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征求意见稿) 1、总 则 1.0.1 为保障民用建筑工程中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利益,保 护环境,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通则。 1.0.2 本通则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 1.0.3 民用建筑工程建设除应执行国家有关的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外,尚应符 合下列规定: 1 正确处理人、建筑、环境的相互关系,有利自然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 建筑物建造和使用中必须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环境; 3 体现以人为本、满足人们物质与精神的需求; 4 贯彻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水和节约原材料的国策; 5 建筑应符合当
2、地城市规划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6 建筑和环境应综合采取防火、抗震、防洪和防空等安全措施; 7 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人群的使用, 建造无障碍环境设施; 8 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 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方制定的保护规划和有关条例进行。 1.0.4 民用建筑工程建设除应符合本通则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 准的规定。 2、术 语 2.0.1 民用建筑 civil building 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用的居住建筑和 公共建筑的总称。 2.0.2 居住建筑 residential building 供单身或家庭成员短期或
3、长期居住使用的建筑。 2.0.3 公共建筑 public building 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用的建筑。 2.0.4 综合建筑 building complex 兼有居住、商业、办公、文娱等多种功能的建筑。 2.0.5 无障碍设施 barrier-free facilities 方便残疾人、老年人及妇幼使用的相应设施。 2.0.6 停车空间 parking space 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室内、外空间。 2.0.7 道路红线 boundary lines of roads 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2.0.8 建筑控制线 building line 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
4、(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又 称建筑红线。 2.0.9 建筑密度 building density, building coverage 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2.0.10 容积率 plot ratio, floor area ratio 又称用地容积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2.0.11 绿地率 greening rate 城市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不包括屋顶、 晒台的人工绿地。 2.0.12 日照标准 standards of sunshine 为保证室内环境的卫生条件,根据建筑物所处的气
5、候区、城市大小和建筑物的使 用性质确定的冬至日或大寒日阳光直接照射到室内楼、地面上的小时数。 2.0.13 层高 storey height 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 地面面层计算的垂直距离, 屋顶层由楼面至檐口或屋面面层计算的垂直距离。 2.0.14 室内净高 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 从楼、地面至顶棚或楼板底面或梁、屋架等结构下缘底面之垂直距离。 2.0.15 地下室 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 1/2 者。 2.0.16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 1/3,且不超过 1/2
6、 者。 2.0.17 设备层 mechanical floor 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上下水和变配电等的设备和管道用的空间层。 2.0.18 避难层 refuge storey 建筑高度超过 100m 的民用建筑, 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 2.0.19 架空层 stilted storey (subframing supported floor) 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空间层。 2.0.20 台阶 step 室内或室外地坪或楼层不同标高处供人行走的梯级。 2.0.21 坡道 ramp 连接有高差的楼、地面,供人行或车行的斜坡式交通道。 2.0.22 栏杆 rei
7、ling 为保证人身安全,防止从高处坠落的垂直防护构件。 2.0.23 楼梯 stair 由供人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扶手组成的作为垂直交通 用的建筑部件。 2.0.24 变形缝 deformation joint 为防止建筑物在外界因素作用下,结构内部产生附加变形和应力,导致开裂甚至 破坏而预留的构造缝,包括伸缩缝、沉降缝和抗震缝。 2.0.25 幕墙 curtain wall 又称悬挂墙。以悬挂方式支承在建筑物主体结构上起围护作用的非承重外墙。 2.0.26 吊顶 suspended ceiling 悬吊在房屋结构下的顶棚。 2.0.27 管道井 pipe shaft
8、建筑物中专用于安装和检修立管的竖井。 2.0.28 烟道 smoke uptake 排除各种烟气的管道。 2.0.29 通风道 air relief shaft 排除室内蒸汽、潮气或污浊空气以及输送新鲜空气的管道。 2.0.30 装修 fixtures 除建筑物主体结构外对建筑内、外空间进行的细部加工和艺术处理。 2.0.31 采光 daylighting 为保证人们生活、工作或生产活动具有适宜的光环境,采用天然采光的方法,使 建筑物内部使用空间取得的天然光照度满足使用、安全、舒适、美观等要求的技 术。 2.0.32 通风 ventilation 为保证人们生活、工作或生产活动具有适宜的空气环
9、境,采用自然或机械方法, 对建筑物内部使用空间进行换气,使空气质量满足卫生、安全、舒适等要求的技 术。 2.0.33 噪声 noise 影响人们正常生活、工作、学习、休息,甚至损害身心健康的干扰声。 3、基 本 规 定 3.1 民用建筑分类 3.1.1 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应分为两大类: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包括 住宅建筑和宿舍建筑。公共建筑包括下列各类建筑: 教育建筑; 办公建筑; 科研建筑; 文化建筑; 商业建筑; 体育建筑; 医疗建筑; 交通建筑; 司法建筑 纪念建筑; 园林建筑; 综合建筑。 3.1.2 民用建筑按层数或高度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一层至三层为
10、低层住宅, 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 七层 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 十层及以上为高层住宅; 2 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超过 24m 为单层、低层和多层民用建筑,超 过 24m 者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超过 24m 的单层公共建筑); 3 建筑高度超过 100m 的民用建筑均为超高层建筑。 注:1 建筑层数应按楼地板结构分层计数,包括设备层、避难层、架空层等。层 数分地上层数和地下层数。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 1.5 m 者,不计入地上层数内。 2 屋顶内之楼层、楼地面与吊顶之间夹层的室内净高等于或大于 2.1m 且面积超 过该层建筑面积 1/3 以上时,应视为另一楼
11、层。 3 建筑高度从室外地面至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计算,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 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设备用房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 3.2 民用建筑使用年限 3.2.1 民用建筑合理使用年限应符合表 3.2.1 的规定。 表 3.2.1 民用建筑使用年限 级别 使 用 年 限 适 用 范 围 一级 100 年以上 重要的单层、多层和高层公共建筑,超高层民用建筑等 二级 50 年100 年 多层、中高层和高层居住建筑,一般的单层、多层和高层公 共建筑等 三级 25 年50 年 低层居住建筑,次要的单层、公共建筑等 四级 5 年以下 临时性民用建筑 注:使用年限系指主体结构和基础等不可置
12、换的结构构件 3.3 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要求 3.3.1 各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的基本要求应符合表 3.3.1 的规定。 表 3.3.1 建筑基本要求 区名 热工分区名 气候主要指标 建筑基本要求 ABCD 严寒地区 1 月平均气温 -107 月平均气温 257 月平 均相对湿度 50% 1.建筑物必须满足冬季保温、防寒、防冻等要求,夏季一般可 不防热 2.A、B 区应防止冻土、积雪对建筑物的危害 3.B、C、D 区的 西部,建筑物应防冰雹、防风沙 AB 寒冷地区 1 月平均气温 -1007 月平均气温 1828 1.建筑 物应满足冬季保温、防寒、防冻等要求,夏季部分地区应兼顾防热 2. A 区
13、建筑 物应防热、防潮、防暴风雨,沿海地带应防盐雾侵蚀 ABC 夏热冬冷地 区 1 月平均气温 0107 月平均气温 2530 1.建筑物必须满足夏季防热,通风降温要求,冬季应兼顾防寒 2.建筑物应防雨、 防潮、防洪、防雷电 3. A 区应防台风、暴雨袭击及盐雾侵蚀 AB 夏热冬暖地 区 1 月平均气温 107 月平均气温 2529 1.建 筑物必须满足夏季防热,通风、防雨要求,冬季可不防寒、保温 2.建筑物应防暴 雨、防潮、防洪、防雷电 3. A 区应防台风、暴雨袭击及盐雾侵蚀 AB 温和地区 7 月平均气温 18251 月平均气温 013 1.建筑物 应满足防雨和通风要求,可不防热 2.A
14、区建筑物注意防寒, B 区应特别注意 防雷电 AB 严寒地区 7 月平均气温 181 月平均气温 0-22 1.热工应符 合严寒和寒冷地区相关要求 2 A、B 应防冻土对建筑物地基及地下管道的影 响,并应特别注意防风沙 3C 区东部建筑物应防雷电 C 寒冷地区 ABC 严寒地区 7月平均气温 181 月平均气温 -5-207 月平均 相对湿度 50% 1.热工应符合严寒和寒冷地区相关要求 2除D 区外,应防冻 土对建筑物地基及地下管道的危害 3 B 区建筑物应特别注意积雪的危害 4 C 区建筑物应特别注意防风沙,夏季兼顾防热 5D 区建筑物应有尽有注意夏 季防热,吐鲁番盆地应特别注意隔热、降温
15、 D 寒冷地区 3.4 建筑与环境的关系 3.4.1 建筑与环境的关系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建筑基地应选择在无地质灾害或洪水淹没等危险的安全地段; 2 建筑物周围环境如空气、土壤、水体等不应构成对人体的危害,确保卫生、健 康 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3 建筑布置应结合地理环境特征,不应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 4 建筑布置不应妨碍城市及周边建筑的车行和人行交通,并便于人员疏散; 5 建筑布局不应妨碍自身及相邻建筑的日照、采光、通风等卫生条件; 6 对建筑物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废气、废水等废弃物应进行处理,并应对 噪声、眩光等进行控制,不应造成危害或引起公害; 7 建筑色彩应与周围环境协调,防止产生视
16、觉污染; 8 建筑基地应绿化、美化环境,完善室外环境设施。 3.5 建筑无障碍设施 3.5.1 居住区道路、 公共绿地和公共服务设施应设置无障碍设施, 并与城市道路 无障碍设施相连接。 3.5.2 设置电梯的住宅应设无障碍设施。 3.5.3 残疾人、老年人专用的住宅或宿舍应设置无障碍设施。 3.5.4 公共建筑无障碍设施的设计部位以及建筑物无障碍设施设计要求应符合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 的规定。 3.6 停车空间 3.6.1 新建、 扩建的居住区应设置停车场, 或在住宅建筑内附建停车库, 每户机 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位数量应符合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3.6.2 新建、
17、扩建的公共建筑应按建筑面积或使用人数, 并根据当地行政主管部 门的规定, 在建筑物内,或在同一基地内, 或统筹建设的停车场和停车库内设置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车位。 3.6.3 机动车停车场或停车库产生的噪声和废气应进行处理,不得影响周围环 境。 3.7 无标定人数的建筑 3.7.1 建筑物除有固定座位等标明使用人数外, 对无标定人数的建筑物应按有关 设计规范或统计资料标明使用人数, 并按最多的使用人数计算安全出口的宽度和 数量。 3.7.2 公共建筑中为主体使用部分配置的辅助面积,当其面积与主体部分相接 近,并有可能同时开放使用时, 应按两部分使用人数叠加计算安全疏散出口的 宽度和数量。 4
18、、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定 4.1 建筑基地 4.1.1 基地内建筑的功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 4.1.2 基地与建筑控制线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连接,否则应设通路与道路红线相连接。基地内建筑面积 小于 1000m2 时,通路的宽度不应小于 4m,基地内建筑面积大于 1000m2 时,通 路的宽度不应小于 7m。 2 基地与道路红线连接时,应以道路红线为建筑控制线。如因城市规划需要,当 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在道路红线以外另行划定建筑控制线。 3 除符合本章第 4.2.4 条规定外,建筑物均不得超出建筑控制线建造。 4.1.3 基地地面高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9、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2 基地地地面高程应与相邻基地标高协调,不妨碍相邻各方的排水。 3 基地地面高程宜高于相邻城市道路中心线标高 0.30m 以上,否则应有排除 地面水的措施。 4.1.4 除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采取确保安全的工程措施外,在有 沉陷、滑坡、泥石流、地下矿藏和化学污染等灾害性影响的地段内不得建设。 4.1.5 建筑基地与相邻基地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与相邻基地之间应按建筑防火和消防等要求留出空地和通路。 当建筑前 后各自已留有空地或通路,并符合防火规范有关规定时,则相邻基地边界两边的 建筑可毗连建造。 2 基地内各项建设不得影响其
20、他用地内建筑物的日照标准和采光标准。 3 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相邻方向设洞 口、门窗、阳台、挑檐、空调室外机、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4.1.6 基地机动车出入口或者基地通路的出入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量起不应小于 70m; 2 与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引桥和地铁出入口)最边缘线不应 小于 5m; 3 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 10m; 4 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 20m; 5 当基地通路坡度大于 8%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 6 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其他特殊
21、情况,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 定。 4.1.7 电影院、剧场、文化娱乐中心、体育场馆、会议中心、展览中心、商业中 心等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在执行当地城市规划的条例和有关建筑设计规范时, 尚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地应至少一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该城市道路应有足够的宽度,以减少人员 疏散时对城市正常交通的影响; 2 基地沿城市道路的长度应按建筑规模或疏散人数确定, 并至少不小于基地周长 的 1/6; 3 基地应至少有两个以上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包括以通路连接的)出口; 4 基地或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应防止和快速道路直接连接,同时应防止直对城 市主要干道的交叉口; 5 建筑物主要出
22、入口前应有供人员集散用的空地, 其面积和长宽尺寸应根据使用 性质和人数确定; 6 绿化和停车场布置不应影响集散空地的使用, 并不应设置围墙、 大门等障碍物。 4.2 建筑突出物 4.2.1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得侵入城市道路用地建造,不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 建筑突出物为: 地面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如台阶、坡道、花池、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 进排风口、集水井、采光井等) 地上的建筑物结构、设备、构造与装饰构件; (如阳台、出挑、门廊、连廊、 凸窗、窗扇、窗罩、防护网、雨蓬、空调机位与搁板等) 地下的建筑物结构、设备、构造构件; (如结构档土桩、档土墙、地下基础、 地下室及其出入口、化粪池等) 除基
23、地内连接城市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设施。 4.2.2 不允许突出建筑控制线的建筑突出物为: 建筑物的台阶、坡道、平台、门廊、连廊。 地下室的出入口、采光井、进排风口、集水井。 4.2.3 建筑控制线与各类用地红线、市政管线之间的距离应符合相关专业规范和 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 4.2.4 允许突出建筑控制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人行通道等有人活动的场所上空 1)2.50m 以上允许突出建筑装饰构件,凸形封窗、窗扇、窗罩、统一设计的空 调机位,突出的最大宽度小于 0.50m; 2)3m 以上允许突出雨棚、挑檐以及有防坠物设计的阳台,突出的最大宽度小于 1.50m; 3)2
24、.50m 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小于人行通道宽度减 1m,并小于 3. 0m。 4)5m 以上允许突出雨棚、挑檐,突出宽度小于人行通道宽度减 1m,并不宜大于 3m。 2 在无人行道的传统商业街道和步行街上空,4m 以上允许突出建筑装饰构件、 窗扇、窗罩,统一设计的空调机位,突出宽度小于 0.50m。 3 在道路红线与建筑控制线之间部分允许建设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埋地的化粪池、上有覆盖物的管线、管沟; 2)地下室及其他地下设施,顶部绿化覆土宜大于 1.80m,道路广场上部覆土宜 大于 0.80m。 4 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应有牢固的结合。 5 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
25、接排泄雨水、 空调冷凝水及从任何设 施排出的废水。 注:突出建筑控制线的任何突出物尚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4.2.5 环境艺术小品、雕塑、纪念物、邮政报刊亭、公共电话亭、公共汽车侯车 亭、地铁及地铁出入口、人行天桥及隧道出入口、报刊架、治安岗亭等公共设施 及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在不影响交通及消防安全的前提下,经当地城市规划 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可突入道路红线建造。 4.2.6 骑楼、过街楼和沿道路红线的悬挑建筑,不得影响交通及消防安全,其净 高、宽度等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骑楼、过街楼和沿道 路红线的悬挑建筑等有顶盖的公共空间下不得设置空调机、 排烟扇等
26、或排出有毒 气体的通风系统。 4.3 建筑高度控制 4.3.1 建筑高度不得危害公共空间及相邻建筑物的安全、卫生要求。下列地区建 筑高度的限制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的规定: l 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对建筑高度有特别要求的城市地区,应按规划要求控制建 筑高度; 2 沿城市道路的建筑,应根据道路的宽度控制建筑裙楼和主体塔楼的高度,建筑 高度控制的计算必须符合各地城市规划条例对建筑间距的规定; 3 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 建筑, 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时, 应按有关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4.3.2 不计入建筑控制高度的部分
27、: 坡屋顶屋檐以上部分,局部突出屋面的装饰构件以及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 及烟囱等设备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 14 者,在城市建设地区可不 计入建筑控制高度,但坡屋顶坡度、突出部分的高度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条例的 规定; 当建筑处在本通则第 1 章第 1.0.3 条第 8 款所指的建筑保护区、建筑控制 地带和上条第 3 款有净空要求的控制区时,上述突出部分仍应计入建筑控制高 度。 4.4 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 4.4.1 建筑设计应符合法定的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的要求。建筑密度、容 积率和绿地率依据城市规划法规、 规范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编制的控制 性详细规划或相关管理条
28、例确定。 4.4.2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中为城市提供永久性的建筑开放空间, 无条件地为公 众使用,该用地的既定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可给予提高,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 政主管部有关规定。 5、建筑总体布局 5.1 建筑布局 5.1.1 建筑总体布局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对建筑布局、通路、竖向、绿化、工 程管线和环境保护等进行综合设计。 5.1.2 建筑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之间距,应满足防火规范要求; 2 有日照要求的建筑, 应符合第 5.1.3 条日照标准及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制定的建筑间距要求; 3 建筑物之间距,应满足建筑用房天然采光之要求; 4 建筑环境气象应防止产生小气候不良
29、影响,建筑布局应因势利导,利用空气气 流,组织好建筑与环境的自然通风,应防止和减少寒冷、暑热、沙尘、暴风雨等 酿成的灾害与侵袭; 5 建筑环境噪声应满足城市环境噪声级限定标准。为防止和减少环境噪声干扰, 建筑布局应在建筑功能分区、道路布置、建筑朝向、距离、绿化及防噪声屏障等 方面采取综合措施; 6 建筑物与污染源之间应有卫生隔离,并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的保护间距; 7 建筑布局中应保护环境,符合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 5.1.3 日照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室能获得日照,日照标准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 计规范GB50180 的有关规定; 2 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冬至
30、日满窗日照不小于 1h; 3 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主要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 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应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小于 3h; 5.2 通 路 5.2.1 基地内通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地内应设通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其连接处的车行路面应设限速设施,通路 应能通达建筑物的各个安全出口及建筑物周围应留的空地; 2 通路的间距不宜大于 160m; 3 沿街建筑应设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 80m; 4 长度超过 35m 的尽端式车行路应设回车场。供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不应小于 1 5m15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应小于 18m18m; 5
31、 通路改变方向时,无论采用弧形或截角,路边绿化及建筑物均不应影响行车有 效视距; 6 基地内设地下停车场时,车辆出入口应设有效显示标志。标志设置高度不应影 响人、车通行; 7 基地内车流量较大时应另设人行通路。 5.2.2 通路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行通路宽度不应小于 4m,双车通路不应小于 7m; 2 人行通路不应小于 1.50m; 3 利用通路边设停车位时,不应影响有效通行宽度; 4 车行通路改变方向时,应满足车辆最小转弯半径要求。消防车通路应按消防车 最小转弯半径要求设置。 5.2.3 通路与建筑物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地内车行通路边缘至相邻有出入口的建筑物的外墙间的距离不应
32、小于 3m, 距托幼、小学校建筑不应小于 5m; 2 基地内设有室外消火栓时, 车行通路与建筑物的间距应按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 规定; 3 基地内不宜设高架车行通路。 当设置高架人行通路与建筑平行时应考虑私密视 距要求。 5.2.4 地下车库的设置及出入口应符合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 的规定。 5.3 竖 向 5.3.1 基地地面和通路(不包括山区或山城)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地地面坡度不宜小于 0.2%,地面坡度大于 8%时宜分成台地,台地连接处应 设挡墙或护坡; 2 基地机动车道的纵坡不应小于 0.3%,亦不应大于 8%(坡长200 米),在多 雪严寒地区不应大于 5%(坡长6
33、00 米)。横坡宜为 1.52.5%; 3 基地非机动车道的纵坡不应小于 0.3%,亦不应大于 3%(坡长50 米),在多 雪严寒地区不应大于 2%(坡长100 米)。横坡宜为 1.52.5%; 4 基地步行道的纵坡不应小于 0.5%,亦不应大于 8%,多雪严寒地区不应大于 4%, 横坡宜为 1.52.5%; 5 基地内人流活动的主要地段,宜设置成为方便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或坡 道,其纵坡不宜大于 2.5%(坡长250 米),特殊情况下不宜大于 3.5%(坡长 150 米)。坡道宽度不宜小于 2.5 米。 5.3.2 基地地面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
34、统的设施。 排水方式应根据城市 规划的要求确定; 2 采用车行道排泄地面雨水时,雨水口形式及数量应根据汇水面积、流量、道路 纵坡等确定; 3 单侧设雨水口的道路及低洼易积水的地区, 应采取排雨水时不影响交通和路面 清洁的措施。 5.3.3 室内地面宜高出室外地面 0.15m。 5.4 绿 化 5.4.1 新建和扩建工程应包括绿化工程的投资和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地绿化面积的指标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2 绿化的树种和布置方式应根据城市气候、土壤和环境功能等条件确定; 3 绿化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管线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 4 对名树木、古树木应采取保护措施。
35、 5.5 工程管线布置 5.5.1 各种工程管线宜在地下敷设,确需架空敷设的工程管线不得妨碍车辆、行 人的正常活动、并应防止对建筑物及景观的不利影响。 5.5.2 工程管线的平面位置和竖向位置均应采用城市统一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 统。 5.5.3 各种工程管线的敷设不应影响建筑物的安全,并防止工程管线受腐蚀、沉 陷、振动、荷载等影响而损坏。 5.5.4 工程管线应根据其不同特性和要求综合布置。对安全、卫生、防干扰等有 影响的工程管线不应共沟或靠近敷设。 利用综合管沟敷设的工程管线若互有干扰 的应设置在综合管沟的不同小室内。 5.5.5 地下工程管线的走向宜与建筑主体或道路相平行或垂直。 工程管线
36、应从建 筑物向道路方向由浅至深敷设。工程管线布置应短捷,减少转弯。管线与管线、 管线与道路应减少交叉。 5.5.6 与道路平行的工程管线不宜设于车行道下,如确有需要,可将埋深较大、 翻修较少的工程管线布置在车行道下。 5.5.7 各种工程管线之间的水平、 垂直净距及埋深, 工程管线与建筑物、 构筑物、 绿化树种之间的水平净距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 5.5.8 七度以上地震区、多年冻土区、严寒地区和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室外管线应 按专项规范执行。 5.5.9 各种工程管线的检查井井盖宜具有锁闭装置,保证过往行人及车辆的安 全。 6、建 筑 物 6.1 平面布置 6.1.1 平面布置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
37、、工艺要求,合理布局,并应符合有关防 火规范的规定,做到适用、安全、经济、合理。 6.1.2 平面布置的柱网、开间、进深等定位轴线尺寸,应符合建筑模数协调统 一标准GBJ2 等相关规定。平面布置宜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可改造性。 6.1.3 根据使用功能,应使大多数房间或重要房间布置在有良好朝向、日照和通 风的部位。辅助性房间如卫生间、设备用房可设在朝向较差的部位。对有私密性 要求的房间,应防止视线干扰。 6.1.4 地震区的建筑,平面布置宜规整,不宜错层。 6.1.5 建筑平面布置应将不同人流、物流,水平和垂直的交通路线分隔开,互不 干扰。 6.2 层高和室内净高 6.2.1 建筑层高应结合建筑功
38、能、使用要求和技术经济条件综合确定,并应符合 有关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 6.2.2 室内净高应按楼(地)面至吊顶或楼板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楼板或 屋盖的下悬构件影响有效使用空间者,应按楼(地)面至结构下缘之间的垂直距 离计算。 6.2.3 建筑物各种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有关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地下室、局 部夹层、走道及房间的最低处的净高不应小于 2m。 6.3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6.3.1 地下室、半地下室作为主要用房使用时, 应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并应 符合下列要求: 1 严禁将幼儿、老年人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2 居住建筑中的居室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
39、须对采光、 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3 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 6.3.2 地下工程防水应符合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J108 的规定,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 地下工程的防水,宜采用防水混凝土自防水结构,并根据需要可设附加防水层 或其它防水措施。对防水有特殊要求时,宜采用防、排结合方案; 2 地下室应在一处或若干处地面较低点设集水坑,并预留排水泵和排水管道; 3 地下管道、地漏、窗井等处应有防止涌水、倒灌的措施。 6.3.3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防排烟设施、房间 内部装修等应符合有关防火规范的规定。 6
40、.4 设备层、避难层和架空层 6.4.1 设备层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型民用建筑及高层建筑宜设置设备层。 2 当上部为管线较多(如宾馆、住宅),下部为大空间房间的建筑应在上下部之 间设置设备层。 3 设备层布置应便于市政管线的接入。在防火、防爆和卫生方面互有影响的房间 不应相邻布置。 4 设备层应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当设备层设于地下室又无机械通风装置时, 应在地下室外墙设置风口或通风道,面积应满足送、排风量的要求。 5 凡有给排水设备的机房,应设集水坑并预留排水泵电源和排水管路或接口;配 电房应满足线路的敷设。 6 有振动及噪声的设备机房,除设备应隔振、防噪外,机房的隔墙和门、窗应增
41、加隔声处理。 7 机房布置及围护结构,管道穿越洞口等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6.4.2 建筑高度超过 100m 的高层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并应符合高层 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 的规定。 6.4.3 有人员活动的架空层净高不应低于 2.10m。 6.5 厕所、盥洗室和浴室 6.5.1 厕所、盥洗室、浴室等卫生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内的公用厕所、盥洗室、浴室等卫生用房不应直接布置在餐厅、食品加 工贮存、变配电等有严格卫生或防潮要求用房的上层;住宅卫生间不应布置在下 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和厨房的上层(本套住宅内除外)。 2 卫生用房使用面积及卫生洁具的配置应符合有关
42、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3 卫生用房宜有天然采光和不向邻室对流的自然通风, 无直接自然通风的卫生用 房应设自然通风道, 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通风换气要求时, 应采用机械通风装置。 严寒和寒冷地区卫生用房宜设置自然通风道。 4 楼地面、楼地面沟槽、管道穿楼板及楼板接墙面处应严密防水、防渗漏。 5 楼地面、墙面(或墙裙)面层应采取不吸水、不吸污、耐腐蚀、易清洗的材料。 6 楼地面应防滑,并应有坡度坡向地漏或水沟,防止积水。 7 室内上下水管和浴室顶棚应防冷凝水下滴,浴室热水管应有防止烫人措施。 8 公用厕所应设前室,并采取遮挡视线措施。 6.5.2 厕所和浴室隔间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表态 6.5.2 的
43、规定。 表 6.5.2 厕所和浴室隔间平面尺寸 类 别 平面尺寸(宽度 m深度 m) 外开门的厕所隔间 0.901.20 内开门的厕所隔间 0.901.40 残疾人专用厕所隔间 1.401.80(1.002.00) 外开门的淋浴隔间 1.001.20 内设更衣凳的淋浴隔间 1.00(1.00+0.60) 残疾人专用淋浴隔间 2.002.40(盆浴) 1.502.00(淋浴) 6.6 台阶、坡道和栏杆 6.6.1 台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建筑室内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 0.30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 0.15m。室 内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 2 级,当高差不足二级时,应按坡道设置。 2 人流
44、密集的场所台阶高度超过 0.70m 并侧面临空时,应有防护设施。 6.6.2 坡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坡道不宜大于 1:8, 室外坡道不宜大于 1:10, 供医疗使用的坡道不应大于 1:10,供少年儿童安全疏散的坡道和供轮椅使用的坡道不应大于 1:12; 2 室内坡道水平投影长度超过 15m 时,宜设休息平台,平台宽度应根据轮椅或病 床等尺寸及所需缓冲空间而定; 3 坡道应采取防滑措施; 4 供轮椅使用的坡道两侧应设高度为 0.65m 的扶手; 5 机动车行坡道应符合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G100 的有关规定。 6.6.3 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
45、设置 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2 低层、多层建筑栏杆高度不应低于 1.05m,中高层、高层建筑栏杆高度不应低 于 1.10m, 超高层建筑的栏杆高度不应低于 1.20m; 注: 栏杆高度从楼地面及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 0.22m,高度低于 0.40m 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3 栏杆离楼面或屋面 0.10m 高度内不宜留空; 4 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 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垂直杆件间的净距不应大于 0.11m; 5 商场等允许少年
46、儿童进入的场所,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间距也不应 0.1 1m。 6.7 楼 梯 6.7.1 楼梯的数量、位置和楼梯间形式应满足使用方便和安全疏散的要求。 6.7.2 楼梯梯段宽度除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外, 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 段宽度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按每股人流为 0.55+(00.15)m 的人流股数确 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 注: 1 楼梯的梯段宽度系指墙面至扶手中心或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2 00.15m 为人流在行进中人体的摆幅,公共建筑人流众多的场所应取上限值。 6.7.3 梯段改变方向时,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并不 得小于 1.20m,当有
47、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适量加宽。 6.7.4 每个梯段的踏步不应超过 18 级,亦不应少于 3 级。 6.7.5 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 2 m,梯段净高不应小于 2.2 0m。 注: 梯段净高为自踏步前缘 (包括最低和最高一级踏步前缘线以外 0.30m 范围内) 量至上方突出物下缘间的垂直高度。 6.7.6 楼梯应至少于一侧设扶手,楼段净宽达三股人流时应两侧设扶手,达四股 人流时宜加设中间扶手。 6.7.7 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应小于 0.90m。靠楼梯井一侧水平 扶手长度超过 0.50m 时,其高度不应小于 1.05m。 6.7.8 踏步前缘部分应设防滑措施。
48、6.7.9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梯井净宽大于 0.20m 时, 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滑的措施, 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 垂直杆件间的净距不应大于 0.11m。 6.7.10 楼梯踏步的高宽比应符合表 6.7.10 的规定。 表 6.7.10 楼梯踏步最小宽度和最大高度(m) 楼梯类别 最小宽度 最大高度 住宅共用楼梯 0.26 0.175 幼儿园、小学校等楼梯 0.26 0.15 电影院、剧场、体育馆、商场、医院、疗养院等楼梯 0.28 0.16 办公楼、科研楼、宿舍、中学、大学等楼梯 0.26 0.17 专用疏散楼梯 0.25 0.18 服务楼梯、住宅套内楼梯 0.22 0.20 注:无中柱螺旋楼梯和弧形楼梯离内侧扶手中心 0.25 m 处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 0.22m。 6.7.11 老年人、残疾人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