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9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一) 岩土工程勘查、水文地质勘察(含凿井)工程测量、 工程物探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 (由勘查人编填) 勘查证书等级: 级 发 包 人: 公司 勘 查 人: 公司 签 订 日 期: 2010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监制监制 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 2/9 发包人: 公司 勘察人: 公司 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承担 路 地块 (约 亩) 地基、岩石工程勘察任务。以及施工过程中的验槽、结构验收、竣工 验收等一切配合服务工作任务。 根据中华任命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 体情况,
2、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工程勘察质量,经发包人、勘 察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建设地点: 1.3 工程规模、特征:按图纸说明范围等。 1.4 工程勘察任务委托文号、日期: 1.5 工程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严格按照国家地方等相关标 准进行勘察、并提供准确有效的相关数据负责布孔起止点、数量、实 验要求(类型、件数、次数)等。 1.6 承接方式:包工、包料、包任务、包工期、包安全、包质量。 1.7 预计勘察工作量:承包范围自行现场勘查确定。 第二条:发包人应及时向勘察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 可靠性负责。 2.1 担供本工
3、程批准文件复印件 ,以及用地附红线范围 、施工、 3/9 勘察许可等批件复印件 。 2.2 提供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 总平面布置图。 2.3 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从坐标与标高资 料。 2.4 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 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及具体位置分布图。 2.5 发包人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由勘察人收集的,发包人予以协调帮 助。 第三条: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 勘察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四份, 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 另行收费。 第四条: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和收费标
4、准及付费方式: 4.1 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 4.1.1 本工程勘察工作定于 2010 年 1 月 日开工, 2010 年 月 日 提交勘察成果资料, 由于发包人或勘察人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或提交 成果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办理。 4.1.2 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规定的时 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 非勘察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时,工期顺延。 4.2 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2.1 本工程勘察按国家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按 2002 年国家勘察定额 4/9 计取费用, 按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 “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 计取收费。 4
5、.2.2 本工程勘察费每米综合单价为 元 ,暂定总勘探进尺深 度为 米,合同预算总价为 元(大写: 元整) ,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后 10 天内,发包人应支付至结算工程 勘查费用的 80%,其余 20%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 15 天内付清。 第五条:发包人、勘察人责任 5.1 发包人责任 5.1.1 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 技术要求,并按第二条规定提供文件资料。 5.1.2 在勘察工作范围内,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段) ,发包人应负 责查清地下埋葬物,若应为提供上述资料、图纸,或提供的资料图纸 不可靠、地下埋葬物不清,致使勘察人在勘察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 害或造成经
6、济损失时,由发包人承担民事责任。 5.1.3 发包人应及时为勘察人提供并解决勘察现场的工作条件和出现 的问题(如:落实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拆除地上地下障碍物、 处理施工扰民及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有关问题、平整施工现场、修好 通行道路、接通电源水源、挖好排水沟渠以及水上作业用船等) ,并 承担其费用。 5.1.4 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 发包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 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并承担费用。 5.1.5 工程勘察前,若发包人负责提供材料的,应根据勘察人提出的 5/9 工程用料计划,按时提供各种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并
7、承担费用和 运到现场,派人与勘察人的人员一起验收。 5.1.6 勘察过程中的任何变更,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发包人应按 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费。 5.1.7 为勘察人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并承担费用; 如不能提供时,应一次性付给勘察人临时设施费 元。 5.1.8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人停、窝工,除工期,顺延外,发包 人应支付停、窝工费(计算方法见 6.1) ;发包人若要求在合同规定时 间内提前完工(或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时,发包人应按每提前一天向 勘察人支付 元计算加班费。 5.1.9 发包人应保护勘察人的投标书、勘察方案、报告书、文件、资 料图纸、数据、特殊工艺(方法) 、
8、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未经勘 察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复制、不得泄露、不得擅自修改、传送或向第 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 责任,勘察人有权索赔。 5.1.10 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发包人应负的责任。 5.2 勘察人责任 5.2.1 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 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 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 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 5.2.2 由于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应负责无 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 6/9 托其他单位时,勘察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或因
9、勘察质量造成重大 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 勘察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 分的勘察费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发包 人、勘察人商定为实际损失的 100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连带 损失。 5.2.3 在工程勘察前,提出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派人与发包人 的人员一起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 5.2.4 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 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 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 5.2.5 在现场工作的勘察人的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它 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
10、 5.2.6 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勘察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 由于发包人未给勘察人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而造成停、 窝工 或来回进出场地,发包人除应付给勘察人停、窝工费(金额按预算的 平均工日产值计算) ,工期按实际工日顺延外,还应付给勘察人来回 进出场费和调遣费。 6.2 由于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 求时,其返工勘察费用由勘察人承担。 6.3 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 时,勘察人未进行勘察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定金:已进行勘察 7/9 工作的,完成的工作量在 50以内时,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
11、额 50的勘察费计 元;完成的工作量超过 50时,则应 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 80的勘察费。 6.4 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应 偿付未支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 6.5 由于勘察人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提交勘察成果资料, 每超过一日,应减收勘察费千分之一。 6.6 本合同签订后,发包人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勘察 人不履行合同时,双倍返还定金。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发包人与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补 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其它约定事项:第八条:其它约定事项:结算取费标准按 2002 年国家勘察定额 80%取费,结
12、标按实际工作量结标 1. 地质勘探要求 1.1 查明工程范围内的地层岩性、 物理力学指标。 包括天然容重、 孔隙比、含水量、塑性指数、液性指数、压缩系数、压缩模量、内摩 擦角、凝聚力 c、渗透系数、标贯锤击数、承载力标准值。 1.2 查明地下水类型、埋藏深度和水位化幅度及渗透性,提交水 质分析报告。分析地下水对地道开挖、基坑开挖、基底隆起和支护结 构受力状态的影响。 1.3 地震烈度及地震液化层以及评价。 8/9 1.4 其余按有关勘测规范要求执行。 1.5 钻孔平面布置及测点见附图。 2. 应提交资料: 2.1 按钻孔平面布置图所示的剖面提交地质剖面图及电子文件 2.2 勘察报告书。 2.3
13、 预算费用组成附件。 第九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二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发包人所管辖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合同自发包人、勘察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按规定到省级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发包人、勘察人认为必要时, 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发包人、勘察人履行完合 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一式陆份,发包人肆份,勘察人贰份。 9/9 发包人名称: 勘察人名称: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住 所: 住 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鉴证意见: (盖章) (盖章) 备 案 号: 经 办 人: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