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工报告申请制度 (1) 项目在正式开工前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严禁擅自开工。开工报告没有审批不得开工。 (2) 工程开工必备条件: (A) 设计文件能满足施工需要(有关图纸基本齐备),相关规范、标准、设计图等满足施工需要,设计交底已进行,疑问已澄清; (B) 施工复测结束,施工桩撅完备,施工测量准确无误并报监理签认; (C) 材料、机械设备、劳力能满足施工需要; (D) 试验准备工作就绪,原材料复试检验、配合比试验结果已经监理批准; (E) 施工便道(栈桥)、施工用水、用电及有关临时工程能满足需要; (F) 管理计划、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已经审批,施工方法、工艺已经确定并经过监理批准;并已向作业人员交底; (G) 征地拆迁能满足施工需要; (H) 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措施、环境保护措施满足要求; (I) 相关的许可证、协议等已办妥。 (3) 项目部的单位工程,在具备开工条件的前提下,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并经检查认可后,由工程技术部填写单位工程开工报告申请,上报驻地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