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安全资料(doc 4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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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资料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资料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填写人员 使用期限 至 靖江市马洲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靖江市马洲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2 安全监理资料总目录安全监理资料总目录 1、工程基本概况表(安监 B1) 2、安全监理管理制度(安监 B2) 3、项目监理部安全监管机构网络(安监 B3) 4、总监理工程师安全职责(安监 B4) 5、现场监理人员安全职责(安监 B5) 6、项目经理部持证上岗核验表(安监 B6) 7、施工机械、安全设施验收情况汇总表(安监 B7) 8、施工机械、安全设施核查表(安监 B8) 9、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安监 B9) 10、项目经理部安全

2、教育核查表(安监 B10) 11、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汇总表(安监 B11) 12、施工单位安全交底情况汇总表(安监 B12) 13、监理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安监 B13) (2 联单) 14、工程暂停令(安全文明类) (安监 B14) 15、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安全文明类) (安监 B15) 16、监理工程师联系单(安全文明类) (安监 B16) 17、监理工程师备忘录(安全文明类) (安监 B17) 18、安全监理专题会议纪要(安监 B18) 19、安全监理月报(安监 B19) 20、安全监理内部责任书(2 联单) 21、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报审表(安监 A1) 22 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

3、安全文明类) (安监 A2) 23、工程复工报审表(安全文明类) (安监 A3) 附: 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监理相关条款及释义 2、施工安全强制性条文 3 安全监理资料分目录(一)安全监理资料分目录(一) 1、工程基本概况表(安监 B1) 2、安全监理管理制度(安监 B2) 3、项目监理部安全监管机构网络(安监 B3) 4、总监理工程师安全职责(安监 B4) 5、现场监理人员安全职责(安监 B5) 6、项目经理部持证上岗核验表(安监 B6) 7、项目经理部安全教育核查表(安监 B10) 8、监理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安监 B13) (2 联单) 9、安全监理内部责任书(2 联单) 附:

4、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监理相关条款及释义 2、施工安全强制性条文 4 工程基本概况表工程基本概况表 编号:安监 B1- 工程名称 建筑面积 结构类型、 层 数、高度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设计单位 项目负责人 监理单位 项目总监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工程造价 开竣工日期 质量目标 安全目标 质监备案 安监备案 意外伤害保 险单号 办理日期 相关单位、 人员联系电 话 市安监站 分管安监 人员 建设单位 现场管理 负责人 设计单位 设计负责人 监理单位 项目总监 现场监理 人员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安全员 5 安全监理管理制度安全监理管理制度 编号:安监 B2- 一、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

5、技术措施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审查制度一、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审查制度 1、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方案)应由编制人、审核人、批准人签字并加盖建筑 施工企业公章。建筑施工企业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施工方 案) ,应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审核,审核通过后交施工企业技术负责 人审定批准,然后向项目监理部报审,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 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后应签署明确的审查意见,最后交总监理工程师审核。 2、项目监理部应要求施工单位至少在开工前 7 日报审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专业 监理工程师认真审查后即交总监理工程师审核,不

6、得无故顺延。 3、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如没有针对性,缺项、漏项严重,违反安全强制性标准 的,应退回重新按程序编制、审核、批准,审查时间相应拖延,直至符合要求。 4、每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原则上不得少于 3 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 单位各执一份) 。 5、各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必须在实施前完成审核、审批手续。 6、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必须履行当事人签字制度。 二、安全资料审查制度二、安全资料审查制度 1、工程开工前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提供的相关安全文本资料按规定要求进行 查验。 2、工程开工前主动协助建设单位办理好现场相关的工程安全资料。 3、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以书面通知单的形式

7、要求承包单位改正。 三、监理施工安全交底制度三、监理施工安全交底制度 1、在工程施工前根据要求应及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技术总交底(具体内容见监 理安全交底单) ,如有特殊工程的要增加补充交底内容,安全交底应有针对性,并符合及 时性、科学性、经济性的原则。 2、安全技术交底由总监理工程师和项目经理履行签字手续。 四、安全检查制度四、安全检查制度 1、监理要根据合同时段和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建设单位、项目经理部 开展安全检查。 6 2、检查内容和方法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JGJ59-99 实施(包括监督检 查项目经理部的安全资料) 。 3、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要有书面整改单发到项目部,

8、责令项目经理部落实整改 措施,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4、根据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后,可以发出工程暂停令。 五、安全报告制度五、安全报告制度 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质量安全综合检查中,发现违章冒险作业的责令其停止作业, 发现安全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责令停工整改,并及时报告建 设单位和本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人员应及时向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六、安全例会制度六、安全例会制度 1、在召开每次工程例会时,必须将施工安全单独列出。 2、安全专题会纪要单独设置备案,与会者必须履行签到手续。 七、施工机械、安全设施核查制度七、施工机械、安全设施核

9、查制度 1、现场监理必须对项目经理部验收后的各类施工机械、安全设施进行现场核验, 并确认是否符合验收要求。 2、对不符合验收要求的,应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合格后方可使用;有一般隐患的以 书面通知单的形式要求项目部及时整改;对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应签具不同意使用意见。 7 项目监理部安全监管机构网络项目监理部安全监管机构网络 编号:安监 B3- 土 建 水 电 暖 通 总监 8 总监理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安全职责师安全职责 编号:安监 B4-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 2、执行公司有关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安全职责。 3、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履行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

10、施和 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核工作,并对其负责。 4、对其现场监理人员的工作起监督和指导作用,并对其进行工作考核。 5、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项目经理部实施安全控制,履行监理 职能。 6、主动和建设单位衔接好安全监管工作。 7、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根据安全事故隐患严重程度,要求施工单 位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 的,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8、对所监理的项目负监理安全责任。 9 现场监理人员安全职责现场监理人员安全职责 编号:安监 B5-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 2、严格执行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总监的指导

11、下主动做好安全工作。 3、认真做好监理安全台帐,对项目部提供的相关资料、专项施工方案做好初 审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总监审核。 4、在总监理工程师的组织领导下,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做好项 目监理部的日常安全监管工作。 5、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以书面的形式要 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及时报告总监,并向建设单位报告。 6、完成好总监交办的安全工作,对其项目的安全负直接监理责任。 10 项目经理部持证上岗核验表项目经理部持证上岗核验表 编号:安监 B6- 持证项目 姓名 证号 有效期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施工员 技术员 材料员 安全员 电工 塔吊操作 塔吊指

12、挥 电焊气割 架子工 其它 注:各类有效证件的复印件须加盖施工单位公章,并标明指定使用的工程项目、使用 的时限。 核查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日 期: 日 期: 11 项目经理部安全教育核查表项目经理部安全教育核查表 编号:安监 B10- 班 组 公司教育 项目部教育 班组教育 日期 人数 教育人 姓名 日期 人数 教育人 姓名 日期 人数 教育人 姓名 本表由现场监理工程师查阅项目施工经理部安全教育台帐后填写。 核查监理人员:核查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 日期:日期: 日期:日期: 12 监理施工安全技术交底监理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编号:安监 B13- 交底方:交底方: 被

13、交底方:被交底方: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建筑法和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切实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工 作,控制和避免施工作业中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特对施工中的安全管理工作作出如下 交底: 一、工程施工项目经理是本工程施工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对本工程安全全面负责, 建立各级安全责任制和安全管理网络,完善各项安全措施,组织日常安全检查和安全设 施验收工作。 二、 工程施工中严格执行 建筑法 、 安全生产法 、 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安 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按照建设部 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要求,加强施工 现场安全管理和防

14、护。 1、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时组织编写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按程序编制、审核、批准。 2、组织编制项目部应急救援预案,并及时报送、公布。 3、及时对施工机械、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并及时报送项目监理部核查。 4、施工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将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 理备案。 5、建设工程施工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 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6、施工现场须设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 7、工地使用的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须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合格 后方可使用,并按施工进度向项目监理部报验

15、。 8、在建的建筑物内禁止住人。 补充交底内容: 交底人:交底人: 接受交底人:接受交底人: 年年 月月 日日 13 安全监理内部责任书安全监理内部责任书 甲方: 靖江市马洲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乙方: (项目监理部总监工程师)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根据建筑法 、 安全 生产法 、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切实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工作,控制和避 免施工中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特制订监理安全责任书,并 共同遵守。 一、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筑面积 结构类型 建筑层数 建筑总高 二、施工单位 三、工程造价 四、计划开工时间 计划竣工时间 五、甲方安全责任

16、范围 1、及时贯彻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动态信息。 2、组织监理人员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知识。 3、完善监理安全台帐体系。 4、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项目监理进行安全检查。 六、乙方安全责任范围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受甲方的委托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全面负责。 3、严格执行监理公司的有关安全监理管理制度。 4、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认真履行监理职责。 七、 按照公司奖罚制度, 未发生监理安全责任事故的奖监理费总额的 %, 发生监理安全责任事故的罚监理费总额的 %。 八、附加条款 九、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以后共同遵守执行。 监理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17、) :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 年 月 日 14 附 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监理相关条款及释义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 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 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 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释义释义 本条是关于工程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安全责任的规

18、定。本条是关于工程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安全责任的规定。 一、工程监理是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根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 件,依照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具体地 说,就是监理单位在施工合同签订前,主要协助业主做好施工招标准备的各项工作;在 施工合同签订后,监理单位则在业主的委托和授权范围内,以施工承包合同为依据,对 工程的施工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即对所监理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造价进行全面 控制,对合同和信息的管理以及对工程项目参与各方进行组织协调工作等。实行监理制 度,是在项目法人与承建商之间引入建设监理单位作为中介服务的第三方,以经济合同 为

19、纽带,以高质量工程建设水平为目的,以便初步形成相互制约、相互协作、相互促进 的新的建设项目管理体制。工程监理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确立的重要制度。 实践证明,工程监理制度对提高工程项目建设和科学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 期、控制投资、增进效益,起到了重要作用。对于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是否承担监理责 任,在条例制定过程中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工程监理的主要任务是对工程建设 的具体实施活动进行管理、协调、控制,即一般所称的“三控” 、 “两管” 、 “一协调” ,以 达到提高工程建设水平的目的。所谓“三控” ,是指对工程建设的进度、质量、投资的管 理;所谓“两管” ,是指对工程建设合同

20、的管理和对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关信息的管理;所 谓“一协调” ,是指协调参与同一工程项目建设各方的工作关系,使之都能按照预定的计 划有条不紊地做好各自的工作。因此,工程监理单位不承担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工程监理制度是我围根据改革开放的需要,借鉴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 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确定的制度。与国外的工程监理制度相比。最大的区别就是,国 外的工程监理是由建设单位自愿选择实施工程监理,而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5 中明确规定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或授助资金的工程必须实行监理,也就是对这些工程实

21、行强制监理。但在实践中,相当一些监理单位只注重对施工质量、进度和投资的监控, 不重视对施工安全的监理控制,监理单位也没有配备安全工程技术人员,只是由质量工 程师代管。这样,在施工安全生产上监控的效果未能充分发挥出来,使得施工现场因违 章指挥、违章作业而发生伤亡事故的局面未能得到有效地控制,导致工程建设造成事故 的伤亡人数已占全图生产事故总伤亡人数的 25%以上。因此,应当加强安全监理工作, 提高工程监理的水平。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50319-2000)6.1.2 规定: “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总 监理工程师可签发工程暂停令: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停 工以消除隐患;”

22、根据上述规定, 建没工程监理规范已经赋予了工程监理单位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的监督权利,同样,工程监理单位也应当承担与之相适应的义务。 由工程监理单位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是符合国家建立工程监理制度的目的 和要求的,同时也有利于控制和减少生安全事故。因此,条例明确了监理单位应当承担 相应的安全责任。 二、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安全的责任主要体现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投术措 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淮。施工组织设计是规划和指导即将建 设的工程施工准备到竣工验收全过程的综合性技术经济文件。它既要体现建设工程的设 计要求和使用需求,又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的客观规律,对整个施工的

23、全过程起着非 常重要的作用。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包含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基 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 破工程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工程监理单 位对这些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审查的重点在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对于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进行补充完善。 在具体程序上,建设工程的监理工程师首先应当熟悉设计文件,并对图纸中存在的 有关问题,提出书面的意见和建议,并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在工程项目 开工前,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

24、设计,提出 审查意见,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后报送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组织设计 审查一般包括: 1、安全管理、质量管理和安全保证体系的组织机构,项自经理、工长、安全管理 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的人员数量及安全资格培训持证上岗情况; 16 2、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情况; 3、起重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和电器设备等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基坑支护、模板、脚手架工程、起重机械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拆装等专项方 案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情况; 6、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情况; 7、施工总平面图是否合理,办公、宿舍、食堂等临时

25、设施的设置以及施工现场场 地、道路、排污、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文明施工的要求。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 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 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三、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作为公正的第三方承担监理责任,不仅要对 建设单位负责,同时,也应当承担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所要求的 责任。也就是说,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施 工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施工,消除施工中的冒

26、险性、盲目性和随意性,落实各 项安全技术措施,有效地杜绝各类不安全隐患,杜绝、控制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实现 安全生产。对工程监理单位未能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认真履行安全监 理职责,工作不作为而造成安全事故的,条例第五七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 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

27、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释义释义 本条是关于工程监理单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本条是关于工程监理单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工程监理单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责任。 建筑法规定: “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并且规定了“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 的范围” ( 建筑法 第三十条) 。 监理单位是建设单位聘请的, 按照双方之间合同的约定, 17 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

28、位对工程进度、质量和资金进行监督。从表面上看,工程监理单位 只对建设单位负责,其在工程建设中的角色,完全来自于其和建设单位的合同关系。但 是从国家以法的形式正式确立这项制度来看,特别是国家对特定的工程还推行强制监理 这一作法来看,国家是对监理单位赋予了一定的社会责任的。作为一项制度,当然就不 简简单单的是以民事关系为基础了,制度是一个系统的东西,国家确立一项制度是从公 共利益的角度,为了达到一定社会目的。因此,本条例证是基于一种这样的认识,要求 工程监理单位在安全生产领域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如果工程监理单位违反了法律、法 规对其的要求,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一、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一)未对施工

29、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 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性标准。 ” 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条例的要求对 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就构成违法行为。这里的未 进行审查包括完全没有进行审查,也包括没有尽到审查应有的深度。至于工程监理单位 的审查应当达到一个怎样的深度,也就是说如果发现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 专项施工方案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审查到怎样的程度的情况下, 可以免除其责任?对于这个问题,我们认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般来说,工

30、程 监理单位是具备一定专业知识的,对于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是否符合工 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应当是有一定的认识能力的,否则,在法规中要求监理单位审查安全 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的规定就没有任何意义。所以,除非工程监理单位可以证明, 自己确实尽到了专业的注意义务,仍然无法发现存在的问题,否则,工程监理单位都要 承担责任。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 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 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

31、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 主管部门报告。 ”这项违法行为也是一种不作为的违法:表现在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 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承担这一责任的前提 是,其具有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停施工的权利。其实这一项违法行为包括两个层次 的内容:一是工程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对于应当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根本没有发现; 二是工程监理单位虽然发现了事故隐患,但是没有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停施工。也 18 就是说工程监理单位不能以自己根本没有发现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为由,逃避本条规定 的法律责任。因为相对而言,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停施工并不难做到,难做到的是 发现事故隐患,而这

32、恰恰是本条的核心内容,也是预防安全事故,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尽 到的基本义务。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在发现事故隐患以后,并不是通知完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停施工就可 以了。因为工程监理单位是在履行一种社会义务,监督施工单位安全施工,所以如果施 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工程监理单位需要继续履行一定义务,即向有关主管部 门报告。这里对于报告提出的要求是及时,如果报告不及时,也是违法行为。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

33、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在 安全生产中的监理责任,是由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一般前言,监理 单位不应当承担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以外的责任。如果工程监理单位没有按照 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就是没有尽到监理责任,构成违法行为。在法律上, 责任和权利是一致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赋予了工程监理单位怎样的权利,监理 单位就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我们不能要求任何一个法律关系主体承担基于他的权 利而无法承担的责任,也不能允许任何一个法律关系主体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相应的义 务。 二、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对于监理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首先

34、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 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 质证书。可以看出,监理单位的行政法律责任和勘察、设计单位的行政法律责任是非常 相似的。这是立法当中重点考虑的二个问题,也就是如何使得工程建设的各个主体承担 与其地位相适应的责任,如何恰当地处配各个单位的责任,如何保证各个单位之间责任 的平衡。勘察、设计单位的行政法律责任是基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为 了保证法规之间的协调,同种行为同样处罚,由于工程监理单位的地位和责任与勘察、 设计单位应当是大体相似的,因此,对于工程监理单位的行政处罚,在立法中比照了勘 察、设

35、计单位的责任。 (二)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19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 员,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前所述,这里的刑事责任针对的并不是单位本身,而是单位的 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是造成重大的安全事故。 (三)民事责任 和勘察、设计单位相似,工程监理单位也是基于与建设单位的合同关系参加到工程 建设中来的,因此,工程监理单位的违法行为往往也是违约行为,损害建设单位的利益, 如果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监

36、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当然,承担民事责 任的前提是必须有建设单位的损失,而不是工程监理单位的违法行为,只有当这种违法 行为造成了建设单位的损失时,工程监理单位才承担民事责任。 20 附 2:施工安全强制性条文 1 1 临时用电临时用电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JGJ468888 3.1.2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必须保持安全 操作距离。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不小于表 3.1.2 所列数值。 在建筑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 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 表 3.1.2 外电线路电压 1kv 以下

37、 110kv 35110kv 154 220kv 330 500kv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m) 4 6 8 10 15 注:上、下脚手架的斜道严禁搭设在有外电线路的一侧。 3.1.3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垂直 距离应不小于表 3.1.3 所列数值。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 表 3.1.3 外电线路电压 1kv 以下 110kv 35kv 最小垂直距离(m) 6 7 7 3.1.4 旋转臂架式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与 10kv 以下的架空线路边线最小 水平距离不得小于 2m。 3.1.5施工现场开挖非热管道沟槽的边缘与

38、埋地外电缆沟槽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0.5m。 4.1.1在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专用保护零线连接。专用保护零线(简称保护零线)应 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的零线或第一级漏电保护器电源侧的零线引出。 4.1.3 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应根据当地的要求作保 护接零,或作保护接地。不得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地。 4.1.5 在只允许做保护接地的系统中,因条件限制接地有困难时,应设置操作和维修 电气装置的绝缘台,并必须使操作人员不致偶然触及外物。 4.1.7 施工现场的电力系统严禁利

39、用大地作相线或零线。 4.3.7 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备,除作保护接零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设置漏 电保护装置。 5.1.8 配电屏(盘)或配电线路维修时,应悬挂停电标志牌。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 责。 5.2.2 电力为 400/200V 的自备发电机组的排烟管道必须伸出室外。发电机组及其控 制配电室内严禁存放贮油桶。 5.2.3 发电机组电源应与外电线路电源联锁,严禁并列运行。 6.1.1 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铜线或绝缘铝线。 6.1.2 架空线必须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上。 6.1.17 经常过负荷的线路、易燃易爆物邻近的线路、照明线路,必须有过负荷保护。 6.2.1 电

40、缆干线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 腐蚀。 6.2.4 电缆穿越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及引出地面从 2m 高度 至地下 0.2m 处,必须加设防护套管。 6.2.7 橡皮电缆架空敷设时,应沿墙壁或电杆设置,并用绝缘子固定,严禁使用金属 21 裸线作绑线。 固定点间距应保证橡皮电缆能承受自重所带来的荷重。橡皮电缆的最大弧垂距地不 得小于 2.5m。 6.3.1 室内配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采用瓷瓶、瓷(塑料)夹等敷设,距地面高度不 得小于 2.5m。 7.2.5 每台用电设备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制,严禁用同一 个开关电器直接控

41、制二台及二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 7.2.7 开关箱中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 7.2.9 开关箱内的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 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 间应小于 0.1。 使用于潮湿和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 流应不大于 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 0.1。 7.2.15 进入开关箱的电源线,严禁用插销连接。 7.3.4 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检查、维修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开关分闸断 电,并悬挂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一、送电操作顺序为: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 二、停电操作顺序为:开关箱分配电箱总配电箱(出现电气故障的紧 急

42、情况除外) 。 7.3.10 熔断器的熔体更换时,严禁用不符合原规格的熔体代替。 8.2.6 需要夜间工作的塔式起重机,应设置正对工作面的投光灯。塔身高于 30m 时, 应在塔顶和臂架端部装设防撞红色信号灯。 8.2.8 外用电梯轿厢内、外均应安装紧急停止开关。 8.2.10 外用电梯轿厢所经过的楼层,应设置有机械或电气联锁装置的防护门或栅栏。 8.2.11 每日工作前必须对外用电梯和升降机的行程开关、限位开关、紧急停止开关、 驱动机构和制动器等进行空载检查,正常后方可使用。检查时必须有防坠落的措施。 8.5.1 焊接机械应放置在防雨和通风良好的地方。焊接现场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交流弧焊机

43、变压器的一次侧电源线长度应不大于 5m,进线处必须设置防护罩。 9.1.1 停电后,操作人员需要及时撤离现场的特殊工程,必须装设自备电源的应急照 明。 9.2.2 对下列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电压照明器: 一、 隧道、 人防工程, 有高温、 导电灰尘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 2.4m 等场所的照明, 电源电压应不大于 36V; 二、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 24V。 三、在特别潮湿的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工作的照明电源电压 不得大于 12V。 9.2.5 照明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型,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 9.3.11 对于夜间影响飞机或车辆通行的在建工程或机械设备

44、,必须安装设置醒目的 红色信号灯。其电源应设在施工现场电源总开关的前侧。 2 2 高处作业高处作业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JGJ80809191 2.0.7 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 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 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等 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 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2.0.9 防护棚搭设与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应派专人监护。严禁上下同时拆除。

45、22 3.1.1 对临边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基坑周边,尚未安装栏杆或栏板的阳台、料台与挑平台周边,雨篷与挑檐边, 无外脚手的屋面与楼层周边及水箱与水塔周边等处,都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三、分层施工的楼梯口和梯段边,必须安装临时护栏。顶层楼梯口应随工程结构进 度安装正式防护栏杆。 四、井架与施工用电梯和脚手架等与建筑物通道的两侧边,必须设防护栏杆。地面 通道上部应装设安全防护棚。双笼井架通道中间,应予分隔封闭。 五、各种垂直运输接料平台,除两侧设防护栏杆外,平台口还应设置安全门或活动 防护栏杆。 3.1.3 搭设临边防护栏杆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护栏杆应由上、

46、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为 1.01.2m,下杆 离地高度为 0.50.6m。坡度大于 12.2 的屋面,防护栏杆应高 1.5m,并加挂安全立网。 除经设计计算外,横杆长度大于 2m 时,必须加设栏杆柱。 三、栏杆柱的固定及其与横杆的连接,其整体构造应使防护栏杆在上杆任何处,能 经受任何方向的 1000N 外力。当栏杆所处位置有发生人群拥挤、车辆冲击或物件碰撞等 可能时,应加大横杆截面或加密柱距。 四、防护栏杆必须自上而下用安全立网封闭,或在栏杆下边设置严密固定的高度不 低于180mm的挡脚板或400mm的挡脚笆。 挡脚板与挡脚笆上如有孔眼, 不应大于25mm。 板与笆下边距离底面

47、的空隙不应大于 10mm。 接料平台两侧的栏杆,必须自上而下加挂安全立网或满扎竹笆。 五、当临边的外侧面临街道时,除防护栏杆外,敞口立面必须采取满挂安全网或其 他可靠措施作全封闭处理。 3.2.1 进行洞口作业以及在因工程和工序需要而产生的,使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或危及 人身安全的其他洞口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按下列规定设置防护设施: 一、板与墙的洞口,必须设置牢固的盖板、防护栏杆、安全网或其他防坠落的防护 设施。 二、电梯井口必须设防护栏杆或固定栅门;电梯井内应每隔两层并最多隔 10m 设一 道安全网。 三、钢管桩、钻孔桩等桩孔上口,杯形、条形基础上口,未填土的坑槽,以及人孔、 天窗、地板门等处,均应按洞口防护设置稳固的盖件。 四、施工现场通道附近的各类洞口与坑槽等处,除设置防护设施与安全标志外,夜 间还应设红灯示警。 3.2.2 洞口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设防护栏杆、加盖件、张挂安全网与装栅门等措施时, 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四、边长在 1500mm 以上的洞口,四周设防护栏杆,洞口下张设安全平网。 六、位于车辆行驶道旁的洞口、深沟与管道坑、槽,所加盖板应能承受不小于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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