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oc 7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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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tall buildings GB 50045-95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1995 年 11 月 1 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5265 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 号文的要求,由 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高层民用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 准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 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 1995 年 1

2、1 月 1 日起施 行。 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4582 同时废止。 在执行本规范个别规定如确有困难时,应在地 方建设主管部门的主持下,由建设单位、设计 单位和当地消防监督机构协商解决。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 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 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5 年 5 月 3 日 目录 1 总则 2 术语 3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4 总平面布局和布置 5 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6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7 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8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9 电气 附录 A 各类建筑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附录

3、B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1 总总 则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居民用建筑(以下 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 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 防为主, 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 针对高 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 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 经济合理。 103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 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 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 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1032 建筑高度超过 24m 的公共建筑。 104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 过 24m 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

4、及 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105 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 250m 时, 建筑设计防火应对特殊的防火措施进行专题研 究,并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 论证。 106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 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 定。 2 2 术术 语语 201 裙房 skirt buildng 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成高度不超过 24m 的附属 建筑。 202 建筑高度 bui1ding altitude 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 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 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2 0 3 耐火极限 duration of fi

5、re resistance 建筑构件按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 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 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用 小时表示。 204 不燃烧体 noncombustible component 用不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205 难燃烧体 hard-combustible component 用难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燃烧材料做 成而用不 燃烧材料做保护层的建筑构件。 206 燃烧体 combustible component 用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207 综合楼 multipleuse building 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

6、共建 筑。 208 商住楼 businessliving building 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 209 网局级电力调度楼 largescale power dispatchersbuilding 可调度若干个省(区)电力业务的工作楼。 2010 高级旅馆 highgrade hotel 具备星级条件的且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 2011 高级住宅 high-grade residence 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住宅。 2012 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 important office building ,laboratory, archive 性质重要、建筑

7、装修标准高,设备、资料贵重, 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影响大的 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 2013 半地下室 semi 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 净高 13,且不超过 12 者。 2014 地下室 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 净高一半者。 2015 安全出口 safety exit 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 出口。 2016 挡烟垂壁 hang wall 用不燃烧材料制成,从顶棚下垂不小于 500mm 的固定或活动的挡烟设施。活动挡烟垂壁系指 火灾时因感温、感烟或其它控制设备的作用, 自动下垂的挡烟垂壁。

8、 3 3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301 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 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宜符合 表 301 的规定。 建筑分类 表表 3 30 01 1 302 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两级 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 302 的规定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 耐火极限可按附录 A 确定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表表 3 30 02 2 303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 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必须加设防火保护 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表 302 相 应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 304 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二类高层

9、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裙房 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层建筑地下室的 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305 二级耐火等级的高层建筑中,面积不 超过 100m2 的房间隔墙, 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 于 0.50h 的难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 0.30h 的不燃烧体。 306 二级耐火等级高层建筑的裙房,当屋 顶不上人时,屋顶的承重构件可采用耐火极限 不低于 0.50h 的不燃烧体。 307 高层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 过 200ksm2 的房间,当不设自动灭火系统 时,其柱、梁、楼板和墙的耐火极限应按本规 范第 302 条的规定提高 0.50h 308 玻璃幕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081

10、窗间墙、窗槛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 不燃烧材料。当其外墙面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 难燃烧材料; 3082 无窗间墙和窗槛墙的玻璃幕墙,应 在每层楼板外册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高度不低于 0.80m 的不燃烧实体裙墙; 3083 玻璃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 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填实。 309 高层建筑的室内装修,应按规行国家 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 定执行。 4 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 一般规定 411 在进行总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城市规 划,合理确定高层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 防车道和消防水源

11、等。 高层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 (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 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 注:厂房、库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甲、乙、 丙类液体的划分,应按规行的国家标准建筑 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12 燃油、燃气的锅炉、可燃油油浸电力 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 等宜设置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 除液化石油气作燃料的锅炉外,当上述设备受 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高层建筑或裙房内时,其 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应超过 6th,且单台锅炉 蒸发量不应超过 2th;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 器总容量不应超过 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超 过 630KVA,并应符合下列规

12、定: 4 1 2 1 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 下一层或贴邻,并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 不低于 2.00h 的隔墙和 1.50h 的楼板与其它部 位隔开,当必须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4122 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首层 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应设直接对外的安 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 小于 1.00m 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 4123 变压器下面应设有储存变压器全部 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变压器、多油开关室、 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4124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 火系统。 413 柴油发电机房可布置在高层建筑、裙 房的首层或地下一层

13、,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31 柴油发电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 于 2.00h 的隔墙和 1.50h 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 开; 4132 柴油发电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 总储存量不应超过 8.00h 的需要量,储油间应 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 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4133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 火系统。 414 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高层建筑的首层或 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 隔墙和 1.50h 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 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15 高层建筑内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 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

14、; 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 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4151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 400m2; 4152 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两 个; 4153 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 喷水灭火系统; 4154 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 物。 416 当高层建筑内设托儿所、幼儿园时, 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宜设置 单独出入口。 417 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 边长度的 14 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 不应布 置高度大于 5.00m,进深大于 4.00m 的裙房, 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 楼梯间的出口。 418 设在高层建筑

15、内的汽车停车库,其设 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 的规定。 419 高层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 应采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 宜靠外墙设置。 4110 高层建筑使用丙类液体作燃料时,应 符合下列规定: 41101 液体储罐总储量不应超过 15m3, 当直理于高层建筑或裙房附近,面向油罐一面 4.00m 范围内的建筑物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 火间距可不限; 41102 中间罐的容积不应大于 1.00m3, 并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单独房间内, 该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 1 11 当高层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作燃 料时,应设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并应符合

16、下列规定: 4 1 11 1 液化石油气总储量不超过 1.00m3 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可与裙房贴邻建造; 41112 总储量超过 1.00m3,而不超过 3.00m3 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应独立建造, 且与高层建筑和裙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0m; 41113 在总进气管道、总出气管道上应 设有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41114 应设有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4 1 11 5 电气设计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 爆 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 规定执行; 4 1 11 6 其它要求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 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2 防火间距 421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

17、用 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21 的 规定。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 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表表 4 42 21 1 注: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 算;当外墙有突出可燃构件时,应从其突出的 部分外隐算起。 422 两座高层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 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 15m 及以下 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 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423 相邻的两座高层建筑,较低一座的屋 顶不设天窗, 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 其防 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 4.00m。 424 相邻的两座高层建筑,当相邻较

18、高一 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墙上开口部位 设有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 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 4.00m。 425 高层建筑与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储 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化学易燃物品库房的防火 间距,不应小于表 425 的规定。 高层建筑与小型甲、乙、丙类液休储罐、可燃 气体储罐和 化学易燃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 表表 4 42 25 5 注:(1)储罐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储 罐外壁算起; (2)当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直埋时,本表的防 火间距可减少 50。 426 高层医院等的液氧储罐总容量不超过 300m3 时,储罐间可一面贴邻所属高层建筑 外墙建造,但应采用防

19、火墙隔开,并应设直通 室外的出口。 427 高层建筑与厂(库)房、煤气调压站、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和城市液化石油气 供应站瓶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27 的规定,且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储罐的 单罐容积不宜超过 10m3。 高层建筑与厂(库)房、煤气调压站等的防火 间距表表 4 42 27 7 43 消防车道 431 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 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 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高层建筑的沿街长度超 过 150m 或总长度超过 220m 时,应在适中位置 设置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 高层建筑应设有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 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

20、过 80m。 432 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 度超过 24m 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 车道。 4 3 3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 应设消防车道。 434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 4.0m。消防 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 5.0m,当消防车道 上空遇有碍障物时,路面与障碍物之间的净空 不应小于 4.00m。 435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 场,回车场不宜小于 15ml5m,大型消防车的 回车场不宜小于 18m8m。消防车道下的管道 和暗沟等,应能承受消防车辆的压力。 436 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 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 4.00m。 437 消防车

21、道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应设置 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 5 5 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51 防火和防烟分区 511 高层建筑内应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 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 应超过表 511 的规定。 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 表表 5 51 11 1 注: (1)设有自动灭火系统的防火分区,其允 许最大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一倍;当局部设 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 的一倍计算; (2) 一类建筑的电信楼, 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 占地面积可按本表增加 50。 512 高层建筑内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 当设有火灾自动报

22、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 采用不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地上部 分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 4000m2;地 下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 2000m2。 513 当高层建筑与其裙房之间设有防火墙 等防火分隔设施时,其裙房的防火分区允许最 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500m2,当设有自动喷 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 增加一倍。 5 1 4 高层建筑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廊、 敞开楼梯、自动扶梯、传送带等开口部位时, 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允许最 大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本规范第 511 条 的规定。当上下开口部位设有耐火极限大于 3.00h 的防火卷帘或水幕等

23、分隔设施时,其面 积可不叠加计算。 515 高层建筑中庭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 下层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 区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5151 房间与中庭回廊相通的门、窗,应 设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 5152 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应设 乙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大于 3.00h 的防火卷帘 分隔; 5153 中庭每层回廊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 系统; 5154 中庭每层回廊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 系统。 516 设置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超过 6m 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 出不小于 0.50m 的梁划分防烟分区。每个防烟 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 500m2,且防烟

24、分区 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52 防火墙、隔墙和楼板 521 防火墙不宜设在 U、L 形等高层建筑的 内转角处。当设在转角附近时,内转角两侧墙 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 应小于 4.0m,当相邻一侧装有固定乙级防火窗 时,距离可不限。 522 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 最近边缘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0m;当水平距离 小于 2.0m 时,应设固定乙级防火门、窗。 523 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当 必须开设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窗。 524 输送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 管道,严禁过防火墙。其它管道不宜穿过防火 墙,当必须穿过时,应采不燃烧材料将其周围

25、 的空隙填塞密实。 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 材料。 525 管道穿过隔墙、楼板时,应采用不燃 烧材料将其周围的缝隙填塞密实。 526 高层建筑内的隔墙应砌至梁板底部, 且不宜留缝隙。 527 设在高层建筑内的自动灭火系统的设 备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隔墙、 1.50h 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 528 地下室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 30Kg/m2 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00h,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3 电梯井和管道井 531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 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敷设 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

26、,电梯井井壁除开 设电梯门洞和通气孔外,不应开设其它洞口, 电梯门不应采用栅栏门。 532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 垃圾道等竖向管道井,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井 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不燃烧体;井 壁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533 建筑高度不超过 100m 的高层建筑,其 电缆井、 管道井应每隔 23 层在楼板处用相当 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建筑 高度超过 100m 的高层建筑, 应在每层楼板处用 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 电缆井、 管道井与房间、 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 其空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填塞密实。 534 垃圾道宜靠外墙设置,不应设在

27、楼梯 间内。 垃圾道的排气口应直接开向室外, 垃圾 斗宜设在垃圾道前室内,该前室应采用丙级防 火门,垃圾斗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能自 行关闭。 54 防火门、防火窗和防火卷帘 541 防火门、防火窗应划分为甲、乙、丙 三级,其耐火极限:甲级应为 1.20h;乙级应 为 0.90h;丙级应为 0.60h。 5 4 2 防火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 并在关闭后应能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 用于疏散走道、楼梯间和前室的防火门,应具 有自行关闭的功能。双扇和多扇防火门,还应 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 常开的防火门,当发生火灾时,应具有自行关 闭和信号反馈的功能。 543 设在变形缝处附近的防火门,应

28、设在 楼层数较多的一侧,且门开启后不应跨越变形 缝。 544 采用防火卷帘代替防火墙时,其防火 卷帘应符合防火墙耐火极限的判定条件或在其 两侧应设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喷头间距 不应小于 2.0m。 545 设在疏散走道上的防火卷帘应在卷帘 的两侧设置启闭装置,并应具有自动、手动和 机械控制的功能。 55 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和变形缝; 551 屋顶采用金属承重结构时,其吊顶、 望板、保温材料等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屋顶 金属承重构件应采用外包不燃烧材料或喷涂防 火涂料等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 302 条 规定的耐火极限,或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52 高层建筑的中庭屋顶承重构件采用金 属结构时

29、,应采取外包敷不燃烧材料、喷涂防 火涂料管措施,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1.00h, 或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53 变形缝构造基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电缆、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不应敷设在变形缝内。当其穿过变形缝时,应 在穿过处加设不燃烧材料套管,并应采用不燃 烧材料将套管空隙填塞密实。 6 6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61 一般规定 611 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 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 个安全出口: 6111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 8 户,建筑面积不超过 650m2,且设有一座防 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 6112

30、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 楼梯,且从第十层起每层相邻单元设有连通阳 台或凹廊的单元式住宅; 6113 除地下室外的相邻两个防火分区, 当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且两个防火分区的 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本规范第 511 条规定 的一个防火分区面积的 1.4 倍的公共建筑。 612 塔式高层建筑,两座疏散楼梯宜独立 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剪刀楼梯,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6121 剪刀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6122 剪刀楼梯的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 极限不低于 100h 的实体墙分隔; 6123 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塔式住 宅确有困难时可设置一个前室,但两座楼梯应 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 61

31、3 高层居住建筑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 室,当确有困难时,部分开向前室的户门均应 为乙级防火门。 614 高层公共建筑的大空间设计,必须符 合双向疏散或袋形走道的规定。 615 高层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 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5.00m,安全 疏散距离应符合表 615 的规定。 安全疏散距离 表 615 616 跃廊式住宅的安全疏散距离,应从户 门算起,小楼梯的一段距离按其 1.5 倍水平投 影计算。 617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 能厅、餐厅、 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何 一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 30m;其它房间内最远一点至房门的直线距离不 宜超过

32、 15m。 618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当面 积不超过 60m2 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 不应小于 0.90m。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当面 积不超过 75m2 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 不应小于 1.40m。 619 高层建筑内走道的净宽,应按通过人 数每 100 人不小于 1.00m 计算; 高层建筑首层疏散外门的总宽度,应按人数最 多的一层每 100 人不小于 1.00m 计算;首层疏 散外门和走道的净宽不应小于表 619 的规 定。 6110 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的净宽应按 通过人数 100 人不小于 1.00m 计算,但最小净 宽不应小于 0.90m.单面布置房间的住宅,

33、其走 道出垛处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 0.90m。 6111 高层建筑内设有固定座位的观众厅、 会议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其疏散走道、出口等 应符合下列规定: 61111 厅内的疏散走道的净宽应在按通 过人数每 100 人不小于 0.80m,且不宜小于 1.00m,边走道的最小净宽不宜小于 0.80m: 61112 厅的疏散出口和厅外疏散走道的 总宽度,平坡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每 100 人 不小于 0.65m 计算,阶梯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 数每 100 人不小于 0.80m 计算。疏散出口和疏 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均不应小于 1.40m; 61113 疏散出口的门内、门外 1.40m 范 围内不能设踏步

34、,且门必须向外开,并不应设 置门槛; 61114 观众厅座位的布置,横走道之间 的排数不宜超过 20 排, 纵走道之间每排座位不 宜超过 22 个;当前后排座位的排距不小于 0.90m 时,每排座位可为 44 个;只一侧有纵走 道时,其座位数应减半。 61115 观众厅每个疏散出口的平均疏散 人数不应超过 250 人; 61116 观众厅的疏散外门,宜来用推闩 式外开门。 6112 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疏 散应符合下列规定: 61l21 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 于两个,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且相 邻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设有防火门时,每 个防火分区可分别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

35、全出 口; 61122 房间面积不超过 50m2,且经常 停留人数不超过 15 人的房间,可设一个门; 61123 人员密集的厅、室疏散出口总宽 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 100 人不小于 1.00m 计 算。 6113 建筑高度超过 100m 的公共建筑,应 设置避难层(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1131 避难层的设置,自高层建筑首层 至第一个避难层或两个避难层之间,不宜超过 15 层; 61132 通向避难层的防烟楼梯应在避难 层分隔、 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 但人员均必 须经避难层方能上下; 61133 避难层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 难人员避难的要求,并宜按 5 人m2 计算; 61134

36、 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但设备管 道宜集中布置; 61135 避难层应设消防电梯出口; 61136 避难层应设消防专线电话,并应 设有消火栓和消防卷盘; 61137 封闭式避难层应设独立的防烟设 施; 61138 避难层应设有应急广播和应急照 明,其供电时间不应小于 1.00h,照度不应低 于 1.00Lx。 6114 建筑高度超过 100m,且标准层建筑 面积超过 1000m2 的公共建筑,宜设置屋顶直 升飞机停机坪或供直升飞机救助的设施,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61141 设在屋顶平台上的停机坪,距设 备机房、电梯机房、水箱间、共用天线等突出 物的距离,不应小于 5.00m; 61142 出口

37、不应少于两个,每个出口宽 度不宜小于 0.90m; 61143 在停机坪的适当位置设置消火栓; 61144 停机坪四周应设置航空障碍灯, 并应设置应急照明。 6115 除设有排烟设施和应急照明者外,高 层建筑内的走道长度超过 20m 时,应设置直接 天然来光和自然通风设施。 6 1 16 高层建筑的公共疏散门均应向疏散方 向开启,且不应采用侧拉门、吊门和转门,自 动启闭的门应有手动开启装置。 6117 建筑物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 设置宽度不小于 1.00m 的防火挑檐。 62 疏散楼梯间和楼梯 621 一类建筑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 的建筑高度超过 32m 的二类建筑以及塔式住 宅,均

38、应设防烟楼梯间。 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211 楼梯间入口处应设前室、阳台或凹 廊; 6222 前室的面积,公共建筑不应小于 6.00m2,居住建筑不应小于 4.50m2; 6213 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应为乙级防火 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22 裙房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 筑高度不超过 32m 的二类建筑应设封闭楼梯 间。封闭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221 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 光和自然通风,当不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 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规定设置; 6222 楼梯间应设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 散方向开启; 6223 楼梯间的首层紧接主要出口时,可 将走

39、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 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防火措施 与其它走道和房间隔开。 623 单元式住宅每个单元的疏散楼梯均应 通至屋顶,其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 定: 6231 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 可不设封闭楼梯间,但开向楼梯间的户门应为 乙级防火门,且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 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6232 十二层至十八层的单元式住宅应设 封闭楼梯间; 6233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 应设防烟楼梯间。 624 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通廊式住宅应 设封闭楼梯间;超过十一层的通廊式住宅应设 防烟楼梯间。 625 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应符合下列 规定

40、: 6 2 5 1 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内墙上, 除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和本规范第 613 条规定的户门外,不应开设其它门、 窗、洞口; 6252 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内不应敷 设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 不应有影响疏散的突出物; 6253 居住建筑内的煤气管道不应穿过楼 梯间,当必须局部水平穿过楼梯间时,应穿钢 套管保护,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 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626 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楼梯外,疏散楼 梯间在各层的位置不应改变,首层应有直通室 外的出口。疏散楼梯和走道上的阶梯不应采用 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但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 的平面用不超过 10,且每级离

41、扶手 0.25m 处 的踏步宽度超过 0.22m 时,可不受此限。 627 除本规范第 611 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及顶层为外通廊式住宅外的高层建筑,通向 屋顶的疏散搂梯不宜少于两座,且不应穿越其 它房间,通向屋顶的门应向屋顶方向开启。 628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隔墙与其它部 位隔开并宜直通室外, 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 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 层不宜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宜 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层的入口处,设置耐火 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隔开, 并应有明显标志。 629 每层疏散楼梯总宽度应按其

42、通过人数 每 100 人不小于 1.00m 计算,各层人数不相等 时,其总宽度可分段计算,下层疏散楼梯总宽 度应按其上层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疏散楼梯 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 629 的规定。 6210 室外楼梯可作为辅助的防烟楼梯,其 最小净宽不应小于 0.90m。 当倾斜角度不大于 45,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小 于 1.10m 时,室外楼梯宽度可计入疏散楼梯总 宽度内。室外楼梯和每层出口处平台,应采用 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在楼梯周围 200m 内和墙面上,除设 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疏散 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且不应正对梯段。 6211 公共建筑内袋形走道

43、尽端的阳台、凹 廊、宜设上下层连通的辅助疏散设施。 63 消防电梯 631 下列高层建筑应设消防电梯: 6311 一类公共建筑; 6312 塔式住宅; 6313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 和通廊式住宅; 6 3 1 4 高度超过 32m 的其它二类公共建筑。 632 高层建筑消防电梯的设置数量应符合 下列规定: 6321 当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1500m2 时,应设一台; 6322 当大于 1500m2 但不大于 4500m2 时,应设两台; 6323 当大于 4500m2 时,应设三台; 6 3 2 4 消防电梯可与客梯或工作电梯兼用, 但应符合消防电梯的要求。 633 消防电梯的设置

44、应符合下列规定: 6331 消防电梯宜分别设在不同的防火分 区内; 6332 消防电梯间应设前室,其面积,居 住建筑不应小于 4.50m2; 公共建筑不应小于 6.00m2。当与防烟楼梯间 合用前室时,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 6.00m2;公共建筑不应小于 10m2; 6333 消防电梯间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在 首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 30m 的通道通向室外; 6334 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 防火门或具有停滞功能的防火卷帘; 6 3 3 5 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 800kg; 6336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其它的电 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45、 的隔墙隔开,当在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甲级防 火门; 6337 消的电梯的行驶速度,应按从首层 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超过 60s 计算确定; 6338 消防电梯轿厢的内装修应采用不燃 烧材料; 6339 消防电梯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应 采取防水措施; 63310 消防电梯轿厢内应设专用电话, 并应在首层设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扭; 63311 消防电梯前室门口宜设挡水设施。 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排水设施,排水井容量不 应小于 200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 10L/s。 7 7 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71 一般规定 711 高层建筑必须设置室内、室外消火栓 给水系统。 7

46、12 消防用水可由给水管网、消防水池或 天然水源供给,利用天然水源应确保枯水期最 低水位时的消防用水量,并应设置可靠的取水 设施。 713 室内消防给水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 给水系统,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其 水压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灭火设施的要求。 室外低压给水管道的水压,当生活、生产和消 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不应小于 0.10MPa(从 室外地面算起)。 注: 生活、 生产用水量应按最大小时流量计算, 消防用水量应按最大秒流量计算。 72 消防用水量 721 高层建筑的消防用水总量应按室内、 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 高层建筑内设有消火栓、自动喷水、水幕、泡 沫等灭火系统时,其室内消防用

47、水量应按需要 同时开启的灭火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 722 高层建筑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的 用水量,不应小于表 722 的规定。 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 表表 7 72 22 2 注:建筑高度不超过 50m,室内消火栓用水量 超过 20Ls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 物,其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可按本表减少 5L s。 723 高层建筑室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用 水量,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 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724 高级旅馆、重要的办公楼,一类建筑 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等和建筑高度超过 100m 的其它高层建筑,应设消防卷盘,其用水 量可不计入消防用水总量。 7 3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 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 栓 731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应布置成环状,其 进水管不宜少于两条,并宜从两条市政给水管 道引人。当其中一条进水管发生故障时,其余 进水管应仍能保证全部用水量。 73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高层建筑应设 消防水池: 7321 市政给水管道和进水管或天然水源 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 7322 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 水管(二类居住建筑除外); 733 当室外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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