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ppt课件2国际税收协定概述 国际税收协定的基本内容 中国对外税收协定的实践 2ppt课件3国际税收协定一般是指国与国之间签订的避免对所得和资本双重征税和防止偷逃税的协定国际税收协定的分类 双边税收协定和多边税收协定 综合税收协定和单项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范本 OECD范本(1977) 联合国范本(1979) 税收协定范本的比较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的关系国际税收协定的作用3ppt课件4 国际税收协定产生和发展的历史 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的演变 1928年双边税收协定范本、1935年的协定草案、 1943年墨西哥范本和1946年伦敦范本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税收协定范本 联合国范本 4ppt课件5
2、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协定范本草案的基本前提: 居住国应通过抵免法或免税法消除双重征税; 所得来源国应力求缩减所得来源地管辖权的征税范围,并且大幅度地降低税率。5ppt课件6 联合国范本强调,收入来源国对国际资本收入的征税应当考虑以下三点: (1)考虑为取得这些收入所应分担的费用,以保证对这种收入按其净值征税 ; (2)税率不宜过高,以免挫伤投资积极性; (3)考虑同提供资金的国家适当地分享税收收入,尤其是对在来源国产生的即将汇出境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所征收的预提所得税,以及对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运利润征税,应体现税收分享原则。 6ppt课件7 OECD范本:侧重于维护居民管辖权,更多地照顾到
3、发达国家的财权利益。虽然在某些特殊方面承认收入来源国的优先征税权,但主导思想所强调的是居民管辖权原则,主要是为促进经合组织成员国之间签订双边税收协定的工作。 联合国范本:同时考虑到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的要求,适当地兼顾发展中国家的财权利益。较为注重扩大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主要目的在于促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签订双边税收协定,同时也促进发展中国家相互间签订双边税收协定。7ppt课件8 国际税收协定的法律地位 从目前大多数国家的规定来看,当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不一致时,国际税收协定处于优先执行的地位。我国是主张税收协定应优先于国内税法的国家 。 目前其他许多国家也主张国际税收协定不能干
4、预缔约国制定、补充和修改国内税法,更不能限制国内税法作出比税收协定更加优惠的规定;如果国内税法的规定比税收协定更为优惠,则一般应遵照执行国内税法。 国际税收协定在少数国家并不具有优先于国内税法的地位,例如美国。8ppt课件9 分歧 处理办法 税收协定优先于国内法 中国:如果国内税法规定的征税条件、待遇或负担,低于或优于税收协定的,在一般情况下,仍按国内税法的规定处理 后法优于前法 对“协定”专门用语的解释 对于与其他法律共用的普遍性用语,依据国内税法解释; 对于只在协定中使用的专门用语,依据协定条款的本身作出解释 9ppt课件10 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不一致举例: 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
5、,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超过90日,其来源于中国的所得就应向中国纳税;而中日协定有关条款规定,只有当日本国居民在一个日历年内连续或累计在我国居住超过183天,才可以征税。 按照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外国企业在我国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我国的股息、利息等投资所得征收20%的预提所得税;而中日协定规定,对这类所得征收的预提税税率不能超过10%。再如,对建筑工地等常设机构,我国涉外税法中没有规定时间期限,而协定规定了6个月以上才构成常设机构。 10ppt课件11 国际税收协定的优先地位举例: 法国税收法典第209B条款是所谓的受控外国子公司条款,它规定,法国母公司应从
6、受控外国子公司分得的利润无论是否汇回,都要在当年计入法国母公司的应税所得,向法国政府纳税。在受控外国公司没有分配利润的情况下,这种做法实际上等于法国政府对外国公司的利润课税。但根据法国与瑞士签订的税收协定第7(1)条的规定,瑞士居民公司的利润不得在法国纳税。这样,法国的国内税法就与国际税收协定有了冲突。2002年6月法国最高法院作出了一项裁定:当税收法典209B条与税收协定冲突时,税务部门必须按税收协定的要求办理。为了使209B条能够得以实施,法国税务机关在与美国、西班牙、日本等国修订税收协定时都加进了实施209B条款的内容。11ppt课件12 我国是主张税收协定应优先于国内税法的国家 我国外
7、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12ppt课件13 如果国内税法的规定比税收协定更为优惠,则一般应遵照执行国内税法 。 例如,我国对外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中规定的对专有技术使用费征收的预提税一般实行10%的限制税率,但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于在农业、科研、能源、交通运输以及在开发重要技术领域等方面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使用费,如果提供的技术先进或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预提所得税。就是说,我国对于这些先进技术取得的使用费,国内税法规定的税收待遇比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的税收待遇还
8、要优惠,在这种情况下,税务部门则应按照国内税法对外商提供先进技术取得的使用费免征预提税,而不去执行税收协定规定的10%的预提所得税。13ppt课件14 国际税收协定在少数国家并不具有优先于国内税法的地位 。 美国的例子:美国财政收入法典第7852(d)节中指出,国际税收协定中的条款与国内税法中的条款哪一个都不具有优先地位。根据美国的法律,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都是最高法,具有同等的效力,如果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冲突,则按照“后法优先于前法”的惯例办理,这样,当美国后颁布的税法与以前缔结的国际税收协定相冲突时,按“后法优先于前法”的原则执行就会违反国际税收协定,而税收协定属于国际法的范畴,除非协定
9、国同意中止或部分中止与美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否则美国无权单方面免除其协定义务。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894(a)节也承认,法典条款的使用应当考虑到美国签订的任何税收协定的义务。 14ppt课件15 划分征税权,协调国家之间的税收权益; 避免国际双重征税,消除跨国纳税人的不合理负担; 加强国家之间的税务合作,防止国际逃避税; 避免税收的国际歧视,保护纳税人的税收利益; 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推动世界经济的发展。 15ppt课件16 协定适用范围 人的范围 税种的范围 协定用语定义 一般定义 :国民 、公司、国际运输 、主管当局 居民 (按照国内法确定) 常设机构 对各类所得和财产征税的规定 双重征税的免
10、除 特别规定 16ppt课件17 人的范围:缔约国一方居民或同时为缔约国各方居民公民的人自然人法人其他纳税实体(承担无限纳税义务) 税种的范围:所得税和财产税类的税种中央/联邦所得税、地方所得税社会保障税?石油使用费?17ppt课件18 协定涉及的人 在经合组织和联合国的两个范本中,都把协定包括的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公司、社团以及基金会等)限制在缔约国一方或同时成为缔约国双方的居民。 两个协定范本规定:除了协定的个别条款(无差别待遇条款、税收情报交换和政府职员的退休金等)外,非缔约国居民不能享受协定的待遇。 18ppt课件19 税收协定涉及的人是否应包括合伙企业 ? 联合国范本没有包括涉及合伙
11、企业的特别条款,缔约国就可以在谈判中自己决定这个问题。 经合组织的财政委员会 “OECD税收协定范本对合伙企业适用性”的报告中的观点 在税收协定中严格规定“税收协定涉及的人” 的重要意义在于限制纳税人不当地使用税收协定。 19ppt课件20 例如,日本的公司要缴纳三种所得税:一是中央政府课征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0%;二是市县政府课征的居民税,税率为6.21%;三是市县政府课征的企业税,税率为10.08%(应税所得超过700万日元),总的实际有效税率为42.05%(企业税在计算公司所得税时可以作为费用扣除,所以实际有效税率低于三种税率之和)。如果日本签订的税收协定只适用于公司所得税,不涵盖居民
12、税和企业税,那么仍可能存在双重课税问题。 20ppt课件21 我国在对外已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列入协定的适用税种主要是所得税。 如中日税收协定中,中国方面包括有:个人所得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及两个企业所得税附加的地方所得税。日本方面列有:所得税、法人税和居民税(相当于我国的地方所得税)。 21ppt课件22 基本用语(和专门用语) 一般定义缔约国双方的地理概念(含海外领地国际托管地)人国民公司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国际运输主管当局 居民 (按照国内法确定) 常设机构22ppt课件23 按缔约国法律 自然人居民(住所、居所),法人居民(注册地、实际管理和控制
13、中心、总机构等) OECD范本:不包括仅由来源于该国的所得或位于该国的财产在该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UN范本:未作以上规定。防止某国的居民在该国仅对发生于境内的所得征税,而不对境外所得征税时,被视为非居民而丧失享受协定优惠的权利。(例) 双重居民身份 合伙企业的居民身份 23ppt课件2424ppt课件25 协商 若干标准顺序 仍不能认定居民身份,则不能享受协定优惠 缔约国一方的居民,因缔约国另一方与第三国之间的税收协定而同时成为第三国的居民时,也不能再作为缔约国一方的居民享受协定优惠。 25ppt课件26 合伙企业视为公司法人来征税(法国、比利时),合伙企业就被作为居民纳税人而享受协定待遇。
14、 合伙企业在税收上不认为是法人居民,而其中的合伙人又不完全是缔约国任何一方的居民,则将出现合伙人之间税收待遇不同的情况,经合发组织范本注释提出由缔约国双方协商;联合国范本亦未作出不同的规定。 26ppt课件27 对于发展中国家的意义 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 常设机构的具体形式 准备性和辅助性活动的固定场所除外 OECD范本储存、陈列和交付本企业货物或商品的设施。联合国范本取消了其中的“交付”货物一项。 建筑工地、建筑安装工程问题 非独立地位代理人问题27ppt课件28 两个范本中的否定目录:被排除在常设机构范畴的场所 (1)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联合国
15、范本不含交货)的目的而使用的设施; (2)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联合国范本不含交付)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库存; (3)专为另一企业加工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库存场所; (4)专为本企业采购货物或者商品,或者搜集情报的目的所设的固定场所; (5)专为本企业进行其他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的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 28ppt课件29 经合组织和联合国范本对常设机构的定义都强调: (1)常设机构是一个固定场所,是一种在另一国的看得见的客观存在 (2)外国纳税人对该固定场所有权长期使用 (3)该固定场所要服务于外国纳税人的经营活动,而不是从属于其经营活动 29ppt课件30经合组织
16、(OECD)对“常设机构”做的补充解释: (1)关于固定经营场所(2)关于建筑工地、建设项目或安装工程 (3)关于预备性和辅助性活动 (4)关于独立代理人的判定 30ppt课件31 我国规定,外国企业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下列业务活动的应属于常设机构,其要就这些业务活动在我国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 (1)各类从事贸易的公司、商社、商号等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的商品代理贸易业务活动。 (2)商务、法律、税务、会计等各类咨询服务企业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的各类服务活动。 (3)集团或控股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为其集团内公司提供的各项服务活动。 (4)广告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的承揽或代理广告业务。 (5)旅游
17、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为旅游者提供的服务活动(如办理签证、收取费用、代订机票、导游、联系食宿)。 (6)银行金融等机构设立的代表机构兼营的投资咨询或其他咨询服务。 (7)运输企业设立的代表机构就运输业务各环节为客户提供的服务。 31ppt课件32 在实践中如何确定常设机构并对其征税 例1:德国一家股份公司M公司1998年2月与我国一家电力公司签订了一项合同,由德国M公司帮助在我国建设一座发电站,价值1亿德国马克。根据合同,德方应向我国公司提供以下技术帮助: (1)电站工程的设计、维修和保养2000万德国马克 (2)设施的操作技术300万德国马克 (3)附属设施的制造技术400万德国马克 (4)附属
18、设施的制造图纸4000万德国马克 (5)接受中国工作人员在德国培训300万德国马克 (6)派人到中国对电站的制造和安装进行监督,德方技术人员在中国停留6个月以上3000万德国马克32ppt课件33 分析:根据中德协定第5条第3款,即常设机构包括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但这种工地、工程或活动以连续为期6个月以上为限。德国M公司派人到中国对电站的制造、安装进行监督,时间超过6个月,因而这种监督活动已构成德国M公司在我国的常设机构,我国对于M公司3000万德国马克的监督活动收入应征收所得税(允许扣除必要的费用)。另外,M公司向我国电力公司提供的第(1)、(4)、(5
19、)项技术帮助,根据中德税收协定备忘录第1条(b)中的规定,即缔约国一方居民在该缔约国进行的与其在缔约国另一方设立的常设机构有关的计划制定、设计、建设或研究活动以及工程规划服务所取得的所得不应归入该常设机构,我国不对其收入(共计6300万德国马克)征税。M公司向我国电力公司提供的第(2)、(3)两项技术所取得的700万德国马克的特许权使用费也不应归入其在我国设立的常设机构,但我国要对这两笔特许权使用费征收10%的预提税。33ppt课件34 例2:德国X公司在北京设有一办事处,该办事处无权代表X公司签订合同,它的工作范围仅是为X公司来华人员提供翻译、汽车、司机、住宿等帮助,同时还进行广告和市场分析
20、工作。这个办事处每年的开支为50万人民币。 分析:X公司在我国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在我国为其总机构提供的翻译等帮助和广告及市场分析工作属于辅助性或准备性活动,根据中德税收协定第5条第4款(5)的规定,即常设机构不包括“专为本企业进行其他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该办事处不属于德国X公司在我国设立的常设机构,我国不对该办事处征税。34ppt课件35 例3:德国Y公司在北京设立了一家办事处,其工作范围除了为德国总公司来华人员提供翻译、住宿等帮助以外,还帮助其他德国公司与我国的企业联系业务。这些德国公司每年向德国Y公司总部支付业务费10万欧元。 分析:德国Y公司在北京的办事处为其他德
21、国公司在中国联系生意,其业务范围已超过中德税收协定第5条第4款(5)的规定,因此该办事处已属于德国Y公司在我国的常设机构,德国Y公司要就其在北京的办事处的净收入向我国纳税。35ppt课件36 例4:施密特先生是德国一家公司的雇员,他被公司派到北京工作,任务是在整个东南亚地区推销本公司的产品。公司授与他签订合同的权力。一年之中施密特先生有一半时间要在中国香港、菲律宾、韩国等地推销产品。 分析:根据中德税收协定第5条第5款中的规定,当一个人在缔约国一方代表缔约国另一方的企业进行活动,有权并经常行使这种权力代表企业签订合同,除了该个人是一个独立代理人的情况外,应认为该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设有常设机构。
22、由于施密特先生是德国公司的雇员,并有权代表本公司在我国签订销售合同,因此应认为这家德国公司在我国设有常设机构,我国可以对施密特先生在我国境内推销产品的盈利征税,但其在其他国家和地区推销产品的盈利不用向我国纳税。36ppt课件37例5:德国一家广告公司为别的公司进行广告宣传业务,该广告公司在北京设有一代表机构,并通过这个代表机构为其他德国公司在中国做广告宣传业务。该代表机构全年经费开支为52万元人民币。分析:德国这家广告公司通过在北京的代表机构进行自身的业务活动,因而这个驻京代表机构属于其在华常设机构,我国要对该代表机构的利润征税。由于实际工作中很难精确掌握这类代表机构的盈利情况,所以我国税务部
23、门在以下三种情况下要以其经费支出额换算出收入计算应纳税款。 (1)代表机构未能提供有效的合同、协议等凭证资料,以正确区分其应税业务活动和不征税业务活动。 (2)代表机构经常与其总机构共同向客户提供各项服务,未能提供有效资料、凭证,以正确划分代表机构与总机构应分享的收入额。 (3)代表机构发生其他未能正确申报收入额的情况。37ppt课件38 (续)换算公式为: 业务收入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10%(核定利润率) -5%(营业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业务收入额10%(核定利润率) 应纳税额=应税所得额33%(税率) 本例中德国广告公司在华代表机构全年经费支出额为52万元人民币,其应纳税额可按下列公
24、式计算: 业务收入额=52/1-10%-5%=61.18(万元) 应纳营业税额61.185%3.06(万元) 应税所得额=61.1810%=6.12(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6.1233%=2.02(万元)38ppt课件39 工程期限: OECD范本连续12个月 UN范本规定,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持续6个月,甚至协商规定3个月 期限计算中的具体规定39ppt课件40 开始期和终止期的确定(是否应包括所有的准备活动) 季节性或其他暂性停工是否在计算连续时限时减除 连续分工程是否应包括在总工程中计算连续时限 一个建筑工地从企业上和地理位置上形成不可分割的整体,但
25、分订几项合同应如何计算 40ppt课件41 代理人认定为常设机构的条件: 非独立代理人 有权代表本企业行使签订与企业经营主体活动相关的合同 UN范本经常为本企业保有库存并交付货物或商品 或“接受订单” UN范本保险企业通过其雇员在某国从事保险业务 不能把子公司看作常设机构41ppt课件42 关于营业利润征税 关于对劳务所得征税的规定 关于对投资所得征税的规定 关于财产所得征税的规定 联属企业和转让定价问题 关于财产税的课征 42ppt课件43 营业利润征税权的划分 OECD范本“归属原则” UN范本“引力原则 常设机构利润的计算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或劳务费用、管理费用,不得计入收入和费用(银行企
26、业的利息收付和属于偿还代垫实际发生的费用除外) 常设机构为企业采购货物或商品(OECD范本不可以分配利润,也不能列支相应的采购费用,UN范本协商解决) 营业利润中的投资所得和财产所得:可单独征税,也可纳入营业利润征税,按照国内法办理 国际运输所得43ppt课件44 OECD范本:一般由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征税,如果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无法全额征税,则应由企业居住国征税。 联合国范本 A部分同经合发组织范本 B部分 国际空运所得,仅由居住国征税; 国际船运所得,原则上由居住国征税,但在这种船运活动经常发生在非居住国的前提下,该所得来源的非居住国也应享有征税权。 44ppt课件45 独立个人劳
27、务所得 OECD范本: 固定基地所在国政府可以对属于该固定基地的所得征税 UN范本增加: 独立个人劳动者有关会计年度中在非居住国停留时间累计不少于183天,非居住国也可以对在该国从事劳务的所得征税; 在非居住国从事独立个人劳动取得的报酬超过了一定数额,且该项报酬由该非居住国的居民支付,或由设在该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非居住国也可以征税。 45ppt课件46 非居住国征税的条件: 收款人有关会计年度中在本国停留累计超过183天(或报酬超过一定标准); 该项报酬由作为该国居民的雇主自付或代表雇主,或由设在本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 46ppt课件47 收入来源国可以对这类所得征税,不论
28、这类所得是否直接支付给艺术家或运动员本人 受雇于政府(公共基金)并从政府基金会获取收入或从事国家间文化交流活动的表演家或运动员,由另外的具体条款加以规范 47ppt课件48 经合发组织范本规定,仅在居住国征税。 联合国范本: A条款:增加“按照缔约国一方社会保险金制度支付的退休金和其他款项,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 B条款:增加 由非居住国居民或设在该国的常设机构支付,则对该项所得可由支付国征税。” 由政府支出的退休金,都规定应由支付退休金的政府所在国征税。 48ppt课件49 由支付报酬的政府所在国独占征税权 例外情况:如果缔约国一方的雇佣的政府职员,为其提供服务的地点在缔约国另一方,并且同时
29、是缔约国另一方的国民和居民(并非由于提供该项服务以致停留时间较长而成为居民),应仅在缔约国另一方(即该政府职员的居住国)征税 49ppt课件50 经合发组织范本:对董事费和其他类似款项征税,作为收入来源国行使征税权的非居住国应为公司的居住国。 联合国范本在此规定基础上,增加了居住国和非居住国都可以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和其他类似报酬征税。 50ppt课件51 仅由于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停留在缔约国另一方,其为维持生活、教育或培训收到的来源于该国以外的款项,该国不应征税。 联合国范本还补充规定:学生或企业学徒取得赠款、奖学金和雇佣报酬,在教育或培训期间,应与其所停留国居民享受同样的免
30、税、优惠或减税。 在各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往往增加一些优惠规定。51ppt课件52 对学生或企业学徒在停留国取得的奖学金、津贴、补助金和奖金等收入免税 个人劳务所得等其他所得,一般限定期限或金额给予免税待遇,或者规定与本国居民享受同样的免税、扣除或减税待遇。52ppt课件53 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教学或科研活动取得的所得,停留国应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免税待遇。 有的国家规定在缔约国一方免税应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为条件,或者 享受免税的应是由服务于公共利益的研究项目取得的所得。 53ppt课件54 应由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的缔约国征税 54ppt课件55 支付国征收股息预提税的限制税率:
31、经合发组织范本规定,对于股息受益所有人直接持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资本的公司,支付股息公司的所在国只能对这笔股息征收5的预提所得税;若股息受益所有人拥有支付股息公司的资本低于25或股息受益所有人是自然人,则支付股息的公司所在国可以对这笔股息征收15的预提所得税。 联合国范本规定,由缔约国双方谈判确定。 55ppt课件56 支付国征收预提税的限制税率: 经合发组织范本规定,当缔约国一方居民收到来源于缔约国另一方的利息时,缔约国双方都可对这笔利息征税,但非居住国对这笔利息征收的预提税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 联合国范本规定,对利息的预提税率由缔约国双方谈判确定。 56ppt课件57 经合发组织范本
32、在1992年修改时取消了将设备使用费列入的规定。 使用电影拷贝支付的费用应列为特许权使用费, 联合国范本还补充了使用或有权使用无线电或电视广播的胶片、磁带的版权而支付的费用,也应包括到特许权使用费的范围。 经合发组织范本将特许权使用费的征税权完全划给居住国 联合国范本则规定非居住国对特许权使用费征收预提税,限制税率谈判商定。 57ppt课件58 税收分享原则举例 中日税收协定规定,收入来源国对投资所得进行征税时,在收款人即为受益人的情况下,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不能超过10%。而中国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所得税的税率是20%,日本的预提税的税率也是2
33、0%。中日税收协定中规定的预提税税率比两国国内税法有所降低,其目的是兼顾居住国和所得来源国的利益,体现税收分享原则。这样,居住国在对其居民公司的国外所得征税时,在对非居住国已征的税款实行抵免以后,仍有一部分税收可得。如果一家日本银行向我国某企业提供贷款并取得利息收入,经查明该银行为利息受益人,并且在我国没有设立分支机构,那么,我国作为收入来源国,按照中日税收协定的规定,对这笔利息收入来源征收10%的预提税;此外,日本国税务当局也可以对这部分利息收入行使居民管辖权,在对中国的预提税实施抵免后,仍能按日本正常的公司所得税税率补征税款。58ppt课件59 消除国际双重征税的方法 各国签订双边税收协定
34、,在选择免税法和抵免法时,一般有三种组合方式: (1) 缔约国双方都采用抵免法,如中日、中美、中马、中加、中泰等税收协定; (2)缔约国一方采用免税法加部分抵免法,另一方采用抵免法,如中国与法国、德国、比利时、挪威、瑞典等国签订的税收协定; (3)缔约国双方都采用免税法加部分抵免法,我国迄今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还没有采用这一方式。59ppt课件60 无差别待遇 国籍无差别 常设机构无差别 支付无差别 资本无差别 建立相互同意程序 情报交换 其他特别规定 60ppt课件61 国籍无差别 常设机构(与本国企业)无差别一国对居民公司实施的股息免税、分劈利润和归集抵免等方法,一般不适用于常设机构 支付(
35、给本国居民和外国居民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款项 )无差别 资本无差别(不同资本构成无差别)61ppt课件62 建立相互同意程序 该条款的主要目标是,通过缔约国双方税务当局的行政协助以解决协定在执行中出现的纠纷,达到消除双重征税以及防止或减少国际间偷逃税和避税行为的目的。 两个协定范本提出的争议解决机制 (1)双方主管当局进行协商的内容主要有两方面:纳税人提出的不符合协定的征税问题;执行协定所发生的困难或疑义,需要双方通过协商加以解决。 (2)相互同意程序分为两个阶段:在纳税人居住国提交案情,某些情况下可在纳税人为其国民的缔约国进行;双方主管当局进行协商,解决争端 62ppt课件63 情报交换 (1)交换为贯彻税收协定所需要的情报 (2)交换与税收协定有关税种的国内法律 (3)交换防止偷逃税和避税的情报 63ppt课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