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房屋按揭、购房贷款保险合同房屋按揭、购房贷款保险合同 2 1.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房屋按揭保险条款 一、保险财产一、保险财产 购房人通过银行按揭所购买的房屋。 二、责任范围二、责任范围 由下面列明的原因引起的房屋物质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1.火灾; 2.爆炸; 3.雷电; 4.飓风、台风、龙卷风; 5.风暴、暴雨、洪水;但不包括正常水位变化、海水倒灌及水库、运河、堤坝在正常水位线以下的 排水和渗漏; 6.冰雹; 7.地崩、山崩; 8.火山爆发; 9.地面下沉,但不包括由于打桩、地下作业及挖掘作业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 10.空中运行物坠落以及外来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倒塌; 11.
2、水箱、水管爆裂,但不包括由于锈蚀引起水箱、水管爆裂。 三、除外责任三、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名项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房屋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2.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3.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 4.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损失和 费用; 5.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和毁坏; 6.核裂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7.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但不包括由于保险单第二条责任范 围列明的风险; 8.
3、本保险单明细表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9.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引起的损失。 四、保险期限四、保险期限 与购房贷款期限相同。 3 五、保险金额五、保险金额 为所购房屋全部的实际价值。 六、赔偿处理六、赔偿处理 1.如果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可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1)按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 (2)赔付受损财产基本恢复原状的修理、修复费用; (3)修理、恢复受损财产,使之达到与同类财产基本一致的状况。 2.受损财产的赔偿损失按当时的市价计算。市价低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市价计算;市价高于保险 金额时,赔偿按保险金额与市价的比例计算。如本保险所
4、载项目不止一项时,赔款按本规定逐项计算。 3.保险项目发生损失后,如本公司按全部损失赔付,其残值应在赔款中扣除,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 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4.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项目,若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 套基础上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5.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的措施后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予以赔偿,但本 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6.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 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 发生之日起至
5、保险期限终止之日起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7.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 七、被保险人义务七、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1.在投保时,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出真实、 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2.被保险人投保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3.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 合理的防损建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 4.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 (1)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7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
6、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 原因和损失程度; (2)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3)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 (4)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八、特别约定八、特别约定 在保险期限内,购房人还贷完毕,由贷款人出具证明,贷款人的保险权益丧失,保险人出具批单, 保险人继续负责本保单项下的保险责任。 4 九、争议处理九、争议处理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按( )项办法 解决:(1)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2)向法院提出诉讼。 2.中国太平
7、洋保险公司购房贷款借贷者人身保险条款 第一条第一条 合同构成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 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第二条 投保范围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为符合投保条件本人或其配偶、直系 亲属向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凡开办购房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也可作为 投保人,为其购房贷款者投保本保险。非本人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二、被保险人:凡年满在18周岁至5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和劳动,具备购房贷款条件并
8、向 金融机构申请并获得购房贷款的个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第三条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身故或高度残疾,无法继续偿还购房贷款, 保险人于事故发生后的第一个贷款归还日,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将被保险人在此时的贷款余额(含本息) 一次付清(若经核保后实际确定的保险金额小于贷款金额, 则按照实际保险金额与贷款金额的百分比偿还 此时的贷款余款的本息),保险责任终止。对于被保险人按购房合同的规定,在事故发生前应缴的贷款部 分,无论什么原因导致的迟缴或未缴的贷款部分,保险人对这部分贷款都不负偿还责任。 第四条第四条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
9、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以致无法继续偿还购房贷款,保险人不负保险金给 付责任,同时终止保险合同。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驾驶无照或法律禁止的机动交通工具及无有效驾照或酒后驾驶机动交通工具; 六、爱滋病或感染爱滋病毒期间所患疾病;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其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时,保险人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
10、费的,保险人将退还保险单的现金 价值。 第五条第五条 保险责任开始保险责任开始 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自保险人同意承保并收取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保险人应签发保险单 作为保险凭证,至贷款期满的24时或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止。 5 第六条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保险在合同成立时的最高保险金额以购房贷款余额为限,实际初始保险金额以保险人的核保 结果确定,保险金额根据贷款情况逐年递减。 二、本保险的保险费因投保时的年龄及贷款期限而异,缴费方式为趸缴,费率详见附表。 第七条第七条 如实告知如实告知 本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
11、、被保险人应当 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 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 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两年的,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八条第八条 受益人受益人 本保险的受益人为发放购房贷款的金融机构或购房贷款的担保方。 第九条第九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险人,且及时提 供有关材料,并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30日内,凭所需文件资料,向保险人申请保险金。由于延误 时间,导致必要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的,应由受益人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应从所给付 的保险金中扣除因此而增加的额外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误除外)。本合同受益人的保险金的请求 权,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保险人不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