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概况一点击此处输入相关文本内容点击此处输入相关文本内容整体概述概况三点击此处输入相关文本内容点击此处输入相关文本内容概况二点击此处输入相关文本内容点击此处输入相关文本内容3目录4 按民航现行有关飞行标准规章规定,运行控制分为三种类型:1.1.飞行签派系统 CCAR-121CCAR-121实施的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 。 民航局飞行标准司于20002000年1010月3030日下发咨询通告航空公司运行中心(AOCAOC)的政策与标准(AC-AC-121-004121-004),对航空公司的飞行签派中心的要求,做了明确规定。2.2.飞行跟踪系统 CCAR-121CCAR-121实施的补充运行
2、第121.125121.125条、第121.127121.127条3.3.飞行定位系统 按CCAR-135CCAR-135部和CCAR-91CCAR-91部实施的运行运行控制中心、飞行签派员及职责5运行控制中心、飞行签派员及职责 运行控制:是指合格证持有人使用用于飞行动态控制的系统和程序,对某次飞行的起始、持续和终止行使控制权的过程。(CCAR-121 附件A) 只有按CCAR-121规章实施的“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要求建立飞行签派系统和配备有飞行签派执照的飞行签派员。6第121.103条 飞行签派中心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证明,对于其所实施的运行拥有足够数量的飞行签派中心,并且这些飞行签派中
3、心的位置和能力,能够确保对每次飞行进行恰当的运行控制。运行控制中心、飞行签派员及职责7第121.395条 飞行签派员实施国内或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每一飞行签派中心安排有足够数量的合格飞行签派员,以确保对每次飞行进行恰当的运行控制。运行控制中心、飞行签派员及职责8第121.381条 航空人员的条件及限制(a)合格证持有人不得使用,任何人员也不得作为按照本规则运行的航空人员被使用,除非该人员符合下列条件:(1)持有局方颁发的相应的现行有效航空人员执照和证件;(2)在按照本规则运行时,按照要求携带现行有效的航空人员执照、体格检查合格证和其他必需的证件;(3)合格于所从事的工作。(
4、b)按照要求携带证件的每个航空人员,应当在局方检查时出示证件。(c)款:略(不得使用己满60岁的飞行人员)运行控制中心、飞行签派员及职责9第121.531条 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的运行控制责任(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对运行控制负责。(b)机长和飞行签派员应当对飞行的计划、延迟和签派或者放行是否遵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和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共同负责。(c)飞行签派员应当对下列工作负责:(1)监控每次飞行的进展情况;(2)分析与发布该次飞行安全所必需的信息;(3)如果根据其本人或者机长的判断,认为该次飞行不能按照计划或者放行的情况安全地运行或者继续运行时,取消或者重新签派该次飞行。运行控制中心、飞行
5、签派员及职责10飞行签派员的训练第121.401条 训练的基本要求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保证为所有机组成员、飞行签派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提供充分的训练: (1)制订符合本章、本规则附件D飞行训练要求、附件E熟练检查要求和本规则附件G高级飞行模拟机的使用规定要求的训练大纲,使其获得相应的初始批准和最终批准,并按照训练大纲进行训练。 (2)为训练提供足够的地面训练设施和飞行训练设施。 (3)对于每一型别飞机及在该飞机型别范围内的各种改型,提供实施本规则训练和检查所需的合适的训练资料、考试题、表格、指南、程序,并使其保持现行有效。 (4)提供足够的地面教员、飞行教员、飞行模拟机教员、飞行
6、签派教员和航空检查人员,以实施所要求的训练和检查。11飞行签派员的训练第121.401121.401条 训练的基本要求 (b)(b)对应当进行定期复训、飞行检查或者资格检查的机组成员、飞行签派员,在要求进行训练或者检查的那个日历月之前一个或者之后一个的日历月中完成了训练或者进行了检查的,被视为在所要求的那个日历月中完成了训练或者进行了检查。 (c)(c)负责每一段训练或者检查的每个教员、主管人员或者航空检查人员,在完成这些训练或者检查后,应当对被训练或者检查合格的机组成员、飞行签派员、飞行教员或者航空检查人员的技术熟练程度和知识水平作出合格证明。这种合格证明应当作为该机组成员或者飞行签派员记录
7、的一部分。 (d) (e) (f)款:略12飞行签派员的训练第121.401121.401条 训练的基本要求1、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保证为飞行签派员提供充分的训练: 制订符合本规则 并 按照获得相应的初始批准和最终批准训的练大纲进行训练。 提供足够的地面训练设施和飞行训练设施。 提供每一型别飞机及在该飞机型别范围内的各种改型训练和检查所需的合适的训练资料、考试题、表格、指南、程序并使其保持现行有效。 提供足够的教员,以实施所要求的训练和检查。 13第121.401121.401条 训练的基本要求(续)2、定期复训 期限规定(“要求的日历月”前、后一个日历月)3、负责每一段训练或者检查
8、的每个教员,对被训练或者检查合格的飞行签派员的技术熟练程度和知识水平作出合格证明。这种合格证明应当作为该飞行签派员记录的一部分。4、适用于一个以上飞机型别的训练科目,如果已在其中某一型别完成了该训练科目,则这些科目在以后的训练中,除定期复训之外,不需要重复训练。 飞行签派员的训练14第121.403条 训练大纲的制订要求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按照每一飞机型别分别制订训练大纲并保持其现行有效,供运行该型别所需要的每一机组成员和飞行签派员使用。 (b)每个训练大纲应当包括新雇员训练、初始训练、转机型训练、升级训练、复训和重新获得资格训练等基本类别的训练提纲。一般每一种训练提纲应当包含地面训练、飞
9、行模拟机飞行训练、飞机飞行训练、应急生存训练、差异训练和资格检查等课程段的课程设置。每一课程段应当列明所训练的内容和计划小时数,在飞行模拟机飞行训练、飞机飞行训练和资格检查课程段中,还应当列明正常、非正常和应急动作、程序的详细说明。飞行签派员的训练15第121.403条 训练大纲的制订要求 (c)每种训练提纲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受训人员的进入条件及训练后应当达到的质量要求; (2)合格证持有人将使用的所有训练设施、设备,包括飞行训练器、飞行模拟机等训练设备的清单; (3)所使用的教员、航空检查人员的资格; (4)局方按照本规则第121. 405条(d)款颁发的关于减少训练计划小时数的批
10、准文件。飞行签派员的训练16 训练大纲:规定和描述训练的目的、对象、课程、设施、设备、教员、考核和检查人员、教材、训练方法、检查程序及合格标准的文件,由不同类别的训练提纲组成。“大纲”必须满足第121.403条的要求。 训练提纲:对某一特定类别的训练。如:初始训练、差异训练 训练课程:一种类别训练的完整训练内容及训练日程。飞行签派员的训练17训练大纲的制订要求: 按照每一飞机型别分别制订训练大纲并保持其现行有效;每个训练大纲应当包括:新雇员训练、初始训练、转机型训练、升级训练、复训和重新获得资格训练等基本类别的训练提纲。 训练提纲应当包含:地面训练、飞行模拟机飞行训练、飞机飞行训练、应急生存训
11、练、差异训练和资格检查等课程段的课程设置。 每一课程段应当列明所训练的内容和计划小时数 每种训练提纲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受训人员的进入条件及训练后应当达到的质量要求;将使用的所有训练设施、设备 ;教员、航空检查人员的资格 ;减少时数的批文 。飞行签派员的训练18 第121.405条 训练大纲及其修订的批准 (a)申请训练大纲及其修订的初始批准和最终批准时,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向局方提交按照本规则第121.403条制订或者修订的训练大纲,并提供局方要求的有关资料。 (b)对于符合本章要求的训练大纲或者其修订,局方以书面形式发出初始批准,合格证持有人即可依照该大纲进行训练。在训练中局方对该训练大纲的训
12、练效果作出评估,指出应当予以纠正的缺陷。 (c)合格证持有人按照初始批准的训练大纲所进行的训练,能使每个受训人员获得充分的训练,完成其指定任务的,局方可以为其颁发该训练大纲或者其修订的最终批准。 飞行签派员的训练19第121.405条 训练大纲及其修订的批准(d)在颁发训练大纲或者其修订的初始批准和最终批准,包括批准减少本章规定的计划小时数时,局方主要考虑,该合格证持有人训练中使用的资料、设备、方法和程序,是否有助于保证教学质量和提高效率。在颁发减少训练计划小时数的批准时,局方将向合格证持有人提供一份作出这种批准所依据的必要条件的文件。(e)当局方认为,为了使已经获得最终批准的训练大纲继续保持
13、良好训练效果,应当对其作某些修订时,则合格证持有人在接到局方的通知之后,应当对大纲进行相应的修改。合格证持有人在接到这种通知后30天之内,可以向局方提出重新考虑的请求。在对重新考虑的请求未作出决定的期间,该通知暂停生效。飞行签派员的训练20 飞机组类:为方便机组成员和飞行签派员的训练管理,根据飞机动力装置的区别对飞机划分的种类。在本规则中,将飞机分为两个组类:组类I,以螺旋桨驱动的飞机,包括以活塞式发动机为动力的飞机和以涡轮螺旋桨发动机为动力的飞机;组类II,以涡轮喷气发动机为动力的飞机。 新雇员训练:是指合格证持有人新雇佣的人员,或者已经雇佣但没有在机组成员或者飞行签派员工作岗位上工作过的人
14、员,在进入机组成员或者飞行签派员工作岗位之前需要进行的训练。新雇员训练包括基础理论教育和针对特定机型和岗位的训练。飞行签派员的训练21 初始训练:未曾在相同组类其他飞机的相同职务上经审定合格并服务过的机组成员和飞行签派员需要进行的改飞机型训练。 转机型训练:曾在相同组类不同型别飞机的相同职务上经审定合格并服务过的机组成员和飞行签派员需要进行的改飞机型训练。 飞行签派员的训练22 定期复训:是指已取得资格的机组成员和飞行签派员,为了保持其资格和技术熟练水平,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规定的内容进行的训练。 重新获得资格训练:已在特定航空器型别和特定工作岗位上经审定合格,但因某种原因失去资格的机组成员和飞
15、行签派员,为恢复这一资格所应当进行的训练。 差异训练:对于已在某一特定型别的飞机上经审定合格并服务过的机组成员和飞行签派员,当局方认为其使用的同型别飞机与原服务过的飞机在性能、设备或者操作程序等方面存在差异,需要进行补充性训练时应当完成的训练。飞行签派员的训练23第121.415条 机组成员和飞行签派员的训练要求(a)合格证持有人的每一训练大纲应当根据机组成员或者飞行签派员的具体任务,提供下列地面训练:(1)对于新招聘的机组成员或者飞行签派员,提供至少40个计划小时数的基础教育地面训练,除非按照本规则第121.405条规定予以减少或者符合本规则第121.401条(d)款的规定。该训练至少包括下
16、列内容: (i)机组成员或者飞行签派员的相应职责; (ii)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相应条款; (iii)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内容; (iv)合格证持有人运行手册的相应部分。 (2)按照适用情况,本规则第121.423条至第121.431条规定的初始和转机型地面训练。 (3)本规则第121.419条规定的应急生存训练,飞行签派员除外。飞行签派员的训练24第121.415条 机组成员和飞行签派员的训练要求 (b)每一训练大纲应当按照适用情况,提供本规则第121.433条至第121.437条规定的飞行训练。 (c)每一训练大纲应当提供本规则第121.439条规定的定期复训地面和飞行训练。
17、 (d)合格证持有人使用的同一型别飞机之间具有差别时,为确保每一机组成员和飞行签派员获得完成其指定任务所需的充分训练,训练大纲中应当设置本规则第121.421条规定的差异训练。 (e)每一训练大纲中应当按照适用情况,包括本规则第121.423条和第121.433条规定的升级训练内容,用于副驾驶转升同一型别飞机机长的训练。 飞行签派员的训练25第121.415条 机组成员和飞行签派员的训练要求 (f)对于转机型或者升级训练,本规则第121.423条至第121.435条规定的某些具体科目、动作、程序或者其一部分,可以根据适用情况按照本规则第121.401条(d)款的规定予以省略,或者按照本规则第1
18、21.405条的规定减少其地面教学或者飞机飞行训练的计划小时数。 (g)除本条以上规定的训练内容外,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在训练大纲中增加必要的地面和飞行训练内容,以确保每一机组成员和飞行签派员达到下列要求: (1)对于所服务的每架飞机、每个机组成员工作位置、每种运行,持续保持充分的训练和近期熟练水平; (2)对新的设备、设施、程序和技术,包括对飞机的改装,具有合格的知识和技术水平。飞行签派员的训练26第121.421条 机组成员和飞行签派员的差异训练(a)机组成员和飞行签派员的差异训练,至少应当包括适用于其所担负的任务与职责的下列内容和时间:(1)讲授该飞机初始地面训练所要求的
19、每一相应科目或者其一部分的差异;(2)进行该飞机初始飞行训练所要求的每一相应动作或者程序的差异飞行训练;(3)局方认为对于该飞机、该运行、该机组成员或者飞行签派员所必需的地面和飞行训练计划小时数。(b)某一具体型别飞机的所有改型的差异训练,可以包括在该飞机的新雇员训练、初始训练、转机型训练、升级训练和定期复训中。飞行签派员的训练27第121.431条 飞行签派员的初始和转机型地面训练 (a)飞行签派员的初始和转机型地面训练应当至少讲授下列内容: (1)一般科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i)通信系统的使用,包括这些系统的特性和相应的正常、应急程序; (ii)气象学,包括各种类型的气象信息和预报,气
20、象资料的分析(包括航路与终端区的气温和其他天气条件的预报),锋面系统,风的条件,以及各种高度的气象实况图和预报图的使用; (iii)航行通告系统; (iv)导航设备及其公布资料; (v)飞行签派员与驾驶员的共同责任;飞行签派员的训练28第121.431条 (a)款: (vi)有关机场的特征; (vii)盛行的天气现象和可以供使用的气象资料来源; (viii)空中交通管制和仪表进近程序; (ix)签派员资源管理训练。(2)对于每一架飞机,讲授的内容应当包括下列项目: (i)飞机的一般介绍,着重于运行特性与性能特性、导航设备、仪表进近与通信设备、应急设备与使用程序、最低设备清单以及其他与飞行签派员
21、任务和职责有关的课题;飞行签派员的训练29第121.431条(a)款:(2)对于每一架飞机,讲授的内容应当包括下列项目: (ii)飞行操作程序,包括本规则第121.423条(a)款第(2)项第(vi)目规定的程序;(正常、非正常和应急操作的原则以及相应的程序和限制 ) (iii)重量与平衡的计算; (iv)飞机性能签派的基本要求和程序; (v)飞行的计划,包括航路选择、飞行时间分析及燃油要求; (vi)应急程序。(3)在训练过程中应当强调应急程序,包括在飞机遇到危难时,向有关政府部门和单位发出紧急通报,以给予该飞机最大限度的帮助。飞行签派员的训练30第121.431条 (b)飞行签派员的初始和
22、转机型地面训练,应当包括由有关主管人员或者地面教员对其进行的资格检查,以验证其在本条(a)款规定科目方面的知识和能力。(c)飞行签派员的初始地面训练,除经批准按照本规则第121.405条予以减少外,其计划小时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组类飞机,至少具有下列计划小时数: (i)以活塞式发动机为动力的,30小时; (ii)以涡轮螺旋桨发动机为动力的,40小时。 (2)对于组类飞机,至少具有40小时。飞行签派员的训练31第121.439条 定期复训 (a)定期复训应当以每12个日历月为一周期安排,保证每一机组成员或者飞行签派员,在该型别飞机和机组成员工作位置上获得充分的训练并保持近期熟练水平。
23、 (b)机组成员和飞行签派员的定期复训地面训练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机组成员或者飞行签派员在所涉及的飞机和工作位置方面知识状况的问答或者考查; (2)根据需要讲授本规则第121.415条(a)款要求的初始地面训练的适当科目,包括应急生存训练(对飞行签派员不作要求); (3)对于客舱乘务员和飞行签派员,分别按照本规则第121.429条(b)款和第121.431条(b)款的要求进行资格检查; (4)机组资源管理定期复训,对飞行机组成员,可以在航线模拟训练中完成这一训练或者训练的某些部分。飞行签派员的训练32第121.439条 定期复训 (c)机组成员和飞行签派员的定期复训地面训练,除按照本
24、规则第121.405条的规定予以减少外,其计划小时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 (2)项:略(3)对于飞行签派员,至少具有下列计划小时数:(i)组类,以活塞式发动机为动力的飞机,8小时;(ii)组类,以涡轮螺旋桨发动机为动力的飞机,10小时;(iii)组类飞机,20小时。(d)款:略飞行签派员的训练33第121.455条 必需的训练(b)对于履行危险物品处理或者载运职责的人员(含地面人员)应当按照CCAR-276规定进行训练并保持训练记录。飞行签派员的训练34 CCAR-65与CCAR-121(训练、考试)的区别: CCAR-65 获取(执照)资格 CCAR-121 保持(执照)资格飞行签派员的
25、训练35飞行签派员的合格要求和限制第121.501条 飞行签派员的合格要求(a)在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中担任飞行签派员的人员,应当持有飞行签派员执照,并且按照本规则N章批准的训练大纲,圆满完成相应飞机组类中的一个型别飞机的下列训练: (1)飞行签派员初始训练,但是如果该飞行签派员已对同一组类的另一型别飞机接受了初始训练,则只需完成相应的转机型训练。 (2)运行熟悉,在驾驶舱观察按照本规则实施的运行至少5小时(含一次起飞和着陆)。对于驾驶舱没有观察员座位的飞机,可以在配备耳机或者喇叭的前排旅客座位上观察。本款要求可以用额外增加一次起飞和着陆代替一个飞行小时的方法,将运行熟悉小时数减少至不低于2
26、.5小时。 (3)对于新引进组类的飞机,在开始投入本规则运行后90天之内,不满足本款第(2)项中运行熟悉要求的人仍可以担任飞行签派员。36飞行签派员的合格要求和限制第121.501条 飞行签派员的合格要求(b)飞行签派员所签派的飞机与原签派的同型别飞机存在差异时,应当接受该飞机的差异训练。(c)飞行签派员应当在前12个日历月内完成定期复训地面训练和资格检查。(d)飞行签派员应当在前12个日历月内在其签派的每一组类飞机的一个型别飞机上,满足本条(a)款第(2)项中的运行熟悉要求。对每一组类飞机,本款要求可以使用按照本规则第121.407条批准的该组类一个型别的飞行模拟机,完成训练观察5小时的方法
27、来满足。但是,如果使用飞行模拟机来满足本款要求,不得减少小时数。(e)合格证持有人在批准飞行签派员担任飞机签派任务前,应当确认该飞行签派员熟悉其行使签派管辖权的运行区间的所有运行程序。但是,经审定合格可以签派飞机通过其他某个运行区间的飞行签派员,在与经审定合格的对该运行区间行使签派管辖权的飞行签派员协调后,可以签派飞机通过其他某个运行区间。37飞行签派员的合格要求1、在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中担任飞行签派员的人员,应当持有飞行签派员执照,并且按照本规则N章批准的训练大纲,圆满完成相应飞机组类中的一个型别飞机的下列训练:初始训练(同组类的另一型别飞机接受了初始训练者 !)转机型训练差异训练定期复
28、训(应当在前12个日历月内完成)运行熟悉(应当在前12个日历月内完成)2、飞行签派员担任飞机签派任务前,应当确认该飞行签派员熟悉其行使签派管辖权的运行区间的所有运行程序。 38飞行签派员的合格要求运行熟悉 1、 在驾驶舱观察按照本规则实施的运行至少5小时(含一次起飞和着陆)。 对于驾驶舱没有观察员座位的飞机,可以在配备耳机或者喇叭的前排旅客座位上观察。 2、可以用额外增加一次起飞和着陆代替一个飞行小时的方法,将运行熟悉小时数减少至不低于2.5小时。 (第121.501条(a) 款(2)项 ) 3、对于新引进组类的飞机,在开始投入本规则运行后90天之内,不满足本款第(2)项中运行熟悉要求的人仍可
29、以担任飞行签派员。 39飞行签派员的合格要求运行熟悉 (续) (第121.501条(d)款) 4、 对每一组类飞机,本款要求可以使用按照本规则第121.407条批准的该组类一个型别的飞行模拟机,完成训练观察5小时的方法来满足。 如果使用飞行模拟机来满足本款要求,不得减少小时数。 5、应当在前12个日历月内在其签派的每一组类飞机的一个型别飞机上,满足本条(a)款第(2)项中的运行熟悉要求。 40飞行签派员的合格要求运行熟悉: (续)6、在模拟机上运行熟悉,只适用于飞行签派员获得资格后的运行熟悉。7、不得在模拟机上重复进行运行熟悉,以取代实际运行中的运行熟悉。8、初始训练和转机型训练的运行熟悉中,
30、应选择训练机型的典型运行区域进行运行熟悉。以后每年制定计划,接触其职责范围内不同运行区域、航线和航站。如:国际国内运行、ETOPS运行、延伸跨水运行等。 (监察员手册 第五章)41飞行签派员的合格要求和限制第121.503条 飞行签派员的值勤时间限制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规定飞行签派员日常的值勤时间。值勤时间应当从飞行签派员为签派飞机而了解气象情况和飞机运行情况时刻开始,至所签派的每架飞机已完成飞行,或者已超出其管辖范围,或者由另一位经审定合格的飞行签派员接替其工作时止。42飞行签派员的合格要求和限制第121.503条 飞行签派员的值勤时间限制(b)除出现了超出合格证持有人控制能力的形势或者
31、应急情况之外,签派员的值勤时间限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任何合格证持有人不得安排飞行签派员连续值勤超过10小时;(2)如果飞行签派员在连续24小时内被安排值勤时间超过10小时,该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该飞行签派员值勤时间达到或者累计达到10小时之前为他提供至少连续8小时的休息时间;(3)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任意连续7个日历日内为飞行签派员安排一个至少连续24小时的休息期,或者在任一日历月中被安排相当时间的休息期。(c)合格证持有人在经局方批准后,可以安排在境外工作的飞行签派员,在24小时内连续工作超过10小时,但在每个24小时期间内,应当安排该飞行签派员至少连续休息8小时。43签派和飞行放行第12
32、1.621条 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的签派权除下述两种情况外,每次飞行应当在起飞前得到飞行签派员的明确批准方可以实施:(a)对于国内定期载客运行的飞机,在原签派放行单列出的中途机场地面停留不超过1小时。(b)对于国际定期载客运行的飞机,在原签派放行单列出的中途机场地面停留不超过6小时。44签派和飞行放行第121.677条 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的签派责任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根据授权的飞行签派员所提供的信息,为两个规定地点之间的每次飞行编制签派单。机长和授权的飞行签派员应当在签派单上签字。机长和授权的飞行签派员均认为该次飞行能安全进行时,他们才能签字。对于某一次飞行,飞行签派员可以委托他人签署放行单
33、,但是不得委托他人行使其签派权。45签派和飞行放行 CCAR-121对签派和飞行放行工作从:气象资料的要求、飞机适航要求、飞行机组的要求、航路机场通信和导航设施、飞机性能使用限制、航行通告、燃油规定、最低天气标准、备降机场选择、业载、飞行前和飞行中向机长的通告、初始签派和再签派、特殊情况下的运行、记录和报告等方面都有具体的规定。 下面分15个方面讲解有关条款。 46签派和飞行放行1、气象服务:第121.623条 气象条件的熟悉 (a) 对于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飞行签派员在签派飞机前,应当完全熟悉所飞航路、机场的气象实况报告和预报,否则不得签派或者放行该次飞行。 (b) 款 略 而且,只能使
34、用经局方认可的气象服务系统提供的气象资料和依据其气象资料而编制的气象预报以及经局方批准的危险天气实况报告与预报系统而编制的可能影响所飞航路和所用机场飞行安全的危险天气现象,如晴空颠簸、雷暴和低空风切变等情况的实况报告和预报。(第121.99条)47签派和飞行放行1、气象服务:第121.671条 报告的最低天气条件的适用性在按照本规则第121.665条至第121.669条实施运行时,最新天气报告正文中的云高和能见度值用于控制机场所有跑道上的目视飞行规则和仪表飞行规则起飞、着陆和仪表进近程序。然而,如果最新天气报告,包括从管制塔台发出的口头报告,含有针对机场某一特定跑道的跑道能见度或者跑道视程等数
35、值,这些特定值用于控制该跑道的目视飞行规则和仪表飞行规则着陆、起飞和仪表直接进近。48签派和飞行放行2、通告:第121.625条 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中飞行签派员向机长的通告(a)在开始飞行之前,飞行签派员应当向机长提供可能影响该次飞行安全的机场条件和导航设施不正常等方面的所有现行可得的报告或者信息,并且应当向机长提供可能影响该次飞行安全的每一所飞航路和机场的所有可得的天气实况报告和天气预报,包括晴空颠簸、雷暴、低空风切变等危险天气现象。(b)在飞行期间,飞行签派员应当及时向机长提供可能影响该次飞行安全的天气条件,包括晴空颠簸、雷暴、低空风切变等危险天气现象,和有关设施、服务不正常的任何可以
36、获得的补充信息。49签派和飞行放行第121.535条 运行通告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将设备和运行程序方面的任何变动通知其相关的人员,包括已知的正在使用的任何导航设施、机场、空中交通管制程序与规则、机场交通管制规则等方面的变化,以及已知的威胁飞行安全的信息,包括结冰和其他危险气象条件、地面和导航设施不正常的情况等。50签派和飞行放行3、飞行机组的要求:CCAR-121 “O章 机组成员的合格要求”和“P章 机组成员值勤期限制、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 对机组执行航班任务作出了明确规定。遇有延误、临时调整航班飞行计划等不正常情况时,飞行签派员必需严格按规定要求调配飞行机组。其中:第121.483条
37、驾驶员值勤期限制、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第121.487条 飞行机组成员的周、月、年飞行时间限制;第121.489条 飞行机组成员值勤期和飞行时间安排的附加限制;第121.495条 机组成员休息时间的附加要求,51签派和飞行放行4、飞机适航要求:第121.627条 飞机设备 除非飞机是处于适航状态,并且装备了本规则第121.305条规定的设备,否则任何人不得签派或者放行飞机。 (第121.305条 飞机仪表和设备) 另外,应了解: 第121.151条 飞机的基本要求 第121.157条 飞机的航路类型限制;(飞行时间超过一小时 ) 第121.159 条 飞机的运行验证试飞;(新机型100小时
38、验证试飞;首次使用机型25小时验证试飞)52签派和飞行放行5、飞机性能使用限制: 飞行签派员在制定飞行计划和放行飞机时必须考虑到机场、航路以及运行条件对飞机性能的限制,确定飞行计划。 CCAR-121 I章 对飞机性能使用限制有具体的规定,例如:第121.189条 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起飞限制;第121.191条 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航路限制 - 一台发动机不工作;121.193条 三台或者三台以上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航路限制 - 两台发动机不工作;第121.195条 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着陆限制 - 目的地机场;第121.197条 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着陆限制 - 备降。53签派和
39、飞行放行6、通信导航:第121.629条 通信和导航设施(a)对于定期载客运行,除本条(b)款规定外,在每次飞行前,只有确认在航路批准时本规则第121.97条和第121.101条所要求的通信和导航设施处于良好工作状态,方可以签派或者放行飞机在该航路或者航段上飞行。(b)对于国际定期载客运行,如果由于超出合格证持有人控制能力的技术原因或者其他原因,在航路上没有本规则第121.97条和第121.101条所要求的设施,只要机长和飞行签派员认为现有的航路设施与所要求的通信和导航设施等同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即可签派飞机在该航路或者航段上飞行。(c)对于补充运行,只有当通信和导航设施满足本规则第121.
40、121条规定时,方可以放行飞机。54签派和飞行放行第121.101条 航路导航设施(a)除本条(b)款规定外,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证明,对于每一条计划中的航路,非目视地面导航设施符合下列要求:(1)具有足够的非目视地面导航设施,能在空中交通管制要求的精度之内,在整个航路上为飞机导航;(2)非目视地面导航设施的位置,能保证在该运行所必需的精度范围之内,引导飞机至任一正常使用机场、临时使用机场、加油机场或者备降机场。(b)下列运行不需要非目视地面导航设施:(1)昼间目视飞行规则运行,但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证明,能够根据地形的特征,使用地标领航而安全运行;(2)在经局方批准使用特殊导航方法导航的航段上实施的
41、运行。55签派和飞行放行第121.97条 通信设施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证明,在正常运行条件下,在整个航路上,所有各点都具有陆空双向无线电通信系统,能保证每一架飞机与相应的签派室之间,每一架飞机与相应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之间,以直接的或者通过经批准的点到点间的线路进行迅速可靠的通信联系。除经局方根据所用机型和运行情况作出特殊批准外,对于合格证持有人的所有运行,每架飞机与签派室之间的通信系统应当是空中交通管制通信系统之外的独立系统。 56签派和飞行放行7、不同的飞行规则的签派放行:第121.631条 目视飞行规则的签派或者放行按照目视飞行规则签派或者放行飞机前,应当确认可获得的天气实况报告、预报或者两者
42、的组合,表明从签派或者放行飞机飞行时刻起至飞机抵达签派单中所列各机场的时间内,整个航路的云底高度和能见度处于或者高于适用的目视飞行规则最低标准,否则,不得签派或者放行飞机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行。(另:第121.347条 地标领航的航路上目视飞行规则运行的无线电设备;第121.349条 仪表飞行规则运行或非地标领航的航路上目视飞行规则运行的无线电设备)57签派和飞行放行第121.633条 仪表飞行规则的签派或者放行除本规则第121.635条规定外,按照仪表飞行规则签派或者放行飞机飞行前,应当确认相应的天气实况报告、预报或者两者的组合,表明在签派或者放行单中所列的每个机场的天气条件,在飞机预计到达时
43、处于或者高于经批准的最低标准,否则,不得签派或者放行飞机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另:第121.325条 仪表飞行规则运行的仪表和设备)58签派和飞行放行第121.635条 跨水运行的签派或者放行 (a)签派或者放行飞机进行含有延伸跨水运行的飞行前,应当确认相应的天气实况报告、预报或者两者的组合,表明飞机预计到达所签派或者放行的目的地机场和必需的备降机场时,这些机场的天气条件等于或者高于经批准的最低标准,否则,不得签派或者放行飞机进行含有延伸跨水运行的飞行。 (b)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按照仪表飞行规则实施含有延伸跨水运行,但该合格证持有人证明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对于安全是不必要时除外。59签派和飞行
44、放行第121.635条 跨水运行的签派或者放行 (c)对于其他跨水运行,如果局方认为按照仪表飞行规则运行对安全是必要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按照仪表飞行规则实施这些跨水运行。 (d)每个按照目视飞行规则实施延伸跨水运行的批准和每个按照仪表飞行规则实施其他跨水运行的要求,均应当在该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中明确规定。(另:第121.339条 跨水运行的飞机的应急设备; 第121.351条 延伸跨水运行和某些其他运行的无线电设备。)60签派和飞行放行第121.57条 每次签派放行不得违反运行合格证、运行规范和其他批准项目实施运行,不得超越批准的偏离或者豁免。 第121.47条 运行的近期经历 (a)合格
45、证持有人如果连续中断其运行规范中批准实施的某一种类的运行达30个日历日,则在此日期之后,应当按照本条(b)款规定恢复运行,否则不得继续实施此种运行。 (b)款 恢复运行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局方;如果局方决定重新进行全面检查,应当在前述5个工作日期间处于能随时接受检查的状态。 61签派和飞行放行8、初始签派或重新签派: 第121.651条 初始签派或者放行、重新或者更改签派或者放行 (a)合格证持有人可以指定任一经批准用于该型飞机的正常使用机场、临时使用机场或者加油机场,作为初始签派或者放行的目的地机场。 (b)在签派或者放行单中指定的备降机场的天气预报,应当表明在飞机预计到达该备降机场时,备
46、降机场的天气条件将等于或者高于运行规范中对该机场规定的备降最低天气标准,否则,飞行签派员和机长不得允许该次飞行继续向所签派或者放行的机场飞行。但是,签派或者放行单可以在航路上予以更改,增加任何处在本规则第121.657条至第121.663条规定的飞机燃油范围内的备降机场。62签派和飞行放行8、初始签派或重新签派: 第121.651条 初始签派或者放行、重新或者更改签派或者放行 (c)飞机在航路上飞行时,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初始签派或者放行单上指定的初始目的地机场或者备降机场。如确有必要改变为另外的机场时,则该机场应当是经批准用于该型飞机的,并且在重新签派或者更改签派或者放行单时,应当符合本规则第
47、121.621条至第121.675条和第121.173条的相应要求。 (d)在航路上更改签派或者放行单时,通常需由飞行签派员和机长共同决定,并且应当记录更改的内容。当涉及更改空中交通管制飞行计划时,应当预先和有关的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取得协调。63签派和飞行放行8、初始签派或重新签派: 第121.653条 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飞至或者飞离加油机场或者临时使用机场的签派 除了根据本规则适用于飞离正常使用机场的签派要求之外,在签派飞机飞至或者飞离加油机场或者临时使用机场时,该机场应当符合本规则适用于正常使用机场的要求。64签派和飞行放行9、备降机场: 备降机场包括:起飞备降机场,目的地备降机场和航路
48、备降机场。CCAR-121中有关于备降机场规定。在选择备降机场时,应按公司手册中的具体规定。第121.637条 起飞备降机场(略)第121.639条 仪表飞行规则国内定期载客运行的目的地备降机场 (略)第121.641条 国际定期载客运行的目的地备降机场 (略) 第121.643条 备降机场最低天气标准(略)65签派和飞行放行10、燃油规定: 对不同组类飞机实施不同运行种类的燃油量要求及计算所需燃油量应当考虑的因素,CCAR-121中具体规定有: 第121.657条 国内定期载客运行的燃油量要求第121.659条 非涡轮发动机飞机和涡轮螺旋桨发动机飞机国际定期载客运行的燃油量要求 第121.6
49、61条 除涡轮螺旋桨发动机飞机之外的涡轮发动机飞机国际定期载客运行、补充运行的燃油量要求第121.663条 计算所需燃油应当考虑的因素 在计算燃油量时,应按公司手册中的具体规定。66签派和飞行放行11、运行最低标准: CCAR-121部对目视飞行规则国内运行的起飞和着陆、仪表飞行规则的起飞和着陆、新机长的仪表飞行规则着陆、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从备降机场和未列入运行规范的机场起飞运行最低标准有具体规定。 在掌握运行最低标准时,应严格按公司手册中的具体规定。67签派和飞行放行11、运行最低标准: CCAR-121部具体条款有 :第121.665条 目视飞行规则国内运行的起飞和着陆最低天气标准第12
50、1.667条 仪表飞行规则的起飞和着陆最低标准第121.669条 新机长的仪表飞行规则着陆最低天气标准第121.655条 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从备降机场和未列入运行规范的机场起飞68签派和飞行放行12、飞行高度规则:第121.673条 飞行高度规则(a)除了起飞、着陆需要或者在考虑到地形特征、气象服务设施的质量和数量、可用的导航设施和其他飞行条件后,局方认为为安全实施飞行需要其他高度而对任一航路或者航路的一部分规定了其他最低标准的情况以外,任何人不得在本条(b)和(c)款规定的最低高度以下运行飞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外飞行时,本条规定的最低高度标准应当起控制作用,除非在合格证持有人运行规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