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修课件-第五章++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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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第五章 遵守社会公德遵守社会公德 维护公共秩序维护公共秩序 第一节 公共生活与公共秩序 第二节 公共生活中的道德规范 第三节 公共生活中的法律规范第一节 公共生活与公共秩序一、公共生活及其特点 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 在公共生活中,一个人的行为,必定与他人发生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公共生活的特点 活动范围的广泛性 交往对象的复杂性 活动方式的多样性二、公共生活需要公共秩序 公共秩序是由一定规则维系的人们公共生活的一种有序化状态。 工作秩序 教学秩序 营业秩序 交通秩序 娱乐秩序 网络秩序二、公共生活需要公共秩序 (一)有序的公共生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 (二)有序的公共生活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2、的必要前提 (三)有序的公共生活是提高社会成员生活质量的基本保证 (四)有序的公共生活是国家现代化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民主法治 公平正义 诚信友爱 充满活力 安定有序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三、维护公共秩序的基本手段 最基本的手段:道德、法律 其他的手段:纪律、民间风俗、礼仪、宗教教规与戒律第二节 公共生活中的道德规范一、社会公德及其特点 社会公德的概念 是指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公民应该遵守的道德准则。 涉及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社会公德的特点 继承性 基础性 广泛性 简明性二、社会公德的主要内容 (一)文明礼貌 (二)助人为乐 (三)爱护公物 (四)保护环境 (

3、五)遵纪守法三、社会公德的实践与养成 (一)我国当前社会公德的基本现状 当前,我国遵守社会公德的状况,总体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甚至令人忧虑的现象。 (二)在实践中增强社会公德意识,践行社会公德规范四、网络生活中的道德规范 正确使用网络工具 健康进行网络交往 自觉避免沉迷网络 养成网络自律精神第三节 公共生活中的法律规范一、公共生活与法律规范 (一)指引作用规定人们必须做什么,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 授权性规范、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 (二)预测作用告之人们应该如何做,某种行为可能引发的后果。 (三)评价作用判定,衡量人们的行为是否正当、有效、合法。 (四)强制作用制裁、惩罚犯罪、强

4、制罪犯接受改造。 (五)教育作用宣传教育群众,惩戒违法。二、公共生活中的相关法律规范(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1、立法时间:2005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2、立法目的与意义:(1)一方面规范、引导社会成员的行为;(2)另一方面规范、指导公安机关和警察的执法行为。3、基本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4、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种类 扰乱社会秩序 妨害公共安全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妨害社会管理 (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

5、5、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 警告 罚款 行政拘留(5日以下、5日至10、10日至15日、合并执行最长不超过20日) 吊销公安机关颁发的许可证 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第四十二条对侵犯人身权利六项行为的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6、处罚程序 调查(告之权利,表明身份,回避,传唤,询问) 决定 执行 对处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7、公安机关和警察执法的主要行为规范 严禁刑讯逼供 严禁采用威胁、引

6、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严禁体罚、虐待、侮辱 严禁超时限制人身自由 严禁罚没款物不开收据或不如实填写收据(二)集会游行示威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1、立法时间:1989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行;1992年国务院颁布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细则 2、立法目的:在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的前提下,充分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和自由。3、基本原则 政府依法保障原则 权利义务一致原则 和平进行原则4、适用范围 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 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 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

7、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 文娱、体育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传统的民间习俗活动,不适用本法。 5、程序 申请 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 许可 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 确因突然发生的事件临时要求举行集体、游行、示威的,必须立即报告主管机关;主管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审查决定许可或者不许可。 不予许可的情形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煽动民族分裂的; 有充分根据认

8、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三)环境保护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1、立法时间:198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 2、立法目的: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3、基本原则 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原则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整治原则 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原则4、基本制度 环境规划制度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三同时”制度 限期治理制度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排污许可证制度 排污收费制度(四)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1、立法时间:2003年1

9、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 ,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同时生效。 2、立法目的: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3、基本原则 依法管理原则 以人为本、与民方便原则4、主要交通规则 机动车、非机动车 :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 ;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

10、的车辆先行 ;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 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行人、乘车人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行人通过

11、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5、事故处理基本规则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

12、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交通事故赔偿规则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6、严重

13、交通违法行为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营运机动车的;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五)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1、立法时间:年月日全国人大会常委会制定通过 2、立法目的:兴利除弊,促进我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

14、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基本原则 促进网络发展与加强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信息自由与社会公共利益有机结合的原则 与现代网络发展相适应、与传统法律规范相协调的原则4、网络违法行为(1)破坏互联网运行安全的行为 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2)破坏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 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

15、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 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 利用互联网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 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4)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 的行为 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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