设计的文件通常包括:变更设计申请单,变更设计工程数量计算单,原设计与变更设计工程数量对比表,提交的施工图纸和原始记录资料。 (5) 变更设计尽可能在开工前提出,一项工程避免反复变更。变更设计必须遵循:一要有工程数量的增减,确保经济上有利;二要确保工程质量和设计功能,保障施工安全,且不得单纯为节省工程费而降低设计标准。 (6) 奖励办法:项目部要积极鼓励提出变更设计,对能取得一定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的变更设计,将根据规定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