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企争议解决与实操》课后完整版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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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常见税企争议案例化解实操 课程课程简介简介 本本课程以现行税收课程以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针对企和规章为依据,针对企业全面税务管理过程中因不合理税务业全面税务管理过程中因不合理税务“红头文件红头文件”造造成的税企争议,以案例分析的形式帮助企业寻找解决成的税企争议,以案例分析的形式帮助企业寻找解决方案,并做出具体税务筹划安排,以实现方案,并做出具体税务筹划安排,以实现“税负合理、税负合理、风险可控、不多缴税、不早缴税风险可控、不多缴税、不早缴税”的税务管理目标。的税务管理目标。案例导入 【案例案例】某企业签订一个房屋对外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某企业签订一个房屋对外租赁合同,合

2、同约定:租赁租赁期限期限10年年,从,从2011年年1月月1日起至日起至2020年年12月月31日止日止,前三年,前三年免租免租,以后每年租金,以后每年租金1200万元万元。税务局要求。税务局要求我们我们前三年前三年免租期也要按照房产余值计税免租期也要按照房产余值计税;第四年起才能;第四年起才能按照按照租金计算房产税。租金计算房产税。 问问:税务局做法是否正确?:税务局做法是否正确?u财税财税【2010】121号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号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

3、产税。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提示提示】免租期是建立在长期税金基础上的一种价格折扣免租期是建立在长期税金基础上的一种价格折扣表现形式,税务局不得将长期租赁合同的免租期解释为表现形式,税务局不得将长期租赁合同的免租期解释为“无租使用无租使用”、要求承租人代缴;也不应要求出租人在已按、要求承租人代缴;也不应要求出租人在已按租金收入租金收入12%交税的同时就免租期按原值重复缴税(财税交税的同时就免租期按原值重复缴税(财税【2010】121号文第二条号文第二条表述无上位法依据)。表述无上位法依据)。【思考思考】如何筹划?如何筹划? “营改增”背景下的税务管理体系的构建 【思考】“增值税属于价

4、外税、不在利润表中反映、与企业损益无关”的观点,是否正确?(一)基础篇 【案例】 某酒店收入100,成本70,营业税5,毛利25 项目金额营业收入100营业成本 70营业税金及附加 5营业毛利 25 利 润 表项目金额营业收入 100 减:销项税额 -5.66营业成本 70 加:进项税额 +0.66减:营业税及附加 0营业毛利 25 利润表(酒店)项目金额 营业收入 100 营业成本 70 营业税金及附加 0减:销项税额 -5.66加:进项税额 +0.66 增值税成本 -5营业毛利 25 利 润 表(酒店) 【案例】甲公司是提供生活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6%, 当月的销售收入(含稅

5、)是1060万元,当月采购办公用品117万元(含税),人力成本800万元。 方案(1)采购办公用品取得的增值稅专用发票; 方案(2)采购办公用品取得的增值稅普通发票。 【解析】 方案(1)增值税=60-【117(1十17%)17%】 = 43万元,税前扣除成本900万元 方案(2)增值税=60-0 = 60万元,税前扣除成本917万元;净利润比较项目项目方案(方案(1)方案(方案(2) 差额差额营业收入营业收入10001000 0营业成本营业成本900917 -17利润总额利润总额10083 17所得税所得税2520.75 4.25净利润净利润7562.25 12.75方案(3):取得的增值稅

6、普通发票,价格100。项目项目方案(方案(1)方案(方案(3) 差额差额营业收入营业收入10001000 0营业成本营业成本900900 0利润总额利润总额100100 0所得税所得税2525 0净利润净利润7575 0净利润比较净利润比较 【提示】采购合同应该明确约定含税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约定由于对方提供的票据不合法而导致买方损失的,对方必须赔偿。 (1)增值税进项税额损失 =应开票含税结算额(1+17%)17%-实收票面进项税额 (2)无票的所得税损失=不含税金额25%。 情形一般纳税人(总价)小规模纳税人(总价)降价空间线17%/0 117 100 85%11%/0 111 10

7、0 90%6%/0 106 100 94%17%/3% 117 103 88%11%/3% 111 103 93%6%/3% 106 103 97%【提示】不同供应商的降价空间的测算 【提示】 1.税怎么缴不是财务的账做出来的,而是业务做出来的,是业务部门产生的税,财务部门只是核算出来去缴税。 2.应纳税额的多少一般与财务无关,税额的大小是由生产、经营、管理实际经济业务所决定的; 3.事后让财务人员考虑税后问题,实质是逼着财务人员造假、偷税漏税。“营改增”后全面税务管理体系构建 营改增背景下企业税务管理的若干理念创新: 1.由财务控制到全员控制; 2.由结果控制到过程控制; 3.由执行层面到决

8、策层面;第二部分 实务篇(一)增值税 【案例】甲公司与另一家公司签订的钢材购买合同,因2015年市场价格大幅下滑而单方面违约,根据合同应赔偿对方1亿元,经过双方多次协商最后达成一致、甲公司赔给对方6000万元。现在这笔赔偿金税务局说要有发票才可以税前列支,但这笔赔偿金根本不可能开出发票来,它不符合开据增值税发票的要求,现在对方只给我们开据了收据,我们可以提供协议还有银行的付款记录。 请问:这样这笔赔偿金能否税前列支?1、企业的赔偿金收入是否作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3】141号)第三条,关于赔偿金收入征税问题:“如纳税人当期没有

9、发生营业额,其取得的赔偿金按原约定的行为征收营业税”。不合理的红头文件! (1)税法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又对价外费用进行了正列举,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提示】价外费用的界定 (1)价外费用的方向性: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不包括购买方向销售方索取的折扣或索赔。 (2)价外费用的依附性:销售方向购买方实际销售了

10、货物或者实际提供了应税劳务或发生应税行为。 (3)价外费用的确定性:价外费用应当与应税收入直接相关(密切)。 (2)可参考的规范性文件 国税函【2010】42号指出,只签订劳务合同、未提供设计劳务并收取价款的单位和个人,不能作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实际提供应税劳务,不再返还的违约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不涉及流转税。 财税【2003】16号指出,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2、取得的押金是否作为价外费用先缴纳增值税? 粤地税函【1998】225号规定: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押金属

11、于“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范围。因此,纳税人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向对方收取的押金,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征营业税。若发生退还押金,可允许从当期计税营业额中予以扣减。 国税发【1993】154号指出,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2004】416号指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有关价外费用的规定,福建雪津啤酒有限公司收取未退还的经营保证金,属于经销商因违约而承担的违约金,应当征收增值税;对其已退还的经营保证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12、。 【提示】税收实务中对于经营保证金(押金)暂时不征税,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否则有权提前征税: 实际收取经营保证金(押金)时不得开具发票。 实际收取的经营保证金(押金)应当记入“其他应付款”科目,而不是“预收账款”等科目。 实际收取的经营保证金(押金)应当符合经营常规,超过经营常规合理金额的经营保证金(押金) ,有权推定为提前收取的货款。 在合同有效期内经营保证金(押金)不得自动抵顶货款。 【提示】两个例外规定: 国税发【1995】192号,对酒类包装物的押金作出了特殊规定,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缴税。 国税函

13、【2004】827号明确,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1年(含1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3、代扣代缴个税取得手续费收入是否应征收增值税? (1)营业税时代 广西桂地税函【2009】446号规定,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收入应缴纳营业税。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提示】作出征税决定的:粤地税函【2008】583号、桂地税函【2009】446号、新地税函【2012】282号。 税总发【2013】10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税收风险管理后续工作的通

14、知 :“经税务总局各相关司共同研究,根据现行税法,部分税政问题按如下口径统一执行:代收代缴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消费税、预提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应征收营业税。” 京地税营【2014】156号: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单位取得的委托代征手续费,应按营业税“服务业代理业”税目,依5%税率照章缴纳营业税。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海南电网公司收取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是否免征地方教育费附加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纳税问题的复函(琼地税函【2013】200 号)第二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收到税务机关返还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提示】本质上不同于其他企业经

15、营性质的收入,而是属于税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法定义务从而并非属于营业税应税项目,因此,应当不适用营业税相关规定。 (2)营改增以后 河北省国税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五) 十五、关于保险公司代扣个人所得税、车船税手续费征收增值税问题 保险公司代扣个人所得税、车船税手续费按经纪代理服务征收增值税。 湖北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二辑: 70.营改增后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等单位原来使用地税部门监制的收据的,营改增后如何处理? 答:可以开具零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征税理由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

16、收税款义务。” 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附:个人所得税问题 财税【1994】20号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重庆渝地税发【2007】263号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免税范围界定为:发放给具体办税人员的手续费奖励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扩大范围发放的手续费奖励,仍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建议账务处理

17、: 1.收到时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一手续费收入 2.奖励个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应付职工薪酬 3. 发放给个人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库存现金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其他人员) 财税【2016】36号规定: 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4.企业购买理财产品收益是否应该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

18、)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4.企业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收入征税问题 【提示】营业税时代:渝地税发【2014】70号: (1)若不承担投资风险,收取固定利润,视为发生贷款行为,对收取的固定利润应按照“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 (2)若不承担投资风险,取得保本不固定的浮动收益,在税法尚未明确下,对取得保本不固定的浮动收益可暂比照存款利息收入,不缴纳营业税; (3)若承担投资风险,取得不固定的浮动收益,视为投资收益,不缴纳营业税。 4.企

19、业购买理财产品收益是否应该缴纳增值税?企业购买理财产品收益是否应该缴纳增值税? 5、关联方之间无偿拆借资金是否缴纳增值税? 问:关联方之间无偿拆借资金是否缴纳营业税? 【提示】前税务总局局长肖捷解答:关联企业之间无息借款,如果贷款方未收取任何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形式的利息,则贷款方的此项贷款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行为,也就是说不征收营业税。如果没有收取利息货币,但收取了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那也要征收营业税。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6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

20、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54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二)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如何抗辩? 5、关联方之间的“无偿借款”征税问题 理论的完美,实操的缺憾! 房地产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资金池”),向成员企业无偿提供资金,国税局均有权以“视同销售”的名义征税6%,同时不许抵扣。 以万科的资金集中规模为例,一上一下“其他应收(付)款内部往来”科目平均余额规模可上千亿,如果主动“视同销售”

21、交税,每年增加税负超过3亿元。 【案例】甲公司于2015年拿地皮一块,由于资金紧张,欲与乙公司合作开发,约定由乙公司出资2000万投入甲公司,并已甲公司名义开发,后由于种种原因,合作失败,经协商,甲公司同意支付乙公司150万元作为损失赔偿。 【提示】资金占用费筹划成为违约金。 问:某工业企业将资金借给一家地产公司,借款期一年,工业企业收取的利息,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地产企业不能抵扣进项,怎么办? 答:企业融资的方式有多种:信用融资、债务融资、股权融资、其他方式。如果能够将债务融资转化为信用融资这个问题就解决了。例如,工业企业将产品卖给地产公司,约定一年后支付货款,地产公司购入后再销售给工业

22、企业的客户并取得现金,工业企业应收取地产公司的货款中是含利息的,工业企业按照应收货款向地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地产企业取得的扣税凭证可以抵扣销项税额。 【案例】2009年12月25日,总局网站“咨询热点”栏目问答: 问:委托外单位印刷的宣传资料,用于对外发放推广,是否视同销售交纳增值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将宣传资料赠与他人,要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如果贵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并取得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可以抵扣。 6、宣传资料用于对外发放

23、是否视同销售交增值税? 【提示】 企业的宣传单,是企业为向顾客提供商品销售信息而发生的正常物料消耗,其用途是商品信息的传递,属于一次性消耗品,对于顾客来说,除了了解商品信息,并无其他使用价值或者转让价值。 在会计上应当在“销售费用一促销宣传费”科目分类,在所得税上应当作为销售费用扣除,在增值税上应当抵扣其进项。 正确的处理是:既不需要计算销项税,也不需要进项税转出,而应当作为企业生产经营的必要消耗抵扣进项税。 【提示】“三包支出”增值税处理 问:公司在产品保修期内免费为客户提供维修服务,免费维修所消耗的材料或更换的配件是否需要作进项税转出或视同销售处理?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和增值

24、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该公司的产品在保修期内出现问题,进行免费维修消耗的材料或免费更换的配件,属于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须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提示】“三包支出”增值税处理 另外,由于保修期内免费保修业务是作为销售合同的一部分,有关收入实际已经在销售时获得,该公司已就销售额缴纳了税款,免费保修时无须再缴纳增值税,维修领用零件也不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日期:2010年03月15日 青国税函【2005】43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三包”期内免费为客户更换配件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做了如下规定:企业将“三包”配件直接或通过商业流通渠道提供给售后服

25、务单位,并用于产品“三包”服务的,不论是否作价均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但以下三种情况除外:(1)企业直接为客户免费更换的“三包”配件;(2)企业按照更换下来的“三包”旧配件的数量、品种、规格,在企业“三包”配件定额内免费发放的新配件;(3)企业退回供货商的属于更换下来的企业 “三包”配件定额内的旧配件。7.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货物移送是否一定要视同销售? 【案例】甲公司为了便于销售,在各地设立了仓库,有几个人分别负责管理并销售这些货物,所有这些人员的费用开支以及销售发票的开具和货款的回收均由甲公司负责。现税务稽查局要求对上述移送的货物补缴税款并要以罚款,理由是: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

26、款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同一县、市的除外)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应当视同销售,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请问:税务稽查局的做法是否正确? 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 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

27、在地缴纳税款”。 【解析】如果分支机构不开发票或不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则不具备“用于销售”的条件;既然不是“用于销售”,因此总机构也就不可能“视同销售”。 针对,上述案例企业在外地设立的仓库,一无营业执照,二无银行账号,充其量只是个货物的存放地,根本不构成分支机构;即使其在外地设立了分公司,如果该分支机构没有开具发票,也没有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则总机构仍然无需在货物移动时缴纳增值税,而应当按照总机构最终与购买方签订的销售方式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确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0

28、2号)规定,“纳税人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地开立账户,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为,不具备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的受货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两种情形之一,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8、总公司的房产由异地分公司持有并出租的征税问题 案例:我公司在外省市有分公司,主营业务就是持有房产并出租,由于总、分公司的形式,所有房产的产权都是总公司名称,预计总公司、分公司营改增后都将变成一般纳税人,根据规定应自行开具发票。 问:分公司所在地的房产是总公司在当地预缴由总公司开具发票、申报,还是由分公司直接开具发票、申报?

29、【解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 (1)如果由总公司与承租人签订租房合同,那么总公司应该按照不动产跨县市租赁增值税有关规定,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由总公司申报纳税; (2)如果由分公司与承租人签订租房合同,分公司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申报缴纳增值税; (3)由于分公司并不拥有房产产权,此行为属于房产转租,还应与总公司补充签订租赁合同,视同销售。 【提示】总分支机构之间提供服务的开票时间控制 如果总机构在月末开票,同时计提和申报销项税金,但下属分支机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已经无法申报抵扣,而只能延迟至下月,就会产生增值税垫付(政府占用企业资金)。 建议:同时申报销项和进项。9

30、.企业向特定人员赠送礼品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847号)规定,关于业务销售附带赠送的处理: (1)给予已有用户或使用者的,凡是作为商业折扣给予单位使用者的,应在账面上反映; (2)给予法人单位的特定人员,应作为企业业务招待费按规定标准扣除; (3)为宣传推广目的随机给予不确定客户(包括实际用户和潜在用户)的,应作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标准扣除。9.企业向特定人员赠送礼品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

31、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又补充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的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财税【2016】36号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皖国税函【2009】105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在交际应酬中所赠送的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但不需按视同销售中的无偿赠送征收增值税”。 即将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货物无偿赠送客户,若按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若未按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其进项税额应做转出处理。 (1)自产货物 进

32、项税额可以抵扣,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 (2)外购货物 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的,也不做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10、“发货、收款、开票”三者孰早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观点是否正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10、“发货、收款、开票”三者孰早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观点是否正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

33、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0号公告)规定: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

34、值税(销项税额)? 11、提前预收一年的物业管理费如何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 第1项:如果服务未提供,那先开具发票的,不管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都必须当期计税;如果未开具发票,则只能算预收款项处理; 第2项:如果开始提供服务,并一次性收款,则此时点即确认纳税义务; 第3项:如果约定服务过程中收取款项,有明确的付款日期,那约定的日期即应计应税收入确认纳税义务,此时不管对方付不付款,那怕欠款也要确认纳税义务; 第4项:如果都没有收款及约定收款,那服务完成当天确认纳税义务。 【解析】依据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过

35、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1)按照收讫销售款项确认应税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应以发生应税行为为前提; (2)收讫销售款项,是指在应税行为开始提供后收到的款项,包括在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3)除了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外,在发生应税行为之前收到的款项不属于收讫销售款项,不能按照该时间确认纳税义务发生。 11、提前预收一年的物业管理费如何缴纳增值税?12、企业销售储值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u 国税函国税函【2004】1032号规定:号规定:“消费者持服务单位销售或消费者持服务单位销售或赠予的固定面值消费卡进行赠予的固定面值消费卡进行消费时消费时,应确认

36、为该服务单位,应确认为该服务单位提供了营业税服务业应税劳务,发生了营业税纳税义务,提供了营业税服务业应税劳务,发生了营业税纳税义务,对该服务单位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其计税依据为,消费者对该服务单位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其计税依据为,消费者持卡消费时,服务单位所冲减的有价消费卡面值额。持卡消费时,服务单位所冲减的有价消费卡面值额。”u 国税函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号规定,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确认收入。 纳税人销售储值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纳税人销售储值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13、“三

37、流不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 【案例】A公司向B公司购买服务,应当支付货款1060万元,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B公司示意A公司将该笔款项支付给C公司,以冲抵B公司欠C公司的货款,A公司以银行汇票形式支付给了C公司。 借:管理费用-B公司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0 贷:银行存款-C公司 1060 问:有何税收风险? 【稽查】税务机关认为,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第一条地三款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因此判定该项进项税额60万元不允许抵扣

38、。 【税官提示】合同流、票流、物流、资金流四者一致+转账。建议转账至:对方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账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诺基亚公司实行统一结算方式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211号)规定,对诺基亚各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税官提示】限总、分公司之间,不能扩大到母子公司之间。 总局公告总局公告2014年第年第39号:同时符合以下情

39、形的不属于对外号: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 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务、应税服务; 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0、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第一,纳税人对外开具的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应当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包括以直接购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也包括“先卖后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所谓“先卖后买”,是指纳税人将货物销售给下家在前,从上家购买货物在后。 第二、本公告仅仅界定了纳税人的某一行为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意味着非此即彼,从本公告并不能反推出

41、不符合三种情形的行为就是虚开。14、企业购进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蛋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

42、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财税【2012】75号仅限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提示1】购入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以下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1)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应向对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或按照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

43、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按照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进自产农产品,企业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并按照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4)上述购进农产品业务中,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初级农产品,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上“税额栏”有数据的,可以按照农产品买价和13%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税额栏”数据为“0”或“*”的,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提示2】农产品收购发票涉及的风险控制 如果是较大规模的生鲜供应商个人,使用收购发票金额较大的,应要求其提供土地或鱼塘

44、承包合同(土地生产能力应不低于其结算规模),并将复印件向国税局主管科室备案。 逻辑合理性控制:同一个供应商个人所供应的农产品品种数量应合乎常理;自产自销证明的出具地应当能够生产所供应的农产品。 开票控制:所开品名应当属于财政部对农产品的范围注释;发票开具方法应当符合本省的特别规定。避免指控为“项目不齐的发票”。15、“失控发票”对应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1)失控发票,就是指无法控制的发票,即指防伪税控企业因金税卡被盗而丢失其中未开具的发票,或丢失空白专用发票,以及被列为非正常户(含走逃户)的防伪税控企业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发票。 (2)抵扣问题 国税发【2004】123号:认

45、证系统发现的“认证时失控发票”和“认证后失控发票”经检查确属失控发票的,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解析】 (1)国税发【2004】123号无上位法依据。 (2)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04】96号):具体应用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对人民法院不具有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约束力。但是,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并合理、适当的,在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时应承认其效力;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理由中对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有效、合理或适当进行评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国

46、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通知(国税发国税发【2005】179号号)规定:)规定: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理决定书是税务机关经对各类税收违法行为依是税务机关经对各类税收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据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作出处理决定时使用。作出处理决定时使用。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理决定书所援引的处理依据,必须是所援引的处理依据,必须是税收法律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并应当注明,并应当注明文件名称、文号和有关文件名称、文号和有关条款。条款。 【提示提示】善意取得失控发票,应允许进项税额抵扣。善意取得失控发票,应允许进项税额抵扣。16、

47、企业过期食品和药品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本条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财税【2016】36号试点实施办法第27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

48、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示提示】 (1)总体原则)总体原则:一是一是“反列举反列举”,二是,二是“用于用于”。 (2)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不动产的处理原则的处理原则 凡发生凡发生专用于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项目的,该进项税额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项目的,该进项税额不

49、得予以抵扣不得予以抵扣;发生发生兼用兼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和上述项目情况的,该进项税额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和上述项目情况的,该进项税额准予准予全部抵扣全部抵扣。 (3)非)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规定: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

50、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皖国税函【2008】10号规定,每期期末因存货账面价值低于市价而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思考:产品过期失效是否需要将进项税额转出?思考:产品过期失效是否需要将进项税额转出? 皖国税函皖国税函【2008】10号规定,纳税人因库存商品号规定,纳税人因库存商品已过已过保质期保质期、商品滞销或被淘汰商品滞销或被淘汰等原因,将库存货物等原因,将库存货物报废或低报废或低价销售价销售处理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处理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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