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建生:行政法课件9-10-11-12.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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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第八章 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第一节第一节 行政相对人概述行政相对人概述 (与诉讼中原告有关)(与诉讼中原告有关)一、行政相对人的概念一、行政相对人的概念 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包括直接相对人和间接相对人。特点:包括直接相对人和间接相对人。特点:1 1、是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的个人、组织。、是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的个人、组织。2 2、是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个人、组织。、是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个人、组

2、织。3 3、是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组织。、是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组织。 行政主体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静态:静态: 行政机关行政机关 公民、法人公民、法人 授权组织授权组织 和其他组织和其他组织动态:动态: 行为者行为者 受行为影响者受行为影响者二、行政相对人的分类二、行政相对人的分类(一)个人相对人与组织相对人(一)个人相对人与组织相对人 个人相对人:公民。公务员是相对人吗?个人相对人:公民。公务员是相对人吗? 组织相对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机关是相对人吗?组织相对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机关是相对人吗?(二)直接相对人与间接相对人(二)直接相对

3、人与间接相对人 直接相对人:行为对象(可作原告)直接相对人:行为对象(可作原告) 间接相对人:法律规定间接相对人:法律规定3 3种可作原告:行政处罚中的受害种可作原告:行政处罚中的受害人、相邻权人、公平竞争权人人、相邻权人、公平竞争权人(三)作为行为相对人与不作为行为相对人(三)作为行为相对人与不作为行为相对人 不作为行为相对人:不作为行为相对人:行政给付、行政许可、保护人身权。行政给付、行政许可、保护人身权。可否扩大?可以。可否扩大?可以。条件:条件:申请;申请;有法定职责;有法定职责;有必要时间有必要时间(四)抽象相对人与具体相对人(四)抽象相对人与具体相对人抽象相对人:不可诉抽象相对人:

4、不可诉(五)授益相对人与侵益相对人(五)授益相对人与侵益相对人授益相对人如何监督?授益相对人如何监督?第二节第二节 相对人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相对人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 一、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一、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 (一)是行政主体行政管理的对象(一)是行政主体行政管理的对象 (二)是行政管理的参与人(二)是行政管理的参与人(三)是救济对象和监督主体(三)是救济对象和监督主体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一)申请权(一)申请权 (二)参与权(二)参与权 (三)知情权(三)知情权 (四)正当程序权(四)正当程序权(五)批评、建议权(五)批评、建议权 (六)申诉控告检举权(六)申诉控

5、告检举权 (七)申请复议权(七)申请复议权 (八)提起行政诉讼权(八)提起行政诉讼权 (九)请求赔偿补偿权(九)请求赔偿补偿权 (十)抵制违法行政行为权(十)抵制违法行政行为权 三、行政相对人的义务三、行政相对人的义务 (一)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一)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 (二)协助公务的义务(二)协助公务的义务 (三)维护公益的义务(三)维护公益的义务 (四)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四)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 (五)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五)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六)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六)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 第九章第九章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第一节第一节 行政法制监督概述行政法制监督概述 一

6、、行政法制监督的概念一、行政法制监督的概念 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行使行政职权行为和遵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行使行政职权行为和遵纪守法行为的监督。纪守法行为的监督。 二、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监督区别与联系二、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监督区别与联系(一)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监督的区别(一)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监督的区别 (二)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监督的联系(二)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监督的联系 1 1、两种监督的总目标相同。、两种监

7、督的总目标相同。2 2、两种监督主体有部分交叉。、两种监督主体有部分交叉。3 3、两种监督有时相互结合进行。、两种监督有时相互结合进行。 行政法制监督行政法制监督行政监督行政监督主体主体权力、司法、专门机关及个人、组织权力、司法、专门机关及个人、组织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对象对象行政主体、公务员行政主体、公务员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内容内容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公民守法公民守法第二节第二节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种类及监督内容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种类及监督内容一、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一、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20062006人大监督法)人大监督法)方式:听审报告、执法检查、备案、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罢免方式:听

8、审报告、执法检查、备案、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罢免1.1.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2.2.省级人大常委会的对政府规章的监督省级人大常委会的对政府规章的监督 3.3.其他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其他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 4.4.国家权力机关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监督 我国人大立法监督与国外违宪审查比较:我国人大立法监督与国外违宪审查比较:人大监督:备案审查,事前事后,主体:权力机关,形式化人大监督:备案审查,事前事后,主体:权力机关,形式化违宪审查:诉讼,违宪审查:诉讼, 事

9、后,事后, 主体:司法机关,日常化主体:司法机关,日常化二、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二、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1.1.人民法院的监督:行政诉讼、司法建议人民法院的监督:行政诉讼、司法建议 2.2.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刑事公诉、日常监督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刑事公诉、日常监督三、专门行政监督机关的监督三、专门行政监督机关的监督 1.1.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监督公务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监督公务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2.2.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监督国家机关的财政收支行为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监督国家机关的财政收支行为 四、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的监督四、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的监督 1 1、政

10、党的监督、政党的监督2 2、社会团体的监督、社会团体的监督3 3、公民的监督、公民的监督4 4、新闻媒体的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总结:总结:1 1、权力监督权力:监督有力,但同为利益共同体时监督有限、权力监督权力:监督有力,但同为利益共同体时监督有限2 2、权利监督权力:监督无力,必须借助权力,但监督彻底、权利监督权力:监督无力,必须借助权力,但监督彻底第十章第十章 行政行为概述行政行为概述第一节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概念和分类行政行为的概念和分类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一、行政行为的概念 (一)行为主体说(形式界定说):行政主体所做的(一)行为主体说(形式界定说):行政主体所做的行为。包括行政行为、行

11、政事实行为、私法行为。行为。包括行政行为、行政事实行为、私法行为。(二)行政权说(实质界定说):运用行政权所做的(二)行政权说(实质界定说):运用行政权所做的行为。包括行政行为、行政事实行为、准行政行为。行为。包括行政行为、行政事实行为、准行政行为。 (三)公法行为说:具有行政法(公法)意义或效果的行为。(三)公法行为说:具有行政法(公法)意义或效果的行为。1 1、全部公法行为说:包括具体行为和抽象行为,除事实行、全部公法行为说:包括具体行为和抽象行为,除事实行为、合同行为。为、合同行为。 2 2、立法行为除外说:包括具体行为和部分抽象行为,除立、立法行为除外说:包括具体行为和部分抽象行为,除

12、立法行为、事实行为、合同行为。法行为、事实行为、合同行为。3 3、具体行为说:包括具体行为,除抽象行为、内部行为、具体行为说:包括具体行为,除抽象行为、内部行为、事实行为、合同行为。事实行为、合同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权,针对特定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权,针对特定相对人所作的对外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这里所界定的相对人所作的对外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这里所界定的行政行为主要是指具体、外部、单方的行政法律行为。行政行为主要是指具体、外部、单方的行政法律行为。除抽象行为、内部行为、事实行为、合同行为。除抽象行为、内部行为、事实行为、合同行为。行政行为的特征:行政行

13、为的特征: 1 1、行政行为的服务性(克服对抗性)、行政行为的服务性(克服对抗性) 2 2、行政行为的从属法律性(非从属立法、司法权)、行政行为的从属法律性(非从属立法、司法权)特征特征处分性处分性特定性特定性单方性单方性外部性外部性具体具体含义含义行政主体建立变行政主体建立变更或消灭行政法更或消灭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主客观一致)系(主客观一致)是针对特定事是针对特定事项与特定人项与特定人(对象(对象特定性、特定性、反复适用性反复适用性)基于行基于行政主体政主体单方意单方意志志行政主行政主体对外体对外实施职实施职权权排除排除对象对象行政事实行为行政事实行为主客观不一致主客观不

14、一致无法律效果无法律效果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不看多少不看多少不看名称不看名称注意混合注意混合行政合行政合同行为同行为内部行内部行政行为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断具体行政行为的判断真题(真题(0505案例)甲市人民政府在召集有关职能部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公司案例)甲市人民政府在召集有关职能部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城市公交公司)召开协调会后,下发了甲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城市公交公司)召开协调会后,下发了甲市人民政府会议会议纪要纪要,明确:城市公交公司的运营范围,界定在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区,明确:城市公交公司的运营范围,界定在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公交公司在城市规划区内开通的线路要保

15、证正常运营,免缴交内;城市公交公司在城市规划区内开通的线路要保证正常运营,免缴交通规费;在规划区范围内,原由交通部门负责的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通规费;在规划区范围内,原由交通部门负责的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交由建设部门负责。营的查处,交由建设部门负责。会议纪要会议纪要下发后,甲市城区交通局下发后,甲市城区交通局按照按照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的要求,中止了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的要求,中止了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田某、孙某和王某是经交通部门批准的三家运输经营户,他们运营的线路与田某、孙某和王某是经交通部门批准的三家运输经营户,他们运营的线路与会议纪要会议纪要规定免缴交通规费的城

16、市公交公司的两条运营线路重叠,规定免缴交通规费的城市公交公司的两条运营线路重叠,但依但依会议纪要会议纪要,不能享受免缴交通规费的优惠。三人不服,向法院,不能享受免缴交通规费的优惠。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会议纪要会议纪要中关于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中关于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规定,并请求确认市政府规定,并请求确认市政府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关于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关于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问题问题1 1:甲市人民政府: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所作出的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所作出的城市公交公司免缴

17、交通规费的内容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什么?内容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什么?问题问题3 3: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提出的确认甲市人民政府中止城区交通局对: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提出的确认甲市人民政府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的请求,是否属于法院的审理范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的请求,是否属于法院的审理范围?为什么?围?为什么? 真题(真题(0303单选)某大学对教师甲的工资和职称问题作出处理意单选)某大学对教师甲的工资和职称问题作出处理意见。甲不服多次向有关部门上访。年后,某大学根据市教见。甲不服多次向有关部门上访。年后,某大学根据市教委的要求,对甲反映

18、的问题再次调查研究,形成材料后报市委的要求,对甲反映的问题再次调查研究,形成材料后报市教委。市教委拟写了教委。市教委拟写了关于甲反映问题及处理情况关于甲反映问题及处理情况的报告,的报告,呈报省教委,并抄送甲。该报告载明:呈报省教委,并抄送甲。该报告载明:“我委原则上同意该我委原则上同意该校对甲的处理意见,现将此材料报请你委阅示校对甲的处理意见,现将此材料报请你委阅示”。甲不服,。甲不服,就市教委的报告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下列关于甲的复议就市教委的报告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下列关于甲的复议申请的表述哪一个是正确的?申请的表述哪一个是正确的?A.A.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该报告抄送甲,已经涉及到甲

19、的权益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该报告抄送甲,已经涉及到甲的权益B.B.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该报告还没有经过上级机关批准,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该报告还没有经过上级机关批准,没有对甲发生法律效力没有对甲发生法律效力C.C.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该报告是下级向上级的报告,是内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该报告是下级向上级的报告,是内部行为部行为D.D.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该报告是重复处理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该报告是重复处理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分类二、行政行为的分类1 1、行政行为的分类体系、行政行为的分类体系2 2、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分、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分 分类标准:对象

20、是否特定性、反复适用性、直接执行性。分类标准:对象是否特定性、反复适用性、直接执行性。 (1 1)以拘束内容为标准确定)以拘束内容为标准确定(2 2)以是否可统计为标准确定)以是否可统计为标准确定(3 3)针对特定物的行为和交通信号)针对特定物的行为和交通信号第二节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模式行政行为的模式一、一、行政行为的模式的概念行政行为的模式的概念行政行为的模式即行政行为的形态、模型、型式或类型。行政行为的模式即行政行为的形态、模型、型式或类型。是行政行为的概念化;是行政行为典型特征的理论化;是行政行为的概念化;是行政行为典型特征的理论化;是行政行为的体系化。是行政行为的体系化。二、行政行为的

21、模式化二、行政行为的模式化三、行政行为的模式定位三、行政行为的模式定位应当以内容要素和典型特征为标准;对行政主体意思表示应当以内容要素和典型特征为标准;对行政主体意思表示的认定应采用客观主义兼主观主义的原则。的认定应采用客观主义兼主观主义的原则。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行政立法行政立法第一节第一节 行政立法概述行政立法概述 一、行政立法的概念一、行政立法的概念 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并按照法定程序制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并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行政立法的性质行政立法的性质 1 1、宪政行为说、宪政行为说 2 2、行政行为说

22、。该说又可分为授权立法说和职权立法说、行政行为说。该说又可分为授权立法说和职权立法说两派。两派。 二、行政立法的分类二、行政立法的分类 (一)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一)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 执行法律规定的事项执行法律规定的事项 执行宪法规定的国务院职权事项执行宪法规定的国务院职权事项 执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事项执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事项 (二)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二)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 (三)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三)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三、关于行政立法不作为三、关于行政立法不作为 第二节第二节 行政立法的原则和程序行政立法的原则和程序一、行政立法的原则一、行政立

23、法的原则 (一)民主立法原则(一)民主立法原则 (二)法制统一原则(二)法制统一原则 (三)可操作性原则(三)可操作性原则 二、行政立法的程序二、行政立法的程序(一)立项:(一)立项: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报请立项;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报请立项;由国务院法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拟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国务院审批制机构拟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国务院审批 (二)起草:(二)起草:由有关部门起草或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起草、由有关部门起草或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起草、组织起草;组织起草;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送审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送审 (三)审查:(三)审查:国务院法制机构负责审查;国务院法制机构负责审查;直接涉及公民、直

24、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切身利益的可以听证,有关行政许可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切身利益的可以听证,有关行政许可的必须听证;必须听证;由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提请审议,但调整由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提请审议,但调整范围单一、各方面意见一致或法律配套法规可以传批范围单一、各方面意见一致或法律配套法规可以传批 (四)审议:(四)审议:提请审议: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法制机构提请审议: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法制机构或起草部门做说明;传批:直接由国务院审批;或起草部门做说明;传批:直接由国务院审批;总理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 (五)公布:(五)公布:标准文本为国务院公报文本;标准文本为国务院公报文

25、本;公布后公布后3030日日后施行,但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确定及后施行,但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确定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规施行的,(国外货)可以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规施行的,(国外货)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布后公布后3030日内由办公厅报请备案日内由办公厅报请备案 (六)解释:(六)解释:属条文本身问题的(机关对机关),国务院属条文本身问题的(机关对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和省级政府可要求解释,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拟订各部门和省级政府可要求解释,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拟订解释草案报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有关部解释草案报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或其授

26、权的有关部门公布;门公布;属具体应用问题的(部门对部门),国务院属具体应用问题的(部门对部门),国务院各部门与省级政府的法制机构可请求解释,由国务院法各部门与省级政府的法制机构可请求解释,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解释答复;涉及重大问题的由其提出意见报国务制机构解释答复;涉及重大问题的由其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同意后答复。院同意后答复。 第三节第三节 行政立法的效力及监督行政立法的效力及监督 一、行政立法合法要件:职权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一、行政立法合法要件:职权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二、行政立法的效力二、行政立法的效力(一)同级冲突的裁决(一)同级冲突的裁决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或经济特区法规与法律冲突无

27、法决定适用的,由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或经济特区法规与法律冲突无法决定适用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冲突的,由国务院裁决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冲突的,由国务院裁决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国务院可决定适用地方性法规,适用部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国务院可决定适用地方性法规,适用部门规章的则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门规章的则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省政府规章与较大市法规冲突,省级人大常委会处理省政府规章与较大市法规冲突,省级人大常委会处理 (二)法律位阶宪法宪法法律法律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省级人大及常委省级人大及常委地方法规地

28、方法规 较大的市人大及常委较大的市人大及常委国务院部门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 省级政府省级政府地方规章地方规章 较大的市政府较大的市政府其他地方规范性文件其他地方规范性文件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一)事前:批准和备案(一)事前:批准和备案批准问题:批准问题:自治区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自治区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较大市法规、自治州县条例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较大市法规、自治州县条例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备案问题:备案问题:口诀:备案找上级;人大不备案;批准当备案(找批准机关口诀:备案找上级;人大不备案;批准当备案(找批准机关上级);规章有例外(除全国人大常委会)上级);规章有例外

29、(除全国人大常委会) (二)事后:改变或撤销(二)事后:改变或撤销领导关系:若两机关为领导关系,则上级既可撤销也可领导关系:若两机关为领导关系,则上级既可撤销也可改变下级立法改变下级立法(人大领常委;上级政府领下级政府;政府领部门)(人大领常委;上级政府领下级政府;政府领部门)监督关系:若两机关为监督关系,则上级只能撤销不能监督关系:若两机关为监督关系,则上级只能撤销不能改变下级立法改变下级立法(人大、常委监政府;上级人、常监下级人、常)(人大、常委监政府;上级人、常监下级人、常)授权关系:若两机关为授权关系,则上级可撤销下级立授权关系:若两机关为授权关系,则上级可撤销下级立法乃至撤销授权法乃

30、至撤销授权批准关系:经批准的立法视为批准者的立法对待(上级批准关系:经批准的立法视为批准者的立法对待(上级审查结果仅为撤销)审查结果仅为撤销) 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一节第一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含义和分类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含义和分类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含义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含义 是指行政机关及被授权组织实施法律和执行政策,在是指行政机关及被授权组织实施法律和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决定、命令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决定、命令等普遍性行为规则的总称。等普遍性行为规则的总称。 (一)制定主体:(一)制定主体: (二)制定程序:(二

31、)制定程序: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三)名称:行政措施、决定、命令等(三)名称:行政措施、决定、命令等 (四)性质:抽象行政行为(四)性质:抽象行政行为 (五)公布:无严格要求(五)公布:无严格要求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分类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分类(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分类学说(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分类学说德国(四种)和日本的分类(五种)德国(四种)和日本的分类(五种)(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分类(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分类1 1、创制性文件:创设权利义务,有拘束力、创制性文件:创设权利义务,有拘束力 2 2、解释性文件:不创设权利义务,有拘束力、解释性文件:不创设权利义

32、务,有拘束力 3 3、指导性文件:不创设权利义务,无拘束力、指导性文件:不创设权利义务,无拘束力 第二节第二节 行政创制性文件行政创制性文件一、依职权一、依职权行政创制性文件行政创制性文件合法要件:主体、程序、权限、内容合法合法要件:主体、程序、权限、内容合法职权上的依据;法律规范的缺位;内容上的授益性;不职权上的依据;法律规范的缺位;内容上的授益性;不违反法律规范禁止性规定。违反法律规范禁止性规定。二、依授权行政创制性文件二、依授权行政创制性文件合法要件:主体、程序、权限、内容合法合法要件:主体、程序、权限、内容合法授权依据合法;行使所授权力合法;内容符合授权目的。授权依据合法;行使所授权力

33、合法;内容符合授权目的。第三节第三节 行政解释性、指导性文件行政解释性、指导性文件一、一、行政解释性文件行政解释性文件(一)行政法定解释性文件(一)行政法定解释性文件合法要件:合法要件:解释主体合法(谁制定谁解释);解释主体合法(谁制定谁解释);解释对象合法;解释内容合法;解释对象合法;解释内容合法;(二)行政自主解释性文件(无解释权的主体的解释)(二)行政自主解释性文件(无解释权的主体的解释)不能拘束法官不能拘束法官二、二、行政指导性文件(书面的行政指导)行政指导性文件(书面的行政指导)不具有强制性和拘束力不具有强制性和拘束力第四节第四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一、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标准一、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标准合法性(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合法性(符合法律、法规、规章) 二、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机制二、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机制权力机关的监督:质询、备案、撤销或改变权力机关的监督:质询、备案、撤销或改变行政机关复议:规章以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复议:规章以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监督:审查后选择适用(参照)司法监督:审查后选择适用(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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