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条文说明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第一章 总 则 第 101 条 本条说明制订本规范的意义和目的,强调只有合理配置灭火器,才能 真正加强扑救初起火灾的消防战斗力。 众所周知,灭火器是扑救初起火灾的重要消防器材,轻便灵活,可移动,稍经训练 即可掌握其操作使用方法,硫属消防实战灭火过程中较理想的第一线灭火工具,然而, 建国三十多年来,全国各地对如何配置灭火器,存在若干不合理、不一致的规定,甚至 是技术性的严重失误,没有全国统一的法规。 例如,在选择灭火器方面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用 B、c 类干粉灭火器去扑救含碳固体可燃物或可燃建筑构件的 A 类火灾; 用不适于灭带电火
2、灾的灭火器去扑救带电设备火灾; 用会造成水渍、粉尘或泡沫污染的灭火器去扑救精密仪表或贵重电气设备火灾; 设置点的环境温度超出灭火器的使用范围,等等。 而在灭火器配置基准方面存在的问题就更为严重。目前,国内仅有个别部以及少数 省、 市公安部门发布过关于灭火器配置基准的规定或通知,有的“规定”多年在国内沿 用较为广泛,影响较大,综合对比分析这些规定或通知,见表 1 和表 2,可以发现,存 在如下严重的技术问题: 1配置基准相差幅度较大,对同是甲类厂房,有 50M2 配一具灭火器与 20M2 配一具 灭火器的差异悬殊的不同规定。其它具体细节不统一或相互矛盾的款项为数众多。详见 表。 2 对贮放可燃物
3、的各类危险场所的分类和分级不统一, 致使灭火器的配置基准交叉 重 复、彼此矛盾,造成技术上的不合理现象。 3灭火器配置基准规格的灭火级别不等,甚至相差悬殊,致使按规定配置不同类型 灭火器后的灭火能力不等效, 差异很大, 不符合消防实战需要。 例如, 表 2 中的一具 MF8 灭火器的灭火级别是 18B,一具 MT5 灭火杂的灭火级别仅为 3B,相差 15 凡而一具 MY4 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则为 8B,比 MF8 小 10B,比 MT 大 5B。 4表 2 中的 1211 灭火器的配置基准规格有二种:MY6 和 MY4,灭火剂量相差 2kg, 灭火级别分别为 12B 和 8k 相差 4B,不科学
4、,不合理。 5表 2 中的泡沫、酸碱等灭火器的规格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四氯化碳灭火 器已淘汰禁用。 6尚有个别单位或部门的规定,只有多少平方米配一具灭火器,未规定配置基准规 格,难以进行灭火器的配置设计与计算。 上述种种不良因素,导致国内配置灭火器的不统一、不科学、不合理的混乱局面, 实在是急需扭转;当然这也是制订本规范的必要性和急迫件的一方面表征。 第 102 条 本条对本规范在灭火器配置场所(以下简称配置场所)方面的适用范 围作了规定与限制。 本规范适用于应配置灭火器的,生产、使用、贮存可燃物的,新建、改建或扩建的 工业与民用建筑,亦即凡是生产、使用、贮存可燃物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均应
5、配置灭火 器。因为有可燃物的场所,就存 着火灾危险,需要配置灭火器加以保护。反之,对那 些确实不生产、使用、贮存可燃物的建筑,则可以不配置灭火器。 鉴于目前国产各类灭火器均不能有效扑灭 火药、 炸药、 弹药、 人工品、 花炮的火灾, 因此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贮存这些物品盼厂房、库房。可采用其它有效的防火防爆或 灭火抑爆措施。 由于目前国家的财力不足,普通居民的生活水平和购买力较低,尽管非常需要配置 家用灭火器,而且在许多发达国家灭火器已经进入家庭,但本规范片能规定在九层及九 层以下的普通住老内可暂不配置灭火器。 飞机、轮船、火车、汽车等均属于移动式的交通运输工具或军用装备,也非常需要 配置足量
6、而适用的灭火器, 但鉴于其试验验证工作量较大, 且不属于本规范的工作范围, 赦本规范不适用于这些交通运输工具或军用装备。 本规范所述灭火器系指各类移动式灭火器,包括各类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至于 灭 火棒和灭火灵等,因其一无国家标准,二灭火能力较低,灭火级别不入级,不能参 与灭火器配置设计计算,故本规范暂不包括这些小型灭火器材。 第 103 条 本条系根据国内目前普遍存在的不重视灭火器配置的情况而提出的。 本条要求建筑工程设计应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灭火器的配置问题,进行配置设计与计算 工程设计图纸上注明灭火器的类型,规格和种量。标明灭火器的设置应置与设置要求将 配置灭火器所需要的费用算。各地各级
7、消防监督部门在核和建筑消防火检查时,均应按 本规范的规定审核灭火器的配置情况。这样做,可避免在灭火器配置问题上前后脱节互 相推委, 一直拖延到建筑物竣工后或开业前的防火检查时临时应付, 买几具灭火器充效; 有钱或重视防火工作者,多配;无线或不重视防火工作者,少配,甚至有个别单位在需 配灭火器的场听根本不配置任何灭火器等等诸如此类的反常现象。 第 10。4 条 本规范是一本专业性的技术法规,其内容涉及范围很广。故在为各类 建筑配置灭火器时,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 且不能与之相抵触,以保证各相关标准、规范之间的协调与一致。 第二章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灭火
8、器的灭火级别 第 201 条 目前世界上几个主要国家的消防法规,大多是将建筑划分为三个火灾 危险等级 如英、美、日和澳大利亚等国均将建筑物分为:严重危险级、中危险级和轻 危险级;而西德则将建筑物划分为:1 级(即轻危险级),2 级(即中危险级)、3 级(即 严重危险级)和 IV 级(即严重堆积贮存危险级)。总的看来,各国划分危险等级的原 则是基本相同的,均以可燃物为主要保护对象,”并且以可燃物在生产、使用和贮存过 程中的火灾危险性和可燃物数量为主要考虑因素,结合起火后的火灾蔓延速度和扑救难 易程度等因素来划分火灾危险等级,它与建筑本身的耐火等级无直接关系。 我国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对设
9、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和构筑 物的 危险等级,也划分为严重、中、轻三级,为同国内有关规范取得一致,并与国外的 标准相协调,我们采用了将危险等级划分为严重、中、轻三级的规定,们是,划分危险 等级还是应该履粥各类建筑配置场所的具体情况有所侧重和补充,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是建筑物的固定灭人装置,它是用水来灭火或防止火灾蔓延的,侧重于扑救 A 类火灾; 而灭火器欠可移动的灭火设备。其类型规格较为齐全,适用范围也比较广泛,能扑救多 类初起火灾,所以对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工业和民用建筑的不同火灾危险性等因 素分别划分严重、中、轻级。 工业建筑包括厂房及露天、半露天生产装置区和库房及露大、半露天堆场
10、,划分其 危险等级主要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配置场所内生产、使用、贮存可燃物的火灾危险性是划分危险等级的主要因素, 我 们可以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厂房和库房中的可燃物的火灾危 险性分类来划分工业建筑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原则上可将甲,乙类生产场所和甲、乙 类物品贮存场所列入严重危险级;将丙类生产场所和丙类物品贮存场所列入中危险级; 将丁、戊类生产场所和丁、戊类物品贮存场听列入轻危险级其对匝关系如表 3 所示。 2配置场所内可燃物的数量愈多,其火灾荷载就愈大,起火后的火灾烈度与火灾破 坏 程度也就愈大,因此,对可燃物数量多的配置场所应确定为严重危险级。 对可燃吻较多的配置场所,则可
11、帽应确定为中危险级对可燃物较少的配置场所,则 可相应确定为轻危险级。 3配置场所内可燃物的火灾蔓延速度,除了同可燃物本身的燃烧特性有关之外,还 与 配置场所内的环境条件有关。如果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分隔措施和生产工艺密闭操作 等安全设施,则可将火灾危险性局限在一定的部位内;如果将可燃物堆积贮存较高或松 散包装、敞开贮存,则起火后就会增加火灾蔓延速度;又如金属制品采用大量可燃材料 包装(指包装材料重量超过本身重量 14),则应作为可燃物来考虑。 一般说来,可燃物的火灾蔓延速度快,则其扑救难度就大,尤其对灭火器扑救初起 火灾要求扑救得快,否则火势蔓延扩大就可能增加扑救难度,甚至会灭不了火。对情况 复杂
12、的油类流淌火、深液位的油槽火灾和可燃物的隐蔽部位、深部位或高部位的火灾, 其扑救难度较大、需相应提高其危险等级。 第 202 条 民用建筑大体上可分为公共建筑和居信建筑二大类,在划分依据配置 场所的使用性质,可燃物数量,火迷危险性和扑救难度等四个因素来划分危险等级。 从可燃物数量来看: 凡可烯物数量多、 可燃装修多的配置场所也应列入严重危险级, 如剧志舞台及后台、电影电视摄影棚等; 从火灾危险性来看:凡功能复杂、用火用电多,起火后会迅速蔓延的配置场所,尤 其是高层建筑中设有空调系统者,火险隐患较多,容易滋火、也最危险,均应列入严重 危险级; 从扑救难度来看: 对高层建筑中结构复杂和功能复杂的配
13、置场所, 其竖向管进井多、 隐蔽空间多、火灾蔓延途径也多,起火后扑救难度大,应列入严重危险级。同样,对人 员密集场所,尤其是在地下建筑起火时,为了安全疏散,防止火场混乱,以及有大量有 毒烟气的产生,也往往会增大扑救火灾的难度。 上述四个因素同危险等级的定性对应关系如表 4 所示。 第 203 条 本条系根据火灾分类现行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为便于设计人员 确定配置场所火灾种类而作出规定的。对本条未列举的可燃物,可对比本条各款的规定 和举例,相应将含碳固体可燃物划分为 A 类,将甲、乙、丙类液体划为 B 类,将可燃气 体划为 C 类,将可燃金属划为 D 类。 带电火灾系指带电物体诸如电子电器设备、
14、电线电缆等在燃烧时仍处于在带电状态 的火灾,必须用所充装的灭火剂达到电绝缘性能要求的灭火器来扑救,而且灭火时尚需 注意保持一定的安全电间距。对于在起火前或在灭火器喷射灭火剂之前已切断电源的火 灾,则不作为带电火灾,可相应按同时共存的 A 类或 B 类等类火灾使用灭火器。 第 204 条 本条系根据国家现行的有关产品质量标准并参照相应国际标准草案, 驻规定了灭火器灭火级别的组成和表示方法,以便于在各类建筑配置场所内进行灭火器 配置设计计算。灭火级加紧表示灭火表示灭火器的灭火能力,系采用科学试验方法即用 灭火器扑救相应的标准火试模型的火来确定的。目前世界各国现行国家标准仅有二类灭 火级别,即 A
15、和已 IA、出是灭火器扑救 A 类火灾8 类火灾的最低灭火级别,也是灭火 级别的基本单位值,我国现行标准系列规格灭火器的灭火级别有 3A、5A、8A、13A、 21A55A 等和 1B、2B、3B、4B、5B、。120B 等二个系裂,分别 标记在相应规格灭火器的牌上。运用灭火级别进行灭火器配置设计计算可能是当代世界 上各工业发达国家普采用的先进、科学方法,也符合灭火战斗必须注重灭火能力的消防 实战需要。 表 5 列出了目前国内所有标准规格灭火器的灭火级别,以便设计人员在进行配置设 计计算时选用。这些灭火器的灭火级别系根据本规范编制组的三次大型灭火器灭火级别 定级验证灭火试验和国家现行的有关产品
16、质量标准而确定的。 第三章 灭火器的选择 第 301 条 本条是根据国外标准和国内调查情况而作出规定的。提出本条的目的 是要求设计和监督部门重点按本条规定的五个因素选择合适的灭火器。 美国标准规定:“在已知情况下,灭火器的选择须根据预期火灾的性质,建筑构造 与居住情况,被保护的车辆或危险物,周围环境温度等等因素来确定。 澳大利亚标准规定:选择合适的灭火器,取决于一系列因素,包括以下几方面: (A)预期火灾的特性 (B)建筑结构和居往情况 (C)需保护的财物 (D)环境温度 (E)供水的可靠性 (F)消防队到达前的预期延误 (G)使用手提式灭火器人员的专门技能 一、根据配置场所的性质以及其中可燃
17、物的种类,可判断该场所有可能发生哪一种 类的火灾,然后进行灭火器的选择,如果选择不合适的灭火器扑救火灾,不仅有可能灭 不了火,而且还可能引起灭火剂对燃烧的的逆化学反应甚至还会发生爆炸事故。 如有一个古建筑单位,大部分可燃物是木质材料,原配 72 具泡沫和酸碱灭火器,由 于 该单位对消防工作比较重视,又添置了 101 具干粉灭火器。但美中不足的是,他们 买的是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 该灭火器只能扑灭可燃液体、 可燃气体和电气设备的火灾, 不能扑灭 A 类物质的火灾。若换成磷酸铰盐于粉灭火器就比较合理了。 另外,对碱金属(如钾、钠)火灾,不能用水型灭火器。因为水与碱金属作用后, 生成大量氢气,与空气
18、混合,容易引起爆炸。 二、从表 6 中可以看出:虽然有几种类型的灭火器均适用于灭同一种类的火灾,但 值得注意是,他们在灭火有效程度上有明显的差异。 例如,对同一个 4B 标准油盘 0。8m2)火灾,需用 7kg 的二氧化碳灭火器(M17)才 能灭火,而且速度较慢;而改用 2kg1211 灭火器(MY2),不但能成功灭火,其灭火速 度也快得多;如果换用 2kg 干粉灭火器(MF2),甚至能灭 5B 油盘火。以上举例充分说 明适用于扑救同一类火灾的不同类型灭火器,在灭火剂用量和灭火速度上有很大的差 异,即其灭火有效程度也是有很大差异的。因此在选择灭火器时应充分考虑该因素。 三、为了保护贵重物资与设
19、备免受不必要的污渍损失,灭火选择应考虑其对被保护 物品的污损失,灭火顺的选择应考虑其对被保护物品的污损程度。例如在电子计算机房 内可选用干粉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但必须考虑该配置场所内被保护的对象是电子计 算机等精密仪表设备。用干粉灭火器灭火后,其残留的粉状覆盖物,对仪表设备有一定 的腐蚀作用和粉尘污染,而且也难以清洁。而用卤代烷灭火器灭火,没有任何残迹,对 设备没有污损和腐蚀作用。 灭火 灭火机理 类型火灾种类 水型 十分型 泡沫型 卤代烷型 二氧化碳 清水 酸碱 磷酸铵盐 碳酸氢钠 化学泡沫 1211 1301 A 类火灾系批含碳固体可燃物烧的火灾。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等。 适 用水能冷却,
20、 并穿透燃烧物而灭火,可有效防止复燃。 适 用粉剂能附着在燃烧物的表面层起到窒息 火焰作用,隔绝空气防止复燃。 不适用碳剂能附着在燃烧物无粘作用,只能近期火不 能灭火。 其有冷却和覆盖燃烧物表面,与空气隔绝的作用。 适 用目前世界各国均认 为它其有扑灭 A 类火灾的能力,经过试验证明这一点。 不适用灭火器喷出的二氧化碳 最少,无液滴,全是气体对 A 类火基本无效。 B 类火灾系指甲、乙、丙类液体燃烧的火灾。如汽油、甲醇、乙醚、丙酮等。 不适 用水流冲击油面,会激溅油火 ,致使火势蔓延,灭火困难。 适 用干粉灭火剂能快速 窒息火焰,还有中断燃烧过程的链反应的化学活性。 半适用覆盖燃烧物表面,使燃
21、烧 物表面与空气隔绝,可有效灭火出于极性溶剂破坏泡沫,故不适用。 适 用卤代烷灭火 剂能快速窒息火焰,抑制燃烧链锁反应,而中止燃烧,灭火不留残渍,不污染,不损坏 设备。 适 用二氧化碳靠气体规程在燃料表面稀释并隔绝空气。 C 类火灾系指可燃氧化燃烧的火灾。如煤气天燃气、甲烷、丙烷、乙炔、氢气等。 不 适用灭火器喷出的细小水流对立体型的气体火灾作用很小基本无效。 适 用喷射干粉剂 能快速扑灭气体火焰,具有中断燃烧过程的链瓜的化学活性。 不适用泡沫对平面火灭 火有效,但灭火体型气体火基本无效。 适 用卤代烷灭火剂能耐 掏燃烧链锁反应,而 中止燃烧。灭火不留残渍,不污染,不损坏设备。 适 用二氧化碳
22、窒息灭火,不留残渍, 不损坏设备。 四、灭火器设置点的环境温度对灭火器的喷射性能和安全性能均有明显影响,若环 境度过低则灭火器的喷射性能显著降低,若环境温度过高则灭火器的内压剧增,灭火器 有爆炸伤人的危险。 本款规定的含义是要求灭火器设置点的环境温度应在灭火器使用温度范围之内。 五、灭火器是靠人来操作的。要为一建筑物配置适用的灭火器,就应先对这一建筑 物中的工作人员的年龄、性别和买下敏捷程度进行分析,然后再正确选择灭火器,如钢 铁厂大部分是男工,从体力角度来说比较强些,可以选规格较大的灭火器。再如纺织厂 大部分是女工,体力较弱,可以优先选用小规格的灭火器以适应工作人员的体质,有利 于迅速扑灭初
23、起火灾。 第 302 条 本条是选择适用灭火器扑救 A、B、C、或口等类火灾的关键之一,这 些规定主要是根据国外同类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及国内多年来所进行一些实验验证 而确定的。根据各类型灭火器的不同灭火机理,决不同类型灭火器可灭 A、B、C。或 D 类火灾。 从表 6 灭器适用性中可以看出,在灭火机理上磷酸铵盐干粉和卤代烷灭火器都适用 于灭火 A、B、C 类火灾,所以对这几类火灾并存的混合火灾,应优先选用多功能的灭火 器,即可心避,即可以避免在同一配置场所设置多种类型的灭火器。 此外, 对 D 类火灾即金属燃烧的火灾,就我国目前情况来说,还没有定型的灭火器 产品。目前国外灭 D 类火灾,的
24、灭火器主要有粉状石墨灭火器和灭金属火灾的专用干粉 灭火器。在国内尚未生产这类灭火器和灭火器和灭火剂的情况下,可采用干砂或铸铁末 来替代。本规范之所以提出并强调在存在带电物质燃烧的带电火灾的配置场所配置灭火 器的要求,是为了防止因选配灭火器不当而造成不必要的电南人身伤害或设备事故。这 一规定同澳大利亚标准和英国标准的要求基本相吻合。 灭火器不能灭极性溶剂日类火灾。醇、酮、醛、醚、酯等都属于极性溶剂。为什么 化学泡沫灭火器不能灭极性溶剂 B 类火灾呢?因为化学泡沫与有机溶剂接触,泡膜的水 分会迅速被吸收,使泡沫很快消失,这样就不能起到灭火的作用。 第 303 条 本条是根据国外标准和国内现状而提出
25、的。 英国国家标准规定:“为了避免混乱,在任何一幢建筑物的一个使用单元内设置灭 火器应尽可能用同一功能的灭火器,从外形直到操作方法完全类似”。 水型灭火器有酸碱、清水、虽然同属一种类型的灭火器,但是操作方法不完全一样。 清水灭火器操作是取下安全帽,用力打击一下凸头,就戳穿了贮所瓶的密封片,二氧化 碳气体就立即喷到灭火器筒内,由于气体的压力把水从喷嘴射出。 酸碱灭火器操作是一手把住提环,一手紧抓底边,然后颠倒筒身,上下摇晃几下, 喷嘴朝下方就可喷灭火剂。 推车式干粉灭火器,具有提环式和手轮式两种操作方法。 根据以上实际存在的善,本规范规定在同一配置场所内宜选用同一操作方法的灭火 器。这样规定有利
26、于以下几方面。 一、为各部门培训灭火器使用人员提供方便; 二、在灭火实战中灭火人员可方便地用同一种方法连续操作使用多具灭火器灭火, 为积累灭火技能提供了方便; 三、便于灭火器的维修与保养。 但是当增补或更新配置灭火器时,若购买同一类型操作方法完全一致的灭火器有困 难时,可相应放宽要求。 第 3 0 4 条 本条为防止在同一场所选用的各灭火器的灭火剂之间相互反应而制订。 美国标准规定:“在选用灭火器时,应该考虑药剂可能的相互反应、污染或其它在制造 过程中或配备时对灭火剂的影响”。 选择灭火器应保证所选择的干粉和泡沫、干粉和干粉之间能够联用,不论是同时使 用还是依次(先后)使用,都应防止因灭火剂选
27、择不当而引起十粉与泡沫、干粉与干粉 之间不利的相互作用,产生泡沫消失等不利因素致使灭火效力明显降低。 第四章 灭火器的配置 第 401 条 确定每 A 保护面积分别为 20/A(轻级)、15 M2A(中级)和 10 M2A (严重级)的配置基准的主要依据有如下几点: 1与英国国家标准的规定相吻合。英国标准规定,每平方米需 0065A,即 400m “的 场所面积至少应配置 26A 的灭火器相当于每 A 保护 15:8m(详见表 7)、同体规范 中危险级的要求一致,本规范的 A 保护 15。38M2/A。根据中国和英国国家标准关于 A 类 三级危险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的总平均值亦为 15 M2A
28、。根据中国和英国国家标准关于 A 类火试模型的大型级别、木条尺寸、本条层数、木条总根数及木垛的形状、三维尺寸、 体积与总表面积等参数的全面比较,证明两国的 A 类火型级别相等,详见表 8 可等同比 对。 2.与我国某些省市或有关部门的规定即目前各地相断沿用或现行采用的配置基准基 本相当。例如。表 1 第 2 项规定关于甲、乙类生产厂房(在本规范中划为严重危险级), 规定 50 M2 配一具 MP6(相当于原 10 M2/A;丙类生产厂房(属一中危险级),80m2 配 一具 MP6(5A)灭火器,其配置基准相当于 6mm2A;以此类推,丁戊类属于轻危险级 的配置场所,每 100 m2 配一具 M
29、P6,其配置基准相当于 20 m2A。本规范除将中危险 级的配置场所的面积定额 80m2,按严重危险级 50 m2 和轻危险级 100 m2 的中值作合理 调整定为 75 m2,使该级的配置基准改变为 15 m2A 之外,其它方面与国内现行的 A 类 灭火器的配置基准水平基本吻合。 关于每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系参照国外标准(见表 7),并根据国内灭火器 实际生产的标准规格、规定:在严重危险级和中危险级的配置场所不得配置灭火级别低 于 5A 的灭火器,在轻危险级配置场所不得配置灭火级别低于 3A 的灭火器。3A 是我国国 家标准规定的最低的 A 类灭火器级别,国内目前尚不生产 3A 的水型灭
30、火器,可选用 lkg 磷酸铰盐干粉灭火器或 2kgl211 灭火器。 第 402 条本条在表 402 中规定的 8 类灭人器配置基准分别为 10 m2B(轻 级)、 75mB (中级)和 5 m28(严重级),比本规范第 4。0。1 条规定的 A 类 灭火器配置基准 20 m2A(轻级)、15 m2A(中级)和 10 m2A(严重级)高一倍, 主要是考虑 B 类火的发展趋势和蔓延速度比 A 类火灾大得多, 特别是对汽油等易燃液体, 一旦遇明火。立即闪燃,火焰传播速度很快,危险性很大。因此,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 高一些,国内以往沿用的配置基准实际上是 A、B 类不分,通用一个基准故表 4。1。2
31、的规定对保证有效、迅速控制和扑灭 8 类火灾有利。 澳大利亚标准规定每 8 保护面积平均为 38 m2(参见表 7),本规范将其圆整为 5 m28,列为 8 类严重危险级场所的配置基准,中级与轻级递增 25 m2B,即 7。5 m2 B(中级)和 10 m2B(轻级),主要还是考虑国家财力不足,即应有利灭火,又要 经济。 关于每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器级别主要系根据国产灭火器的标准规格、尺寸等因 素并参照国外标准而确定的,即规定;在严重危险级配置场所不得配置灭火级别低于 8B 的灭火器;在中危险级配置场所不得配置灭火级别低于 4B 的灭火器;在轻危险级配置 场所至少应配置灭火级别等于 1B 的灭
32、火器。IB 灭火器的规定也考虑了国产标准系列规 格中有 05kg 的 1211 灭火器和 2kg 的二氧化碳灭火器,它们的灭火级别均为 1B,生产销售量均 较大,而且对轻危险级配置场所的初起小火有一定的灭火效能,故不能排除在外。 第 403 条 目前世界各国包括中国,采用灭火试验的方法,仅就灭火器对 A 类火 灾和 8 类火灾的灭火效能作了定级,规定了灭人级别。而对其它二类即 C、D 类火灾, 鉴于其标准火型尚未确定且灭火器的灭火器对这以准确测定等因素,至今各国均无灭火 器对这二类火灾的灭火级别定级值。因此,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实际上是以 A 类和 B 类灭 火级别定级值为基础依据的,当然,这也符
33、合大多数火灾是 A 类火灾和 B 火灾的客观事 实。由于 C 类火灾的特性与 B 类火灾有所类近,则 C 类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可按照 8 类配置场所 的灭火器配置基准执行。 第 404 条 地下建筑配置场所,与其相应的地面建筑相比,通常存在火灾危险性 较大、人员疏散较困难,通常存在火灾危险性较也较困难等问题、灭火救援人员进入施 救也较困难等问题,需加强其自身的灭火自救能力。根据各地各部门的要求以及审查会 代表们的意见,决定地下建筑按其相应地面建筑的规定增配 30%的灭火器。 第 405 条在安装消火栓(包括室内和室外消火栓)以及灭火系统的配置场所, 灭火器的配置究竟如何处理,世界各国和我国各
34、地有各种不同的意见:1 按规范配置基 准足额配置;减半调霎 2 减半;3 减少三分之一 4 减少三分之二;等等。不管意见分 歧的大小,但有一点是统一的,即在设消火栓和灭火系统的配置场所,仍需配置灭火器, 作为初期防护,特别是在安装了灭火剂投资很大的卤代烷固定灭火系统的配置场所,尤 其需要配置灭火器,不能因为发生一点小火就启动系统,这时若用灭火器来扑灭初起小 火,则既经济又适用。 日本自治省消防厅预防救急课汇编的消防预防小六法的消防法施行规则第 八条规定,在已安装固定灭火装置的配置场所,可减少三分之一的灭火器。成都化工工 程公司编写的灭火器的配置一文也印证了这一点。 美国标准规定: 配置的灭火器
35、最多有半数可用 11/2IN 室内消火栓来替代。 其减配系 数 0.5。 本规范根据国内各行业使用单位的综合意见,参照国外标准,规定在设有消火 栓的配置场所可减少应配置灭火器数量的 30;在设有灭火系统的配置场所可减少应配 置灭火器数量的 50%;在设有消火栓和灭火系统的配置场所,可减少应配置灭火器数量 的 70。 第 406 条 可燃物露大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的配置场所, 通常其占地面积较大,需配置灭火器的数量亦较多。根据各地各部门的要求以及审查会 代表们的意见,考虑到目前国家经济现状和财力有限,均可减配 70的灭火器,但是, 使用单位的安全防火工作应加强,并增设其它有效
36、的消防设施。 第 407 条 在需配置灭火器的一个配置场所。设置灭火器的数量应不少于 2 具。 本条这一规定主要考虑在实际灭火时,若有二人能同时子侍灭火器协同灭火,对迅速。 有效扑灭初起人灾有利,对较大火势则更有必要。另外,在目前国家尚未制订出“灭火 器维修与报废”标准而且部分灭火器产品质量难以保障的状况下,致使一些灭火器或因 不按规定存放与维修,或由于超期使用等因素,往往发生打不环喷不出。灭火剂变质或 灭火器损坏从而导致不能灭火的情况。因此,规定一个配置场所至少设置之具灭火器也 是一个良好的预防措服,若一具夹效,还可用另一具灭火。英国标准中也规定在每个配 置场所内灭火器的最小配置具数为 2,
37、见表 7。 本条还规定。配置场所内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 5 具。这是由于 在消防实时。可能同时有多人参加紧急抢险灭火,人多杂乱,互相干扰,贻误战机。而 多于 5 具的换算法,还有可能造成在某一灭火器设置点设迂的灭火器具数过多而规格过 小的现象,其实对迅速有效灭火不利,也有灭火器展览之嫌。而且为放置多于 5 具的灭 火器而设计的挂钧、托架或灭火器箱的尺寸过大,占地或占窨亦相对较大,对正常办公 或生产活动不利。 第五章 灭火器的设置 第一节 灭火器的设置要求 第 511 条 本条对灭火器的设置位置主要作了两方面的规定。 第一,设置位置要求明显。这是为了在平时和发生火情的情况下都能让
38、人们一目了 然 知道何处可取灭火器,减少因寻找灭火器而花费的时间,从而及时有效地将火补灭 在初起阶段。 第二,设置位置要求使人们便于(包括不受阻挡和碰撞)取用灭火器,即当发现人 情后,人们在没有任何危及人身安全或阻挡碰撞的情况下,就能跑到灭火器设置处,方 便地取得灭火器进行灭火。这是由于要扑灭初起火是有一定时间限度的,而能否方便安 全及时地取到灭火器,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灭火的成败。如果取用不便,那么就是离火 点再近,也有可能因时间的拖延而使火势蔓延造成大火,从而使灭火器失去作用。 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的标准也对此作了规定: 美国标准:“灭火器应设置在能够迅速接近而且在火灾发生时能立即可用的明显
39、场 所, 好放置在正常的通道,包括出口处”,“灭火器应安装在一便于看见的地方和易于 进去的地 点,并要靠近房间所提供的撤离通道的出口”。 英国标准:“一般灭火器应放置在托架或置物架等明显的位置,在这些位置,灭火 器将很容易被沿着安全路线撤退的人群看到。距房间的出口、走廊、门厅及楼梯平台较 近的安置位置是最合适的”。 澳大利亚标准:“每具灭火器均应设置在显另外,从国内某些省市有关这方面的规 定及某些专家的文章来看,基本上也都作了如此要求。 所以对于设置位置,将国外标准和国内规定及要求归纳起来,就是推荐将灭火器放 在那些不易被货物或物品堵塞或碰撞,平时经常有人路过,明显易见,便于取用,如走 廊、门
40、厅及各种出入口等处。 对于那些必须设置灭火器而又难以做到明显易见的特殊情况,应设有明显的指示标 志来指出灭火器的实际设置位置,使人能迅速及时地取到灭火器。这主要是参考了澳大 利亚标准的规定:“每具灭火器均应设置在显目和很快能取得的位置,并用一定的标志 来表示”和美闰标准规定: “在大型房间内或因视线障碍而不能直接看见灭火器的场所, 须设置指明灭火器放置位置的标记”。 灭火器的设置不得影响安全疏散的规定,不仅关系到人们在火警发生时能否及时安 全疏散的问题, 也涉及到人们去取用灭火器时通道的通畅问题, 故必须作出明确的规定。 这主要依据了澳大利亚的规定:“采用厨柜安放灭火器的场所,在使用灭火器时,
41、要求 顺利、方便拿取,且橱柜的门打开时,不应占据疏散通道蔌通向其它灭火器材装备处的 门道”。 第 512 条 美国标准和澳大利亚标准等都规定灭火器的设置应稳固和安全。因为 灭火器的稳固设置是灭火器设置及使用的前提和保证。如果灭火器设置不稳固的话,就 有可能发生跌落,造成灭火器不能正常使用,甚至伤人事故。从而达不到配置灭火器的 目的。 灭火器在设置时,其铭牌必须朝外,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让人们能够直接明确配 置场所内灭火器的主要性能标和用法,使他们在拿到符合配置要求的灭火器后,就能很 快用上,真正充分发挥灭火器的作用,有效地扑灭初起火,美国标准规定:“灭火器的 操作、分类、警告标记应朝外”。另外
42、,澳大利亚标准规定:“灭火器的铭牌应朝外, 可见”。 第 513 条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的规定是根据国外 标准和国内调查情况而作出的。 美国标准规定:“灭火器一般不宜放在地上,宜悬挂或放在托架上”,除推车式灭 火器外,灭火器应放置在挂钩或托架上或固定在壁橱(灭火器箱)内或搁架上”。 英国标准规定:“一般灭火器应放置在托架或置物架等明显的位置”。 澳大利亚标准规定:“每一种灭火器应由坚固、适用的挂钩或托架来支承,固定到 墙上或其它合适的结构上”,“灭火器可设置在一个不上锁的壁橱或墙柜内:并用与橱 柜表面色差明显的 50mm 高的字体写成“灭火器”三个字来标志。在灭火器可
43、能受到异 常干扰的场所,其柜橱可以上锁,但要求能在需要时可以顺利取出灭火器”。 就我们调研和查阅资料所知,国内一般是要求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有 的部门甚至作了规定。 各地有关安全防火人员认为此要求是有必要的, 也是行之有效的。 提出这一要求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能更好地保护灭火器的安全性能和使用性能;另 一方面是为了不影响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活动。另外,这一要求对灭火器的保管、维修、 使用和美化环境都有一定的益处。 这里规定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钧、托架。L 或灭火器箱内,当然包含了灭火器 应竖直向上设置的要求。 美国标准规定:”对总重不大于 40IB(1814kg)的灭火器,其顶部离地面应
44、不超 过 5FT(1。53m);总重量大于 401b (1814kg)的灭火器(除推车式灭火器外), 其顶部离地面应不超过 3FT(1。07m)。在任何情况下,灭火器底部或托架底部离地面 的距离均不应小于 4in(0。102m)”。 英国标准规定:“灭火器的搬运手柄离开地面大约 lm 左右”。 澳大利亚标准规定: “灭火器的顶部应离开地面 11。5m 之间,其底部离地面不得 小于 015m,二氧化碳和干粉灭火器允许较低的安装高度。但其底部离地面也不得小于 015m”。 日本法规规定:手提式灭火器其项部离地面距离不得大于 150m。 我国以往发表的文章和规定:手提式灭火器顶部离地面距离应在 11
45、5m 之间。 根据上述情况,我们认为 15m 这一数据比较适合我国的实际状况,也同大多数国 家 出的要求相同,因而是能够被接受和在实际中执行的对于较重的灭火器,没有采 用有的国家具体现定某一个数据的做法。因为本规范的规定是小于 1.50m,只要符合这 一要求,将重的灭火器设置低一些也包含在其中了,并不矛盾,而现在这样规定就可以 使人们因地制宜,比较灵活了,在大的方面进行限制,小的方面放开,我们认为这样比 较切合实际,也符合标准既要统一,又不要统死的方针。 本条的另一个要求是灭火器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 015m,从而规定了灭火器的 设置高度不能无限制低下去,即一般不允许直接放在地面上。当然,这
46、里采用的是“不 宜”二字。因此,对于那些环境条件较好的场所,如洁净室、计算机房等等场所、也可 以直接放在地面上,具体可和当地公安局消防监督部门协商。015m 这一数据的提出是 参考了澳大利亚。美国的标准,考虑到我们在调研时,人们普通反映灭火器底邵应与地 面有一足距离,并且最好为 015M。因为此高度对于灭火器的保养和平时的打扫方面较 合适,再低一些,如为 01m,就感到不太方便了,所以我们现定为这一数据。对于设 置在灭火器箱的灭火器,可直接放在灭火器箱中的灭火器,可直接放在灭火器箱的底面 上,但灭火器箱底可直接入在灭火器箱的底面上,但灭火器箱底离地面高度仍不宜小于 0。15M。 第 514 条
47、 由于灭火器是一种备用器材,一般来说存放时间较长。显而易见,灭 器如果长期设置在有强腐蚀性或潮湿的位置或场所,会严重影响灭火器的使用性能和安 全性能。因此这些位置或场所一般是不能设置灭火器的。但考虑到某些单位、部门的特 殊情况,如实在无法避免,则本规范规定需要有相应的保护措施才能设置灭火器,本条 文主要是依据了英国标准的规定,即灭火器不应放置在可能处于腐蚀性强的大气中,能 被腐蚀性液体溅着的地方。除非经过厂商特殊处理过或特殊地装上了外罩的灭火器”。 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必须要有保护措施。这是由于灭火器配置的需要,不可避免地 要使大多数推车式灭火器和部分手提式灭火器设置在室外。对灭火器来说,室外的
48、环境 条件比起室内要差得多。因此,为了使灭火器随时都能正常使用,就必须要有一定的保 护措施,才能保证灭火器性能的完好,使灭火器的使用不受室外各种环境条件的影响。 另外,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由于远离人们的视线,同室内相比,在保管和维修方面也要 较差一些。为了弥补这些,特提出来加以要求,使灭火器在关键时刻能真正发挥作用。 第 515 条 在环境温度超出灭火器使用温度范围的场所设置灭火器,必然会影响 灭火器的喷射性能和安全使用,甚至贻误灭火。所以本条规定灭火器不得设置在环境温 度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位置。本条依据美国标准的规定:“灭火器不得安放在温度超 出适用温度范围的场所内”和英国标准的规定“灭火器
49、不应被置于标记在灭火器上的温 度范围之外的贮藏温度中”。 第二节 灭火器的保护距离 第 521 条 在发现火情后就能及时有效地扑灭初起火,取决于多种因素,而灭火 器最大保护距离的远近,显然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它实际上关系到人们是否能及时 取用灭火器,进而是否能够灭火,或是否会使火势失控成灾等等一系列问题。 另外,在以往灭火器的保护距离无章可的阶段,灭火器设置时保护距离应为多少, 确实也给设置,监督检查等工作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和困难。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满足 实际需要,必须对灭火器的保护距离作出规定。 对于本条涉及的 A 类火灾配置场所各危险等级,根据它们划分的说明,并考虑到人 们取用灭火器的速度这一因素,为了使灭火器能扑灭初起火,对灭火器在不同的危险等 级下,要求具有各自的保护距离,显然是合理的和必需的,也符合既要保护安全,又要 兼顾其它的原则。 日本、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的标准和我国有关这方面的文章及地方法规对灭 火器的保护距离各有如下规定: 日本:不划分 A 类、B 类等配置场所,对建筑物划分等级,统一规定建筑物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